舒适的住房:十年后的轮回_经济适用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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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经济适用房进入了“七年之痒”。

因为供需缺口突然显现和拉大,经济适用房购买人群错位、套型面积过大等问题突然被放到了聚光灯下,而舆论对经济适用房的态度亦由观望变为质疑进而否定。

但是,从2007年8月7日颁发的24号文件到11月30日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国务院和相关部委的系列文件给出的回答是,经济适用房作为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要手段,至少短时间内仍会坚持下去。而且,系列文件试图通过对近十年来的经济适用房政策及实践进行梳理、总结和纠偏,进一步明确政策目标,推动住房政策真正向1998年23号文件精神的回归。

深圳经验

1990年12月,深圳市推出了首批面向社会缺房居民发售的社会微利商品房。

按照1989年6月1日深圳市政府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居屋发展纲要》给出的定义,微利商品房是一种介乎福利商品房和市场商品房之间、以成本(包括地面建筑和土地开发费)加一定利润计价出售给特殊困难户的低利润商品住房。

从微利商品房的角色定位、定价原则和适用人群来看,微利商品房已初具经济适用房的雏形。

北京市东三环百环家园小区经济适用房

自1989年深圳第一批微利房项目启动到1994年全国税制改革之前,深圳的微利房开发及分配基本上是沿着《纲要》设定的“路线图”推进的:由市房管局投资建设的福利商品房,主要提供给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居住;由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参与开发的微利商品房,主要提供给需要扶持的企业和特殊困难户居住;鼓励收入较高的企业职工购买政府有偿出让土地、由房地产开发单位投资开发的市场商品房。往后的实践中,又从福利房和微利房中分化出了政府修建的全成本微利周转房、社会微利周转房、租金比微利周转房略高的单身公寓和复式住房等几种住房供应形式,分别提供给有户籍但不具备购房条件的人员、有户籍但无购房条件的企业员工、没有户籍的从业人员和有户籍但没有职业的居民租住。而且《纲要》明确规定,最初两年,福利商品房、微利商品房和市场商品房的建设必须保持3:4:3的比例(该比例关系是符合当时深圳的居民收入结构和政府调控与市场配置之间的分寸的),以后逐步缩小“两头”(福利商品房和市场商品房)的比例,扩大“中间”(微利商品房)的比例,形成“橄榄形”的住房供应模式。

虽然《纲要》所设定的优先照顾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的供房“路线”成为了后来舆论诟病的对象,但换一个角度来看,正是因为《纲要》充分考虑到了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特殊性而单独列出一片住房供他们居住,才保证了他们不会去抢占其他人群的住房供应计划。而且正是因为住房供应体系的层层细分,才保证了最初几年各类人群互不越位、住房供应相对有序。加之政府依计划加大了对微利房的投入,每年推出7000套左右的微利房,住房竣工总面积增长率与常住人口增长率大致保持了同步。到1993年,深圳市政府便宣布,拥有本市户籍的人口的住房问题已经基本解决,甚至一直到1999年,深圳出现了市场商品房与微利商品房争夺消费者的现象。

1994年的全国税制改革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深圳房地产业的发展模式。因为财权的上收与事权的下放,地方政府被迫自力更生,开辟财源,而提前进行的土地商品化和住房商品化改革又正好给深圳市政府提供了一条扩大财政收入的重要途径——加快发展房地产业,增加土地出让收入。与国内别的城市相比,深圳市至少提前四年进入了“土地财政”时代。而与政府有偿出让土地的规模越来越大、市场商品房竣工面积迅速增加形成强烈对照的是,深圳市的政策性住房竣工面积开始急剧萎缩,而且划拨给政策性住房的用地越来越偏远。从1989年《纲要》实施之初到2000年,深圳市政策性住房与市场商品房的竣工面积之比从7:3降到了1:10。到2002年,深圳市国土局干脆以取消住房双轨制为名,停止了政策性住房用地。

深圳市最终没能坚持按照1989年《居屋发展纲要》设定的“路线图”走下去还有另外两个原因:

第一,从房改之初,深圳市便提出了住房商品化的改革目标,为此,1988年6月1日深圳市委常委会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提出了三步走的战略:第一步,实现住房准成本的简单再生产,即不计地价(土地开发费等),不盈利;第二步,实现住房全成本的简单生产,即计地价,不盈利;第三步,实现住房盈利型的扩大再生产,即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根据《改革方案》制定的《居屋发展纲要》只是住房改革的第一步。1998年国务院发布23号文件,住房商品化改革向全国铺开之后,理论界又越来越流行一种观点——福利房应该微利化,微利房应该商品化,最后使房地产领域全部商品化。该理论与深圳市房改方案设定的目标不谋而合,为深圳市政府放弃1989年的政策设定、加快推行住房市场化提供了理论支撑。

第二,上海经验对深圳的影响。上海市1999年之后取消了政策性住房,全面推行住房分配市场化,随后,深圳市越来越向上海看齐,加快推进住房分配的市场化。

随着政策性住房用地和竣工面积的萎缩、党政机关和企事业职工及其他常住人口的急剧增加,围绕福利商品房和微利商品房分配引发的争论越来越多;与之相伴随的另一个趋势则是深圳的市场商品房价格紧随不搞政策性住房的上海和政策性住房相对紧缺的北京开始飞涨,以致出现一日三变、三年上涨两倍的神话。

要拿到一个房号,不少申购者不得不提前一个月搭帐篷排队

纸上练兵

1988年到1993年,被不少观察家誉为深圳房改的“黄金时段”。正是在此期间,深圳的房改模式不仅得到了联合国的首肯(1992年,深圳市住宅局因为成功解决了居民的安居问题而被授予了联合国人居荣誉奖),而且被中央作为样板向全国推广。

1989年10月,国务院计划委员会(2003年之后改名为国家发改委)召开的会议上,深圳经验成为了大会的焦点。1991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通称30号文件)所提及的房改经验,绝大多数来自深圳,而且首次以中央政府正式文件的方式提出了“经济适用房”的概念——“住房建设应推行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共同投资体制,积极组织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大力发展经济实用的商品住房,优先解决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1993年召开的全国第三次住房工作会议上,深圳经验再次成为讨论的焦点,最后被会议确定为全国房改的方向。

“深圳的房改是真正制度上的改革——深圳(房改)是摸了一块石头,是一块了解水深浅,亦是指示方向的石头!”曾参加过1987年底《深圳经济特区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配套细则论证会而且是唯一一个明确支持“卖房”的专家组成员、原建设部住宅研究所所长严正提起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深圳房改的成效时仍感叹不已。

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之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步伐明显加快。1994年7月8日,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第43号),明确了加快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改革目标,但步伐比较谨慎,要求“坚持配套、分阶段推进”,第一阶段的目标是实现人人有房住,“使城镇居民住房达到小康水平”。为此,43号文件初步提出了国家、单位、个人合理分担,按照收入水平提供住房的政策安排,即“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

“深圳的房改是真正制度上的改革——深圳(房改)是摸了一块石头,是1块了解水深浅,亦是指示方向的石头!”

经济适用房首次被国务院正式文件作为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社会保障性住房确立下来。

43号文件及建设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财政部随后根据43号文件印发的《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还勾勒出了经济适用房建设、出售的基本原则:

(1)政府补贴。用地经批准原则上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政府予以立项、规划、拆迁、税费扶持;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支持。

(2)政府建设、出售。经济适用房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指定或设立专门机构,承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出售、出租等工作;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3)企业参与。一般以招标的方式选择施工单位进行建设;房地产开发公司每年的建房总量中,经济适用住房要占20%以上。

(4)政府定价。价格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管理部门按建设成本确定,报当地政府审批后执行。

(5)承认产权。购房者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按规定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但是一直到1998年之前,各级城镇的改革主要集中到了盘活存量——出售现有公房上,全国各城市几乎没有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开工,30号文件和43号文件规划的经济适用房仍未落实到地面上。当1998年底北京最大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回龙观文化居住区发售时,绝大多数普通市民还是第一次听说“经济适用房”的概念。

入市冷遇

1998年之前之所以没有真正启动经济适用房政策,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当时事实上各城市不仅不存在住房供应紧张问题,反而出现了房屋大量空置的现象。根据有关部门统计,1998年全国商品住宅空置面积达6146万平方米,如果加上商用办公楼,积压资金约高达6000亿元人民币,差不多是当年全国国有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与此同时,受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出口经济表现疲软,GDP增长缺乏后劲,国家急需发掘新的经济增长点。最终,中央政府决定通过加快住房商品化改革来拉动内需,刺激经济。

1998年7月3日,恰逢《深圳经济特区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正式公布十周年,国务院下发了几年之后才被绝大多数人意识到改变了中国城镇居民住房消费习惯的23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虽然文件要求国民挑担子的意图非常明显,但是考虑到居民的收入水平和分配结构,文件对中低收入家庭尽量给予了政策倾斜:

(1)实行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不搞一刀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

(2)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要求商业银行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政府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价格。随后建设部又发文规定,各地住宅建设70%~80%应建经济适用房。

(3)房价收入比不得超过4:1,如果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超过4:1,可由财政和单位补贴。

能拿到钥匙顺利入住的,往往只占申购人数的几十分之一

1998年曾参与经济实用房制度设计、时任中国房地产协会秘书长的顾云昌回忆起政策出台时的情形说,当时参与政策设计的人只觉得很多人会感激经济实用房制度,“毕竟它给那些中低收入者带来了福音”。随后两年,为了刺激住房消费,拉动经济增长,各级政府纷纷利用国家提供的政策和资金支持,争相上马“老百姓买得起”的住房,不到一年的时间,大片大片的经济适用房拔地而起。建设部的全国统计数据显示,1998年,经济适用房竣工面积占商品住宅面积的39.04%;1999年,经济适用房竣工面积占了商品住宅竣工面积的62.33%。

但是,老百姓似乎并不“领情”。

北京市最大规模经济适用房项目回龙观文化居住区开发与销售的主要负责人之一杨宝林对回龙观第一期的销售情况仍记忆犹新。1998年底,开发商专门召开了一次动员大会,但响应者寥寥。虽然没有对购买者设立任何收入门槛,只要具有北京户口就可以申购,但直到2000年5月入住时,仍有10%的房子没有卖出去。

回龙观的第一个入住人、风雅园二区的业主战义的回忆从一个侧面印证了杨宝林的说法。他清楚记得,回龙观第一期发售时,开发商推出了很多优惠政策,如一次性付款折扣优惠80元,一层送花园,顶层送阁楼,等等;即便如此,直到他2000年5月18日搬进回龙观时,发现他居然是社区里唯一的住户,随后的近一年时间里,几乎天天都有人来家里咨询。最令他难忘的是,当时政府部门的主管领导多次到他们家视察,甚至时任总理朱镕基亦来过他们家。

价格劣势

经济适用房当初之所以遭受冷遇,固然与经济适用房尚属“新生事物”,普通市民了解甚少不无关系(比如不少北京市民初次听说回龙观经济适用房项目发售的消息时,第一感觉是,房子结构比较简单,建筑质量难以保障,小区环境比较差),但更与经济适用房的地理位置比较偏远而又不具备明显的价格优势、产权不清晰和土地增值收益归属不明密切相关。

天通苑是京北的另一个大型经济适用房项目,1999年公开发售之时,四周一片荒山野岭,从大屯向北到现在天通西苑附近的立水桥地铁站只有一条破旧的小马路相通,工作日只有一路晚上8点半收车的358路公交车与城里保持往来,令不少前去看房的人产生了被发配的感觉,而且价格还不比毗邻的商品房便宜。当时天通苑四区标出的均价是2650元/平方米,而与它仅一路相隔的商品房项目太平家园标出的价格仅为2300~2600元/平方米。与天通苑一样,回龙观小区刚刚从一片玉米地里站起来的时候,均价为2600元/平方米,而当时回龙观区域的商品房均价约为1200~1800元/平方米。甚至当时不少人质疑,经济适用房享受了用地、贷款和税费优惠,怎么价格反比商品房贵呢?老百姓凭什么花高价自我发配呢?

一位回龙观文化居住区售楼处的前工作人员回忆说,最初不少前来看房的人问他,经济适用房有没有全产权,但他没法给出一个准确的答复,最后不少人只是问问就走了。事实上,从1991年6月国务院第30号文件首次提出“经济适用房”的概念到2003年国务院公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中央政府下发的全国性文件从来没对经济适用房的产权给出一个清晰的界定。1994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第43号)给经济适用房下的定义是,“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供应对象,并按国家住宅建设标准(不含别墅、高级公寓、外销住宅)建设的普通住宅”。该定义成了未来十年中央政府下发的有关经济适用房的文件的标准说法。但是“普通住宅”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住宅?业主拥不拥有产权?如果拥有,又拥有多大比例的产权?什么情况下可以上市交易?如果上述问题不解决,经济适用房很难满足购房者的物权预期。

与购房者物权预期密切相连的另一个问题是经济适用房土地收益。到目前为止,所有有关经济适用房的文件均规定,经济适用房的用地由行政划拨,因而经济适用房是不能自然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但是,业主什么情况下可以拥有土地使用权呢?即使不能拥有土地使用权,业主是否可以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呢?较早提出划拨土地的土地收益问题的是1994年7月15日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准予转让的,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笔者注)

根据该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包括经济适用房)只有发生交易行为时才能由受让方“赎买”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收益一律“归公”,原业主无权参与分配。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建设部发布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会同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以及以后各级政府出台的有关经济适用房土地收益的规定基本沿袭了上述原则。但是,当经济适用房还是“买方市场”的时候,不能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显然抑制了购房者的积极性。

患上热伤风

2001年,全国各级城镇的经济适用房行情突然开始看涨。当年,北京回龙观二期开始销售,已出现排号现象。等到第二年三期发售时,排号已需要提前一年,倒号现象开始出现,一手房号价达到了5000元,新开发小区二手房的号价亦达到了3200元。之后,全北京新开发的经济适用房房号一路飞涨,2004年涨到3万元,2005年涨到10万~15万元,2007年,甚至暴涨到25万元。

经济适用房走俏最初与全国各级城镇加快旧城改造直接相关。仍以北京为例,2000年3月,北京市政府颁布《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当年仅崇文、宣武、丰台三区五片就拆除危旧房13233户,约37.59万平方米。而当年全北京开工的经济适用房面积为267万平方米,如果以每套100平方米计算,约为2.67万套。因为拆迁所获补偿往往不足以购买一套地段相近的商品房,绝大多数拆迁户选择了购买经济适用房。即便小部分拆迁户最终选择了购买商品房,仅上述三区五片的拆迁户就占去了当年新开工经济适用房的近一半。虽然随后的两三年里,北京开复工的经济适用房面积不断扩大,但旧城改造的速度也更快。按照北京市政府的规划,2005年底之前须完成对城八区164片危旧房的改造,设计居民约34.7万户。但截至2005年底,全北京只有18万拆迁户购得了经济适用房,另有12万拆迁户正在排号等待。

一方面经济适用房出现了供不应求的局面,另一方面前两年为了保证开发出来的经济适用房能卖得出去而实行敞开销售的行为惯性迟迟得不到扭转,因而大量出现了富人排挤穷人,可以租到权力的人排挤没有“租权”途径的人的现象

2003年之后,随着商品房价格的飞速上涨、经济适用房配套设施的完善、经济适用房的政策性商品房性质得到确认(2003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第二条第四款重新给经济适用房作了定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2004年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延续了这一定义),经济适用房的“经济性”日益凸现,而另一方面商品房建设挤占经济适用房用地的现象又日益突出,从而进一步加剧了经济适用房的供需矛盾。根据国家统计局2005年公布的数据,2004年全国住宅投资比上一年增长了28.7%,但经济适用房投资却同比减少了2.5%,首次出现了负增长。2005年1~5月,经济适用房的投资又同比下降了16.7%。

一方面经济适用房出现了供不应求的局面,另一方面前两年为了保证开发出来的经济适用房能卖得出去而实行敞开销售的行为惯性迟迟得不到扭转,因而大量出现了富人排挤穷人、可以租到权力的人排挤没有“租权”途径的人的现象。

另外,虽然1994年国务院下发的43号文件和建设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财政部印发的《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作出了政府建设、出售的规定,但实际上,因为政府最初最担心的是已开工的经济适用房卖不出去,购房资格审查更是用不上,而将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和销售主导权交给了开发商。当经济适用房出现供不应求时,政府又没有及时收回权力,从而给开发商利用销售环节牟取暴利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由此观之,最近两三年来舆论批评最多的经济适用房“适用”了富人、经济适用房成为“寻租”的温床等问题,不是经济适用房制度本身固有的,而是政策疏漏和政策执行出了偏差导致的。

回归民生

2005年,随着经济适用房的持续“井喷”,围绕经济适用房的争论突然升温,揭示和反思经济适用房问题的文字逐渐取代经济适用房开盘的消息成为了各类媒体有关经济适用房报道的主要内容。

7月中旬,著名经济学家徐滇庆连续致文搜房网,对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合理性”提出了质疑,力陈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八大弊端(扰乱价格体系,降低社会福利;破坏社会信用,鼓励弄虚作假;扩大贫富差距,没有真正帮助低收入群体;缺乏合理的分配原则;滋生寻租腐败;不利于建立有效的社会救助系统;增加房地产市场的交易成本;鼓励提前消费,增加了银行潜在风险),最后得出结论:“经济适用房正在走进死胡同,应当赶快叫停。”徐滇庆的系列文章得到了广泛而持久的响应,几乎成了之后两年质疑和批评经济适用房的报道和分析文章的理论源泉。

经济适用房推出之初,一大片社区里往往只能看到稀稀拉拉几个人

差不多与徐文刊出同时,千龙网房产频道作了一次关于经济适用房是否应该取消的网友调查,结果近九成的人选择了“应该马上取消”。

针对网友的“过激反应”,主张经济适用房宜改不宜废的人认为,近九成网友选择马上取消不是说绝大多数市民真的要求取消经济适用房,而是反映了普通市民对经济适用房感到失望的心理。

现任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包宗华一直是经济适用房制度的坚决支持者。他曾多次撰文和告诉媒体,经济适用房现在的问题主要是由供需矛盾引起的。一方面我国中低收入者占了全国总人口的80%,而另一方面23号文件所确定的“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的政策又没得到真正执行,80%的人抢购每年投资最多占整个房地产投资比重6%的经济适用房,出现问题肯定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他提出的解决办法是,扩大经济适用房的建设规模,使经济适用房的投资比重与中低收入家庭的比重大致相当。

2007年8月7日,国务院正式下发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算是给前两年的争论下了一个明确的结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今后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和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经济适用房制度仍会坚持下去,今后政府工作的重点是对现有制度进行改进和规范。11月30日,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等七部门又联合下发了几经修订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4号文件有关经济适用房的规定正式落地。

24号文件的出台被舆论普遍视为对最近十年来“重市场轻保障”的房改模式的纠偏和对1998年房改政策的重新“回归”。它与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构成的新经济适用房政策力图从调整供求关系、强化政府主导、提高执行的透明度等几个方面,化解前几年经济适用房分配过程中出现的主要矛盾:

第一,进一步细化政策目标,缩小供应范围。1998年23号文件确定的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为中低收入家庭,但我国的中低收入家庭是一个数量庞大、收入差距悬殊的群体,即便以全国各级政府出台的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所确定的中低收入家庭标准计算,我国各级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所占当地家庭总数的比重仍高达60%~80%。而另一方面,即便是经济适用房建设最红火的1998年至2003年,全国经济适用房投资所占整个住宅投资的比重仍未超过10%。虽然政府投入了大量财力,需求缺口仍然越拉越大,最终导致了中等收入家庭排挤低等收入家庭、权力寻租、排长队等号等问题。

24号文件明显吸取了前几年经济适用房分配的教训,把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象缩小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外的则通过发展另外的住房供应形式予以解决。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一个“从廉租房到经济适用房,到两限房,到中小套型商品房,再到商品房”的普通住房供应体系,分别针对不同收入水平的购房人群。2007年12月底,建设部副部长姜伟新出席全国建设工作会议时,又提出了建设“经济租用房”解决中等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新思路。

第二,盘活存量,用好增量。2003年国务院公布的18号文件首次将经济适用房定性为“政策性商品房”,从某种程度上助长了后来几年的经济适用房投机风。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取消了经济适用房定义中的“商品房”字眼,明确了经济适用房的“保障性”和“政策性”属性,规定购房人只拥有有限产权,而且制定了政府优先回购的条款,以尽可能防止新建经济适用房流入商品房市场,从而形成经济适用房内部循环机制,减轻经济适用房供应压力。而老房老办法则可以活跃二级市场,帮助平抑房价。

第三,政府收回建设和销售主导权。经济适用房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公共产品,理应由政府主导建设和销售。但是,经济适用房政策推行之初,建设和销售过度依赖开发商,从而导致了开发商参与倒号,牟取暴利,加剧供应紧张的现象。24号文件和新《管理办法》重申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建设由政府组织招标,销售由政府按限定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

第四,加强资格审查和公示。家庭收入审查一直是困扰我国与收入有关的政策的一大难题,因此,24号文件明确要求各级城市政府抓紧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力争2007年底之前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公示的范围则包括经济适用房建设规划、销售办法、低收入住房困难标准、申购人居住和收入状况,等等,以提高政策执行的透明度。

但是,从深圳开始推行微利房到经济适用房向全国铺开,包括经济适用房在内的政策性住房建设遇到的一个主要瓶颈是,土地供应不足。虽然新《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房用地指标应单列,而且要确保优先供应,但2007年9月30日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又将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中低价位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纳入了同一土地供应体系,而中低价位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又明显是准商品房和纯商品房,因而政策执行过程中,必然出现后两者挤占前两者用地的情况。据此可以推知,土地供应问题很可能成为经济适用房今后面临的主要问题。

开着私家车,住着经济适用房早已不是新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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