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自然”范畴哲学内涵的形成与演变_淮南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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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2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08)06—0152—04

一、“自然”范畴的词源考察

从现有文献来看,“自然”作为一个整体范畴的出现是稍晚之事,其出现的时期不早于老子的时代。而在早期文献中,“自”与“然”二字分列出现是比较常见的。因此,要考察“自然”这一范畴的生成渊源,我们必须从“自”、“然”二字开始。

“自”在甲古文中作“”,本是鼻子的象形,义谓人指鼻子以自指。《说文》云:“自,鼻也。象鼻形。”这里指出了“自”的本义,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自”又有“自己”的意思,先秦典籍中这一意义比较常见。如《易·乾》:“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诗·小雅·节南山》:“不自为政,卒劳百姓。”《孟子·离娄上》:“人必自侮,然后人侮之;家必自毁,而后人毁之,国必自伐,而后人伐之。”除“自己”意外,“自”在早期还有开始、由来等常用意义。“然”原是“燃”的本字,今见“然”字最早于金文之中,写作“”,《说文》谓“然,烧也。从火”。徐铉注曰:“然,今欲别作燃。”其本义先秦时期依然比较常见,如《孟子·公孙丑上》:“若火之始然,泉之始达。”除了表“燃烧”义,“然”尚有如下几个重要意义:一,作词尾,表事物之状貌,如《诗经·邶风·终风》:“终风且霾,惠然肯来。”《孟子·梁惠王》:“天油然作云,沛然下雨,则苗浡然兴之矣。”二,可作“是这样”解,《玉篇·火部》:“然,如是也。”《礼记·学记》:“故君子之于学也,藏焉,修焉,息焉,游焉。夫然,故安其学而亲其师,乐其友而信其道。”孔颖达疏:“然,如此也。”三,“然”可用来肯定陈述之真,《广韵·先韵》:“然,是也。”《论语·雍也》:“子曰:雍之言然。”

从“自”与“然”两字的原初义出发,就比较容易理解“自然”一词的含义了。从现存文献看,“自”、“然”二字合为“自然”一词最早出现于《老子》之中,在先秦典籍中这一词已比较常见。如:

是以圣人欲不欲,不贵难得之货;学不学,复众人之所过,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老子》六十四章)

无名人曰:汝游心于淡,合气于漠,顺物自然而无容私为焉,而天下治矣。(《庄子·应帝王》)

安国之法,若饥而食,寒而衣,不令而自然也。(《韩非子·安危》)

从上述例子看,“自然”都为“自然而然”之意。在汉语中,倘若“自”字后面跟有一个名词,尤其是表明方位、地点、时间的名词,例如上下左右、东西南北、古今始终,那么,这个“自”字就应当被理解为介词,意为“从……而来”。倘若“自”字后面跟有一个表示行动的动词,诸如“自乐”、“自成”、“自治”、“自发”等时,这个“自”字就应当被理解为具有自身反指作用的代词。依照这一汉语语言学的规律或惯例,在“自然”一词中,尽管跟在“自”字之后的“然”字在这里可能不作“动词”解,但它应当是对某一行为、动作、状态的认定和指称。如果这样的理解为正确的话,“自然”的“自”就是反指“自己”、“自身”,而“然”则是对这种自己和自身行为、动作、状态的肯定和认定。所以,“自然”讲的不过就是宇宙万事万物原原本本的“自己而然”、“自身而然”罢了。①

在中国古代,“自然”一词的意义,始终只停留于作为状词的“自然而然”、“无外力强迫”之义,而没有出现名词性的“自然界”之义。所谓“返自然”、“妙造自然”、“肇于自然”、“自然英旨”等都是说要回到、达到或追求不假人为或不受社会文化束缚的心灵、艺术或审美境界,追求自然或崇尚自然并不是追求崇尚自然物、自然界,而是追求自然而然的心境或行为。中国古代并非没有对“自然界”的称谓,只是不被称为“自然”,而称为“天”或“天地”而已。“自然”的名词性内涵是到了近代以后才开始出现的。② 日本学者池田之久说:“中国的‘自然’与西洋的nature是根本由来不同且从无关系的两个词,后者在近代日本虽译作‘自然’,可两者意思似乎还是毫无共通之处。”③

由上述分析可知,“自然”一词最先由老子使用,其内涵主要指“自然而然”,为一状词,而在整个中国古代,其意义都与此义相关,而未出现名词性的“自然界”之义。老子“自然”范畴之哲学内涵正是在这一意义上生成的。

二、“自然”范畴的哲学内涵

那么,老子的“自然”范畴包括哪些哲学内涵呢?在《老子》一书“自然”共出现五次:

悠兮其贵言。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十七章)

希言自然。故飘风不终朝,聚雨不终日。(二十三章)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二十五章)

道尊之,德贵之,夫莫之命而常自然。(五十一章)

是以圣人欲不欲,不责难得之货;学不学,复众人之所过,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六十四章)

从老子的述论来看,我们可以将“自然”的哲学内涵归纳为以下三个层面:

1.道之自然:道法自然

这是“自然”范畴的本体层内涵。

何谓道法自然?老子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这里的“法”是效法、取法的意思:人以地为法则,取法于地,地取法于天,天取法于“道”,“道”则取法于“自然”。对“法自然”,王弼《老子注》曾解释为:“道不违自然,乃得其性,法自然也。法自然者,在方而法方,在圆而法圆,于自然无所违也。自然者,无称之言,穷极之辞也。”④ 这里是说“自然”是一个普遍的、根本的原则,任何具体的事物,都要与所处客观环境保持和谐,顺遂外界的变化而不干涉,不破坏外界事物之自然,这样,其自身的存在也就保持着自然的状态了。“道法自然”,非谓道之外更有自然,吴澄曰:“道之所以大,以其自然,故曰法自然,非道之外别有自然也。自然者,无有无名是也。”⑤ “自然”不过是对道之状态与作为之形容。正如蒙培元先生指出的:“‘自然’是一个状词而不是名词,也不是形容词。既然在‘道’之外没有更高的实体存在,那么,‘自然’就应是‘道’的存在状态。”⑥ 因此,“道法自然”实际上即是“道性自然”。河上公曰:“道性自然,无所法也。”⑦ “道法自然”,亦即道以顺乎自然为法,以自己为法。而“道”不是具体的事物,它是没有任何对待的最高的存在,对它来说不存在自我与非我、主体与客体、自我与环境,无须对他物保持和谐,但它同样也要遵循和效法自然的原则。

因此,所谓“道法自然”,其一是说,“道”以它自己的状况为依据,以它内在的原因决定本身的存在和运动,而不必靠外在的其他原因;其二是说,“道”对待万物也是遵循这一自然的原则。

2.政之自然:希言自然

这是“自然”范畴的政治层内涵。

何谓希言自然?老子曰:“听之不闻名曰希。”⑧ “希”的原义是“稀”,即稀少义。“希声”并非无声,老子之所以讲“大音希声”,而不讲“大音无声”,其义正在于此。因此,“希言”即是少言。李荣曰:“希,少也。多言数穷,少言合道,故曰自然。”⑨ “希言”的反面即是“多言”。“多言数穷,不如守中。”⑩ “数”即速,“数穷”,即速穷。蒋锡昌曰:“老子‘言’字,多指声教法令而言……多言者,多声教法令之治;希言者,少声教法令之治。故一即有为,一即无为。”(11) 所以,在老子看来,治世之道,其要正在于顺乎自然。因此老子提倡“行不言之教”,即不轻易发号施令,只是身体力行,进行潜移默化的引导。

从上述分析可知,“希言自然”就是施行清静无为的政治,以不扰民为原则,扰民就不符合自然了。人民和政府之间相安无事,相忘于无为,这就是自然无为。这种元为之为,正如钱钟书先生所言:“老子所谓‘圣’,尽人之能事以效天地之行所无事耳。”(12) “尽人之能事”正是一种政之“自然”的理想境界,在这样一种理想政治环境之中,才会有“百姓皆谓:我自然”。

3.人之自然:为无为,事无事

这是“自然”范畴的人生层内涵。

老子说:“道常无为而无不为。”(13) 老子“道”之本性便是“自然无为”。“自然无为”是老子哲学之基本观念。刘笑敢说:“老子所追求、所推崇的最高价值就是‘自然’,‘自然’是老子哲学体系的中心价值,而‘无为’则是老子提出的实现或追求这一价值的基本方法或行为原则。这两者是老子所要强调的主要内容,是老子哲学所要传达的主要信息。”(14) “自然无为”既可合而言之,亦可分而论之。合而言之:自然即无为,无为即自然,故曰自然无为。分而论之:自然是道之本性,亦可称为道体;无为是道之动作,是人之所应效法者,亦可称为道用。而人要“法自然”,就是要“为无为,事无事”。

所谓“为无为”,是指“以无为的方式去为(做),即以顺任自然的态度去处理事务”(15)。显然,“无为”并非什么事都不做,其本身也是一种“为”,以“无为”为“为”,以“无事”为“事”,“是以圣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万物作而弗始,生而弗有,为而弗恃,功成而弗居”(16),这便是圣人所遵循的“自然”原则。从“为无为”这一原则来看,老子所谓的“柔”、“弱”、“慈”、“俭”、“虚”、“静”等其实都属于这一原则。

从上述分析可知,“自然”范畴内涵的核心即在“无为”,“无为而无不为”不仅是道之大德大用,也是支配天地万物的最根本规律,同时还是个人安身立命的根本法则。

三、“自然”范畴的接受与流变

“自然”作为道家的核心观念,自老子提出后,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后来者对这一概念进行了广泛的接受与阐释,使这一概念的内涵获得了极大丰富。

在先秦时期,最重要的后继者便是庄子。庄子基本继承了老子的“自然”范畴,同时也有所发展。在《庄子》一书中“自然”范畴共出现六次。(17) 《德充符》:“吾所谓无情者,言人不以好恶内伤其身,常因自然而不益生也。”《应帝王》:“顺物自然而无容私焉,而天下治矣。”《渔父》:“真者所以受于天也,自然不可易也。”《天运》:“吾又奏之以无怠之声,调之以自然之命。”《缮性》:“当是时也,莫之为而常自然。”《田子方》:“无为而才自然矣。”从庄子所论“自然”来看,其内涵基本没有超出老子“自然”范畴,不过他更侧重于将“自然”观念作为人生哲学的一部分。

秦汉时期,黄老之学盛行,老子“自然无为”观念作为黄老之学的中心观念,在汉初的政治实践中得到充分的运用,这无疑使老子的“自然”范畴在这一时期获得了较为广泛的关注,并在理论探讨中注入了新的内涵。这一时期对老子“自然”范畴接受阐释最具代表性的著作是《淮南子》和《论衡》。

《淮南子》对“自然”范畴的阐释虽有继承,但与老庄之意又有所不同。它首次提出“自然无为”决不是“无所事事”,而是因循自然而为,这在《老子》之中未曾出现。《淮南子》明确地提出,凡符合自然规律,而又出于公心、不杂私念的作为,都是“自然无为”,只有违背自然规律的轻举妄为才是“有为”。依据这一思路,《淮南子》进一步指出:“天地四时非生万物也,神明接、阴阳和而万物生之;圣人之治天下,非易民之性也,拊循其所有而涤荡之。”(18) 这就是说,儒家礼乐制度是因民之天性而建立起来的,所以也是顺乎自然的,从而将道家的自然观与儒家的礼乐论作了调和。这一观点与老庄思想显然是不同的,这是对老子“自然”范畴内涵的新发展。

《淮南子》之后,针对董仲舒的天人感应论,王充标举道家“自然”理论而对这一神学思想进行了深刻批判,他曾专门撰《论衡·自然》篇来批驳“天人感应”说,以恢复“天”的自然无为本性。从其朴素唯物主义观点出发,他对老子“自然”范畴也作了进一步发展。首先,王充认为,天道无为,万物都是天地自然无为的结果,并没有目的和意识。其次,王充对“自然”的意义作了自己的解释。他认为,对于人来说,虽应“自然无为”,但亦需有人事作为辅助,符合自然规律的“有为”可以辅助自然,而违背自然规律的“有为”才会起破坏作用,对“有为”作了部分肯定,这是不同于老子观念的。而且王充将自然与天命结合起来,将人的贫富、贵贱、寿夭、智愚等归之于先天禀受的自然之气的多少,将“自然”与“偶然”联系在一起,这也是老子“自然”范畴中未曾有过的观念。

魏晋时期玄学盛行,《老子》作为“三玄”之一受到当时学者的重视,“自然”也成为玄学的核心范畴之一。因为玄学的主题之一便是“自然”与“名教”的关系问题,因而“自然”观念在当时也受到了特别的关注。当时对“自然”范畴作出理论阐释者以王弼和郭象为代表。

王弼曾作《老子注》,同时还作有《周易注》和《论语释疑》,其思想是以儒释道,以道释儒,会通孔老,调和自然与名教。他在《老子注》中说:“法自然者,在方而法方,在圆而法圆,于自然无所违也。自然者,无称之言,穷极之辞也。用智不及无知,而形魄不及精象,精象不及无形,有仪不及无仪,故转相法也。”(19) 把“自然”的实质归结为“无”,这是与其“以无为本”的玄学本体思想相一致的,而“自然”的特征正在“无所违”,即完全遵循事物的规律,这与老子观念是基本一致的。不过,在《论语释疑》中对“自然”的运用,显然与此有所不同。如释“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与”时说:“自然亲爱为孝,推爱及物为仁也。”释“惟天为大,惟尧则之”时说:“若夫大爱无私,惠将安在?至美无偏,名将何在?故则天成化,道同自然,不私其子而君其臣。”在此王弼将儒家礼制也纳入到“自然”范围之中,由此而会通儒道,调和了自然与名教之间的矛盾。

郭象著有《庄子注》,在这部著作里他对“自然”范畴作了不同的阐释。郭象对“自然”的阐释包含两个层面。首先他以“无为”释“自然”,指出所谓“自然”,是“不为而然”,这层观点与老子思想基本相符。其次,郭象还以“独化”释“自然”。所谓“独化”,即“块然自生”、“掘然自得”,郭象在此将“自然无为”说成是万物各因其性自为自长,这与老子思想已是完全不同,甚至否定了老子所说的“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的观点。从这种“自然”观念出发,郭象力求把“名教”与“自然”统一起一来,即认为“名教”也就是“自然”,把“仁义”、“君臣”等级名分完全“自然化”,既是对玄学“名教”与“自然”对立观念的逆转,也是对老庄思想的创造性阐释。

魏晋玄学之后,老子的“自然”思想从唐宋到明清虽然不时受到一些思想家和文学家的注意,但总体而言“自然”范畴的思想内涵已没有太多的创新变化。

收稿日期:2008—05—23

注释:

① 王庆节:《老子的自然观念:自我的自己而然与他者的自己而然》,《求是学刊》2004年第6期。

② 罗安宪:《虚静与逍遥——道家心性论研究》,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57页。

③ [日]池田久之:《中国思想史上“自然”之产生》,《民族论坛》1994年第3期。

④ 《中华道藏》第9册,华夏出版社,2004年,第220—221页。

⑤ 吴澄:《道德真经注》卷二,《中华道藏》第12册,华夏出版社,2004年,第590页。

⑥ 蒙培元:《论自然》,《道家文化研究》第十四辑,三联书店,1998年,第21页。

⑦ 河上公:《道德真经注》卷二,《中华道藏》第9册,华夏出版社,2004年,第140页。

⑧ 《道德经》第十四章。

⑨ 《中华道藏》第9册,华夏出版社,2004年,第207页。

⑩ 《道德经》第五章。

(11) 蒋锡昌:《老子校诂》,成都古籍书店,1988年,第156页。

(12) 钱钟书:《管锥编》第二册,中华书局,1986年,第421页。

(13) 《道德经》第三十七章。

(14) 刘笑敢:《老子哲学的中心价值及体系结构》,《道家文化研究》第十辑,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

(15) 陈鼓应:《老子今注今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88页。

(16) 《道德经》第二章。

(17) 《庄子·秋水》有“知尧、桀之自然而相非”句,此处“然”犹“是”,“自然”意为“自以为是”,而非老子“自然”范畴之意。参见陈鼓应.:《庄子今注今译》,中华书局,1983年,第421页。

(18) 《淮南子·泰族训》。

(19) 下引王弼著作均出自楼宇烈:《王弼集校释》,中华书局,198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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