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续发展与法理性化的新境界,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理论文,可持续发展论文,新境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法理性化是法律形成和法典化的实质。现代奥地利法学家尤金·埃利希所说的“活法”(各 种流动着的社会生活规范)到成文法的转变,从其内涵来看就是一种法理性化过程。随着社 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活法”会显露出越来越宽广深厚的层面。为缓解人类与自然界的 紧张,保证人类的生存而确立的可持续发展目标,不仅要求建立全球性环境保护的一系列法 律 法规,而且必将深化人类对法的性质的理解,开拓法理性化的新境界。
一、传统法理性化的局限
不管是从柏拉图到黑格尔的自然法哲学,还是后来的古典实证主义法学派、古典历史法学 派、古典法社会学派等等,都只在社会范围内考虑法理性化问题,并且限定的范围变得越来 越狭小。在自然法哲学那里还有一种二元论要求,社会制度和法律内容还需要追索到一定的 道德观念及其本质,要研究法的道德根源,并将合于自然法的人类理性作为人类行为的最高 标准(象西塞罗所确信的那样)。
古典自然法哲学涉及人类与自然界的关系,并且可以说是从这种关系出发考虑社会法律的 。古罗马法学家查士丁尼将法律体系划分为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三类。其中“自然法是 自然界教给一切动物的法律。因为这种法律不是人类所特有,而是一切动物都具有的,不问 是天空、地上或海里的动物。……的确我们看到,除人之外,其他一切动物都被视为同样知 道这种法则。”[1](p.6)根据这种自然理性而制定出全人类共同的万民法,然后一国人民再 为自己制定特有的市民法。自然界一切动物适用的自然法(西塞罗在同一意义上使用“上帝 ”、“正确理性”和“自然”)成为至高无上的立法理念。这种自然法到中世纪被神圣化为 神律(阿奎那将自然理性和人的理性都归结为上帝的理性),到近代转化为“天赋人权”、“ 绝对理性”和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博爱”的政治理念。韦伯将这些自然法概括为“独 立于整个成文法的、而且与之相比效果更突出的准则的总和”。[2](p.188)
但同时不能不看到,这些“自然法”只是一些抽象的观念。尽管承认“自然法是自然界教 给一切动物的法律”,并在近代的启蒙运动中凝结为“自由、平等、博爱”的政治观念,但 其实人类从来没有将自己与其他生物放在同样平等、自由和博爱的地基上。“自然法”只是 人类为探讨“法”的实质而追寻的一般道德观念,只是套用了“自然”一词以说明这种观念 的原初性、根本性和普遍性。一旦涉及到现实,人类中心主义便占了主导地位。自然界失去 了自己的独立地位,只成为人类(当代人)的财产(基督教是西方文化中人类中心主义的最主 要支柱)。动物、河流、土地、矿藏等等都只是作为人类的财富才进入法律关系。在人与自 然关系上,法权完全以所有权为基础,而所有权是对人类无偿占有自然界、表现自己利欲熏 心的肯定。自然界在人类面前完全处于臣属的地位。从法律关系上看,人类对自然界的这种 态度,套用康德的话说,完全是“人为自然立法”。
由于自然法完全变为一种大而无当的空话,难怪会被人们毫不怜惜地抛弃。所以,到了古 典实证主义法哲学那里,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被完全割断。只承认实在法才是法哲学的研究 对象。现代英国法哲学家奥斯丁认为,“法理学的科学(或简单地称法理学)只涉及实在法, 或严格意义的法律,而毫不考虑这些法律的善或恶。”[3](p.196)实证主义法哲学在法理的 实证分析、法律的分类等方面有所深化,这无疑是法哲学研究的重大进步,但完全割裂 了法与社会其他现象的关系,抛弃了对法律深层根源的追究,也肯定是一种巨大的损失。尽 管在后来的历史法学派、古典社会学派以及其他法哲学流派那里,又一定程度上恢复了实在 法与社会生活、与道德习惯的关系,但总体上看,相对于古典自然法哲学来说,主要贡献是 在某些专业方面或细节上有所深化,不仅没有在学理上超过古典自然法哲学,而且没有恢复 古典自然法哲学对法的本性的深刻理解。
总体上看,古典的形而上学阶段的西方法理性化还强调追索法律的道德根源或理性根据, 并 据此发展出影响西方法文化达两千多年之久的自然法理论。尽管这种自然法只借用了“ 自然”概念以表达法的理性要求,现实的自然界仍只在“财产”意义上才进入人类的法权关 系,因而法理性化的范围完全局限在社会内部,调节人与人的关系(除财产继承关系外,只 调节着同代的人与人关系)。现代的非形而上学阶段的西方法理性化,甚至放弃了对法律根 源( “正义”或“至善”等)的追索,避而不谈法与生活的关系,更何谈人类与自然界的关系 。
二、偏狭的法理性化所带来的生存危机
任何一个时代法理性化的程度和所达到的境界,都受到该时代生产状况、社会条件和时代 主要问题的限制。古代和近代的自然法哲学主要是在社会经济条件还未在社会生活中占主导 地位的状况下,在自然环境总体上来说还在包裹着人工环境,人类至少表面上看去还没有割 断与自然界的联系的状况下,政治和道德还有力地支配着社会经济活动,自然道德与社会运 行法则、政治道德与经济交易规则同行的法理性化状态。社会生活的理性化还不够,人类与 自然之间的关系也停留在思辩水平,形而上学的自然法哲学便是主要的表现形态。
随着经济活动在社会生活中分量的大大加强,随着经济活动与政治和道德过程的剥离,随 着工业过程强大到在很大程度上用人工环境代替了自然环境[4](pp.642-643),随着资产阶 级强大到将商品交易关系当作唯一重要的社会关系,法哲学便获得了割断与自然、政治和道 德联系的强大动力,要求实证主义化。实证化对于长期停留在思辩层面而无实用价值的法哲 学来说,对于社会要求快速的法理性化来说,对于法哲学(或一般法理学)变为一门独立的学 科来说,确实有重要意义。但细节的进化是以整体的退化为代价的。人们在专注于社会内部 甚至完全实证的法权关系时,只是淡忘了这种狭隘的法权关系与社会整体、与自然界之间的 联系,而不可能从根本上抛弃这种联系。实证理性的局限性已为20世纪的思想家们充分认识 到。胡塞尔认为,实证主义在扼杀哲学,在扼杀从古希腊罗马时代以来建立起来的追求一切 事物最终意义的探究精神[5](p.10)。马克斯·舍勒则将其概括为“有用价值凌驾生命价值 ”,认为“商人和企业家的职业价值,这一类人赖以成功并搞事业的禀性价值,被抬高为普 遍有效的道德价值,甚至被抬高为这些价值中的‘最高价值’。”[6](p.134)
不管是象古典自然法那样将自然界的运行法则作为立法的道德前提,还是象现代各种法哲 学那样抛弃这种自然前提,总之以往的法哲学都只从人类的利益出发,只将自然界当作资源 、财产和潜在的财富。“财产”这一观念,人们不是从来就有的,它主要是文明社会的产物 ,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财产越来越成为主导人与人关系的主要因素。私有制和财产形式相 互激荡,成为人类中心主义的物质基础。制度性的竞争纵容着人们的功利之心。自然界被文 明社会只从人的有用性来衡量,只从人类的短期收益来评价,只从单纯物质数量的增长来比 较,仅仅成为人类“掠夺”、“征服”、“利用”的对象。这样一种行为方式、制度安排和 思想方式,主要在西方文化中得到极端的发展。长期以来,欧洲人强调人类的分离的、优越 的地位,他们不仅用这种思想掠夺自然界,而且以同样的模式重新塑造其他社会[7](pp.141 - 160)。现代世界掠夺自然界且世界内部相互之间不公正的国际经济政治体系主要是西方世界 500年来对全球的逐渐主导而形成的。
正是人类的文化和制度安排越来越功利化、实证化(工业社会是这种追求的具体实现),甚 至将人类与自然界关系这一道德前提都抛弃了,以满足人类社会内部的财产关系,才导致今 天的全球性的生存危机。理性化的法将人类的财产关系和人类中心主义加以固化,起着重要 的推波助澜作用。人类当然需要从周围环境中获得维持生存的食物、衣物、遮蔽物和其他物 品,但如果他们是以周围环境再不能支持他们的方式掠夺性地使用,他们将最终毁掉自己的 生存根基。人类由于不适当的生产和消费,导致生态环境的恶化、贫困的加剧和发展的不平 衡。
地球生态环境的持续恶化是人类现在面临的最严重的灾难。试想人类所需要的土壤、淡水 、森林、空气以及其他资源的大幅度减少和严重污染(以酸雨、水体污染、热带雨林减少、 荒漠化、生物多样性减少、大气污染等方式出现),将会使人类陷入怎样的紧缺、孤独和危 险状态。而甚至比这些交织着缓慢发生的危机更令人担忧的是,地球生态圈的总体运行机制 可能已为人类的活动所不可避免地改变,全球变暖和臭氧空洞可能改变地球生态圈的宏观循 环,使其中任何生态系统和物种都逼迫发生生死攸关的改变,最终将带来生命的浩劫。人类 的生存危机主要是不适当的文化支配下的人类活动尤其是现代工业社会的人类活动所造成的 。偏狭的法的理念是助长人类掠夺自然的重要手段之一。
三、可持续发展开拓法理性化的新境界
自从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为人类(首先从工业发达国家开始)所意识到以来,从公众到学者 到政府,最后到国际社会,都在积极寻找解决人类生存问题的办法。1972年的联合国环境会 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就申明:“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 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世世代代 的环境的庄严责任。”[8](p.3)此后,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在 分析了全球性的生存危机后指出,“人类有能力使发展持续下去,也能保证使之满足当前的 需 要,而不危及下一代满足其需要的能力”这样一种“可持续发展”的道路[9](p.10)。最后 在1992年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中宣告:“人类处于普受关注的可持续发展的中心。他 们应享有以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的权利”;“为了公平地满足 今世后代在发展与环境方面的需要,求取发展的权利必须实现”[8](p.38),并且为此提出 了一系列解决办法和《21世纪议程》的详细规定。
可持续发展为人类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主要是:资源环境的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发展要 尽可能协调实现环境效益和经济社会效益的“双赢”;满足地球上所有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和 生存权利;在满足基本的物质需要的同时,要为满足人类其他非物质需要留有机会和可能性 ;人类的进步要总体上趋向于平等和社会公正,社会内部的问题是人类社会与自然问题的根 源之一;象保持生物多样性一样,要尊重和支持文化的多样性;提高每一社会的自我发展能 力,准备社会自决,培育社会自我独立,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有着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 ;人类的所有活动都要以维持地球生态圈的整体性为准。
人类生存危机的出现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逐步认同,使法理性化步入新的境界。主要表 现在:
首先,一系列处理人类与自然关系的法律的确立,极大地拓展了法理性化的空间。原本只 是作为资源和财富而随意使用的生态环境,原本只是在出现财产纠纷时才在法律上注意的自 然条件,原本被认为取之不尽或弃之无害而任意享用或污染的公共生态环境,现在被纳入理 性化范围,加以强制管理。人类与自然界之间的关系几乎是第一次真正进入法理性化的范围 。从60年代起,许多国家开始建立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开始限制对土地、水、森林、 草原、动物、空气和地下矿藏的滥用,开始强制减少对生态环境起破坏作用的许多污染物, 对不同的生态环境进行不同的法律保护。例如中国,从1973年制定《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 若干规定(试行草案)》起,将环境保护纳入《宪法》,全国人大通过20多部环境和资源保护 法律,国务院颁布了100多项防止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行政法 规,许多国务院部门的、地方的环境法规、制度、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继出台,中国已参加 和缔结了环境与自然保护国际公约和条约30多个,已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 系。
其次,环境保护法律在主体作用上更加强调全球性要求和国际性合作。由于地球生态环境 是不容分割的整体,所以尽管目前大多数生态环境问题还需要在民族国家范围内区域地立法 ,由国家政府组织解决,但由于地球生态圈本身的整体性以及民族国家的保护主义,区域性 的生态环境问题往往在国家范围内不能得到及时解决或彻底解决,就可能扩散为跨国的甚至 全球性的问题。生存危机首先是全球性问题,所以生态环境问题的解决必须强调全球和国际 社会的重要性。从环境保护法律角度看,国际法必须具有超过国内法的优先地位,各国都有 不可推卸的共同保护责任,尽管不同国家应有所区别,发达国家应承担更多责任。到目前为 止,国际社会已确立了三、四十种保护环境和资源的公约和条约。但解决人类目前的生存危 机,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还要求国际组织和国际法具有更大的强制力。面对总的生存危机 并受国际环境法律的影响,国际社会提出经济贸易中的绿色要求,产品生产的绿色标志,以 及将环境保护政府要求与环境市场要求相结合的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国际标准。这些都体 现了环境保护法的国际性。
再次,可持续发展从时间上极大地拓展了法理性化的视界。尽管人类一直心存为子孙后代 谋福利的想法,但在以往社会中,这些想法只是一些道德要求和良心,也只是在很狭小的范 围内考虑问题。从传统的法理性化成果看,法律从来都是只处理当代人的相互关系(除了少 数财产继承问题外),人们丝毫未顾及当代人在掠夺性使用自然资源时,是在预支后代的生 存 机会。现在要求法理性化必须在时间上拓展,保持世代之间生存机会的平等和享用资源的公 平,满足当代的需要不能以牺牲后代的需要为代价。
最后,可持续发展要求法理性化方式上必须将人类与自然关系以及人与人关系同时考虑、 共同解决。生存危机不仅表现在人类与自然界的关系上,还表现在社会内部人与人的关系上 。可持续发展要求将维持统治阶级的优越权的法关系变成保证所有人的生存机会的法关系, 将不同国家、社会和种族的不平等法关系(主要是西方发达国家在500年中所建立的不公正的 国际经济政治秩序)变成国际社会公平的法关系。国际社会内部的不公正是造成目前生存危 机的重要根源,也是目前解决人类生存危机的最重要障碍。发达国家不愿意为自己几百年来 的 掠夺行为带头付起更大的补偿责任,遑论还没有具备充分能力的发展中国家付出相应的责任 。
可持续发展目标要求人类经济社会活动直到价值观念的彻底变革。在这种要求下,法律与 道德以及与整个文化价值的关系被重新提到重要位置。法律不能仅仅处理一些实证事实,一 些与总目标无关甚至背离的事实。法的性质、法所追求的目标、法理性化的范围,都需要重 新加以衡量。我们不仅要恢复一些古代的自然法理念,要从所有民族的古老智慧中寻求解决 当代问题的精神启示,而且要基于现代系统的科学知识,开拓法理性化的新境界。从实质意 义说,解决人类的生存危机问题,已经很大程度上成为一个精神价值问题,而法必须成为改 变人类的传统习惯和价值,保护“地球的整体性和相互依赖性”,“建立一种新的、公平的 全球伙伴关系”[8](p.37),使人类走向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排头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