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前后的城市军事控制_军代表论文

新中国成立前后的城市军事管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军事管制论文,新中国成立论文,城市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7;E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952(2010)05-0011-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后,城市一律实行军事管制(以下简称军管)制度。关于军管的意义和作用,不少论著多有论述,此不赘言。以下仅对军管制度的建立、组织和性质问题略作探讨。

一、军事管理与军事管制

新中国成立前,中共长期处于敌人的进攻和包围之中,于是采取以农村包围城市的战略。部队攻下城市,即把急需的物资尽量搬走,或分给城中贫民。随着解放战争转入战略进攻,战争从过去游击战变为大兵团集中作战,不仅需要广大农村,而且必须依靠城市工商业、铁路运输等各方面的支援,城市成为战争胜利必不可少的力量。至1948年初,中共先后占有张家口、邯郸、长治、晋城、淮阴、烟台、威海卫、淄川、博山、德州、承德、赤峰、安东、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石家庄等几十个大中城市,并一度攻占沈阳、长春、焦作、韩城、许昌、漯河、运城等处,[1]保护新收复城市成为中共遇到的新问题。

城市收复之初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出现了停水、停电、停工、停课、交通中断、供应困难等混乱局面,另有大量游民、乞丐、小偷、流氓、国民党散兵游勇和反革命分子乘机破坏,严重危害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此时安定人心是保护新城市的当务之急,但仍有一些部队和地方党委认为占领城市是暂时的,如部队收复阳泉、井陉后将工厂和物资能搬动的全部搬光,石家庄出现了清算斗争资本家、工人分厂的现象[2],城市贫民搬取公用物资,抢劫私人财物,大批煤粮及其他公物被抢或遭破坏。[3]四平、鞍山、吉林的情况也很严重,首先是原国民党政府所属的公营企业、商店、医院和市政机关被随便搬运和拆卸;其次是过去与旧政府有联系或合股的私人企业和商店,因这些企业是敌产还是私产界限不清,货物、器材也被强行搬走;还有一些与旧政府并无关联的企业和商店,仅因战时有国民党军队和伤兵驻扎,便被怀疑与敌人有关,遭受侵犯。[3](PP.209~215)

中共针对以上情况及时制定了保护新收复城市的方针。1947年底,刘少奇针对石家庄工作指出:“这里和我们在农村习惯搞的一套,完全是另一个问题,是党进入大城市后遇到的新问题”,“我们对石家庄的方针,是保存与发展的方针。所以在方针上要保存和发展工商业,要保存发展经济,而不是破坏工商业,破坏石家庄的经济,所以要很快建立秩序,以便进行建设,长期打算。这和以前暂时占领的其他城市是不同的”,“石家庄有长期建设的条件,搬和分的办法都妨碍长期建设。一切妨碍建设的方针和思想都是错误的。”[2]中央随后制定了保护城市的具体措施。1948年2月,中央工作委员会发出的《关于收复石家庄的城市工作经验》指出,“石庄是人民的石庄,我们工作应作长期打算,方针是建设,而不是破坏”。[3](pp.54~55)中央要求全党必须注意石家庄的经验,下令各中央局、分局、前委对所占领5万人口以上城市,逐一做出工作总结,限期电告中央。石家庄的经验主要是:第一,命令攻城部队保护机器、物资及一切建筑物,不准破坏和搬取,制止市民哄抢。禁止任何机关部队乘机搜集、搬走和购买物资,设立物资委员会,有计划地进行分配。第二,不准私自拿东西和大吃大喝,缴获物资一律归公。第三,严格审查原有地下工作者,城市管理主要依靠外面派去的干部。第四,及时制止急于组织工会、贫民会的行为,禁止任何团体和个人没收财产及逮捕、殴打任何人。组织人民法庭惩治罪大恶极的汉奸、恶霸,限期登记国民党党员和伪公务人员。第五,召集各界座谈会,成立临时参议会,筹备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筹备复工,保证工人实际工资不继续降低并分发实物等。[1](pp.72~73)

中央制定的方针和措施对于各地保护新收复城市具有重要作用。陈云在长春、沈阳解放前强调:“有两点要在干部思想上搞清楚:一、现在城市的作用与过去不同了。过去,敌人是战略进攻,现在是战略防御。因此,过去城市在我们手中作用不大。而现在,由于战争形势的改变,我们占领的地区越来越大,城市的作用也大得多了。二、城市工作主要抓生产。过去,刚进城市就发动群众,搞清算斗争。后来,又在工厂、商店发动工人、店员闹分红。应当明确,这些做法都不对,而且都不是治本的办法。”[4]6月,中央批转东北局《关于保护新收复城市的指示》,要求各中央局、分局、前委“即照此颁发同样的文件,并切实遵行”[3](p.209)。东北局在指示中提出:“过去收复城市时产生违犯城市及工商业政策的原因,是没有实行占领城市初期的军事管理”;并规定在新占领城市实行短期的军事管理制度:由攻城部队直接最高指挥机关担任该城的军事管理,所有入城工作的地方党、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一律听其指挥;组织军事管理委员会,将保护新占领城市的全部责任交由军事管理机关担负。指示还规定,攻城部队只有保护城市工商业之责,无论对“蒋伪”公营企业、银行、商店、市政机关、医院、学校、仓库,还是私人企业、商店等,均无没收处理之权。必须对这些单位加以保护,禁止任何人擅自搬运机器、物资和器材;不得逮捕守法的敌方公务人员,应令其留守原单位,听候清理;攻城部队有权处理的物资仅限战场上的弹药、武器,绝对禁止部队后勤人员入城乱抓物资;部队在战斗结束后须将看守的工厂、仓库、银行、市政机关移交清楚,撤出城外,一律不准驻扎工厂、医院、学校和教堂;东北各级党政军民机关团体,在军管时期均不得派人到新收复城市购买物资或做生意;禁止当地农民私自进城逮捕人犯及没收物资。[3](pp.209~215)

对新收复城市实行军事管理是中共最初为保护城市采取的应急措施,这一措施侧重于加强攻城部队和入城党政干部纪律,对于城市收复后尽快打消工商业疑惧、消除城市无政府主义以及安定人心起到了重要作用。陈云任沈阳市军管会主任时曾谈到:“此次入沈部队很多,都懂得保护工厂、保护城市。今年以来,城市政策教育收到了很大效果,犯纪律者是个别分子。”[5]周恩来认为各地管理新解放城市的经验“甚为有效”,并指示对管理城市的办法具体研究。[6]

1948年11月2日,辽沈战役胜利结束,战局发生根本转变。毛泽东认为只需再有一年左右时间即可完全打倒国民党。[1](p.193)解放战争的胜利和许多大中城市相继解放,对于城市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毛泽东早在1947年初便强调,不应将全党注意力偏重于战争和农村,而要引导到注意城市工作,做好已取得的城市的工作。[1](p.73)东北全境解放前夕,东北局召开首次城市工作会议,提出党的工作重心从乡村转向城市,必须立即着手加强城市工作,规定城市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组织基本群众(工人店员与贫民)发展生产;保护正当的私人工商业;使工人店员贫民就业,并适当改善生活;加强中小学教育,改造学生思想;争取知识分子;加强反奸斗争,巩固革命治安。① 东北局城市会议为后来中央七届二中全会确定“今后全党的工作重点是城市工作”做了准备。[7]会议规定城市工作的基本任务已不限于保护,新收复城市最初实行的军事管理已无法满足新形势下城市工作的需要。

11月15日,中央发出《关于军事管制问题的指示》,决定在城市军事管理的基础上实行军事、政治、文化等强制性的全面控制和管理。指示规定:军事管制时间不能太短,必须视军管的目的和任务是否达到来决定军管的时期。军管必须达到的目的和任务是:第一,完全肃清一切残余的敌人和散兵游勇以及任何进行武装抵抗的分子;第二,接收一切公共机关、产业和物资,并加以管制和监督;第三,恢复并维持正常的秩序,消灭一切混乱现象;第四,收缴一切隐藏在民间的反动分子的武装及其他违禁物品;第五,解散国民党、三青团、民社党、青年党及南京政府系统下的一切反动党派和团体,收缴其证件,登记各级负责人员,对登记后的少数反动分子实行管制(每日或每星期须向指定的机关报告其行动);第六,逮捕战犯及罪大恶极的反动分子,没收官僚资本;第七,建立系统的革命政权机关,建立革命的警察、法庭、监狱,建立物资及生产的管制机关与监督机关,建立临时的各界代表会;第八,在工人职员和青年学生中进行切实的宣传组织工作,在此基础上建立工会、学生会及青年团等作为城市革命政权可靠的群众基础;第九,整理城市中的秘密组织,建立党的组织。[8]解放军总部随后颁布《关于新解放区军事管制条例》和《关于新解放城市军事管制时期的各项政策》,补充完善了军管制度。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规定:“凡人民解放军初解放的地方,应一律实行军事管制,取消国民党反动政权机关,由中央人民政府或前线军政机关委任人员组织军事管制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民建立革命秩序,镇压反革命活动,并在条件许可时召集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军事管制时间的长短,由中央人民政府依据各地的军事政治情况决定之。”[9]军管制度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关于城市军管制度,有两个问题需要说明:第一,城市军管划有一定区域。北平市军管区是:东至通州,西至门头沟,南至黄村,西南至长辛店,北至沙河。军管区共划分32个行政区,其中城区12个、郊区20个。[10]天津市军管区域为:天津市并东至塘沽、大沽,南至静海,西至杨柳青,北至杨村所辖区域内。[11]第二,城市实行军管时间比较长。中央考虑军管时间“愈到大城市,愈应延长”。[6]因此,《关于军事管制问题的指示》中并未规定具体时间,只讲“小城市几个星期或二、三个月”, “十万以上人口的大城市取消军管须先得中央批准”[3](pp.487⒍488)。实际上直到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军管制度才在全国范围内结束。[12]

综上可知,军事管制制度是在军事管理基础上建立的。有些论著认为两者并无区别,是一种误解。管理与管制概念不同。军事管理与军事管制虽然都简称军管,所组织的指挥机构都简称军管会,但两者的性质和任务并不一样。1948年11月15日中央发出《关于军事管制问题的指示》之前,军管会的全称是“军事管理委员会”,目的和任务主要是集中职权,加强部队纪律,保护新收复城市;此后成立的军管会全称为“军事管制委员会”,目的和任务是对城市实行全面军事上的强制管理和控制,以领导群众建立革命秩序,镇压一切反革命活动和肃清国民党政权残余势力,进行民主建政。因此,不应将军事管理与军事管制混为一谈。

二、军管会组织和军事代表的职权

军管会是城市在军事管理时期设置的指挥机构,由攻城部队直接最高指挥机关组织建立,并吸收地方党政负责人参加。[3](pp.209~215)城市实行军事管制后,军管会组织仍沿袭下来,领导人由当地主要军事首长担任,为城市军管时期的最高领导机关,一律设主任、副主任。1948~1950年间,全国一些主要城市军管会成立时情况简要如表1。

军管会下设若干机构,分别负责城市接管、市政和防务及其他各项工作。沈阳市军管会所设机构除市委外,仅辖经济、财政、后勤、铁道、政务五个处,以及市政府、公安局、办公室、卫戍司令部等单位。陈云在谈到沈阳市军管会在机构设置方面的不足时总结了两点:一是机构过于简单,“依现有经验来看,这次军管会本身接收机构尚缺外交、军事、社会、文化四个处”;二是卫戍机构不健全,“除一般卫戍部队外,卫戍司令部尚需有一个半团机动兵力,随时派出保护接收了的工厂、机关。卫戍部队应是单一建制,让有训练有纪律教育的部队担任。”[5](pp.269,272)此后各军管会机构设置吸取了沈阳经验。北平市军管会增设物资、文化两个接管委员会,下辖各局、部、处等机构,分工明确,主要有:(1)警备司令部负责肃清一切反革命武装、散兵游勇,执行军纪、军法及戒严、解严等事项,有效地组织防空。(2)市政府负责市区内民政、公安、司法、交通、卫生、消防等一切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市区内的工农商学各业,管理财务、贸易、金融及有关外国侨民诸事项,设立民政局、财政局、教育局、卫生局、公安局、公用局、工务局、工商局、外侨管理处、贸易公司、人民法院、银行等。(3)物资接管委员会负责接收并处理敌伪产业及公共物资财产;没收官僚资本,代管属于国家的企业,以待将来移交中央人民政府,凡属于本市企业,协同本市有关部门接收后,分别移交各主管机关管理;动员、组织一切力量,沟通城乡经济关系;接管不属于市范围的军事、政治机关与设备。委员会下设财经部、交通部、卫生部、军政部、房屋地产部。(4)文化接管委员会负责接管一切属于国家的公共文化教育机关及一切文物古迹;属于本市者由本政府教育局接管,设教育部、文艺部、文物部、新闻出版部。(5)在秘书长领导下设秘书处、供给部、行政处,负责处理军管会对内外一切有关日常工作及联络供给事项。(6)纠察总队负责全市纠察工作。②

天津市军管会所设机构与北平略同,下设财经、交通、市政三大部门(最后组成财经、军事、文教、政权四大部门)。财经部门下辖金融、对内对外贸易、交通、铁道、水利、农林等13个处;文教部门下辖新闻出版、教育、文艺3个处;市政部门下辖公安、卫生、教育、民政、工商、公用、财政等局。[11](pp.509~513)

上海市军管会机构比较庞大,设财经、文化、军事3个接管委员会和市政府、警备司令部等。各委员会下辖部、委、处,主要有:(1)财经接管委员会,下辖财政、金融、贸易、工商管理、轻工业、重工业、农林、铁路、电讯、邮政、工务、航运、公用、卫生及敌产调查管理等15个处;(2)文化教育管理委员会,下辖高等教育、市政教育、文艺工作、新闻出版等4个部;(3)军事接管委员会,下辖军事部(接管陆军及机械兵种有关物资)、政工部、后勤部、海军部、空军部、训练部6个部;(4)上海市政府,下辖民政、财政、教育、工商、地政、工务、公用、劳工、卫生、公安10个局及外侨管理处与秘书处,市政府各局由军管会有关部门统一接管,并合并办公;(5)警备司令部由5个军担任警备,其中3个军任市区警备,2个军任吴淞、江弯及郊区警备工作;(6)另设煤粮供应运输部、公共房屋管理委员会、秘书处等。③ 中央指示,为便于接管上海市原国民政府各直属机构, “军事接管委员会”应改为“军政接管委员会”,并增设接管国民政府各部门的机构。④

军管时期的市政府是军管会下属机构,负责市区内的行政工作。市长多由军管会主任或副主任兼任。市政府是在接管和撤销原国民党政府官僚特务机构后重新组建的。如上海市政府接管旧市府各机构后,将原秘书、人事、总务三处改造后重建;会计处移并财政局;撤销原调查、统计、参事、机要等处室,有关可保留工作并入新办公厅和秘书处;原新闻处和外事室移交新文化接管委员会新闻出版处和军管会外侨事务处;拆散原社会局,将应保留的工作分别移交新工商、劳动、民政、新闻出版等单位;完全撤销原市参议会。市政府重建工作完成后,原属军管会的各接管单位,相继改为市政府下属单位。⑤ 市政府成立以后,凡中共和军队各项既定政策皆以市政府名义公布;凡带紧急性、临时性或过渡性的处置则以军管会命令实行之。⑥

军管会是领导机关,对城市各单位的具体接管和管理等工作主要由军事代表(以下简称军代表)负责。军代表一职为沈阳市军管会所创立。陈云在总结接收沈阳经验时提到,“旧职员均按原职上班,工厂企业等只派去军事代表,政权部门只撤换头子。”[5](p.270)军代表在军管会中权力和责任重大。当时黄克诚给中央的报告说,“军事代表是首先把党的政策与作风同职工见面的人,等于军队中之政治委员,对接收管理的好坏起决定作用。”[11](pp.509~513)中央极为重视各地军管会中军代表工作,于1949年1月特致电平、津市委并各中央局、分局、前委指示:军管会派军代表监督工作,对于大企业除派一个负责的总军代表外,可在各工作部门(十分必要时可在各车间)、各站、各段派遣军代表,受总军代表的指挥。[13]关于军代表的具体任务和职权,饶漱石在给中央的报告中做了详细说明:第一,按照军管会的命令,带军管会证件到被接管单位去宣布接收政策,办理接收工作,掌握物资档案等;第二,监督和管理生产,组成生产管理委员会,恢复生产和防止怠工偷窃破坏;第三,教育职工,并对旧职员进行审查。军代表必须严格遵照军管会统一的方针、政策、法令、制度行事,不得逾越范围。遇有新问题,应迅速向军管会报告请示,得到军管会批准方得施行。被接收单位中,军代表与该单位地下党或其组织的工会负责人共同组成“工作委员会”,由军代表担任主席并有最后决定权。军代表领导若干联络员帮助工作。联络员是军代表与群众之间的桥梁,是军代表接收工作的助手。接管大企业需派一个军代表带若干联络员,再加上守卫部队就可以解决。有些小厂只派一两个联络员去。总的做法是:总厂设总军代表,下设分厂军代表;或者总厂设军代表,分厂派联络员。根据平、津两市军管的经验,饶漱石还提出,科学研究机关、医院、体育场所等可派军代表接收、监督和利用旧有人员,继续管理或维持生产,但是对于税收机关、学校等则不宜派军代表接收,应直接派人担任各该机关主要负责人。⑦

三、关于军管会的性质

一些论著认为,“军事管制委员会是城市解放初期的最高权力机关”。这种说法未必准确。无论是中央《关于军事管制问题的指示》,还是《共同纲领》有关军管的规定,都从未提到军管会是城市“最高权力机关”。由于当时中央只规定了军管的时间、任务和目的以及实行戒严等项内容,未对军管会的性质做出统一规定,因此各地军管会对自身的性质产生了不同理解。北平市军管会组织条例规定,军管会为该市军事时期统一的军政领导机关。⑧ 天津市军管会在成立布告中称,该会是天津市军管时期的权力机关。[11]与平、津军管会不提自己是最高权力机关不同,饶漱石在给中央的报告中明确提出, “军管会对外是最高权力机关,对内就是市委”。⑨ 上海市军管会在成立布告中称该会是上海市军管时期的最高权力机关。⑩ 京、津、沪三地对军管会性质各执一词,这就必须首先明确新中国成立初期地方最高权力机关的问题。

《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9]根据这个原则,地方最高权力机关应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而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则以各级人民代表会议代行各级人大职权。人民代表会议亦称人民代表会、各界人民代表会、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早在1947年,中央批转中央工作委员会关于政权形式问题的指示中决定,解放区各级政权形式一律采取代表会议制度,主要内容是:(1)解放区的各级政权形式,应采取从下至上的代表会议制度,将解放区政权,改组为人民代表会政权。(2)人民代表会议为各级政府最高权力机关,一切权力集中于代表会。各级政府机关,应向代表会报告自己一切工作,并请求审查和批准。代表会对于政府的行政、立法、司法、监察及武装等一切事项,均有权决议或否定之。各级政府须完全遵守并执行代表会决议。(3)各级代表会的代表,县以下由区、村人民直接选举,县以上由区、县人民间接选举。各工厂各机关各部队,亦应派代表到相当的代表会。代表任期为一年,不称职者,得随时由选民撤回另派。各级政府委员会不称职者,亦得由代表会全部或个别撤换、审核。[13](p.104)人民代表会议制度经1948年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和1949年召开的七届二中全会确定后,明确载入临时宪法。《共同纲领》规定:“在普选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逐步地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9]新中国成立后,刘少奇还将人民代表会议提高到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同的高度,指出“人民代表会议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的基本制度,是人民民主政权的最好的基本的组织形式。”[14]据此,地方各级人民代表会议才是各地人大召开前法定的最高权力机关。

军管制度是城市实行的一种特殊的过渡性措施。军管会完成任务后,经上级批准,即将一切权力移交给当地人民政府和警备司令部。军管会的权力主要是军政权力,主要任务是取消国民党政权,镇压一切反革命,没收官僚资本,进行民主建政。军管会担负着组织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建立人民代表会议制度的重要任务,却不能代替法定的最高权力机关,只是在城市刚解放、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制度尚未建立的情况下执行最高权力。人民代表会议制度一旦建立则成为城市最高权力机关。

按照中央规定,城市在实行军管的同时即着手进行民主建政工作。城市建政一般经过两个重要步骤:第一,由军管会用指定或聘请的办法组织各界代表会,作为军管会和市政府传达政策、联系群众的协议机关。各界代表会的职权是军管会和临时政府赋予的[3](p.529),主要是听取军管会及市人民政府关于施政方针、政策、计划及工作情况的报告,提出批评和建议;向军管会及市人民政府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建议有关市政兴革事宜;向人民传达并解释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案,并协助市人民政府推行。第二,在城市各人民团体组织起来后,各界代表会经各人民团体直接或间接选举,过渡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在条件成熟后,经上级机关批准,代行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这时的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与人民代表会议已没有区别。[15]其职权是:听取与审查市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决定市的施政方针和政策;审查与通过市人民政府的预决算;建议与决议有关市政兴革事宜;向人民传达并解释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案,并协助市人民政府推行;选举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委员,组成市人民政府委员会。[16]至此,城市最高权力机关建立,建政工作基本完成。

毛泽东对各地开好各界代表会和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极为重视,接连起草中央有关指示,提出3万以上人口的城市均须开各界代表会,中小城市每月至少一次,大城市每月或每两个月一次。每次开会至多3天。会议每次集中解决一两个问题。代表半年改选一次,连选者得连任,不称职者改换。会后向人民传达和解释会议的报告和决定。[17]各县召开县各界代表会议,由农会,工会,学生会,文化教育、工商业界及党政军选派代表,可选若干开明绅士参加,讨论全县工作。大县代表200余人,中县代表100余人,小县代表数十人。[17](p.556)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由各省委、区党委、地委负责领导,不论新区老区一律举行,[17](p.558)无论各界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会,党员均不要太多,以能保证通过决议为原则。会议之前由党委(市委、县委等)召集代表中的党员开会决定方针。[17](p.565)毛泽东还批转薄一波关于华北各界代表会情况的报告,指示华北各界代表会议经验可为一切各界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会议所取法。[18]1949年底,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省、市、县三级《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明确规定各级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产生、组织和职能,促进了各地人民代表会议制度的建立。至1951年9月,在全国2068个县(西藏及其他地区内等于县的诸单位都没有计算在内)中,已有2038个县召开了人民代表会议,占总数的98.5%,并有186个县的人民代表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建立了县的最高权力机关。[19]

军管会与城市最高权力机关问题代表了军管制度与民主建政的关系。两者虽性质不同,但却紧密联系。新中国成立前后,各地民主建政工作必须依靠军管进行,镇压和肃清反革命和旧政权残余势力,建立并保卫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制度,条件成熟后把权力移交给各级人民政府。1949年8月,北平市军管会与人民政府召开第一届各界代表会议,听取军管会及市政府关于施政方针、政策、计划及工作情况报告,毛泽东指出:“一俟条件成熟,现在方式的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即可执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成为全市的最高权力机关,选举市政府。依北平的情况来说,大约几个月后就可以这样做了。这样做的利益很多,希望代表们加紧准备。”[17](p.548)随后,政务院批准《关于筹备北京市第二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报告》,北京市召开第二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宣布代行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成立北京市最高权力机关。当时,一些地方党委对军管与民主建政的关系认识不清。1949年9月,东北局在一封请示中央的电报中,将军管与人民代表会议、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完全对立。中央复电指出,“你们来电所提问题,有些提法不妥”,“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就主要是由各人民团体直接或间接选举的,与有无名义上的军管无关。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与人民代表会议之间,也不应再划分什么区别。”[15](pp.74~75)1951年2月,刘少奇在北京市第三届人民代表会议上讲话时指出,“有些人觉得,既要实行军事管制就不应或不能实行民主,或者说,国家处在军事时期,就不能实行民主。他们把人民解放军的军事管制与人民民主政治的实行和发展看作是绝对对立、彼此不相容的东西。这种观点是完全错误的。”[14](p.59)军管制度与民主建政的关系是这样,军管会与最高权力机关的关系也是同样道理。

[收稿日期]2010-05-28

注释:

① 中共中央东北局:《关于加强城市工作的批示》,1948年10月10日。

② 《中国人民解放军北平市军事管制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1949年2月。

③ 饶漱石:《关于接管上海准备工作的情况致中共中央电》,1949年5月10日。

④ 《中共中央关于接管上海的机构及干部配备复饶漱石、华东局电》,1949年5月20日。

⑤ 《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总结》,1949年5月27日。

⑥ 《华东局关于接管江南城市的指示》,1949年4月1日。

⑦ 饶漱石:《关于接管上海问题的报告》,1949年5月6日。

⑧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管制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1949年2月。

⑨ 饶漱石:《关于接管上海问题的报告》,1949年5月6日。

⑩ 《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成立布告》,1949年5月27日。

标签:;  ;  ;  ;  ;  

新中国成立前后的城市军事控制_军代表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