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属邦”、“臣邦”与“典属国”,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属国论文,属邦论文,臣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关于秦的“属邦”、“臣邦”、“典属国”,因文献中几乎没有多少记载,一直很少有学者对它进行系统的专门研究。云梦秦简发现后这种状况发生了变化,孙言诚先生的《秦汉的属国和属邦》、(注:孙言诚:《秦汉的属国和属邦》,《史学月刊》1987年第2期。 )王宗维先生的《汉代的属国制度》、(注:王宗维:《汉代的属国制度》,《文史》第20辑,中华书局1983年版。)《汉代的属国制度与民族关系》、(注:王宗维:《汉代的属国制度与民族关系》,《西北历史资料》 1983年第2期。)《汉代属国制度探源》(注:王宗维:《汉代属国制度探源》,《马长寿纪念文集》,西北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都是对此进行专门论述的文章。近来陈力先生发表《试论秦国之“属邦”与“臣邦”》一文,(注:陈力:《试论秦国之“属邦”与“臣邦”》,《民族研究》1997年第4期。 )对秦的“属邦”诸问题作了更深刻的阐释,多有灼见。不过在拜读之后我认为陈先生在一些基本材料的认识上和我存在着较大的不同,在对有关文献和文物进行重新整理后我结合最新出土的秦封泥成此小文,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希望能得到有关学者的批评指正。
一、文物中的“属邦”辨正
我们目前所知道的能反映出“属邦”情况的文物主要是铜器铭文、简牍、封泥和玺印,其中以云梦秦简、铜器铭文为大宗,它们是我们今天研究秦汉属邦制度发展变化的基础。
现把简牍中能反映出“属邦”情况的主要几条罗列于下:
1.“可(何)谓‘赎鬼薪鋈足’?可(何)谓‘赎宫’?臣邦真戎君长,爵上造以上,有罪当赎者,其为群盗,令赎鬼薪鋈足;其有府(腐)罪,赎宫。”(注:《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版,第200页。)
2.“真臣邦君公有罪,致耐罪以上,令赎。可(何)谓‘真’?臣邦父母产子及产它邦而是谓‘真’。可(何)谓‘夏子’,臣邦父秦母谓也。”(注:《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27页。)
3.“使者(诸)侯,外臣邦,其邦徒及伪吏不来,弗坐。可(何)谓‘邦徒’、‘伪使’?徒、吏与偕使而弗为私舍人,是谓‘邦徒’、‘伪使’。”(注:《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29页。)
4.“臣邦人不安其主长而欲去夏者,勿许。可(何)谓‘夏’?欲去秦属是谓‘夏(去)’。”(注:《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26页。 )
5.“擅杀、刑、髡其后子,献之。可(何)谓‘后子’?官其男为爵后,及臣邦君长所置为后大(太)子,皆为后子。”(注:《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82页)
铭文中能反映出“属邦”情况的主要有以下几条:
1.“四年相邦吕不[韦造],寺工,丞□,□(内正面刻铭)。可(内背面刻铭)。”(注:王辉:《秦铜器铭文编年集释》,三秦出版社1990年版,第88页。)
2.“四年相邦吕不韦造,寺工□,丞我,工可,戟(戈内正面刻铭)。寺工(戈内反面铸铭)。寺工(矛骹刻铭)。”(注:王辉:《秦铜器铭文编年集释》,第89页。)
3.“四年相邦吕不韦造,高工龠,丞申,工地。”(注:王辉:《秦铜器铭文编年集释》,第89页。)
4.“五年相邦吕不韦造,诏吏图,丞酨,工寅(内正面刻铭)。诏吏(内背面铸铭)。属邦(内背面刻铭)。”(注:罗振玉:《三代吉金文存》卷20。《小校经阁金文》卷10收有另外一件“五年相邦吕不韦戈”,铭文与此基本相同,唯无内背面刻铭“属邦”二字。)
5.“五年相邦吕不韦造,少府共室阾,丞冉,工九。武库(内正面刻铭)。少府(内背面刻铭)。”(注:王辉:《秦铜器铭文编年集释》,第91页。)
6.“五年相邦吕不韦造,寺工,丞义,工成(内背面刻铭)。寺工(内背面铸铭)。午(内背面刻铭)。寺工(骹上刻铭)。”(注:王辉:《秦铜器铭文编年集释》,第92页。)
7.“七年相邦吕不韦造,寺工周,丞义(戈内正面刻铭)。寺工(戈内背面铸铭)。壬(戈内背面刻铭)。寺工(矛骹刻铭)。”(注:王辉:《秦铜器铭文编年集释》,第92页。)
8.“八年相邦吕不韦造,诏吏图,丞酨,工奭(内正面刻铭)。诏吏(内背面铸铭)。属邦(内背面刻铭)。”(注:李仲操:《八年吕不韦戈考》,《文物》1979年第12期。)
9.“少府(正面)。武库受属邦(背面)。”(注:河北省博物馆、文物管理处编:《河北省出土文物选集》,文物出版社1980年版。)
10.“十三年,少府工檐。武库受属邦。 ”(注:袁仲一:《秦中央督选兵器刻辞综述》,《考古与文物》1984年第5期。)
11.“十四年,属邦工□酨,丞□, [工]□(内正面刻铭)。属邦(内背面刻铭)。”(注:广州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广州东郊罗冈秦墓发掘简报》,《考古》1962年第8期。)
12.“寺工(矛筩穿下刻铭)。武库受属邦(穿右侧刻铭)。 咸阳(穿左上方刻铭)。戊午(穿左下方刻铭)。”(注:华义武、史润梅:《介绍一件先秦有铭铜矛》,《文物》1989年第6期。)
13.“属邦。”(注:袁仲一:《秦中央督选兵器刻辞综述》, 《考古与文物》1984年第5期)
在这些文物以外,陈先生还认为有一些文物与“属邦”相关,而恰恰就在这些文物的认识上我与陈先生存在着较大的差距。由于它们是陈先生立论“属邦应是典属邦管辖下的少数民族内属国,并不同于典属邦”, (注:陈力:《试论秦国之“属邦”与“臣邦”》, 《民族研究》1997年第4期。)并认为臣邦为一机构的依据, 所以我必须在行文之前对它们先作一番讨论,并在讨论这些文物时提出我自己的观点。
陈先生认为《秦代陶文》中“新城邦”的陶文与“属邦”相关,依据主要是另有“新城义渠”陶文,而“义渠是战国时期秦国在西北部的主要敌人。战国时期,秦人与义渠的战争不绝于史,义渠甚至攻至渭阳。秦人一般不会用义渠为正式的名字,如西汉时人不会用匈奴为名一样”。这种说法不确,如秦代有“灭秦者胡也”之谶,始皇帝并为此派出三十万大军进驻河南地。胡是秦统一后最大的威胁,如按陈先生的观点那秦人是肯定不会用胡为名的,而实情是秦有以“胡”为名的人。《秦代陶文》中收有一种“左胡”陶文,根据其发现的地点我们知道这个(或这些)名叫“胡”的人不仅在国家机构“左司空”下工作,而且还把他(或他们)的名字大模大样地印在秦咸阳一号、三号宫殿的板瓦上。(注:参见袁仲一:《秦代陶文》,三秦出版社1987年版,第107页。 )这就表明当时百姓起名时并不去管什么国家忌讳,而且也不会随之而改名,以此为原因来解释“邦”为机构是不妥的。“邦”在上古时期是一个习见的人名,如建立汉朝的汉高祖就名为刘邦,存世或著录的古玺印中有“公孙邦”、“臧孙邦”、“祝邦达印”(注:参见康殷:《印典》,河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等不少起名为“邦”的人的遗物,所以“新城邦”的“邦”作为人名解释本来很容易理解,释为机构名不一定就是最后的结论。从秦代陶文的体例看,其结构一般为机构名加人名、地名加人名、机构名、人名等几种形式,至于地名加机构名的搭配则很少见。这与刻铭的性质为“以考其诚”有关,如果只刻地名加官职名,那很难在使用器物时知道此物由何人所造,这样必然起不到刻铭的作用。另外,在《秦代陶文》中还有“新城如步”内容的新城类的陶文。(注:参见袁仲一:《秦代陶文》,第117页。 )“如步”看上去肯定不是什么机构名,应为人名,因此,“洖邦”的“邦”也应是人名。至于“洖”、“新城”的确切地望究竟位于今天的何处,因与本文的关系不大,在此就不多做讨论了。因为即使它们真的都位于“蛮夷”之地,也并不能说明“邦”就是“属邦”。
陈先生认为玺印中的“邦候”是“某位臣邦之长的遗物”,而不是过去所认为的城门候。其原因除字形上秦简广泛把诸侯之“侯”写作“候”,刑徒之“候”写为“侯”外,还由于“城门候之官为惠帝所设,秦时大约还没有城门候这一官职”。“《史记·张仪传》曰‘贬蜀王更号为侯’;《华阳国志·蜀志》曰‘秦惠王封子通国为蜀侯’,可知属邦设侯。”我认为这种看法不确,首先从文字学上讲,秦简书写时确实有“候”、“侯”用法与今不同的情况,但秦简中随便简化偏旁的现象举不胜举,书写较为随便,并不能根据它来研究当时官名的实际书写情况。因为不管从哪方面来讲,秦简都不是秦代用字的最高典范。从近年发现的秦封泥看,当时的玺印用字已高度统一,除了因时代早晚个别字的写法略有变化外,字体上基本上是固定的,表明作为官方信物的印章用字非常严格,应该是不会出现“候”、“侯”不分的情况的。而且从许慎《说文解字》看,秦时已有“摹印”体,印章用字已经有了专门的规定。从现在我们所见到的秦印章、秦封泥看当时的印章用字与日常的书写之间存在着一定区别是完全可以肯定的,人们习用的写法代表不了当时玺印用字的情况,因此“邦候”之“候”不能简单认为实际上就是诸侯之“侯”。第二,我们来看《汉书·百官公卿表》:“典属国,秦官,掌蛮夷降者。武帝元狩三年昆邪王降,复增属国,置都尉、丞、候、千人。属官,九译令。”(注:《汉书》卷19《百官公卿表》。)“候”事实上是属国的众多机构之一。如果“邦”真的可以释为“属邦”的话,那“候”作为它的下属机构之一合乎情理,不必解释为诸侯之“侯”。第三,即使某位臣邦之长真的被秦册封为侯,那他的玺印就不应该是现在这方印章中简单的“邦候”了,而最起码应讲清楚他是什么侯,如“蜀侯”、“义渠侯”等等,单单简称为“邦候”难以讲通。对归附的少数民族首领赐印时在印文中写明此民族的名称无论从出土文物还是从著录看,似乎都没有例外。如汉代赐单于玺印时要讲明它是汉的匈奴单于印,并不简单的讲什么“单于印”就行了,秦代的情况当不例外。第四,“邦候”为半通印,而半通印一般为小官或官府通用之印,由贵为一地之主的侯来使用似乎也不合制度。因此上说无论秦有无在少数民族地区设侯的传统,“邦候”为“某位臣邦之长的遗物”的看法是不好说通的。再说“邦”也并不一定就是“属邦”的省称。最近发现的秦封泥中有“府印”、“厩印”,(注:参见路东之:《秦封泥图例》,《西北大学学报》1997年第1期。)而我们知道秦可以简称为“府”和 “厩”的机构至少有少府、私府、御府、大厩、小厩、宫厩、外厩、章厩等等,如果我们将“府印”、“厩印”简单地指划为是某一府、厩的简称的话就无疑将是非常武断的,所以“邦候”的“邦”的确切所指我以为还是暂时搁议才好。(注:印章用简字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如印章中有“都候”,如果单从此印看,“都”可能就是某个带“都”官职的简称,但是事实上印章中还有“都候之印”,而“都候”在《后汉书·百官志》中是“卫尉”的属官。所以对“邦候”的理解也必然存在这样的问题,除了“邦”为某官的简称外,它同样也会是某个我们还不知道的官职。)同理,陈先生提到的“属印”到底为何所指就亦不能断知。(注:在传世的玺印中有一些带有“属”的玺印,如“属廥左尉”、“属始长”(见《汉魏南北朝官印徵存》,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第64、80页),它们有的可能是“属邦”的简称,如“属廥左尉”,因为另外还有“属国仓宰印”(见《汉魏南北朝官印徵存》第108页), 而“廥”的性质和“仓”一定有关系,但是“属始长”的“属”代表什么意思就很难一下说清。又如“新五属左伯长”的“五属”可以解释为“五属国”,但是像“五属啬”这样的印章中出现的“五属”就明显不能认为是“五属国”,应为“五服内亲也”(印及解释见《汉魏南北朝官印徵存》第80页)。陈先生根据“新五属左伯长”中“五属”为“五属国”的简称而认为“属印”中的“属”一定是“属邦”简称的看法不一定成立,因为二印的时代相差很大,用简称的制度必然会有差异。)
《云梦秦简·秦律杂抄》有“军人买(卖)禀禀所及过县,赀戍二岁;同车食、敦(屯)长、仆射不告,戍一岁;县司空、司空佐史、士吏将者弗得,赀一甲;邦司空一盾”。(注:《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34页。)陈先生认为“邦司空”不是朝廷的司空,“首先, 典籍中不见秦国中央官职中有司空一职。其次,秦国有军队百万,有盗卖军粮者即罚在咸阳的朝廷司空一盾,于理不合”。事实上典籍中没有记载的秦中央职官近年来正大量在出土文物上反映出来(如秦简、秦封泥、秦陶文),似乎不可以据“典籍中不见”而否认存在的可能。从考古发现看秦中央的司空甚多,如秦封泥中就有宫司空、左司空、右司空、采司空等等,表明秦中央有司空这一职官是毫无疑问的。秦简中有《司空律》,讲“典籍不记”不确。从秦简中所记述的这条法律来看,当时惩罚的顺序是由前到后、由重到轻逐步减少,“邦司空”只受到了“一盾”的惩罚,这种连带国家中央职官的处分正反映出他是间接的主管者,从惩罚到他已经截止看,他应该是完全意义上的上级。秦印中有“邦司马印”,王人聪先生认为“邦”为“邦司空”的“邦”;陈力先生同此说,认为“此邦司马印也应与秦国的某臣属国有关”。我以为就秦简来讲,秦律叙事行文力求准确,在县司空后的另一司空前加了限制词“邦”的作用是以示区别于县司空以免混淆,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认为“邦”字作“国”讲是正确的。秦简凡可用国的地方都用的是“邦”,所有的“邦”都可解释为“国”,如《语书》“或不利于邦、害于民”;《日书》“阳日,百事顺成、邦郡得年,小夫四成”,“达日,利以行师,出正,见人。以祭上下皆吉,生子男吉,女必出于邦”;《法律问答》“藉人使它邦耐吏……”等,就都是显例。这样的例子在文献中也有记载,如《后汉书·东夷列传》就记到:“辰韩耆老自言秦之亡人”,“其名‘国’为‘邦’”。(注:《后汉书》卷85《东夷列传》。)所以秦简文中的“邦司空”应为“国司空”的看法似乎不会有太大的错误。不过“邦”出现在玺印中要确切地知道指代为谁就比较困难,因为“邦”不出现在文句中,没有其他的语意可以参考,所以到底为何实际的意义目前我们还不能确知。但是,如果把“邦”释为“属邦”或“臣邦”的话,那此方印章就为秦代官印。秦代的官印中出现这种简称在新发现的大量秦封泥中实在不多见。所以我以为正如“邦候”之“邦”目前还不可以确指一样,此“邦司马”之“邦”的确切意思还应留待日后材料增多时再进行讨论。
以上为陈先生立论“臣邦”为一与“少数民族有密切关系的组织”的主要文物依据,我认为基本上都不能成立,因此陈先生所讲的“臣邦”为区别于“属邦”的另一组织的提法是不成立的。那“臣邦”、“外臣邦”又到底是什么意思呢?
二、秦的“臣邦”、“外臣邦”与“属邦”(注:众所周知,我们发现的云梦睡虎地秦简中的律文的时代是秦统一以前,所以据之而得出的有关结论肯定不能涵盖战国秦时与统一的秦王朝的全部内容,与实际情况应有着不小的差别。不过,我们也看到统一的秦朝只有短暂的十五年,其中秦始皇所统治的时间占了绝大部分,所以当时政策上有着很强的连续性,云梦秦简的内容很大程度上在统一以后继续执行,这就如同云梦秦简中反映出的当时仍然使用商鞅之法是一个性质。)
对有关认为是“属邦”或“臣邦”的文物作过辨正后,我们回过头来分析秦简中的“臣邦”、“外臣邦”等名词。秦简用词审慎是学者一致的看法,如何解释其中的“臣邦”、“外臣邦”等名词就成了我们分析秦代民族机构,进而了解其民族政策的关键。
从前面引述的秦简律文看,“臣邦”、“外臣邦”、“属邦”、“道”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区别,也有着密切的联系。我认为“臣邦”、“外臣邦”实际上首先是一个地理的概念,是与秦本土相比较而言的,并不是一级组织。“臣邦”可能是秦本土周围的臣属之国,秦可以对它们进行直接的管理,故“臣邦人不安其主长而欲去夏者”,秦可以“勿许”。而“外臣邦”可能离秦国本土较远,秦对它的管理就显得松了许多,但它却也明显不是诸侯的代名词,因为秦简中提到“外臣邦”时是二者并列出现的,即“使者(诸)侯,外臣邦”,对它的管理是由“使”去完成的,进行的是间接的“统治”。从秦简看“臣邦”、“外臣邦”都拥有自己的君主,与秦人经常发生婚姻关系,生儿育女,繁衍生息。此外在秦简中明确地讲到“臣邦父母产子及产它邦而是谓‘真’”,也说明“臣邦”与非秦的“它邦”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臣邦父母产子及产它邦”可以为我们揭示出“臣邦”在秦的法律中是与“它邦”相对的,即承认“臣邦”的前提条件就是它首先是秦的土地(所以秦简中有“去夏”的限制,即“欲去秦属是谓‘夏’”),然后才是它自己的特殊性(如“臣邦父秦母谓也”中“臣邦”与“秦”的对立就提醒我们“臣邦”虽然已经被纳入了秦的版图,但实际上与传统上的“秦”是有着具体的区别的。这种区别虽然由于我们现在所见到的秦简只是全部秦律的一小部分而难以进行更加详尽的描述,但它的存在却是不可争辩的事实)。这条记载可以为我们揭示出“臣邦”与“它邦”一样首先只是一个地理的概念,然后才是由于其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而产生出来的政治范畴上的区别。同理,“外臣邦”也肯定不是“它邦”。同样,由于我们现在所见到的秦简只是全部秦律的一小部分,所以“臣邦”与“外臣邦”之间到底有哪些具体的区别我们还知之不多。但由于它们肯定都是由非秦的民族所组成,所以才会由“掌蛮夷降者”的“属邦”来进行管理,均不可能是一个与“属邦”有关系也有区别的另外一级机构。
那为何秦正式律文中凡涉及到它们时都不使用“属邦”一词呢?其原因我认为是由于秦律用词的审慎。我们知道“属邦”是一个机构的名称,其管理下的各个民族在归附的早晚、文化发展的高下、与秦本土的远近上都有着明确的区别,而如何对这些具体情况不同的地区进行有区别的管理就要求律文中的有关规定尽量详细。如果仅仅笼统地用“属邦”这个机构名来表达这些复杂的问题,其结果首先肯定反映不出统治者对不同地区民族政策上的区别;其次将不利于实际运用法律时的操作,所以秦简在对具体情况进行描述以作出具体规定以示区别对待时就不可能用“属邦”这个词汇。如秦简中有“臣邦父母产子及产它邦而是谓‘真’。可(何)谓‘夏子’,臣邦父秦母谓也”,对于儿童的身分作出了非常具体的区分,如果这里把“臣邦”换成“属邦”这个机构名,其表达的意思肯定不如“臣邦”表达的清楚。另外从秦律本身来说,它首先是在对所有臣属于秦的地区作统一的法律规定,并不是在进行“属邦”的职权划分,因此不能用“属邦”这个词(关于“属邦”的具体职责《属邦律》另有规定)。秦正式律文中不用一个笼统的机构名“属邦”而用其他比较具体的词如“臣邦”、“外臣邦”等来表达不同的内容是造成陈先生认为“臣邦”为一组织的一个原因。
《汉书·百官公卿表》载:“列侯所食县曰国,皇太后、皇后、公主所食曰邑,有蛮夷曰道。”明确指出民族聚居区的名称为道。汉承秦制,秦亦设道。秦简中道的名称多次出现,如《语书》:“廿年四月丙戌朔丁亥,南郡守腾谓县、道啬夫”;秦封泥中有“翟导之印”。(注:周晓陆、路东之、 庞睿:《秦封泥的重大发现》, 《考古与文物》1997年第1期。)从出土文献看“道”所接受的是双重管理, 一方面归所在的郡,如《语书》中南郡守在发文时县、道并列,说明其对道有管理之权;另一方面又归属“掌蛮夷降者”的“属邦”,如云梦秦简中有《属邦律》:“道官相输隶臣妾,收人必署其年月日,受衣未受衣,有妻(毋)有。属邦。”表明“道”的具体事务在一定的范围内是由“属邦”来负责的。这种双重管理的情况在某些方面如同于今天的民族自治县,一方面它们属于所在的省,另一方面又由中央负责民族事务的机构来管理。后汉卫宏《汉官旧仪》云:“内郡为县,三边为道”。周伟洲先生认为“‘三边’即汉武帝所开之河西四郡、西南夷及南越之地”,(注:周伟洲:《关于秦汉地方行政体制中的“道”》,《陕西历史博物馆馆刊》第四辑,西北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均位于汉本土附近。按秦律讲它们应为臣邦之地,它们都在“属邦”的管理范围之内,所以汉要在其地置“道”来进行管理,秦时的情况与之相去不会太远。根据以上讨论的情况,工藤先生所认为的“秦在征服邻近的少数民族后,在其地设郡,并在其内部设臣邦(属邦),两者所构成的单位即是道”的看法亦不能成立。(注:陈力:《试论秦国之“属邦”与“臣邦”》,《民族研究》1997年第4期。)
我认为秦的“属邦”只设在中央,而且只有一个。 陈先生认为秦有很多“属邦”的原因,“大约在中央制造或发放兵器时,这些兵器已决定发给属邦,但具体的发放地点还未确定,或无须在兵器上标明,故兵器上并未铸出某个属邦的专名”。这与秦简反映的情况不符。我们知道秦对器物铭刻有着非常严格的规定,秦律中有“公甲兵各以其官名刻久之,其不可刻久者,以丹若漆书之。其叚(假)百姓甲兵,必书其久,受之以久。入叚(假)而毋(无)久及其非官之久也,皆没入公;以賫律责之”(《工律》)。(注:《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版,第71页。)秦对器物刻铭规定得非常严格,“具体的发放地点还未确定,或无须在兵器上标明”的认识与秦律显然不合。当时的情况是发给某个地方或职官在兵器上要么不刻,要刻就必须将要反映的内容详细刻清,决不允许模棱两可的事情发生。所以,结合以上对有关文献文物的讨论并从秦兵器铭文中只署“属邦”而不加限定词看,可以认定秦时只有一个“属邦”,是中央管理民族事务的最高机构,与后来汉代有若干“属国”的情况不同。关于“属邦”设立的原因我基本上同意陈力、孙言诚先生的看法,但其设置的时间我倾向于王宗维先生提出的“在惠文王至昭襄王在位时期”的意见,至于其原因王先生已有详述,所以这里我就不作赘引。
三、秦汉的典属国
在对秦“属邦”有所了解后,我们来看一下秦汉的典属国。《汉书·百官公卿表》载:“典属国,秦官,掌蛮夷降者。武帝元狩三年昆邪王降,复增属国,置都尉、丞、候、千人。属官,九译令。成帝河平元年省并大鸿胪。”此条是目前最详细的有关典属国的文献材料。
我认为秦只设立有“属邦”而未设“典属邦”。首先,通过本文上面分析铜器铭文就可以知道,在秦代最高的管理“归附蛮夷”的机构是“属邦”,而非“典属邦”,即在“属邦”上面没有一个权力更大的“典属邦”存在。其次,云梦睡虎地秦简里有《秦律十八种》,是秦律的摘抄本,其中用官名来命名律名的法律共有四个,即《司空律》、《内史杂》、《尉杂》和《属邦律》。我们已经知道,秦的司空很多,有左司空、右司空、宫司空、采司空等等,此处律文所指的司空应该不是这些具体的司空,而是指统辖它们的国家的司空。如果这是关于某一个司空的法律,就应用某司空来命名(秦律用词审慎已见前说)。我们再来看《内史杂》。《内史杂》是关于掌治京师的内史职务的各种法律规定(内史是文献、考古都证实了确实设有的职官),内史肯定为全名。依据这两个法律的定名规则,《属邦律》反映的“属邦”应该就是该系统职官的最高级别的中央职官或总称。如果有人讲《尉杂》中的“尉”可能是廷尉的省称,那“属邦”也可能是“典属邦”的省称的话,我们来看秦封泥。秦封泥中有“属邦工室”、“属邦工丞”两种封泥,“属邦”的名称与其他文物中所出现的完全相同。那是否封泥中用的也是简称呢?我认为这种可能性是不存在的。“工室”类的封泥除了以上所说的两种外,另有“少府工室”、“咸阳工室丞”、“栎阳右工室丞”、(注:任隆:《秦封泥官印考》,《秦陵秦俑研究动态》1997年第3期。)“雍工室丞”、“汪府工室”(注:任隆:《秦封泥官印续考》,《秦陵秦俑研究动态》1998年第3期。),封泥中的字数分别为四字、 五字、六字,并没有因为字数过多而使用简称,所以这里的“属邦”也肯定是全称。从印章的性质讲,它是作为信物出现,应最大可能地反映出要表达的内容,并不致使人发生混淆,如果“属邦”前真的有“典”的话,那它是无论如何也不能省掉的,因为这本来就是两个职官。因此我们用秦封泥结合秦简、秦铜器铭文就可以知道“典属国”是不存在的。联系铜器铭文就可以确定秦代只有“属邦”而无“典属邦”,并且秦代的“属邦”也只有一个,与汉代汉武帝以后有很多“属国”不同,这样我们也就知道了《汉书·百官公卿表》中秦代有“典属国”的记载是不确切的。(注:《汉书·百官公卿表》的记载以西汉中后期为主,关于西汉早期的内容多有误记,先贤已有不少精论,此亦可为证。)
承秦制的汉初亦是如此,即汉初未设“典属国”而只设“属国”(汉避高祖刘邦的讳而改“邦”为“国”),设立“典属国”的时间在景帝之世。首先,我们来看《汉书·百官公卿表》:“武帝元狩三年昆邪王降,复增属国,置都尉、丞、候、千人。”这段记载中使用了词汇“增”,表明武帝以前设置的属国数量可能很少,用“复”表明属国在元狩三年以前肯定有过增加,而属国的机构到了汉武帝时才完备起来,这里用“复”是来强调属国在武帝时的设置情况。其次,景帝在七国之乱后曾大规模更改过官名,造成了汉代官制的第一次大变动。如中元二年秋“更郡守为太守,郡尉为都尉”,五年“更名诸侯相为相”(《汉书·景帝纪》),六年“更命廷尉为大理,将作少府为将作大匠……典客曰大行,治粟内史为大农”(《史记·孝景本纪》)。第三,从汉初的国力看,在此以前没有设置多个属国的必要。众所周知,汉初中央政权面临的最大敌人是匈奴,从刘邦在白登山被围侥幸逃回后,汉朝一直对匈奴采取守势。刘邦如此、惠帝如此、高后如此、文帝亦如此,无一例外,一直靠低姿态和亲求得和平,争取休养生息的机会。汉初在民族政策上确实可称为“无为”。据史书记载,惠帝三年夏五月“立闽越君摇为东海王”(《汉书·惠帝纪》),应劭曰:“摇,越王勾践之苗裔也,帅百越之兵助高祖,故封”;七月“南越王赵佗称臣奉贺”(《汉书·惠帝纪》),从高祖直到文帝薨只有这么少数几个地区归属,实没有置太多属国的必要。所以到了汉武帝元狩三年以后属国的机构才逐渐完善起来,试想如果原来就有很多个“属国”的话,其机构设置是不会到这时才突然增加的。《汉书·百官公卿表》载:“关都尉,秦官。农都尉、属国都尉,皆武帝初置”,同样表明属国在元狩三年以前的机构远没有此后庞大。第四,《汉书·贾谊传》记载有贾谊对文帝的一段话:“陛下何不试以臣为属国之官以主匈奴?行臣之计,请必系单于之颈而制其命,伏中行说而笞其背,举匈奴之众唯上之令。”(注:《汉书》卷48《贾谊传》。)贾谊准备做“属国之官”来管理匈奴,表明当时在匈奴未设属国(当时也不可能对匈奴设属国)。而且贾谊要做的是“属国之官”而非“典属国之官”,同样可以表明当时没有“典属国”一职。第五,汉初“典属国”在文献中没有反映,但“属国”在文献中却屡有记载。《汉书·文帝纪》载:“令中尉亚夫为车骑将军,属国悼为将屯将军,郎中令张武为复土将军……”,明确记载汉初设有属国。(《史记·孝景本纪》记“悼”为“悍”,实为一人。)陈先生认为此处的“属国”是“典属国”的简称,愚以为不确,它们在汉代是两个官职,这样的简称实在容易使人发生误会,司马迁、班固应该不会出这样的错误。在“属国”前没有像汉代武帝以后常见的属国前加地名限制的情况表明当时只有一个“属国”。当时的“属国”地位很高,至少这条文献中他是与周亚夫、张武相近,并又被委以重任,这与以后“属国”主要在地方辅佐太守明显不同。第六,从文献看典属国第一次出现的时间也在景帝时期,当时由公孙昆邪担任典属国,《汉书·李广传》载:“吴楚反时,(广)为骠骑都尉,从太尉亚夫战昌邑下,显名。以梁王授广将军印,故还,赏不行。为上谷太守,数与匈奴战。典属国公孙昆邪为上泣曰……。上乃徙广为上郡太守。”服虔曰:“昆邪,中国人也。”《汉书·李广传》一仍《史记·李将军列传》,司马迁记载的公孙昆邪为典属国应该与事实相差不会太远。综上分析,我认为秦只有一个“属邦”,汉初亦只设有一个“属国”,未设“典属国”,到了景帝时才随着形势的发展在不断增加的“属国”之上设置了“典属国”。设置“典属国”的原因我认为应与汉代力量强大后不断增加“属国”的数目有关,即在“属国”不断增加以后就需要有一个统管诸“属国”的机构来进行管理,这样就产生了“典属国”。
目前,我们从史书中可以大致勾勒出汉代典属国的发展序列。首先如前所述,在景帝时设立“典属国”,并且当时公孙昆邪曾经担任过这一职务。其次汉武帝时典属国得到很大发展(见《汉书·百官公卿表》)。后来昭帝时苏武任典属国。《汉书·昭帝纪》载:“移中监苏武前使匈奴……奉使全节,以武为典属国,赐钱百万。”如淳曰:“以其久在外国,故令典主诸属国。”至宣帝时典属国仍由苏武担任,《汉书·宣帝记》载:“赐右扶风德、典属国武、廷尉光……”。苏武之后担任典属国的为杨谭,《汉书·百官公卿表》载:“五凤四年(前54年),坐为典属国。”《汉书·扬敞传》载:“又悍兄子安平侯谭为典属国。”其后由常惠担任,《汉书·百官公卿表》载:甘露四年(前50年),“典属国常惠为右将军。”(《汉书·常惠传》中记载“后代苏武为典属国”与前引不同。《汉书·苏武传》载:“武年八十余,神爵二年病卒”,则《常惠传》所讲的“代苏武为典属国”仅指大意,并非真的接替苏武为典属国,实际上他所接替的可能为杨谭)常惠薨后由冯奉世任此职,《汉书·冯奉世传》载:“元帝即位……右将军典属国常惠薨,奉世代为右将军典属国,加诸吏之号,数岁,为光禄勋。”冯奉世后担任典属国的为任立。《汉书·冯奉世传》载:永光二年秋(前42年),“于是遣奉世将万二千人骑,以将屯为名,典属国任立,护军都尉韩昌为偏裨。”据《百官公卿表》,到了成帝河平元年(前28年)典属国就被并入了大鸿胪。
从以上汉代历仕典属国的人员的情况看,典属国为中央负责“掌蛮夷降者”的职责与文献记载一致。不过如果仔细看一下我们就可以发现,典属国其实越往后越没有多少职权。首先从秩禄上讲,典属国为中二千石,《汉书·苏武传》载:“诏武奉一太牢谒武帝园庙,拜为典属国,秩中二千石”,属于列卿,比郡守低,(《百官公卿表》载:“郡守,秦官,掌治其郡,秩比二千石。”)与属官属国都尉几乎接近。《汉官仪》载:“都尉,本名郡尉,掌佐太守典其武职,秩比二千石,孝景时更名都尉。”其次从实际职掌看,汉代武帝以后的民族事务主要由属国都尉管理,而属国都尉主要对太守负责,佐太守管理归附的民族,其次才对典属国负责。第三,《汉书·外戚恩泽侯表》载:元康三年“侯谭嗣,九年。五凤四年坐为典属国”。典属国在当时很大程度上成为处置有罪之人的一个闲职。第四,成帝在河平元年省并大鸿胪的措施本身可以说明其实典属国发展到这时已经可有可无了。它被省并的原因应于它“掌蛮夷降者”的职责主要由属国都尉分去,而另外主“朝贡侍子”的职责又与大鸿胪执掌有关。(《后汉书·百官一》载:“本注曰:承秦有典属国,别主四方夷狄,朝贡侍子,成帝时省并大鸿胪。”)实际上,从苏武担任此职起就可以看出当时它很大程度上已经就是个勋职了。《汉书·苏武传》载:“久之,卫将军张安世苏武明习故事,奉使不辱命,先帝以为遗言。宣帝即时召武待诏宦者署,数进见,复为右曹典属国。以武著节老臣,今朝朔望,号称祭酒,甚优宠之。”典属国的设立、发展与消失的历史正与汉代民族政策的变化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