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美和美国宪政分类起源探析_政治论文

拉美和美国宪政分类起源探析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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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立宪主义① 作为一种国家治理范式,其制度价值业已得到世界上诸多国家的承认,并载入宪法。但饶有趣味的是,作为规范意义的立宪主义与制度事实之间的关系在不同国家往往呈现出不同的景象。美国的宪政较大程度地实现了宪法文本与政治实践的融合;而拉美国家的立宪则停留于“名义宪法”②,其宪法规范与政治实践间常发生分离,甚至断裂。这种现象应如何解释,究竟系何种原因所致?凡此种种引起了学界的极大关注。

一 拉美和美国立宪主义分型的域外考察

统观整个美洲,拉美和美国在历史、资源及环境等诸多方面存有较大的差异,但两地区又颇多类似。它们同为欧洲殖民地,矿产资源丰足,自然环境优美。两者之宪制安排上亦不乏相合之处,拉美许多国家与美国一样都实行共和制,总统由民众选举产生,实行代议制和三权分立,等等。然而,若近距离审视宪法政治实践层面,两地区则又呈现出“南辕北辙”之差异。在美国,总统常被视为民意的集合体、公益的代表者,宪法成为自由的守护神。在拉美,总统扮演的角色颇似19世纪的独裁者,宪法不过是其攫取权力的“合法化”工具。“总统对党团发生政治纷争的后果了如指掌,对解决争议所依凭的一系列程序可恣意变更或废除。”③

关于立宪主义在拉美与美国政治实践中呈现出的两种分型,学界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就已着手研究,不同专业领域的学者还从不同学科角度出发进行论述,提出了一些富有见解性的论断。

其一,法律人类学向度。持此视角的多数学者主张,美国立宪的成功只不过是一个“特例”,拉美立宪之所以未能走上美国式宪政道路,原因在于其立宪制度完全照搬、移植了美国和西欧模式,未顾及甚至完全忽视了本土特有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现实。拉美的法律改革之所以举步维艰、收效甚微,源于其难以摆脱特定社会法律文化情境的羁绊。④ 就一个国家民主制度的建构而言,法律改革的成功殊非易事,这是因为它往往同一国固有的文化传统密切勾连,法律变革首先要改造的是扎根于人们心中的观念。⑤ 与之不同的是,美国在历史上并未经历封建社会这一阶段,在社会结构的变迁中,无需经历以共和政制取代专制体制、以资本主义替代商业主义、以人人平等理念更换等级意识等转型过程。⑥ 在此情形下,美国立宪几乎是零和博弈的结果,达致“帕累托最佳效应”的宪政效果自是不难想象的。

其二,法律与社会维度。如罗斯恩教授从立宪与社会的层面出发,试图回答美国式立宪在拉美失败的症结所在。首先,由于英国对北美殖民地采取就地取材、因地制宜的特有殖民策略,使得殖民地当地民众在社会治理方面积累了相当多经验;而在拉美,作为宗主国的西班牙对所属的殖民者常常实施旧时的统治方式,极少赋予殖民地民众以社会治理权利。不仅如此,在选择殖民地代理人上,西班牙宁愿派遣本国官员直接去殖民地统治,而不愿任用当地的土著人。其次,美国宪法是一个原创,经过历史锤炼后已成美国社会特有的基本价值观。但拉美的立宪始终交织着几对内在的紧张关系,包括既存的拉美社会传统与经移植所具有的自由传统、本土的专制统治与法团主义的西班牙传统,等等。这使得拉美立宪愈加困难、复杂。第三,独立后的美国是个自由平等的社会。在拉美,西班牙裔拉美上层阶级在国家独立后攫取了国家权力,控制了国家,但他们却无心重构社会。⑦

多面向的学术探究使人们能以更为开阔的视野洞悉拉美立宪道路发展的复杂与艰难。值得注意的是,学者们在论述拉美立宪时更多偏重立宪所依凭的环境不具备等因素。这样的分析和论证是深刻的,但其弊端和缺憾亦显而易见。一个周知的事实是,独立后的拉美一直尝试着改造、调适制度所依赖的时空条件,旨在最大限度弥合外来制度与本土文化的鸿沟。吊诡的是,拉美立宪非但没有获得成功,反而走向了一条与美国相异的道路上。

二 拉美和美国两种立宪路径:基于宪法根基的视角

由上所述,学者在探究拉美立宪未能成就美国式宪政的原因时倚重的是对立宪外在因素的考量,难免陷于“历史宿命论”“环境决定论”的诟病。基于此,本文尝试以宪法根基或者说“宪政制度行动主体”这一视角出发审视拉美和美国不同立宪主义背后蕴含的历史和政治逻辑。

(一)未扎根于民众的拉美立宪逻辑

1.独立战争后拉美立宪由精英阶层主持。

诚然,拉美独立战争拧断了殖民地与宗主国在政治上的隶属关系,自此之后,拉美诸多国家对外享有完全独立的民族主权,对内拥有一切管理社会的自决权。值得玩味的是,试图推倒一切重来的独立战争是否亦可从根本上颠覆殖民时代业已形成的社会秩序结构?对此,瓦尔达一针见血地指出,西班牙君主统治的结束只是造成政治金字塔上层空缺,而等级制的社会结构却并未随之覆灭,实际上它仍完好无损地维系着。⑧

翻检历史,我们可以发现,独立后的克里奥尔和马松博上层阶级对独立革命期间高举的自由主义怀有矛盾的情结,一方面希冀通过宪法赋予人民权利,以此发展本国经济,巩固独立战争的胜利果实;但另一方面又担忧民众一旦拥有了自主权利,反过来是否又会威胁到其业已确立的统治秩序,侵蚀其既得利益。当权者曾一度左右徘徊,不同党团之间对此亦进行过激烈的辩论和抗争,最终达成了一个让各方较能接受的妥协方案,即由上流阶层主持立宪,这样既维护了当权者的既得利益,又能使民众在允许的范围获得权利。拉美许多国家早期立宪中关于民众普选权的限制便是在这样逻辑运作下的产物。“所谓宪法不过是上层阶级玩弄政治权力的游戏规则,于民众而言则是全然无涉的。”⑨

即使是一向有自由主义美誉的阿根廷1853年宪法,在最近几年学者的一些研究中亦被视为精英阶层间权力妥协的结果。1829~1852年罗萨斯执政带给阿根廷的是强权维系下政局动荡、经济萧条的局面。罗萨斯政权被推翻后,为尽快恢复社会秩序,阿根廷在1853年宪法中创设了一系列制度保障个人权利,规范政府权力,包括政治上实行代议制、公民享有普选权,经济上施行贸易自由,等等。毫无疑问,1853年宪法对阿根廷的发展起到了巨大推动作用。1870~1914年间,阿根廷经济年均增长率为5%。⑩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从这样的政策中获益最大的仍是属于“权力竞争者”的教会、军队和寡头阶层,于民众生活而言并无实质性改变,比如关于公民普选权的财产限制与1826年宪法的规定并无二致。

不仅如此,阿根廷社会发展背后掩藏的诸多矛盾不断暴露出来。随着大量农村居民涌向城市,当权者又未能找到一种有效的制度渠道将这些人群纳入到现有的政治制度框架中,在此重压下,1853年宪法所竭力建构的政治秩序逐渐失信于民。“1853年宪法之所以失败就在于未能有效地践行其承诺,而且移植的宪法规范本身缺失民众协商与认同。”(11) “精英阶层间非形式化的合意是1853年宪法的真正源泉,制宪者们内心深处有一种莫名的恐惧,担心市民社会对国家秩序造成威胁。”(12) 1930年,当军人推翻民选总统、废除宪法时,民众并未起来加以抵制的事实便足以印证。阿根廷1853年宪法实践的失败显示,缺乏民众认同而仅仅基于精英之间协议而确立的宪法并不能经受住时间的考验。

2.20世纪的法团主义未能改变拉美立宪的威权主义色彩。

20世纪的法团主义也未能改变拉美立宪道路坎坷的命运。19世纪末20世纪初,拉美经济的发展加速了社会阶层的进一步分化,产生了新的社会阶层,即中产阶级、工商业阶层、贸易集团及工会等。随着经济实力的增长,新的社会集团进入政权机制,形成拉美法团主义的雏形,至20世纪四五十年代达到鼎盛。尽管拉美的法团主义在不同时期呈现出不同的面相(13),然而它们在两个方面的共性却始终未变,一方面它为这些新兴阶层提供了利益表达渠道,另一方面这些社会利益集团的存在及其活动又必须经官方认可,受到了严密的控制。

在民粹主义运动时期,法团主义表现为更多的进步和较少的专制,然而民粹主义与法团主义在根本上是对立的。“法团主义利用国家来限制政治动员和社会参与,而民粹主义却增加了政治动员和社会参与。到50年代末60年代初,民粹主义运动在法团主义的严格控制下瓦解了。”(14) 但法团主义与威权主义却是一致的。一个法团主义社会通常是精英治国的、宗法的、独裁的和国家主义的社会。独裁的法团主义只允许少数人参政,权力集中于地主、工商业团体、军人等阶层手中。而工人、农民、学生和下层阶层被排除于政治之外。事实上,“法团主义是用来‘控制’民众,在大众社会的新时代,用来阻拦民众从下层推翻政治制度。”(15) 在这种思想语境下,拉美宪法的社会根基从徘徊于“权力竞争者”之间扩延至影响权力的各职团。

以墨西哥1917年宪法为例,尽管宪法第27条和第123条对土地所有权、劳工权利作了具体的规定,于民众个体权利保护而言不可谓不周全,但在制度运作中,职团权力经常架空个人权利,宪法成为维护职团利益的“护身符”。肇始于19世纪自由主义宪法语境的个人权利在当下只具有象征意义,与党团权利(职团利益)不可同日而语,两者若发生冲突,个人权利服从党团利益自是理所当然。较之以往的宪法,社会保障制度空前发展且体系完备,然而这不过是虚饰“宪法外衣”而已。

在阿根廷,庇隆执政期间颁布的1949年宪法更为世人瞩目,庇隆主义(16) 名噪一时。不可否认,试图调和不同阶层的“中间路线”或“第三立场”具有明显的民粹主义色彩,但它本质上的威权主义性质却是不容置疑的。1949年宪法明文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和出版自由,可就在宪法颁布的第二年,庇隆下令关闭了社会主义周报《先驱报》和其他为社会主义者印刷报纸的工厂,1951年他还把最老牌报纸《新闻报》收归国家劳工联合会管理,从而导致国家对传媒的垄断。就此层面而言,阿根廷1949年宪法不过是庇隆为其执政提供合法性所穿的“宪法外衣”,宪法的根基仍依凭于少数的当权者阶层及行使权力的职团。随着庇隆退出政治舞台,1949年宪法亦随之烟消云散。

20世纪六、七十年代,拉美进入进口替代工业化时期,经济得到快速发展,在此背景下,国家与精英集团的链接非但没有松弛,反而得以强化,政治变成了精英集团攫取国家特权的工具,商界更多地角逐于政治舞台而不是进行市场拼争。其后果是经济越快速发展,贫富差距就越大,法律越被边缘化,民众对法律的不信任度愈加严重,法律最终成为被用来保护特权、打压政敌的工具。巴西前总统瓦加斯曾说道:“对于我们的朋友,法律意味着一切;对于我们的敌人,法律意味着专政。”最终拉美形成“有法律而无法治,有宪法而无宪政”的政治格局。

(二)扎根于“我们人民”的美国立宪图景

拉美的立宪是国家精英阶层主导的“自上而下式”立宪,而在美国则呈现出一幅自始自终有民众参与的“自下而上式”立宪图景。

据最近几年学者对美国独立运动前的社会背景及独立后社会结构的研究,美国与拉美的差距并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悬殊。独立前,英属北美殖民地由君主专制统治,社会实行等级制,底层民众与上层阶级的身份“泾渭分明”,社会治理方式上采取委任制,父权制法律思想占据主导地位。独立后,革命期间所宣称的人身自由、政治平等理念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并未真正实现,如南方黑人问题便是典型。(17)

但与拉美不同的是,美国在长期的政治发展过程中成功创造了一种特有的模式即宪法政治(constitutional politics)。在宪法政治下,宪法变革往往通过有相当广度与深度的社会动员与共识,继而演化为社会运动,最后形成高级立法(立宪)。换言之,民众是政治和宪法改革的根基,扎根于社会的宪法才能获得人民的支持,方可经得住政治变动的波澜。对于政治家而言,为了获得以人民的名义制定高级法,一项运动的政治支持者(partisan)首先必须说服相当数量的民众严肃对待他们发起的倡议;其次,他们必须允许反对者有组织自己力量的公平机会;再次,当人们在高级法的协商论坛上持续讨论该倡议的优点时,他们必须说服绝大部分公众支持他们的倡议。(18)

阿克曼在《我们人民:变迁》一书中又提出了宪法变革的5个阶段:示意(signaling)、提议(proposing)、启动(triggering)、批准(ratifying)和巩固(consolidating)(19)。这里的问题是,宪法改革在5个阶段中究竟是如何扎根于人民呢?以19世纪美国宪法第13修正案为例。1846年斯科特诉爱默生一案前后历经10年,虽然最后以原告败诉告终,但此案从单纯的个人诉讼,渐次衍化为诸如种族平等和个人自由等基本价值理念的社会争论,继而为布朗的废奴运动提供思想积淀。而至林肯当选总统时,这样的社会争论已从法院、民众间提升至政治议程,实现了一般民众与政治精英之间的沟通,也恰是这样的对话和交流让林肯总统下定决心废除奴隶制,进行宪法改革。此为宪法改革的示意阶段。

接着,以林肯为代表的共和党人提出了宪法改革方案。1862年,林肯政府发布了《解放黑奴宣言》,部分否定了宪法承认的奴隶制,宣布南部各州的奴隶“永获自由”。这引发了更深、更广的社会讨论,不同社会阶层、社团都卷入进来,其中以共和党和民主党的争辩尤为激烈。为阻止共和党的废奴动议继续延伸下去,1862年在民主党派强烈的推动下进行了总统中期选举,结果共和党大获全胜,这更坚定了林肯的废奴行动,他于1863年1月1日正式签署了《废奴宣言》。至宪法第13修正案启动阶段,尽管林肯总统不幸遇刺,但他由于废奴行动而得到的民众支持却为继任的约翰逊总统指明了方向。为此,约翰逊总统更是打破常规地作了大量说服动员工作,这一不符宪法第5条的异常做法得到部分民主党及民众的支持,进一步推进了修正案的批准进程。随着亚拉巴马等州批准了宪法第13修正案,该修正案开始成为合众国的法律;在宪法修正案获得通过后,越来越多的州逐渐批准,使其法律地位获得了巩固。(20)

这样的立宪图景在20世纪仍得以持续。1954年,布朗起诉堪萨斯州教育委员会,要求法庭颁布禁令,禁止托皮卡市公立学校实行种族隔离制,随即引发了广泛的社会讨论。该案件虽然今天在宪法里地位非比寻常,但在当时不过是进行宪法变革所发出的信号而已。此后,马丁·路德·金借助已有民意基础领导了民权运动,加之各种媒介包括电视、报纸、广播等大张旗鼓的宣传、报道,使这一诉求在政治领域发挥了奇效。极力推进民权运动的肯尼迪总统遇刺后,民权运动不但没有消退,反而获得了更多民众的支持和同情,继任的约翰逊总统不遗余力地继续推动着民权运动。经过近10年的非暴力抗议和游行,从公共汽车的抵制运动到学生静坐以及1963年的大游行,美国国会终于在1964年和1965年先后通过《民权法案》和《选举法案》。

三 结语:美拉立宪分型的启示

较之亚洲、非洲的发展中国家,拉美属于较早立宪的地区。就立宪时间而言,拉美几乎与美国发生于同一历史时期,在宪制安排上亦大同小异,然而,拉美却走上一条与美国相异的立宪道路。究其缘由,立宪的制度环境固然不可忽视,但没有根基的立宪不过是政治家权力的竞技场。在那些仅仅取得选举民主的国家中,法律(法治)是躺在政治的床上。(21) 总结拉美的立宪经验教训无疑具有更深远的教示意义。

第一,常态政治与宪法政治的混同。以阿克曼观点看来,美国立宪的成功得益于政治运作过程区分了常态政治与宪法政治。在常态政治期间,人民更多关注日常生活,而把国家的问题留给了民选政治家;而在宪法政治下,民众参与了立宪的整个过程,立宪具有“广场化”效应,最终宪法深深地扎根于民众心间。在拉美语境下,政治实践始终处于常态政治的范畴,从未进入宪法政治的场域,因而立宪呈现出“剧场化”效应。在立宪的政治舞台上,主角和评判者永远都是社会的上层阶级或政治精英,民众不过是被组织化了的看客,无权去评判,更无资格参与“立宪剧场”,作为“剧本”的宪法只是写给政治家看,与民众全然无涉。结果上层阶级或政治精英越是煞费苦心地频繁修改宪法以使之适应时代,民众对宪法越是陌生。

第二,大传统与小传统的冲突。未扎根于民众的宪法带来的一个最大弊端是文本的规范与实践中法律的分离。这背后隐藏的文化意义在于,在拉美,一方面文本的规范涵摄着美国和西欧式自由、民主、共和的现代政治法律文化,另一方面拉美传统的地方性文化仍根深蒂固。用雷德菲尔德的描述,就是“大传统”与“小传统”的冲突。在历史上,拉美经历了两次政治法律制度、文化价值观念的认同与整合的重大时期。第一次是在19世纪独立革命、西班牙和葡萄牙殖民统治体系崩溃后,新独立的国家几乎一夜之间面临着诸如采取何种制度,由谁来治理国家及如何治理等复杂问题。拉美的克里奥尔人和马松博上层分子盲目仿效美国、西欧的宪制来建构国家,结果导致文本规范与民众根基的巨大隔阂。阿根廷1853年宪法便是典型的例证。第二次是在19世纪末至20世纪四五十年代法团主义盛行时期。由于工业化的迅速发展,民众政治参与加快,而法团主义下落后的政治和法律制度又很大程度上压抑了民众的政治欲求,造成民众期盼的现代法与固守专制的传统法的对垒。

第三,“同意”与“代表”的背离。社会契约论预设着国家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契约”或同意而统治:其一,祛魅的“理性人”完全有能力依凭人类自身的“理性”制定规则统治社会,因为他们是自己自由最好的看护者;其二,这也意味着只有获得民众同意的统治才具有合法性,统治的权威来源于民众的同意;其三,民众遵守“契约”就是自己遵守自己的义务。在“同意”的实现方式上,既可亲历亲为,亦可假以代理人或代表。基于“同意”的代表必须表达人民要求,为全体人民服务;监督政府权力的行使,起到对其他权力部门的制衡作用。反观拉美,这样的理念从未实现过,呈现出来的政治局面是“有权力而不代表人民,有代表而不需要人民同意”。拉美立宪中奉行的精英主义路线必然使得作为社会大多数的民众屈服于社会精英的统治之下。

收稿日期:2009-06-08

① 本文所谓“立宪主义”指的是一种关于人类社会应如何组织国家及其政治生活的规范性思想,藉以宪法和法律规范政府的产生及权力的行使,最终维护人民权益。本文所谓的立宪不仅包括静态意义上的宪法文本,还涵摄了动态意义的宪法制定和修改等。

② Karl Loewenstein,“Reflections on the Value of Constitutions in Our Revolutionary Age”,in Arnold J.Zurcher(ed.),Constitutions and Constitutional Trends Since World War II,New York,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1951,pp.191-203.

③ Adam Przeworksl(ed.),Democracy and The Market:Political and Economic Reforms in Eastern Europe and Latin.America,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1,pp.10-50.

④ Joseph R.Thome,“Heading South but Looking North:Globalization and Law Reform in Latin America”,in Wisconsin Law Review,No.3,2000,pp.691-712.

⑤ Robert D.Putnam with Robert Leonardi & Raffaella Y.Nanetti(ed.),Making Democracy Work:Civic Traditions in Modern Italy,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4,pp.83-120.

⑥ Louis Hartz(ed.),The Liberal Tradition in America:An Interpretation of American Political Thought Since the Revolution,New York,Harcourt,Brace,1955,pp.9-85.

⑦ Keith S.Rosenn,“Success of Constitutionalism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Its Failure in Latin America:An Explanation”,in University of Miami Inter-American Law Review,Vol.22,1990,pp.1-39.

⑧⑨ Howard J.Wiarda(ed.),Corporation and National Development in Latin America,Colorado,Westview Press,1981,pp.52-55.

⑩ [英]莱斯利·贝瑟尔主编,胡毓鼎等译:《剑桥拉丁美洲史》,第5卷,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年,第341页。

(11) Jeremy Adelman(ed.),Republic of Capital:Buenos Aires and the Legal Transformation of the Atlantic World,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p.208.

(12) Peter H.Smith(ed.),Argentina and the Failure of Democracy:Conflict Among Political Elites 1904-1955,Wisconsin,University of Wisconsin Press,1974,p.8.

(13) 霍普金将法团主义分为开放的法团主义与封闭的法团主义。转引自夏立安著:《发展中国家的政治与法治》,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00页。

(14) Howard J.Wiarda(ed.),Corporation and National Development in Latin America,Colorado,Westview Press,1981,p.41.

(15) [美]E.布拉德福德·伯恩斯著,王宁坤译:《简明拉丁美洲史》,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86年,第364页。

(16) 虽然庇隆主义对外从未宣称自己是法团主义,然而其所坚持的“第三立场”不过是法团主义的代名词。参见夏立安著:《发展中国家的政治与法治》,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06~112页。

(17) Lester D.Langley(ed.),The Americas in the Age of Revolution 1750-1850,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97,p.2,

(18) Bruce Ackerman(ed.),We the People:Foundations,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p.6.

(19) Bruce Ackerman(ed.),We the People:Transformations,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8,pp.40-64.

(20) Bruce Ackerman(ed.),We the People:Foundations,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在文中,阿克曼区分了总统领导与国会领导的宪法改革,限于篇幅,本文只叙述了总统领导宪法改革这一层面。

(21) Miguel Schor,“Constitutionalism Through the Looking Glass of Latin America”,in Texas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Vol.41,Winter 2006,pp.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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