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学校事故处理分析&以韩国首尔学校安全协议为例_安全协议论文

韩国学校事故处理分析&以韩国首尔学校安全协议为例_安全协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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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的安全问题在学校教育中非常重要,世界各国都很重视学生的安全保障,韩国也不例外。学校安全协议会是保障韩国各级学校学生安全的一个机构,它在预防学校事故发生、保障受害学生利益、减轻学校负担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04年9月,为了适应发展的需要,学校安全协议会更名为学校安全保险,但是其主要职能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本文主要介绍学校安全保险的前身——学校安全协议会的基本情况及其运行过程,以为中国学校提供借鉴。

一、韩国学校事故的现状

自2001至2003年间,韩国学校的学生事故数不断增长,其中体育课和课间休息时受伤的比例最高(见下页表1)。这说明学校安全管理还存在隐患,增加了学生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学校事故通常发生在上课、课间休息、课外俱乐部活动中,学校作为学生集体生活的场所,学校有责任和义务对学生的人身安全负责。事故发生后,各市、道的学校安全协议会是这些事故的主要处理机构,尤其是涉及到经济赔偿和学校名誉的事故。所以,学校安全协议会在学校事故的处理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拟就韩国汉城特别市学校安全协议会的相关情况进行探析。

表1.韩国2001—2003年度学校事故现状  (单位:件数)

年度

 体育课

课间休息

课外活动 文化课 打扫时间 实验实习

其他  总计

2001年

7,136

6,760

 1,924

1,033

813

  240

1,050 18,956

2002年

7,290

7,055

 1,909

1,108

796

  227

1,207 19,592

2003年

8,039

8,533

 2,135

1,374

938

 227

1,450 22,696

总计

 22,465  22,348

5,968

3,515

2,547

694

3,707 61,244

比率

  37%

 36%9.8%

5.8%

4.2%

1.1%  6.1%  100%

资料来源:韩国汉城学校安全协议会的内容资料(全国及汉城赔偿统计,2004.P2)

二、学校安全协议会

(一)基本情况

鉴于学校安全事故的日益增多,1987年12月,根据民法的规定,汉城特别市教育厅开始陆续在全国16个市、道成立了以保护学校及学生和教员安全为宗旨的非赢利性法人团体——学校安全协议会。根据该法第32条“非赢利法人的设立和许可”的规定,学校安全协议会是地方主管机关许可成立的非赢利性法人组织。

在协议会成立之前,若学生在校期间出现死亡或重伤等意外事故,学校缺乏解决问题的有效法律依据。以前,解决的办法通常是由个人(老师、学生等)承担责任,对受害者进行经济赔偿。如果受害者对赔偿不满意的话,学生家长与学校之间就会发生矛盾,为了解决这类问题,学校安全协议会应运而生。该协议会创造性的活动既提高了学校安全事故处理的效率,又增强了家长对学校和老师的信任感。

学校安全协议会的主要目标是:(1)积极采取措施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创设安全的教育环境以保护学生、教员及学校的最大利益;(2)当学生在学校教育活动中发生事故时,学校安全协议会将代替校长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具体情况如下:(1)若学校教学活动中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对当事人造成人身伤害、对教职员造成经济损害时,经该学校校长申请赔偿(经济赔偿)后,赔偿委员会将给予经济支援;(2)增进对学生及教职员的福利支援,即当对教职员提起诉讼时,学校安全协议会将代为支付诉讼费用、诉讼代理、调解费用以及赔偿给学生的赔款;(3)为了保障学生的利益,从2003年开始废止赔偿限制,减缩过失相抵比率;(4)开展一切有关学校安全教育的调查、研究及宣传教育;(5)增进基金收益的事业等。

学校安全协议会采用会员制,每个市、道内的所有幼儿园、初中、高中以及特殊学校都可以申请加入该市或道内的协议会(高等学校不包括在内)。会员经费来源是学校每年预算内安排的,会员学校每年要向协议会交纳一定的会费,每年的会费标准不同,但是差距不是很大。

协议会的最高领导为理事会,一般由13个人组成,负责整个协议会的日常工作,主要工作内容为计划协议会每年的财政预算以及每年年终的财政结算。理事会由理事长负责。除了理事会外,另有会计3人,主要负责监察协议会的财产和理事会的工作。在协议会内部,一般有常设人员4—5人,负责协议会的日常工作,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及结果等,并向赔偿委员会提交事故报告,以便赔偿委员会确定是否赔偿以及赔偿金额。常设人员的领导人由理事长指定。除了各个会员学校和理事会之外,协议会一般还下设赔偿委员会和咨询机构,前者主要负责确定赔偿数额等问题,后者由精通法律和管理的人才组成,主要向理事长提供具体的工作建议。

学校安全协议会的成立需要取得教育人力资源部同意,地方教育厅通过调节对协议会的拨款来监督协议会的运营。

为了维持该团体的正常运营,除了会员所缴纳的会费之外,教育人力资源部和汉城特别市教育厅每年也会给予一定的拨款。每年年初由协议会经过理事会的讨论确定每年所需要的经费数额,然后以报告的形式报由汉城特别市教育厅审查,在2003年之前,还需要进一步报告教育人力资源部,然后从该部门得到全部或部分经费。2003年以后政府拨款全部由地方政府机构来承担,所以2003年后协议会的经费来源主要为会员的会费和地方政府的拨款(详见表2)。

表2.汉城特别市校安全协议会财政来源

(单位:千韩元)

部门 2000年

 2001年2002年2003年2004年

 总计

汉城特别

 1,916,000  2,240,000  2,000,000

800,000  6,956,000

力资源部

703,000

703,000

 703,000

  2,109,000

总计703,000 2,619,000  2,943,000  2,000,000

800,000  9,065,000

资料来源:韩国汉城学校安全协议会的内部资料(全国及汉城赔偿统计,2004.P8)

(二)学校安全协议会的赔偿过程和作用

学校安全协议会对学校安全事故进行界定:学校事故是指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涉及学生人身利益的安全事故,不包括自然灾害(风、水害,雪害,爆炸,塌陷等)所引发的事故,即由于非人为的外部原因偶然地、突然地发生而引起的伤害事故。根据该协议会的规定,“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包括:(1)按照学校的教育课程和校长的教育计划及教育方针,在学校内外举行的特别活动、课外活动、修学旅行、体育比赛等;(2)由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等举办的校长允许参加的活动;(3)校长允许参加的体育比赛、艺术比赛等各种比赛参加活动;(4)其他按总统令规定的活动。

1.赔偿委员会的构成和作用

赔偿委员会是学校安全协议会的组成部分。该委员会的成员由地方教育厅的行政官员、会员学校校长、律师、医生、学生家长的代表、协议会的成员组成,一般共约有15名成员。委员的任期为2年,但替补成员的任期为前任成员的剩余期限。

赔偿委员会的主要作用是:(1)决定是否赔偿及赔偿的数额,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2)审查二次申请事件;(3)在对事故做出最后处理之前,支付受害者一定的赔偿金;(4)执行法院判决赔偿的数额,最后付给受害者的赔款以法院的判决为最终标准;(5)其他与委员会运营的有关事宜。

2.赔偿的对象

协议会的赔偿对象包括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活动中发生了意外事故的学生、教师和职员。在协议会的监督下,当学校教学活动发生事故时,赔偿委员会对学生身体上受到的损害及教职员经济上受到的损失进行赔偿。

3.赔偿程序和支援方法

赔偿委员会进行赔偿的一般程序是:发生事故的学校就事故的原因和经过,以报告的形式向学校安全协议会提出赔偿申请→由协议会理事会派出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向赔偿委员会提交报告→由校安全协议会赔偿委员会对学校的申请进行审议→赔偿委员会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决定是否赔偿→赔偿委员会向学校发出通知,告知审议结果→学校通知当事人的家长赔偿结果→如果当事人的家长对判决不服,可以提起诉讼。

同时,赔偿申请时间是指发生事故以后的1年内,它的赔偿期限是发生事故以后的3年内。例如,受害者需要进行为期5年的治疗,但是由于经费有限,赔偿委员会只逐年支付3年内的治疗费用。根据事故具体情况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赔偿方法。

赔偿委员会的主要支援方法是在赔偿申请配额不超过500万韩元时,则可以一次支付。当其赔偿配额超过500万韩元时,依据事故发生的紧急状态,委员会可以支援其赔偿基准配额的50%左右。委员会中的会员接到赔偿申请时,先由协议会法人实施事实调查和证据调查,然后赔偿委员会在15天以内审议决定是否赔偿及赔偿额。审议的结果由委员会通知学校。

4.赔偿(金钱赔偿)的种类

(1)医疗赔偿( Medical compensation) :自行治疗后根据医院相关的医疗凭证适当地赔偿受害当事人的保险健康费用。

(2)难以治愈的疾病( an incurable) :学生接受了伤害治疗后,身体上出现后遗症时,依据学生受到的不同伤害程度进行赔偿(金钱赔偿)。

(3)死亡安慰费:事故导致学生死亡时,赔偿包括丧葬费和精神安慰费。

(4)支援金:当学生发生事故后,其家长对教职员进行起诉时,学校安全协议会要负担诉讼费用、调解费用等。这些费用为支援金。

(5)赔偿判决( claim for compensation) :依据法院的判决,由国民健康保险团体向学校申请赔偿。

5.不赔偿的情况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在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无行为不当时,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1)学生自杀、自伤造成的事故;(2)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事故;(3)加害人等可以进行赔偿的事故;(4)没有交纳会员费的学校出现的伤害事故;(5)因同样的损害而在其他方面可以得到赔偿的事故;(6)在学生上学、放学途中,在学校以外的空间中发生的事故;(7)因学生食用非由学校提供的食品所发生的伤害事故;(8)当受害者需要到国外治疗时由赔偿委员会决定;(9)因开车而引起的事故;(10)如果进行赔偿配额申请时,当事人原本有疾病的话,就不可能拿到赔偿配额;(11)其他在学校管理者职责范围之外发生的事故。

6.过失相抵

当事人由于自己的过失或者由于违反校规而造成事故时,依据事故的严重程度,采取过失相抵的原则。按发生事故时间,不同过失相抵比率不同。

三、学校安全协议会发展中存在的若干问题与发展趋势

(一)学校安全协议会的若干发展问题

自学校安全协议会成立以来,该协议会通过其相关措施增强了家长对学校和老师的信任,更重要的是,当学生在学校发生事故时,学校安全协议会将代替校长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从而形成良好的教育氛围并且减轻老师和家长的经济负担。在这一方面,学校安全协议会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并且已经得到学生和家长的认可。

然而,学校安全协议会在发展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经费的问题。为了保障学生的利益,协议会从2003年开始废止赔偿限制,减缩过失相抵比率,这就导致了赔款数额的增加,给协议会的经费带来了缺口。2003年后取消了中央政府的拨款,经费收入减少,因此,协议会的负担更加沉重。同时,近年来学生的事故比例逐年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协议会的经费更加紧张。

第二,赔偿制度问题。一般协议会没有具体的赔偿标准,在学校发生事故时,往往只能根据赔偿委员会的判断,决定赔偿范围和赔偿金额等,因而导致很多受害者对赔偿不满,有的受害者甚至向法院提出了诉讼,引起了受害者和家长及老师之间的矛盾。

协议会进行赔偿的基本原则是根据事故的原因和经过来判断当事人各自所承担的责任,然后进行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会受到调查人员的主观因素的影响,可能使得判断失去公正,所以协议会进行赔偿后可能还会带来一系列遗留问题。例如,一名特殊学校的中学生精神患有二级残疾,午饭时间倒在教学楼一楼门口,被人发现后报告给学校。根据学校的申请,协议会向受害者的父母进行赔偿,可是受害者父母对赔偿数额不满意,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争论的主要问题是受害者的父母认为,学生是从四层顶楼上掉下来受伤的。而学校和协议会调查的结果是受害者从一层楼的花园或者窗台上掉下来的。双方对此进行了激烈的争论,至今法院仍没有做出判决。

第三,由于每个市、道的赔偿限制及赔偿范围有所不同,所以当受害者受到同样的伤害时,在不同的城市会获得不同的赔偿金额。于是,这就带来了赔偿的公平性问题。

第四,会员加入方式的问题。在2004年9月以前,除了高等学校以外的各级各类学校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校安全协议会,而非强制加入。因而,一般公立学校都会加入该协议会,尤其中小学阶段,私立学校一般也愿意加入该团体,但是由于一般私立幼儿园规模比公立幼儿园小,要想加入该团体经济上存在一定的困难。

(二)学校安全协议会的发展趋势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韩国教育人力资源部和地方教育厅一直在努力加以改善,并出台了新的法案。[1] 2004年2月,韩国教育人力资源部出台了《学校安全事故预防及赔偿的特别法》。该法的目的在于避免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在事故发生时,给予受害者适当的赔偿,以减少事故相关人员的精神痛苦和经济负担,以防教育活动的萎缩,使教员具备从事教育活动的条件。

根据《特别法》的规定,学校安全协议会更名为学校安全保险。各市、道的教育监为了保护学生身心健康、减少事故相关人员的负担,在市、道内下设学校安全保险员。学校安全保险事业是在原有的学校安全协议会的基础上成立的,它延续了学校安全协议会的基本职能,但也有一些变化。

首先,为了制定该项事业的标准,预防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立统一的学校保险制度,2004年9月建立了学校安全保险联合会。联合会由各个市、道的学校安全保险员组成,不定期地举行全体会员会议。联合会的成立使得学校安全保险事业有了一个全国性的统一组织,方便了各个市、道学校安全保险事业的运营,减少了不公平的现象。

为审议学校安全方面的重要政策,韩国教育人力资源部下设了学校安全保险政策审议委员会。其主要工作内容为检查、调整其审议的政策。该委员会下设专门委员会,主要工作是向委员会提供具体的工作建议。该委员会的组织和运营是按总统令制定的。

其次,该保险事业由地方教育厅的教育监管理。国家或地方教育厅在每年预算的范围内,可以援助学校安全事故、学校安全保险事业所需经费及学校安全保险的保险费。保险费用按总统令制定。该保险基金由保险员理事长来管理和运用。该理事长每年根据教育人力资源部的规定,制定的基金运营计划一定要得到市、道教育监的同意。《特别法》中的这些规定使得学校安全保险事业具有了法律基础,对学校安全保险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再次,在内部机构的设置上,除了以前的赔偿委员会和咨询机构外,每个校长为了学校的安全教育活动还可以指定学校安全老师,主要负责管理学校的安全。为了预防学校安全事故,根据教育人力资源部令,学校还必须对学生和教职员进行安全教育。

第四,在2004年9月前,各类各级学校自愿加入安全协议会,但按照《特别法》中幼儿教育法第2条及初、中等教育法第2条的规定,各级学校的校长必须加入学校安全保险。

最后,在赔偿条款上,以前的学校安全协议会只有一个赔偿委员会,在《特别法》颁布以后,可以给受害者和家长提供两次审议机会,并相应地由学校安全保险赔偿审议委员会和学校安全保险赔偿再审议委员会来审查事故。其中学校安全保险赔偿审议委员会由市、道的安全保险员组成,而学校安全保险赔偿再审议委员会则设立在学校安全保险联合会。学校安全保险联合会设立的目的是制定学校安全保险事业的各种标准,调节矛盾,调查、研究学校安全事故预防及保险制度、教育和宣传全国性的计划及施行该项事业。按照《特别法》的规定,受害者必须首先经由学校安全保险赔偿审议委员会来对事故做出处理,如果受害者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要求学校安全保险赔偿再审议委员会对事故重新处理,如果仍对此次处理不满,才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

学校是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必要场所,发生意外事故再所难免。事故的防止不仅仅需要物质条件的改善,学校管理中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也很重要,因此,预防是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最重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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