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国际组织与国际组织法研究_欧盟成员国论文

20世纪国际组织与国际组织法研究_欧盟成员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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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既是世界性“冷”“热”大战的世纪,又是国际组织空前发展的世纪。两次世界大战和东西方冷战,展示了二十世纪国家间武力争斗与权力角逐的残酷性;国联、联合国和方兴未艾的国际社会组织化进程,表明了人类自愿合作、争取和平与发展的坚定性。对于这种发人深省的矛盾现象的探究,特别是对其中国际组织现象的研究,先是欧美而后在世界其他地区逐渐形成了政治科学的一个新分支——国际组织学(the Science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美国著名国际组织法专家索恩(Louis B.Sohn)曾指出,国际组织学是一门国际宪法(International constitutional law)色彩较强且不断增长的学科。(注:See Louis B.Sohn,"The Growth of theScience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in The Relevance ofInternational Law,Essays in honour of Leo Gross, Cambridge(Mass)1968,P251—269.)五、六十年代国际组织的扩散性发展, 推动了国际组织研究的热潮。冷战终结给国际组织以新的发展动力,目前国际组织正呈现出全球化与区域化的强劲发展态势。这种动能和惯性使国际组织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诚然,迄今为止,世界上还未形成一个普遍公认且完备而成熟的国际组织学科体系。

一、欧美国际组织研究的概况与趋势

仅就英文文献资料来看,研究国际组织的文献主要来自欧美等西方国家。英美和欧洲大陆的学者对欧美国家处理国际组织事务的政策与实践作了较为广泛、深入、全面的分析与总结。欧美国家的国际组织理论与学说,甚至实际上主导和支配着整个世界国际组织学的成长与发育。现在绝大多数重要的国际组织,不是直接起因于欧美国家的倡导就是间接反映了欧美的国际组织思潮。相比较而言,不论在广度、深度和力度方面还是在数量和规模方面,欧美各国对国际组织的参与都远远超过其他国家而居于世界前列。

欧美国际组织研究在文献资料方面具有下述特点:第一,涉及面广。从具体研究某一特定国际组织到综合系统比较研究绝大多数主要国际组织;从资料汇编、年鉴、百科全书等工具书到大部头的教科书和系列学术著作;出版物形式既有图书、会议录,又有期刊杂志和不定期出版物;不仅有传统形式的出版物,而且还有现代电子多媒体产品;在所涉学科领域方面,从政治学、法学扩展到社会科学其他学科甚至多学科交叉领域;在研究人员与组织机构方面,既有学者个人的自发研究,又有各种不同形式与层次的有计划的协同合作;既有专家学者、民间团体的研究,也有高校、科研机构,甚至还有政府部门和政府间组织进行的研究。第二,有关研究国际组织的出版物,主要集中在法学和政治学方面。其中法学方面的出版物最多,研究具体国际组织(如联合国、IMF、GATT /WTO、EEC/EU)的出版物比综合研究国际组织整体的出版物多,有关联合国、欧共体/欧盟的研究文献几乎是汗牛充栋。第三,国际组织的法学研究已形成了初具规模的核心经典文献体系,国际组织的政治学研究则集中在理论建设与分析模型的探索方面。

而且,下列各种文献已初步形成了国际组织法学的核心经典出版物体系:

1.基本文件(包括组织章程、规章条例)汇编:代表性文献主要有:①Kapteyn,Kooijmans,Lauwaars and Schermers,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and Integration,Annotated Documents and Directory,4卷本,Sijthoff & Noordhoff,1982年修订第2版(活页式); ②AmosJ.Peaslee,International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Constitutional Documents,马克斯—普朗克比较公法与国际法研究所主编的《国际公法百科全书》第5、6卷,1981年版;③荷兰海牙国际法学院编撰的《国际组织手册》(A Handbook o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Martinus Nijthoff公司1988年版。

2.教科书:具有一定国际影响的教科书主要有:①英国国际法学家Bowett,D.W.所著国际组织法》(The Law of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1982年第4版;②荷兰国际组织法学家Henry G.Schermers等人合著的《国际机构法:多样性中的统一性》(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al Law:Unity within Diversity),1995年第3版;③美国国际法学家Kirgis,Jr,Feederic L.所编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inTheir Legal Setting,1993年第2版。

3.专题研究系列著作:较有代表性的文献主要有:①荷兰Kluwer Law International公司自1983年至1996 年出版的“国际组织法律问题”(Legal Aspects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系列26 部学术专著;②牛津国际法与比较法研究丛书(Cambridge Studies in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中的C.F.Ametasingle

“Principles of the Institutional Law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国际组织机构法原理),牛津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在政治学研究方面,下列代表性文献对于国际组织学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1.美国学者I.L.Claude所著Swords Into Plowshares , TheProblems and Progress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1971年第4版; 2.美国特拉华大学教授A. LeRoy

Bennet 所著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s:Principles&Issues,1991年第5版;3.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81 年出版Abi -SaabGeoges 主编的TheConceptof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4.美国学者Werner J.Feld , Robert S.Jordan&Leon Hurwitz 合著的Inter national Organizations:AComparative Approach,Praeger Publishers,1994年版;5.美国学者Oran R.Young 所编《The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Economy and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2vols,(1996年版);6.代表性期刊主要有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出版社出版的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国际组织》(季刊)和国际协会联合会(the Union of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s )出版的《国际组织年鉴》(Yearbook of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双年刊)。

此外,散见于社会科学其他学科文献中的涉及国际组织的研究成果也不胜枚举。个别大学甚至专门设立了国际组织与国际公法系或国际组织法系之类的教学单位,更不用说不少欧美国家所设立的专门研究国际组织的学术团体了。八十年代以来出现的来自不同国家和不同学科的学者与国际组织实践者的大规模合作,使欧美的国际组织研究从七十年代以前的自发、分散、低层次研究迅速提升到了一个基本上按计划协调进行的初具规模的研究阶段。前述马—普比较公法与国际法所主编的《国际公法百科全书》第5、6卷,海牙国际法学院编撰的《国际组织手册》,Kluwer Law International出版的“国际组织法律问题”系列学术著作,就是这种共同协作研究的第一批代表性成果。目前,这种合作研究与交流借助现代信息技术与电子手段,大有加速发展之势。

二、国际组织研究在我国的兴起

虽然,自拟订国际联盟盟约开始,我国就正式参与了本世纪国联、联合国等世界性组织的活动。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及国际局势等因素的相互作用,我国真正积极有效地利用国际组织等多边渠道参与国际活动则是在1971年新中国在联合国恢复合法席位之后。在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并实行对外开放与经济改革政策之后,中国与国际组织之间的交往有了更大的发展。据不完全统计,进入九十年代之后,中国参加的国际组织已有600多个,其中政府间组织70余个。 (注:梁西著:《国际组织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修订第4版, 第33页注释。)近些年来,在促进国际经济繁荣和维护集体经济安全方面,我国在继续进行加入WTO的谈判进程的同时,与欧盟、 东盟等重要区域性组织的关系有了进一步的更为实质性的发展,并且通过APEC积极务实地推动亚太经济合作,通过单边、双边与多边渠道,协调有效对付正在迅速扩散的东亚金融危机的各种措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我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中唯一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常任理事国,对于冷战后时代所出现的各种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复杂争端与情势,采取了积极、负责和务实的建设性态度,探讨建立与发展不同类别的双边伙伴关系,有效地缓和了世界格局调整时期的国际关系,加强了以联合国为协调中心的国际组织网对国际秩序急剧变化的应变能力。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我国国际地位的提高,中国正在由一个旧国际秩序的长期受害者和反抗者日益成为一个正在形成中的新国际秩序的建设者和支持者。中国与国际组织的关系,必将获得进一步稳定和健康的发展。

我国对国际组织的研究状况,与上述历史发展是完全一致的。但是,我国把国际组织的理论与实践当成一个重要学科来进行研究与建设,则是1979年之后的事情。虽然此前出版的国际法、国际关系等学术著作中,辟有国联、联合国或国际组织的专门章节,但是几乎均限于简要介绍或初步分析。尽管译自俄文或其他文种的国际法或国际关系著作中,不乏涉及国联、联合国甚至联合国专门机构的著作,但对欧美国际组织学的代表性著作,至今仍未出现优秀的中译本。

最近20年来,我国有关国际组织的研究文献,比较常见的有下列几类著作:

1.基本文件汇编方面主要有:①外文部条法司编、 法律出版社1987年至1994年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多边条约集》(6卷本);②王铁崖教授等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出版的《联合国基本文件集》等。

2.词典、手册等工具书方面主要有:①新华社国际资料编辑室编、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8年出版的《国际组织手册》;②(瑞士)潘逊编、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9年出版的《国际公法(和平法)和国际组织术语手册》中文本;③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3年出版的《联合国及有关国际组织译名手册》(修订本);④联合国新闻部编、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7年翻译出版的《联合国手册》(第10版)等。

3.教科书主要有:①梁西著,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出版的《国际组织法》(修订第4版)。梁西教授于七十年代后期, 首先在我国(北京大学)创设“国际组织法”这一新课程,其讲义以《现代国际组织》命名于1984年正式出第一版;于1993年修订并更名为《国际组织法》后出第二版;之后,又于1996年应约修订,以繁体字竖行本在台湾(志一出版社)出第三版。在前三版的基础上,作者对全书体系和内容进行了通盘研究、修订和补充,于1998年出第四版。该书是作者多年对二十世纪国际组织法的兴起与发展所作的学术研究的成果,也是奠定我国国际组织法学科基础的重要基石。②饶戈平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出版的《国际组织法》。该书作为高等教育法学教材,是以饶戈平教授为首的多位学者协同研究的一项重要成果。除有导论外,它以国际组织的诸重大问题为体系,较详细地阐述了国际组织的参与者、法律地位、组织结构与职能、议事规则、特权与豁免、法律秩序、争端解决、经费与预算等主要组织法问题。该书对现代国际组织的研究作出了贡献。

4.专题研究著作主要集中在联合国系统、欧共体/欧盟、GATT /WTO等国际组织。其中:

①有关联合国系统方面的学术著作主要有:1 )赵理海著《联合国宪章的修改问题》(1982年版);2 )黄惠康著《国际法上的集体安全制度》(1990年版);3 )江国青著《联合国专门机构法律制度研究》(1993年版);4)李铁城主编《联合国历程》(1993年版);5)李铁城著:《联合国五十年》(1995年版);6)陈鲁直、 李铁城主编:《联合国与世界秩序》(1993年版);7)谢启美等编《走向21 世纪的联合国》(1995年版)等。

②有关欧共体/欧盟方面的主要学术著作有:1)伍贻康、 戴炳然编《理想、现实与前景:欧洲经济共同体三十年》(1988年版);2 )余开祥、洪文达、伍贻康主编《欧洲共同体——体制、政策、趋势》(1989年版);3)曾令良著《欧洲共同体与现代国际法》(1992 年版);4)刘世元、孙世彦、张兰图著《欧洲联盟法律制度》(1995 年版);5)刘星红著《欧共体对外贸易法律制度》(1996年版);6)宋英编译、(意)弗兰西斯·斯奈德著《欧洲联盟法概论》(1996年版); 7)隋伟、杨明光著《欧洲联盟法律制度简论》(1998年版);8 )阮方民著《欧盟竞争法》(1998年版)等。

③有关GATT/WTO的学术著作主要有:1)冯予蜀著《国际贸易体制下的关贸总协定与中国》(1992年版);2 )张克文著《关贸总协定及其最惠国待遇制度》(1992年版);3)吴家楹、于维香、 李钢编著《关贸总协定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93年版);4)汪尧田、 周汉民主编《世界贸易组织总论》(1995年版);5 )赵维田著《最惠国与多边贸易体制》(1996年版);6 )曾令良著《世界贸易组织法》(1996年版);7 )尤先迅著《世界贸易组织法——从关贸总协定到世界贸易组织》(1997年版);8)余敏友著《世界组织争端解决机制: 法律与实践》(1998年版)等。

展望我国国际组织研究的前景,既面临挑战,又充满机遇。第一,欧洲联盟研究将会得到进一步发展,特别是在进行中的为期4 年的中国欧盟高等教育合作项目的推动下,我国对欧盟的研究将进入一个前所未有的阶段,必将涌现大批优秀的科研成果。第二、联合国系统研究仍将继续成为一个重点。北京地区出现了由我国前驻联合国系统的外交使节和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的学者们所组成的“联合国研究中心”。该中心有天时、地利、人和的优越条件,已在联合国研究方面取得了颇具影响的初步成果。如果这种协作势头继续下去,将对全国其他地区的联合国研究产生示范效应,终会带动我国联合国研究走向集体协作规模运作的阶段。第三,以WTO为中心的全球性与区域性多边经贸组织, 必将成为我国国际组织研究的一个热点。与九十年代初期的“关贸热”不同,面对世界经济全球化浪潮的积极与消极影响,反思我国加入WTO 谈判的艰难历程,将会促进对WTO的严峻、冷静和深入全面的研究, 同时也将推动对EU、APEC、NAFTA和东盟与WTO的综合比较研究。第四,法学研究仍将继续成为我国的国际组织研究的主干,多学科协同研究有可能加强。在国际组织法学研究方面,武汉大学现已形成的初具规模的国际组织法研究工作将会继续巩固和加强,各高等院校及研究机构的国际组织研究工作正在形成自己的特色。第五、教学科研部门与从事多边业务的政府部门之间的联系急待加强,并有必要建立信息资源共享与互相服务的制度化管道。在这方面,北京图书馆、国家社科基金及教育部社科研究基金等需在政策、资金投向与项目等方面作必要的引导与支持工作。第六,应重视和加强对国际组织理论的基础研究与综合研究,介绍和翻译欧美权威性的国际组织学代表作,同时拓宽和加深对外学术交流途径,利用现有学术性团体和社科基金,协调和引导我国国际组织研究,促进中国国际组织学科体系的形成与发展,为世界国际组织学的进一步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三、国际组织的研究方法

如上所述,在国际组织研究方面,我国与欧美之间尽管有时间之差与水平之别,但都面临着某些共同的课题。其中研究方法就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问题。一般说来,研究国际组织的方法随着国际组织的发展将日益丰富和增多。依照各种研究方法出现的时间顺序和其在国际组织研究中的地位,下列方法尤其值得作进一步的分析。

1.法学方法

法学方法,确切地说国际法学方法,是研究国际组织的传统方法,(注:甚至“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国际组织)这一术语很可能也是由法学家创造的。据认为1867年英国爱丁堡大学法学教授洛里默(J.Lorimer)首次创造了“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这一术语。See Clive Archer ,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 GeorgeAllen&Unwin(1983)p.69.)也是迄今为止国际组织研究中最广泛使用的方法之一。在这方面的研究,不仅形成了现代国际法学中的一个日益发展的新分支——国际组织法学,而且形成了占据国际组织研究“半壁江山”的法律学派。(注:仅以欧共体或欧盟研究为例,在欧盟及其成员国中,与欧共体或欧盟法有关的学术研究超过对整个欧共体或欧盟的研究的50%,而从事欧共体或欧盟研究的各学术团体多年来一直由法学家们掌管。见杰克琳·拉斯特诺斯(欧共体执委会新闻处)“欧洲一体化研究的一些主要学派”,载伍贻康、戴炳然编《理想、现实与前景:欧洲经济共同体三十年》,复旦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8至65页。)一般说来,这派学者依据国际法原理最初多把国际组织当作多边条约来分析,对其结构、职权与程序,重在描述性地分析其法律上的性质与地位;而后多将注意力集中于由国际组织基本文件所产生的国际组织法律体制;现在不仅关注国际组织法律结构和一些新概念,而且深入细致地剖析国际组织活动的各个方面最终所具有的法律形态。他们不仅视国际条约法为国际组织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注:Rudolf L.Bindschedler,“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General Aspects”in Bernhardt(ed.),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Instalment 5(1981)p.120.)而且具有一种改进国际法与国际政治运作的强烈的价值取向。(注:Inis L.Claude,Jr.,“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Process and Institutions”in Sills,David L.Ed.InternationalEncyclopedia of the Social Sciences,V.7 —8 : Humo to Lang.Macmillan (1968)p.40.)他们希望通过改良国家间体制的组织结构和法律技术,促进和推动国际社会循序渐进地健康发展与和平演变。法律方法和法律学派,虽然为国际组织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技术化以及国际组织学的形成与发展作出了具有重大实际意义的贡献,但是仍有自身的局限性。它们不仅不足以科学地反映国际组织的现象与本质,而且不能动态全面地揭示国际组织及其运行环境的复杂多变,甚至潜在地偏好“法律万能”之类的不切实际的理想主义。

2.政治学方法

政治学方法,确切地说国际政治学方法,也是研究国际组织的一种主要方法。在某些国际政治学者看来,国际组织是有关国家建立和发展正式的、连续性的常设组织机构以处理彼此之间某些关系的一种过程。它是两种重大动力作用的结果。其一是权力极端分散的传统国家间体制所造成的惨不堪言的国际战争及其刺激。其二是国务活动家们和思想家们为防止类似战祸重演并使国际体制尽可能满足各国互赖复杂关系日益增长的需要而创立新型组织的强烈愿望及其实践。国际组织体制不是要废除民族国家体系,而是要促进、改善、加强和鼓励民族国家体系发挥较佳功能。实际上,国际组织是国际政治的产物,其形成与发展多取决于国际政治;权力分布、政治分合、利害冲突、意识形态对立等因素无不对国际组织及其活动产生影响。只有就国际政治对其所施加的各种限制加以分析与研究,才能充分地理解和正确地评估国际组织的真实运作与最终成效。(注:见朱建民著:《国际组织新论》台湾正中书局1978年版第23页。)国际政治学中的各种学说与理论,(注:关于国际政治理论与学说,见王逸舟著《西方国际政治学:历史与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理想主义、现实主义、科学主义、历史主义、全球主义、后现代主义和新自由主义,均不同程度地涉及国际组织。它们虽然对国际组织的性质与作用看法各异,但都试图从各自的视角来分析研究国际组织现象,从而形成了国际组织研究中的政治学派。

从历史角度看,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国际组织研究专家的成分和注意力都发生了变化。在专家构成上,国际政治学者日益增多,大有超过国际法学者之势。在注意力方面,从传统上以法律研究为重点转移到更多地关注国际组织框架中各国相互作用的政治方面和国际组织所生活的政治环境。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政治进程中的特定国家的政策与态度、大小成员国之间的合纵连横、投票模式及其他问题一直是国际组织政治学派的“热点”课题。从集中研究联合国和西欧地区的区域性组织,到对其他全球性与区域性组织的有系统的政治分析,逐渐形成了对国际组织制度的综合全面研究;从对国际组织内部政治进程和国际组织本身的政治影响的越来越多的分析,到对各种国际组织的比较研究的初步尝试;从把国际组织置于正在发生基础性变革的多国环境之中,到对国际社会中各国相互影响的一般情况和全息图进行分析。(注:Inis L.Claude,Jr.,“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Process and Institutions”in Sills,David L.Ed.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the Social Sciences,V.7—8:Humo to Lang.Macmillan (1968)p.40.)因而深化了对国际组织的本质、作用及局限的理解,强化了通过国际组织改善国际体制的信念,拓宽了国际组织研究的视野,丰富了国际组织研究的具体方法,促进了国际组织的理论建设。

在具体研究方法方面,结构/功能分析方法和决策分析方法是国际政治学者研究国际组织最常用的方法之一。(注:高华“评介美国等西方学者论国际组织”,载《世界经济与政治》1997年第7期,第72 至76页。)前者对由具体政府间组织创设的机构与制度进行结构/功能分析,揭示国际政治大背景下官僚政治在国际组织中的运作方式和成员国政府愿望的实现情况。后者则对政府间组织的决策场所、各决策者的动机、态度和行为进行具体调查分析,加深了解各成员国政府行为的动机、科层结构与政治进程。

在探求国际组织理论基础方面,国际政治学对国际组织理论作出了重大贡献,尤其是其中那些主要来自于国际组织研究者的探索与研究的理论与学说, 例如跨国主义(transnationalism )、

功能主义(functionalism)、错综复杂互赖关系论(complex interdependence)、国际体制论(international regime)、 国际系统论(internationalsystem)、外交政策决策论(foreign policy decision making)、沟通论(communication theory)、整合论(integration theory)等。(注:See A.LeRoy Bennett,“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Principles and Issues”(1991)Prentice Hall,P13—20.)这些学说从不同角度对纯粹出于国际政治客观实际需要所产生与发展起来的国际组织及其迄今所获得的经验与教训予以分析、提炼和总结,上升到一定的理论。虽然在国际组织理论方面迄今尚未出现获得普遍接受的某种非常成熟的学说,但上述理论有助于国际组织学说的最终形成与发展。

政治学方法对国际组织及其所生活的政治环境虽然作了尽可能广泛、全面和深入的透析,但是其注意力多聚焦于国际组织内外的权力冲突与实力均衡进程,仍不能够科学全面地解释国际组织及其内外矛盾,也未能为此现象提供一种令人满意的分析模式和理论构架。

3.其他方法

除上述方法外,在国际组织研究方面,还有历史学方法、组织学方法和经济学方法。更为重要的和较新的研究方法是比较研究与综合分析方法和多学科或交叉学科方法。

历史学方法,重在分析国际组织的历史(包括思想渊源)背景和发展历程,说明国际组织不是国际关系史中的插曲,而是多国体制发展到现代一定阶段的自然结果,也是处理国际事务的必要机制。当代国际社会面临的不是“应否组织”的问题,而是“如何组织”和“组织如何运作”的历史任务。历史学方法可以使人们熟知国际组织的过去,较好地认识和分析国际组织的现状,更清楚地预见国际组织的未来。

组织学方法,即用组织学或组织理论来进行国际组织研究。根据某些西方学者的看法,组织理论(尤其是其中的开放系统论)在解释和预测国际组织的行为方面具有重大意义。组织理论提供了一种全面的框架,可以据以评价国际组织的行为,解释国际组织的行为及其与周围环境的相互作用,分析国际组织用以适应或改变周围环境、从而达到自己的目的的战略与成效,还能据以提出种种经得起考验的假说,甚至能预测其未来,从而为系统地研究国际组织提供某种理论基础。(注:菲利普·G·勒普雷斯特,“关于国际组织问题”, 《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1987年第1期,第137至149页。)

经济学方法。虽然国际组织研究传统上几乎主要是外交史学家、国际法学家和政治学家的领域,但是经济学家(其中尤其是政治经济学者)或经济学方法对国际组织(特别是其中的国际经济组织)并非毫无关系。从著名经济学家凯恩斯与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历史渊源,到欧共体等区域性经贸组织与经济一体化理论的联系,再到目前国际问题研究中的国际政治经济学派,均可以感受到经济学方法对国际组织研究的实际影响。在某些西方经济学者看来,国际组织(特别是国际经济组织)的形成与发展,就是为了满足跨国联系和经济交往的迅速发展对国际公共物品、 服务和政策(international public goods , services andpolicies)的各种需求。国际经济组织可以被视为各国政府执行国际经济政策的手段和国际公共部门(an international public sector )的组成部分。因此,政治经济学和其他经济学理论构成了理解和评判国际组织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的基础。公共选择、投入产出、成本效益、定性与定量分析等各种具体经济学方法,都可用来研究国际组织的相关问题。(注:see Javed A.Amsari, The Political Economy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ganization , (1986 )WheatsheafBooks LTD.)

多学科或交叉学科方法。早在五十年代初,西方就有人呼吁法学家、政治学家、社会学家、心理学家和人类学家联手合作、协同研究国际组织。六十年代末期,美国哈佛大学索恩教授以各学科“大规模联合行动的时候到了”结束其著名论文“国际组织学的发展”。(注:SeeLouis B.Sohn,“The Growth of the Science of 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s”in The Relevance of International Law , Essaysin honour of Leo Gross,Cambridge(Mass)1968,P251—269.)自那时以来,多学科或交叉学科方法在国际组织研究中日益引人注目。特别是在个别具体国际组织(如欧共体、GATT/WTO 和联合国等)的研究中,法学、政治学、历史学和经济学方法均同时或不同程度地得到了应用。并且出现了对“国际组织理论”和“国际组织比较研究”的多学科探索。 从而促进和加强了国际组织研究要有一种大学科观(a

grandscience approach)的认识。虽然在国际组织研究方面迄今仍是法学和政治学方法居主导地位,但是多学科方法将日益显示出它的独特作用与重要性,并会成为国际组织研究方法论的一种新的发展趋势。

显然,上述分析只是着眼于研究方法的学科属性。若超越上述学科局限来观察各国学者研究国际组织的方法,就会发现还有以下三种主要方法值得注意。(注:见梁西为江国青《联合国专门机构法律制度研究》一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所作的“序”。)第一、阐述性方法,就是主要对历史背景和法律规范进行阐述,兼顾对国际组织活动的法律方面进行价值评判与分析以及辩证推理,着重对国际组织的结构、职权及活动进行研究。第二、分析性方法。侧重宏观分析者,将国际组织置于宏大国际社会的框架内,研究其一般的发展与变化;侧重微观分析者,则将各种国际组织本身作为系统,着重研究其内部运作机制,从而发掘国际组织的特异功能;热衷比较分析与综合分析者,试图宏观与微观结合,纵向与横向交织,动态与静态并重,对国际组织及其生存的国际社会进行透析性研究,揭示其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各种特殊性和国际组织的潜力与局限。第三、解释性方法,即不但试图从一定的原理上解释国际社会的组织化现象,而且强调其对国际行动的影响。在这方面,产生了各具不同影响和作用的相关国际组织理论与学说。随着国际组织发展的多样化和复杂化以及国际组织研究的日益丰富多彩和不断深化,上述研究国际组织的三种方法有从分立独行到整合联动的迹象,这无疑将会进一步推动对国际组织现象及其本质的更深入和清醒的认识。

四、国际组织的性质、地位与作用

国际组织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是国际组织研究中的核心问题。任何国际组织学者,任何有关国际组织的文献,均不同程度地涉及这些问题。

(一)国际组织的性质与地位

在某些西方学者(注:See Clive Archer , 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s,George Allen & Unwin (1983)P68—126.)看来, 根据所出版的特定历史环境、所反映的意识形态和政治倾向以及所关注的国际关系层面,国际组织研究的现有文献,在这方面,基本上显现出以下四种代表性观点。

第一,传统观点(traditional views)。持这种观点者, 虽然对某些国际组织的作用有不同的看法,但都认为国际组织是国家之间和政府之间制度化关系的组成部分。国际组织只有在其成员国追求其国家利益所允许的有限的范围内才能发挥作用和发展。它们对国际事务抱一种国家中心论的观点且对非政府性国际组织很少发生兴趣。这种观点主要体现在国际法学家、国际关系学中的现实主义学派、世界法学派和国际政府倡导者的著作和其他文献中。

第二,修正主义观点(revisionist views)。 持这种观点者不以国家中心观(a state-centricview)为出发点,而认为, 世界分为主权国家对于全人类和全球既无益又代价太高;在国际事务中,除主权国家外,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性国际组织、跨国家组织、政治团体和各个公民都是对国际事务具有不同程度影响的重要国际行动者。各种国际组织的跨国活动不仅对各国政府相互敌视的态度有釜底抽薪之效,而且有助于形成和加强“地球只有一个”的世界“整体观”;国际组织不仅是国与国和政府与政府之间的组织,而且也是不受国界限制的社会与社会之间的组织,并且是全球相互依存网络的主要形态。这种观点主要体现在功能主义学派(functionalists)、新功能主义学派(neo- functionalists)、交易主义学派(transactionalists)、相互依存学派(the interdependence school)和全球主义学派(globalists )的著述中。

第三,马克思主义观点(marxist views)。 各种马克思主义者都否认主权国家之间的相互作用具有压倒一切的重要意义,但却特别强调国内和跨国的阶级关系;认为国际组织只不过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政治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现行绝大多数国际组织,不是国际资本主义垄断同盟的组织形态,就是它们支配的剥削全世界劳动者阶级和造成第三世界落后贫困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工具。

第四,第三世界观点(third world views)。 第三世界对国际组织的看法主要体现在依附学派(dependency school )和发展主义学派(developmentalists)关于国际组织性质与作用的观点中。 前者认为,国际组织不是形成更加独立的第三世界的工具,而是西方工业化国家强化其对第三世界的剥削或实行新殖民主义政策从而使第三世界依附它们的制度化手段和工具。后者强调第三世界应利用现行国际组织来改善其国际依附地位,尽可能利用联合国贸发会议和其他国际组织采取政治行动,以实行对发展中国家有利的贸易优惠政策和其他措施,逐渐改变或克服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因此把国际组织视为促进第三世界合作、反对工业化国家剥削和改变南北国家之间经济关系的工具。

如果超越上述政治取向的局限,尽可能客观地来分析评述国际组织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就不难看出:

1.国际组织是国际交往的高级形式。它是随着国家之间的交往日益频繁而出现的。人类社会出现了国家,便开始了国际交往。国际交往最初主要是跨国界的民间交往,而在政府间交往出现后,政府间会议这种多边外交形式日益进入国际舞台。国际组织则是在多边外交会议制度基础上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更高形式的国际交往。与其他国际交往形式相比较,国际组织是一种较为稳定、制度化和常设的国际交往形式。国际交往从低级向高级、从单一形式到多种形式的发展,不仅反映了国家间联系由相对松散日益向相对密切发展的特征,而且表明国际组织是国家间相互依存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一种较高层次的国际交往形式。

2.国际组织是国际关系的重要参与者。无论在国际政治关系中还是在国际经济领域内,国际组织都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参与者。在国际政治领域中,联合国、不结盟运动所发挥的作用决非任何单个主权国家所能媲美。在国际经济领域,世界银行集团、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是现行国际经济秩序的三大支柱。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等是南北对话、改革和重建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讲坛。欧洲联盟是三足鼎立的国际经济关系格局中最有力的一极。存在于世界各地的区域性和次区域性国际组织,在促进本地区的政治和经济发展方面起了重大作用,从而不仅促进了世界的和平与稳定,而且有利于世界经济的繁荣和发展。第三世界国家之间所存在的地区性经济组织和经济集团,在推动南南合作和集体自力更生方面起了重大作用,加强了南方国家集体谈判的力量,有助于南北对话。自从国际组织大量出现以来,国际关系中集团外交和多边外交呈现制度化、组织化趋势。各国或国家集团都借助于一定的国际组织来进行国际交往,协调矛盾、处理纷争、加强合作。现在,在国际关系的各个领域,尤其在政治与经济领域,过去一国对另一国“单枪匹马”“决斗”的情况逐渐被国家集团的“大兵团”“较量”所取代。

3.国际组织是国际社会特有的肩负广泛协作责任的社会组织。国际社会是由各主权国家组成的。各主权国家相互平等,不受他国控制,没有也不可能有凌驾于主权国家之上的世界性公共权力机构。与国家是一个金字塔式的等级结构系统不同,国际社会则是一个多元平行结构系统。国际社会的正常运转需要符合国际社会特性的社会组织。这种组织应该在尊重国家主权、独立、平等、共存的前提下,协调各主权国家之间可能相互冲突的利益,发掘和整合主权国家之间某些共同的利益;维持整个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促进世界各国的和平共处与发展;鼓励并协助主权国家发挥积极作用,限制并约束主权国家产生消极作用;这种组织必须融常设性、自愿性和独立性于一体。国际组织是主权国家根据一定协议建立起来的、介于主权国家之间而非凌驾于主权国家之上的一种组织。一方面,它承认主权国家是国际社会最重要的政治单位,自愿承担协助主权国家的任务。它虽有行使一定职能的常设机构,但是其组织章程明确规定其宗旨、组织结构、活动程序及成员资格等事项。它虽有由各成员国代表组成的议事机构,但这些议事机构大多只能作出建议性的决议。它虽设有常设秘书机构,但秘书机构多限于行使行政、研究和交换情报的职能。国际组织成员资格不是强制性的,加入与否仍听命于主权国家。另一方面,国际组织虽然是主权国家根据国际协议建立的,但是仍具有自己独立的法律人格。因此,与国际社会的其他组织相比,国际组织是具有常设性、自愿性和独立性的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社会的社会组织,具有维持和平与安全、促进发展、协调矛盾、加强合作等职能。其目的在于维持国际社会这个多元平行系统的正常运转。它是一个独立于国家和居于国家之间而非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实体。它体现了国际社会国家间性质的特点,表现为稳定国际社会之社会关系的框架。国际组织是一种国家间权力关系的显示,也是国际社会秩序的基础。从组织形态来考察,它是国际社会区别于其他社会的重要标志。

4.国际组织是现代国际法的重要主体。国际组织是以主权国家为组成单位,为实现共同目的,以一定协议形式(多表现为条约)建立的国际实体。在国际关系中,它作为独立的实体,以国际组织的名义进行活动。一般说来,按照各国际组织基本文件的规定,几乎各国际组织均具有相应的法律人格。为实现其宗旨,在一定范围内,国际组织通常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尤其是具有缔约权和对外交往权。国际组织不仅可以与其成员缔结条约,而且可以与其他国际组织或非成员国缔结条约;国际组织不仅可以缔结其基本文件明文规定的条约,通常还可以根据国际组织本身工作的需要缔结条约。国际组织不仅可以通过缔结条约的方式积极参与国际法的制定工作,而且还可以通过草拟条约、作出有关条约的决议、让有关国家签署与批准条约等方式,间接参加“国际造法”活动,并在这一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国际组织具有对外交往权,它可以向成员国派遣代表或在有关成员国内设立办事处。国际组织还具有求偿权,享有对其本身财产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国际组织在其成员国境内,在执行职务的必要范围内,享有特权和豁免。当然,国际组织首先只是一种介于主权国家之间的法律组织形式,它不具有与主权国家相同的法律人格。其法律人格只是其成员国通过条约或其他方式授予它的,离开了主权国家的授权,任何国际组织在法律上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都是不可能存在的。因此,国际组织是一种派生的国际法主体。国际组织法律人格的这种局限性正是国际社会特性—国家间性质—在法律上的反映。主权国家是积极的、能动的、基本的国际法主体,国际组织则是主权国家通过国际协议创立的国际法主体。其次,在法律形式上,与各主权国家的法律能力呈现出统一性相比,各国际组织的法律能力则呈现出差异性。因为各国际组织的法律能力取决于各自基本文件的具体的不同规定。在实践中,甚至个别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没有对其法律能力作出明文规定,因此,除非其成员国事后以其他明示的或者隐含的方式赋予它法律能力,否则该国际组织就不具备法律能力。再次,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是一种有别于其成员国法律人格的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据此国际组织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权。最后,之所以国际组织不是近代国际法而是现代国际法的主体,并非近代国际组织与现代国际组织有本质之别(它们都既没有领土,也不能对成员国国民进行统治,更不具备国家的其他属性),而是现代国际关系的迅猛发展和科学技术的巨大进步,使各主权国家很难像过去那样单独地行使国家自身的一切职能,因而不得不通过国际条约创立具有一定法律人格和能力的国际组织来协助主权国家承担它们自己已不能独自担当的任务。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国际组织的职能和权限,只是主权国家拥有而不能单独行使的那部分管辖权力;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和国际组织(即政府间国际组织)被公认为现代国际法的主体,只是对这种事实的法律认可。经梁西教授概括提炼总结出来的“职能性(function)原则”,(注:见梁西著《国际组织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修订第四版,第8至11页,第119至127 页。),可以说是从国际法学角度对这种现象所作的一种理论上的升华。

(二)国际组织的作用

对于国际组织在国际社会中的作用,曾有两种不同的极端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国际组织是一种即将出现的世界政府的先锋。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国际组织只不过是主权国家之间赤裸裸的权力角逐的遮羞布,它对于促进主权国家之间的合作没有任何作用。20世纪国际组织的发展历史表明,这两种观点都有片面性,国际组织在国际社会中的作用至少有下列表现:

1.国际组织为主权国家在各领域的合作提供了方法和手段,从而能使所有或绝大多数国家从各领域的合作中获得利益。各主权国家在彼此交往中既存在共同利益又可能出现矛盾和冲突,单靠一个国家单方面的行动以求得矛盾和冲突的解决,是十分困难的,有时甚至是不可能的,而通过国际组织则可以达到协调冲突、缓解矛盾、促进合作的目的。国际组织具有一套既能维护国家主权又能促进主权国家之间共同利益的制度与方法。各主权国家通过以协定形式建立的国际组织来进行国际性的集体协调,能够取得只靠单个国家所不能取得的成就。

2.国际组织为动员世界舆论、伸张国际正义、关注人类共同利益提供了讲坛。国际社会不仅存在各国的国家利益、各民族的民族利益,而且存在人类的共同利益(如和平、发展、环境保护、和平开发和利用外空和海底资源等)。在动员世界舆论重视和关心人类共同利益方面,国际组织发挥了重大作用。他们积极活动,出版和传播有关资料,进行广泛宣传;举行各种国际会议,与世界不同阶层的人士交换意见和磋商,唤起各国人民对人类利益的注意和重视;设立机构进行调查研究,建立世界性调查监测体系;呼吁各国人民投身于维护人类共同利益的活动;在国际发展合作方面,国际多边开发机构向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大量的官方发展援助。正是在联合国开发系统50多年的活动的基础上,国际发展法和国际合作法已作为国际法的新领域日益获得国际社会的承认。在注重人类共同利益方面,国际组织起了先锋作用。这无疑对于人类社会的和平与发展具有重大深远的意义。

3.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国际组织为各国政府提供了多种可供选择的制度与技巧。在发生冲突时,为了遏制冲突的蔓延与扩大,国际组织通过一系列反冲突逐步升级装置可以防止紧张局势日益恶化,从而为有关国家寻求和解与妥协创造条件。在裁军谈判、维护集体安全、制止侵略战争方面,联合国通过了大量决议,唤起了世界舆论的普遍关注,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重视,从而对于维护世界和平产生了不可低估的影响。在促进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方面,联合国与区域性国际组织一起,协同提供了和平解决地区性、全球性国际争端的机制。当然,国际组织在国际关系中只是支持和辅助主权国家,国际争议的最终圆满解决,主要取决于主权国家的善意合作。

4.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国际组织不仅可以提供各国达成有关合作决定的场所,而且还可以通过其执行机制将这些合作决定付诸实施。国际组织不仅是多边合作、集团外交的重要场所,而且还可以通过自身努力来促进国际合作。如联合国可以向冲突地区派遣维和部队,向不发达国家提供官方发展援助,向受灾地区和难民提供人道主义救济等。同时,联合国为各会员国提供交换意见和多边交往的机会与场所。在区域性国际组织中,欧洲联盟、东南亚国家联盟在促进本地区合作方面的成就为世界所称颂。在专门性国际组织中,世界银行集团、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关贸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在维护世界经济安全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引人注目。总的来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大约300 多项国际协定或其他国际性法律文件都是在国际组织直接或间接努力下达成的,其中最著名者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此外,战后非殖民化运动如此迅速地取得几乎全面的成功、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日益成为国际政治的一个重要方面,这些都与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的活动息息相关。

综上,关于国际组织的性质、地位与作用的问题,不仅会因学科、视角和价值取向的不同而产生分歧,并且会因对国际组织的期望值的差异而影响对国际组织实际成效的不同评价,甚至会因国际组织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而难以寻到某种共同性而失之偏颇。国际主义与超国家主义,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改良主义与激进主义,经验主义与科学主义,国家中心主义与全球主义等等,孰重孰轻?在对国际组织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的看法方面均会有不同程度的体现与反映。在20世纪所展示的如此错综复杂的情况下,唯有继续努力、不断探索,才能获得对此问题更全面深入的认识,这是20世纪留给21世纪国际组织研究的又一项长期而重大的课题。

五、展望

20世纪被称为国际组织的世纪。国际组织在数量和类型方面的空前发展,不仅说明国际组织的确有助于改善多国家体制的运行状态,而且展示了其协调国家利益与人类共同利益相互发展的潜力。在对国际组织现象及其本质的学术研究基础上产生的国际组织学和国际组织法学,尽管尚未形成世界公认的学科体系和研究方法,但是为21世纪的国际组织研究奠定了比较坚实的基础。它不仅积累了信息资料,提供了研究经验,而且还留下了急待解决的大量课题。其中有下列几个方面在理论和实践上尤为重要:

第一,国际组织的理论基础。即在国际法学(注:梁西教授在其《国际组织法》(修订第四版)中提出了“结构平衡论”来解释国际组织的发展规律。见梁西著《国际组织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修订第四版,第407—410页。)和国际政治学及其他学科所已经提供的各种理论与学说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掘和汇成一系列当代国际组织法哲学理论与学说。

第二, 国际组织的学科体系。 即如何在跨国家“高级政治”(high politics)与“低级政治”(low politics)界限日益模糊、 地区性组织和国际民间组织地位日益上升、政府间组织日益开放和积极、国家间社会向全球化社会逐渐演进的宏大背景下,总结吸收现有国际组织研究在探索国际组织学科体系方面的经验教训,(注:梁西教授认为国际组织法的体系可以作四种理论分析。见梁西著《国际组织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修订第四版,第11至15页。)探索一种包括政府间组织与国际民间组织、地区性组织及全球性组织、专门性组织和一般性组织、准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及其所涉及的主要政治与法律问题在内的国际组织学科体系。

第三,如何改善和加强国际组织自身的效率与应变能力,是21世纪国际组织研究应该重点关注的一个问题,也是关系全球治理、法治与国际组织发展前途的重大实际问题。

国际组织是人类在血与火、肉与灵的多次大碰撞后,逐渐摸索出来的一种促进国家间政治与经济合作、减少或防止国家间相互残杀直至覆灭的工具。它旨在改良多国家体制的运作,希望在国际关系中最终实现:理性战胜本能、国际负责精神战胜大国利己主义、法律秩序战胜强权政治。国际组织的研究者,需要发挥创新精神,共同努力,为人类在21世纪建立更为完善的国际组织与国际组织法学体系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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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国际组织与国际组织法研究_欧盟成员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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