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就业歧视斗争中的一个紧迫问题_就业歧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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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调查显示,认为目前就业领域存在歧视的人,累计占85.5%,认为非常严重和较为严重的有50.8%,认为不存在的只占6.6%。尽管对于就业歧视,社会的关注度很高,但是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和缺失的法律后盾,更多的人面对歧视选择了忍受。

形形色色的就业歧视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室研究员王文珍,曾经参与多部我国劳动保障方面法律的制定,也包括了这部《就业促进法》。他指出,广义上的就业歧视应该包括四个方面:第一,政策性歧视,比如政府部门或一些地方,在招聘时设置户籍等条件,限制岗位范围;第二,就业服务过程中的歧视,比如职业中介机构存在对应聘者多收钱或不对女性服务等;第三,实现就业过程中的歧视,如用人单位提出的歧视性条件,或者在发布信息过程中存在歧视;第四,职业歧视,指就业后的歧视现象,如晋升、福利待遇、工资及解雇和裁员过程中的歧视。

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于2006年的5月和10月,就中国的就业歧视现状,在全国十个大城市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以下简称“调查”)。调查显示,认为目前就业领域存在歧视的人,累计占85.5%,认为非常严重和较为严重的有50.8%,认为不存在的只占6.6%。调查还显示,有47.6 %的单位没有落实女性怀孕的权益;有36.7%的受访者认为用人单位招聘时有外貌要求。

反就业歧视在中国现实吗

“对于反就业歧视立法,我感觉是一帮学者混饭吃,提出一些新鲜的词语。从我国的就业现状来看,立法意义不大。应聘者最重视的还是职位、薪金等问题,几乎没有应聘者对企业的要求提出异议。现在就是个买方市场,找到工作最重要,没有人顾及歧视。遇到就业过程中权益受损的,辞职走人就算了,很少有人过多地纠缠。”四川省一省级经营管理人才中心主任张田(化名)说。

在政法大学的调查中,有一个选项是问“产生就业歧视的原因”,有64.9%的人选择了“劳动力供过于求”。而实际数据也显示,今后几年,全国城镇每年将新增劳动力1000万人,另外还有1400万下岗失业人员。即使经济增长保持8%~10 %左右的速度,每年城镇劳动力供求缺口仍在1000万人左右。

王文珍也认为,从大的宏观环境来看,劳动力市场严峻是就业歧视存在的土壤,只有总体改变供求状态才能比较好地改善就业歧视问题。所以,当务之急是扩大就业。“劳动力市场谁是强势谁是弱势,这个更多由市场来决定。劳动力紧缺,应聘者就是强势,或者你能力很强那你就是强势。”

受到歧视上哪去告

尽管对于就业歧视,社会的关注度很高,但是,中国劳资纠纷网首席律师梁枫指出,就业歧视目前在我国还不是一个法律上的定义,因为尚没有一部正式的法律出现这一字眼。

在《就业促进法》草案中,有4处(第五条、十九条、二十六条、 二十七条)涉及到了反就业歧视的有关内容。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看到草案后感觉到:“这个法与大家的期望相差甚远,只是个政策口号式的东西,没有什么可操作的。”

王文珍则认为,《就业促进法》目前确实应该扛起反就业歧视的大旗,“但也不应把所有的希望寄托于这一部法,这不现实。由于情况复杂,作为立法者,我们的应对还不是很足,在现在这个阶段确实拿不出可操作性的办法,不能满足社会和民众的期望值。”据王文珍介绍,实际上当初立法过程中,也曾经提出了一些操作性的条款,但考虑到可行性并不强,最后并没有写入。“我个人觉得,我国目前的反就业歧视,是呼吁得多研究得少,对于中国实际情况应怎么做,研究的人并不多。”他说。

在荷兰,就有这样的平等待遇委员会。这是一家准司法机构,其主要权限是:第一,接受关于就业歧视问题以及其他社会生活歧视问题的投诉,针对歧视问题展开调查、举行听证,并对有关投诉作出裁决;第二,将调查真相向社会公布,就有关歧视的法律问题向政府、法院及社会组织提供咨询。平等待遇委员会以其权威性、平民性、低成本,成为荷兰反就业歧视的主要救济机制。

但是,梁枫认为,在我国成立这样的委员会并不现实。“因为按照我国的司法传统,没有任何一个非法律机构能够处理法律案件。”梁枫认为,现今比较现实的是建立一套公益诉讼机制,保证针对不特定群体的歧视,某个个人能够代表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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