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营经济的历史变迁:基于马克思社会主体发展规律的分析_经济论文

中国民营经济的历史变迁:基于马克思社会主体发展规律的分析_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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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立法角度看中国私营经济五十年历程

中国传统文化历来崇尚“均”和“公”而鄙视“私”,“不患寡而患不均”这个教条,长期影响着人们的财富观。把“私”看成是万恶之源,也成为人们奉行的戒律。在我国,1956年的社会主义改造,1960年代的“三面红旗”,“一大二公”的结果,使“私有财产”这个概念几乎从中国大地上消失殆尽,极端到连农民的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也要被说成是“资本主义尾巴”被割掉。“文化大革命”时期,更发展到“斗私批修”狠批“私”字一闪念,力图把“私”批倒批臭,彻底、干净、全部消灭之。不但要从经济、物质领域,而且要在思想深处闹革命,从思想上把“私”连根挖掉。从如此痛恨、鞭笞“私”的社会氛围中,转到将保护私产载入宪法,这是何等巨大的转变!这就无怪乎私产不可侵犯的入宪,要经历艰难、漫长的历程。

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大通过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这部宪法在当时的情况下,是一部好宪法。但在“文化大革命”时代,这部宪法已名存实亡。

1975年1月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上通过了“七五宪法”,这是特殊时代的政治产物,是一部充斥着极左思潮的“怪胎”,是“文化革命”的政治宣言。这部宪法随着1976年“四人帮”的垮台而终结。

1982年中央发布了“一号文件”,全面肯定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同年年底,被称为“八二宪法”公布,私有财产也被以“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的内涵写在宪法中,成为保护之列。同时列入“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补充”,“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这里虽然只明确“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但毕竟在私有财产概念被否定了多年之后,又出现在宪法之中,这无疑是个历史的进步。

1983年邓小平指出:“农村、城市都要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农业搞承包大户我赞成,现在放得还不够。”(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23,252,269,63、116,372~373,379,38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在邓小平改革开放路线的指引下,中国迎来了经济发展的大好形势,私有经济活跃了起来,各地纷纷出现了一些先富起来的带头人。1985年出现了轰动全国的以个体、私有经济为基础的“温州模式”,温州几十万人从事家庭工业、小商品生产,繁荣了经济,方便了群众,富裕了人民,改变了农业产业结构,扩大了就业面,带动了小城镇的建设和繁荣。

随着个体、私有经济对发展国民经济作用的日益显现,1987年秋,中共十三大召开时,私有经济得到了肯定。十三大会议指出,我国的私营经济“不是发展得太多了,而是还很不够”。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在宪法的第十条,加上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使农民对土地的支配权有了一定的扩展。

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不断增强。在这种情况下,迎来了1999年第三次修改“八二宪法”,这次宪法修改案的第十一条中把“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在第六条加上了“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是必然的,承认包括私营经济在内的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和发展,理所当然应在分配方式上有所体现,允许包括非劳动收入在内的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现实。

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根据中央十六大的精神,对“八二宪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保护合法私有财产、人权等载入宪法。第一次明确地把“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载入宪法,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受到了国内外舆论的关注。

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被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把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是一部顺应历史潮流,反映人民愿望,符合中国实际的好宪法。

从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到2004年的新宪法,刚好是50年。在这漫长的50年中,中国私营经济经历了曲折的过程,从被改造、限制到被消灭,而后又被允许、并存、共同发展,以至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国家宪法的明文保护。这种情况的发生,是和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密切相关,是由中国社会特殊历史条件造成的,也和我们思想、理论上的认识不足分不开的。我们走过弯路,交过学费,但我们不能总是在摸索中前进,我们需要学会掌握马克思主义所阐明的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运用社会机体发展的规律性来指导前进的方向。

二、从马克思关于社会机体发展规律视角的分析

马克思的社会机体发展规律为正确理解中国私营经济在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性质、地位和发展趋势,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

马克思关于社会机体发展规律的系统表述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即《资本论》第一稿中,从生产力、生产关系或社会经济形态的历史继承性、开放性与历史更替性、创造性相辅相成的辩证角度,全面阐述了这一规律。他说:“新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不是从无中发展起来的,也不是从空中,又不是从自己产生自己的那种观念的母胎中发展起来的,而是在现有的生产发展过程内部和流传下来的、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内部,并且与它们相对立而发展起来的。如果说,在完成的资产阶级体制中,每一种经济关系都以具有资产阶级经济形式的另一种经济关系为前提,从而每一种设定的东西同时就是前提,那么,任何有机体制的情况都是这样。这种有机体制本身作为一个总体有自己的各种前提,而它向总体的发展过程就在于:使社会的一切要素从属于自己,或者把自己还缺乏的器官从社会中创造出来。有机体制在历史上就是这样向总体发展的。它变成这种总体是它的过程即它的发展的一个要素。”(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46卷(上),235~23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列宁在1898年撰写的《什么是“人民之友”以及他们如何攻击社会民主主义者》一书中,把“有机体制”改成“社会机体”,指出,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辩证法是“把社会看作处在不断发展中的活的机体”,即把“社会的发展”视为一种“自然历史过程”,并“把社会经济形态看作特殊的社会机体”;“这种研究的科学意义,在于阐明调节这个社会机体的产生、生存、发展和灭亡以及这一机体为另一更高的机体所代替的特殊规律(历史规律)。”(注:《列宁选集》,中文版,第1卷,32、33、3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上述经典论述,批判了唯心的历史虚无主义和机械的社会机体发展观。那么,如何看待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

第一,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处于转型时期的社会机体,它是包括各种要素、器官、前提或设定——部分来源于从中脱胎而出的旧社会机体(如旧社会机体遗留下来的历史“残片”和“痕迹”)或来源于其他社会机体——在内的开放型的对立统一体。马克思经常把“残片”、“传统”、“遗迹”、“残余”、“痕迹”等词并用。但在《资本论》第一稿中阐述的社会机体发展规律已显示把“残片”区分为“痕迹”和“残余”的思想端倪。他把旧社会机体遗留在新机体的残片、传统、遗物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历史的痕迹,呈发展形式;另一类是历史的残余,呈萎缩形式、漫画形式或歪曲形式,因而实际上在存在的合理性意义上使用“痕迹”的提法,在丧失合理性的意义上采用“残余”这个词。换而言之,痕迹是旧社会机体中残存下来的合理因素,它在扬弃(马克思把它区分为“积极的扬弃”和“消极的扬弃”)中丧失原来的某些特点,而作为现在社会机体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与主体相比处于从属的辅助的地位,系一种内在的有机的从属物,它作为联系环节或中介环节,着重体现了新旧社会机体的联系和继承性。残余则是新社会机体中暂时未被克服的旧社会机体的消极因素,因而是一种外在形式上的畸形的从属物,它作为一种“过时的东西总是力图在新生的形式中得到恢复和巩固。”(注:参阅颜鹏飞:《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溯源》,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1。)马克思的残片(痕迹和残余)论是从属型发展观的精髓。

第二,它从初级阶段向高级阶段(“总体”)即发达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发展的过程,也是社会机体的各组成部分不断变化的历史过程。

我们从散见于各处的马克思著述中可以看到,他还从动态的角度考察了社会机体的各组成部分及其变化。在他看来,在社会机体的产生阶段,处于主,导地位的“主体”尚处于相对薄弱的地位,已覆灭的社会的社会形式的残片或“由过时的生产方式遗留下来并作为遗迹残存的传统”还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它在各方面(经济、道德和精神等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机体的痕迹和弊病;主体还必须借助于政治权利或国家暴力这根拐杖,需要借助痕迹的合理性,把它当作自己的前提予以维持,还无力彻底根除力图复辟的旧残余的影响。因而,社会机体呈现出无数“色层”,产生各种错综复杂的过渡形式。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即“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越是发展,它同以前的经济形态的残余混杂不清的情况越是被消除。”(注:《资本论》,中文版,第3卷,196、92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随着痕迹的合理性的丧失以及残余的剔除,社会机体因而取得较为纯粹、发达和典型的形态。随着社会生产力进一步发展,它在使生产过程的物质条件及其社会结合成熟的同时,也使生产过程的社会形式的矛盾和对抗成熟起来,因此同时使新社会机体的形成要素和旧社会机体的变革要素成熟起来,即隐蔽在社会机体中的解体因素、否定因素、变革因素亦即新社会机体的萌芽应运而生。上述发展过程反映了社会机体发展的客观辩证法。

第三,马克思社会机体发展规律是一种科学的社会机体发展观。而中国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的运动,既是体现历史继承性和开放性的“使社会的一切要素从属于自己”的从属型发展过程,又是体现历史更替性和创造性的“把自己还缺乏的器官从社会中创造出来”的创造型发展过程,从而是这两大过程相辅相成的辩证的历史发展的自然过程。

所谓“把自己还缺乏的器官从社会中创造出来”的创造型发展观,着重表明包括人自身这个主要组成部分在内的生产力的主动性、变革性和首创性;它作为社会机体最活跃的因素,一直毫无顾忌地强制性地为自己开辟道路,顽强地反抗束缚其发展的旧经济形式和社会形式,并力图为与其社会化本性相适应的新经济形式、社会形式的形成、萌发和发展创造物质基础、手段和条件,从而成为社会机体更替和发展的根本动力,体现了取代旧社会机体的高一级社会机体的更替性和创造性。

所谓“使社会上一切要素从属于自己”的从属型发展观,着重表明从旧社会机体脱胎而出的社会机体与其他社会机体(尤其是自身因袭的旧社会机体)的历史继承及相互兼容关系,即它作为高一级的社会经济形态或生产方式,其优越性在于能够而且必须兼容、吸收、同化和扩展历史上一切社会机体的合理因素和文明成果,从而体现了从一种社会机体中自然而然地生长出来的更高一级的社会机体的继承性和开放性。这种“有容乃大”的发展观,对于促进处于低级阶段的社会机体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这种创造型发展和从属型发展相统一的发展观,其精髓在于阐明事物发展和变化的辩证法,即把社会机体的发展看成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揭示了一切事物具有的自我发展、自我运动的必然性和存在的历史暂时性;并把生产力发展,以及由此产生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看成是社会机体发展的根本动力;这一自然历史过程还表现为事物内部否定因素和肯定因素、克服和保存、否定的彻底性与不彻底性、绝对和相对、斗争性和同一性、连续性与不连续性、继续性和更替性等一系列矛盾的运动过程;而社会机体的主体、痕迹、残余,以及蕴藏其中的新社会机体的萌芽则是这种以对立统一、质量互变、否定之否定为特征的客观辩证运动的必然产物和外在反映。

基于上述分析,中国私有经济是旧社会机体的经济形式、社会形式、痕迹和残片;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必须借助和利用这种“痕迹”的合理性,来发展生产力。其优越性在于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社会能够而且必须兼容、吸收、同化和扩展历史上一切社会机体的合理因素和文明成果(其中包括私有经济形式),把其他社会机体所能容纳所能释放的全部生产力归属于自己,并且在进一步的发展过程中扬弃乃至最后抛弃那些合理性已丧失殆尽的从属之物、历史残片或痕迹,从而体现了更高一级的社会机体的继承性和开放性。换而言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的私有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有其存在的历史合理性而在其将来又有其消亡的历史必然性。

三、中国私有经济的历史变迁

邓小平在《一切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一文中说:“我们党的十三大要阐述中国社会主义是处在一个什么阶段,就是处在初级阶段,是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本身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而我们中国又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就是不发达阶段。一切都要从这个实际出发,根据这个实际来制订规划。”(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23,252,269,63、116,372~373,379,38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邓小平说:“‘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中国吃了苦头。中国吃苦头不只这十年,这以前,从1957年下半年开始,我们就犯了‘左’的错误。总的来说,就是对外封闭,对内以阶级斗争为纲,忽视发展生产力,制定的政策超越了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23,252,269,63、116,372~373,379,38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有着许多特点,和马克思主义理论所要求的社会主义有着许多不同之处,但其根本特征是生产力比较落后,因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邓小平反复强调发展生产力的重要意义。他说:“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就是要发展生产力。……社会主义的首要任务是发展生产力,逐步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水平。从一九五八年到一九七八年这二十年的经验告诉我们: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不发展生产力,不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不能说是符合社会主义要求的。”(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23,252,269,63、116,372~373,379,38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在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经济在扩大就业,创造财富,发展经济,增强国力,改善人民生活等等方面都具有积极作用,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促进政治稳定。因此,以公有制为主体,包括私营经济在内的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的,也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年均速度达到9%左右,而个体、私营经济的年均增长速度达到了20%以上,成为支撑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

2002年末全国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达到8152万人,约占全国城镇就业人员的33%,1992年以来,个体、私营企业年均净增600万个工作岗位,提供了全社会新增就业岗位的3/4。据调查,2002年底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有65.2%在个体、私营企业中实现了再就业。

个体、私营企业的成长,还促进了第三产业的发展,带动了一批新兴产业和行业的发展,在高新技术产业中占了很大比重。到2001年全国民营科技企业已达10万户,企业资产总额超过24800亿元,出口创汇319亿美元。

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也为公有制经济实施股份制改造、募集股本创造了条件。到2001年末,非公有制和混合所有制经济投资占社会投资的比重已达到38.5%。(注:参阅胡康生:《人民日报》,2004-04-06日,9版。)

从全国来说,私营经济已成为许多地区经济发展的关键,当前私营企业超过20万户的已有江苏、广东、浙江、上海、北京、山东六个省市,其私营企业数占到全国私营企业总数的近六成。上述六省市同时也是国内经济较发达的地区。2002年国内生产总值占全国比重达到42.7%。在一些欠发达地区的县域经济中,私营经济上缴的税收占县级财政的比重一般为50%,而经济较发达地区为浙江省,非公有制经济入库税收却超过了60%,成为当地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注:参阅:《财富时报》,2003-12-09。)

当然,私营经济的发展,也不是一帆风顺的。姓“社”姓“资”、要“公”还是要“私”的论争,总会干扰着私营经济的顺利成长。很长一段时期,中国私营企业家仍是在忧心忡忡,对前景暗淡的境况下度过的。当时曾经出现了两种现象,要么花天酒地,想方设法把钱耗费掉,另外就是将财产转移到国外。中国外逃资本每年逾百亿,绝大多数来自私营企业主。他们有的花重金购买他国护照,摇身一变,以外资形式返回国内,一去一来,损耗的成本无法估量。(注:参阅:《南方周末》,2004-03-18日,6版。)

针对这种私营经济的种种障碍和担心,邓小平说:“改革开放迈不开步子,不敢闯,说来说去就是怕资本主义的东西多了,走了资本主义道路。要害是姓‘资’还是姓‘社’的问题。”“公”与“私”、“社”与“资”其实都不是判断对与错,先进和落后的标准。我们脱离实际搞“一大二公”,搞完全的公有制的社会主义,甚至向共产主义前进,曾经吃了大苦头。所以不是“公”和“社”就一定好,“私”和“资”就一定不好,关键看是否适合生产力的发展,邓小平撇开公与私、社与资的纠缠,提出著名的“三个有利于”判断标准即:“判断的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他认为“三资”企业受到我国整个政治、经济条件的制约,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有益补充,“归根到底是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23,252,269,63、116,372~373,379,38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江泽民继承和发扬了邓小平理论,提出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即要求我们党要始终成为中国先进社会生产力的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代表和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代表。“这两个论述的精神是完全一致的,都把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作为第一标准。而私营经济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因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条件下,支持它的发展是客观需要,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的。

应该强调指出,邓小平“三个有利于”的判断标准,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与马克思主义同根同源同脉同祖,薪火相传。两者关系既是不断深化和发展的关系,即中国现实社会主义是对马克思的理论社会主义的深化和发展;同时也是一种渊源和继承的关系。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提出了“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社会关系的发展,有利于更高级的新形态的各种要素的创造”的三大判断标准。(注:《资本论》,中文版,第3卷,196、92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此外,马克思提出了“两个决不会”的思想,对“两个必然”理论(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社会主义必然胜利)做出了重大补充:“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们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3卷,8~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私有经济能否被废除,不取决于什么人的意志,甚至伟大人物的意志,而取决于生产力发展程度。因此,当生产力还不发达,物质条件还不具备实现全部社会主义公有制时,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就是历史的必然,是不可避免的。

当前,私营经济已正式成为宪法的保护、支持、鼓励的对象,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私营企业家门再也不用对自己的财富提心吊胆,担心害怕了。

当然,私营经济中还有一些企业主素质低下,还会利用各种非法手段攫取暴利。如偷税漏税、制假售假,克扣和恶意拖欠工人工资,忽视对工人的劳动保护,尤其是对农民工的劳动保护,以及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等。这都是不能允许的。国家加强对私营经济依法实行监督管理,是非常必要的。

中国私营经济已经有很大发展,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有的私营企业已发展为大公司、集团公司,拥有资本几亿、几十亿,甚至上百亿。这些私人企业属于资本主义性质,它们是为了发财致富,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它们的剥削行为是无庸讳言的。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虽然当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但我们的理想和发展前景是在中国实现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资本主义的私营经济,不会永恒存在,在将来总是会消失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必然取代资本主义,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是马克思主义者的坚定信念。私营经济现在存在和发展是历史的必然,私营经济在完成其历史使命后的消亡,也是历史的必然。这就是中国私营经济的历史命运。当然,这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了几百年,到现在还看不到它崩溃的迹象,它还有发展的余地。而中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比较,相差甚远,因而完成这个发展过程,更是一个遥远的未来。邓小平说:“我们搞社会主义才几十年,还处在初级阶段,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还需要一个很长的历史阶段,需要我们几代人、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坚持不懈地努力奋斗”。(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23,252,269,63、116,372~373,379,38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又说:“我们要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上继续前进。资本主义发展几百年了,我们干社会主义才多长时间!何况我们自己还耽误了二十年。如果从建国起,用一百年时间把我国建设成中等水平的发达国家,那就很了不起!”(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23,252,269,63、116,372~373,379,38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在改革开放的伟大时代,在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建设中,中国私营经济是可以大有作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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