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双语与区域单一语言:比利时官方语言政策研究_荷兰语论文

国家双语与区域单一语言:比利时官方语言政策研究_荷兰语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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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时王国是世界上工业经济较早发展的发达国家之一,历史文化悠久,常被称为小欧洲或欧洲的缩影。比利时的语言问题不仅在欧洲,而且在全世界都显得非常特殊。一个多世纪以来受到语言问题的影响,比利时出现过动荡,政府多次陷入危机;通过多次修改宪法,调整语言政策,目前局势较为平稳。比利时的多元化语言政策被喻为成功的典型:比利时是多语言国家中,平等均衡地使用两种官方语言并取得成功的唯一国家(Aunger,1993:33)。研究比利时语言政策的制定及执行,对多民族、多语言的国家和地区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社会民族语言状况

(一)社会历史背景

比利时位于欧洲西部,东部和东南部与德国和卢森堡相邻,西部和南部与法国交界,北部与荷兰接壤,西北隔多佛尔海峡与英国相望,面积30528平方公里。全国分安特卫普、布拉邦特、西佛兰德、 东佛兰德、埃诺、列日、林堡、卢森堡、那慕尔9个省。据1993年统计, 全国总人口为1010.1万(1014万—1997年),其中讲荷兰语的佛兰德区584.7万,占总人口的57.89%;讲法语的瓦隆区330.5万,占总人口的32.72%(其中包括讲德语的6.9万人,占总人口的0.68%);使用法、 荷两种语言的布鲁塞尔区94.9万人,占总人口的9.39%(其中约75%以讲法语为主,约25%以讲荷兰语为主,多数人都使用法、荷双语)。比利时讲荷兰语的主要是佛拉芒人,讲法语的主要是瓦隆人,操德语的是德意志人。官方语言为法语和荷兰语。全国90%的居民信奉天主教。

纪元前57年起,今比利时地区长期被罗马人、高卢人和日耳曼人分割统治;公元9—14世纪被封建各诸侯国割据;14—15 世纪建立了勃艮第王朝;后相继为西班牙、奥地利和法国所统治;1815年被并入荷兰;1830年10月4日独立。11世纪时比利时北部基本形成佛拉芒语区。 到12世纪末,南部地区基本形成法语区。

(二)民族语言状况

佛拉芒人和瓦隆人是比利时主体民族。

佛拉芒人亦称佛兰德人,因在佛兰德地区居住而得名。据1978年的统计,世界上佛拉芒人约有710万,主要分布在比利时和荷兰, 其中比利时有505万,荷兰有165万,其余分布在法国等国家。佛拉芒语实际上是一种荷兰语,因分布在不同的政治实体中,所以习惯用不同的名称。佛拉芒语属印欧语系日耳曼语族西支,原是比利时北部佛兰德地区的方言。比利时北部和荷兰南部相连,历史上曾是一个国家,15世纪末,今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和法国北部地区统称为尼德兰,同处于西班牙统治之下。17世纪,荷兰北方7省独立, 并成为欧洲最具实力的殖民国家。留在尼德兰南部的居民仍在西班牙统治之下,逐渐发展成佛拉芒人。由于长期的独立发展,加上两地经济、文化和宗教的不同,最终形成佛拉芒人和荷兰人之间的差异。随着佛拉芒语在比利时地位的提高,以及本身规范化的要求,加上比、荷两国之间的频繁交往和传统联系,佛拉芒语和荷兰语的差别越来越小。

佛拉芒语原有很多不同的名称,除佛兰芒外还有荷兰语和低地德语等。其中佛拉芒语这一名称使用时间最长,范围最广,民间、官方文献甚至宪法一直使用这一名称。20世纪30年代,佛拉芒语逐渐规范为荷兰语。现在正式场合不再使用佛拉芒语这一名称。本文用荷兰语来命名官方语言,用佛拉芒语表示地方方言。在比利时能讲规范荷兰语的较少,而讲佛拉芒语即荷兰语南部方言的很多。佛拉芒语还有东、西两种方言或土语的差别。

瓦隆人的先民是罗马化的别尔格人,后来融入法兰克人。据1981年统计,世界上瓦隆人约有422万,主要分布在比利时和法国, 其中比利时有402万,法国、美国、加拿大和扎伊尔等国有20万。 瓦隆人主要使用法语,有时候也叫瓦隆语。瓦隆法语属于印欧语系罗曼语族,系法语北部的一种方言,也叫瓦隆方言。瓦隆人与法兰西人同源且宗教、文化基本一致。

瓦隆法语曾是比利时的唯一官方语言,主要分布在比利时南部四省和首都布鲁塞尔地区。下文中的比利时法语指官方语言,瓦隆语指瓦隆地方或民间使用的方言土语。

生活在比利时的少量德意志人系古代日耳曼人的直系后裔,根据《凡尔赛协约》,于1919年并入比利时的恩庞和圣维茨地区。德语属印欧语系日耳曼语族。比利时的德语属低地德语。德语区成为比利时法定的四大语区之一,重要的法律文件等都有德文译本。法律上保证了德语是该国德语区教学和行政用语。

(三)语区的划分

严格按照语言来划分行政区域并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这是比利时语言政策乃至国家政策的一个重要特点。从宏观上看,比利时的语区可分为南北两大部分,即北方的荷兰语区和南方的法语区。这条把国家分成南北两大部分的语言分界线,东起林堡省的马斯特里赫特,西至西佛兰德的伊伯尔。从微观上可分为四部分,除了上述两大语区外,还可分布鲁塞尔双语区和德语区。布鲁塞尔双语区位于南北语言分界线北侧中部,即荷兰语区内;而德语区是在该分界线南侧的东部,即法语区列日省的奥伊彭和圣菲特等市。明确按语言划分地区的法律是1963年颁布的。1970年的宪法修正案更加牢固地确立了这种四分法。比利时王国宪法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比利时包括四个语区(法语区、荷兰语区、首都布鲁塞尔的双语区和德语区)。王国的每个市镇分属上述四种语区之一。四大语区境界的变更或调整须经议会两院的每一院的各语言集团的多数票赞同,始得通过,同时每个语言集团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两个语言集团的赞成票总和须达有效票的2/3。

(四)语言使用状况

1.官方语言使用状况。这里所说的官方语言,不包括地方变体和方言土语,而是指规范的标准语。比利时的官方语言法语和荷兰语使用范围较广,通用于议会、行政、司法和地方政府的各个部门。

在议会,各种法规的表决、批准、颁布和出版均用法、荷两种语言。参、众两院各党派席位中,法、荷两种语言集团的党派人数占多数。德语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官方语言,但宪法以及有关重要法规亦均译成德文。

表1 比利时议会中各语言党派席位表1991.2.24

语言党派众议院

参议院

荷语基人党3936

荷语社会党28 7

荷语自由党2022

荷兰语佛拉芒集团12 6

佛拉芒人民联盟10 8

荷语生态党 7 7

合计6 116

106

法语社会党3530

法语自由党2018

法语 法语基社党1816

法语生态党1011

法语民主阵线

3 2

合计5 8677

其他 罗森党 3 1

国民阵线

1

合计2

4 1

总计

13 206

184

资料来源:《欧洲国家概况·比利时》(1995—1996),世界知识出版社,1996年,第60、70页。

比利时最高法院和布鲁塞尔的上诉法院进行的上诉、审判、裁决等法庭程序均使用法、荷两种语言。目前,比利时有1个最高法院、5个上诉法院、26个初审法院和222个治安审理所。 三级法院均有相应的检察机构。最高检察院和布鲁塞尔地区的检察院均使用法、荷两种语言,其余的检察机构使用所在地区的语言。如佛兰德地区使用荷兰语,瓦隆地区使用法语,德语地区使用德语。

比利时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首都布鲁塞尔区政府的工作语言均使用法、荷两种语言。国家公务员处长或处长以上的官员,包括首相、大臣,主要来自法、荷两种语言集团,并都使用法、荷两种语言,而且使用两种语言人员的比例是均等的。如1963年的公务员职位语言分类的有关条款规定处以上职员讲法语的占40%,讲荷兰语的占40%,讲法、荷双语的占10%,讲荷、法双语的占10%。如现在的18个大臣来自两个语言集团,各占9名。 其他来自两个语言集团的公务员的比例也是基本相等的。

军队中的官兵以及军队的教育、指挥、行政和管理均使用法、荷两种语言。随着荷兰语地位的提高,军队尤其重视使用标准的荷兰语,避免使用地方语。

1936年创建的比利时通讯社现在均使用法、荷两种语言发布新闻。1930年创建的国家广播局的广播电视节目都用法、荷两种语言播放。尽管1960年以后,广播电视台分别隶属地区政府,但仍用法、荷两种语言播放节目。比利时发行量最大的《标准报》1898年开始全部用荷、法两种文字出版。据1992年统计,比利时全国有33种日报、1000余种周报和1000余种其他期刊,这些报刊绝大多数用法、荷两种文字出版,有少量的报刊用德文出版。有影响的主要报刊有《标准报》(荷文)、《自由比利时报》(法文)、《最新消息报》(法文)和《晚报》(法文)。

比利时货币(包括硬币和纸币)、邮票、商标、路标等均使用法、荷两种文字。

布道、讲经、礼拜等宗教活动也都使用法、荷两种语言。

教育系统从小学到大学形成法、荷双语教学体系。佛兰德地区的各类学校一般用母语荷兰语授课,但第二语言必须是法语;瓦隆地区则用法语授课,第二语言必须是荷兰语;德语地区的初等教育用德语授课,第二语言必须用法语;布鲁塞尔地区各类学校均用法、荷两种语言。

2.地方语言使用状况。比利时的地方语言(或者方言土语)主要有西部佛拉芒语、布拉班森语、林堡语、卢森堡语、瓦隆语、皮卡德语、洛林语和尚普努瓦语八种。其中前四种属于日耳曼语族,主要分布于北部的佛兰德语区;后四种属于罗曼语族,分布于南部的瓦隆语区。

在比利时南部的瓦隆语区,瓦隆语是使用人数最多、影响最广的地方语,它与标准法语有较大的差别。瓦隆语还可分东部语和中部语。占第二位的皮卡德语分布于埃诺省的绝大部分地区。操洛林语和尚普努瓦语的人数较少,主要在南部边境地区使用。

在比利时北部的佛兰德语区,西部佛拉芒语与传统的佛拉芒语最接近。布拉班森语主要分布在布拉邦特和安特卫普省。林堡语主要在林堡省、列日省的奥伊彭地区使用。卢森堡语在卢森堡省的格兰德杜休边境地区使用。(Aunger,1993:34)

据1989年的一次调查,地方语言主要在家庭、邻居、亲朋好友、小村落、小社区及非正式场合使用;比利时使用地方语言的人数约占总人口的2/3,使用官方语言的约占1/3。

语言 第一语言 第二语言 总计

日耳曼语族

5462000

31000 5493000

西部佛拉芒语 1000000 1000000

布拉班森语 3800000 3800000

林堡语 640000

30000 670000

卢森堡语 220001000

23000

罗曼语族810000 1062000 1872000

瓦隆语 600000 800000 1400000

皮卡德语200000 250000 450000

洛林语

10000

12000

22000

总计

6272000 1093000 7365000

资料来源:Aunger,1993:32。

二、佛拉芒运动

19世纪30——80年代,比利时的经济和工业化发展较快,但南北发展不平衡。在经济上,南方工业化程度远远高于北方,发展速度也很快。在政治上,南方瓦隆人在政府、议会、军队、教育等重要部门一直占绝对多数。瓦隆人讲的法语当时是比利时的唯一官方语言,而人口占多数的佛拉芒人讲的荷兰语却地位低下,使用范围狭窄。南方瓦隆人在语言和政治上的优势地位越来越引起北方佛拉芒人的不满。于是,爆发了一场旨在争取佛拉芒语(荷兰语)成为国家官方语言的佛拉芒运动。

佛拉芒运动实际上是由“低俗”、“受压”的势力向“高雅”、“权贵”的势力发起的一种抗争,目的是争取佛拉芒语(荷兰语)享有与法语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佛拉芒运动得到广大人民群众和知识分子的支持,得到了一些佛兰德民族资产阶级的拥护。

1893年建立的普选制度为佛拉芒运动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这一选举制度对占全国人口多数的佛拉芒人来说非常有利。不管是哪一党派,不管是议会或政府首脑,要想获得足够的选票,就不能不考虑佛拉芒人的要求。随着政治制度的变化,1898年佛拉芒语(荷兰语)终于同法语一样成为比利时的官方语言。随后这种荷兰语(佛拉芒语)在行政、司法、军队和教育等各个重要部门的使用开始增多。

随着佛拉芒人及其语言地位的逐步提高,佛拉芒运动开始向广度和深度发展。20世纪60年代佛兰德地区出现了经济快速发展的势头。后来该地区的经济超过了瓦隆地区,从而为荷兰语取得合法地位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几十年来,经过示威游行、罢工罢课、政府危机,以及颁布法令,荷兰语言文字得以在佛兰德地区并在国家政府、司法、军队和教育等各个部门广泛运用,荷兰语的地位空前提高。与此同时,佛拉芒人在议会、内阁各个重要部门和各级行政部门都得到了应有的席位和职位。

佛拉芒运动在争取语言平等和民族平等以及经济平衡发展等诸多方面都取得了很大成绩,对整个国家的安定团结也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但也一度出现过偏差和过激行为,对国家的统一和国民的团结产生过负面影响,如1917年2月,比利时200名亲德分子在布鲁塞尔一家咖啡店里成立了佛兰德勒委员会,把比利时分为两个行政单位,宣布佛兰德勒独立,首都为布鲁塞尔,并委派驻外代表。后来,随着德国的战败,该委员会也日趋没落,最终解体。

随着佛拉芒运动的深入发展,瓦隆人及其语言以及瓦隆地区经济绝对优势的地位受到挑战。瓦隆地区曾出现一种具有自治倾向的所谓瓦隆运动。这一运动旨在扭转瓦隆地区衰落的经济,争取实行联邦制。但是,瓦隆运动没有像佛拉芒运动那样蓬勃发展、成绩显著。不过该运动提出的争取自治和联邦制的口号,却在佛拉芒地区引起了反响。70年代瓦隆地区终于得到自治权,90年代实行了联邦化。

三、语言政策法规和语言的标准化

由于经常发生语言冲突,比利时的语言问题非常敏感、非常重要,国家不断采用法律手段解决这个问题。比利时制定的语言政策法规的数量堪称世界之最,推行手段强硬,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这些政策法规涉及语言文字的地位、使用范围,有的还涉及到个人的使用。

(一)语言政策法规

比利时的语言政策法规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手段和方法。用国家宪法和社区法律解决语言问题,制定语言政策。宪法规定:“该法律须经议会两院的每一院的各语言集团多数票的赞同,始得通过,各语言集团应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两个语言集团的赞成票总和应达到有效票的三分之二。”除了宪法外,各地区政府和社区委员会也可制定符合本区的语言法规。如果法规相互抵触或冲突,或者出现侵犯个人语言权利的,均可向仲裁法庭上诉裁决。如1973年7 月19日佛拉芒社区的法令规定本社区只使用荷兰语,1982年6月30 日法兰西社区制定的法令规定法兰西社区只使用法语,从而引起社区间的冲突。仲裁法庭于1986年做出裁决,取消了上述两个法令的有关条款。

比利时宪法有关语言问题的修订大致分为如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1873—1891年。承认荷兰语是佛兰德地区的官方语言,继而承认是比利时的官方语言,从此,比利时成为拥有两种官方语言的国家。

第二阶段,1921—1938年。开始实行按语区分治,即荷兰语用于佛兰德地区,法语用于瓦隆地区,法、荷双语用于布鲁塞尔地区。

第三阶段,1962—1973年。以法律形式确定了语言使用的边界,即明确划分了4个语区,除上述3个地区外再加上德语区。同时实行社区化和文化自治。

第四阶段,1980—1994年。实行地区化和联邦化。

2.主要内容。大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官方语言与其他语言的关系。 比利时法规明确规定了国家的官方语言和4个语区的地方性官方语言,鼓励使用官方语言。 对非官方语言和方言土语的使用采取自愿的原则。宪法第二章第二十三条规定:“比利时境内的常用语言可任意决定;但有关当局的文件和司法程序的常用语言,应按法律规定”。如法兰西社区承认各地方语言与本社区官方语言法语并存。

(2)语言区域化与跨语言边界地区的关系。比利时明确划分4个语区,并按照这些语区实行地方行政管理,加大语区的自主行政权力,达到社会语言交际固定化的目的。这种政策基本上是可行的,但有些跨语区的边界市镇,属于多语言多种族杂居区,不能强迫使用一种语言,而要采取一些特殊政策,规定这些不操地区官方语言的居民,享有一种用他们的语言进行行政服务的权力,尽管这些便利条件是有限度的或过渡性的。如夫隆各市镇和布鲁塞尔外围的6个市镇, 这里讲法语的居民占多数,但都归到了荷兰语区。

(3)有关语言使用权利和反对语言歧视的法规。 比利时法规尊重个人和少数群体使用其语言的权利,反对语言歧视。宪法允许个人把语言歧视方面的案例向仲裁法庭上诉。

(4)有关语言能力的政策。 比利时多域化和区语化语言政策使得行政官员的语言能力问题突出起来。有关法规已作出具体规定,市政官员将会因具有其所当选地区的语言知识而获益。市长和市区社会辅助中心的领导若不懂当地语言将被调离。

3.组织机构。在比利时,从国家到社区除有一整套包括语言立法在内的立法机构和执行机构(即国家和社区议会及政府)外,还有专门研究语言政策法规的机构和专门监督实施语言法规并可以提出修改建议的机构。如1985年成立的法语事业委员会和1990年成立的法语立法监督委员会。《荷兰语联盟》等属于跨国机构。

(二)教育语言政策

教育语言政策是比利时语言政策中最敏感、最重要的一个部分。对此,历史上曾发生过激烈的争论和冲突。目前比利时已经形成了官方语言和地区官方语并举的教育语言政策。

1.实行母语为主的教学语言政策。

2.按社区分别使用不同的教学语言。瓦隆地区使用法语,佛兰德地区使用荷兰语,德语地区使用德语,布鲁塞尔地区使用法、荷两种语言进行教学。

3.双语教育政策。比利时规定瓦隆地区教育的第二语言必须是荷兰语,佛兰德地区教育的第二语言是法语,德语地区教育的第二语言必须是法语,布鲁塞尔地区则是法、荷双语教学。这一教学语言政策有利于民族的团结和国家的统一。

4.关于使用地方语言和方言土语的政策。比利时的教学用语一般都是标准法语、标准荷兰语和标准德语。但一些学校也可使用地方语言和方言土语进行教学。1982年,法语社区行政当局决定,允许在法语学校使用瓦隆语、皮卡德语和洛林语教学。

5.有关教育行政机构的政策。为了从组织上保证法、荷语言教育事业的均衡发展,比利时国民文化教育部一度分为法语和荷兰语两个分部进行管理,后来权力下放,由社区文化委员会管理。

(三)语言的标准化

比利时各级政府非常重视语言规划和语言的标准化。具体内容包括:

1.规范语言名称。过去比利时官方语言的名称较混乱,如法语又称瓦隆语;荷兰语又称佛拉芒语、低地德语等,甚至宪法也曾称之为佛拉芒语。1973年12月10日佛兰德地区委员会的法令规定,比利时官方语言名称为荷兰语,佛拉芒语不得用作官方名称。

2.规定并推广国家和社区的官方语言。尽管比利时的本土语言瓦隆语和佛拉芒语等均属官方语言,但都不是标准语。比利时的国家和社区法律规定,以法国的法语、荷兰的荷兰语和德国的德语为标准规范本国和社区的官方语言。实际上标准语的选择和规范很早就开始了。中世纪中叶,法语的书面语已在比利时少数有教养的阶层中使用。当时广泛使用的瓦隆语和皮卡德语则是法语的口语形式。19世纪,法语书面语和口语较广泛用于教育及部分行政机关。1844年比利时选定荷兰语作为佛拉芒语书面语的标准。1930年,佛拉芒精英开始把标准荷兰语作为口语来使用,这种做法在佛拉芒社区享有声望,已扩展到教育、政府和新闻媒体等系统。

比利时政府参照有关国家的语言法规来制订本国法规,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从1953年起,军事当局为规范军队语言,提高军队战斗力,在军队开展了不用地方语言和方言土语的活动,并与荷兰王国合作,提高本国荷兰语军事术语标准化的程度。(Aunger.1993:43)

社区委员会也先后出台并修改过很多法规。 佛拉芒社区于1972 年11月21日通过法令,确定了荷兰语的拼写法,从而提高了荷兰语的规范程度,为进一步扩大使用范围打下了基础。法语社区参照1975年法国的《语言使用法》,于1978年7月12日通过一项捍卫法语的法令。 主要内容是,官方文件中的外语(指英语)词汇一律要改用法语。并在一系列面向公众的条文中规定,只用法语,不得使用其他语言文字。这些社区的《语言法》对官方语言文字的使用范围、使用场合和使用对象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尽管地方语言和方言土语的使用人口仍占多数,由于国家和社区政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标准语,官方语言的使用范围不断扩大,使用人数逐步增多。

3.与相关国家语言之间的联盟。1980年比利时与荷兰签定《荷兰语联盟》,该项举措促进了佛拉芒语和荷兰语的进一步统一和规范,有利于荷兰语的跨国传播和发展。

四、佛拉芒语(荷兰语):从民间语言到官方语言

比利时的佛拉芒语之所以能够从一个弱小的地方语言上升为国家的官方语言,这是随着欧洲民主化进程的深入、佛拉芒民族意识的提高、“佛拉芒运动”的展开以及佛兰德地区政治、经济各方面的同步发展而逐步形成的;它是通过19世纪80年代和20世纪30、60、80年代修订宪法颁布语言法而确立的。该进程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佛兰德地区认可佛拉芒语为地区语言(1873年、1878年、1883年);第二阶段,王国政府确定佛拉芒语为官方语言(1898年)。

20世纪以前,尽管佛拉芒人口一直占多数,但由于他们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比较落后,他们使用的语言既不是官方语言,也不是佛兰德地区的地方通用语言,长期处于受排挤的地位,而人数少于佛拉芒人的瓦隆人讲的法语在全国则处于支配地位,佛兰德地区的精英和上层都操法语。社会上出现了一种说法:“法语用于客厅;佛语用于厨房。”这深刻地反映了法、佛两种语言的实际地位。

1830年比利时独立后,临时政府首次正式确定法语为比利时的官方语言,并于1830年11月16日做出规定:官方报刊杂志刊登法律条文一律用法语,不得使用佛拉芒语(荷语)和德语(Aunger,1993:40)。但如果不用佛、德双语翻译国家法令,那么操佛、德两种语言的人们如何能够有效地了解和遵守国家的法令呢?1831年9月19日, 比利时议会决定,每项法律条款要用佛拉芒(荷兰)语和德语翻译。但这仅仅是个法律宣传问题,并不说明佛拉芒语和德语的地位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法语还是唯一的官方语言。这种状况持续了近半个世纪。1873—1878年间的法律明确规定,允许在佛兰德地区的公共事务、法庭程序及中等教育中使用佛拉芒语(荷兰语)。1886年, 佛拉芒文(荷兰文)用于硬币上, 1888年用于纸币上,1891年用于邮票上,并逐渐同法文并列使用。其中有些是象征性的,但这表明了佛拉芒语已经从民间语言向地区官方语言和国家官方语言转变。

1898年,议会终于承认佛拉芒(荷兰)语的官方地位。这是经过激烈争论最终通过的。从此,一切法律均须用法、荷两种语言文字表决、批准、颁布和出版。有关官员应用法、荷两种语言宣誓。官方的《标准报》从1898年起用法、荷两种文字出版。1923年规定了把早期的法规、法令译成荷兰文。1967年,修订宪法, 承认荷兰文宪法的有效性。 从1878年承认佛拉芒语(荷兰语)的官方地位到确认它的有效性,经过了近百年的历程。如果说1878年是形式上的承认,那么1967年则是实际上的确认。

1935年之前,法语一直是众议院议会辩论的主要用语。1888年之前没有一个议员在议会用佛拉芒语(荷兰语)辩论。1899—1900年,只有2.6%的人在议会讲佛拉芒语(荷兰语)。但1939—1940年, 讲佛拉芒语(荷兰语)的人占到48.4%,1979—1980年占55.4%。1988年, 212名众议员中讲荷兰语的议员占了58.5%。现在议会讲法、荷两种官方语言的比例基本均等。

从1970年起,法律保证内阁成员均等使用法、荷两种语言文字。除首相外,两个语言集团的大臣名额必须均等。目前的18位大臣中讲法语的9位,讲荷兰语的也占9位。首相是讲荷兰语的。(Aunger, 1993 :42)

1933年,政府决定按语种来划分公务员,把讲法、荷两种语言的公务员分别注册。1963年,有关公务员职位按语种分类的法令条款正式出台。依照语言平等原则,规定处长或处长以上职位的比例:讲法语的人占40%;讲荷兰语的人占40%;讲法、荷双语的瓦隆人占10%;讲荷、法双语的佛拉芒人占10%。处级以下的公务员职位按每个语区部门工作的重要性来决定。但基本原则还是保持法、荷两种语言基本均衡。这种用语言来划分公务员职位、将语种与职位挂钩的政策,对双语地位的提高和双语的使用都产生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由于这一法规的影响,从1963年起,国民教育和文化部一分为二,分别处理法、荷两种语言和语区的事务。

有关法律条款出台之前,比利时很多部级机关讲荷兰语的人相对少于讲法语的人。1950年,中央政府只有42 %的高级官员讲荷兰语。 但1964年,操荷兰语的官员已占56%。(Aunger,1993:43)有些重要部门,如外交部,1951年讲荷兰语的人只占全部职员的15%。此后比例逐渐增长,1961年,升为28%;1974年,已升为50%;1980年则升到53%。

过去法庭用语主要是法语。第一部允许法庭使用佛拉芒语(荷兰语)的法律是1873年通过的。1935年,法律明确规定,公民的法庭用语必须是地区语言。也就是说,法语区(瓦隆地区)使用法语;佛兰德地区使用佛拉芒语(荷兰语);德语区使用德语,除非被告要求使用法语。而且规定法官必须精通地区语言。

1878年以前,法语在军队里占统治地位,讲法语的人指挥着军队。1964年,讲佛拉芒语(荷兰语)的人只占将军的3%,校官的16%, 低级军官的41%。随着议会、政府等部门里讲荷兰语人员的增多,1982年,将军中讲荷兰语的占49%,校官中占57%、低级军官中占60 %。 (Aunger,1993:43)讲荷兰语的佛拉芒军官的提升,提高了荷兰语的地位。

中等以上学校1883年以前的教学语言是法语。1930年以前没有一所大学用佛拉芒语(荷兰语)教学。1914年规定义务教育以母语作为教学语言。1932年7月14 日法律规定佛拉芒语(荷兰语)是佛兰德地区的教学语言,法语为瓦隆地区的教学语言。1930年,根特大学(Ghent )率先使用佛拉芒语(荷兰语)进行教学。1963年7月30 日新的教育法规定,小学五年级可以讲授第二语言,但这第二语言在荷兰语区为法语,法语区为荷兰语。德语区比较特殊,德语学校为法语,法语学校为德语。据统计,1986—1987教学年度,57.2%的比利时学生到荷兰语学校注册,42.3%的学生到法语学校注册,0.5 %的学生到德语学校注册。 (Aunger,1993:44)

语言地位变化较大的属首都布鲁塞尔地区,该地区19世纪以前是使用佛拉芒语(荷兰语)的单语区。由于法语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并且是当时比利时的唯一官方语言,导致布鲁塞尔使用荷兰语的人数逐渐减少,讲法语的人数则不断增多,曾一度成为法语占绝对优势的地区。后来随着佛拉芒运动的崛起,荷兰语在首都的使用逐渐恢复。现在,布鲁塞尔地区的94.9万人中,讲法语的占75%,讲荷兰语的占25%,该地区已成为拥有一定荷兰语人口的双语区。表3 1846-1985年操地区语言人数变化统计表

年代 荷兰语%法语%

德语%

计% 人口

184657.0 42.1 0.8

99.9 4337196

188053.5 45.3 1.2 100.0 5520009

191054.1 44.9 1.0 100.0 7423784

194755.1 43.9 1.0 100.0 8512195

198560.3 39.1 0.6 100.0 9858895

资料来源:Aunger,1993:38。

五、现存主要问题

(一)占优势的荷兰语与逐渐失去优势的法语之间的矛盾

比利时的语言冲突由来已久。通过立法等各种手段,解决并缓和了一些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矛盾和问题,但同时又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长期受到压制的荷兰语的法律地位得到确认和提高后,操荷兰语者在政府、议会各个部门中的职位已占相对多数,他们不断扩大自治的要求也成为现实,昔日处于劣势的荷兰语现已成为优势语言。讲荷兰语的人口及其出生率均高于法语人口,尤其是原来经济落后的荷兰语区现已赶上和超过了法语区。而昔日占支配地位的法语如今正在失去已往的优势,讲法语者在政府各个部门中占绝对多数的时代已一去不复返了。尤其是昔日工业最发达的法语区如今则沦为低于全国经济平均水平的落后地区。面对这种优劣大转换,法语集团不由得产生失落感。荷兰语集团要求得到更多的权利和优势,法语集团则希望保持昔日的权利和优势,两大语言集团的矛盾形式虽然不同以往,但离心倾向却在增加。双方均有人提出分离的主张。

(二)划分永久性语言地区与发展变化中的语言之间的矛盾

把社会交际按地区永久固定下来的政策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尽管比利时对这些地区执行了有限度的一些特殊政策,但一直未能充分解决,并常常引起新的争端。例如,夫隆地区的法语人口已经增长,但《语言法》仍将该地区划入佛拉芒(荷兰)语区的林堡省,而不划入布鲁塞尔双语区,从而给该地区的法语使用带来诸多不便。布鲁塞尔地区外围的6个市镇也是如此, 在那里使用法语或多或少受到限制,提供的便利条件也非常有限。如法语教育只限于小学,学生要继续学习法语就得到市区去读书。

(三)只强调社区文化,助长了离心主体的倾向

在比利时,各语言社区在制订语言政策时,为了各自的利益,只强调本社区文化,而不强调国家的文化(实际上这种文化尚未完全形成),尤其是法、荷两个语言集团各自为政,助长了离心主义的倾向。这种离心主义倾向不利于比利时的民族和睦、国家统一和国家文化的形成。由于长期强调各自文化的独立性,忽略了彼此之间的包容性,在瓦隆人和佛拉芒人之间形成了一道心理障碍。佛拉芒大学生和瓦隆大学生同在一所大学里学习,但彼此并不那么亲密、融洽。(Lorwin,1972 :410)

六、余论

比利时采取谈判、辩论、协商、妥协和立法等手段,制定了语言多元化的政策。按语言分布划分语言地区(社区),把社会交际固定化是语言多元化政策的核心。语言多元化并不是指某一地区和个人的多语化,而是指整个国家允许在不同地区发展和使用多种不同的语言文字。荷兰语和法语是国家的两种官方语言,佛拉芒语(即比利时的荷兰语)、法语和德语是地方性3种官方语言。除布鲁塞尔外,其他3个社区的官方语言都是单一语言。首都布鲁塞尔虽然属于双语区,实际上市区以法语为主,郊区以荷兰语为主。比利时实际上执行的是社区官方语言单一化或固定化、国家官方语言双语化的政策。

尽管比利时的语言政策还存在一些问题,彻底圆满解决这些问题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但经过多年的努力,已基本上形成了一套符合该国语言实际的语言多元化、社区化和固定化的政策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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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双语与区域单一语言:比利时官方语言政策研究_荷兰语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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