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所有权与产权的经济意义_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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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是一项系统工程,它需要对传统经济体制进行深刻变革,而在这种变革中,所有制变革是基础,产权变革是核心。只有在以公有制为主导的制度约束下对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及其产权结构进行变革,才能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兼容,进而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国民经济运行的高效率。

一、所有制及其实现形式

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人们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生产资料的关系体系,它包括人们对生产资料的所有,以及由此衍生的占有、支配、使用诸方面的经济关系。生产资料所有制是通过人与生产资料的关系而形成的人们之间的复杂的社会关系。纵观人类历史的发展进程,所有制大体可以分为两类,即公有制和私有制。对于私有制可以用这样一个关系式来阐述:

即总资本是由n个个别资本加总而得。 该关系式反映了私有制的以下三个特征:(1)所有权具有完全的可分性, 因此在股份公司中股东所有的并不是企业,而是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股份;(2)所有权之间的外部不经济为零,所以公司股东所有权的转让并不会使公司资产和其他所有者的利益受损;(3)所有权可以自由转让。 对于公有制则可以运用以下关系式来说明:X=X[,i](i=1,2,3,...,n)即总资本与个别资本在外延上是相同的。公有制的特征可以归结为以下三个方面:(1)所有权具有完全的不可分性, 因此每个人对于全部的企业资产拥有完全重合的权利;(2)所有权之间存在着完全的外部不经济,所以任何一个人对企业资产的处置都会影响到其他人的利益;(3)所有权不能以个人为单位转让。

生产力作为社会生产的物质内容,是社会生产经营中起决定作用的因素,也是社会生产经营中最活跃最革命的因素,它决定着作为社会生产的社会形式的生产关系。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中首要的有决定意义的关系,是生产关系的基础,它的发展变化是由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决定的,这不仅支配着不同社会经济形态的更替,而且支配着同一社会经济形态本身的发展。马克思通过对私有制与生产社会化这一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深刻分析,揭示出“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达到了同它们的资本主义外壳不能相容的地步,这个外壳就要炸毁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丧钟就要响了。剥夺者就要被剥夺了。”〔1 〕以生产资料公有制取代私有制是社会生产力高度发展和资本主义基本矛盾运动的必然结果。生产力是运动、发展和变化的,与此相对照,生产关系从而生产资料所有制则是相对稳定的,但这并不否定所有制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而做出调整,即找到能够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最为有效的实现形式。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经历了业主制、合伙制和公司制的不同实现形式,“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2〕

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起点与马克思的设想不同,在马克思那里,公有制的导入是社会生产力和生产社会化高度发展的产物,而在社会主义经济现实中,它却成为社会生产力和生产社会化发展的前提条件。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采取了国有制这一实现形式。采取这种实现形式具有历史的必然性,而且国有制的确立和发展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这在我国集中体现在:(1)通过完全不同于资本主义的方式完成了资本的原始积累;(2)以远远超过资本主义的速度基本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工业体系。但这只是为社会生产力向高度发达的水平发展提供了基础,而不是高度发达的社会生产力本身。我国现在的中心任务是发展生产力,而市场经济是生产力发展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要发展生产力就要找到能够促进生产力发展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最为有效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国有制发展到现阶段已经日益显示出其活力不足、效率低下等一系列深层次的矛盾,而建立社会所有制(“自由人联合体”)这一公有制的高级实现形式的物质基础——高度发展的社会生产力在我国尚未形成,也就是说社会所有制在我国现阶段尚难实现。因此,探求能够促进我国现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最为有效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就成为我们所面临的历史性课题。

二、产权与产权结构

一般认为,产权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资本主义股份公司的出现而产生的一个新的经济学范畴,是在西方传统的微观经济学和福利经济学难以准确解释资本主义生产和交换领域出现的一系列新现象的条件下产生的。虽然把产权作为经济学研究对象已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过程,但西方学者对产权概念的界定并不一致,因而对产权的表述也多种多样。

德姆塞茨指出:“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就在于事实上它们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的合理预期。这些预期通过社会的法律、习俗和道德得到表达。产权的所有者拥有他的同事同意他以特定的方式行事的权利。”〔3〕他还指出,“所谓产权, 意指使自己或他人受益受损的权利”,“产权是界定人们如何受益及如何受损,因而谁必须向谁提供补偿以使他修正人们所采取的行动。”〔4 〕阿尔钦认为“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使用的权利”〔5〕。他进一步指出,产权是“授予特定的个人某种‘权威’的方法,利用这种权威可从不被禁止的使用方式中,选择任意一种对待物品的使用方式。”〔6〕菲吕博腾和配杰威齐在综述产权理论文献时指出, 产权这一概念指的是“因物的存在而产生的,与这些物的利用相联系的,人们之间一组被认可的行为性关系”〔7〕。所谓行为性关系, 也就是说产权的界定规定了人们的行为规范,人们之间在发生联系时必须遵守这些规范,不遵守者要负担由此产生的成本。因此,把产权理解为一种行为权利或行为性关系,其实质在于将产权理解为人与人的关系,而非单纯的人与物的关系。德姆塞茨指出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含义也正在于此。

西方学者还运用一些案例来进一步说明产权概念。一个典型的案例是:一个医生在楼上办诊所而楼下搬进了一个糖果制造商,且其机器设备噪声极大。双方都认为自己是合法的,即制造商认为生产的时候发出噪声是合法的,医生认为给病人治疗需要安静也是合法的。他们一起上法庭,法庭则要解决这样一个问题,即制造商有没有权利使用如此的机器,或医生有没有权利要求诊所保持安静,这就是产权问题。

从此案例中可看出:(1)西方学者是从行为权利的意义上去定义产权的,它是人与物关系基础上的人与人的关系;(2)与产权相联系的“物”不限于生产资料,甚至可以超越“财产”概念,因此较之于所有权概念,产权概念在经济分析中的运用领域更为广泛;(3)产权不是指所有权,但又与所有权有关,产权涉及到的是平等的所有权主体之间的权责利关系。医生对房屋的所有权是否就意味着他享有安静的权利,而制造商对机器的所有权是否就说明他有使用机器发出噪声的权利。当只考虑一个所有权主体时,问题会随着对所有权的演绎而得到解决,但是当问题出现在两个所有权主体之间发生关系的条件下,在所有权范围内就难以解决了。这说明问题已经超出了所有权的范围,而属于产权问题了。所有权只是一个归属问题,指的是所有者可以处置归自己所有的财产的权利;产权则是指人们是否有利用自己的财产采取某种行动并造成相应后果的权利,即使这种行动不被允许,他仍然保持对自己财产的所有权。

要对产权有更为深刻的理解,就必须对“不确定性”和“外部性”两个概念进行分析。“不确定性”是指交易双方的所有权范围交叉时,由于双方的权利界限不确定,会造成一方对另一方的损害,从而双方的收入分配也不确定。为什么会在所有权明确的条件下产生“不确定性”呢?原因就在于,对财产的占有、支配和使用等从属于所有权范畴,只是就所有者与其所有的财产而言;而交易却至少是两个所有者之间的关系,已经超出了一种所有权的权能范围,是一种“强烈的相互依赖关系”。因此,产权不同于所有权,它涉及到的是两种所有权之间的关系。“不确定性”存在的一个结果就是形成“共同财产”。所谓“共同财产”就是指在上述情况下,既可能被这一方,又可能被另一方获得的收益。“共同财产”的存在表明产权的界定不清,即各经济行为主体财产的权利界限不清。“共同财产”存在的一个结果就是产生“外部性”,即本应由某所有者得到的收益或承担的损失,却被他人无偿占有或转嫁给他人。“外部性”反映了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一方面,交易双方的所有权是明确的并具有排他性,他们都有权处置自己的财产;另一方面,所有者之间要进行交易和发生关系,从而在行使所有权时必然会产生矛盾,或者是“施惠于人”或者是“损人利己”,而且一方的收益将成为另一方的损失,反之则一方的损失将成为另一方的收益。从对“不确定性”、“共同财产”和“外部性”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所有权明确了则所有权之间的权责利关系也就确定了的假说是不能成立的。德姆塞茨指出,产权与外部性是密切联系的,“总会有某个人或某些人因这些外部性而受益或受损”,产权的主要功能就是引导人们在更大的程度上将外部性内在化。

产权问题在国内也是有争论的。第一种观点认为,产权就是所有权。第二种观点认为,产权是指财产关系或所有制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也可以说是以法权形式表现的所有制关系。它包括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及收益权。第三种观点认为,产权指的是经营权,只有当所有者的财产交由其他主体经营时,产权才成为一种必要的权利。第四种观点认为,产权是人们使用资源时的规则,它包括对财产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与上述两种权利相关的收益权。前三种观点分别把产权与所有权、经营权和所有制相混淆。其实,产权不同于所有权和经营权,也不同于经济制度意义上的所有制范畴,这在下面将专门讨论。第四种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将产权与产权制度相混淆,也是不确切的。

我们认为,所谓产权,是指在社会经济运行中通过一定方式界定并加以维护的各经济行为主体对财产的权利关系,是各经济行为主体围绕财产而建立的权责利关系。其中,“社会经济运行”是指各经济行为主体和财产权利关系所处的经济层次;“通过一定方式界定并加以维护”是指各经济行为主体对财产的权利关系的确立机制,这可以是法律(成文法或判例)、行政、契约、习俗或道德等;“各经济行为主体对财产的权利关系”或“围绕财产而建立的权责利关系”是指产权的内容,即在一定的所有制下,经济行为主体凭借其所有权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以及应如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产权的表现形式是人与物的关系,其实质则是经济行为主体之间的关系,即人与人的关系。

所谓产权制度,是指为产权的界定、使用、转让和产权的收益而建立的制度性规则。从严格的意义上讲,产权包括两个层次——产权安排和产权结构。我们上面界定的产权实际上指的是产权安排,在众多的经济学文献中,凡论及产权基本上是指产权安排。产权结构是指产权安排的总和或集合,它是社会经济运行中用来巩固和规范一定的所有制,约束和激励经济主体的行为,处理财产所有者、占有者、支配者和使用者之间的权责利关系,维护经济秩序的社会工具。同一所有制可以采取不同的产权结构,而同一产权结构又可以被不同的所有制所采用。我们可以把不同的产权结构归结为三类,即私有产权、集体产权和共有产权(或社团产权)。私有产权的典型代表是业主制和合伙制等古典的资本主义企业形式;集体产权的典型代表是现代公司制企业——发行股票、设立董事会、聘任经理;共有产权是指产权属于由各个成员组成的群体,而不属于群体中的各个成员,共有产权在群体内部不存在排他性。

三、所有制与产权的关系

所有制是包括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的经济关系体系。分析所有制与产权的关系应分为三个层次:产权与所有权、产权与经营权、产权与所有制。

(一)产权与所有权。两者的联系主要表现在:所有权是产权的基础,产权是由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所有权主体是产权主体形成的前提,没有所有权也就谈不上产权,离开所有权的产权是不存在的。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所有权强调的是财产的归属问题; 产权强调的是交易中所必须遵循的规则,是解决所有权如何实现的问题。(2)在所有权明确的条件下,产权却有可能是不确定的。(3)所有权是一元的,即依法确立的财产只能归属于某一特定的主体,而不能同时又归属于其他主体,作为所有权主体对其财产的权利是全面的和充分的;产权则是多元的,它反映不同经济主体在交易中对一定财产的不同方面和程度的权利,产权主体对财产的权利不一定是全面和充分的。

(二)产权与经营权。经营权是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的统一,从而与所有权相对应。经营权的实质在于凭借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投入谋求最大限度的产出(即收益)。产权与经营权的关系是,经营权以产权为基础并受产权的制约,产权为经营者的行为规定了必须遵循的规则,即经营者的权责利。因为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以及经营者之间是一种交易关系,产权为这种交易提供的规则就消除了权利界限的“不确定性”和收入分配的“不确定性”,避免了“外部性”并使外部性内在化。

(三)产权与所有制。两者的联系主要表现在:(1)产权以所有制为基础,受所有制的制约。产权主体所运用的财产最终归属于一定的所有制,为一定的所有者所拥有,产权主体运用财产总要受到制度约束(即所有制约束)和所有权主体的偏好及收益的约束。(2)产权影响和制约所有制。任何所有制下的财产只有投入经济运行才能发挥现实的经济作用,而财产的运行必须遵循产权规则,一定的产权结构是一定的所有制形式得以实现、所有者的财产得以有效使用和所有者获取利益的重要保证。否则,不是财产被逐出市场经济运行就是市场经济运行无法展开,其结果都是经济利益不能充分实现。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经济关系的层次不同。所有制居于经济制度层次, 决定社会经济的本质;产权居于经济运行层次,界定各经济行为主体在交易中的权利边界和交易规则。(2)运用的领域不同。所有制界定了所有权的归属, 并且为所有权的实现界定了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的承担者;产权则是界定了所有者、占有者、支配者和使用者之间的权利关系,界定了四者能够干什么、不能干什么以及相应的利益和责任,从而是保证所有制实现的有效社会工具。(3)经济行为主体的权利关系不同。 所有制中的所有权和所有者居于支配地位,经营权和经营者则处于被支配的从属地位;产权中的各经济行为主体则处于平等地位,如在美国股东不能凭借所有权随意调拔公司的资金和产品,董事会不能随意干涉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否则经理可以拒绝甚至起诉其侵权行为。

四、产权理论及其启示

科斯在一篇题为《社会成本问题》(发表于1960年)的论文中提出了著名的“科斯定理”,科斯定理是产权理论的核心命题,它所讨论的是外部性问题。关于科斯定理,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表达方式。我们认为这样一种表达与科斯的思想是一致的,即“科斯定理一”:只要交易费用为零,对产权的初始界定不影响资源的有效配置;“科斯定理二”:在存在交易费用的情况下,对产权不同的初始界定会对资源配置的效率产生影响,最佳的结果不是必然地出现。

这里可以举一个例子来对科斯定理加以说明。一家工厂排放的烟尘使五户居民洗晒的衣服受损,一个解决办法是为工厂安装除尘器,其费用为150元,另一个解决办法是为每户居民提供烘干机, 每台费用为50元,五户总和为250元。显然,第一个办法是最有效率的方案。 假定交易费用为零,工厂具有排放烟尘的产权,那么五户居民会联合起来给工厂安装除尘器;如果居民拥有不受污染的产权,那么工厂会自己安装除尘器。因此,只要交易费用为零,不论初始产权如何界定,总会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但是,初始产权必须是清晰的,或者界定给工厂或者界定给居民,否则工厂与居民之间便会产生扯皮现象,这会使二者达不成协议,更谈不上最有效率的协议。科斯已经告诉我们,交易费用不为零才是常态。当交易费用不为零,而产权已明确界定的情况下,各经济行为主体会努力寻求最佳的方案,但是只要交易费用超过由这种努力带来的收益,最佳的方案就不会出现,从而不能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显然,科斯定理二与定理一相比更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也正是科斯所要真正表达的中心思想。新制度经济学的突出贡献就在于成功地把以交易费用范畴为核心的经济学方法应用于制度研究,在交易费用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说明了衡量和评价经济制度的标准以及经济制度的演进和创新。

从科斯的产权理论中至少可以得出以下启示,并作为我们的认识提出来和大家讨论。

(一)经济增长取决于一个社会所存在和设定的各种约束对经济主体的行为所具有的激励特征。传统的经济理论对资源的稀缺性和竞争的充分性给予了极大关注,事实上,一个社会所制定的各种制度和规则也是不容忽视的,它规定了人们配置稀缺资源从而进行竞争的行为方式。在不同社会中经济主体的行为上的差异是由于他们所面对的制约(包括稀缺性、竞争条件和制度规则)不同的结果。因此,一个社会就要为人们追求效用最大化提供适当的制度和规则,从而保证有效竞争和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产权在现实经济中的作用在于诱导经济主体的行为。当各经济行为主体之间发生关系或交易时,他们一方面要面对环境的不确定性,而且交易越多、越复杂,不确定性就越大,从而就要求有充分的信息,但是信息是不完全的,而且是不对称的;另一方面人的理性是有限的,即人对环境的认知不可能做到全知全能。这样,由于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称以及人的有限理性,使得经济主体对环境的反应和行为方式表现出差异性。归根到底,这也是他们所面对的约束不同的结果。产权的界定就是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和规则,减少环境的不确定性以及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称,提高人们认识环境的能力。

(三)不确定性导致共同财产的存在,共同财产又会引起外部性,从而产生“搭便车”等机会主义动机和行为。这一切都表明产权不清晰,故尔所有权不能正常实现,经济无法正常运行。德姆塞茨明确指出,“经济学家们常把一组所有权作为论据,寻求解释决定这些产权的附着物的价格和数量的力量”,但在交易中却是“两组产权在发生交换”。支配交易的真正基础是财产所有者对它所拥有的权利(即产权),只有产权清晰,经济行为主体才能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从而产权就会象稀缺性和竞争性一样进入决策者的效用函数,进而影响经济主体的行为方式。这种影响就是通过外部性的内在化实现的。科斯甚至认为,“没有这种权利的初始界定,就不存在权利的转让和重新组合的市场交易”。清晰的产权可以缩减共同财产,从而引导经济主体不是争夺共同财产,而是追求生产效率和创新,从而促进经济增长。

(四)政府在界定和实施产权中有着异乎寻常的重要作用。对经济行为主体之间的权责利加以界定的机制可以是习俗或道德、契约或市场、政府或计划以及法律。以习俗和道德界定和实施产权从而约束人的行为,作为最原始的方式,只适应于不确定性极小的场合。在交易费用不为零的常态下,通过谈判、契约的市场机制界定和实施产权,不能保证实现最优的资源配置即帕累托最优,从而促使节约交易费用的制度创新。计划机制要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那么(1)计划者是一个全知全能者;(2)这种科层的组织费用为零,即每个人完全按计划行事。显然, 这是很难做到的,所以通过政府或计划界定和实施产权也不能保证实现帕累托最优。法律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社会工具,它在界定和实施产权中表现出不能完全替代的特性。但是,法律也不可能包罗万象,解决经济行为主体之间所有的利益矛盾和冲突。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任何一种界定和实施产权的方式或机制都有其存在的可能和必要空间,但是产权的界定和实施不可能通过单一的方式来实现,而政府在其中则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交易范围十分狭小的条件下,有较高权威的人就可以充当仲裁者。但是随着专业化分工的发展、交易规模和范围的扩大,传统的仲裁方式就会变得无能为力,为此必须寻求更具权威性的仲裁方式。政府是一种被社会认可的、对合法使用强制性手段具有垄断地位的机构,它具有相对高的公正性和绝对高的强制性,经济行为主体需要由它来提供交易的基本规则,而且由它来提供是更为经济的。

(五)有效的产权可以降低交易费用,从而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但是,有效的产权不是必然地出现,只有当一种产权的界定和实施的预期收益大于由此引致的成本时,这种产权才有可能产生。如果界定和实施产权的成本过高,即使一种产权是有效的,也可能不被采用。导致这种成本过高的因素包括:(1)某些资源的特性决定了很难对其产权加以界定和实施;(2)界定和实施产权的技术创新不足;(3)法律或政府的强制性规定以及一些非正式约束,致使违反这些规定和约束的成本过高,一个社会的所有制是决定采取何种产权的另一重要因素。公有制与共有产权(或者说社团产权)、私有制与私有产权有着天然的融合性,公有制和私有制都可以与集体产权相耦合,但又会表现出不同的特征。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31—832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93页。

〔3 〕H ·德姆塞茨:《关于产权的理论》, 《美国经济评论》1967年第57卷,第347—359页。

〔4〕同上。

〔5〕A·A·阿尔钦:《产权:一个经典注释》,载R·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166页。

〔6〕同上。

〔7〕E·G·菲名博腾、S·配杰威齐:《产权与经济理论:近期文献的一个综述》,《经济文献杂志》第10期,1972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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