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农村供销合作社改革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_农民论文

加快农村供销合作社改革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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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业产业化热潮已在我国广大农村蓬勃兴起,作为直接为农服务的农村供销社,如何抓住这一机遇,加快自身改革发展步伐,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这是值得认真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 农业产业化要求与农村供销社改革发展目标具有趋同性

什么是农业产业化?尽管目前理论界对它的概念尚有争议,但就其实质来说,所谓农业产业化,就是按照现代市场化农业发展的要求,通过一定的组织载体,把农业生产与产前的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和产后的农产品加工、储运、销售等环节有机地连结成一个完整的产业体系,使农业布局区域化、生产专业化、产销一体化、服务社会化、管理企业化。

农业产业化是当今世界市场化农业发展的共同趋势,也是我国农业继续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出现的又一场伟大变革。农业产业化过程,不仅涉及到农业产业链条的延伸,而且必然引起我国农业生产、流通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的创新。从我国农业产业化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来看,与我国农村供销社改革发展的目标具有一致性,农业产业化的兴起,为我国农村供销社改革发展提供了极好的机遇和社会条件。

首先,农业产业化要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解决千家万户小生产与千变万化大市场的矛盾。农业由于自身的特殊性,不可能象工业那样进行大规模的集中生产,一般多以农户为单位分散经营。这种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民小生产,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尚能胜任其生产任务,完成生产过程,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则处于不利地位。由于一家一户分散经营势单力薄,农民虽然可以进行小规模的专业化商品生产,但无力承担商品流通职能,难以适应千变万化、竞争激烈的市场,从而容易形成农民“买难”和“卖难”现象,使农民和农业生产遭受损失。反过来影响了专业化商品生产形成和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农民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增强其适应市场的能力,客观上需要通过合作社形式,把分散经营的农民组合为相互协作,互惠互利的经济共同体,帮助他们处理流通问题,解决他们走向市场的困难。农村供销合作社正是适应农民的这种需要应运而生的、代表农民利益的合作经济组织。国内外经验一再证明,农业市场化程度越高,农民对流通的依赖程度越大,对供销合作的愿望也就越强烈。因此农业产业化是农村供销合作社发展的基础,农村供销合作社是农业产业化不可缺少的组织载体。农业产业化的兴起,有利于农村供销社转化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第二,农业产业化要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解决农业专业化商品生产与社会化服务不配套的矛盾。专业化商品生产与社会化服务是一对“孪生兄弟”,农业实行专业化商品生产,需要以健全的社会化服务为条件。从国外农业产业化程度高的国家情况看,农业专业化商品生产所需要的各种服务、包括市场信息的收集和提供,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农业技术指导,农产品加工、分级、整理、储藏、运输、销售等服务,主要是合作社组织提供的。例如日本的农协(即农民合作社)网络遍布全国各地,参加农协的农户几乎达100%, 农民通过农协购买的农业生产资料和销售的农产品占90%以上,农协为农服务的范围不仅包括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而且还涉及到互济保险、医疗保健和文化生活各个方面。我国农业产业化过程,这与供销社“要逐步办成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的改革发展目标是相同的。因此,农村供销社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有利于其扎根农村,逐步办成集生产、经营、加工、服务于一体的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农业产业化要促进农业经济效益不断提高,解决农业比较利益偏低和农民增产不增收的矛盾。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是一个具有公益性的产业,但传统农业单纯生产、出售农产品原料,农产品加工经营利润大部分流入工商业部门,造成农业比较利益偏低,不利于农业自身增加积累和农民提高收入水平。实行农业产业化,就是要促进农业生产与农产品加工、销售由相互分离走上相互结合,形成产、加、销一体化经营。这样,一方面有利于农民以市场为导向发展商品生产,减少农、工、商之间的利益摩擦,降低农产品市场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可以防止农业利益流失,实现农产品滚动增值,提高农业产出的效益,增加农业积累和农民收入,这与农村供销社办社宗旨也是完全一致的。供销社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利于供销社更好地以市场为导向组织农民发展商品生产,以效益为中心帮助农民实现增产增收。

二、当前供销社改革发展的重点应是还社于民, 加强联合,强化服务

我国农村供销社要为推动农业产业化进程作出贡献,并求得自身的发展,当前必须围绕农业产业化这个中心,加强自身改革步伐。就其改革发展任务来说,笔者认为应重点抓好以下几点:

(一)切实还社于民,恢复农村供销社的农民合作经济性质。农业产业化需要通过农民合作社作为基本组织载体,这是国外农业产业化的共同经验。我国的农村供销社,原来是农民自己的服务性合作组织,但由于历史的原因使它基本上变成了“官办”商业,与农民的关系也由合作关系变成了买卖关系。1995年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虽然从国有商业机构中分离出来,但其性质并未发生根本变化。因此,在新形势下,供销社要适应农业产业化需要,首先应切实还社于民,变供销社“官办”为“民营”,恢复其农民合作经济性质,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在措施上:一是要提高对合作经济的认识。恢复供销社的合作经济性质,绝不是将其转化为供销社职工的集体经济,而是还其农民合作经济的本来面目,使其成为农民群众联合所有,参与民主管理,真正为农民社员服务,代表他们利益的经济共同体。二是对原有的供销社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办法进行改造。对那些长期亏损、负债累累、难以自救的“空壳社”,应下定决心,通过兼并或拍卖等形式甩掉“包袱”,这类企业不但难以转变成真正的合作经济,而且影响合作社的声誉,挫伤农民合作的积极性;对那些经营状况较好或负债较轻的基层供销社,应在实行政企分开的基础上,借助股份合作等形式,清晰产权关系,将其转变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三是根据本地区农业专业化商品生产特点,积极新办各种专业性合作社,对这类新办的合作社,应严格按照合作制原则,坚持把为农民社员服务作为办社宗旨,实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一人一票制”民主管理,相互协作、互惠互利,使其真正成为代表农民利益的经济联合体。

(二)积极开展联合,不断壮大供销合作社的实力。供销合作社能在农业产业化中发挥牵头作用,需要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 我国现有3万多个农村基层供销社,基本上是按乡镇级行政区划设立的,规模有限,加之在前段改革中推行经营联包制,核算单位划小,使基层供销社经济实力十分薄弱,很难在农业产业化中发挥龙头带动作用。为了增强农村供销社的经济实力,应走经济联合的道路。这里所说的联合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供销社本身的联合,即按照经济区域将基层供销社“联小成大”,增强其整体经济实力,当前应强化县(市)级供销联合社的作用,在具备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实行一县一社。二是按照产供销一体化经营原则,围绕本地主导产业或主导产品,组织供销社与有关的加工企业、农业生产单位联合,建成一批规模大、实力强、市场占有率高和集生产、加工、销售于一体的大型专业公司。通过这种联合,把农产品加工、销售和面向市场分散经营的农户组合成互相协作、互惠互利的经济共同体,以市场销售为龙头反向延伸,根据市场需求开展农产品加工,用加工企业的原料需求带动农户的商品生产,建立具有一定规模的专业化商品基地,使农业商品生产、农产品加工和销售连成产业链实行农工商一体化。

(三)加强服务体系建设,强化供销社的综合服务功能。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促进农业化发展的基础条件,也是农村供销社发展壮大的关键。合作社组织与其它经济组织相比,其特殊性在于它的职能是双向的,即对内(合作社社员)开展服务,对外(面向市场)开展经营活动,供销社要能真正成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该正确处理服务与经营的关系,当前应把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作为重点,积极拓宽服务领域,深化服务内容,增强服务功能,真正做到农民需要什么服务就提供什么服务。从当前农民的迫切需要看,一是产前的信息咨询服务和化肥、农药、良种等生产资料供应服务,二是产中的技术指导服务,三是产后的农产品加工、储运和销售服务。供销社应根据本地区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实际需要,确定自己开展社会服务的广度和深度,逐步健全服务体系。

三、 农村供销社改革发展需要各级政府和社会的大力扶持

随着我国农业产业化的兴起,加快农村供销社改革发展势在必行。供销社要完成改革任务,内因是主要的,但也离不开各级政府和社会的大力扶持。

(一)充分认识合作社在农业产业化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把加快农村供销社改革列入农业产业化建设的重要议事日程。农业产业化的本质特征,是按照专业化商品生产的原则,把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有机地结合起来,实行农业产、加、销一体化经营,以解决农户分散经营与大市场的矛盾。而实现这种结合需要有一定的组织载体,从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看,作为农业劳动者经济联合的合作社是最有效的组织形式,它的功能与农业产业化组织的功能是完全一致的。农业产业化过程,也是农民合作经济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过程。我国的农村供销合作社原本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经过40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遍布全国、连接城乡经济的服务网络,积累了比较雄厚的经济实力,成为一支为农服务和搞活农村经济的重要力量,并为新形势下农民合作经济的发展打下基础,忽视这支力量,看不到它在农业产业化中的作用,另搞一套产业化组织是不现实的。但是由于历史原因,供销社的现状同农业产业化要求又很不适应,这就需要各级政府在组织农业产业化建设中,把加快农村供销社改革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得力措施,加大供销社改革力度,使它适应农业产业化发展要求,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积极采取扶持政策,为农村供销社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由于受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供销社的历史包袱沉重,离退休职工多,负担过重,加之目前还受某些政策限制,束缚了供销社的手脚,造成内部运行机制不灵活,经营困难,严重挫伤供销社为农服务的积极性。因此,为了加快农村供销社改革步伐,各级政府对供销社采取一定的扶持政策是完全必要的。支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也是世界各国的共同经验,例如,日本政府为了支持农协发展,很早就颁布了《农业协同组合法》给予农协法律保护,并在资金和加工、储运等流通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大力援助,并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经营管理上加以指导。为了振兴农民合作事业,许多国家还以农村供销合作为基础,把供销合作与信用合作、农村保险结合起来,既增强供销合作社的服务功能,又在很大程度上缓和了供销社经营资金的困难。这些经验值得借鉴。从我国情况看,当前,各级政府和社会有关部门应把帮助农村供销社减轻经济负担、摆脱经营困境作为重要措施,使农村供销社能在一个较宽松的环境中,加快改革发展步伐,为推动农业产业化进程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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