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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理顺分配关系,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积极性的发挥。调整和规范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分配关系。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领域必须坚持的两条基本原则,贯彻这两条原则,首先必须正确认识效率与公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关系。
一、公平与效率的区别
(一)主要适用的分配环节不同
国民收入的分配要经过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两个环节。初次分配是指国民收入在直接参与物质资料生产的社会成员或社会集团之间的分配,经过初次分配获得收入叫原始收入。国民收入经过初次分配以后,还要在整个社会范围内进行再分配。通过再分配,不直接参与物质生产的社会成员或社会集团,从初次分配的社会成员或社会集团中获得自己的收入,这种收入称为派生收入。十六大报告指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可见,效率优先主要适用于初次分配环节,兼顾公平主要适用于再分配环节。
(二)坚持的目的不同
坚持效率优先的目的是鼓励一部分人和地区先富起来,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以激发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效率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兼顾公平的目的是调节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防止两极分化,保持社会稳定,确保市场经济向着共同富裕这个社会主义根本目标发展。
(三)实现的手段不同
效率优先是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坚决打击各种违背市场规则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兼顾公平是加强国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整顿不合理收入,调节过高收入,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帮助贫困地区和家庭发展经济,增加收入,通过税收、财政、社会保障等措施来防止造成收入水平的过分悬殊。
二、公平与效率的联系
(一)效率是公平的体现和基础
首先,效率是公平的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既是财产分配的公平,更是获得收入机会的水平。效率至上,尊重每个市场主体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承认收入多少与其在经济活动中的贡献相一致,奖勤罚懒,既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公平的重要体现,如果付出与收益不成比例,干多干少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优不胜劣不汰,推崇平均主义,这才是最大的不公,最终只能是走向共同贫穷,而不可能实现共同富裕。因此,必须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大力倡导效率优先,鼓励公平竞争,允许部分先富。
其次,效率又是公平的基础。只有每个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以最少的投入创造出最多的适合社会需求的财富,才能为公平地分配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如果效率低下,社会财富不足,无论怎样求公平,都不可能全面实现小康生活水平,更谈不上富裕。因此,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追求效率,只有全社会效益的提高,社会财富的充足,才可能有全体人民的共同小康、共同富裕。
(二)公平是效率的前提和保障
首先,公平是效率的前提。公平是市场交易活动的灵魂和原则,是衡量市场是否有序、是否规范的试金石,是市场有序、高效运作的客观要求。如果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济来获得收益,而另一部分人则以搀假使假、以次充好、假冒伪劣、短斤少两、坑蒙拐骗、偷税漏税、走私、骗汇等违规、违法手段取得收入。这种不公平的竞争,不仅会损害消费者、集体和国家的利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也必然会挫伤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者的积极性,从而降低整个社会的效率。因此,坚持效率优先,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必须以公平为前提,以市场规则和法律、法规为准绳。只有大家都在诚实劳动、合法经营的基础上公平竞争,才能促进效率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
其次,公平是效率的保障。“市无公平不立,商无公平不兴。”合理、适度的贫富差距,能够利用普遍的利益差别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落差压力来驱动经济的增长和发展,进而推动社会进步。相反,不合理、超度的贫富差距,必然蜕变为两极分化,从而背离社会主义根本目标,造成社会不平等和紧张状态,危及社会稳定,挫伤人们的积极性和对社会主义的信念。最终也必然导致社会效率的普遍下降。因此,社会效率的提高必须以社会公平为保障,富要合理、合法,贫要有帮、有济,先富带后富,国家帮后富。同时,要建立健全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保证社会成员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基本生活有保障。要不断完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社会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