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工业面临的国际竞争环境与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纺织工业论文,对策论文,竞争环境论文,国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的纺织工业具有悠久历史,是我国工业化进程中的传统支柱产业,也是我国国际竞争力较强和国际依存度较高的产业。我国正日益成为世界性的纺织品服装供应基地。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纺织工业将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上融入全球经济,这将对我国纺织工业的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国际竞争环境
首先,在比较优势的推动下,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的跨国流动,引发了世界范围的纺织生产区域结构的变化,生产能力迅速向具有劳动成本优势的地区集中。
随着发达国家产业结构的不断演进,世界纺织工业重心不断推移。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欧洲、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棉纺织工业逐渐衰退,亚洲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棉纺织工业则日益兴起。此后,这些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也进入了传统产业结构升级的行列,中国、印度、巴基斯坦、东南亚和拉美地区的棉纺业在80年代发展迅速;到了90年代,欧洲、美国棉纺织生产能力进一步下降,在环锭纺方面,如西欧的棉纺锭从1990年的1160万锭减少到2000年的580万锭,整整减少了50%,而美国从1160万锭减少到370万锭。到20世纪90年代末期,亚洲环锭纺能力占到世界总量的69%,欧美仅占到25%左右。
1980年,欧盟15国的纺织品出口占全球纺织品出口的49.4%,日本占9.3%,美国占6.8%;2001年,这一比重分别为34.4%、4.2%和7.1%,美、日、欧占全球纺织品贸易的份额下降了20个百分点。1980年,欧盟15国的服装出口占全球服装出口的42.0%,2001年,这一比重为24.1%,下降了18个百分点。与此相反,发展中国家的纺织品服装贸易在全球贸易中大幅上升。1980年,中国服装出口仅占全球贸易的4.0%,2001年提高到18.8%;墨西哥、孟加拉、多米尼加在1980年时还没有服装出口,2001年已分别占到全球服装贸易额的4.1%、2.6%和1.4%。1990-2001年间,服装出口占本国商品出口比重大幅增长的国家主要有:孟加拉、多米尼加、突尼斯、斯里兰卡、罗马尼亚等。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纤维及其贸易主要是服装贸易带动的。1980-1990年纤维品贸易额增长1280亿美元,服装贸易增长689亿美元;1990-2001年纤维品贸易额增长1295亿美元,服装贸易增长869亿美元,而且50%左右的纤维品贸易增长是由于服装及其制成品加工的境外加工贸易引发的。服装业在整个纤维产业的价值链中处于低端,与棉纺织等传统产业相比,更具有劳动密集型产业的特点,在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进程中的作用越来越大。
其次,发达国家、新兴工业化国家的纺织工业改变了传统竞争方式,运用高新技术和市场网络主导着高附加值、高增值领域的纺织工业发展。
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现代高新科技向纺织工业导入,世界纺织工业结构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纺织新材料、新技术的开发和利用,大大拓展了传统纺织业的发展空间,使现代纺织业呈现出“基于纺织又超越纺织,基于消费而又超越消费”的发展趋势;机电一体化在纺织传统生产领域的广泛应用,带动了纺纱制造业逐渐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资金密集型转化;信息技术尤其是国际互联网络的飞速发展,使纺织业的发展已由向生产、技术、管理要效益的狭小范围,拓展到向时间、市场要效益的内涵更广阔更深远的空间。电子计算机技术、传感技术及变频调速等高科技的大量应用,使纺织服装化纤制造技术向短流程、自动化、连续化和高速化方向发展。上述变化也导致了世界纺织的竞争已经由“价格和质量”的竞争向“以高新技术为特征,以品牌竞争为焦点”的综合经济实力竞争方面转变。在市场分割上,发达国家依靠资金、技术等方面的优势,牢牢把握着世界纺织品高档市场的控制权。以美国进口纺织品服装为例,我国的出口单价仅为先进国家的1/4。
去年美国进口纺织品服装价格比较
单位:美元/平方米
国别
服装
纺织品
世界
3.30
0.72
墨西哥
3.44
0.55
中国
3.57
0.93
韩国
3.17
0.59
印尼
3.43
0.46
英国
11.97
1.59
意大利
14.09
1.59
法国
18.09
1.51
资料来源:美国商务部纺织服装办公室
第三,区域集团的兴起,一方面在有限的范围内实现了贸易自由化,另一方面把一国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扩展成区域性的贸易障碍。
目前,欧盟出口中的67.9%为内部贸易;北美出口中,内部贸易占38%。这些领域是在排他性限制条件下保持下来的。NAFTA之间(美国、加拿大、墨西哥)的纤维贸易额1993年为60亿美元,1996年为122亿美元,1998年则达到184亿美元,2002年美国出口到加拿大、墨西哥的纺织品服装81亿美元,从加拿大、墨西哥进口127亿美元。这一制度安排既促进了墨西哥纺织工业的发展,又使美国纺织厂商的利益得到庇护,但对区域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产生了明显的排斥。NAFTA之后,有许多美国成衣制造商已将工厂生产迁移至墨西哥及加勒比国家,带动了美国纺织品的出口。如美国将本国生产的纱或面料出口到墨西哥,加工成面料或服装后返销到美国,享受到区域贸易优惠政策,通过生产的国际化,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竞争力。
欧盟虽然没有NAFTA那样严密的规范,但其对中东欧免关税和配额的政策,使得欧盟区域纺织品的境外加工贸易极为盛行。1998年1月1日欧盟又取消东欧六个国家(包括保加利亚、捷克、匈牙利、波兰、罗马尼亚和斯洛伐克)的纺织品成衣设限,西欧的纺织成衣业已抓紧时间在东欧设立工厂。由此,在欧洲内部形成互补性分工格局,对来自其他地区尤其是远东地区纺织品成衣出口形成强大阻碍。
在区域集团内部的贸易一般实行零税率,而区域外贸易的关税水平一般在10%以上,美国2005年的服装关税还将在11.5%,如果2005年全球纺织服装按时实行自由贸易,但区域集团化的歧视性关税政策对区域外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出口仍是一道不小的屏障,在很大程度上抵消贸易自由化带来的积极影响。
第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从环境保护、资源制约等方面对世界各国纺织工业的发展提出了共同的挑战。
从纤维与纺织品生产加工过程来看,与纤维、纺织品生产和环境保护、环境清洁、资源回收有密切关系。如粘胶纤维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二硫化碳和酸、碱,不利于环境保护。环境保护导致了单纯的生产技术向环境技术、环保技术的延伸。新型的技术与工艺必须考虑到低浴比、短流程、通用性强的生产技术,也要考虑到废水回收、无毒纺丝、无污染浆纱、无污染纺纱、无污染染整等环保技术,避免纺织品中出现残留甲醛、致癌染料、有害重金属、卤化染色载体等对人类健康有害的物质。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因环保、生产成本等因素将一些产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而发展中国家由于资金、环保技术匮乏,环境污染日趋严重,处于“经济增长”与“可持续发展”的两难选择之中。
可持续发展不仅是一个国家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人类发展中面临的共同问题。贸易、投资的自由化可能会加快发达国家一些污染、高能耗产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如果政策措施不当,可能会加剧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同时,发展中国家贸易发展中也可能会产业“环境倾销”问题。全球化使各国在可持续方面面临不同的战略选择。
各国产业间在资源、成本、技术、外贸政策等方面展开了全方位的竞争,在市场一体化水平日益提高的背景下,我国纺织工业面临的竞争压力不断加大。由于比较优势的动态变化,中国与巴基斯坦、印度在传统的大宗产品如棉纱、棉坯布的部分产品竞争中已不占优势;在服装出口方面,面临印尼、孟加拉、斯里兰卡、土耳其、越南、加勒比海岸国家的强烈挑战。实际上,我国纺织工业同时面临两类竞争:一类是中高档产品市场,主要是欧洲、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高质量产品市场,以及国内大中城市的中高档产品市场的竞争;另一类是物廉价美的产品市场,主要是亚洲、非洲等发展中国家及我国广大农村消费市场的竞争。也就是说,在国际市场上,我国纺织业既面临着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设备、名牌高档产品的竞争,也面临着发展中国家的优质、低成本产品的竞争。
出口面临的新挑战
1.纺织品服装出口因非关税壁垒受阻的现象将增多。
目前,欧盟及各成员国或相关组织构筑“绿色壁垒”的速度正在不断加快,仅在纺织品服装贸易领域,去年以来就有10余项新的法规、指令或标准出台。发达国家将绿色壁垒延伸到纺织品服装的认证方面。目前,已有40多个国家实行“绿色”标志认证,有了绿色标志才能进入该国市场。这些标志需要出口商向进口国申请,通过严格检查、检测、综合评定,审查合格后交纳一定费用方可使用,并且有一定使用期限,超过期限需再申请。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欧洲生态纺织品标志,已成为国际贸易的“门槛”。
我国企业对“绿色”认证、体系认证缺乏足够的认识,行动迟缓。全国纺织企业中仅90余家获得国际环保纺织品协会“环保纺织品标准100”认证证书。全国858家印染企业中通过ISO14000认证的企业仅六七家,通过ISO9000认证的仅26家,取得绿色认证的产品则更少。2000年我国纺织工业2/3的出口企业和1/4的产品受到技术壁垒的影响,造成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达100亿美元。加入世贸组织后,关税壁垒在逐步取消,非关税壁垒却在不断增加,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对我纺织品服装出口极为不利。
2.可能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反倾销和反补贴的案件。
近几年来,组织领域的反倾销案件增长较快,1990-1999年间,共涉及197个案件,居所有产业的第五位。1994-2001年,欧盟提出53个纺织新案件,为所有产业中的第三位,仅次于钢铁业(77件),及化学制品业(56件)。欧盟展开调查的53件反倾销案件中,46件为针对发展中国家,51件由相关产业协会申请。我国已经成为被反倾销最多的国家。
仅在2002年,纺织领域就有好几件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件。2002年7月17日,印度反倾销调查机构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桑蚕生丝进行反倾销调查。土耳其政府于2002年11月发布公报,对原产于中国的丙纶毛毯作出反倾销终裁,决定征收4美元/公斤的反倾销税。南非税贸署近日发表政府公告,分别作出对我PTFE胶带和平纹机织布延长征收5年反倾销税的裁定。
此外,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后的15年内,将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倾销幅度可以不按照中国的价格计算,而是用“第三国替代价格”的做法,并且对同类产品不分出口实际价格的高低,均按统一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大大加强了反倾销国的随意性,把我国置于极其被动的地位。如果我国企业不积极应诉,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正当市场,将完全处于不利的地位。
3.特殊保障机制有可能对我国扩大出口造成阻碍。
保障措施是指成员方在进口激增并对其国内相关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该成员可以暂时限制这种产品的进口,采取提高关税、纯粹的数量限制和关税配额等形式。由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文件中还有关于纺织品服装的特殊条款,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还将受到这一机制的严重约束。
美国纺织品厂商协会(ATMI)于2002年9月已经向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CITA)提出,根据中国入世协议中的纺织品市场特殊保护措施条款,要求美国政府对中国产品实施配额限制,主要是针织布、胸罩、手套、睡衣及布制行李箱等5个类别。ATMI还要求,如果来自中国的化纤纱线持续增加,也应采取配额限制。虽然美国政府还未对此作出最终表态,但必须会对我国纺织品出口美国带来负面影响。2003年3月8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条例,其基本内容是,鉴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协议规定了基于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措施以及过渡性防止贸易转向措施,欧盟委员会特启动针对中国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机制。韩国等国家也先后针对中国的特殊保障条款制定了专门的法律,这些举动将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对我国的纺织品服装出口产生影响。
若干对策
1.加强对外贸易政策的协调。
在遵循国际贸易规则基础上,积极研究有关纺织品进口国的贸易政策,通过采取灵活措施扩大纺织品出口。鼓励有比较优势的企业由出口贸易为主转向贸易与投资并重,把投资的重点定位在经济一体化的区域和纺织服装产品出口的主要市场。在“走出去”方面加强规划引导,有组织、有步骤地转移部分生产能力,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为防止外国产品的过量进口、倾销和补贴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尽快建立紧急保障措施相配套的预警报警系统。针对纺织品服装“特殊过渡保障体制”以及ATC协议2005年自动终止等重大问题,加强前瞻性研究,做好应对方案。在多边贸易体制下,共同推动全球纺织品服装贸易的自由化。
2.加强制定技术性贸易措施。
我国的技术标准偏向于生产标准,对贸易型标准重视不够,不能及时适应国际市场对产品品质的要求,同发达国家的产品标准相比,内在质量的要求低,制约了产品质量的提高。目前涉及到纺织品安全性有关的国家标准近90项,这些标准尽管大多等同采用了ISO标准,但与国际上最新发展的技术仍存在差距,而且上述标准多属推荐性标准,具有关键限量指标的强制性标准及相应技术法规尚属空白。在生态标准方面存在着环保标准和法规不完善,环保技术和措施不健全等问题。要从经济安全和产品竞争力的角度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采取贸易技术措施的重点产业和产品目录,并进行专项研究,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对涉及国家安全要求,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的领域,制定相应的技术法规,提高行业准入标准,促进产业优化升级。
3.建立适应国际竞争的产业服务体系。
发挥行业协会在制定行业性规范、实行行业自律、推动企业联合进行市场开拓、技术开发,为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以及开展国际交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通过多种形式来实现自律,如通过章程、行业公约、行业服务规范、行业交易规划或惯例、行业质量标准、行业规范经营示范条例、违反执行纪律和职业道德惩戒规则、商业争议处理规则等进行自律。建立连接纺织企业、中介组织、政府与市场的高效信息网络,特别是要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技术、人才等方面的服务。按照WTO的规定,对国外产品的倾销有起诉资格的,一个是政府,还有一个是行业组织,单个企业是没有起诉资格的,原因是WTO条约中所说的实质性损害是针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产业,而不是企业。同样,对国外提出反倾销应诉资格的也是政府或行业协会。因此,行业协会可以起到运用WTO的保障条款的发起者和组织者的作用,维护企业的正当利益。应尽快建立WTO允许的全国性紧急保障措施相配套的产业安全预警系统,完善现行的反倾销、反补贴的机制,对国内产业及时采取有力的保障措施。
4.加快认证步伐,积极参与国际诉讼。
纺织品服装的生态检测认证已成为国际市场准入的前提条件。要积极开发环保型深加工产品,把绿色纺织品、生态服装等作为纺织品服装出口的新增长点。同时要加快认证步伐,积极开展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ISO14000国际环保标准体系的认证等多种认证形式,取得国际市场的通行证,打破一些国家设置的贸易壁垒。
目前除欧盟外,其他国家已经比较普遍地采取了给予中国应诉企业分别裁决待遇的做法。应诉的企业反倾销税低,不应诉的企业则被裁以超过100%的高额反倾销税。我国近几年一直提倡“谁应诉、谁受益”的政策。如果以“终止协议”或“价格承诺”的方式结案时,只有应诉企业才能参加出口数量限制的分配,其他未参与应诉的企业再出口时,则必须交纳反倾销税。从根本上说,只有企业积极应诉,向法庭提供有利证据,逐步加大胜诉比例,反倾销局面才会逐步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