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教育中的公平缺失与战略思考*_教育论文

高中教育中的公平缺失与战略思考*_教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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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40-0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633X(2007)11-0022-03

教育的不均衡表现于区域间的不均衡、校际间的不均衡和教育结构的不均衡。高中阶段教育由于诸多问题的存在,正成为影响教育结构均衡的“瓶颈”。

一、高中阶段教育显失公平的现实问题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将小学和初中阶段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范畴,1986年和2006年先后制定和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国家法律的形式保障义务教育的运行。同样,在高等教育制度的设计上,1980年和1996年先后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04年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进行了修订,据此,依法规范高等教育也成为既定的事实。但至今为止,还没有一部行政法规以上的教育法来规范高中阶段教育,致使高中阶段教育成为教育体系中的“瓶颈”,在入学制度、收费制度、学校数量与规模等方面表现出较大的缺失。

在入学制度方面,由于择生现象的存在,学生难以得到公正的入学机会。一直以来,考试模式占据着高中入学制度的主要位置,在以分数作为衡量学生入学的唯一标准的尺度下,入学制度存在着极大的片面性。此外,推荐(保送)模式、指标生模式、特招生模式等都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例如,推荐(保送)模式在选拔标准上不明确,以分取人的现象仍与之伴随。指标生模式通过将招生指标按照不同比例分配给普通初中进行招生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证每所初中的学生按既定比例进入重点高中学习,从而在就学机会上对教学质量相对滞后的学生有所补偿。但实践中出现的“倒择校”现象已经表明了这种模式在受教育机会的公平性上存在着新的欠缺。特招生模式是对在文艺或体育等方面有特长的学生实行加分录取甚至免试录取的鼓励性入学制度。但操作中的弄虚作假、权钱交易依然时有发生,致使特招生模式背离了它的初衷。入学模式的种种弊端使高中阶段教育在起点上就受到机会是否公平的挑战,成为束缚一部分人进入高中学习的桎梏。

在收费制度方面,尽管国家的“三限”政策对高中收费行为作了明确约束,但变异性的收费行为仍然屡禁不止。其一,收费标准不确定,试图以市场机制调节收费行为。有的学校将高中阶段教育视为卖方市场,认为只要有人愿意出高价购买受教育机会,就应当理直气壮地接受。其二,以实验为借口,通过办实验班、特长班等手段向学生高收费。这些名目繁多的高收费行为,不仅排除了无力高付费的学生进入条件较好的高中进行学习,也使一部分家长身不由己地陷入择校之列,在他们节衣缩食送子女进入条件较好的高中进行学习的同时,也增加了他们的心理负担和经济压力。

在学校的数量与规模方面,高中的数量有限,部分高中积聚优质教育资源成为超大规模的高收费学校。2005年,全国高中阶段教育(包括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高中、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共有学校31532所,招生1533.39万人,在校学生4030.95万人,高中阶段毛入学率52.7%[1]。全国普通高中16092所,招生877.73万人,在校生2409.09万人,普通高中阶段毛入学率31.50%。①数字表明,高中阶段教育资源极其短缺,特别是普通高中教育资源短缺。加之历史形成的重点高中与非重点高中的校际差距,普通高中优质教育资源更成为制约高中阶段学生入学的“瓶颈”。在此情况下,一部分积聚了优质教育资源的高中更有条件以各种借口实行高价招生,使家长的教育投入与所得利益并不对称。这些学校逐渐成为超大规模学校,再度拉大了校际间的差距。

二、高中阶段教育公平的认识误区

教育均衡发展是促进教育公平正义的基本标志,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学校均衡发展赋予了法律效力[2],并将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作为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履行的义务[2]。据此,有人将高中阶段教育的公平缺失问题解释为:目前讲的教育公平是指义务教育的公平,并认为义务教育阶段实行的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而非义务教育阶段实行的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这种认识再次掩盖了高中阶段高收费行为的错误,加重了高中教育的“瓶颈”现象,促生了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的整体失衡。因为这种认识存在三个主要误区:

一是忽视了高中教育的公益性,在空间上将高中阶段教育与教育整体割裂。系统理论早已揭示,在不能保证每一阶段教育公平的情况下,教育整体也必然失去公平。因此,教育均衡发展绝不仅仅是义务教育的发展目标,也应当和必然是非义务教育的发展目标。《义务教育法》的法律规范虽然仅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法律关系主体,但其倡导的基本法理和张扬的基本精神是具有普适性的。忽略这一点,断章取义误释法的基本理论和精神不是科学的态度。高中阶段教育目前虽然不属于义务教育,但教育的公益性不能仅限于义务教育。

二是忽视了教育发展的动态性,在时间上割裂了教育在不同发展阶段的战略重点与教育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将阶段性的战略重点视为教育发展的最终结果,进而导致只知一点不及其余的片面主张。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一直将“两基”作为教育的重中之重,这是受我国教育发展的实际水平和经济实力影响的基本国策,在一定的历史阶段具有重点突破的必要性。但这一国策并不排斥其他阶段教育在坚持公平正义原则基础上的协调发展。如果在集中解决某一重点问题的时候,忽视了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目的,从而导致新的更严重的问题产生,那么就失去了解决重点问题的原生意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就会受到顾此失彼行为的恶性影响而成为一句空话。

三是忽视了教育公平与效率的相互依存性,机械地将两者对立,使教育行为限于僵化的思维束缚之中。公平反映的是影响人的积极性的决策行为是否公正的社会属性,它是一个质的概念,效率反映的是物的运行结果或人的努力程度及其能力大小的客观情况,它是一个量的概念。公平的对立面是偏倚而不是效率。公平与效率会相互影响,却并不互相排斥。但由于我国历史上忽视了分配领域的效率问题,将平均分配与公平分配相混淆,因而,党的十三大明确提出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的按劳分配政策。党的十四大进一步提出在分配制度上,兼顾效率与公平。党的十五大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党的十六大再次肯定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制度,但倡导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而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在分配制度上则强调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强调建立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分配制度。从十三大以来党在分配制度上的发展轨迹来看,国家在讲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时从来没有忽视它们存在的特定环境和前提条件,也从来没有将两者互相对立。但在教育领域讲公平与效率时,却有人忽视了分配政策存在的前提,曲解了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出现了追逐局部利益而舍弃人民群众整体利益,从而影响教育形象的现象。

三、完善高中阶段教育的基本策略

高中阶段教育是教育体系中的一部分,在义务教育与非义务教育阶段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但至今为止我国对高中阶段教育的关注程度与其在教育结构体系中的重要位置相比还不相协调。为此,我们应从构建现代教育制度体系入手发展高中阶段教育,提高高中阶段教育改革决策的科学性与改革措施的协调性。

(一)改革高中招生制度,提供平等入学机会

解决民生问题是党和政府当前工作的重点,受教育机会均等是民生问题的基本内容。要解决高中阶段教育的“瓶颈”现象,首先要改革高中招生制度,为受教育者提供平等的入学机会。以往以分数为唯一标准的高中入学制度已经显示出评价标准的欠缺,由此引发的指标生模式、特招生模式、推荐(保送)模式等也由于操作程序上的不规范而反映出一定的弊端。2006年,一些地方出现了将综合评价模式纳入高中招生录取的做法,对每一个学生全面发展的状况进行评价,评出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等级,并以此作为高中招生录取的参照依据。应当说,这种做法其主导思想是正确的。从国外的做法来看,将平时表现和毕业考试相结合是许多国家习惯采用的升学依据。但综合素质评价要求教师有很强的责任心,对学生诚信品质的要求特别严格。因此,这种入学制度的建立不仅需要一个艰苦的过程,也需要有配套的管理制度和措施,例如科学的考评制度、严格的档案制度、规范的民主参与制度等。美国对于一名有特长而将要获得著名大学录取资格的学生,极其重视任课教师对其成绩是否真实的专业性评定。在遇到争议时,教师协会、学校董事会、校长、学区教育局长、学生家长等多方面均可以在权力范围内坚持自己的意见,最终作出公正的裁决,使学生、学校、教师多方面的利益都能得到保证[3]。

(二)建立高中学生资助制度,对能力缺失者实施补偿

罗尔斯认为,“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义务,依赖于在社会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4]。根据罗尔斯的观点,维持正义的制度建设主题就是权利和义务的有效分配。而从高中阶段教育的实际情况来看,与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相比,尚缺乏对贫困学生的资助制度,使这些学生无法享受到应当属于他们的受资助的权利,进而由经济机会的缺失而导致受教育机会的缺失,或者由于经济机会的缺失而导致比其他受教育者承受更大的负担和压力。这种状况既是有违公平的也是有违正义的。

对高中学生的资助制度与高等教育不同的是应当采用奖学金和助学金的形式而不适合于采用贷款的形式。因为如果采用贷款的形式有两个问题难于解决。一是高中学生如果毕业后继续升入大学深造,仍无力偿还贷款,在大学期间还会继续增加贷款数额,大学毕业后也很难在短时期内偿还清楚,这对高中学生来说会造成很大的心理压力和经济负担。二是高中学生在毕业之前绝大多数尚不满18周岁,他们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贷款的形式进行资助是不合适的。因此,以奖学金和助学金的形式对高中学生进行资助实际上体现的是注重差异的原则,这不仅能促进受教育机会的平等,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一部分高中的高收费行为。

(三)厘清学校权力范围,发挥政府办学职能

从上述列举的高中“瓶颈”现象可以得知,高中学校发展速度与规模的失衡已经导致高中阶段教育的自身失衡和教育结构的整体失衡。一部分超大规模的高中聚积了人、财、物多方面的优质资源,导致校际间的不均衡,而高中整体发展的较慢速度又与高等教育、义务教育的发展不相协调,导致教育结构的失衡。导致高中阶段教育失衡的原因很多,但学校权力范围界限不清、政府办学职能发挥不力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公立学校是受国家委托的办学主体,在一定条件下具有代表国家行使一定行政职权的能力。但受法律规范不完善的影响,学校权力泛化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学校不顾国家政策规定,以各种借口向学生高收费,这不仅使高中阶段教育出现经济上的分层现象,也使部分学生在权力优势的庇护下享受到教育上的特权。对于这个问题,政府必须发挥好办学职能,承担起执政为民的责任。这种责任至少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要明确规定办学经费标准,向公立学校按时提供充足的经费。二是政府机构及其领导者不能无视或特许部分学校的收费行为,因为政府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它来自于人民,也应当公平地归还于人民,任何一个领导人都没有权力将人民赋予的权力私有化、特殊化。如果政府能坚持公平的价值准则,秉公执法,承担起办学责任,那么高中阶段教育的“瓶颈”将会打破,教育结构的失衡也必定会得到好转。

注释:

①见《教育部2005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此数据根据教育部2005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相关数字计算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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