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代中国舞蹈类型学的思考--兼论“当代舞蹈”与“现代舞”_舞蹈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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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舞蹈类型学的理论建构尚未成熟,目前所使用的舞蹈分类概念基本上是在创 作实践中自然形成的——即对各种舞蹈的自然存在给予识别,并在概念上进行区分。它 反映出中国当代舞蹈界对自身舞蹈创作态势的认识,属于某种约定俗成,而非一种科学 体系。

笔者认为,“类属”是对有关事物门类种属的关系问题进行逻辑阐述,是一种类型系 列的集合概念。舞蹈“类属”的分析关键在于其自身的实在性以及分类依据。舞蹈“类 属”的属性应该包括组成舞蹈“类属”的种种要素,舞蹈艺术的分类体系是一个随着历 史的发展而发展的开放体系,其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亦不是固定的、僵化的、一成不变的 。

综观中国当代舞蹈的发展态势,笔者认为可作如下分类:

我认为,中国当代舞蹈类型体系中,除了学演外国舞蹈作品都属于“中国舞”,除了 复演历史传统舞蹈都属于“当代舞”(因此,在“中国当代舞蹈”分类体系中应避免使 用“中国舞”与“当代舞”作为子项概念,防止分类概念的混乱)。“中国当代舞蹈” 上述分类的依据主要基于舞蹈的动作语汇风格形态、作品结构形态、审美价值取向、思 维方式呈现、文化角色担纲及其文化功能显现等方面的差异。

自然,作为以表现生活为主旨而非以建构舞种风格为主旨的创作舞蹈,会使各舞种间 存在一个宽广的交叉地带,应是艺术发展的常规与常态,尤其一些边缘性的舞种,不可 避免地存在概念上的含混,但这并不等于说可以取消舞种间的界限。判别这些作品的种 类归属主要在于对其“核心属性”的质与量方面的考察。当一个舞蹈作品远离一种舞蹈 类别的核心属性,在量的积累上达到质变,它便不再属于该舞蹈种类。当它“什么都不 是”而无家所归之时,恰是一种新的艺术形式生长出现之际。

根据上述原则,我认为,进入新世纪后,被冠之“当代舞”的舞蹈作为一种新的舞蹈 类型出现,无论是与“名”还是与“实”都不够自恰。一个十分简单的理由是:一个新 舞蹈种类称谓的出现,往往是由于其在传统舞蹈艺术分类体系中无家可归,20世纪30年 代吴晓邦先生的“新舞蹈”,80年代“中国现代舞”的出现均如是。而细心梳理我们可 能会发现,今日被冠之为“当代舞”的舞蹈类别属性与“新舞蹈”并无重大差异。

众所周知,“新舞蹈”作为中国现当代舞蹈历史发展出现的特定“类属”概念起自于 吴晓邦。笔者认为,吴晓邦先生最初使用这一概念主要来自两方面的影响:一是中国“ 五四”新文化运动的影响;另一是德国与日本“新舞蹈”的影响——当时德国的现代舞 蹈家(例如库特·尤斯)和日本的现代舞蹈家都曾称自己的现代舞为“新舞蹈”。吴晓邦 先生及其老一代舞蹈家的艺术实践置身于中国历史的特定时期,艺术家们以“敢于直面 惨淡人生”的勇气和毅力去寻找中国舞蹈的出路。他们选择了“现实主义”的创作道路 ,以真实地反映中国社会的现实,使舞蹈艺术能够作为团结人民、教育人民的手段,成 为打击与消灭敌人的有力武器。在舞蹈艺术的语言建构方面,新舞蹈倡导以人体的“自 然法则”为基础,从生活中提炼舞蹈的动作语汇,同时不拘一格,广采博收,为塑造人 物、表现现实生活服务。1949年之后,“新舞蹈”将自己的体系建立在中国艺术的传统 、民族文化传统和革命文艺传统之上,又以革命的现实主义与革命的浪漫主义作为其主 要的表现方法。今天被列入“当代舞”的作品虽然在动作的语汇形式与表现手法方面更 广泛地吸收各家优长,但在艺术的基本观念、思维方式、价值取向以及审美趣味方面与 “新舞蹈”一脉相承。他们是“新舞蹈”的传统在当代的继承与发展,是中国当代主流 舞蹈文化的组成部分。

中国现代舞作为舞蹈的“类属”概念确立于20世纪80年代。虽说,中国现代舞在建构 中国当代舞蹈文化的最终目标上与传统舞蹈文化保持一致,但毕竟在艺术思想的许多方 面越出了中国传统舞蹈设定的轨道:例如中国传统舞蹈坚守理性精神,主张表现民族共 性,崇尚和谐优美,注重技术技巧,追求崇高美学等等,而现代舞则在与其相反的方面 作出了许多不同——如现代舞在表现中出现了非理性、不和谐、反技巧、个性化甚至卑 微美学等因素——在总体上超出了现实主义所遵循的艺术与美学原则。长期以来,有人 将中国现代舞视为西方现代舞的一个流派,这无疑也是误解。因为中国现代舞的发生虽 然由西方现代舞诱发,但其根本的原因则在于中国舞蹈自身文化建构与文化变革的内在 需求使然。现代舞切忌摹仿,崇尚“打倒偶像崇拜”,它不仅要求舞蹈家在舞蹈中真实 地传达个体生命的经验,并且被要求以现代人追求无限发展、永无止境的探索精神去寻 找舞蹈发展的无限可能性,探索舞蹈发展新的内蕴、新的形式、新的方法与新的途径, 与新的时代提出的文化要求同步。如果中国现代舞只是西方舞蹈文化的“舶来品”,中 国的现代舞就永远不成其为“现代舞”。因此,“中国现代舞”在分类学中与其他“类 属”间相比较的,应该主要是针对中国舞蹈的文化传统“变”、“异”方面而言。正是 这一点划开了“现代舞”与被称为“当代舞”(实应被称为“新舞蹈”)之间的界限。

值得强调的是,作为文化新质的探寻者,现代舞和(包括“新舞蹈”在内的)传统舞蹈 区分就在于,后者代表着一个时代的主流艺术,代表着一个被现时代普遍认同的道德伦 理观念、价值标准,因而符合人们既定观念中对舞蹈与艺术的界定,作为一种社会和谐 稳定的力量,对社会起到安定的作用。前者则多少代表着一个时代的实验艺术,一种传 统文化中的突破力量,一种民族文化中的异质现象。由于它以某种拓进实现新道路的开 掘,因而它带有某种对旧传统的破坏力。因此,现代舞比起传统舞蹈艺术具有更多的探 索性、实验性。在进行价值判断时,人们头脑中既定的传统认知模式与价值判断尺度就 未必依然有效。如果我们依然以一种固定的、僵死的思想模式来评价一种动态的、不断 发展的事物,我们的结论必然会有失偏颇。而以一种文化功能、结构与面目要求另一种 文化功能在结构与面目上相同,必然就导致这种文化功能的特性与作用消失,我们的舞 蹈最终只有一张面孔、一个声音、一种类型,而非百花齐放。因此,笔者认为,整个社 会应对现代舞蹈的“探索性”与“实验性”具有足够的认识与理解,并对其敞开更宽广 的怀抱。同时注意不要教条地以传统与主流艺术的标准来要求与规范它们,防止在这种 要求和规范之中使其探索与实验精神萎缩,而这种探索与实验精神萎缩所带来的,或许 不是作为某一种舞蹈风格种类发展的滞缓,而可能将带来的是一个民族创造精神的萎缩 以及舞蹈文化发展的新的可能性的丧失。还应该强调指出的是,在舞蹈发展中(不管被 冠之何种称谓),“现代舞”永远是一个不断变化与发展的概念,今日的“传统舞”是 昨日的“现代舞”,今日的“现代舞”将为明日的“传统舞”。中国舞蹈的历史、人类 舞蹈的历史不正是在这样的动态中发展起来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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