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这几年来,伴随着我国的经济市场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想要健全自身公司的内部控制便于企业能够进行有效的企业运营风险的控制,提升整个企业高效的发展,帮助公司持续稳定经营。油气田企业作为国家的支柱行业,负担着整个国家的经济命脉,随着国家经济改革,油气田企业在转型经济条件下,需要进行合理的内部控制。这篇论文通过对转型经济条件下油气田企业内控中法律若干问题进行探讨,然后根据这些问题提出改善方案,充分发挥内部控制法律规范的作用,帮助企业油气田长期稳定发展。
关键词:转型经济条件;油气田企业;内部控制;法律
1引言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内外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内部控制的概念理论及实务操作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并进行详细的研究,内部控制开始不断发挥作用,帮助全球经济快速高效的发展。随之,企业内部控制理论研究开始不断有新的进程,并且管理者及专家面对中国经济转型条件下,开始不断更新内部控制理论帮助企业转型。在经济转型条件下,加强内部控制中法律研究意义重大。在油气田企业中,普遍存在的就是企业正在积极探索适合本公司的法律内部控制体系。但是由于每个公司是市场竞争的关系,专家研究不具有实际操作性,企业法律管理人员研究的成果不会进行公布,所以探索道路是漫长、艰辛、效率较低的,这种探索模式对于内部控制的推广以及教育作用有极其大的局限性。所有,笔者希望通过本文能够帮助企业提升内控制度中法律作用的理论研究,推动企业完成转型经济条件下油气田企业内部健康建设。
2转型经济条件下油气田企业内控中法律适用若干问题
2.1企业内部控制审计不健全
转型经济条件下油气田企业内控中,审计出现问题是由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企业内部管理层忽视内部审计的价值所在。内部审计是能够帮助公司合理进行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当公司出现比较大的偏差时候,内部审计可以帮助企业管理层及时发现,并且进行有效合理的纠正。内部审计必须是具有专业知识人才,可以独立于整个公司单独机构进行相应的监督以及评价。但是我国的油气田公司不能认识到内部审计的重要性,通常将本公司的审计工作交由外部咨询公司进行工作,外部审计公司可以审查出财务法律方面的问题,但是这种监督通常是事后反馈,并不具有任何公司经营管理层采取措施进行解决,通常发现问题是在问题已经造成了一定影响,并且在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时候问题已经比较严重。
2.2监事会监督职能无法发挥
油气田公司监事会内部的成员组成是:公司的股东、企业内部的员工。监事会本身就是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必须建立的,是为了有效督促董事会以及公司日常运作的重要机构,是为可以制约平衡公司高层在进行公司运营治理中可能出现问题,减小因为在公司权利过大,导致出现权利滥用问题。但是,这样一个监管机构需要的是充足独立空间,才能保证监督职能顺利进行。然而由于监事会成员本身就是公司内部股东以及职工,董事会以及经理层本身就掌握着监事会所有成员的升职加薪以及各项事务的决定权,本身监事会成员就是高层的下级。多数的员工及股东是不会因为公司集体的利益,而牺牲个人的前途的,所以监事会虽然机构,但是变成董事会的附属机构,独立性就无法谈起,一旦董事会可能会有违法行为,监事会也可能会包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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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内控规范的处罚措施缺失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是中国油气田企业必须遵循的针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标准法规,但是这部规范作为唯一可以指导遵循的内部控制依据,虽然其中规定内容比较详实,但是其中的处罚措施缺失,不仅影响法律本身的强制与权威特性,更加削弱法律的完整执行特性,在实际应用中《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只能作为油气田企业参照的依据,并不具有任何的可执行价值。根据中国相关立法法律规定,涉及违法犯罪的刑罚及其处罚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然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不能进行规定相应的处罚,妨碍了相关部门规章的完善。法律的意义在于可以实施,无法实施的法律等于空谈。目前,由于内控规范的处罚措施缺失,直接导致很多企业在不断钻法律的漏洞。
3转型经济条件下油气田企业内控中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改善措施
3.1加强企业内审部门建设
油气田企业可以设置自已的审计委员会,设置这个委员会可以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油气田公司内部控制审计的需要。审计委员会是独立于其他部门机构的存在,审计委员会应该直属领导整个公司的审查,整个审查过程可以直接由内审机构上报至内审委员会,内审委员会将审计结果公布,整个审计要执行在内部控制的各个阶段及细节,一旦出现有阻碍不配合的人员,审计委员会有权利报告给董事会,由董事会对此进行研究决策,保证内部审计结果具有权威性,并且不具有缺漏项,将内部审计结果可以作为整个公司制定策略政策的重要依据。在建立内部审计委员会需要注意信息平台的建立,防止由于信息传递不及时造成内部审计不具有时效性,内部审计工作量也会增大,容易工作出现缺漏。
3.2可执行企业外部监事会
董事会作用不能真正实现,其中最终要的就是因为权利太小,受制于上级,职能范围却太大,在实际生活中,权责必须一致,有多少职责必须有多少权利,才能保证职责执行。在油气田企业中,监事会实际上是公司高层以及经理层的下属,但是监事会监督的就是企业的高层及经理层,监事会成员为了保证自己今后的前途,通常不会行使监督权利,即便有人愿意损害个人利益保证公司利益,也会出现高层对其进行降薪排挤,最后可能会自动脱离出监事会,这就造成了监事会只是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实质上并没有什么作用。油气田公司应该设置有执行权利企业外部的监事会,可以将自己公司的监事会权利交由公司外部,专业能力强,对公司各个方面运营比较熟悉的,能够做到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详细监督的外部机构。但是,油田气企业应该对外部监事会进行相关的制度规定,不能导致监事会权利过大,影响公司正常运营。
3.3完善内控法律处罚措施
当法律只有权利而没有义务的时候,这部法律只能是一堆废纸,只有当权利与义务相匹配的时候,社会的法律机制才能够持续稳定运营。中国油田气企业的内部控制的规范只有《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但是这部规范本身只对企业进行规范,缺少违反相应规范后惩处措施,所以只能作为企业的指导,当惩处是空白时候,企业违法行为会变得肆无忌惮。所以明确企业惩处措施,与此同时还要加大惩处力度,从法律上就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使其造假成本远远高于造假收益,这样很大程度上遏制违法行为。
参考文献
[1]乔文湘. 转型经济条件下企业内控中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探讨[D].复旦大学,2008.
[2]欧阳宗书,王海瑛,万文翔,米传军. 我国小企业内控规范体系建设若干问题的思考[J]. 会计研究,2015(08):3-10+96
论文作者:杜庆 安小燕 杨慧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8年10月上
论文发表时间:2018/9/27
标签:企业论文; 油气田论文; 内部控制论文; 公司论文; 监事会论文; 法律论文; 条件下论文; 《知识-力量》2018年10月上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