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缺失的原因分析_市场经济论文

诚信缺失的原因分析_市场经济论文

诚信缺失成因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成因论文,缺失论文,诚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什么是诚信?根据《说文解字》的解释:“诚,信也,从言成声”,“信,诚也,从人从言”。在实际使用过程中,“诚”通常表现为真诚、诚实、诚恳;“信”通常表现为讲信义、守信用、重承诺。中华民族一直是一个具有悠久的诚信美德的民族,有着深厚积淀的诚信文化传统,可为什么在人类文明发展到今天我们却开始疏远诚信,甚至出现了“诚信危机”呢?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常常导致信用的价值与价格的偏离

现代市场经济早已被定义为“信用经济”,这就要求在任何交易活动中都需要以一定的信用为基础。信用关系缺损,市场机制就不可能有效运行,信用关系扭曲,也会降低市场的有序性,市场经济就难以发展。但是市场经济从它诞生的那一天起就从未离开过欺骗、欺诈、假冒伪劣等等不诚信和不法行为。为什么?因为市场经济是通过市场实现资源配置的,这种运行机制是以商品和货币的交换为最基本的特征。这种交换实际上是商品所有权的转让,亦即信用的转让。一件商品的价格为100元,也就是说,它里面包含的劳动价值等于100元,它体现的信用也是100元。买主用100元购买这件商品,等于同时购买了100元的信用;卖主出售商品,也等于同时出售了100元的信用。从这个意义上讲,有形物与无形物,即商品和信用具有等价,它们通过市场的交换实现“自我”的价值。但是,如果这些价格100元的商品其实没有包涵100元的价值,也就是说价格与价值发生了偏离,那么,买主花费100元买到的信用也不值100元,这里就存在欺诈,就产生了“信用危机”。而事实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的价格与价值并不是总相一致的,它总是围绕价值上下波动的,这就导致物化为商品的信用的价格也是如此。只是如果市场主体人为的不尊重价值规律,破坏等价交换原则,那么这种偏离就会更远,信用危机就更严重。事实上,信用作为商品,其价值与价格不仅在理论上存在着分离的可能,而且在现实中也往往是分离的,特别是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这种偏离所导致的诚信缺失更加严重,更加难以避免。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它将逐渐好转。正如恩格斯指出的那样:“现代政治经济学的规律之一就是:资本主义生产越发展,它就越不能采用作为它早期阶段的特征的那些小的哄骗和欺诈的手段……这些狡猾的手腕在大市场上已经不合算了,那里时间就是金钱,那里商业道德必然发展到一定水平,其所以如此,并不是出于伦理的狂热,而纯粹是为了不白费时间和辛劳。”

二、产权制度的不科学使诚信失去了制度保障

市场经济离不开交换,这种交换实际上是商品所有权的转让,亦即信用的转让。一般说来,严格的信用关系只有在产权明晰,不同产权都能得到保护的基础上才能生长起来。这是因为,明晰而得到保护的产权制度具有这样一种功能:给人们提供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弈的基本规范。也就是说,不明确界定和保护私有财产权,人们看不到长远的预期收益,那么,在经济活动中就必然产生短视行为,甚至为了眼前利益而背信弃义、坑蒙拐骗。只有当私有财产权能够给人们提供稳定的未来预期收入时,财产所有者才不会选择那些缺乏远见的背信弃义的行为,并考虑到子孙后代的利益。所以,个人和企业有信用的一个前提条件,是个人或企业的财产权利得到明确界定和有效保护。

我国目前的产权制度主要是国有的(公共的)和民有的(私有的)两种。在国有产权制度下,决策者的利益与所决策企业的信用之间没有长远的关系。这是因为国有企业的领导人一般都是由政府来任命,在这一岗位上工作的时间长短也是由政府来决定的,这样一来国有企业领导所做的任何一个决策,其未来的后果不用自己承担责任,企业的未来收益很可能由别人来分享,在这种情况下,国有企业领导的决策往往追求眼前利益。同时,由于出资人没有到位,也就没有人真正关心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升值,因而也就没有人真正害怕承担非诚信经营的风险。更有甚者,企业亏损严重,却不思改善经营,而一味依赖银行,因为在这些国企管理者看来,企业是国家的企业,银行是国家的银行,不贷白不贷,贷了也白贷。所有这些都是国有企业不讲信用的根本原因。那么,民营企业为什么也不讲信用呢?主要原因在于他们的产权缺乏可靠的保障。由于在新中国成立以后至改革开放以前,我们没有充分尊重老百姓的私有财产权;在改革开放二十多年后的今天,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也时常被个别地方的政府部门以种种理由无偿占有和侵害;我国的意识形态和法律体系目前尚没有赋予私有财产与国有财产相同的不可侵犯的地位,因此,不少民营企业家和个体老板仍缺乏安全感和稳定而长远的预期,因而在有条件的时候就会急功近利、竭泽而渔,不可能为建立信用而严格自律,更不会舍眼前而求长远。所以也正是因为如此,有学者曾指出,如果产权制度不能根本解决,企业诚信问题将可能成为毁坏我国市场经济一切成就的罪魁祸首。令人欣喜的是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既要“有利于维护公有财产权”,又要“有利于维护私有财产权”,这预示着我国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将得到更加可靠的保护,这也必将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三、诚信建设的法律基础薄弱,纵容了企业的失信行为

法律制度对诚信的维系主要是通过两种途径,一是界定人们的利益、权限和责任,即事前规制企业和个人的行为。二是事后仲裁和惩罚,通过失信惩罚机制的设立,做到“违法必究”,加大企业和个人失信的成本,迫使其行为趋向诚信。应该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加快了步伐,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是有关诚信建设的法制基础依旧很薄弱,从我国目前已经颁布的法律法规来看,尽管《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等这些法律法规都与诚信有关,但是还没有一部完整的、系统的规范信用活动的专门法律,而且在已有的法律法规当中虽然有规范诚实守信的条文,但权利的设置大都较粗糙,且不便于操作;而对违规的惩罚规定则看似具体,却缺乏必要的稽查和处罚力度,这就纵容了失信行为的发生,为诚信危机的发生创造了机会。例如,对制假售假,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以(包括已经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贷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这些规定可知:对于大多数假冒伪劣的生产商来说,处罚主要以罚款为主。在稽查力度有限和规定不够详细的现实约束下,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销售者只要10次中有5次、甚至只要有3次能够逃脱处罚,就有利可图。所以,从查处的制假售假案件来看,屡犯、惯犯多,在一定的程度上也表明目前的惩处力度并不足以震慑制假售假者。

也正因如此,在人大会上,不少代表和政协委员都通过不同的方式表达了要通过立法来加快诚信制度建立的意愿。全国人大代表、浙江衢州市市长厉志海呼吁尽快出台信用法:“这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需要”,他还建议,在制定信用法时要注意几个问题:一是要明确诚实守信原则在社会活动中的重要地位;二是要突出企业信用尤其是企业在生产、流通、融资等方面的规定,同时兼顾政府信用、个人信用的规定;三是要明确一系列管理制度,包括“一人(企)一码(社会信用码)”制度、信用信息记录制度、信息资源共享制度、信用评级制度和征信制度等内容。

四、根深蒂固的封建文化意识是诚信缺失的文化根源

其一,诚信的基本要求是真实,没有真实也就没有了诚信。在事实之真与伦理之善发生冲突的时候,是倾向于“事实”的选择还是倾向于伦理的选择,这是两种不同的价值取向。2000多年的封建传统文化倾向于“善”的伦理选择,这就容易造成以善伤真的状况。“善意的谎言”尽管出发点未必是错,可能更多的时候还有利于矛盾的解决,但却模糊了是非对错的客观标准、为失信行为打开了方便之门。

其二,2000多年的封建文化,不仅强调“善”的伦理选择,而且还强调“以孝治天下”、“半部《论语》治天下”,强调“忠诚”、“孝道”,子从父,臣服君的家庭和宗族主体的文化内涵,这种文化导致民众长期以来盲目愚忠,“主子”说的就是真理,惟领导之命是从。中国文化中这种“忠孝”传统的积淀势必导致诚信客观标准的丧失。

其三,在中国长达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中,民众的命运不能掌握在自己的手中,随时都会因为统治者一时的喜怒哀乐而改变。人们面临着各种各样险恶的生存环境,不仅人们的欲望不能真实地表达,人民的思想也受到种种限制。在现实生活中,说谎献媚往往可以给人带来好处,真诚信实却往往吃亏遭殃。因此,报喜不报忧,甚至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不诚信行为早已司空见惯。这种根深蒂固的封建文化意识的残余影响,可以说是社会诚信意识缺失的极其重要的文化根源。

标签:;  ;  ;  ;  

诚信缺失的原因分析_市场经济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