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的人:中国当代伦理学的逻辑起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的人论文,伦理学论文,中国当代论文,逻辑论文,起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伦理学不是书斋里的学问,它必须“干预生活本身”。“那些主要不是干预生活本身,而是从事抽象真理的研究”[1](P6)的“道德形而上学”的探寻和对人的“终极价值关怀”的宣示,对于人们是危险的。真正的伦理学是自己时代道德精神的精华,它“要和自己时代的现实世界接触并相互作用”[2](P121)。中国当代伦理学正面临一个丰富和发展的良好机遇,因为它必须为正在从事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人们提供道德价值选择和行为评价标准。充分体现当今时代道德精神和社会发展大趋势且具有广泛的现实可行性和实际操作性,是它必须具备的内在规定性。但是,承担这种伟大历史使命的中国当代伦理学理论体系得以成立且被群众掌握、变为物质力量的关键和前提是首先必须确立起科学的逻辑起点。否则,中国当代伦理学理论体系的建构,干预生活本身等就是一句空话。笔者认为,“实践的人”是中国当代伦理学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
一
逻辑起点是中国当代伦理学理论体系所由以出发的理论上的始基,是整个理论体系赖以成立的关键和前提。任何哲学理论体系都有自己的逻辑起点,并根据这一逻辑起点在思维的逻辑进程中逐步展开理论运思。如中世纪基督教哲学以“上帝”或“神”为逻辑起点,建立起庞大的经院哲学体系;欧洲近代经验论和唯理论分别以“经验”、“感觉”和“理性”为逻辑起点,用“经验”、“感觉”和“理性”解释、评判一切;黑格尔以“绝对精神”为逻辑起点,以三段论的形式,按照否定之否定的规律,让“绝对精神”自我表现为逻辑、自然、精神等一系列阶段,从而构筑了一个庞大的思辨唯心主义哲学体系;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辩证唯物主义以“物质”为逻辑起点,按照唯物辩证法的思维方式,科学阐述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世界运动、变化和发展的基本规律,从而构筑起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大厦。伦理学是哲学家族的重要一员,当代中国伦理学是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当代中国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也必须有自己的科学的逻辑起点。当代中国伦理学的逻辑起点应是“实践的人”。
长期以来,人们通常把道德和经济基础的关系作为我国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因而道德被解释为对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反映,是由一定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社会意识形态,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这种看法,一般说来是正确的。因为它揭示了道德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组成部分的一般本质。但这种看法也有局限性。其一,它不能把道德同其它也是由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作为社会经济关系在思想理论上的反映的社会意识形态如政治、法律等区分开来,道德作为特殊的意识形态,它与政治、法律相区别的特殊本质未能凸显;其二,它把人淹没在道德之中,使人成为道德的工具,好像是人为了道德,而不是道德为了人,道德作为主体人的主体性深层本质未能揭示,伦理学作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升人的精神境界、实现人生幸福之学科,其学科主题未能彰显;其三,伦理学作为哲学、价值学科所特有的学科性质和研究方法没有得到很好地运用和表现。因此,上述关于道德本质的规定,“是关于道德的社会学的定义,而不是关于道德的伦理学的定义;是关于道德研究的方法论,而不是关于道德的本体论”[3](P261)。
也有学者主张把行为作为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逻辑起点,这种意见有其合理性。因为人的行为毕竟包含道德行为,如果把伦理学理解为关于道德现象的学问,那么,伦理学就是关于道德行为的科学。但是,这种意见也忽视了人的行为并不全是道德行为,因为,人的行为是指由人所作出的一系列动作,而道德行为是指道德主体基于自觉意识,依循一定道德准则而做出的,与他人意志有着本质联系的,可以进行善恶评判的自愿、自择的行为,可见,道德仅仅是人的某些特定行为的属性。伦理学研究的道德现象也并不仅仅是道德行为现象,它还包括道德行为现象以外的其它现象。所以无论是从行为概念的外延,还是从伦理学的研究视域来看,这种看法在逻辑上都是不周延的。同时,行为也可以作为其它学科的研究对象,如经济学,许多经济学家就认为经济学是关于人的行为的科学。所以,在这一意义上,如果不对行为作出科学的界定和说明,伦理学与其它学科就难以区别开来,它自身作为独立学科存在的合法性就要大打折扣。
正因为如此,我们就应该把“实践的人”作为当代中国伦理学的逻辑起点。这样做,既是企图克服以上局限性,也是希望恢复伦理学作为人的生存、发展和精神完善化的理论反思之学科的本来面貌。
二
作为伦理学的逻辑起点的“实践的人”是指什么呢?伦理学作为哲学的一部分,是一种特殊的人学,作为人学,它以“人”为逻辑起点是理所当然的。但是,以“人”为逻辑起点的哲学、伦理学在哲学、伦理学史上不乏其人。如古希腊时期最先写下人学开端篇的普罗泰戈拉就把人摆在宇宙中心的地位,也把人作为哲学、伦理学的出发点。苏格拉底也把人的问题从哲学、伦理学中凸显出来,他以人为逻辑起点,审视人的生活状况,洞察人的特性,厘定人生的目的和价值。有鉴于此,瑞士古希腊罗马文化研究者安·邦纳指出:“全部希腊文明的出发点和对象是人。它从人的需要出发,它注意的是人的利益和进步。”[4](P28)欧洲近代哲学伦理学史上也有许多哲学伦理学家把人作为逻辑起点。如卢梭就明确地把人作为他的哲学伦理学研究的中心。狄德罗说,人是惟一的,一切必须从人出发而又复归到人。施蒂纳把哲学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归结为“惟一者——自我”即人本身,他说:“我……将世界作为我心目中的世界来把握,作为我的世界、我的所有物来把握,我把一切都归于我。”[5](P125)费尔巴哈认为,哲学伦理学必须以人为逻辑起点,“将人连同作为人的基础的自然当作哲学惟一的、普遍的、最高的对象”[6](P184)。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也是把人作为逻辑起点的。马克思、恩格斯说:“我们的出发点是……现实的、有生命的人。”[7](P73)“在社会中进行生产的个人,——因而,这些个人的一定社会性质的生产,当然是出发点。”[14](P1)但是,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在伦理学史上的空前的革命意义并不在于它把人作为逻辑起点,而在于它以历史唯物主义为基础,对“人”作了科学的规定,这个“人”是“实践的人”即“现实的、活生生的人”,“在历史中行动的人”。
1.“实践的人”首先是“现实的人”
首先,“现实的人”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因此第一个需要确认的事实就是这些个人的肉体组织以及由此产生的个人对其他自然的关系。”[7](P67)“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是“现实的人”形成的自然基础。
其次,“现实的人”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从事实际活动的人”就是“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因而是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活动着的”人[7](P72)。这种人所从事的实际活动的基础内容就是物质生产活动。因为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为了能够从事科学、艺术、道德、宗教等活动,首先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而且这是这样的历史活动,一切历史的一种基本条件,人们单是为了能够生活就必须每日每时去完成它,现在和几千年前都是这样。”[7](P78-79)
再次,“现实的人”是受“自己的生产力和与之相适应的交往的一定发展”[7](P72),即物质条件制约的人,任何人都生活在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之中,物质生活条件是“现实的人”存在的必要条件。因为现实的人的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而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就是他们得到的现成的和由他们自己的活动创造出物质生活条件的过程。所以,“现实的人”是由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活,他们自己就是怎样。因此,他们是什么样的,这同他们的生产是一致的——既和他们生产什么一致,又和他们怎样生产一致。因而,个人是什么样的,这取决于他们进行生产的物质条件。”[6](P67-68)
复次,“现实的人”“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的,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7](P56)。“现实的人”“不是处在某种虚幻的离群索居和固定不变状态中的人”,不是“内在的、无声的、把许多个人纯粹自然地联系起来的普遍性”,不是“从口头上说的、思考出来的、设想出来的、想像出来的”“一种抽象的——孤立的——人的个体”即“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而是“处在现实的、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到的、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发展过程中的人”[7](P73),是“为了进行生产,人们相互之间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能存在的人,是在现实性上,把本质表现为“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的人。这就是说,“现实的人”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历史发展的人。
最后,“现实的人”是“个人的存在”“同时又是社会的存在”。“现实的人”的存在具有内在的二重性。一方面,任何人都是一个个体的存在物。人的存在的个体性使人与人相区别。人把自己与别人区别开来时,他就意识到了自己是个体性的存在,“任何一个存在物只有当它立足于自身的时候,才在自己的眼里是独立的,而只有当它依靠自己而存在的时候,它才算立足于自身。”[8](P82)作为个体的存在物,人总是从自己的存在和发展这一自明前提出发,去从事活动的。马克思说:“个人总是并且也不可能不是从自己本身出发的。”[9](P274)人存在的个体性是由于人都是一独立的自然机体所决定了的;另一方面,任何人又都是一个社会的存在物,就是说,任何人只有在社会中,成为一定社会的成员才能存在。“只有在社会中,人的自然的存在才成为人的属人的存在”[8](P75)。人是社会的人。在社会之外的人,那种鲁滨逊式的人,“孤立的一个在社会之外进行生产的人……是不可思议的”[10](P734)。总之,人的存在具有二重性。既是个体性的存在,又是社会性的存在,这种二重性在人身上是密不可分的,“人的个体生活和类的生活并不是各不相同的”[8](P76)。人就把这种二重性内在地具于一身。
2.“实践的人”是有道德需要的人
“实践的人”不仅是“现实的人”,而且是有道德需要的人,人的道德需要是人的本质需要,它正是由于人是“现实的人”而产生。因为“现实的人”的存在是二重性的存在,人的存在的二重性决定了人的需要或利益的二重性。作为个人的存在,人都有维持自己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即个人利益;作为社会的存在,人都有维持社会的存在和发展的需要即社会共同利益。因此,人的需要或利益也表现出二重性即个人利益的个体性和社会利益的整体性。这样,人就有了一个如何处理他的利益或需要的个体性和整体性的关系问题。人的利益的个体性使人的道德成为可能,利益的社会性使人的道德成为必要,所以道德需要成为人的本质需要之一[3](P267)。因为道德作为调节人与人的关系及其行为规则的总和,恰恰是在个人与整体、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发生矛盾的时候和地方产生的。
是什么原因把人变成了二重性的存在,并使道德需要成为人的本质需要之一呢?根源还在于“实践的人”本身。前文已述,“实践的人”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人的实际活动本质上就是劳动,而劳动不过是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过程,不过是解决人的需要与自然之间矛盾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人使自己与动物区别开来,使人成为人、个体的人,所以,马克思说:“自由自觉的活动恰恰就是人的类的特性。”[8](P50)劳动也是社会中的劳动,是社会关系中的劳动,“人们在生产中不仅仅影响自然界,而且也互相影响。他们只有以一定的方式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才能进行生产。为了进行生产,人们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能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影响,才会有生产”[7](P344)。劳动使人成为社会的人。由此可见,劳动在确证人成为人时,也把人变成了二重性的存在,并把人的道德需要确证为人的本质需要之一。
3.“实践的人”是追求全面发展、自我完善即理想人格的人
追求全面发展、自我完善是人类世世代代为之奋斗的美好理想。马克思指出:“任何人的职责、使命、任务就是全面地发展自己。”[9](P330)他甚至把共产主义社会设计成“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11](P649)。所以,追求全面发展、自我完善是“实践的人”作为人的职责、使命和任务,也是其根本目的。“实践的人”把道德需要纳入自己作为人的本质需要之中,其目的就是为了促进“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完整的人,把自己的全面的本质据为己有”,促进自己作为“人的本质力量的公开的展示”[8](P77-81),因而也就是追求全面发展、自我完善即理想人格,在这一理想人格的规定中,道德、伦理是其首要内涵。因为追求全面发展、自我完善的人是指在自己自由自觉的活动和同外部世界发生的全面的对象性关系的基础上,历史地充分地表现和实现自己本质力量、自由地展示自己真正人性的人。全面发展的人无疑是指能力、社会关系、个性得到普遍性发展的人,但是它首先是指人的道德、伦理的完善和发展。马克思、恩格斯非常重视道德、审美在人的发展中的作用,他们在《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中指出:人的全面发展就是人在道德、体力和智力方面发生的非常良好的后果。恩格斯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中认为考察人的生活状况也就是要看一看生活在一定条件下的人在道德、体格和智力等方面的面貌是怎样的。道德、伦理的完善和发展是人的全面发展的必要条件,没有人的道德、伦理的完善和发展,只有能力、社会关系、个性的普遍性发展,人的全面发展就是一句空话,“实践的人”把道德需要纳入自己本质需要也就成了毫无意义的事,其道德理想人格也无法实现。
三
把“实践的人”作为中国当代伦理学的逻辑起点对伦理学意味着什么呢?或者说“实践的人”对伦理学的意义何在?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是把“实践的人”作为中国当代伦理学的逻辑起点的观点得以成立的深层根据。
第一,基石:“实践的人”预制伦理学的理论建构。把“实践的人”作为伦理学的逻辑起点,对于伦理学说的建构有着不容置疑的预制作用。英国学者莱斯利·史蒂文森指出:对于人的不同见解“自然就导致了我们应当是什么、以及我们能够怎么做的不同结论。如果我们是上帝创造的,那么上帝的目的就规定了我们应当是什么,我们一定也要依赖他的帮助。如果我们是由社会所创造的,并且如果我们发现生活在某种意义上是不美满的,那么在社会被改革之前,则是不会真正得到解救的。如果我们是完全自由的,能够不逃避个人选择的必然性,那么惟一现实的态度,就是正视我们的处境,在完全清楚我们正在做什么的条件下,作出我们的选择”[12](P3-4)。显然,史蒂文森在这里涉及了基督教伦理学、存在主义伦理学、以及他所理解的“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不同的逻辑起点。尽管他的理解从总体上说不正确,尤其是对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理解是片面的,但是,他说出了一个带有普遍意义的结论:逻辑起点不同及对作为逻辑起点的“人”的不同理解,导致了不同伦理学说对人应当做什么、能够做什么,应当如何做的不同结论。这种预制作用具有普适性[13]。众所周知,伦理学就是关于人应当做什么、应当如何做的实践哲学。康德就认为,自然哲学讨论的是所有存在的东西,道德哲学讨论的是应当存在的东西。把“实践的人”作为伦理学的逻辑起点,就规定着伦理学的未来逻辑进程,预制着人应当立足于自己的实践,去追求自己的“应当”。因为人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受“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制约的人即“现实的人”,他就应该也不得不从他所处的社会条件、社会关系出发,去满足自己的道德需要,追求全面发展和自我完善的理想人格。当代中国伦理学以“实践的人”为逻辑起点,就判定了当代中国人应该以人和社会的辩证统一,以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基础,以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德体系即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五爱”为基本要求的道德规范体系为规导,来进行自己的价值选择和行为评判。
第二,方法:“实践的人”使伦理学从抽象到具体。“实践的人”作为伦理学的逻辑起点的方法论意义集中表现在:“实践的人”是哲学伦理学的范畴,是对具体的、经验的人的抽象把握,是运用马克思主义的从抽象到具体的方法在科学理论意义上的合理抽象。
作为一个学科逻辑起点的范畴只能运用理论思维的合理抽象方法。马克思认为,任何科学的研究“既不能用显微镜,也不能用化学试剂。二者都必须用抽象力来代替”[14](P99-100)。抽象的方法,就是以抽象思维为特征的、辩证的逻辑方法。整个辩证唯物主义哲学是以“物质”范畴为逻辑起点的,而这个“物质”范畴就是这种方法的运用。“物质本身是纯粹的思想创造物和纯粹的抽象。当我们把各种有形地存在着的事物概括在物质这一概念下的时候,我们是把它们的质的差异撇开了。因此,物质本身和各种特定的、实存的物质不同,它不是感性地存在着的东西”[15](P598)。同样,为揭示资本主义制度的基本规律,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通过大量经验材料的研究和概括,形成各种科学概念或范畴,并根据它们的发展所表现出来的连贯性,将它们逻辑地联系起来,形成一个具体的理性的东西,这就是从抽象到具体的方法。《资本论》是以商品为逻辑起点,这是因为从商品分析开始,就是从客观实在出发,而不是从主观的虚幻出发,同时商品又是资本主义经济的“细胞”,它既是资本主义经济中最简单、最一般的规定,又包含着资本主义社会一切矛盾的胚芽,所以通过对商品的分析,就可以在以后的逻辑行程中逐次揭示出资本主义社会的一切矛盾。可见,《资本论》以商品作为逻辑起点,既是由其科学研究的对象的特殊性质所决定,同时又体现了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的根本要求。
以“实践的人”为逻辑起点对伦理学也具有同样的方法论意义。众所周知,当代人与那种具体发展还处于十分简单的时候和地方,没有客观真实性和可能性而抽象的人不同,当代人由于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交往的普遍化而出现了全面的关系、全面的需求和全面的能力的体系,产生出个人关系和个人能力的普遍性和全面性,且已逐渐地被人们所认识,于是对“实践的人”的理论抽象不仅有了可能,而且成为真正实际的东西。当然,在此,我们并不是要抛弃或否认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分析方法。相反,我们正是要运用历史唯物主义方法,从“实践的人”这个当代社会道德生活中的“细胞”开始,期望在未来的逻辑行程中逐次揭示出当代社会人的道德生活的一切矛盾。只有以“实践的人”为逻辑起点,在逻辑思维行程中具体再现当代社会人的道德生活的一切矛盾的伦理学,才是符合从抽象到具体的辩证思维方法且具有生活气息、受人欢迎的伦理学。
第三,性质和宗旨:“实践的人”范导伦理学返归价值科学和人学主题。以“实践的人”为逻辑起点,首先可以恢复伦理学作为哲学、价值科学的学科性质。伦理学是研究道德的学问,道德是一种相对独立的特殊的社会价值形态,因而伦理学就应该是一门特殊的哲学性质的价值科学。价值是“表示物为人而存在”[16](P326),表示客体为人而存在,对人有意义、有用,是发生在主客体之间的一种意义关系。作为主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价值是发生在劳动活动即实践之中的,无论是物的价值,还是人的价值,都要通过主体的实践来确证。实践是一切价值的源泉。它不仅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标准,也是检验一定的物、人为人而存在,以满足主体需要的价值的尺度。所以实践不仅是价值发生的根据,也是价值有无、正负的检验标准。同时,价值不仅有一个发生和评判标准的问题,还有一个评判的根据问题。价值评判的根据就是根源于实践的各种价值符号或价值形态,它们是价值的各种观念凝结体。道德价值评判就是根据各种道德价值符号来进行的。人类道德生活中的道德原则、规范,以及由此而形成的道德信念和理想,道德品质和道德人格等都是道德价值符号[3](P262)。伦理学研究的正是这些道德价值,因而伦理学是一门特殊的价值科学。道德价值是在人的道德生活、道德实践中发生并得到验证的,其主体是道德实践中的人。伦理学研究的道德价值也是人的道德实践中的价值,因此,伦理学理所当然地要把“实践的人”作为逻辑起点。只有以“实践的人”为逻辑起点,既为当代社会个人的生存、发展和完善提供道德价值标准和行为选择目标,也为当代社会的发展确立终极价值理想和评价尺度的伦理学,才是作为价值科学而存在和发展的真正的伦理学。
其次,把“实践的人”作为逻辑起点可以恢复伦理学的学科宗旨。如前所述,伦理学是一门特殊的价值科学,她无疑是研究道德价值的。但是,价值发生于人的社会生活之中,而“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7](P56),价值的主体是人,人也是社会实践的产物。所以,离开人的社会实践,离开社会实践的人,一切价值都无从谈起。物也只是相对于人的价值。只有社会实践才确立起价值,确立起价值评判现象及其评判标准。道德作为一种价值是人之为人所必须的。因为既然人是生活在社会中并且只有在社会中才能存在和发展的,那么他就必须获得社会群体的认同,为社会群体所接纳,成为其中的一员,即人必须社会化。“而道德既是人的社会化的重要内容,又是人的社会化的重要力量和方式;人们之所以要讲道德,追求道德,并为此而约束自己的某种任性和偏执,或多或少地放弃甚至牺牲自己的个人利益,就在于舍此就无法求得自身的内在统一,肯定自身的价值,实现自身的发展和精神完善化”[3](P263)。正是在这一意义上,伦理学是一种如中国古代儒家所言的“为我”之学,如古希腊时期的人的身心和谐发展、自我完善、人的价值的实现、人的本性的张扬之学。因而,伦理学实质上又是一种特殊的人学,是关于人的生存意义和人生价值的理论表现,是对人的生存、发展和精神完善化的理论反思。它的这一主题要求它必须以“实践的人”为逻辑起点。只有以“实践的人”为逻辑起点,立足当代中国人的实践,考察并从学理上反思其生存、发展状况,厘定其精神完善化和全面发展的最佳路径的伦理学才是本来面目的伦理学,才是对当代中国人有意义的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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