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流通中商品质量的经济学分析_假冒伪劣商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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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影响企业选择所经营的商品质量的因素

1、信息对称程度、消费者索赔成本和重复购买率。

企业的经营目标是利润最大化,企业经营何种质量的商品取决于企业经营的商品所获得的预期利润的比较。

假定Ⅰ:经营者和消费者在商品质量和价格方面存在信息不对称,经营者是知情者,消费者是不知情者;假定Ⅱ:消费者质量索赔的成本为无穷大;假定Ⅲ:同一消费者不存在重复购买。

如果名牌商品、高质量商品、低质量商品的市场均衡价格分别是名牌价、高价和低价,那么在上述三种假定下,企业经营三种质量商品的定价行为分别是:企业经营名牌商品时,在名牌名牌价、名牌高价、名牌低价中会选择名牌名牌价,只能获得正常的“名牌租金”;经营高质量商品时,在高质名牌价、高质高价、高质低价中会选择高质名牌价,能获得名牌价与高价之间的差价形成的租金;经营低质量商品时,在低质名牌价、低质高价、低质低价中会选择低质名牌价或低质高价,能获得名牌价与低价之间的差价形成的租金或高价与低价之间的差价形成的租金。市场上充满着在商品质量、价格上欺骗消费者的机会主义行为。企业之间相互搏弈的结果是经营低质量商品。

上述三种假定与现实有一定程度的不符,每种假定不成立,都会使企业的选择发生变化。

在信息对称时,消费者无成本的知道商品质量的信息,在购买商品时会按质出价。这时,企业经营任何质量的商品只能获得正常利润。可见,信息对称的程度与企业低质高价的机会主义行为成负相关。政府的质量监督、质量评奖、质量认证等均能增加信息对称程度,从而降低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

消费者质量索赔是有成本的,如自己检验商品所花费的时间,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检验所花费的时间和费用,向消费者协会、工商管理部门或法院投诉所花费的时间和费用,以及消费者的精神损失。当这些成本极小时,消费者的质量索赔就会以极小的投入获得企业的赔偿。企业在消费者的质量索赔下可能会重新选择。

对于大多数商品来讲,消费者是重复购买的。在消费者重复购买的情况下,企业低质高价的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会变小。一旦企业低质高价,消费者就会放弃将来的购买,并“广而告之”亲朋好友,购买者作为知情者对于不知情者具有正的外部经济性。这对低质高价的企业就构成惩罚,会使企业的销售量减少,租金减少,企业低质高价的动机减弱。在当今买方市场态势下,“消费者是上帝”,对于上帝的偏好,企业是不能违背的,企业只有自觉地遵守质量承诺,才能提高消费者的重复购买率。

2、政府查到假冒伪劣商品的概率和惩罚力度。

企业在低质量商品、高质量商品、名牌商品等合格品经营中如何定价是企业自主权范围内的事。企业在合格品的经营中只要不进行名牌侵权,其售价偏高是理性的合法行为。但是,企业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性质却不一样。我国的《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及其它相关的法律均把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定性为违法行为。企业是经营合格品,还是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取决于经营两者所获得的预期效用的比较。

假定企业经营合格品的预期效用为a, 若企业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预期效用大于a,企业就会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反之, 企业就会经营合格品。

影响企业经营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数量Y的因素主要有两个, 即每桩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被管理部门查到的概率K, 被查到后每桩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受到的教育、罚款、判刑、关押等惩罚M。K 或M任何增加都会减少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企业的预期效用,从而减少Y。

若要减小Y,政府必须在K和M上做文章。把K提高到100%,使M超过企业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收益,就可以把Y降低到最低限度。但是,K和M的增加会增大政府打击经营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社会成本。 政府“打假”的收益取决于消费者、经营者从政府“打假”中获得的利益,以及“诚信为本”的商业道德的形成。这种利益实际上就是政府“打假”的正的外部经济效应,绝不能低估这种外部经济效应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二、促进商品质量不断提高的政策设计

1、降低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

政府可以通过多种途径使消费者了解经营者的商品质量的真实信息。(1)定期、经常检查并公布市场上商品质量情况。 对市场上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是经常性和长期性的工作,工作难度很大。检查只是手段,目的是告诉消费者质量信息和督促经营者提高商品质量。检查后,要及时将检查的结果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公布,对假冒伪劣商品予以没收或销毁,对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当事人予以惩罚,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2)开展商品质量评奖活动。在“公平、公正、 有效、自愿、不收费”的原则下由权威机构对市场上的商品质量予以评奖。评奖机构不是企业,要杜绝盈利性评奖活动。还应规范获奖级别、获奖商品的有效时限和签发获奖证书的机构。(3)扩大质量认证工作。 质量认证能够向消费者传递质量信息,有关机构授予某个企业质量认证证书实际上就是告诉消费者该企业的质量工作符合有关标准。《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是全面衡量企业质量工作的国际标准,按照这一标准进行质量认证在我国已经开始,当前要宣传、完善和扩大质量认证工作。

2、降低消费者质量索赔的成本。

消费者是理性的,其质量索赔与否取决于索赔与不索赔之间的预期利益的比较。假定消费者质量索赔的成本为C, 质量索赔成功的概率为K,索赔成功后取得的赔偿为R。当KR>C时, 消费者才会感到“索赔合算”,才有索赔的积极性。前已所述,消费者索赔对其它消费者具有正的外部经济效应,可以抑制企业的低质高价的机会主义行为。可以推论,它更可以抑制企业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降低消费者质量索赔的成本的宏观环境犹如“公共物品”,应由政府来提供。有许多措施可以降低消费者质量索赔的成本,如质量监督部门的免费或低收费检验,质量投诉电话或办公室的设置,工商管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的热情服务,以及法院对质量索赔案件的及时审理,等等。眼下,认为消费者缺乏质量索赔意识是片面的,要提高消费者的质量索赔的积极性,关键在于政府要为消费者提供一个低成本的质量索赔环境。

3、鼓励企业进行声誉资本投资。

名牌商品是企业在高质量商品的基础上进行声誉资本投资并取得消费者认可的商品。声誉资本投资是专用性资本投资,是企业向消费者质量担保的形式。这一投资能够使企业在行业竞争中取得差异化的垄断优势,企业可以利用这种优势获得“名牌租金”,从而推动了名牌商品价格的上升。名牌商品价格的上升反过来又诱惑更多的企业进行声誉资本投资,以培植名牌商品。当价格上升到能保证名牌商品的质量水平和含有“名牌租金”时,其它企业就会进入名牌商品经营。整个行业名牌商品的产出总和就会超过质量保证价格时的需求量。然而,名牌商品的供给剩余却不会导致价格下降,因为,质量保证价格实际上是由理性消费者“执行”的最低价格限制。消费者知道,低于质量保证价格的任何供给价格都可能导致低质量商品的供给。政府鼓励企业进行声誉资本投资的措施有:(1)经常检查和严厉打击市场上的名牌侵权行为。 企业创名牌是很艰难的,而名牌侵权企业不付出辛勤劳动,却可以取得非法的高额利润。如不严厉打击名牌侵权行为,使名牌侵权企业无利可图,企业创名牌就没有积极性。(2)降低企业保护名牌的成本。 一些企业抱怨,“创名牌难,保名牌更难。”反映了眼下的宏观环境对企业保名牌不利。地方保护主义者受地方利益的驱使对名牌侵权行为“护短”,加大了企业保护名牌的成本。(3)促进大企业的形成。 大企业进行创名牌、保名牌、企业形象塑造、履行社会责任、售后服务等声誉资本投资的积极性明显高于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强调远期利益,注重企业发展等方面也明显优于中小企业,在一个产业中若干大企业的形成有利于实现产业组织结构由不择手段的低水平过度竞争向注重声誉资本投资的有效竞争的转变。

4、严厉打击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我国打击经营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力度不大,查到的概率和惩罚强度均小,达不到威慑假冒伪劣商品经营者的作用。据统计,在近三年里立案的37万起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案件中,判刑者1604人,大多数为团伙作案,以每个案件2人计,判刑的概率为千分之二,以每个案件5人计,判刑的概率为万分之九,加上大量漏网的,判刑的概率是极低的。加大打击经营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关键措施在于:(1 )提高查到假冒伪劣商品经营者的概率。前已所述,假冒伪劣商品的经营者对这一概率较为敏感,而我国的这一概率却不高,一些假冒伪劣商品经营者认为:“雷声大,雨点小,反正查不到。”(2 )提高对假冒伪劣商品经营者的惩罚强度。强度过小会助长假冒伪劣商品经营者的行为。一些假冒伪劣商品经营者认为:“捞够几十万,查不到净赚,查到判两年,反正是合算。”当前,要修订和统一有关法律,提高罚款、判刑的力度,使假冒伪劣商品经营者望而生畏,不敢轻易涉险。(3)推行举报重奖制度。 规定最低举报奖励金额,以奖励广大公民举报。“打假”是一场长期的人民战争,必须依靠广大公民。当然,不推行举报重奖制度,公民也可能举报,但是,推行举报重奖制度可以使公民举报可能性增大。这一制度可以减少政府查到假冒伪劣商品经营者的成本,提高政府查到假冒伪劣商品经营者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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