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惠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协定:一致或侵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协定论文,多边贸易论文,特惠论文,贸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特惠贸易协定(Preferential Trade Agreement)过去被更多地译为“自由贸易区协定”,但实际上其涵盖的内容比惯常理解的自由贸易区协定要宽泛得多。特惠贸易协定是少数成员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服务协定、关税同盟的总称,它与多边贸易协定的概念相对应。①
近二十年来,不仅是区域性成员之间有了更多此类安排,互补型贸易伙伴之间、经济发展阶段相似的国家之间以及出于政治结盟考虑的国家之间,都开始尝试并且也有效结成了许多特惠贸易协定。这与启动已过十年却至今无果的世界贸易组织(WTO)多哈回合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关于特惠贸易协定到底是多边贸易协定的威胁还是必要的补充,始终是一项有争议的问题。甚至特惠贸易协定到底是促进了全球范围的贸易自由化,还是造成了更大的沟壑和歧视性贸易,也一直困扰着学术界。
一、特惠贸易协定的现状、成因与趋势
20世纪90年代开始,特惠贸易协定(以下简称PTA)的数量迅猛增长。根据WTO的统计,向它通报的成员方缔结的特惠贸易协定已经从1992年的累计20件,增长到2012年1月15日年的累计511件。WTO所有成员,除了蒙古以外,都同时又是1项以上PTA的成员。以加拿大为例②,就同时谈判着14项PTA。发展中国家也成为这类协定的主要参加国。平均每个非洲国家都同时参加了4项不同的协定,而平均每个拉美国家则可能隶属于7项不同的协定。PTA呈现出成员重叠、数量增长迅猛、内容涵盖广等蓬勃发展的势头。
为什么有这么多的国家越来越主动地参加或谈判PTA呢?曾经有经济学家试图使用多米诺理论来解释一国可能出于对被排除在这一协定外的成本的考虑,而选择置身其中而不是其外③。后来更多的经济学解释集中于规模效应和经济的相似性对PTA的推动④。政治经济学的观点又有些不同,他们认为政府对外签署这些协定可能是为了对抗国内的改革阻力、国家安全、加固在多边谈判中的地位,或者为了应对其他协定②。最近的研究则更多地关注国内体制、政治集团和官僚利益以及国际冲击⑥。
在最新的经验性研究成果中,通过对1990年以后的历年PTA数据的实证研究,认为贸易转移的威胁是各国达成PTA的重要原因,另外,历史性或天然的贸易伙伴之间也容易达成PTA,还有,地理相近仍是重要促因。大多数PTA最初的目标就是自由化和一体化,所以有很多研究聚焦于其对成员国之间贸易的影响。但是,近几年也有研究更关注这样一种趋势:自由化的安排越来越朝向纳入更具体和更精确的规则。
还有一方面的研究则关注于哪些国家之间能更快地达成PTA。Baier和Bergstrand⑦在前人Krugman⑧和Frankel⑨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发现从经验(和理论)上显示。一项双边PTA的净收益取决于两个国家的经济规模和相似性、距离和相对要素禀赋。另一项研究⑩显示,PTA之间具有连锁效应,所以PTA的盛行正是这种唯恐被边缘化的现状的反映,其他国家参与或缔结PTA也会促使相邻的国家参加或缔结该PTA,类似多米诺效应。
目前,美国参加或签署的PTA有17项,对方国家包括澳大利亚、加拿大、智利、多米尼加、新加坡等多个贸易伙伴。但必须承认,美国的主要签约对象来自中东和北美,这是它重点发展的战略区域,有明显的政治考虑。美国也有普惠计划(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GSP)。对来自131个指定国家或关税区的4800多项产品给予特惠的免税准入。美式协定的另一重大特征是将更多的政治性问题纳入其中。包括环境、劳工、国家安全和知识产权保护等,美国正在全球推广这样的美式协定。
欧洲本身的PTA——欧盟大概是最成功的经历。同样,欧洲签署或参加的PTA数量与涵盖的国家范围超过美国。值得一提的是,欧洲参加的PTA中经常涉及技术标准的协定、知识产权的保护、竞争政策的合作、投资与资本流动的自由化、政府采购、保障措施和争端解决等内容,甚至政治、文化与安全合作等。显然,欧洲在PTA中推广这些非贸易问题,比在WTO项下要成功得多。
为了应对美国与欧洲在PTA上的扩张趋势(11),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选择南南协定。Jagdish Bhagwati教授的《贸易体系中的白蚁》(12)一书中,这样解释南南协定的原因:(1)因为担心与发达国家之间的竞争;(2)希望提高与发达国家对话的地位;(3)多边贸易谈判的核心仍然是欧洲与美国,发展中国家空间很小;(4)PTA十分流行;(5)相信PTA是多边谈判失败后的备选方案。在该书中,他表达了对PTA转移贸易、混淆原产地规则、扰乱多边谈判等副作用的担忧。
由于PTA是如此盛行,各PTA之间其实存在广泛的成员重叠,PTA与WTO之间也同样有成员重叠。这就意味着许多成员同时承担着不同协议下不同程度的开放义务,即它实际上向不同的伙伴国提供的贸易条件可能是不同的,这就违背了WTO所努力推进的非歧视原则,或者说公平贸易目标。但是,即使是WTO,也并不能将全世界所有国家纳入其中。为了加入WTO,新成员国可能要面临诸多双边谈判本身就有很大的歧视性。从这种意义上来说,认为PTA可能构成对WTO的威胁的许多观点,并不能完全为人信服。在多边论坛深陷泥沼的时候,更多的国家选择PTA,不一定代表了非此即彼的某种取舍。
综上,目前PTA的繁荣具有其一定历史必然性。从20世纪90年代以后,PTA的发展呈现出这样四个特点和趋势:(1)越来越多的国家,包括过去更依赖多边贸易自由化的国家。都开始将PTA做为他们国际策略的重要内容;对于非WTO成员的发展中国家和欠发达国家来说,PTA是优先的选择。(2)PTA的内容越来越复杂,除了涵括的内容广以外,其自由化的程度和建立的纪律的严厉度,有可能高于多边贸易协定。(3)随着一些发展中大国的贸易崛起,20世纪80年代以前盛行的区域性互惠协定,渐渐让位于跨区域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互惠协定,以及发展中国家区域性南南合作。(4)PTA还呈现出这样截然相反的趋势:一方面跨区域的PTA越来越多:另一方面PTA促成的区域性结盟和区域性对外贸易壁垒也十分明显。(13)
二、特惠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协定:共存、一致或冲突、侵蚀?
从历史经验来看,特惠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协定并不存在绝对此消彼长的关系。20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的第一波特惠贸易协定浪潮,是由欧洲一体化推动的,促成了1957年欧洲经济共同体的建立和1960年欧洲自由贸易协定的签订。而与此同时,关税贸易总协定也在关税的减让与成员的扩大上成效卓著,1960~ 1961年的狄龙回合,以及1964~ 1967年的肯尼迪回合都是非常成功的多边实践。
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的第二轮特惠贸易协定浪潮,则有欧洲、美国、亚洲与非洲都参加其中,协定的方式也非常多样,有双边、区域性和诸边等多种协定,有南北、北北、南南多种结盟类型。同期多边贸易协定也取得了非凡的成就,1986~1994年历时8年的乌拉圭回合曾濒临崩溃,但最终将多边贸易协定扩展至服务、知识产权、投资措施等多个领域。
21世纪初开始的第三波特惠贸易协定浪潮,有着比乌拉圭回合更大的野心,除了数量众多外,涵盖的范围也拓展至服务、资本流动、标准、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劳工与环境等与贸易相关的议题。相较之下,历时超过10年而未有明显突破的多哈回合却遭到更大的压力和更强的阻力。在这一轮谈判中,特惠贸易协定所呈现出的强劲势头,引起更多人的担心,认为其有可能挤压了多边协定的空间,或者转移了多边努力的兴趣。
PTA的广泛推行,引发的一个特别令人困惑的问题就是“原产地规则(Rule of Origin)”受到了干扰。原产地规则事关多项国内贸易管理措施,包括配额、关税、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政府采购、数据采集等。都必须通过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才能确定是否对之施加这些措施。在大多数国家原产地规则的最基本原则是所谓的“重大改变(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有两种方法衡量什么是“重大改变”:一是制造或加工过程中的“附加值(Value Added)”方法;二是“关税税目的改变(Changes in Tariff Classification)”。
GATT并未要求各个成员方必须采取同样的原产地规则。大多数国家都有两套规则:一般适用的原产地规则以及专门针对PTA对方国适用的特别原产地规则。原产地规则的滥用可能使得其本身成为一项贸易保护的工具,即对PTA成员和非成员歧视性适用不同的贸易措施。尽管乌拉圭回合中专门针对原产地规则的混乱情形签订了“原产地规则协定”,但该协定要求的“透明、无扭曲效果、无歧视实施、基于积极标准”的原产地规则适用条件,仅是针对多边适用的原产地规则,而不是PTA适用的原产地规则。于是,PTA中原产地规则的特别标准,仍然游离在WTO的管辖范围之外。
原产地规则的混乱对发展中国家尤其不利。许多穷困的小国家只有能力进行一些简单的组装工作,而这样的组装工作可能被排除在原产地规则的认定范围外,那么他们依据PTA,特别是普惠制本来应当享有的优惠就可能无法享受到。发达国家拥有很大任意性并且更加复杂化的原产地规则,将使得PlA的许多安排歧视性更大。
2003年发布的“原产地规则:一张世界地图”的报告,描绘了全世界各国使用的原产地规则的类型、效果和相对复杂度,特别提出PTA项下的原产地规则更加复杂、严格,应当首先得到规范和协调,才真正有助于全世界范围内原产地规则的一致性。(14)必须承认,由于PTA与WTO的共同作用,其成员之间存在多重交叉,使得这个世界的贸易自由化版图相当复杂。Panagariya曾提出,具有差别化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的PTA的盛行,将导致一个杂乱的和不透明的贸易体系,就好像一碗扭曲结团的意大利面一样。(15)
PTA的经济影响仍然要视其结构、成员方、自由化程度而定,特别是一些敏感部门的开放往往比一项宽泛的PTA影响要大得多。即使有关PTA的研究已经进行了十多年,但仍然是对整体趋势的一些经验性分析,对于单项PTA的影响测量仍然难度很大。欧盟被认为是最成功的PTA,但是也有经验性和实证性分析证明它对第三国企业实际上抬高了壁垒(16)。即使学者们一再诟病PTA的效率、意义和公平性,PTA仍然是目前各国出于经济或非经济考虑而做出的重要选择。
尽管WTO允许PTA的发展(GATT第24条和GATS第5条),只要求各成员及时备案,但是PTA的盛行越来越引起WTO的关注和担忧。在多哈第四次部长会议上,WTO成员认可PTA在推进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发展方面可以扮演重要的角色,但是强调有必要协调多边与区域性进程。在此基础上,部长们同意展开一项谈判,讨论如何进一步厘清和完善现有的WTO相关规则,同时理顺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的职能。对PTA加强控制,并使得PTA盛行可能造成的风险降到最低。
之后多哈回合有关PTA的谈判集中于两条线:一是关于透明度问题,即对备案程度加以细化,并扩大秘书长在详述一项备案PTA上的权限;二是关于系统性问题,主要针对WTO对PTA进行有效控制的规则,特别是在一些敏感领域,这一条线的谈判进展相当缓慢。多哈回合整体陷入僵局,使得PTA问题的谈判在这一轮中恐怕最多能在第一条线上取得成果。值得关注的是,如果此轮多哈回合完全失败,可能意味着多边自由化在近几年完全停滞。在这种情况下如果PTA大行其道,那么若干年后后者可能完全盖过前者。
显然,WTO非常希望能将PTA控制到与多边基本原则保持一致,但却是有难度的。目前WTO对于PTA的监控是很有限的,人们也担心各成员花费在PTA上的人力物力和时间都将使得WTO的多边努力受到忽视或怠慢。另一方面,从欧美的例子也可以发现,由于单个国家参加的PTA数量多、范围广、程度不一,并且存在很多交叉重叠。它们共同的趋势是日益规则化以便于各国进行管理和执行。与WTO相同的是,农产品以及其他敏感商品和服务贸易的开放都是PTA也同样难以取得突破的命题。
三、一项例证:普惠制反映的PTA与WTO的关系
1964年召开的第一次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特别考虑了对发展中国家出口货物的优惠待遇:1968年它推荐了普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倡导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给予自动的关税优惠待遇。考虑到这样的普惠制与GATT的最惠国待遇是相违背的,联合国贸发会议也提出在GATT下应当对普惠制给予豁免。1971年GATT各成员同意通过一项“授权条款(Enabling Clause)”,授权发展中国家可以享有自动适用的特别优惠并且无须承担互惠义务的待遇。该条款最初有效期是10年,1979年其被修改为无限期适用。
欧共体在1971年率先对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国家(17)实施了一项普惠制,最初的普惠制的特征是配额和关税约束。1995年开始,欧共体不再使用配额,而代之以区分不同产品的关税优惠。美国在其大量的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的PTA中也有包含普惠制。因为是单向给予的,所以普惠制严格限制名单,各发达国家有权自列名单并且要求达到一定贸易能力的发展中国家从这些名单中毕业。
普惠制是应发展中国家要求创设的,但又将主动权完全交由发达国家。各受惠国从普惠制受益也差别很大。最早接受欧盟普惠制待遇的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国家,在最初的几年里在欧盟市场份额曾一度达到6.7%(1976年),但是随着普惠制的扩大,该份额降到1998年的3%,而且其出口产品单一,多为初级产品,有10种产品占到其出口的60%。欧盟的普惠制也是有限制的,棉花、糖等许多敏感产品被排除在外。因此,欧盟和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国家曾为普惠制的修改和具体适用,长有争论。这些国家也拒绝签署欧盟要求的经济合作伙伴协议,因为其中对他们的国内政策改革都有要求。Whalley指出,普惠制对那些受惠国的经济表现帮助不大,而那些成长很快的经济体,包括韩国、中国台湾、土耳其等,又几乎没有证据显示普惠制对其优秀的经济表现有很大的作用(18)。
普惠制自身最大的问题,可能还存在以下几点:(1)妨碍了受惠国降低关税(19);(2)产品选择性;(3)对受惠国的歧视性适用;(4)附加条件。
1971年的GATT“授权条款”中明确规定,普惠制必须是“非歧视的”、“非互惠的”和“自动的”。“非歧视的”意味着它不能在发展中国家之间造成歧视性适用,除非是对最不发达国家的优惠。“非互惠的”意味着它是单向给予的,发达国家不得要求受惠国给予对等优惠。“自动的”则意味着它不应当成为与受惠国某项合同性安排的一部分。
由于“授权条款”被认为更多是“允许”,而不是“强制”,所以发达国家在具体实施普惠制实际上都与授权条款的要求不相一致。他们经常选择一些敏感产品,将之排除在普惠制外,在普惠制内优惠的程度也依产品的敏感度而有所差别。他们将一些国家纳入受惠国名单,又可能要求部分受惠国从某种产品上“毕业”。这都不可避免地造成歧视,而且使得受惠国的出口依赖性提高,发展中国家本来有比较优势的产品生产可能因为无普惠待遇被放弃了。这实际上造成对贸易的扭曲。
与最初的援助发展中国家贸易的目标有了很大区别,欧美近些年来的普惠制中都纳入了更多的非贸易考虑。以欧盟为例,现有的普惠制可分为五种:普适安排、保护劳工权利的特别促进性安排(Special Incentives Arrangement)、保护环境的特别促进性安排、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别安排以及打击非法药品生产与贸易的特别安排。显然,近些年欧美普惠制中加入了许多条件和非贸易目标(20),实质上是与GATT“授权条款”相违背的。
综上,普惠制作为一项看起来非常理想化的制度,早已经偏离了最初的设定,与GATT的“授权条款”存在很大的不一致。这也能反映目前PTA实践中可能违背多边贸易协定的普遍问题。单向的对发展中国家特别优惠的普惠制,应当是WTO互惠体制的很好补充,但实际上却成为发达国家达到非贸易目的的重要工具。而WTO对这种明显有偏差效果的得到“授权”的普惠安排,却是无作为的。
四、解决建议与评价
WTO发布的《2011年世界贸易报告》以“WTO与特惠贸易协定:从共存到一致”为题,详细阐述了PTA对世界贸易的影响、新的趋势特征,以及WTO可能采取的对策。显然,PTA已经成为WTO不能忽视的现象,过去讨论PTA是否开放贸易还是加诸了壁垒,它是否会引致多边的开放,它是否会造成歧视和不公平贸易,它是否会提高交易成本;对于WTO来说,现在的问题则是:有什么途径可以将PTA控制在更符合多边体系的范畴内?
目前,关于WTO如何控制或影响PTA的对策建议,主要集中为以下三种:(1)修改关贸总协定第24条、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和“授权条款”,使之更具有强制性,而削弱其“授权性”特征。对PTA加诸非歧视的严格限定条件。这被称为“硬法途径”;(2)对PTA的备案程序进行改革,使之能达到更透明、更具体和帮助更好理解的目标。这被称为“软法途径”;(3)加快多边自由化进程,以增强成员对WTO的信心;(4)将目前PTA越来越多涵括的与贸易有关的其他议题也纳入多边谈判,以减弱PTA的吸引力。(21)
这些建议来自不同角度,有担心PTA使多边谈判结果毫无意义者,有不太确定得失而持谨慎评价者,也有借机希望能将更多的劳工、环境、知识产权保护等议题塞入多边谈判者。值得注意的是,PTA已经成为一些成员敦促WTO承诺机制做进一步变通的重要工具。因为WTO所奉行的“单一承诺(Single Undertaking)”不能高效率地完成谈判,在这一轮多哈回合中这一缺陷体现更明显。一些成员提出,与其让无关紧要的各色人等都参与谈判,不如学学PTA由少部分关键国家进行关键议题的谈判,即所谓的“重要多数一致(Critical Mass Consensus)”。
不可否认,区域主义仍然是多边谈判中的阴影。20世纪40年代,即使对美国而言也缺乏一个可靠的区域性选择。在冷战对峙的年代,美国政府除了寻求贸易中的得益外,也竭力重新建立西欧、日本以及其他被认为是受到共产主义威胁的薄弱环节的贸易和经济制度,那时GATT是比区域性协定更有效的选择。今天,不仅是欧洲,亚洲、拉美、非洲、太平洋、加勒比地区都形成了一定的区域性力量。不仅是区域,经济水平相当或者发展阶段相同的国家都能寻找到共同的利益点。这使得WTO的谈判力量图比过去要复杂得多。
尽管WTO有相应的条款涉及PTA的备案与分析,以保证其透明度,但实际上WTO无权在PTA的谈判和签署过程中加诸任何干预和影响。在本轮多哈回合中,有一项谈判主题就是“明晰和完善现有的适用于区域贸易协定的WTO条款”。这项谈判围绕着两方面展开:一是讨论与PTA透明度有关的程序问题;二是希望能确认一些体制性和法律性的实质主题能纳入多边谈判。前者的谈判是富有成果的(22);后者的谈判则仍然主要是针对GATT第24条的进一步明晰,但却未达成任何协议。
另外,GATT/WTO体系中其他一些制度性问题也有待明确。包括对PTA中的原产地规则,应当加以约束;也应当补充规定PTA中如何处理农产品关税配额问题,PTA成员是否可以相互豁免适用按WTO要求必须非歧视实施的保障措施;另外,考虑到普惠制的新近变化,是否有必要将特殊与差别待遇拓展至“授权条款”之外。
与有关强化WTO中与PTA相关条款的谈判的艰难相佐证的是,WTO成员也不太愿意使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来明晰例如GATT24条等存在的措辞问题。即使从理论上来说,PTA的签署必然使得非成员国的贸易利益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但从未有第三方成员对某项PTA提出质疑。鉴于目前几乎所有WTO成员(除蒙古以外)都同时是一项以上PTA的成员,因为PTA而诉诸WTO的动力也更小。
与PTA的繁荣相比,WTO的多哈回合显得更加迟缓、困难和有一点冷清。基于这样的弱势,更多的成员敦促多哈回合谈判尽快达成一些成果,而不要再拘泥于单一承诺(23)。但是,相反也仍然有许多评论家强烈支持“单一承诺”,重点强调一致同意(Consensus)对所有成员的公平性以及最终会促成理性讨论(Reasoned Argument)(24)。“单一承诺”一直被当做是一种理想,代表着对“每一个体组成的群体意志”的尊重。所有成员,无论其数目如何巨大,都被认为认同该组织作为长期存在的多边体系的价值。
综上,除了在PTA备案程序和对PTA的研究分析问题(即软法途径)上,WTO成员基本同意可以进行细节性改进外,目前WTO其他试图对PTA进行一定制约的努力都没有任何进展。WTO与PTA并存仍然是未来的主要趋势,但希望PTA能与之保持一致则看来只能是形式上的一致,PTA已经在许多方面超越WTO。并且,PTA是一项仅限于PTA成员之间的特殊安排,所以其本身都必然违反WTO的非歧视原则。可以期许的是,PTA的重叠、交叉和多头并进的形势,也必然推动全球贸易走向更开放。相对于WTO,PTA可能是一种更务实的选择,但没有一个国家因此宣称可以放弃WTO。PTA与WTO的关系,仍然是错综复杂的,但绝不代表着必然的相互阻碍和非此即彼的选择。
注释:
①在过去一些文献中,也会将“特惠贸易协定”与“特惠安排(Preferential Arrangement)”通用,指的是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优惠。但是近十几年,特惠贸易协定一词被用于更大的范围,以涵盖超出“区域贸易协定”的非地缘性的少数几个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贸易自由化安排。
②"Harper Government Advances Pro-trade Plan to Open New Markets in 2012"查自加拿大外交与国际贸易网站,http://www.international.gc.ca/media_commerce/comm/news-communiques/2012/12/27a.aspx?lang=eng&view=d,2013-1-4。
③Baldwin Richard 1993."A Domino Theory of Regionalism",NBER Working Paper No.4465.
④Baier Scott and Jeffrey Bergstrand 2004."On the Economic Determinats of Free Trade Agreements",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64(1):29-63.
⑤Ravenhill John 2008."Regionalism",in John Ravenhill(ed.),Global Political Economy,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72-210.
⑥Elsig Manfred and Cedric Dupont 2011."European Union Meets South Korea:Bureaucratic Interests,Exporter Discrimination and the Negotiations of Trade Agreements",Paper presented at the EUSA Biennial Conference,Boston.
⑦Baier Scott and Jeffrey Bergstrand 2004."On the Economic Determinats of Free Trade Agreements",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64(1):29-63.
⑧Krugman,Paul R.1991,Is Bilateralism Bad? in Helpman,Elhanan and Assaf Razin,A.(eds.),International Trade and Trade Policy:118-140.
⑨Frankel,Jerey A.1997,Regional Trading Blocs,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s,Washington,DC.
⑩Peter Egger and Mario Larch 2008,Interdependent Preferential Trade Agreement Memberships:An Empirical Analysis,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76(2):384-399.
(11)WTO Trade Policy Review Body,Trade Policy Review:Report by the Secretariat European Communities,WT/TPRS/S/177(Jan.22,2007).
(12)Jagdish Bhagwati.2008,Termites in the Trading System,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3)Jo-Ann Crawford and Roberto V.Fiorentino 2005,The Changing Landscape of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Discussion Papers No.8,WTO Secretariat.
(14)Estevadeordal Antoni,and Kati Suominen 2003,"Rules of Origin:A World Map",Paper Prepared for the Seminar of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 and WTO,November 14.
(15)Panagariya,A.2000,"Preferential Trade Liberalization:The Traditional Theory and New Developments",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ⅩⅩⅩⅧ(June):287-331.
(16)Mayer,T.and Zignago,S.2005,"Market Access in Global and Regional Trade",Paris,CEPII Research Center,CEPII Working Paper.
(17)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国家共有78个国家,基本上是欧盟国家的前殖民地,其中40个是最不发达国家。
(18)Whalley,John,1990,"Non-discriminatory Discrimination: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 under the GATT for Developing Countries",Economic Journal 100(403),December:1319.
(19)比如,由于接受美国的普惠制,智利的关税下调进程到20世纪80年代下半期都是停滞的。但是,1988年,美国因其人权和劳工保护方面的缺失而取消其受惠国地位,智利财务部长立马宣布智利的平均关税水平从20%降到15%。他公开表示这是为了补偿出口商在美国市场的竞争力的损失,而降低其进口成本。
(20)例如,1992年4月,美国宣布终止印度在出口化学药品上的普惠待遇,相当于6000万美元的出口利益,理由是印度未能有效保护知识产权。
(21)WTO,2011 World Trade Report,English Version pp.189-191.
(22)有关透明度的改进,包括在备案程序上要求WTO的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可以“考虑”,而不是“审查”或“评价”通报上来的PTA,这也反映了各成员并不希望新的PTA备案机制“武装牙齿”,即仍只是个软法(WT/T/L/671)。
(23)单一承诺要求:本轮回合的所有方面将同时进行(Proceed Simultaneously),除非全部达成协议否则将一事无成(与乌拉圭回合规则相同),而且必须是所有成员都接受,谈判结果才真正的生效。
(24)Loren A.King,"Deliberation,Legitimacy and Multilateral Democracy",Governance,Vol.16,No.1.2003,pp.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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