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的一般程序和有关法律问题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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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往来的发展,订立合同在经济生活中显得日益重要和普遍。合同只有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订立才能有效成立。合同订立的程序就是当事人各方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过程。这一过程在一般情况下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一、要约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一个意思表示构成要约,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要约必须由特定的当事人作出;要约必须向特定的相对人作出;要约必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一般情况下,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根据发出要约的形式不同,到达时间的确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以口头方式发出要约的,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内容时视为到达时间。2.以书面形式发出要约的,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时视为到达时间。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达到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一经生效,即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法律拘束力。对要约人来说,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要约人受要约的约束,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不得变更、撤回或者撤销要约。对受要约人来说,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受要约人取得承诺订立合同的权利,但没有必须作出答复的义务。

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要约可以撤回或者撤销,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或者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且已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的,要约不得撤销。

二、承诺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一个意思表示构成承诺,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间作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一般情况下,承诺通知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可以撤回,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三、相关法律问题

1.作为承诺构成条件之一的“承诺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是指在实质内容上的一致,即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承诺对要约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2.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

3.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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