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查过程中公知常识的举证
李关云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
[摘 要] 在专利审查程序中,公知常识是经常被提及的概念,尤其是在涉及创造性的评述时,公知常识往往成为当事各方争论的焦点。对公知常识进行合理举证,有助于客观、准确地得出审查结论,提高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节约行政和司法资源。基于此,文章就不同条件下公知常识的举证要求做了简要分析。
[关键词] 公知常识 举证 听证 程序节约
专利审查是专利被授予专利权前的必经程序。在该程序中,公知常识是经常被提及的概念,尤其是在评价专利的创造性时,公知常识往往成为当事各方争论的焦点。基于专利审查的基本原则,对公知常识进行合理举证,有助于客观、准确地得出审查结论,提高审查效率,节约行政和司法资源。
总之,与现浇结构的分析相比,装配式结构的优点显而易见,不仅减少了施工量,降低了人工成本,而且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节省原材料,降低施工噪声,粉尘污染,建筑垃圾和合理的污水排放,对节能环保十分有利,目前我国应用建筑工业化一直处于起步阶段。如果我们国家要实施大规模的工业化建设,就要积极开展相应的研究,结构关键技术。
一、公知常识的概念
对于公知常识,我国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均没有明确地对其进行定义,仅在《专利审查指南》[1](以下简称《指南》)中做了相应的解释和说明。《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3.2.1.1规定: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例如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教科书或者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3.3规定: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主张的公知常识补充相应的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因此,公知常识应当是记载在教科书、工具书、技术词典、技术手册等载体中的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知晓的“普通”技术知识。除此之外,还有一类公知常识,该类公知常识具有共知性[2]。即为普通的社会成员所共知,例如众所周知的事实,或者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等,也属于公知常识的范畴。
由此可知,公知常识作为专利审查程序中经常被提及的概念,其范围不仅包括为普通的社会成员所共知的事实,还包括虽然不被普通的社会成员共知但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普遍知晓的“普通”技术知识。
二、公知常识举证的考量
基于上述分析,公知常识实际上是一类客观存在的事实,包括为普通的社会成员所共知的事实,以及虽然不被普通的社会成员共所知但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所知晓的“普通”技术知识。在专利审查过程中,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是严格履行专利审查程序的原则性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首先也是普通的社会成员,因此理论上来说公知常识并不需要通过援引证据来举证证明。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是一类客观存在的“人”,而是在进行创造性判断时假设出来的一类“人”,专利审查程序中所涉及的各判断主体往往难以达到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水平。基于此,为了消除专利审查程序中所涉及的各判断主体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水平差异,有必要对公知常识进行积极的举证[3]。
如果被认定的公知常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所普遍知晓的“普通”技术知识,则应当积极举证,审慎、准确地认定公知常识,以证据为支撑形成审查结论。
①m(AMPS)∶m(AA)的确定在引发剂加量0.1%,pH值6,水浴温度70℃条件下合成缓凝剂,并配置水泥浆(配方A)进行性能评价,实验结果显示:最佳的m(AMPS)∶m(AA)为6∶4(表2)。
例如,在“一种彩铃选择方法、系统及相关装置”复审驳回行政纠纷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了复审委作出的涉案专利不具创造性的复审决定[6]。该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彩铃选择方法,包括:主叫方发起呼叫请求,所述呼叫请求包含主叫方需要的彩铃类型;所述主叫方需要的彩铃类型包括:主叫方需要的被叫信息类型;主叫方获取彩铃服务器根据所述主叫方需要的彩铃类型发送的彩铃信息;所述彩铃信息包括被叫信息。与引用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下简称对比文件1)相比,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包括:(1)“所述呼叫请求包含主叫方需要的彩铃类型”未被公开;(2)“根据所述主叫方需要的彩铃类型发送的彩铃信息”未被公开。
三、公知常识的举证分析
否定一项专利的创造性,通常也就是否定该专利的发明构思。在给出审查意见时,如果涉及发明构思的关键技术手段被认定为公知常识,那么审查员应当基于确凿的证据给出审查意见,形成审查结论,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一)涉及发明构思的公知常识
基于上述考量,为审慎地作出审查结论,兼顾效率和公平,就不同条件下公知常识的举证作如下分析。
随着产量和质量水平的提升,中国塑料管道加工企业“走出去”的愿望强烈,也出现了一些出口主导型的企业,使近年产品出口呈增长势头,出口量和出口额不断增加,并且出口单价和占总产量的比重均呈上升趋势,产品主要销往东南亚、中东、非洲、美洲以及欧洲等国家和地区。而国内市场的扩大和行业的发展也吸引国外一些同行以各种方式加入了国内塑料管道行业的竞争中,加大了国内行业的创新力度,促进了行业技术进步。国内塑料管道行业在积极参与国际交流、学习国外先进技术与管理理念的同时,也向国外展示了中国塑料行业的发展情况。
在专利审查过程中,请求、听证和程序节约是应当遵循基本原则。听证的作用在于体现出程序的公平,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实体的公平。程序的公平合理有利于增强公众对审查决定公平合理性的信心,提高对审查结论的认同感。严格履行听证,要求审查员在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审查决定时,给予不利的当事人修改文本或者意见陈述的机会,使当事人面对审查决定时不至于产生无法预期的“意外”[4]。因此,基于提高社会公众对审查决定的认同感、满意度的角度考虑,对公知常识进行积极举证也是有必要的。
通过社区居民参与特许经营、保护管理、就业培训和产业引导等制度,形成以国家森林公园自我保护为前提,以旅游服务带动社区共同发展,增强“反哺能力”(图 1)[3]。
此外,专利审查在本质上属于行政行为的一种,行政行为对效率的要求通常比司法行为要高。公平是在牺牲效率的基础上完成的,对公平的极端要求会显著地降低行政效率,耗费原本紧缺的审查资源,损害其他社会公众的利益,产生新的不公平。因此,在公知常识的举证过程中,如何兼顾效率和公平,也是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在被诉决定中,复审委认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而不具备创造性。对于该认定,华为公司表示不予认可,认为上述两项区别技术特征并不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而提出质疑。针对华为公司的答复意见,复审委并未补充相应的证据或者充分说明理由,而是直接作出维持驳回的复审决定。经过审理,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引用的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上述两项区别技术特征。复审委在被诉决定中将该两项技术特征认定为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华为公司对此提出质疑。在此基础上,复审委并未履行相应的举证责任,而直接作出维持驳回的复审决定,该做法不符合相关规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
公知常识的范围包括为普通的社会成员所共知的事实,以及虽然不被普通的社会成员共知但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普遍知晓的“普通”技术知识。对于前者,审查员可以在不提供相应证据的情况下直接认定,除非当事人能提供相反的足以推翻的证据。例如,在“一种竹扫帚”的实用新型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复审委作出的关于该实用新型具备创造性的无效决定[5]。认为在日常生活中,将诸如废旧衣物、床单等棉制品、棉织物撕成条状,将条状的布条通过固定在钉在木棍端头的钉子上的细铁丝一层一层地绑扎在木棍端头,再将细铁丝的另一端固定在钉在木棍端头的钉子上制成墩布的做法是早就已经司空见惯的。在此基础上,稍微具有生活经验的人很容易得到该新型的技术方案,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而通过钉子穿钉进行交叉固定以防止绑在木制或者竹制的圆柱体端部的绑扎物发生轴向位移或者是脱落也属于普通的日常生活经验以及简单的物理常识。
2.不涉及发明构思的公知常识
对于认定的公知常识,我国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履行举证责任,《指南》也没有硬性的要求,并且明确指出说理的方式也是可以接受的[7]。专利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其发明构思,与发明构思无关的技术手段通常不体现专利的核心价值,具有较低的关注度,一般不会成为专利审查过程的争议焦点和关键点,对其进行严格听证,耗费原本紧缺的审查资源是不值得推荐的。因此,在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如果将与发明构思无关的技术手段认定为公知常识,针对该公知常识,则可以暂不举证,以兼顾效率和公平,节约行政和司法资源,提高社会满意度。
BIM,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首字母缩写,即建筑信息模型或建筑数字模型。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建筑工程管理领域也开始应用到计算机辅助应用,实现了建筑业与信息化的紧密相连。BIM技术在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实施及运营等全过程实现了有效管理,也实现了建筑工程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极大地提升了工程管理的高效性和规范化。
四、结语
公知常识作为专利审查程序中经常被提及的概念,有其特定的内涵和外延。公知常识不仅包括为普通的社会成员所共知的事实,还包括虽然不被普通的社会成员共所知但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所知晓的“普通”技术知识。
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是专利审查中的原则性要求,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公知常识并不需要通过援引证据来举证证明。但要求专利审查程序中所涉及的各判断主体均达到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水平显然过于严苛。为了消除专利审查程序中所涉及的各判断主体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水平差异,提高社会公众对审查决定的认同感、满意度,平衡当事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兼顾效率和公平。
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对公知常识进行合理举证是必要的。具体的,如果将涉及发明构思的关键技术手段认定为公知常识,并且该公知常识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知晓的“普通”技术知识的,审查员应当积极举证,审慎、准确地认定公知常识,以证据为支撑形成审查结论。如果将与发明构思无关的技术手段认定为公知常识,或者虽然将涉及发明构思的关键技术手段认定为公知常识,但该公知常识分属于为普通的社会成员所共知的事实的,审查员可以暂不举证,以兼顾效率和公平,节约行政和司法资源,提高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
参考文献:
[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2]焦彦.专利法意义上的“公知常识”辨析[J].中国专利与商标,2013(1):15-19.
[3]郑世华,闫骏霞.刍议如何平衡听证原则与程序节约原则[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5(22):274.
[4]张景.浅议专利审查程序中听证与效率的平衡[J].知识产权,2012(9):57-60.
[5]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0)-中知行初字第1413号.
[6]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京知行初字第3495号.
[7]孙瑞丰,曲淑君,范丽.专利审查中公知常识的认定和举证[J].知识产权,2014(9):73-77.
中图分类号: D523
文献标志码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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