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天华[1]2015年在《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国地方税收体系的研究》文中提出1994年分税制改革为我国地方税制的建立创造了制度上的条件,从体制上相对固定了中央和地方间的财政税收分配关系。尽管此后分税制历经数次改革,但是地方税收体系构建问题一直没有作为一个整体事项真正纳入议事日程。迄今为止,我国尚未构建起完整的地方税收体系。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现行地方税制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的要求。在当前“营改增”的大背景下,本文在梳理地方税体系有关的理论成果和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从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出发,通过对北京市地方税收体系的现状进行分析,提出现行地方税体系存在的几个典型问题。进而根据我国国情,重点分析了中央集权型和适度分权型的代表国家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的地方税体系建设情况。在借鉴国际经验基础上,进而提出构建符合国情、市情的北京市地方税收体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并结合北京市地方税收体系现状提出建立和完善地方税体系的基本框架,并据此提出了短期,中期,长期叁阶段的地方税体系建设设想。
龚晓娟[2]2017年在《论营改增后地方税收法律体系的完善》文中认为随着营改增的全面完成,完善地方税收法律体系以保障地方财力稳定增长的“老问题”重新出现在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聚光灯下。现行的地方税收法律体系早已是“伤痕累累”。从作为地方税收法律体系前提条件的税收立法权配置而言,地方立法机关缺乏独立的税收立法权;从组成地方税收法律体系的法律文本而言,其立法位阶低、立法技术滞后、立法程序不完善;从地方税收法律体系的调整对象而言,实体税种收入划分存在缺陷、税种搭配结构不完善。本文从我国地方税收法律体系不完善的原因、国外地方税收法律体系建设的有益经验、完善我国地方税收法律体系的建议叁个方面进行论述,以期对实务有所裨益并作引玉之砖。本论文由以下五章组成:第一章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立足于营改增全面完成的时代背景,采用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历史研究法,从法学的角度探讨地方税收法律体系的完善。第二章对我国地方税收法律体系的现状进行法律解读。从地方税收法律体系的概念、完善地方税收法律体系的标准和意义、营改增对地方税收法律体系的冲击叁个方面展开,为全文的论述提供背景素材。第叁章分析我国地方税收法律体系不完善的原因。总结出营改增完成后我国地方税收法律体系存在一系列问题的叁个方面的原因:税收立法权划分不清晰、税收立法技术落后、税收收益归属设置不科学。第四章对国外地方税收法律体系进行考察。在对各国模式进行分析和总结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地方税收法律体系面临的叁个突出问题,探讨国外经验对完善我国地方税收法律体系的启示。第五章是营改增完成后完善我国地方税收法律体系的设想。针对前述叁大原因,相应地从授予地方立法机关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完善地方税收的立法规定、调整地方税收法律体系税种的配置叁个方面展开。
韩婧[3]2012年在《分税制改革对地方税收的影响及对策研究》文中指出1994年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改革,是我国财政体制演变中的一次重大变革,这次的改革初步建立起我国现代化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分税制的财政体制成功地改变了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的财政关系,划分了中央地方的财权与事权范围,初步建立了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建设所需求的税收及其征管体制。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发展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自身的不断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特别是分税制模式下的地方财政体系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的弊端也日益显露: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事权财权划分不清、政府间的财权财力分配向上层层集权、事权层层下放造成的事权与财权不符等现象,导致地方政府缺乏收入自主权、共享税分配比例偏低、独享税种较少、税收与税源日益背离等现象,都给地方经济发展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最终导致地方政府产生滥用费权和非理性经济扩张等外部行为。所以,研究在分税体制下我国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分配状况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本文首先对财政分权理论、最优税理论和税收管理公共化理论进行了理论综述,继而梳理出我国分税制改革的历程并阐述了分税制改革的具体内容,在本文的第叁章,笔者具体以武汉市的财政税收状况作为案例的研究对象,通过调研整理出近年来的本市和相关对比对象的预算收入以及各主体税种的税收收入并随之分析出武汉市财政收入的近况。在第四章,笔者采用了实证的研究方法,基于EVIEWS6.0软件,采用经济学中计量模型,对武汉市财政收入和工商税收之间的关系进行建模和实证研究,建立了包括含虚拟变量和不含虚拟变量在内的自回归方程,对于方程中的数学含义进行了介绍和分析,结果表明分税制改革对武汉市财政收入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在得出实证结果后,笔者从税收设计因素、税收制度因素和行政管理因素的角度分别分析了分税制改革后造成地方财政收入波动的原因。于是最后从地方财政权利分配、地方税制体系和税收结构的优化、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和地方税务机构设立等角度,分别给出了完善我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增加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对策。同时,笔者也希望这样的实证分析和得出的对策结论能给经济体结构类似的其他中部中心城市的税制完善与优化予以理论支持和政策建议。
顾正纲[4]2011年在《财政联邦制下的我国地方税收体系探讨》文中研究说明由于信息和激励两方面的原因,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公共品的供给方面各有优势,为最大化公共品的社会效益,有必要对不同级次的政府之间进行明确分工,强调地方财政职能的自主性和独立性,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财政联邦制。与政治上的联邦制不同,财政联邦制的中心含义是指政府间财政职能的划分,是对财政分权理论的一种形象概括,它与国家结构并无必然联系,无论是联邦制国家,还是单一制国家,任何市场经济国家的地方财政都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和独立性。都可以存在财政联邦制。市场经济下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确定是以财政联邦主义理论为指导的。尽管90年代初,财政体制改革以市场经济目标为基本方向,初步建立了分税分级财政体制,但实际上,它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财政体制基本内容还有一定距离。虽然这种分税制本身对经济增长起到了显着的促进作用,但由于该体制改革本身的不完备性,也造成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极大地影响到经济增长的可持续性。与中央政府相比而言,矛盾的主要焦点在于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联邦制来完善地方税收体系有助于帮助中国经济步入长期、可持续的经济增长轨道。完善现行分税制是财政联邦制的内在要求。我国现行的分税制已在财政自主收支、地方享受财政援助以及地方税收管理自治方面对包干体制进行了完善,并产生了一定程度的积极作用,但仍留有地方财政自治立法并依宪法自主管理的空白。即使是已然改善的部分,仍存在相当程度的改进不足,比如地方享受财政援助中,以共享税的方式挤占地方财政自主收入,转移支付制度的改革也不够深入。完善地方税收体系的研究必须置于财政联邦制的理论框架之下,而且单独存在的地方税收体系也不具有任何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在财政联邦制下构建地方税收体系是必要的,这种必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更符合帕累托最优效率。这不仅是因为地方政府更了解居民的显性和隐性偏好,从而能够从专业分工的角度提供更加有效率的公共产品,而且还因为公共产品范围的缩小,减少了讨价还价与搭便车行为。其次,地方税收是地方性公共产品的财力保障。尽管地方在财力的获取上拥有多种形式,然而无论是从国际趋势上,还是从筹资的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上,税收的本质特性必然决定了其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主导地位。值得指出的是,不同辖区居民的不同的偏好和受益范围决定了不同辖区的不同公共产品需要,从而决定了不同的公共产品价格(即缴纳不同的税收)。因而,地方政府拥有本辖区内的地方税权是保证公共产品有效供给的基础。本文主要从以下方面展开论述:从公司与市场的这种制度经济学的二元生产制度体系为基础来引入财政联邦制,并以其基本内容为切入点,综合现有的探讨中国经济奇迹根源的文献,归纳现行的增长模式,并发现其中存在的制度不相容因素、传导激励机制阻力以及所产生的不良影响。通过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使政府在市场失灵的领域,按照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层次性进行事权的划分和界定,只有在此基础之上界定税权才有长效的实践意义。进而通过立法权、税制结构、主体税种等方面来完善地方税收体系,以此解决地方财政困境,实现政府的公共职能,扭转发展过程中所牺牲的公共政策效率以及地方政府严重的商业化行为。从而使中国经济回复到一条在制度上激励相容的长期发展之路。
陆岩[5]2001年在《建立和完善地方税收体系》文中认为论文分四章九节,以促进我国地方税收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为研究主旨,通过对现行地方税收体系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建立和完善地方税收体系的对策和建议。 第一章 分析地方税收体系的内函,并指出健全的地方税收体系应具有的特征。其后,回顾了建国以来我国税收制度的演变及地方税收体系的由来。 第二章 论述建立和完善地方税收体系的必要性,以及建立和完善地方税收体系应遵循的一般原则。 第叁章 分析现行地方税收体系在税制结构、税收划分以及征管体系上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优化税制结构以及完善地方税收征管体系的思路。
赵筱楠[6]2011年在《我国地方税体系优化研究》文中提出税收自古已有之。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以及资本主义社会都存在税收,社会主义社会也仍然存在税收。在现代社会中,税收不仅是一个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更是各国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最基本形式,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税收作为国家对经济加以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我国现行地方税体系作为国家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水平明显滞后于中央税体系,严重影响我国税收体系整体的完善和总体作用的发挥,因此,在新的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的要求下,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首先介绍了地方税和地方税体系的内涵以及地方税体系产生的基础。地方税体系主要包括税权的划分、税制结构的设计和税收收入保障体系叁个方面。多级政府间事权与财权的划分是地方税体系产生的前提条件。其次,以新中国成立、改革开放、1994年税制改革和2002年税制改革为分界点,介绍了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历史演变。第叁,从税权的划分、税制结构设计和税收收入保障叁个方面分析了我国地方税体系自身存在的问题。第四,通过对一些国家的地方税体系进行比较,总结了国外地方税体系建设的基本经验。最后,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从税权的划分、税制结构设计和税收收入保障等方面提出了优化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对策建议。
姜晖[7]2001年在《论我国地方税收法律体系的完善》文中研究说明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 学法律硕士厂M)学位论文论文题目 论我国地方税收法律体系的完善主题词 地方税 法律体系 完善研究生姓名 姜 晖
田翠丽[8]2016年在《地方税收立法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自1994年开始分税制改革,以事权和财权为基础,划分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一方面加强了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使得中央的财政收入得到了保障;另一方面我国政府间的税收分配体制得以确立,初步建立了地方税收体系。然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与发展,分税制改革存在的问题也倍显突出,低层次的地方税立法和有影响力的主体税种缺乏,高速发展的地方经济与地方税收体制建设的不匹配,地方税收收入偏少导致地方政府正常的履行职能难以保障,从而影响了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由于地方税收缺乏固定税源,尤其是伴随着全面营改増改革,作为地方税主要税种的营业税税收收入减少,地方税收难以维持地方财政支出,将极大的影响着地方经济的发展。如何破解困扰我国政府的这一难题?归根结底是既涉及经济制度又涉及政治制度,不仅涉及到中央和地方财权分配问题,也涉及到中央与地方立法权的划分问题。因此授权地方税收立法,合法确立地方税体系中的主体税种,成为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关键,如何进一步完善地方税收立法,使地方税收立法法治化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建设和政治建设的根本任务。本文针对我国当前税收立法权配置不合理引发的一系列不和谐社会问题,从多个角度分别研究地方税收立法权存在的理论基础,提出了地方税收立法既要统一税法,又要适度分权,但必需加强备案监督的观点。就如何在“营改增”的税制改革的时代背景下,推行“先行先试”展开辨析,对于地方立法权的授权要适用“先试先行”政策,既要符合法治要求,又要符合地区的区域经济发展是本文的创新点。税收立法权的配置是依法治税的关键,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法定明确下放是完善我国税收法律体系,深化财税改革的重点,如何协调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关系的问题是亟待解决的关键。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关于地方税收的概述。主要阐述了地方税收的概念和特点、地方税收在我国的产生与发展以及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基础理论研究。从宏观角度对税收的概念做了界定与分析,对我国建国后地方税收的发展历程做了详细的叙述,并从法理学理论、经济学理论、社会学理论和政治学理论角度对赋予地方政府税收立法权做了阐述。第二部分讲述了我国当前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现状与问题,并分析了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从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现状入手,就中央和地方立法权划分不明确、权限划分与我国当前财政体制不匹配、权限划分阻碍地方经济发展以及地方税收存在的其他问题等方面进行了分析。第叁部分通过综合分析国外不同类型国家关于地方税收立法权的适用条件,结合我国实际国情,提出先行先试为我国尝试推广地方立法权的最佳方式。通过分析比较美国、日本、德国和法国的现行税收体制以及中央与地方间的税收立法现状,提出一系列对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有益的建议。第四部分讲述了我国如何完善地方税收立法权;如何实现全国统一的基础上,地区间有差异地实施地方税收立法权;论述了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地方税收立法的基本原则;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具体划分;从地方开征房产税和消费税角度论述通过立法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规范授权地方税收立法,加强地方税收立法监督等一系列内容;最后以推行“先行先试”收尾,提出完善我国地方税收立法的思路与途径。
李金荣[9]2016年在《“营改增”后地方税收体系建设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地方税收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是实行分税制的必然结果,是地方政府履行公共职能的重要保障。我国自1994年实施分税制以来,以划分税种的方式分别构建了中央和地方税收体系,从收入结构来看,营业税在地方税收构成中占有最重要地位。为完善税收体系、公平税负,2012年开始推行"营改增"试点,2016年5月1日全面推行"营改增",营业税税种将不复存在。重新培育地方主体税种,完善辅助税种,重新构建地方税收体系是税制改革的必然选择。
韩明宇[10]2016年在《“营改增”对地方税收体系的影响及对策》文中研究说明为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进行了多次税制改革。"营改增"是为了优化税制结构,实现各行业之间的税负均衡,但其改变了原地方税体系格局,"营改增"犹如双刃剑,既会带来有利的一面,又会带来负面的影响。此次改革有利于实施结构性减税,使试点企业税收下降并减少重复征税,但同时也会造成地方主体税种缺失,地区间发展差距加大,财政补贴支出压力增大等问题。本文提出应扩大地方政府税收自助选择范围,重新确立地方主体税种并改革现有税种,构建稳健的辅助税种体系。
参考文献:
[1]. 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国地方税收体系的研究[D]. 张天华.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5
[2]. 论营改增后地方税收法律体系的完善[D]. 龚晓娟. 华南理工大学. 2017
[3]. 分税制改革对地方税收的影响及对策研究[D]. 韩婧. 电子科技大学. 2012
[4]. 财政联邦制下的我国地方税收体系探讨[D]. 顾正纲. 沈阳大学. 2011
[5]. 建立和完善地方税收体系[D]. 陆岩. 河海大学. 2001
[6]. 我国地方税体系优化研究[D]. 赵筱楠. 燕山大学. 2011
[7]. 论我国地方税收法律体系的完善[D]. 姜晖.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1
[8]. 地方税收立法权研究[D]. 田翠丽. 河北师范大学. 2016
[9]. “营改增”后地方税收体系建设研究[J]. 李金荣. 经济研究参考. 2016
[10]. “营改增”对地方税收体系的影响及对策[J]. 韩明宇.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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