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市场风险及监管研究

中国证券市场风险及监管研究

涂晟[1]2017年在《论国际证券监管中的相互认可制度》文中提出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的发展,证券活动的国际化与金融监管的属地化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的构建即为解决途径之一,并广泛运用在跨境证券发行、服务和交易等各监管领域,为数众多。本文拟对该制度进行系统性的研究。导论部分阐述论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研究范围、研究内容和方法以及论文的创新点,系统梳理和分析与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相关的国内外文献,从而总结现有研究成果的可取之处和不足之处,并由此出发建立整篇文章的框架,为下一步的研究提供有力的基础支撑。第一章介绍了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的内涵及制度优势。本章先对证券监管与国际证券监管相关概念进行了梳理,认为证券监管的内涵包括监管标准和监管执行两方面,而国际证券监管的核心问题在于管辖权的分配。两者在范围上都是调整证券发行行为、证券服务行为和证券交易行为的,并以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有效性及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的的。在此基础上,便可对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的内涵及制度体系找到一个分析的起点,本文认为,证券监管相互认可的内涵是一个包含了监管制度及监管执行“等效”的动态概念,并通过制度安排使得相互认可各方国家的管辖权得以合理分配,其是包含了互惠性、母国控制性、限制性原则的正式的法律制度。虽然称谓不同,但世界范围内现行的监管等效制度、单一护照制度及替代合规制度都包含了上述原则,并可认为是相互认可的制度规范。除此之外,相互认可制度体系还包含了相应的规则和决策程序。相互认可制度在解决各国证券监管的管辖权冲突中有着独特的优势,为了更清楚的说明,本文将相互认可与其他五种管辖权冲突的解决途径进行了比较,如监管竞争、监管合作、监管趋同、监管协调和监管统一化,发现相互认可制度比监管合作、监管趋同等软法性质的协调措施,对各方参与国更具有拘束力;而相比监管协调和一体化的方式,则更有制度上的灵活性。因此,各国从主权成本和缔约成本两方面的权衡,最终形成了相当数量的多边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及双边证券监管相互认可的制度安排。第二章主要论述了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中的不确定性及制度保障。不确定性能否得以解决,决定了相互认可制度是否能构建及维持,并影响着参与国的退出决策。而且,不确定性受到参与国数量及信息对称程度的影响。首先,在证券监管相互认可的构建阶段中,不确定性表现为参与各方的信息不对称,对此,在欧盟多边相互认可制度中主要是依据“兰氏立法程序”,并对各国监管标准进行最低限度协调来解决的;而在双边相互认可制度中,主要是通过“等效认定”的规则及程序实施的,并且在实践中更加重视相互认可各方的信息共享、司法协助和监管合作等,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其次,在证券监管相互认可的制度维持阶段,不确定性主要表现为执行问题导致的“监管套利”和“囚徒困境”。对此,多边相互认可制度和双边相互认可制度亦存在区别,欧盟主要通过监管机构及欧盟法院保障实施,而美加及美澳双边相互认可主要通过定期复查及期间限定的方式予以解决。最后,本章通过英国公投脱欧的例子,来说明相互认可退出中的不确定性影响,以及在欧盟的制度安排下,如何缓减英国退出给欧盟金融市场一体化及各方市场参与者带来的冲击。第三章主要论述了跨境发行监管的相互认可制度,并主要以发行的信息披露监管为例。跨境证券发行监管的管辖权冲突日益频发,问题的根源在于由于地域的原因跨境证券信息不对称更为严重;而且,各国组织法与行为法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本应该由母国调整的组织法问题,却被东道国以行为法进行了规制。应对上述问题,美加之间进行了mjds,即发行信息披露监管的双边相互认可,但该制度有其特殊的环境和设立基础,而且美加对该相互认可制度的适格标准即管辖权安排都进行了大量限制,导致该制度的影响力和实际运用都不甚广泛。欧盟成员国间经过多次指令的修改和变更,成立了一套完善的跨境发行信息披露的相互认可制度,其对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的管辖权进行了较为清晰的界定,并对相互认可的信息披露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列举。然而,由于制度规则依然存有模糊之处,各国在某些事项上的管辖权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冲突;而且最低限度协调也不利益各国监管竞争发挥优势,导致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加剧,各类证券市场的上市门槛提高。因此,本章最后认为,相对于降低发行人跨境发行的监管成本来说,让投资者可以自由准入其他成员国各类资本市场进行自由投资,将更有利于欧盟金融市场一体化的发展。第四章主要论述了跨境证券服务监管的相互认可制度,并主要以投资银行为例来展开的。跨境证券服务业包括投资公司、基金公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交易所等金融服务机构的跨境设立和跨境经营。世界范围内建立了各领域的跨境证券服务监管相互认可制度,既有欧盟多边的证券集合投资企业及证券交易所的多边监管互认安排,也有美-澳及澳-新的双边相互认可安排。但上述制度均是以投资银行跨境服务的相互认可制度为出发点进行的延伸,这源于投资银行是金融服务业的主力和桥梁,并存在着巨大的负外部性;而且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的诞生,开启了以投资银行为主的金融服务相互认可制度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投资银行的母国监管范围主要包括资本充足率监管、组织标准监管、利益冲突监管等;东道国不能随意限制另一成员国投资银行的准入自由。不可否认,《金融工具市场指令》为推进欧盟金融服务市场一体化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但其也存在着较大的不足,例如相互认可协调规则模糊,不能东道国设置的监管壁垒,并可能导致各国“逐底竞争”的出现;而且部分监管规则是政治妥协的产物,在有效性上大打折扣。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对投资银行的相互认可制度产生了加大的冲击,在原有相互认可体系下相安无事的各国利益再次波澜迭起,在在新的资本充足率规则和影子银行监管规则中都不能就具体规则达成共识。这种情况下,也许只有借鉴欧盟银行监管的单一监管机制改革,才能进行有效的协调和监管。第五章,主要论述了跨境证券交易监管中的相互认可制度,并以跨境金融衍生品交易及系统性风险防范为切入点。金融危机后,防范衍生品引发系统性风险的措施很快集中在建立强制的中央对手方清算制度,但是,缺乏统一的国际金融监管体系是构建这一制度的障碍。依赖于动机互异的国内监管机构必将导致监管套利和各国监管的“逐底竞争”。然而,试图通过国际组织的多边协商,或主要大国的域外管辖来促成监管统一。都无力应对管辖权冲突,并且全球适用单一监管方式引发的系统性风险的可能将远远高于监管的多样性。因此,强制清算并非防范系统性风险的万能药方,衍生品监管应采用鼓励多种方式并存的灵活性监管结构来实现系统性风险防范目标。本文认为,在相互认可的路径下进行国际衍生品监管,不仅有利于促进创新、实现有效监管,积累监管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还能保持监管多样化所具备的阻止风险蔓延的防火墙功能,从而避免一国监管失败引发全球金融系统的崩盘。结论部分对相互认可制度的进行了整体评价,并对未来进一步研究提出了展望。通过研究,本文认为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是一个完整的国际制度体系,不仅有着独特的制度优势,并且与其他国际协调制度密不可分;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对于不确定性问题的解决,是从规则标准到程序标准的发展过程,以强制性手段保障了国际证券管辖权的配置问题;各类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是在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问题,更多的发挥了促进资本市场开放的作用。因此,在未来的研究中,可以进一步对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中的代理问题及责任问题,及发展中国家对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的适用问题深入下去。

唐昌放[2]1999年在《中国证券市场风险及监管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论文以中国证券市场的风险与监管为研究对象,从监管的角度来探讨风险的源头、风险的危害、风险的度量及风险的控制。在对证券市场的风险认识上,力图在三个方面有所突破:一是把证券市场的风险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认识,而不是作为经济风险或金融风险的一个子部份来认识;二是把证券市场风险的危害上升到对整个经济社会造成损害的宏观层面来认识,而不是对某类投资者或某类公司(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的微观层面来认识;三是力图从数量上认识证券市场的风险,而不仅仅是从质上认识。 论文首先探讨了证券市场风险生成的必要条件和基本条件,分析了风险的含义及类型,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风险的主体论及损失的综合论,并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构成证券市场风险源的基本要素。论文还对证券市场风险的主要表现特征进行了总结。针对中国经济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期,论文着重分析了中国转型期证券市场风险形成的特殊机制,以此强调在这个特殊阶段中,识别、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的重大意义。由于证券市场风险存在的客观性,从量上把握住证券市场的风险程度就成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前提条件,本文对传统的风险测度指标进行了剖析,并用新的方法构造了证券市场的风险测度指中国证券币场风险及监管研究 论文握自(中文)标。 论文在对世界主要证券市场的风险监管体制进行了比较之后,对我国可资借鉴的经验进行了提炼,并结合我国证券监管工作的实践,提出了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四项原则以及发展中国证券市场的五大构想,其中还讨论了一个简单实用的证券市场风险预警模型。对千

国家[3]2016年在《中国证券市场风险防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以中国证券市场风险防范为研究对象,从宏观经济和监管制度层面探讨证券市场风险的成因、度量和对风险控制的对策。中国证券市场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历程表明,以转轨经济为背景的中国股票市场是一个特殊的新兴市场,导致2015年我国证券市场发生了剧烈的异常波动。本文对此次行情的波动从宏观经济侧面、监管制度层面进行了较为深刻的实证分析。通过研究认为,发达国家证券市场风险防范理论主要是防止机构投资的风险,而我国的风险防范则要高度重视散户的投资风险。本文共分为7章:第1章引出研究问题,并阐明论文研究的背景及研究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提出全文的主要研究对象:中国证券市场风险防范及对策。介绍中国证券市场的现状,说明本文研究理论意义和实际作用。第2章对前人已有的证券市场风险的识别、度量、风险防范、市场风险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及金融危机理论进行了较为系统、全面的的文献回顾和评述。第3章从风险定义、风险分类、风险成因三个方面探讨了证券市场风险的一般理论。从引起证券市场风险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风险内涵进行了分析。运用凯恩斯、斯密斯、萨缪尔森的理论探讨了政府是否应该干预证券市场。最后运用道德风险理论、货币面纱理论及最后贷款人理论来分析政府救市的必要性。第4章探讨了证券市场风险指标体系,通过建立VAR模型实证检验宏观因素和经济环境的外部冲击对我国故事压力风险造成的影响。第二部分对政策因素做了四种分类,在原有CSSI压力指数模型的基础上,建立多元线性回归模型,从而探讨政策因素对我国股市的影响。第5章对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的历史轨迹和其自身特点进行详细论述。并对中国证券市场在2007年和2015年经历的两次异常波动进行分析。其发生波动的根本原因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金融创新及过度杠杆化、政策层面的过度推动、监管部门政策的失误、宏观经济形势不乐观及投资者风险意识不强等。最后对股灾暴露出来的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带给我们的启示以及股灾给宏观经济层面带来的影响做了进一步探讨。第6章对世界各国的证券市场的风险防范机制和体系进行了比较,对我国可以借鉴的地方进行了提炼。同时将国际上曾经发生的过得股灾按照杠杆驱动型、经济泡沫型、热钱、汇率引致型进行分类探讨。第7章我国证券市场风险防范的对策。本章阐述了当前环境下我国证券市场面临的总总问题。综合前面章节的研究结果,提出对防范系统性风险需采取的监管方式和对策做出的思考。首先在制度层面上需要优化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涨跌停板制度、发行及退市制度。同时需要解决“一行三会”监管模式存在的监管真空,强化投资者保护机制、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及降低创业板高估值。最后在金融环境层面需要防止违规杠杠资金进入股市及保持人民币汇率的稳定。

曾小龙[4]2010年在《上市公司分类监管研究》文中认为作为一项监管制度创新,本文从一个新的角度——监管者角度,评价上市公司的风险,划分风险类别,并实施分类监管。上市公司分类监管是指证券监管部门在对上市公司的风险进行评价分类的基础上,可以针对不同风险类别的上市公司,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即对于运作规范、财务质量良好的上市公司,可以少分配一些监管资源,而对存在重大财务风险和法人治理缺失的上市公司,则可以多加关注,通过实施更为严厉的监管措施督促公司化解风险,完善治理。这一方面有利于监管者突出监管重点,合理配置监管资源,缓解证券市场迅速发展和监管资源相对不足的矛盾;另一方面发挥优胜劣汰机制的作用,促进市场资源向优质上市公司集中,促进上市公司持续规范发展。本文借助经济学上的消费者均衡理论,推导出监管均衡模型。即把监管当局看成一个单一的消费者,其消费者行为就是用既定的监管资源的效用去交换监管收益。则根据消费者均衡理论,监管当局实现效用最大化的均衡模型是,在监管资源有限的情况下,监管当局应该使自己分配在各类上市公司的监管资源的边际效用与该类上市公司监管的难易度之比相等。这一均衡模型论证了上市公司分类监管有利于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从管理学的角度看,激励兼容理论为上市公司的差异化监管提供了理论基础。分类监管的实质是使符合监管目标的公司得到更多的政策支持,从而更好地实现自身经营目标;而不符合监管目标的公司将受到更多的政策限制,迫使其要么改善自身的状况和行为,要么退出市场。这种扶优限劣的监管制度使监管者需要达到的监管目标与上市公司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达成-致,体现了激励相容原则的精髓。分类监管的前提是要对上市公司的风险进行评价并划分风险类别。全世界范围内关于上市公司评价的研究文献浩如烟海,评价体系繁多。但从评价的出发点看,以往的上市公司风险评价基本上可划分为投资风险评价和信用风险评价,前者服务于投资者,后者服务于债权人。然而监管者视角的上市公司风险既不同于投资风险,也不同于信用风险。这是因为,无论是投资者还是债权人,他们均只关心自身利益,而监管者在上市公司中没有直接的利益,其职责是要维护上市公司及其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此,本文提出上市公司监管风险的定义:上市公司的监管风险是基于监管者视角的上市公司风险,是上市公司自身存在的阻碍监管者实现监管目标的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总和。分类监管的前提是要对上市公司监管风险进行评价,并划分风险类别,监管者据此对不同风险类别的上市公司实施差异化监管。本文研究认为,影响上市公司监管风险的不确定性因素主要有三个方面,分别是财务质量、公司治理和行业环境。本文借鉴了以往上市公司投资风险评价、信用风险评价以及证券公司监管评级的经验和成果,从财务质量、公司治理和行业环境三个方面建立了上市公司监管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并综合运用层次分析法、功效系数法、专家打分法、多级综合加权法确定各指标对监管风险的影响权重,构造上市公司监管风险评价模型。通过对深圳证券交易所31家湘股公司的监管风险评价的实例检验,证明了本文所建立的上市公司监管风险评价模型的有效性。上市公司分类监管的落脚点是,在对上市公司进行科学有效的分类评级后,针对不同监管风险类别的上市公司确立不同的监管方式、方法组合,形成科学、完善、规范的分类监管运行机制。作为一项制度创新,上市公司分类监管的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调整监管理念、监管思路;需要明确分类监管的目标和原则;需要制定分类的标准、依据和实施程序;需要建立、完善分类监管的体制和配套机制等。在这些方面,本文都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关于对不同类别上市公司实施差异化的监管方式,本文从日常监管、政策支持、风险处置三个方面提出了分类监管的政策建议。总的指导思想是:对优质公司立足于公司自治,采取宽松的监管政策予以扶持,对高风险公司防控结合、综合治理,推进上市公司内生自我约束机制的完善,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陈岗[5]2009年在《金融混业企业集团风险及监管研究》文中提出金融集团化和混业化成为世界金融业发展的主导趋势,在金融混业经营模式下,必然要面对金融混业企业集团(简称FC)的风险分析、风险度量、内部经济资本配置、对FC监管模式的选择及国际合作等一系列问题。在此背景和趋势下,结合国际经验和我国的国情,本文运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FC进行了以下研究。第一章导言介绍了国内外相关领域研究现状及本文的创新点及不足。第二章为FC的风险总论部分,分析了FC的子单元层面的一般金融风险及FC层面的特殊风险构成,提出了FC风险计量及评估方法,运用copula函数等方法对FC的风险进行度量,建立了计算FC三层次的风险度量模型。采用台湾14家上市金融控股公司2002年一季度-2008年三季度(部分四季度)的季度数据为基础,建立面板数据模型对台湾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进行实证分析。第三章分析了FC特殊风险之传染性风险,分析了FC内部风险传染的机制,参考了伦敦经济学院Amil.Dasgupta教授和D-D模型的建模思路建立了FC基于资本关联(内部资本市场)的风险传染模型。第四章分析了FC特殊风险之资本充足风险,讨论了FC内部资本市场、经济资本配置和监管资本套利,分析了并表监管的思路,比较了典型国家资本充足风险监管的实践。第五章分析了FC特殊风险之利益冲突风险,分析了利益冲突的原因,并建立了一个博弈模型分析利益冲突产生的机理,提出了解决利益冲突风险的方法。第六章采用金融物理学的思路分析了FC的风险传导,提出了FC的四维风险传导图,并简要分析了FC串联式、并联式、串并联式风险传导路径及模型。以模型的方式,按照先简后难的顺序对FC风险串联式传导、并联式传导以及串并联式传导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归纳出FC风险传导的特征。第七章从风险转移到监管,首先是国家监管,论文分析了国家对于FC监管体制安排的三种理论模式和相关实践模式,分析了近年来典型国家金融监管体制的变革,建立了FC监管一体化的重复博弈模型并深入分析了FC监管一体化问题。第八章从国家监管到合作监管,从区域合作(欧盟)到国际合作(联合论坛、巴塞尔协议Ⅱ、金融稳定委员会),分析了FC国际监管合作的理论基础,并建立了FC监管合作的博弈模型,最后提出了对我国FC发展和监管的借鉴。

文洪武[6]2012年在《金融宏观与微观审慎监管协调机制研究》文中指出国际金融危机后,国际社会和各国金融当局均把强化宏观审慎监管作为推动金融监管改革的核心内容。本文的研究以国际金融危机后国际社会和各国的金融改革为背景,以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关系研究为切入点,论述了二者协调监管的必要性,分析了二者协调监管的主要内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二者的协调机制模型。论文运用理论分析、比较分析、实证分析、案例分析等方法,对金融监管的历史实践进行系统梳理,并对微观审慎监管的缺陷进行了分析。论文借鉴当前宏观审慎监管及与微观审慎监管协调的研究成果,在对金融宏观与微观审慎监管的关系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对宏观与微观审慎监管协调的必要性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对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协调的最终目标——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进行了研究,建立了金融稳定宏观预警模型和金融网络模型,利用河北省的经济金融指标数据和支付结算数据进行了实证分析。论文还对世界主要发达经济体和区域组织的金融监管协调特点进行了分析,并对各国国际金融危机后的金融监管改革措施进行了跟踪研究,比照分析了中国金融监管协调的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中国需要借鉴的国际经验。论文的主要结论和成果有:(1)鉴于微观审慎监管在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方面存在严重不足,宏观审慎监管依赖于有效的微观审慎监管,亦有其局限性,二者必须进行有效协调,建立起一个宏观与微观层次分明,功能各异,有效协调的金融监管体系;(2)金融宏观与微观审慎监管要想取得预期的效果,必须从利用好一些行之有效的微观审慎监管工具,并从监管目标、监管主体、系统重要性机构、国际金融审慎监管等方面进行有效的协调。(3)以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协调的内容和目标为核心,建立起二者的协调机制模型。主要包括:在风险监测评估阶段,各金融监管主体要注重信息共享机制的建设;在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及基础设施的管理过程中,要建立能够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自动稳定器机制建设,央行牵头监管协调权机制建设,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机制建设,金融机构管理层激励约束机制建设;在风险救助的阶段,应建立紧急磋商救助机制;在风险处置的过程中,应建立金融安全网机制,以防止局部的金融危机演化成全面金融危机。

易燕[7]2016年在《股权众筹投资者权利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投资者权利保护是金融领域永恒不变的主题。对股权众筹投资者权利的法律保护不仅关系到单个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金融管理秩序的正常运行和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股权众筹作为全新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由于与我国法律制度及监管政策的不匹配,缺乏配套的监管措施,故而存在诸多先天不足,不利于股权众筹投资者权利的法律保护。首先,股权众筹投资者多为普通大众,其金融知识储备、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担能力等参差不齐,更容易形成非理性投资;其次,股权众筹模式的发展仍处于不断的探索过程中,融资模式尚未定型,公募众筹融资还在试点中。股权众筹投资者对于这一全新的融资模式缺少经验,极易受到损害;再次,股权众筹的主要融资者为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初创企业本身就具有极高的经营失败风险,监管制度的缺失进一步增加了股权众筹的融资欺诈风险和系统风险,投资合同欺诈、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等都在很大程度上使投资者的权利处于危险状态。因此,将股权众筹纳入监管范畴是投资者权利保护的迫切需要。一方面,对股权众筹进行监管能够起到保护投资者的作用;另一方面,必要的监管又能反过来起到便利资本筹集的作用。如若对股权众筹采取放任态度,股权众筹必然难以形成统一的运行规则,导致股权众筹形态各异,信息披露水平参差不齐,也极易产生融资欺诈。而秩序的混乱必然导致投资者缺乏安全感,降低投资信心,潜在投资者对于资金流向的选择必然倾向于其他风险较小、资金安全保障性更高的领域。对股权众筹模式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既符合保护投资者权利的需要,又有利于融资者融资,关键在于如何在保护投资者与便利资本筹集之间寻找到恰当的平衡点。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政策使得股权众筹遭遇了合法性困境。本文以股权众筹投资者权利保护为主线,以剖析不同主体的不同要求为切入点,深入分析了股权众筹投资者权利保护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最后从救济角度出发,为股权众筹投资者权利保护提供全面的保障。本文包括七个部分,各章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为导论,论述了本文的研究背景、意义以及国内外研究现状,并提出了本文的研究思路、创新点和不足之处。第二章通过梳理众筹及股权众筹的起源和发展,厘清股权众筹相关概念以及股权众筹的运营模式,从民商法角度分析了股权众筹各参与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接着从股权众筹投资者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以及股权众筹投资者权利的特殊性出发,为股权众筹研究和投资者权利保护提供基本的理论基础。第三章从股权众筹投资者角度出发,考察了股权众筹投资者准入门槛,得出我国股权众筹投资者应当设置什么样的门槛才更有利于投资者权利的法律保护;接着指出股权众筹投资者进入市场后对股权众筹投资者要进行适当的管理;最后认为股权众筹投资者在投资后要灵活运用“买者自负”原则并设置了例外适用情形。第四章接着从股权众筹融资者角度进行分析。为了保障股权众筹投资者的合法权利和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需要对我国股权众筹融资者的相关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对股权众筹融资者进行法律规制,设置其行业准入制度,完善现有不合理的相关规定;规定股权众筹融资者在融资过程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和要求,设置其一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对股权众筹融资者赋予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可以解决股权众筹投资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保护股权众筹投资者免受欺诈,作出合理的投资。第五章是对股权众筹平台的要求。要实现对股权众筹投资者权利的保护,需要对股权众筹平台进行合理的规制。对股权众筹平台首先要设置一定的市场准入标准,让合格的股权众筹平台进入到股权众筹市场。股权众筹平台进入市场后,要清晰界定股权众筹平台的性质、职能、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最后要实现股权众筹投资者权利的全面保护,需要对股权众筹平台进行必要适宜的监管。通过充分借鉴境外股权众筹平台监管的丰富经验,结合我国股权众筹平台监管过程中出现的关键问题,为我国股权众筹平台监管提出合理化对策和建议。第六章是对股权众筹投资者权利的救济。当股权众筹投资者权利遭到侵害时,可以通过诉讼和非诉讼方式对其提供救济。除了这两种救济外,通过建立相关配套制度建设,使得股权众筹投资者权利被侵害的可能性降低或者其利益损失得以减少。通过建立大数据平台为股权众筹投资者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征信机制;通过设立股权众筹行业保险机制为股权众筹投资者投资失败转嫁风险。第七章是结论和展望,通过对本文各章的分析得出结论,并在此基础上展望未来。总之,本文以股权众筹投资者权利保护为核心,从各个角度全面分析了股权众筹投资者权利保护过程中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并给出合理化建议和对策,以期对股权众筹行业发展和股权众筹投资者权利保护有所裨益。

康文菊[8]2007年在《我国备兑权证市场监管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权证,是发行人与持有者之间的一种契约,权证持有人在约定的时间内(或点)有权以约定的价格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的标的资产。标的资产可以是个股,也可以是一篮子股票、指数、商品或其他衍生产品。备兑权证是由持有相关资产的第三者发行,并非是由相关企业本身发行,而且发行机构多为国际性投资银行;备兑认股权证可分为认购备兑权证和认沽各兑权证;最为重要的是,投资者不但要面对一般权证所要面对的风险,同时也要面对发行商的履约风险。备兑权证是现在国际权证证券市场的主流。自1996年6月,我国证券市场推出第一只大飞乐股票配股权证以来,权证市场经历几起几落,逐渐平稳成熟起来。最近创新试点的证券公司已基本具备发行备兑权证的条件,而且以上证50ETF为标的首个备兑权证也即将推出。本文基于此背景下,着重论述备兑权证市场监管方面的不足与建议。本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一下研究意义、研究背景、着重归纳了国内外关于备兑权证的文献资料。第二部分主要是风险分析。备兑权证运作过程,可分为发行、上市、交易和结算4环节,以此为基础介绍一下备兑权证运作过程各个环节的风险特点。然后主要通过VAR方法进行风险度量,并以此为理论基础,通过武钢权证进行实例模拟。第三部分通过研究和借鉴香港、台湾等成熟市场的监管经验教训来总结我国新兴权证市场发展壮大需要面临的困境与机遇。第四部分主要论述我国备兑权证市场的总体框架,包括政府的职能(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完善抵押担保体系、维护权证市场的稳定等)、交易所的自律监管职能、结算所职能。本章最后着重阐述我国备兑权证市场规制的不足及立法建议,如关于发行和上市的核准权、关于履约担保、关于信息披露等等。第五部分是本文的创新,通过Granger因果检验,论证正股市场和备兑权证市场的关系,提出在实际监管中的监管建议,相互协调两个市场,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的向前迈步。最后,因笔者的文笔还很生涩,对于这个问题的很多方面没能进行深入研究,仅此希望以后对这方面有兴趣的朋友能有个粗劣的借鉴。

袁朝阳[9]2013年在《股指期货创新与证券市场监管研究》文中认为股指期货作为一种基础金融衍生工具,虽然只有短短的三十年发展历史,却迅速地在世界范围崛起,被誉为“20世纪70年代以来最伟大的金融创新”。尤其在经历了数次危机的验证之后,其作用和价值逐渐为人们认可和肯定。世界股指期货的发展对国内证券业金融创新取向、监管思路调整甚至证券业的发展方向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并提供了一定的借鉴。2010年我国股指期货的推出,弥补了国内金融创新的不足,完善了证券市场风险管理的机制,丰富了资本市场交易模式,但同时也产生了新的风险。在运行的两年多时间里,国内市场上关于股指期货的运行是否有助股市稳定的争论喋喋不休,客观上需要拨云见日、理性评价我国股指期货的运行效果,深入剖析制约股指期货发挥作用的根本因素,进一步促进股指期货的健康发展;同时,面对股指期货的种种问题以及其带来的风险变化,适时、适当调整证券监管措施,用合宜的监管为金融创新铺设坦途,优化证券市场生态环境,也是历史与现实的双重要求。本文用实证与规范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首先以创新和监管为主线纵向梳理了我国证券市场20多年的发展历史,将当前的证券市场定位于创新发展期,即创新萌发踊跃,监管有待优化。而后结合国际经验和美国证券市场发展历史,横向对比认为我国证券市场目前尚处于新兴市场阶段,即市场比较活跃但基础制度、机制环境不足。综合来看,我国目前正处于创新发展期和新兴市场的两维交点,股指期货创新将对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走向成熟产生重要影响。其次,本文采用归纳和演绎法综合整理了股指期货的基础理论,理论表明股指期货具有规避风险、价格发现、资产配置等功能,同时作为一种金融衍生产品兼有一般风险和自身特殊风险。之后通过考察国外股指期货的历史实践发现,股指期货的发展需要依托股票现货市场的健康与成熟;同时由于其自身先天交易特性,股指期货在回避风险的同时产生了新的风险,并有可能发酵、传递,形成更大的系统性风险,因此必须实现创新与监管的协同发展。第三,结合沪深300股指期货上市两年以来的运行实践及数据,通过构建计量模型,实证检验了股指期货的功能实现状况。其中,通过估计协整模型、向量误差修正模型(VECM)的参数、对协整系数及长期、短期均衡调整系数的约束检验等方法检验股指期货的价格发现功能;运用GARCH模型,同时在以股票价格波动性作为因变量的方差方程中引入期货是否推出这个虚拟变量作为自变量,检验股指期货的上市交易对现货价格波动性的影响,并进一步检验了股指期货对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程度;运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模型),用β系数来度量系统性风险,对比了具有代表性的上证180、上证50等6个指数在股指期货上市前后的B数值、差异、变化幅度,检验了股指期货降低股市系统性风险的功能。研究结果表明,沪深300股指期货具有一定的价格发现功能;其上市后股票市场价格波动有所下降,但股指期货的角色分量比较有限;它有利于降低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但是降低风险的效果有限。针对此种结果,文章进而探寻了表象背后深层的原因,采用对比分析的方法深究我国股票市场、股指期货市场以及两市场协调发展机制等方面的缺陷。之后,就股指期货创新自身风险和新增风险,特别是跨市场风险展开论述,说明股指期货作为证券市场的构成部分,其运行改变了证券市场风险和外部风险传导机制,增加了风险传播、扩散的途径和通道。第四,在明辨创新与监管的辨证关系的基础上,得出股指期货创新的发展需要证券市场监管调整与之协调共进。针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调整的思路建设,本文尝试从理论上构建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探讨了股指期货作为创新加载项引入证券市场前、后的监管均衡的变化情况;从实践上确立具有更新内涵的三大监管目标,并重塑了“人”字形的监管模式,丰富了三级监管的内涵,增厚了第二级监管,即“五方”与行业协会的一线监管功能,强调了三个监管层级的融汇贯通。最后,在监管调整目标的引导下,就跨市场监管、股票与股指期货市场环境优化以及机构投资者发育等方面提出具体监管措施。主要通过跨市场监管协调机制的完善、稳定机制的构建、信息体制的改进,实现期现货市场的协同;通过股票发行制度的改革、退市制度的落实、信息披露制度的健全、分红制度的市场化、融资融券制度的完善,弥补股票市场缺陷;通过对机构投资者的引导、产品线纵深的拓展、相关制度的创新,优化股指期货的市场环境;通过多种方式促进基金、证券公司以及其他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壮大,同时加强与国际监管机构的协作,抑制风险、保障市场安全,从多角度夯实市场基础,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快速发展。

欧阳瑞[10]2007年在《我国创业板市场相关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创业板市场在世界范围内的出现与发展并不是一种偶然现象,而是新经济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必然结果,创业板市场在新经济时代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的作用不可低估,它将从经济增长、制度创新和社会稳定等多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我国创业板即将推出,如何充分利用创业板带来的好处,如何规避创业板有可能带来的风险,如何从政策环境和配套措施着手保证我国创业板的平稳有序健康发展,从而促进我国新经济的高速前进,是一个事关国民经济全局、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大问题。本文从创业板市场的功能与作用的理论性分析出发,通过大量数据和比较分析对在我国推出创业板市场的必要性与紧迫性、我国创业板市场的可能风险及其对主板市场的影响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国家创业板市场的经验,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对创业板市场的制度设计进行了研究探讨。特别地,本文根据近年来资本市场的重大变化和制度改革带来的全新市场环境对建立健全我国创业板市场运行的政策环境与配套措施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和探讨,为我国创业板市场在当前形势下推出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制度准备。我国创业板市场的成功运作,需要一系列政策环境与配套措施的支持,如加强法制建设,扫清法律障碍;给予政策空间,允许制度创新;减少行政干预,按国际惯例运作,充分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构建完备的自律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效率等。在对创业板推出的条件分析与利害分析基础上,我认为当前是推出创业板的最佳时机。目前创业板的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创业板运行所需的制度环境渐趋完善,创业板有优质的拟上市公司资源,同时中国经济的发展特点为创业板提供了应对市场风险的“免疫”能力。因此,尽管还存在一些制度的完善要求以及需要进一步做好市场可能风险的防范工作,但推出创业板的条件已基本成熟。

参考文献:

[1]. 论国际证券监管中的相互认可制度[D]. 涂晟.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7

[2]. 中国证券市场风险及监管研究[D]. 唐昌放. 西南财经大学. 1999

[3]. 中国证券市场风险防范研究[D]. 国家. 辽宁大学. 2016

[4]. 上市公司分类监管研究[D]. 曾小龙. 中南大学. 2010

[5]. 金融混业企业集团风险及监管研究[D]. 陈岗. 复旦大学. 2009

[6]. 金融宏观与微观审慎监管协调机制研究[D]. 文洪武. 天津财经大学. 2012

[7]. 股权众筹投资者权利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 易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6

[8]. 我国备兑权证市场监管研究[D]. 康文菊. 东北财经大学. 2007

[9]. 股指期货创新与证券市场监管研究[D]. 袁朝阳. 华中师范大学. 2013

[10]. 我国创业板市场相关问题研究[D]. 欧阳瑞. 厦门大学.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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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市场风险及监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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