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通过拍卖取得了一块土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取得了论文,土地论文,公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问:我公司通过拍卖取得了一块土地,目前初步计划是分七八期进行开发,比如一二期是普通小户型的住宅五到六层左右、三四期是高层普通住宅三十层左右、五六期是联排、七八期是别墅(湖边别墅)。请问我公司的土地成本应当怎样进行分配,有几种分配该土地成本的方法呢?哪种方法更适合我公司? 答:土地开发同时连结房地产开发的,属于一次性取得土地分期开发房地产的情况,其土地开发成本经商税务机关同意后可先按土地整体预算成本进行分配,待土地整体开发完毕再行调整。 土地成本是按占地面积分配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下列成本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一)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如果确需结合其他方法进行分配的,应商税务机关同意。 问:我单位2013年11月1日,与某企业签订销售合同。合同规定,我公司向该企业销售设备30台,每台销售价格为280万元。11月18日,我公司又与该企业就该设备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规定,我公司应在2014年4月30日前以每台288万元的价格将设备全部购回。我公司已于11月20日收到设备的销售价款;在2013年度已按每台280万元的销售价格确认相应的销售收入,并相应结转成本。咨询:我公司做法是否正确? 答:首先要对该交易的性质进行判断。对于同一商品在签订销售合同之后,又签订了回购合同。如果仅从签订的销售合同来看,该交易应属于商品销售业务,但贵公司又与该企业就设备签订了补充合同,并且规定贵公司在今后的一定期间内必须按照规定的价格购回该设备的义务。在对该交易的性质进行判断时,必须将销售合同与补充合同联系起来进行考虑。其次,按照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的原则,判断本业务属于融资业务,应按融资业务相关规定处理,不应确认收入。 问:丢失已开出但未认证的发票如何处理? 答:(1)丢失发票联的处理:使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到主管税务机关(正常)认证,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并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开票方和税务局无需特殊处理。 (2)丢失抵扣联的处理:可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将专用发票的发票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无需开票单位作任何处理,税务局在认证时以发票联作为抵扣认证依据。 (3)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处理: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开票方需要复印发票复印件,并由开票方税务局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再由收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才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4)丢失记账联的处理:一般来说,如果发票开出后尚未寄出,可(开票单位)将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 (5)丢失全联次处理:一般是结合(3)和(4)的处理方式合并进行处理。 问:前不久,朋友继承了家里一处自建房屋,成为房屋产权人。请问,自建房产建筑是否要缴纳营业税,什么条件可以免税? 答: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法履行原房屋产权所有人的纳税义务。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暂免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2号)第二条也明确规定,对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营业税。 这里需要予以正确理解的是,纳税人销售自建住房涉及建筑业营业税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两部分,财税[2009]111号和财税[2013]62号中免征营业税规定仅是针对销售环节,自建环节所涉及建筑业营业税并不免征。由于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摘自《财会学习》(京),2014.8.34~37 问:现有一合伙企业(合伙人5人,无其他员工),企业为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为7%。公司有笔收入,已缴纳营业税等税款。个人所得税季报时计算缴纳了5千多元的税款,可企业并没有分配此项税后收入。请问:合伙企业直接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具体的会计分录如何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的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投资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该税款不属于合伙企业的税款,不能计入合伙企业的费用。对于合伙企业这个会计主体来说,该项税款属于代投资者支出的税款,应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以后将从合伙企业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中扣减。季度计提各投资者应预缴个人所得税:借:其他应收款——某投资者;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问:我公司在2012年、2013年两年期间,把暂时闲置的资金借给子公司无偿使用,平均余额为2 000万元。在今年税收检查时,税务稽查人员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6.15%计算我公司应纳税所得额246万元(2 000×6.15%×2),要求我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61.5万元(246×25%)。请问这样处理有无税法依据?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①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②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③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贵公司把暂时闲置的资金借给子公司无偿使用,没有按照市场利率计息,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征收。核定的方法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调整的合理方法包括:(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二)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四)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五)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六)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对于贵公司将资金借给子公司无偿使用,税务机关按照市场利率计息,要求你公司补税是正当的税务稽查行为,贵公司应当执行。 问:公司员工A在2014年1月初向老板递交了加薪申请,原工资待遇6500元,员工希望加薪到9000元,经过几个月的谈判,老板在5月初同意给员工A加薪到9000元,并且补发1~4月的工资差额10000元(2500×4)。现在公司财务按老板的要求给员工补发1~4月工资差额,并在5月按9000元的新工资执行。这样本月员工A的总收入达到19000元。假设每月各项社会保险费扣除额为1000元,如此计算,5月员工A需要纳税2620元,加上1~4月,员工A已经纳税380元(95×4),个人所得税总额为3000元。若此员工按每月9000元来计算,5个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725元,因此产生1275元(3000-1725)的差异,此员工要求公司补偿。作为财务该如何处理此事?是否能同税务部门申请员工A个人纳税调整,在5月做个税申报时,将1~4月已经申报的月工资按实际进行调整,并扣减当月的应纳税所得额? 答:补发工资是指工资发放单位因自身资金周转困难等特殊原因,将原应发放而未发放的部分工资,拖延至以后月份发放,补发工资的本质是企业偿付因拖欠工资而形成的负债。 在税务处理上,对于个人取得补发“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如果补发的收入其所属月份支付单位有财务会计处理作为依据(如账上做了计提),可以在“补发工资”界面进行明细申报。申报时税款所属期为实际补发放的月份。 如果是由于考核等原因而发放的绩效类工资不属于补发工资范畴,应并入取得收入的当月按照“正常工资薪金所得”进行明细申报。 因此,按照你的说法,老板给员工A的加薪应属于发放绩效类工资的范畴,而不属于补发工资。员工A应在5月将取得的收入按照“正常工资薪金所得”申报。 摘自《财会月刊》(武汉),2014.7上.125~126我们公司通过拍卖获得了一块土地_个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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