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职业体育制度创新推动要素的经济学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要素论文,制度创新论文,经济学论文,我国论文,职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677X(2003)06-0007-05
尽管政府主导型的职业体育制度(规制职业体育主体行为的正式、非正式规则的集合)变迁方式存在着意识形态资本的反向拉动、制度创新的较高供给成本、制度创新有效需求的不足和职业体育制度变迁模式的规定性等约束[1],但从动态的角度看,我国职业体育的制度创新活动,终将在社会经济环境变化所带来的各利益主体格局的不断调整的过程中逐渐演进;同时在制度非均衡的环境下,确存在着通过制度创新实现潜在利益的内在激励动因,而这种动因又是在内、外支持要素变动的情况下得以显化,最终实现制度创新。为此,本文在对未来内、外环境变化发展预期的基础上,从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角度,分析我国职业体育制度创新的支持要素,以提供决策者和研究者参考。
1 经济全球化提供职业体育制度创新的有效环境
我国的入世将进一步加剧与世界各国的贸易和生产要素流动的自由化。由于不同制度系统有着不同的交易成本,当资本所有者考虑生产要素移动的跨国界定位时,必将在各种制度系统间作出选择。“全球化将导致制度竞争”[2],其结果必将对参与竞争国的制度构架和内容调整产生影响,并会营造制度创新的有效环境。
第1,从改革的逻辑上讲,中国的入世必须按照国际惯例参与国际交换与国际竞争。我国学者张霖认为,“对中国这样一个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来说,“入世”的意义不仅仅是开放市场、引入竞争,而是在经济体制转轨关键阶段的一次“制度移植”,一次强制性制度变迁,从而建立起规范的市场经济体制”[3]。尽管我国政府在入世议定书中对体育服务业没有作出任何具体的承诺,但中国已在商业存在的市场准入限制上承诺,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企业和合营企业)存在于中国服务行业的各部门。这就意味着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进入我国的职业体育行业,职业体育市场将会由于市场结构的逐步调整,而吸引更多的国外资本。2002年5月20日,号称全球最富有的足球俱乐部——英国曼彻斯特联队俱乐部正式宣布进入中国市场;与此同时,纽卡斯尔俱乐部宣布与大连实德俱乐部合作,进行“东北-远东”开发计划(《南方周末报》2002年5月23日)。今后国外职业体育俱乐部的大量涌入必将加大市场竞争,并对我国职业体育的制度调整产生有效影响。
第2,在某一制度结构中,制度安排的实施是彼此依存的,某个特定制度安排的变迁,将对其他制度安排产生影响;市场经济法制化决定体育必须迈入法制化轨道[4]。“入世”加快了我国市场经济法制化的进程,使我国职业体育的法制环境约束朝着刚性化、透明化方向发展。根据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第3条的要求,各缔约方应当立即公布所有与服务贸易有关的或者对服务贸易产生影响的措施,包括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条例、习惯作法,以及参加有关国际协定等等。而且,透明度条款,属于GATS中的“一般义务和纪律”,即适用于每一缔约国的所有服务贸易各部门,而不论是否已经承诺开放这些部门[5]。因此,尽管我国政府没有对我国的体育服务业作出具体的承诺,但作为我国体育服务业之一的职业体育行业同样适用上述规则。在国际经济运行规则的影响下,给我国职业体育的制度创新提供了很好的支持环境。
第3,尽管意识形态、观念等非正式制度的创新滞后于正式制度的创新,但意识形态的创新跟正式制度的创新一样。人们对新的价值观念、道德和习俗的接受完全取决于创新所带来的收益与费用的计算。“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当制度调整所带来的预期收益足以抵消潜在费用时,人们会努力地逐渐接受新的价值观,而不管原有的规则看上去是如何的根深蒂固[6]”。因而,在全球化各类资源高流动性的前提下,人们较容易放弃传统制度安排并接受新的制度安排。
上述3个方面的论述反映了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国的职业体育的制度创新活动有着较好的环境支持。
2 延误成本“递增效应”促使职业体育的制度创新
由于我国职业体育的制度改革的渐进性特征,在制度转型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准市场化体制和计划体制并存的格局。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不同体制所形成的制度安排必将产生制度安排的结构性错位,由此所引至的矛盾冲突将会随着时间的推移,累积制度创新的延误成本;当延误成本的累积水平超过人们的承受阈限时,则必将促使制度创新。
在制度创新的成本上,我们把打破原有制度建立新制度的各种成本称为改革的“调整成本”,用表示;而把维持原有制度,不及时进行制度创新所造成的各种制度损失称之为制度创新的“延误成本”,用表示。当由于制度创新而进行制度调整时,成本将迅速增加,成本增加到一定程度后开始下降,其形状呈倒U型。一般情况下,延误制度创新的时间越长,由制度缺陷所带来的损失就越大,延误成本就越高。尽管对这些成本进行计算是非常困难的,因为他们既没有明确定义的概念,也不容易测算。但是,在某种形式上,可以估计它们的变化趋势,可在同一个图上表示调整成本和延误成本的变化趋势。如图1显示了调整成本曲线和延误成本曲线[7],水平轴表示时间,纵轴表示成本。
图1 调整成本和延误成本变化趋势示意图
从图1中可以看出,最初的净转型成本是正的,因为调整成本在短期内高于延误成本。随着时间的推移,延误成本将急剧上升,最终超过调整成本,使净转型成本为负值,即通过制度创新的净收益为正。在此情况下,由于制度创新主体逐利行为的天然性,创新主体最终会实施制度创新,进行制度调整。依据该理论提示:越是推迟制度的创新,其总的延误成本就越大;相反,制度创新得越早,净转型成本就越高。随着时间的推移,制度变迁的延误成本“递增效应”,终将使我国职业体育制度的创新收益超过其成本,从而使制度创新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
3 制度变迁需求的“累增效应”导致职业体育制度创新
新制度经济学理论认为,社会对制度创新的需求越是强烈,对制度创新供给的影响就越大。在我国职业体育行业中,尽管目前的制度创新需求没有足够的强度,但随着经济制度市场化目标的确立及其改革的不断深入,人们逐渐会对职业体育的制度安排结构及内容产生变动的需求,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需求累增效应”将导致制度创新。
一个制度的创新,不仅取决于参与制度创新主体对制度创新成本-收益或损益的主观评价,而且取决于他们的判断能力和适应效率[8]。最初可能只是制度规制系统中的行为主体能捕捉到制度创新的潜在获利机会,但随着人们之间相互影响的加深,以其现存职业体育制度种种弊端的暴露,越来越多的人会认识到制度调整的必要性,从而呈现两个方面的变化:一是对原有制度实施调整的需求主体数量大增;二是需求主体的创新愿望也将呈现“累增效应”。这种“需求主体”数量增多和“需求累增效应”的放大趋势,将提高职业体育管理部门维系现存制度的成本,并逐步改变决策部门制度运行的成本收益函数,使制度安排的调整成为可能,如,由于制度缺陷所产生的“黑哨”问题,已引起全国人民的广泛关注。从人代会、中央主管领导到普通百姓以及媒体,已强烈要求中国足协处理行业中的黑哨问题。在全国人大九届五次会议上,46位人大代表提交议案《呼吁司法介入足坛打假扫黑》;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祝铭山也表示:“一旦有‘黑哨’这样的案件,确实构成犯罪的,将坚决依法惩处”(《体坛报》2002年3月27日)。全国人民的关注及其司法的介入必将加大中国足协维系现存制度安排的风险和成本,迫使中国足协对我国职业足球的现存管理制度作出调整。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制度创新需求主体数量及其需求愿望的累增,将最终改变中国职业体育制度的结构和内容,实现制度创新。
4 资源效率的“损失效应”诱发职业体育的制度创新
市场经济作为平等交易的经济,交易的公平性要求作为交易内容的财产权利是单纯的或纯粹经济性质的权利,任何超经济性权利的进入,将会对市场经济形成根本性的排斥。由于我国职业体育制度改革的滞后,现存制度安排出现了严重错位,管理层集经营和管理于一身。在此情况下,管理层为了实现自身的效用函数,必将利用各种行业规制权力,对各职业体育俱乐部的业务发展和市场进入作出种种限制和干预,并形成了具有超经济性质的权力中心;同时又由于职业体育管理者的行政任命制度的存在,各单项协会的全国代表大会只是一种虚设,从而导致权力监督机制的虚置,出现了大量的权力寻租活动,抬高了交易成本,使现存的各类资源效率损失,无法实现价值最大化意义上的“效率”。这种资源利用的“损失效应”将反向诱发职业体育制度创新的动力。
第1,在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行业中,俱乐部的投资主体大多是国有企业,其成本约束软化的问题确会进入职业体育行业。尽管成本约束的软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容忍资源配置低效率问题,但这种容忍度仍是有限度的。国有职业体育俱乐部的经营者必须考虑资源使用的低效率与个人政治风险的均衡容忍点,否则经营者必将承担政治或经济责任。在基于自身利益、风险责任,国有职业体育的经营者也会与职业体育管理层在制度安排(制度安排结构决定了利益结构)结构方面进行真实的讨价还价,力使实现双方利益均衡。然而,目前我国的职业体育制度构架决定了管理层在垄断一切体育社会资源,权力仍没有进行社会转移;而同时则把“办”职业体育的大量责任通过社会化的方式转移给社会(各职业体育俱乐部)。如,中国足协在《关于全国性足球赛事商务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中国足球协会拥有所有“赛事”商务开发权,包括冠名权、广告权、指定产品或服务权、各种媒体版权等;中国足球协会有权对“赛事”商务开发权进行全部或部分转让或许可”[9]。而俱乐部作为“赛事”产品生产的投资者和生产者,却不享有分配收益的权力。俱乐部作为市场交易主体,在权力与责任不对称,利益得不到相应保障的情况下,资源的利用的低效率则成为必然。据2000年的调查显示,在现行的制度结构中,国内的20个甲级足球俱乐部,有14家报亏损,6家因未报情况不明,而且报亏损的俱乐部基本上是连年亏损,资源的效益损失严重;与此同时足协却有很大的收益[10]。事实上,在中国足球圈里,由制度环境与结构引起连年亏损的职业体育俱乐部非常多,其中不乏有民营企业选择退出市场的方式以回避风险和损失的案例;国有的职业体育俱乐部也因高成本(前几年不惜代价人为地抬高运动员的身价,职业足球运动员的收入超出我国城市居民平均收入的80~100倍)运行所带来的严重亏损,使资源使用的低效率与个人政治风险的均衡容忍度逐渐逼近临界水平。经营者为了降低自身的政治风险和经济责任,必然选择与管理层就现行制度安排调整的问题进行讨价还价的行为。
第2,由于现行职业体育的制度供给不足(如权力监督机制的虚置等),在我国职业体育行业中,存在着大量的寻租活动(所谓寻租是指非直接性生产的获利行为)。寻租活动不仅提高了市场交易成本,而且还会极大地扭曲市场交易的公平性,使资源的使用效率低下。管理层为了维系自身的寻租利益,甚至出台与国家的基本法律相冲突的保护性制度。如,中国足协在《中国足球协会甲级足球俱乐部工作规范》第8章第79条明确规定:“无论俱乐部还是个人对中国足协管辖范围内的各项事务的申诉,都只能向属地协会或中国足协诉讼委员会提出而不得提交法院”(此规定明显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经济民事纠纷的最终裁决权是人民法院”相悖)。另一方面,由于寻租活动所产生的效应,使一些法规形同虚设。例如,《中国足球协会赛区裁判工作管理规定》中对裁判员工作的违纪行为有明确的惩罚规定,但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存在寻租利益驱使下的关系网,常常无法真正到位,以致裁判员违纪行为屡禁不止。由寻租需要形成的制度规则及其实施机制,通过扭曲市场交易公平性降低了资源使用效率,仍会导致经营者与管理者之间就调整现行制度安排讨价还价的行为。
由此可见,我国职业体育制度构架会产生市场交易和利益分配的非公平性,由此引至资源利用的低效率,这种低效率又会导致民营资本退出市场和国有职业体育俱乐部经营者的政治风险和经济责任不断提升,从而形成经营者与管理者之间就调整现行制度安排讨价还价的行为,由此诱发职业体育的制度创新。
5 产权规制的预期收益激发职业体育的制度创新
产业组织理论表明:产权是以资本为载体的一组资本权益,靠市场交易来实现其收益。排他性是产权得以发挥激励作用的前提条件,若他人能分享产权所界定的效益和成本时,产权就会有很大的“外部性”而处于模糊状态,使内在化的激励功能扭曲[11]。我国职业体育产业部门多数是在政府部门的参与下,通过改造形成的。尽管职业体育的管理部门要求职业体育俱乐部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构建,但由于初期组建时在产权切分上的模糊性,以及后续完善方面的滞后性,使得大多数公司化后的职业体育俱乐部仍属无清晰产权的经济实体。从而产生由于产权切分不明晰的预期收益混沌现象,市场价格机制难以起到资源有效配置的激励作用。但是,从产权制度环境不断变动的角度来看,产权制度安排的不同,人的行为选择便不同[12]。在我国经济制度逐渐适应国际经济制度的过程中,市场经济制度将会逐步完善,国有企业产权关系也必然会进一步明晰,从而会造就真正的市场经济条件中的利益主体。在上述环境条件下,企业的成本约束制度趋于“硬化”,行为主体很难通过成本“外部化”的方式实现自身的效用。当我国职业体育的产业部门在成本约束制度逐步“硬化”的过程中,他们将从产权关系决定的预期收益角度,全面修正对制度创新“成本-收益”评价结果,并选择相应的行为方式,以获取最大利益。基于此,各职业体育的产业部门会对通过制度调整以保证其产权利益产生强烈的需求。若制度环境无法保证职业体育的产业部门的利益需求,作为理性经济人的职业体育的俱乐部老板将会利用市场退出机制,或通过资本的转移方式来保护自身的利益。在此情况下,我国的职业体育投资市场会因缺乏资本注入而崩溃;同时,中国职业体育管理层也将面临控制权的损失的严重威胁(中国职业体育管理层收益的实现方式主要靠控制权,失去了控制权就意味着失去垄断租金,失去了一切),这种结果是中国职业体育管理层不愿看见的。
6 结论
尽管职业体育制度变迁在意识形态、制度创新成本、制度创新需求和规定性等方面存在较强约束,但经济全球化提供的有效环境、制度变迁延误成本“递增效应”对行为主体的刺激、制度变迁需求的“累增效应”不断提升、资源效率的“损失效应”承受阈限降低、产权规制的预期收益的不断提高,将成为我国职业体育制度创新的推动要素。随着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完善,各职业体育产业部门的成本约束制度趋于“硬化”,经营者与职业体育管理层必将形成利益分配制度调整上的博弈格局,从而迫使职业体育管理层在利益方面作出让步,实施制度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