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企分离的理论基础_市场经济论文

政企分离的理论基础_市场经济论文

政企分开的理论根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政企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市场投资经营主体必然是个人资本所有人及其派生的企业法人

市场经济要求经济资源要素(资本、土地、劳动力等)按照市场供求、商品价值客观规律来最优配置以获得最佳经济效益。这就要求经济资源诸要素能够自由转移,按市场经济规律灵活地往经济效益高的地方流动。这就要求经济资源诸要素均是自由流动的商品。商品及其所有权均能自由转让。这就要求商品所有者在经济上和法律上均是独立的具有财产权利和义务责任能力的民事行为主体,即产权主体和投资主体。此独立的商品所有者在经济上和法律上均能依法按市场经济规律自由地转让其商品财产。即能自由地转让其资本及其所有权,土地及其所有权和劳动力及其使用权。那未,谁有资格能当市场经济中经济资源诸要素的所有者,谁能当市场经济主体、产权主体和投资主体呢?

众所周知,在市场经济社会中投资人投资办企业或经商盈利是一种市场经济谋利谋生之道的民事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明确规定公民(自然人)和法人是民事行为主体,即民法主体。法律规定公民(自然人)和法人是企业产权主体和投资主体,当然也是市场经济主体之一。从市场经济和民法的发展规律中可清楚地看出为什么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必定是市场经济主体。

1、个人资本所有权基础上的个体经济。 市场经济一开始是从个体经济基础上产生的。公民(自然人)既是他自己劳动力的所有者,又是他自己资本财产所有者。个人所有资本和个人所有劳动力结合在一起就构成了个体经济从事商品生产市场经济活动和谋生之道。个人资本所有人(农民、手工业者、个体商贩及其他个体户)既是市场经济主体和民法主体,又是产权主体和投资主体。这种以公民(自然人)为主体建立起来的公民(自然人)所有权具有一种先天性特点。经济资源要素个人资本和个人劳动力均归个人所有。产权主体(个人资本所有人)和产权客体(资本、土地、劳动力)紧密相连不分离。投资人直接行使产权和经营管理权。个体经济的资产负债盈亏就是个体户本人的资产负债盈亏。投资经营盈亏和投资经营人利益直接相关。盈了个人财富增加,亏了个人财富减少。所以,在公民自然人所有权基础上建立的个体经济很自然地建立起投资利益市场经营机制。有人关心和有人负责投资经营的盈亏,有人关心和有人负责投资经营的管理,有人关心和有人负责经济资源要素的最优配置。经济资源要素能自觉地按照市场供求、商品价值规律自由灵活地转移。

2、个人资本所有权基础上的独资和合伙企业经济。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个人资本和个人劳动力相结合的个体经济已不能适应。于是在个体经济基础上发展成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独资企业中,除了个人资本与业主个人劳动力结合外,又可通过雇佣方式结合社会上其他劳动力。个人资本和社会上其他劳动力结合,扩大了资本和劳动结合范围,扩大了生产价值和盈余价值的规模。在合伙企业中,二个业主以上资本联合一起通过雇佣方式结合社会上更多劳动力。二人以上更多资本和社会上更多劳动力结合,进一步扩大了资本和劳动力结合范围及生产价值和盈余价值的规模。总之,在自然人所有权基础上由一个或二个以上业主投资组成的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中,自然人是企业的业主。业主以其自由人身份直接行使企业产权和承担债务责任。自然人所有权直接表现为企业业主所有权。企业不是法人。个人资本所有人仍是市场经济和民法主体,是产权和投资主体。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均属业主直接所有。企业的资产负债也就是业主的资本负债。企业的盈亏也就是业主的盈亏。所以,合伙和独资企业很自然建立起以业主为主体的投资利益市场经营机制。有人关心和负责企业的盈亏和经营管理的好坏。有人关心和负责企业财产的合理安排和充分利用。企业经济资源能自觉地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自由灵活地转移。

3、 个人资本所有权基础上派生的企业法人所有权和股份制企业经济。随着经济进一步发展要求更多资本和更多劳动力结合进行更大规模投资经营。于是,在独资和合伙企业基础上由社会上众多公民(自然人)投资组建成股份制企业,通过雇佣方式使股本与社会上众多劳动力结合一起从事更大规模市场经济活动。股份制特点是社会上众多自然人(股东)的资本筹集在一起投入企业。由于许多投资人股东不可能像业主那样都对企业直接行使产权和参与企业管理。因此,在投资人股东基础上选举董事成立董事会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企业董事具有既是股东本人,又是股东代表的双重身份。许多投资人股东把投资财产信托给企业董事会(即企业法人)属于企业法人所有。由董事会行使企业法人产权,并由董事长作为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作为投资股东的公民(自然人)和企业法人两个不同产权主体之间产生了投资人所有权和企业法人所有权两权分离的产权制度。并由董事会聘请企业总经理(可以是股东,也可以是非股东)来具体行使企业经营管理权。所以,股份制企业实行的是两个两权分离的产权制度,即投资人所有权和企业法人所有权的分离,企业法人所有权和企业总经理经营权的分离。从作为投资股东的个人资本所有人和企业法人之间关系来看,企业法人是在个人资本的所有人基础上产生的。企业法人所有权是在个人资本所有权基础上派在出来的。个人资本所有权是个人所有的原生终极所有权。企业法人所有权是企业经营期间法人集体所有的中间派生所有权。企业亏损偿债时,企业以其法人所有资产总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投资人股东则以其投入资本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当企业解散清算时,企业净资产全部依法归还给投资人股东。该企业法人就不再存在。

但是,在经济上和法律上企业法人和投资人一样均是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和民法主体,是产权主体和投资主体。投资人有自己财产所有权和投资权,有把现金投资买卖企业股票的权利。企业法人也有自己财产所有权和投资权,有把企业财产投资经营和再投资的权利。企业的资产负债是企业法人本身的资产负债,而不是投资股东本人的资产负债。所以,从民法主体由自然人向法人发展来看,承认那些非自然人的企业组织为“法人”,就是为了使企业在法律上“人格化”,使企业具有与自然人一样的财产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来独立自主地进行市场经济活动。从市场经济发展来看,承认企业法人有自己的财产所有权和投资权,承认企业法人是产权主体和投资主体,仍是用“法治”办法建立起和维持好现代市场经济秩序(如自然人和企业法人之间及法人之间发生的投资、融资、买卖、债权债务、租赁、雇佣和收益分配等行为)的最基本条件。由此可见,在市场经济中公民(自然人)是企业法人的基础,企业法人所有权是在公民(自然人)的所有权基础上派生出来的。这是市场经济和民法的客观规律。其目的就是为了使财产(产权客体)及其所有者(产权主体)紧密相连,不发生“产权空档”。在投资人所有权和企业法人所有权两权分离的产权制度中,投资的公民(自然人)和被投资的企业法人都是独立的产权主体。投资人对购得的股票这项有价证券资产拥有所有权(即股权),可全权处理其股票。而企业法人则对企业拥有的全部资产(包括投入和借入)拥有所有权,可全权处理其企业资产。企业的盈亏直接影响其股票价格高低和分股利的多少。企业经营业绩好坏直接决定其企业价值和企业总经理的报酬和去留。企业的股东、董事们和总经理均对企业的盈亏负责,很自然地建立起投资利益市场经营机制。有人关心和负责企业投资经营的盈亏和管理,有人关心和负责企业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企业发生亏损能及时地减产、转产和采取降低成本措施。当亏损不能偿债时,也能及时破产和被兼并,使经济资源从亏损地方向盈利方向转移。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产权主体由公民(自然人)向组织法人扩展,产权客体也由现金实物资产向债权资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金融资产和期货资产扩展。随着产权主体和客体的发展,市场经济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也随之发展。反映和监督市场经济关系的民法规定也随之不断完善。在市场投资经营活动中,经常发生财产及其所有权的转移,产权主体和客体也不断发生变动,财产权利和债务责任也不断发生变化。市场经济要求财产在那里,那里就有相应的产权主体来关心和负责该财产的命运。那里发生财产权利,那里就有相应的义务责任相连。不让发生财产脱离了原所有者后,财产权利脱离了相应债务责任后而形成的“无主财产”无人关心和无人负责的问题。在任何情况下,财产一定要与相应的债务责任相连,环环相扣,形影相随。这是现代市场经济和民法法治的客观规律。只有在这种以自然人和法人为主体的人有产权制度基础上才能建立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投资利益市场经营机制和法治管理。

总之,从个体经济到独资合伙企业到股份制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完成了从公民(自然人)所有权向企业法人所有权的发展,从个人资本和个人劳动力结合向集体资本和集体劳动力结合的转换,完成了从个体性经济向企业集体性经济的转换,也完成了社会生产力、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这表明以个人资本所有人和企业法人为主体的产权制度、企业制度和市场经济制度是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的。从古今中外历史发展实践来看,市场经济是在人(自然人和法人)有产权制度及其独资、合伙、股份制企业制度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而不是在国有产权制度及其国有企业制度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这是近千年来市场经济社会实践总结出的真理。

二、政府为什么不能当市场投资经营主体

那末,为什么国家政府不能当市场经济主体?为什么国家政府不能当企业的产权主体和投资主体?为什么不能在国有产权制度和国有企业制度基础上建立起市场经济?其根本原因是由国家政府的性质和职能决定的。

(一)从国家政府性质看。国家政府是上层建筑,是个政治公务性组织机构。它不是公民自然人。如果国家政府代表全国人民成为国有企业投资人、所有者和企业产权主体的话,政府机构的这种“非人化”性质无法对企业直接行使产权,只能任命大批是自然人的官员来代表政府去行使企业产权。企业财产权掌握在当权的官员手里。但是,政府官员领导也无法亲自去经营管理全国几十万家企业,只能委派大量官员干部去担任企业领导(厂长、经理)来代表上级政府主管领导去具体管理企业。于是,企业财产实权最后落到了企业领导(承包人)手里。这是一种政府所有官员经营的产权制度。在国有产权制度中的企业产权主体和产权客体之间的产权关系模式如后,全国人民(产权主体)→政府(第一层代表)→官员领导(第二代表)→企业领导(第三层代表)→企业财产(产权客体)。从上述国有产权模式中可看出真正产权主体全国人民和作为产权客体的企业财产之间中间至少隔了三层代表和三层代理关系。(1)第一层代表是政府,代表了全国人民。 这是第一层代理关系。(2)第二层代表是官员领导代表了政府,是代表的代表。 这是第二层代理关系。(3 )第三层代表是企业领导代表了上级政府的主管官员领导,是代表的代表的代表。这是第三层代理关系。全民所有国营企业的真正产权主体全国人民经过这三层中间代表(政府、官员领导、企业领导)和三层代理(政府代理人民,官员代理政府,企业领导代理上级主管官员)被架空错位。产权制度中的代理层次愈多,代理风险和代理成本就会愈大,无人关心和无人负责程度就愈大。企业经营业绩好坏与中间代表没有切身利害关系。所以,在国有产权制度上建立不起投资利益市场经济经营机制。他们(政府、官员、企业领导)本身并不是企业财产所有者,只是代理人。对企业投资经营亏损偿债不承担任何责任。由于国有产权无人关心无人负责,企业财产低效和无效使用,使国有资产大量坐失(浪费和亏损)和流失(贪污、监窃、非法转移、挪用),使人民、企业、国家富不起来。

另一个问题,在以政府为唯一产权主体的国有产权制度中,债务人国有企业,债权人国家银行和投资人政府部门均是国家所有的,均属于同一产权主体。因此,企业之间、银行之间、企业和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同一产权主体的“内部债务”,是一种政府自己欠自己的债务。这实质上是政府资金的内部调动。不像民法规定那样是一种不同产权主体之间必须依法偿还的外部债务。政府对企业和银行的投资是同一产权主体内部资金调拨,而非不同产权主体之间的外部投资。正因为债务人企业、债权人银行和投资者政府均属于同一产权主体,在企业和银行的资产、负债、资本和盈亏之间关系没有严重的法律权责界线。所有的负债和亏损均属政府承担无限责任,形成大锅饭的局面。当企业发生亏损不能偿债时,政府可用行政命令减免和抵销债务,或把债务转成资本(贷改拔),或把资本转成贷款(拔改贷)。资产、负债、资本和盈亏之间产权关系相互转化模糊不清,职责不清。企业、银行和主管政府官员对投资效益和偿债能力均不承担任何风险的财产责任。于是,企业盲目重复扩大借债投资和银行按行政命令贷款经营。这是形成目前企业和银行投资和债务双膨胀,投资效益和偿债能力双低下,负债率和三角债双高升的根本原因。在政府行政命令下经济资源无法按市场经济规律自由灵活地转移,不能实现经济资源的最优配置。

(二)从国家政府职能看。国家政府是上层建筑。政府性质决定政府的职能和权责。它的职能在于从事非盈利性的社会公共事务活动(如政务、法务、军务、公共福利等),为整个社会和人民服务。而盈利性的投资经商乃是公民(自然人)求生谋利之道的民事活动。现在,如把盈利性的投资办企业经商活动列为国家政府的职能权责,则国家政府是投资办企业的产权主体和投资主体,势必混淆政府和企业的性质和职能。国家政府投资办企业经商谋利存在两大问题。

1、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合一,政府和企业合一。 在社会主义国家的所有制中,政府既是公共政务活动主体,又是企业投资人所有者和经营者,是经济活动主体。政治和经济均集中于政府一身。政府既是上层建筑,又是经济基础。这种把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政治与经济,政府与企业合在一起的后果必然走向两个极端。一是“左”的极端,要求政府取代经济。政治并吞了经济,用政治挂帅、上层建筑决定一切取代经济利益投资经营机制,用政治领导主观意志取代客观经济规律。一是右的极端,用经济代替政治。在市场经济中,政府既然是企业的投资人和经营者,政府及其官员当然要按照商品等价交换原则办事。这必然把商品等价交换原则引入党政活动中,成为“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把权力视为一种特殊商品资本的权力经济,它使官员权力引入市场经济变质成“官场经济”,也使政府及其官员变质成亦官亦商的官商。

2、“企业政府化”和“政府商业化”。在过去计划经济中, 国有企业是建立在国有制基础上的产物。企业产权属于政府所有。企业是政府的附属基层单位,是政府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政府机关和国有企业均属政府系统的上下级关系,都按政府单位活动。企业及其领导行为一切都政府化和官僚化,按行政命令办事。企业丧失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投资利益经营机制和经济活力。现在,在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并存的“双轨制”中,一方面国有企业仍保持了政企不分和企业政府化的弊病。同时,又产生了另一方面弊病,即政府商业化。在双轨制中,市场经济要求国有企业及其领导行为均要按商品等价交换原则办事。作为企业投资人和经营者的政府及其官员当然也得按商品等价交换原则办事。因此,政府及其官员在投资经营国营企业和各种公司活动中必然把商品等价交换原则引入到政府及其官员的公务行为中,把权力视为一种特殊商品资本引入到市场经济中,在党政活动中出现了“权钱交易”、“权力交易”的商业行为,把市场经济变成权力经济。这是“双轨制”经济无法防止的客观事实。

如何才能使企业及其领导行为不“政府化”,按市场经济商品价值规律办事,又能使政府及其官员行为不“商业化”,按公众政治为人民为社会公益服务的规则办事。办法只有一个,那就是改革国有产权制度和国有企业制度,改革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这条纽带连系。

标签:;  ;  ;  ;  ;  ;  ;  ;  ;  ;  ;  ;  ;  ;  ;  ;  ;  ;  ;  ;  

政企分离的理论基础_市场经济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