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书#183;立政》篇对中国国家管理思想的影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尚书论文,中国论文,管理思想论文,国家论文,立政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立政》篇是《今文尚书》二十八篇中的一篇。根据司马迁的记载,它是周公还政成王时,为告诫周成王如何治理国家而作的。过去人们对《立政》篇的研究,主要是局限于它在儒学经典中的地位,而很少顾及到它对中国后世国家管理思想的影响。本文则着重探讨它对中国后世国家管理思想的影响。
具体地说,《尚书·立政》篇对中国后世国家管理思想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影响:
一、重德慎刑主张成为后世历朝国家管理的实际指导思想
《立政》篇在总结夏、商亡国教训时,所提出的国家管理的核心思想是重德慎刑。文中周公曾谆谆告诫周成王:夏桀亡国的教训是“弗作往任,是惟暴德”〔1〕。商纣王亡国的教训是:“惟羞刑暴德之人, 同于其邦。乃惟庶习逸德之人同于其政”〔2〕。 因此周公告诫周成王要:“继今立政,其勿以人,其惟吉士,用励我国家”〔3〕。
从周公的谆谆告诫中我们可以看到:他始终把布德于民和严格国家官吏的道德标准,作为治国的根本,而反对泛用刑法。这种重德慎刑的主张,可以说是被中国后世历朝政府所遵循的国家管理思想,也是儒家礼法兼治思想的起源。笔者在这里仅引孔子、孟子和荀子所说的数语,以作为佐证。
孔子要求“为政以德。”他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为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4〕。“礼乐不兴, 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5〕。 孟子沿着这一思想继续前进并强调礼治的重要意义,进而提出了“施仁政于民”的主张。他说:“省刑罚,薄税敛,深耕易耨;壮者以假日休其孝悌忠信,入以事父兄,出以事其上,可使制梃以挞楚之尖甲利兵矣。”〔6 〕荀子的国家管理思想也是沿着孔子的法以礼为本的主张前进,但是他强调了礼、法兼治的一面。他说:“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故学至乎礼而止矣。”〔7〕“国无礼则不正。”〔8〕“故人之命在天,国之命在礼。人君者,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好利多诈而危,权谋倾覆幽险而亡。”〔9〕
从中国历朝国家管理思想自秦以后(先秦法家失败)的实际发展情况来看,基本上是采纳了荀子礼、法兼治的主张,即自汉以后各朝,均以儒家《六经》作为立法的依据。借用司马迁的话来说是:“夫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法之为用者易见,而礼之所为禁者难知。”〔10〕借用《隋书·刑法志》的话来说是:“礼义以为纲纪,养化以为本,明刑以为助。”因此说《立政》重德慎刑的主张就其对中国后世发展的极终影响而言,是导致了在封建社会的全盛时期,中国只能组建成一个礼法兼治的国家,而不可能成为一个纯粹法制的国家。
二、强调国家官吏应该以“德”为本位的主张开启了后来朝代的文官制度
《立政》篇的重要思想之一,是强调国家官吏必须以“德”为本位。文中周公曾谆谆告诫成王:“古之人迪惟有夏,乃有室大竞,吁俊,遵上帝迪,知忱恂于九德之行。”〔11〕所谓“九德”,就是要求官吏性格上“宽而粟,柔而立,刚而塞”;要求官吏德性修养上“愿而恭,直而温,疆而义”;要求官吏办事能力上“乱而敬,扰而毅,简而廉。”合这三类“九德”,周公统一以“德”字概之。用今语来解释,则是国家官吏必须德、才、智兼备。这是因为:除了官吏的个性有先天气质因素的影响之外,官吏的品德修养和办事能力,主要是取决于后天的文化修养和实践锻炼。因此“九德”对国家官吏的要求,实质上指的是国家官吏德、才、智的全面发展。这些,就是《立政》篇中官吏应以“德”为本位的基本思想。
如果回顾整个中国古代吏治情况的发展,可以发现:《立政》篇中对国家官吏德、才、智的全面要求,正是导致中国古代贵族政治解体和后来文官制度产生的最直接因素。这是因为:先秦贡士制度对三代世袭制度的否定,两汉察举制度对先秦残存分封制度的否定,隋唐科举制度对魏晋九品中正制度的否定,其历史进程的重要精神动力之一,即是导源于《立政》篇对国家官吏德、才、智全面能力的强调——官以“德”为本位,它不承认家族、门第制度的权威。而与这一过程相辅相成,则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产生,即防止已选之官在履行官职过程中的失“德”。因此就本质而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产生,同样也本于《立政》篇中官以“德”为本位的原则。
下面,为了加深理解《立政》篇中官以“德”为本位思想对中国后世国家管理思想的影响,笔者仅简析科举制度和官吏考察制度的发展情况。之所以对这二者加以剖析,是因为它们都代表了中国古代文官制度的精华。
中国古代科举制度创立于隋,完善于唐。宋、元、明、清又各有捐益。它在发展的实践中形成了三个特点:
1.考试内容的伦理本位化。即以儒家的《四书》、《五经》作为考试的内容,但又综合进了文化(文章、诗赋)与智能(主要指“制举”中的各项具体标准)的综合标准。
2.考试形式的平民化。即通过平等考试的方式,排斥了门第因素对官吏入仕途径的影响。
3.选官标准的开放性。即通过科举考试的形式,排斥了民族因素和国籍因素对官吏入仕途径的影响(在历史上,多有少数民族和周边国家的知识分子通过科举成功,在中国为官的事例。)
我们可以看到:科举制度正是通过它的这三个基本特点,最终实践了《立政》篇中官以“德”为本位的基本原则——强调国家官吏德、才、智的综合标准,而不太重视阶级因素、民族因素和国籍因素对官吏进入仕途的影响。这也正是中国古代吏治最终得以战胜贵族官制和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确立起文官制度的基本原因。这是因为:就国内范围而言,它不仅通过颇具平民性色彩的平等考试的科举形式,把统治阶级认可的道德标准自上而下推向了社会,使古代中国形成了最终统一的政治向心力和民族道德凝聚力(这是中华民族最终统一的基本原因);同时它也造就出了一种上下对流的机制,为古代知识分子参政创造了政治前提。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中国古代文官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它草创于秦,至西汉颁发《监御史九条》和《刺史六条》时,初具规模。以后历朝均有指益,集大成于清,即清代所实施的“四格”与“八法”。“四格”指:考察国家官吏时,填注考语,用才、守、政、年四格。才则或长、或平、或短。守则或廉、或平、或贪。政则或勤、或平、或怠。年则或青、或中、或老。〔12〕“八法”指:“指添其八法处分。贪、酷,革职提问。罢软、不谨,革职。年老、有疾,休致。才力不及、浮躁者,降调。”〔13〕
清代“四格”、“八法”考察制度的特点在于:
1.按“才”(政绩)、“守”(操守)、“政”(工作态度)、“年”(年龄)四条标准来考察国家官吏,实际上是建立在国家官吏德、才、智综合平衡基础之上的。具体作法是:在每一格考核标准上打三个等级分。“四格”俱佳者,称“称职”,由皇帝引见,特加一级,再回任候升,实质为连加两级。考绩仅次者,称“勤职”,按常规加一级。考绩再次者,称“供职”,平迁。考绩不合格者,按“八法”处置。
2.强调以“八法”处置经考察不合格的官吏,这就形成了国家在选官吏时,只能取重于德、才、智综合标准的制约机制。这也是中国古代文官制得以持续的外在力量(如果说科举制是内在力量的话)。
三、中央集权主张为以后历朝政府的建立提供了蓝本
《立法》篇中的国家主张,是中央集权政体,即主张国家在最高王权下的统一。这见于周公的陈述:“亦越文武王,克知之有宅心,灼见之有俊心,从敬事上帝,立民长伯,任人、准夫、牧作之事,……立兹常事、司、牧人以克俊有德。文王罔修兼于庶言,庶狱庶慎,惟有司之牧夫,是训用违。文王罔敢知于兹”〔14〕。
周公在这里所陈述的国家主张,包括三个具体特点:
1.王权至上;
2.在王权之下的国家机构,具体由中央行政——“事”、国家司法——“准”、地方民政——“牧”三个部门及监察和军队两项权力所组成;
3.国王对国家的责任并非是要替代百官的具体职责,而仅仅是要把国家最重要的权力——监察与军队之权掌握在自己的手中,以便保证国家的政治体制不致动摇。这便是所谓的“庶狱庶慎”原则。
我们可以看到:周公这里所陈述的中央集权政体中有一个内在的矛盾,即国王不能干涉百官的具体职责(“庶狱庶慎”),但又必须直接执掌军队和对官吏的监察之权,以维护国家的统一。这实质上是国王对国家采取间接管理还是直接管理方式上的矛盾。能实践周公这一政治主张的只能是一个文武兼备的有德之君。而如何造就出这样的有德之君(保证不出昏庸之君),这不只是周公头脑中的矛盾(周公始终未能提出造就这种国君的方式),同时也成为以后中国历朝政体的矛盾。正是环绕着对这一矛盾的解决方式,导致了中国后来国家政体由中央集权的低级阶段——西周“天子”制向高级阶段——君主专制的演变。
下面,为了便于理解《立政》篇中中央集权主张对于后世国家政体建设的重要影响,笔者试简析一下秦汉、隋唐至明清时期中国政体的演变形式。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称始皇帝,掌国家全权, 以“三公九卿”制度,确立了国家政体。“三公”为:丞相,掌行政权;太尉,掌兵权;御史大夫,掌图书章奏、监察百官及国家司法之权。“九卿”为:奉常、宗正、典客、治粟内史、少府、廷尉、郎中令、卫尉、太朴,分掌国家各个具体部门。在地方行政建制上,秦代实行郡、县两级制,凡县以上官吏,均为朝廷命官。秦亡,汉承秦制,只是官员称谓上有所变更。
从中可以看到:秦汉政体较西周的变化在于:
1.天子为诸候共尊的原则被皇权独尊的原则所取代,但王权至上的原则未变,并得到了增强。
2.西周时期原应由天子直接执掌的国家军权与监察权,现转由太尉与御史大夫代为行使,而发展成为两个部门。这说明随着国家疆域的变大和人口的增多,天子事事躬亲,已力不能及。
但秦汉政体的变化也产生了新矛盾,即在天子“皇权”独尊的同时,导致了可能会出现的“弱君强相”现象。这导因于国家行政权力为丞相所独掌。如秦之赵高,汉之王莽、董卓、曹操的专权,都是这种现象的衍演。汉代历史上的几次“党锢之禁”,以及外戚与宦官的争权,也大多与此有关。这一矛盾的出现说明,要坚持《立政》篇中的中央集权主张,尚须探索新的国家政体。
公元581年,杨坚建立隋王朝, 从原则上确立了中央行政的“三省六部”制度。隋亡,唐承隋制,并进一步完善了这种制度。“三省”为:中书省,掌决策权(替皇帝整理、陈奏表章、起草诏书)。门下省,掌参议权(“驳正违失”)。尚书省,掌执政权(替皇帝统领六部)。“六部”为:吏、户、礼、兵、刑、工。掌国家各个具体部门的权力。此外唐又设御史台掌百官监察。在地方行政建制上,隋代承秦,实行郡县两级制。唐代初行州、县两级制,后因国土辽阔,在州上设道,道置“巡察使”,除掌兵外,兼管地方度支营田使,而成为三级体制。此后宋、元、明、清的地方行政区划大多袭唐,实行三级建制。
隋、唐政体与秦、汉相比较,其变化在于:
1.丞相独掌的国家行政权力,现分化为决策(中书省)、参议(门下者)、执政(尚书省)三权,国家大事须经“三省”共议。按《新唐书·百官志》的说法是:“唐因隋制,以三省之长中书令、侍中、尚书令共议国政,此宰相职也。”应该说,这起码从形式上来看,是国家决策集体程度的增强,这对丞相的行政集权和皇帝的个人极权,都有一定制约。
2.太尉(汉称大司马)所独掌的兵权,现改隶于尚书省所辖之兵部。这实质上是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确立了兵隶于政的原则,而有效地遏制了中国可能会出现的军阀政权。
3.“九卿”作为一种荣誉官爵被保留下来了,但其实际职能多被并入“六部”。这其中最重要的变化是国家司法权力原由御史大夫下辖之廷尉持掌,现改由刑部掌“刑狱”,大理寺卿(原“廷尉”)“掌折狱详刑”。这样就完成了国家司法权与检查权的分离。
这些变化说明:隋唐时期国家的中央行政控制程度增强,决策的集体程序增强(大事须经“三省”共议),丞相的个人行政集权被取消,皇帝的极权现象也适度受到了遏制。因此这一时期国家政体的发展方向是健康的。唐太宗以他的“文治武功”证明了“三省六部”制度的魅力。但是皇帝作为国家的最高统治者,他能否自觉接受“三省”共议制度对他的约束,只能取决于个人的品德。当一个权势欲极强的人当皇帝时,肯定不会欢迎这种制度。这便是朱元璋建立明王朝后,1384年废中书省和丞相,使六部直隶于皇帝的背景所在。
明王朝的建立,在中国历史上结束了皇帝“与士大夫共天下”的局面,使中国第一次出现了完全的君主集权——皇帝成了六部的直接首脑。但实践证明,朱无璋的改制是不成功的。完全的君主集权,只能导致皇帝的偏听。因此明成祖在永乐初年设“内阁”,作为皇帝决策的顾问机构。阁员由5—7人组成。明成祖又怕内阁日后势大难制,因此重用宦官(有“司礼监”等二十四衙门),给予其“出使、专征、监军、刺官民隐事”等重权,使其与内阁互制。
具有讽刺意义的是:明初是以加强皇帝个人权力开国的,但是自英宗正统以后,皇帝又多不上朝听政,这便导致明朝中后期朝野士夫环绕着争夺“阁权”的激烈党争以及内阁与宦官的争权。
明朝的其他重要建制还有:改御史台为都察院,设十三道监察御史,负责监察地方官员。又设“六科给事中”,负责监察中央六部官员。监察御史与六科给事中并称“科道”。科、道实质上是国家的双重监察机构,又互相制约。
清王朝建立后,基本上承袭明代政体,但作了四点变革:
1.加强皇帝对内阁的直接控制。凡大臣摺奏,“天子亲笔批答,阁臣不得与闻;天子有诏,则面授阁臣,退而具草以进,日可乃下。”〔15〕
2.设军机处,由皇帝亲自控制。军机大臣“不能稍有赞画其间。”〔16〕
3.裁撤明宦官“司礼监”等二十四衙门,以其事改隶内务府,大臣所上章奏,均由皇帝亲批,不再委任宦官。
4.将“六科给事中”改隶都察院,使明代双重国家监察机构——“科、道”合一,并由皇帝亲自执掌。〔17〕
如果以明清政体与隋唐相比较,可以发现:隋唐“三省六部”制度,试图造就的是有“民主”作风的皇帝;明清“内阁”制度试图造就的是有才干的独裁皇帝。而清代的政体最为接近实现《立政》篇的政治主张。这是因为:皇帝通过对内阁的直接管理,而成为真正的国家行政首脑;通过对军机处的设置,使军队脱离兵部的控制(独立于行政),而成为实际的国家军事统帅;又通过“科道”合一的方式,完全控制了对百官的监察之权,而成了国家的最高检察长。《立政》篇中的王权至上主张在清代得到了最终的实施。
《尚书·立政》篇所阐述的国家管理思想,是中国最早的国家管理思想,也是见诸于文献的世界上最早的国家管理思想,也即是为中国古文献所一再称道的“尧舜禹汤文武周公之道”的基本内容和所谓的“道统”。因此,今天我们仍应重视对《尚书·立政》篇的研究。
注释:
〔1〕〔2〕〔3〕〔11〕〔14〕《尚书·立政》, 见《十三经注疏》上册,第230页。
〔4〕《论语·为政第二》。
〔5〕《论语·子路第十三》。
〔6〕《孟子·梁惠王章句上》。
〔7〕《荀子·劝学》。
〔8〕《荀子·王霸》。
〔9〕《荀子·强国》。
〔10〕《史记·太史公自序》。
〔12〕〔13〕《清文献通考》卷59,《选举考·十三·考课》,商务印书馆版。
〔15〕叶凤毛:《内阁小纪·自序》。
〔16〕赵翼:《檐暴杂记》卷一。
〔17〕《清史稿》卷15,《职官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