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为”思想的学派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派性论文,思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22X(2001)01-0020-09
韩愈在其《原道》一文中,提出了“仁与义为定名,道与德为虚位”的命题,意谓“仁”与“义”含义明确,有其确定的内容,为儒家所专用;而“道”与“德”虽是儒、释、道三家共同使用的概念,但对于“道”与“德”却有不同的理解,在同一概念内可以填充不同的内容,具有明显的学派性。中国古代哲学的“无为”概念,如同“道”与“德”一样,也是一个“虚位”而非“定名”。“无为”概念虽为道家创始人老子最早提出,且是道家使用频率最高的核心观念,但是它的“知识产权”并非为道家所专有。从先秦至汉初,除了道家使用这一哲学范畴外,儒家、法家和黄老学派站在各自的学术立场上也都讲“无为”,只是对“无为”的诠释有所不同,呈现出丰富多采的社会内涵,是先秦“百家争鸣”的重要焦点之一。
一、道家的“无为”思想
“无为”这一哲学范畴,在老、庄的哲学思想体系中,最基本的含义就是“道法自然”,即老子所谓“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第25章,以下引该书时只注章次)。“无为即自然”这一观念像一条主线,贯穿于道家的宇宙论、修养论、政治论和境界论中,因此我们可以把道家哲学称之为“自然哲学”。
从宇宙论而言,老子将“道”视为宇宙之本。而道之本性则是“常无为而无不为”(第37章),即“道”对于宇宙万物是“侍之而生而不辞,功成而不有,衣养万物而不为主”(第34章)。就道生成万物、成就万物和衣养万物而言,道是“无不为”的;就道对于万物“不辞”、“不有”、“不为主”而言,道又是“无为”的。从本质上说,这是“无为”与“无不为”的有机统一。庄子亦认为“万物职职,皆从无为殖”;“天无为以之清,地无为以之宁,故两无为相合,万物皆化”《庄子·至乐篇》)。天地万物的生成与存在,皆是“无为也而无不为”的。
如果将“道”从形而上层面下落到形而下层面,道家必然会作出“上德无为而无以为”(第38章)的结论,即要求“守道”的上德之人,按照人的“无知无欲”的自然本性,“法天贵真”,做到“不以心捐道,不以人助天”(《庄子·大宗师篇》)。老、庄所谓“无为”是一种人生的价值取向,它既是一种工具价值,又是一种目标价值。从人格理想而言,老子将他的理想人格比喻为“合德之厚”的“赤子”(或“婴儿”),而庄子则把它叫做“真人”、“至人”、“神人”、“德人”、“天人”、“全人”、“大人”或“圣人”(其中“真人”和“至人”最具代表性)。这些理想人格的最本质的特征是“无名”(即不以追求仁义道德之名和权位作为人生旨趣)、“无功”(即不以追求功名利禄为人生的价值取向)、“无己”(即要求至人从肉体和精神两方面彻底忘记自己——“忘己”、“丧我”)。只有“无己”,才能“无功”、“无名”,因为人们所以追求功名、权势和金钱都是以“己”为前提的。只有真正按照庄子提出的“坐忘”、“心斋”这一“淡而无为”的养神之道进行修养,才能逐步达到“无名”、“无功”、“无己”的“逍遥游”的人生理想境界。从理想人格的设计及其具体实现途径和方法,都是贯穿“无为”这一价值取向的。
从治国理民而言,老子反对“有为而治”,主张“无为而治”。在老子看来,圣人之治是“为无为,则无不治”(第3章),“圣人无为故无败,无执故无失”(第64章),圣人“无为而无不为,取天下常以无事;及其有事,不足以取天下”(第48章)。在这里老子把“无为”看作圣人“取天下”和“治天下”的手段。首先,老子反对儒家推行“以德治国”,指出:“大道废,有仁义;智慧出,有大伪;六亲不和,有孝子;国家混乱,有忠臣。”(第18章)“夫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第38章)。庄子亦指出:“屈折礼乐以匡天下之形,悬其仁义以慰天下之心”(《庄子·马蹄》),仁义礼乐不只是乱人心,亦乱天下。其次,反对“以智治国”。老子认为,“古之善为道者,非以明民,将以愚之”,“民之难治,以其智多。故以智治国,国之贼;不以智治国,国之福”(第65章)。庄子亦反对“尚贤”,认为“举贤则民相轧,任知则民相盗”(《庄子·庚桑楚》)。再次,反对法家的“以法治国”。老子认为,“法令滋彰,盗贼多有”(第57章)。最后,道家也反对兵家的“以力治国”,反对暴力战争。老子认为,“兵者不祥之器,非君子之器”(第31章),故主张“以道佐人主,不以兵强天下”(第30章)。在老庄看来,人世间的一切罪恶皆源于“有为而治”,只有推行“无为而治”,“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第2章),才能达到“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为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第57章)的理想社会。老子的理想社会是“小国寡民”,庄子的理想社会是“至德之世”。不管是老子的“小国寡民”,还是庄子的“至德之世”,都是道家“无为而治”这一价值观念在社会理想上的表现和归宿。
“无为”即是治国之道,也是处世之方。老子依据“无为”原则,在处世方式上,提出了“身重于物”、“守柔处弱”、“知雄守雌”、“不争之德”、“功遂自退”、“不敢为天下先”、“不自见”、“不处是”、“不自我”、“不自矜”、“知足不辱、知止不殆”、“宠辱不惊”、“上德若谷”、“报德以怨”等命题。庄子进一步提出了“形若槁骸,心若死灰”的“无情”之说,在充斥矛盾的人世间,主张“以无厚入有间”,在生死面前主张人应“安时而处顺”。这些处世哲学虽含有某些消极因素,但也蕴含着人生智慧,对于化解人间紧张关系,营造和谐环境,寻求心理平衡和宁静,保持社会稳定和身体健康,都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道家不仅在哲学上提出了“无为”这一概念,而且从本体论、修养论、政治论和境界论诸方面揭示了“无为”概念的社会内涵,在中国哲学史上,有着不可磨灭的历史功绩。但是,道家的“无为”之说也有其致命的理论弱点,即荀子所云“蔽于天而不知人”(《荀子·解蔽》)。在“天”(自然)与“人”(人为)的关系上,道家只看到了“人法自然”的因循一面,而看不到人对自然和社会改造的“有为”一面,具有一定的片面性。
二、儒家的“无为”思想
道家讲“无为”,儒家也讲无为。在天道观上,儒家按照“天人之分”的思维模式,主张“天道无为,人道有为”。荀子指出:“不为而成,不求而得,夫是之谓天职。如是者,虽深其人不加虑焉,虽大不加能焉,虽精不加察焉,夫是之谓不与天争职。天有其时,地有其财,人有其治,夫是之谓能参(参与)。舍其所以参而愿其所参,则惑矣。”(《荀子·天论》)儒家肯定人的主观能动性,这就从理论上纠正了道家的“蔽于天而不知人”的片面性,辩证地说明了天道与人道的关系。将这一思想运用于治国,就有了儒家所谓“尚贤推德天下治”(《荀子·成相》)的无为之说。这个“无为”,并非“无所事事”的懒汉哲学,而是先“有为”而后“无为”,是“有为”与“无为”的统一。唐代诗人白居易对儒家“无为”思想曾作过一个精辟的分析。他指出:儒者“始则懋于修己,劳于求贤,明察其刑,明慎其赏,外序百揆,内勤万枢,昃食宵衣,念其不息之道。夫如是,岂非大有为者乎?终则安于恭己,逸于得贤,明刑至于无刑,明赏至于无赏,百职不戒而举,万事不劳而成,端拱凝旒,立于无过之地。夫如是,岂非真有为者乎?故臣以为无为者,非无所为也,必先有为而后至于无为也”(《白居易集》卷47《才识兼茂明于体用科策一道》)。从白居易的精彩论述中,对于儒家的“无为”思想可作出三点结论:(一)儒家的“无为”思想不同于道家,所谓“必先有为而后至于无为”,是强调在“有为”基础上达到“无为”的境界,这与老庄只讲“法自然”而不讲“人为”的片面性,在理论上是有原则区别的。(二)儒家讲的“无为”,是由“懋于修己”到“安于恭己”、从“劳于求贤”到“佚于得贤”的过程。也就是说,儒者只有力持“不息之道”,先在“懋于修己,劳于求贤”上大有作为,才能最终达到“安于恭己,佚于得贤”、“百职不戒而举,万事不劳而成,端拱冕旒,立于无过之地”这一“无为”境界。(三)从本质上看,儒家的“无为”建立在“修己”与“求贤”的基础之上,强调内在重于外在,身教重于言教,属于中国传统中柔性管理的范畴,完全不同于法家“因势依法”的外在的刚性管理。
在价值取向上,儒家对哪些“有为”与哪些“无为”是有明确选择的。儒家并不一般地反对“刑罚号令”和“簿书之类”,但是在“德”与“刑”的关系上,主张德本刑末(德主刑辅),强调“以德先之”。孔子说:“无为而治者,其舜也与?夫何为哉?恭己正南面而已矣。”(《论语·卫灵公》)所谓“无为”,只是“圣人行德于上,而民自归之,非有心欲民之服也”(《朱子语类》卷23《论语五·为政上》)。如何才能达到“但为德而民自归之”的“无为”境界呢?依靠的主要的社会运行机制是由“正己”而“正人”,由上行而下效,即“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上好义,则民莫敢不服;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夫如是,则四方之民襁负其子而至矣”(《论语·子路》)。
在管理体制上,儒家认为实施“无为而治”,还需要解决谁该“有为”、谁该“无为”的问题。儒家的基本态度是:在求贤上,君主要有所为,突出一个“劳”字;一旦“得贤”,即要放权、授权,让贤者有所作为,突出了一个“佚”字。只有把“劳于求贤”与“佚于得贤”结合起来,才能由“有为”而达到“无为”的理想境界。孔子认为:“舜有臣五人而天下治。”(《论语·泰伯》)荀子在论及尧、舜“垂拱无为而天下治”时也指出:“主道知(主)人,臣道知(主)事。故舜之治天下,不以事诏而万物成。”这就是“君要臣详”的“君人南面之术”(《荀子·大略》)。汉代《新序》作者亦认为,由于“王者劳于求人,佚于得贤”,故能做到“垂衣裳恭己无为而天下治”(《杂事四》)。根据上述分析,儒家虽讲“无为”,但它以“尚贤崇德”为基本内容,与老庄“道法自然”的“无为”思想不同。只有走儒道结合之路,将老庄的“无为”论儒家化,才能形成以儒融道的儒家的无为论。
三、法家的“无为”思想
韩非综合前期法家慎到、申不害和商鞅的思想,成为先秦法家学派的集大成者。他基于慎到只“重势”、申不害只“重术”和商鞅只“重法”的局限性,大力提倡“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理论。司马迁在《老庄申韩列传》中,认为韩非“喜刑名法术之学,而归其本于黄老”;“引绳墨,切事情,明是非”,“皆原于道德之意”。这说明韩非的法治思想体系同道家的“道德之意”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在《解老》、《喻老》、《扬权》诸篇中,韩非批判地吸取了道家的天道自然思想。他说:“夫道者,弘大而无形;德者,核理而普至。至于群生,斟酌用之,万物皆盛,而不与其宁。”(《韩非子·扬权》,以下引该书时只注篇名)意谓道是宇宙万物之本,故“弘大而无形”;“德”为万事万物的内在性质,是“道”的体现。宇宙群生皆恃“道”而生,而“道”却无意去干预它们的生成。这同老子说的“恃之而生而不辞、功成而不有、衣养万物而不为主”的思想是完全一致的。正因为“天道自然”,故人只能“随自然”,而不能将自己的主观意志强加于自然。他论证说:“冬耕之稼,后稷不解羡也;丰年大禾,臧获不能恶也。以一人之力,则后稷不足;随自然,则臧获有余。故曰:‘恃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也。’”(《喻老》)在天道面前,人固然不敢为而随自然,但是,韩非子不同于老、庄,认为人在自然面前,有“无为”的一面,也有“人为”的一面,把“无为”与“有为”巧妙地结合起来,从而克服了老、庄“无为”思想中的消极因素。他论证说:“夫必恃自直之箭,百世无矢;恃自圆之木,千世无轮矣。自直之箭,自圆之木,百世无有一,然而世皆乘车射箭者何也?檃括之道用也”,“故有术之君,不随适然之善,而行必然之道”(《显学》)。认为人对于天道自然不只是“随适然之善”,更要认识自然,掌握天时、地利,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就可以创造财富,增加收入。“举事慎阴阳之和,种树节四时之适,无早晚之失,寒温之灾,则入多;不以小攻妨大务,不以私欲害人事,丈夫尽于耕农,妇人利于织纫,则入多;务于畜养之理,察于土地之宜,六畜遂,五谷殖,则入多;明于权计,审于地形,舟车机械之利,用力少致功大,则入多;利商市关梁之利,能以所有致所无,客商归之,则货留之,俭于财用,节于衣食,宫室器械,周于资用,不事玩好,则入多。入多,皆人为也”(《难二》)。韩非这种重“人为”的积极进取精神,是对老、庄“无为”之说的修正和发展。从哲学理论上看,韩非虽然讲“无为”,但他并不排斥“人为”的作用,在人为与自然的关系上,主张“动则顺乎道”,亦即“缘道理以从事者,无不能成”(《解老》)。这是一个辩证法的命题,具有深遂的哲学智慧。
韩非虽和儒家一样都肯定“人为”的主观能动作用,但是在“人为”上,他却极力排斥儒家的“以德治国”思想,认为仁义德治之名虽美,实则如“尘饭余羹可以戏而不可食也”(《外储说左上·说二》)。他大力提倡“法、术、势”相结合的“君人南面之术”。这是在治国上的两种不同的“人为”方式。韩非站在法家的原则立场上,以“法、术、势”相结合的观点来诠释“无为”概念,将“无为”法家化,提出了“明君无为于上,群臣竦惧乎下”(《主道》)的命题,使老、庄“无为而治”的抽象政治原则落到实处,使“无为”与“有为”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完成了由道家的“无为”向道、法结合的创造性转换。法家依据“道不同于万物”的宇宙观和“君不同于群臣”的政治论,作出了“君臣不同道”(《扬权》)的结论,申不害曾指出:“明君如身,臣如手;君若号,臣若响;君设其本,臣操其末;君治其要,臣行其详;君操其柄,臣事其常。”由此,他提出了“君知其道也,臣知其事也”的命题。他说:“鼓不与五音,而为五音主;有道者不为五官之事,而为治主。君知其道也,臣知其事也。十言十当,百为百当,人臣之事也,非君人之道也。”(《群书治要》卷36《申子·大体》)慎到也说,明君治国切不可因一人之力而躬亲民事,必因群臣之力而为之,主张“臣事事而君无事,君逸乐而臣任劳”(《慎子·民杂》)。韩非则在“君臣不同道”思想的指导下,明确提出了“圣人治吏不治民”的命题。在他看来,君主“力不敌众,智不尽物”,如果自恃聪明,与群臣争夺职权、同其职事,则必将劳而少功。故“中君尽人之力,上君尽人之智”,“与其用一人,不如用一国”。这样,才能“使智者尽其虑”、“贤者敕其材”(《主道》),“使鸡司夜,令狸(猫)执鼠,皆用其能”(《扬权》),才能“事成,则君收其功;规败,则臣任其罪”(《八经·主道》),从而达到“明君无为于上,群臣竦(肃敬)惧乎下”的“无为”境界。同时,韩非还认为,“吏为民纲”,纲举目张。他形象地论证说:“善张网者,引其纲。若一一摄万目而后得,则是劳而难;引其纲,而鱼已囊矣。故吏者,民之本,纲也。故圣人治吏不治民。”(《外储说右下》)
在韩非看来,君欲治吏,就必须具备驭臣之术。驭臣之术不同于治民之法,“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难三》)。韩非认为,御臣之术,是以“君臣之利异”为前提的。他说:“君臣之利异,故人臣莫忠。故臣利立而主利灭。是以奸臣者,召敌兵以内除,举外事以眩立,苟成其私利,不顾国患。”(《内储说下》)正因为“君臣之利异”,故君主必须有辨奸、察奸的自神之术,以防“篡臣”、“佞臣”和“奸臣”的篡夺活动。什么是君主的“自神之术”呢?申不害指出:“善为人主者,倚于愚,主于不盈,设于不教,藏于无事,窜端匿迹,示天下无为。是以近者亲之,远者怀之。”(《申子·大体》)韩非进一步发挥申不害的思想,认为君主的自神之术,即是“君无见其所欲”、“君无见其意”、“去好去恶”、“去其智,绝其能”的无为之术。韩非依据“虚静无为,道之情”的本体论思想,认为“体道”之君“所以贵无为、无思、为虚者,谓其意无所制也”(《解老》)。只有君主真正做到“虚静无为”,才能保证君主不为奸臣所制,臣下亦不会生诈伪之心,法行而国治。他形象地将君主的“虚静无为”比作猎鸟者的隐蔽所,指出:“鸟以数十目视人,人以二目视鸟,奈何不谨廪也?……‘夫虚静无为而无见也。’此可以为此廪乎!”(《外储说右上》)他进一步论证说:“凡奸臣皆欲顺人主之心以取亲幸之势者也。是以主有所善,臣从而誉之;君有所憎,臣因而毁之。凡人之大体,取舍同者,则相是也;取舍异者,则相非也。今人臣之所誉者,人主之所是也,此之谓同取;人臣之所毁者,人主之所非也,此之谓同舍。夫取舍合而相与逆者,未尝闻也,此人臣之所以取信幸之道也。人主非有术数以御之也,非参验以审之也,必将以曩(过去)之合己信今之言,此幸臣之所以得欺主成私者也。故主必欺于上而臣必重于下矣,此之谓擅主之臣。”(《奸劫弑臣》)又说:“人主有二患:任贤,则臣将乘于贤以劫(持)其君;妄举,则不沮不胜。故人主好贤,则群臣饰行以要(求)君欲,则是群臣之情(真相)不效(呈现);群臣之情不效,则人主无以异(分辨)其臣矣……故君见(现)恶,则群臣匿端;君见好,则群臣诬(欺骗)能。人主欲见,则群臣之情态得其资矣……人臣之情,非必能爱其君也,为重利之故也。今人主不掩其情,不匿其端,而使人臣为缘以侵其主,则君臣为子之、田常不难矣。故曰:去好去恶,群臣见素(本色)。群臣见素,则大君不蔽矣。”(《二柄》)正因为“君见其欲,臣自将雕琢”,“君见其意,臣将自表异(伪装)”,所以韩非主张“去好去恶”,“去旧(成见)去智”,“去其智,绝其能”,努力做到“有智而不以虑,使万物知其处;有贤而不以行,观臣下之所因;有勇而不以怒,使群臣尽其武”,就可以达到“不贤而为贤者师,不智而为智者正”(《主道》)的境界,这就是“君主无为于上”命题的政治涵义。对于这一点,熊十力先生作过精辟分析,他指出:“韩非盖尝用致虚守静之功,以养其神,栖神于静而不妄费,是谓无为。无为也,则意欲不形于外,而天下莫得窥其藏,是谓无见,无见则天下不得窃窥以制我,而我守静以制动,而识其几,乃以静制动,不患无术矣。”(《学原》三卷一期《韩非子评论》)
可见,法家“无为而治”的理想,完全建筑在“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基础之上。君主一旦离开“法、术、势”的治国之具,就不可能达到“无为而治”。
四、黄老学派的“无为”思想
黄老学派产生于战国中期、大成于汉初。战国时期,黄老学派分为以楚国为中心的南方派和以齐国为中心的北方派,其中以《黄老帛书》为其理论代表;汉初黄老学派当以《淮南子》为其理论代表。在“无为”问题上,黄老学派站在道家“无为”立场上,为了弥补老、庄的“蔽于天而不知人”的理论不足,大量地吸取儒、法、刑名诸家“有为”之说,用以修正、补充老、庄的“无为”论,从而完成了从老、庄否定“有为”到肯定“有为”、从否定社会价值到肯定社会价值的转变,为道家的“无为”之说作出了新的理论贡献。黄老学派以“因”这一概念来界定“无为”,使“无为”与“有为”相结合,从而实现了道家“无为”之说的创造性转化。《管子·心术》篇作者指出:“因也者,舍己而以物为法者也。”《慎子·因循》篇亦认为:“因也者,因人之情也。人莫不自为也,化而使之为我,则莫不得而用矣。”申不害形象地论证说:“镜设精无为而美恶自备,衡设平无为而轻重自得。凡因之道,身与公无事,无事而天下自极也。”(《申子·大体》)《吕氏春秋·贵因篇》作者较全面地揭示了“因”的哲学内涵。“夫审天者,察列星而知四时,因也;推历者,视月行而知晦朔,因也;禹之裸国,裸入衣出,因也;墨子见荆王,锦衣吹笙,因也;孔子道弥子瑕见厘夫人,因也;汤武遭乱世,临苦民,扬其义,成其功,因也。故因则功,专则拙,因者无敌。”司马谈在《论六家要旨》一文中,明确地指出黄老之学是“以虚无为本,因循为用”。《黄老帛书》和《淮南子》正是在继承前人思想的基础上,系统地阐发了“因”所蕴含的丰富的社会内容,使之成为黄老学派的中心哲学概念。
“因”是“有为”与“无为”的统一。《黄老帛书》作者明确地把道分为“天道”与“人道”,指出四时、晦明、生杀、柔刚“属于天地之恒道”,是外于人而客观存在的自然,人必须“执道循理”,否则,“天将降殃”。但是人在天道面前,并不是无所作为的。无论是“男农、女工”,还是“贵贱之恒立(位),贤不宵(肖)不相放(并)”(《经法·道法》),都是可以“人强胜天”(《经法·国次》),即通过“人为”可以改变的。在处世原则上,《黄老帛书》虽赞同老庄的“贵柔”思想,但它认为“人道刚柔,刚不足以(用),柔不足恃”(《经法·三禁》),只有“刚柔相成”(《十六经·观》)才是最为理想的。在天道与人道关系上,《黄老帛书》的作者主张以“因”之原则来说明,指出“天因而成之。弗因则不成,(弗)养则不生”(《十六经·观》),只有依据“静作之时”,“以养民功”,才能达到“天因而成之”的目的。《淮南子》作者亦以“因”来界定“无为”,并将老、庄的“无为”论加以改造,赋以积极的事功精神。“所谓无为者,不先物为也;所谓无不为者,因物之所为也。所谓无治者,不易自然也;所谓无不治者,因物之物然也。”(《淮南子·原道训》)“无为者,非谓其凝滞而不动也,以其莫从己出也”(《淮南子·主术训》)。即“无为”是“不先物”之为,“无不为者”是“因物之所为”而为,其要害是去己而不自用,一切皆因物而为。在《修务训》中,《淮南子》作者全面地揭示了黄老学派“无为”之说的内涵。他认为黄老学派的无为“决非寂然无声,漠然不动”,而是“私志不得入公道,嗜欲不得枉正术。循理而举事,因资而立功,推自然之势而曲故不得容有,事成而身弗伐,功立而名弗有,非谓其感而不应,攻而不动者也”。“有为”与“无为”不再是“为”与“不为”的问题,而是如何“为”的问题。“循理而举事,因资而立功”及“因高为田,因下为池”之为,即是“无为”。反之,“用己而背自然”,如“以火熯井、以淮灌山”之为,即是“有为”。这样,就在因循论的基础上把“有为”与“无为”统一起来了。这是黄老学派对老、庄无为论的重大修正与发展,也是对“无为”思想的重大理论贡献。
在治国之道上,黄老学派修正了老、庄的无为论,将其抽象的政治原则加以具体化,充分肯定了儒家的“以德治国”思想。《黄老帛书》曰:“缪(穆)缪(穆)无刑,非德必顷(倾)。刑德相养,逆顺若成。”(《十六经·姓争》)认为治民理国,必须坚持“刑德相养”的两手策略。如果只讲“刑”而不讲“德”,国家必倾覆。由此作出了“凡谌(戡)之极,在刑与德”(《十六经·观》)的结论。
《淮南子》作者发挥儒家的“因民之所利而利之”的思想,将“因民性而得民心”作为“无为而治”的重要内容。在《泰族训》中,认为“民有好色之性”;“因其好色而制婚姻之礼,故男女有别”;“有饮食之性,故有大飨之谊”;“有喜乐之性,故有钟鼓管弦之音”;“因其喜音而正雅颂之声,故风俗不流”;“有悲哀之性,故有衰绖哭踊之节”;“因其宁家室,乐妻子,教之以顺,故父子有亲;因其喜朋友而教之以悌,故长幼有序”。“人之性有仁义之资”,故“因其所喜以劝善,因其所恶以禁奸。故刑罚不用,而威行如流;政令约省,而化耀如神。故因其性则天下听从;拂其性则法具而不用。”可见明君在政治上实施的制礼作乐和劝善禁奸,都是“因民之所好而为之节文者也”。《诠言训》篇还将儒家的“节欲”、“省事”和“勿夺时”纳入黄老之学的“无为”论中,指出:“为治之本,务在安民;安民之本,在于足用;足用之本,在于无夺时;无夺时之本,在于省事;节事之本,在于节欲;节欲之本,在于反性。”
在治国之道上,黄老学派除了肯定儒家的“以德治国”外,更把法家的“以法治国”、“以力治国”思想纳入它的“无为”范畴。《黄老帛书》作者不同于老、庄,把“道”与“法”联系起来,指出:“道生法。法者,引失得以绳,而明曲直者也。”(《经法·道法》)“法度者,正之至也。”(《经法·君正》)“案法而治则不乱。”(《称》)充分肯定了“以法治国”的重要性。《黄老帛书》作者还肯定“以力治国”的重要性,认为“文武并行,则天下从矣”(《经法·君正》)。
《淮南子》作者如同《黄老帛书》一样,将“因”的观念运用到政治领域,主张“人主之术,处无为之事,而行不言之教,清静而不动,一度(法度)而不摇”。但它所谓的“无为而治”不同于老子,而是“因循而任下,责成而不劳”(《主术训》),即把“任下”、“责成”视为“无为而治”的手段。如何才能“因下”而“责成”呢?这就要“因君势而依法度”。在《淮南子》作者看来,群臣对于君主来说,“非有父子之厚,骨肉之亲也”,而群臣肯为君主“竭力殊死,不辞其驱者”,“势有使之然也”。“权势者,人主之车舆;爵禄者,人臣之辔卫也”,“故法律度量者,人主之所以执下,释之而不用,是犹无辔衔而驰也。群臣百姓,反弄其上”(《主术训》)。可见,《淮南子》的“无为而治”是以“因君势而依法度”为其实际内容的。
《淮南子》作者继承与发挥儒家的“劳于求贤,佚于得贤”和法家的“臣事事而君无事,君逸乐而臣任劳”(《慎子·民杂》)的思想,也主张“君无为而臣有为”。在《淮南子》作者看来,“以天下之大托于一人之才,譬若悬千钧之重于一木之枝”(《说山训》),是难以胜任的。故君主必须“因臣实资用众能”,方可达到“无为”的目的。《淮南子》以尧、舜为例论证说:“昔尧之佐九人,舜之佐七人,武王之佐五人。尧、舜、武王,于九七五者,不能一事焉。然而垂拱受成功者,善乘人之资也。”(《道应训》)在《主术训》中,进一步从理论高度作出结论:“君人者不下庙堂之上,而知四海之外者,因物以识物,因人以知人也。故积力之所举,则无不胜也;众智之所为,则无不成也。”
黄老学派以“因”这一概念来界定“无为”,将“无为”与“有为”结合起来,把老、庄“无为”概念中的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的治国之道。在治国之道上,《淮南子》作者将老、庄的抽象的“无为”原则落实到法家与儒家的政治主张上。一方面,以“道”为其理论根据,即以道家的“法自然”精神为指导,既肯定法家的“法、术、势”思想,又一改法家严刑峻法的过分“有为”;另一方面吸取了儒家的“崇贤推德”的德治思想,将其“无为而治”的理想建筑在以仁义为本、法制为辅的道德感化之上,从而为汉初的“王霸杂用”的治国之策提供了理论根据,完成了从儒道结合到法道结合再到儒、法、道结合的综合发展的历史使命。
五、结论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对“无为”概念作出如下四点结论:
(一)“无为”概念具有学派性。“无为”概念虽是道家最早提出,但并非为道家所专有。道家所谓“无为”,是以排斥一切仁义道德和刑罚权术、以追求返朴归真,无私无欲为其特征,主张从自然到人间皆应遵循“道法自然”规律,从根本上否定人的主观能动作用和由人所创造的社会价值。儒、法、黄老学派在“天道无为、人道有为”的思想指导下,主张把“有为”与“无为”统一起来,充分肯定“人为”的重要性。当孔子、荀子等人以儒家的“尚贤推德天下治”观点来解释“无为”时,即成为儒家的“无为”之说;当韩非等人以法家的“法、术、势”相结合的观点来诠释“无为”时,即成为法家的“无为”之说;当黄老学者将儒家的“以德治国”和法家的“以法治国”的思想有机地注入“无为”时,即成为黄老学派的“无为”之说。在这里,道、儒、法和黄老学派虽然都讲“无为”,但却有各自不同的学术立场,具有不同的学派性。
(二)“无为”概念并不是一个静态范畴,而是随着历史的不断前进而随时加以修正、补充和发展,是一个动态范畴。从本质上看,“无为”之争是一个人生价值选择,即如何处理“天”与“人”的关系。比较而言,以老、庄为代表的道家无为论,最大的弊病是“蔽于天而不知人”,故后来儒、法两派在同道家的辩论中,或者走儒道结合或者走法道结合之路,逐步纠正了道家的不足,从不同侧面肯定了“人为”的重要性,把“无为”与“有为”有机地统一起来。黄老学派(特别是汉初的《淮南子》)站在道家的学术立场上,并且吸取了儒道互补、法道互补的理论思维成果,进一步将道、儒、法三者互补,在道、儒、法趋于合流的道路上,把老、庄的“无为”自然主义与儒、法肯定人的社会价值的“有为”思想结合起来,成为“无为”思想之集大成。总之,从先秦到汉初,“无为”思想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老庄的“知天”的自然主义到儒、法的“知人”的人文主义再到黄老学派的既“知天”又“知人”相统一的无为之道的肯定—否定—肯定的辩证过程。
(三)“无为”既是一种世界观(宇宙观),又是一种治国之道,是“形而上”与“形而下”的统一。道家将道“常无为而无不为”的宇宙观下落到治国之道,即主张“上德无为而无以为”,强调从世界观到政治论都要“道法自然”。儒、法、黄老学派在同道家的辩论中,即吸取了道家无为论的“道法自然”思想,又修正了它的“蔽于天而不知人”的理论不足,提出了“天道无为,人道有为”的宇宙观,从而为其治国之道提供了理论根据。不管是儒家的“以德治国”、“以智治国”,法家的“以力治国”、“以法治国”,还是黄老学派将其儒、法治国之道结合起来,都是对“人道有为”思想不同内涵的揭示和说明。所以,只有从“形而上”与“形而下”相结合的理论高度来揭示“无为”概念的社会内涵,才是全面的,任何以偏概全的做法,都是错误的。
(四)将“无为”观念落实到政治层面和管理层面,即是“无为而治”。道家以“自然”为基本内容的“无为而治”与儒家的“尚贤推德”为实际内涵的“无为而治”,皆属于中国传统中的柔性管理范畴,而法家大力提倡的“因君势依法律”的“无为而治”,则属于刚性管理范畴。儒、道、法三家的“无为而治”,皆有其合理性,也有其一定的片面性。只有在儒、道、法的“无为”学说基础上建构起来的黄老学派,才将“有为”与“无为”、柔性与刚性有机地结合起来,使“无为而治”的理论内涵更加全面、完整。
收稿日期:2000-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