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研究_股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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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产生及其发展

中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历史是伴随中国证券市场的成长与变化,在摸索中逐步发展的一个从 无到有的制度创新过程,随着市场的发展变化,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经历了一个从地方监 管到中央监管,由分散监管到集中监管的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80年代 中期到90年代初期。这是我国证券市场的起步阶段,股票发行仅限于少数地区的试点企业。 1990年,国务院决定分别设立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两地的一些股份公司开始进行股票公 开 发行和上市交易的试点。1992年,又选择少数上海、深圳以外的股份公司到上海、深圳两家 交易所上市。这一时期证券市场的监管如图1所示主要是由上海、深圳地方政府负责。分别 颁布了一些有关股份公司证券交易的地方性法规,建立了地方的证券市场监管机构。中央政 府只是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这时的证券监管处于初始萌芽阶段。

第二阶段,1992年至1998年8月。国务院在总结区域性证券市场试点经验教训的基础上, 决定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监管 , 同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股票发行和上市试点。从此,证券市场开始成为全国性市场,此 时,证券市场监管是一种多部门监管组织系统,如图2,由国务院证券委统管全国证券市场 有关事务。证券委由人民银行、计委、体改委、财政部等16个国务院直属部委相关的副部 长级官员组成,采取例会形式办公,是一个比较松散的机构,在其下面设立了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作为具体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管理活动。管理过程中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参与较多,其中每年由国家计委和证监会编制本年度股票发行规模,主要由证监会负 责各省(市)计划额度的分配、审批发行上市公司资格、审批证券经营机构的主承销商资格, 对证券交易所进行管理;证监会会同国务院有关机关审定从事证券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 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资格,审定有关股票交易方式的开发事宜,负责中国企业到境外上市 及国际监管合作事宜,负责日常检查处罚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对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财务公司等从事证券经营业的专营与兼营金融机构的确立、变更、破产和日常督查予以负责 ,监管这些机构的市场进出资格标准。中国证监会同时授权部分省(市)成立了证券监管机构 。在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这样便形成了证券委、各部委、地方政府等共同参与监管的 多部门监管组织系统。

第三阶段,1998年8月至今。国务院在第二阶段多部门监管的基础上撤消了国务院证券委 员 会,其职能并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地方证管部门实 行垂直领导,以摆脱地方政府对地方证券监管的行政干预,形成直接受证监会领导,独立行 使监管权力的管理体系。逐步收回了各个中央部委对证券中介机构的行政、业务管理权限, 统一交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初步实现了“中央—地方—基层”三位一体的 集中统一的监管组织系统。如图3所示:

二、中国证券发行市场监管特点及问题

(一)证券发行市场监管的特点

分析十年来中国证券发行市场的变化,可以看到目前中国的证券发行监管具有以下几个方 面 的特点:

1.对证券发行的总规模实施额度控制。监管部门在股票发行规模上采取总量控制的方法, 目的主要是单方面控制证券发行市场的总供给(如表1所示历年股票发行额度统计表)。这是 因为,一方面,中国证券发行尚处于成长期,市场规则、市场主体和市场中介还不具备在证 券发行规则方面全面实行准入形式的注册制;另一方面,目前中国的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 普遍存在资本金不充足的现象,对通过证券市场,特别是股票市场融资充实资本金存在极大 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对证券发行实施规模控制,就可能出现滥发证券的情况,导 致证券发行市场供给度,证券产品的供求失衡。

表1 历年股票发行额度

时间 1994年1996年1997年

额度(亿元)55100

350

(资料来源:《财经理论与实践》,2000年第1期)

2.对证券的发行活动和过程制定严格的审查标准,实施严格的核准制。任何新证券的发 行都必须经过发行者的主管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的实质性审查和批准,仅对某些证券的发行 采取特许制度,未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证券发行行为则被视为违法行为。新的《证券法》 虽然将审核制改为核准制,但基本原则没有发生变化。证券发行的核准制与发行规模的总量 控制一起,构成我国证券发行监管的两个基本原则。

3.对新股发行价格的确定采取固定价格方式。即在发行前由主承销商和发行者根据市盈率 来确定新股发行价。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为了保证新股顺利发行,市盈率存在低估的趋势。 如1996年—1998年12月,发行市盈率以15倍为中轴线上下波动,1998年12月—2000年,发行 市 盈率大多集中在15—22倍之间;2000年4月前,发行市盈率多数在25倍上下(国泰君安网,夏 泉网,2000.7);而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1999年以前大多在30—50倍之间;2000年在43—60 倍之间(由证监会网站统计数据综合而得)。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目前的新股发行市场与流通市 场之间存在一个显著的利差,远远大于证券一二级市场正常的利差,这成为我国证券发行制 度的一大特色。

(二)现行核准制度存在着急待解决的问题

在国际上对股票发行的监管主要有注册制和核准制两种方式。注册制是指证券的发行一方 在进行公开募集和发行证券之前,需依法向证券主管部门提供与发行证券有关的一切资料, 并据此按法定程序申请登记注册。在注册制度下,发行者只要提供了发行注册所必须的全部 信息,并且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准确无误,就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因此,证券发行者须 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承担法律责任。证券主管机关仅对注册报告书的完整性与准 确性进行审核。注册制一般为成熟的证券市场所采取。目前,在我国实行的是带实质性审查 的核准制,即发行者在发行股票时,不仅要充分公开企业的真实状况,而且还必须符合有关 法律和证券管理机关规定的必备条件,证券管理机关有权否决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股票发行申 请。我国现行的核准制有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关于上报材料的规定;二是关于审核程序的 规定;三是关于发行条件的实质性要求的规定。尽管目前采用的实质性审查的核准制,总体 上是符合现有国情的,但监管部门对所审查的实质性条件的具体把握和确定上都存在着许多 问题。目前实行的股票发行核准制,在管理上过多地强调控制而忽视市场实际反应,偏离了 监管的目标原则,同时也使监管部门越来越陷入了日常烦琐的事务中,在不断解决由于自身 监管而带来的诸多问题中陷入了监管的怪圈之中,不能把握市场建设的大局,特别是其中某 些政策已经明显违反了市场原则,走了纯行政干预的方向。这就导致目前的发行监管已经在 某些方面背离了市场机制基本原理,背离了建立有效资本市场的总体监管目标。其表现具体 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发行指标与额度控制。目前中国对证券发行实行了以规模控制和实质审核为特征的、带 有明显计划经济色彩的证券发行监管制度。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能否发行股票不是由其自己 决定,而是由政府决定。政府控制着证券产品的供应,这种控制在一定程度上容易引起垄断 ,而垄断可能从另一个方面导致市场失灵,造成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下降。

(2)发行企业的选择以及有关兼并的限制。根据证监会的规定,在对1997年计划内发行股票 企业的实际审查中,将发行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收购兼并亏损企业作为一个实质性的条件。即 如果发行公司在募集资金用途上没有收购或兼并一家亏损企业的安排,证监会将不批准该企 业发行股票。这些规定严重违反了监管的原则,违背了资本市场的发展规律。其结果是,轻 则因所募集资金用于兼并而破坏了原有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从而降低整个上市公司效益; 重则由于收购仓促,会拖垮上市公司本身。这种做法既没有顾及发行者的利益,又没有顾及 投资者的利益,将对股票市场的有效性和股票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造成严重损害。

(3)对新股发行定价的限定。目前中国股票发行定价采取的是固定价格方式,通常由企业的 盈利水平与市盈率的乘积计算取得。具体的计算方法由证监会规定。这种新股发行方式行政 色彩太浓,完全偏离了市场机制的作用。造成了发行市场资本配置效率的下降和资源的不经 济配置。为了尽可能多的筹集资金,市场衍生出大量名目繁多的包装行为,妨碍了发行企业 提供 信息的质量,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

(三)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在中国这样的新兴市场,实施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是提高市场有效性的必要手段。但是 通过对我国证券市场现行的股票发行信息披露制度进行考察,发现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实际 应 用中,目前的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

1.信息披露制度的完整性与充分性。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充分性是以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为 界定标准的。只有具有重要性的信息,才是有价值的信息。而目前证监会对“重大事件”虽 有 23种规定,但都不完整和充分,有些规定由于不明确而缺乏可操作性。如对“商业秘密”就 缺乏明确的范围界定。

2.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信息可以分为硬信息和软信息,反映公司过去和现在的状 况,如公司生产经营、产品销售、资产负债、经营业绩的信息一般被称为硬信息。而从现有 财务数据、经营计划等行业发展前景以及宏观经济形势的数据中衍生出来的对公司未来经营 前景的 预测等被称为软信息。证券市场投资者是对公司未来的业绩增长进行投资,因此投资者在投 资之前了解公司未来可能获得的经营回报的软信息十分重要。目前,证监会规定招股说明书 中必须披露软信息,如风险因素与对策、募集资金运用、盈利预测等,并在有关行政文件中 作了一些补充性的规定,但其中一些规定不是很完善。如证监会对发行公司在披露有关盈利 预测时要求:第一,凡是年度报告的利润实现数低于预算数10%—20%的,发行公司及其聘任 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股东大会及指定报刊公开做出解释,发行公司应向投资者公司道歉;第 二 ,凡是年度报表的利润实际低于预测数据20%以上的,除要公开作出解释和道歉外,将停止 发行公司两年的配股资格。但是,一方面盈利预测可能的高估如果到年报出台后才能把握, 则其准确性的确认就太晚了。另一方面,盈利预测与实际利润的偏差,不仅会表现在低于实 际,而且会表现在高于实际,这同样与准确性原则不相符合,如果相关较大,则性质与低于 预测数是一样的,都属于由于资料缺乏准确性而给投资者带来误导。但对此,证监会却没有 相应的惩罚措施。因此,管理层对盈利预测等软信息的披露应当更加细致化和明确化。

三、中国证券交易市场监管特点及问题

(一)证券交易市场监管的特点

中国证券交易市场的形成始于1986年中国工商银行上海信托投资公司开始代理股票买卖业 务。其后1990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和1991年7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成立标志着中国集 中统一的证券交易市场的诞生。此后中国证券交易市场发展迅速,截止2000年底,上海、深 圳两个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共1088支,两市流通市值合计为16087亿元,市价总值为48091亿 元 ,沪深两市投资者达5797万户,证券机构98家,证券从业人员60000人。对于证券交易市场 的监管,我国采取的是一种政府高强度限制和积极干预下的交易市场监管制度。其主要特点 有:

1.严格限制的证券市场准入制度和交易制度。主要内容有银行资金不得违规入市,国有企 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也不得炒作股票,券商自营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 证 券交易仅限于现货交易,排除了期货交易及期货交易方式;禁止性的信用交易管理方式,严 格禁止保证金交易;明确交易停止制度,划分为技术性停牌和临时停市两种形式;统一的 价格限额制度,除股票上市首日外所有股票的日涨跌限幅为10%(ST股票为5%);禁止性的卖 空管制,实行公开信息制度,即每日公开涨跌幅各超过7%的前5只证券,以及涨跌幅度、成 交 量、成交金额、所涉及券商名称及其交易额等信息,实行“T+1”的交易结算制度,委托方 式仅限于市价委托或限价委托,不允许全权委托。

2.带有“相机抉择”特征的积极的政府入市干预或介入市场运行,以求实现维持市场稳定 和供需均衡等监管目标。

(二)证券交易市场存在政府过度干预

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通过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来实现。法律手段指通过 制定一系列的证券法规来管理证券市场,是证券市场监管的主要手段;经济手段指通过运用 利率政策、公开市场业务、税收政策、保证金比例等经济手段对证券市场进行干预,这种手 段 运用较为灵活;行政手段是指通过制定计划、政策等措施对证券市场进行行政性的干预,实 际运用中具有较强的刚性。我国证券交易市场上政府过度干预主要表现为当证券交易价格出 现较大幅度的上扬或下挫时,政府往往通过行政手段托市或抑市,试图将证券交易价格和市 场平均市盈率控制在一定的幅度之内。如当交易市场价格出现大幅度上扬时,政府就宣布 增加发行市场的供给(追加发行规模)、提高交易费用或者通过行政手段控制资金进入证券交 易市场;而当证券交易市场价格出现大幅度下跌时,则宣布降低交易费用或者动员资金进行 托市。由于行政手段作用的刚性,造成市场大幅度波动,从而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政策 市”。在股市中的表现就是巨大的波动幅度,极快的股价升降速度和极高的换手率。仔细研 究十余年来中国股市的表现,可以发现顶部与底部的形成,尤其是顶部的形成几乎都是政府 行政干预的结果。以上海综指为例,如图4所示:截止1999年6月,沪市的历史高低落差达到 1673%。1992年在放开股价消息刺激下股指于5月上冲到1429.01点,后在政府扩容消息打压 下上证指数见顶回落,形成第一次顶部;1993年2月,上证指数攀升到1558.95点,政府通过 《上海证券报》头版刊登“高处不胜寒”的文章,使指数又一次见顶回落;1994年7月,沪 综指跌到325.89点,政府出台三大救市政策,使沪、深两市单日升幅分别达36%、31%,形成 一个“政策底”。第三次顶部出现在1994年9月的1052.94点,原因是政府修改交易机制,由 T+0改为T+1;第四次顶部是1996年12月上证指数一路扬升至1258.68点,这时证监会发出加 强风险控制的通知,实行涨跌停板制,并宣布发行100亿新股规模,同时发表人民日报特约 评论员文章《正确认识当前股票市场》,致使股指大跌形成顶部;第五次顶部形成于1997年 5月的1510.17点,当时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又公布了50亿新股发行额 度,国务院决定将股指转让印花税率由3‰提高至5‰,并发布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 股票等消息,上证指数再次见顶回落;1999年6月的上涨也是在《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文 章的推动下形成的。

政府这种行政手段直接干预证券交易市场的做法扼杀了市场机制的正常作用,使得证券交 易价格不能真正反映证券产品的供求关系,导致市场效率下降。

(三)证券交易市场信息披露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按上市前后时期可以分为:第一时期,发行市场信息披露。即上市前对 招 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的披露;第二时期,交易市场信息披露。即上市后对有关信息的定期 披露,如中报、年报以及对某些重大事件和重大信息进行披露的临时公告。这里主要探讨证 券交易中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滞后性和不连续性。由于证券产品是一种信息决定产品,上市公 司本身则是该信息产品的一个主要信息源,而上市公司处于一种持续经营状态,又面对着一 个连续不断变化着的经营环境。因此,上市公司不仅是一个信息源,而且是一个不断发布新 信息的动态信息源,其信息披露过程也应该是一个连续不断的动态过程。但目前许多上市公 司往往都做不到这一点。存在着严重的信息披露滞后性和间断性,给投资者的投资决策造成 很大的不便。如1997年6月上市的红光实业在上市时承诺,彩色显像管生产线1998年建成后 ,销售收入将较1996年新增22.92亿元,税后利润增加2.85亿元,并预期1997年全年将实现 净利润7055万元,每股税后利润0.363元(摊薄)(《上海证券报》1997.5.21)。然而到了1998 年4月,红光实业却披露1997年年报净利润亏损1.98亿元,每股亏损0.863元,与上市之初的 预 期形成天壤之别。在公司经营情况发生巨变的十个月中,各大证券报刊竟然缺乏让众多投资 者了解公司情况的信息披露。又如另一上市公司桂林集琦,其控股子公司于2000年1月、3 月和4月分别签署协议,出让12596.14平方米的铺面经营权,涉及金额共计10076.912万元, 但公司却不及时披露这一重大信息,而是在中报中一并公告,使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公司的 重大信息并作出判断。

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虚假性和信息操纵行为。这是目前交易市场中信息披露最为严重 和危害最大的问题。一方面是普通的信息披露不充分;另一方面是大量的造假。一些上市公 司与证券中介机构、庄家、媒体等联合起来操纵公司的信息披露以获取暴利。据统计,1997 年筹集资金的公司中,1/4强的公司改变了募集资金投向,1/3的公司未按投资进度进行(《 上海证券报》,1998.9.15)。根据北京大学靳云江、李学对1997年、1998年证券交易市场上 买壳上市的分析(“中国证券市场半强态有效性检验—买壳上市分析”,《金融研究》,200 0年第1期),发现在信息公布前,即信息泄露期,超常收益率为正,累积超常收益率上升。 信 息公布后,即事后检验期,超常收益率为负,累积超常收益率下降。分析表明投资者中“庄 家”与“散户”对买壳上市信息的掌握程度严重不对称,导致公布前市场对信息做出过度反 应,公告后反向修正幅度较大,具有内部消息者能够获得超常收益。另外,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一份联合研究课题报告(“沪深股票市场公司重组绩效实证研究”,《中国证券报》,200 0.1.9)也对1997年、1998年、1999年的沪深市场公司重组绩效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结论是 :(1) 样本公司平均超常累计收益率在公告日之前不断上升,表明市场对控制权有偿转让的重组事 件存在强烈的提前反应(见图6),这意味着公司重组这一重大事件可能同内幕交易、市 场操纵相联系;(2)全部样本公司的经营业绩,在重组当年或重组后的次年出现正向变化, 但随后即呈下降趋势(见表2、3、4),表明重组在整体上并没有导致公司的持续发展。样本 公司经营业绩的非持续性,整体上意味着重组的实质不在于改善公司经营效率,而是把股票 投资效率摆在首位。这两份研究都较为客观地反映了我国证券市场目前操纵信息披露的普遍 性。

表2 1997年控制权有偿转移类型公司的业绩变化(%)

年度主业 收入增长率 利润总额增长率 净利润增长率ROE

ROE变化率

1996 -15.16-46.88 -61.145.57-34.50

1997 45.29 512.68 753.829.58 72.01

1998 39.12 7.28

-1.2612.31 28.50

1999 1.49

0.27

-3.33-4.67

-137.92

2000 20.62 18.17

14.312.80-26.38

表3 1998年控制权有偿转移类型公司的业绩变化(%)

年度主业 收入增长率 利润总额增长率 净利润增长率 ROE

ROE变化率

1997

9.83 -17.95 -26.67 5.91-48.41

1998 10.32

68.47 66.07 3.76-36.29

1999 10.17

27.74 39.89 10.32174.39

2000 11.082.05

2.70 4.35-17.01

表4 1999年控制权有偿转移类型公司的业绩变化(%)

年度主业 收入增长率 利润总额增长率 净利润增长率 ROE ROE变化率

1998 3.93 -3.63 -19.15 -2.05 -130.07

1999 5.14 41.41

58.55 10.95

635.24

2000 29.15 57.74

59.75

4.8483.83

(注:ROE—净资产收益率,2000年为中期财务报告数据)

四、中国证券服务市场监管特点及问题

(一)证券服务市场监管的特点

证券服务市场可以细分为证券承销服务市场、证券经纪服务市场和证券信用服务市场。目 前 我国证券服务市场监管制度是一种政府严格管制下的证券分业和分类管理的制度,它具备以 下若干制度要素和特征:

1.严格的分业管理和行业准入限制。自1996年以来,我国的金融体系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 特色的金融管理模式,即不仅证券业与银行业实施分离,而且证券业、银行业、信托业、保 险业四大金融行业各个独立经营,分别管理。对证券公司的设立管理采用严格的特许制度, 审批权掌握于证监会,由证监会根据不同的业务种类授予不同的特许;所有证券公司只能以 综合类或经纪类两种形式存在。在证券公司经营范围严格限制,经纪类证券商只可以从事证 券经纪业务,综合类证券商方可从事证券经纪、自营、承销等全面业务。证券公司实行统 一的固定佣金制,佣金比率和各类收费项目均由证券管理部门决定。这些措施导致中国证券 服务市场出现一级市场甚至二级市场的垄断竞争格局。

2.对证券公司的财务责任和经营行为的监管制度已经形成但尚欠细化。比较明确的有:(1) 最低资本额限制(综合类服务公司注册资本限额5亿人民币,经纪类为5000万元);(2)证券经 纪商责任、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的分离原则,自有资金与资产资金的分离原则。尚未数字化 的有资产负债比率规定、交易风险准备金规定等。

3.限制性的证券信息管理。证券公司目前被禁止向客户融资或融券,证券公司的外部融资 亦 受到限制,对合法渠道筹资的界线存在模糊性。

(二)证券承销服务市场存在非市场化动作

在我国,除了债券等证券产品的发行之外,证券发行原则上采取以行政定价为中心的相对 固定定价制度,无论发行企业质地优劣、市场景气如何,新股发行的市盈率均由监管部门固 定在较低的水平上,而且为了维持发行市场对投资者的吸引力,监管部门在决定发行市盈率 时往往人为低估。人为低估发行市盈率的结果一方面造成了证券承销市场的恶性竞争,证券 承销业务不是在服务和质量上进行市场化的竞争,而主要表现为“公关”性质的“揽单”。 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大兴其道,少数大证券商依靠自己的优势垄断了大部分的承销业务(见 表5)。大部分的中小证券商则不得不通过一些不正当的手段谋求获得为数不多的承销业务。 另一方面,由于无承销风险的压力,在发行阶段投资者利益的代表存在缺乏现象,难以保证 发行阶段对广大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的质量,而恶性竞争则进一步导致新股发行过程中虚假 包装现象屡禁不止。

表5 股票发行绝对集中度统计

按发行面值统计 按发行企业数统计

集中程度

前四名

前八名 前四名

前八名

A 1993年 54.90%

69.90% 50.00%

63.00% 较高

股 1994年 53.20%

76.80% 53.60%

67.90% 较高

1991年 100.00% 100.00%100.00% 100.00%

B 1992年 94.80%

100.00%81.30%

100.00%

股 1993年 85.60%

100.00%73.70%

100.00%较高

1994年 94.90%

100.00%87.50%

100.00%高

(资料来源:“证券业集中及趋势的实证研究”,广州证券公司,王怒慧、张晓蕾)

(三)证券信用市场功能缺位

信用交易在发达证券市场是普遍允许的,信用交易有助于活跃证券市场,提高货币在证券 市场中的利用率。但是目前我国的证券法律法规将证券信用交易划为禁区,《证券法》规定 :“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证券法》第35条),“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融 券的证券交易活动”(《证券法》第36条),“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证券公司的自营 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本金”(《证券法》第113条)。这些条款实际上禁止 了信用交易。其主要理由是中国证券市场还不成熟,投资者投机心态浓重,允许信用交易不 仅会助长过度投机,形成“泡沫”,不利于鼓励理性投资,而且会带来巨大风险。《证券法 》对入市资金规范上严格区分了股市的合法资金和违规资金,对堵住境外资金流入的冲击, 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市场严格发展都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但是缺少 证券信用市场的证券服务市场是一个功能不完整的市场。禁止证券信用管理制度成为证券市 场需求减少的重要因素,流动性差、需求不足进而会阻碍证券市场扩张与发展,同时将极大 地限制证券公司的成长壮大。特别是加入WTO的时期和资本市场开放的步伐日益临近。我国 的证券商若不能通过信用市场合法融资,以促进其超常规发展,则未来在面对资本雄厚的国 外同行的竞争中必将处于下风。因此,当前重要的是制定好监管措施,在风险控制范围内, 允许信用交易活跃起来,加强市场的流动性,使证券服务市场逐步走向成熟。

五、结论

本文首先回顾了十年来中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制度演变,即从地方监管到中央监管,由分散 监管到集中监管的演变过程。接着又分别研究了中国证券发行市场、交易市场、服务市场监 管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存在的问题归纳为以下六方面:(1)证券发行市场现行核准制度存 在着急待解决的问题;(2)证券发行市场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3)证券交易市场存在 着政府过度干预问题;(4)证券交易市场信息披露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5)证券承销服务市 场存在着非市场化运作;(6)证券信息市场功能缺位。经过实证考察可以发现,中国证券市 场 作为改革的产物,具有逆向成长特性:证券市场成长的初始动力不是来自于企业和投资者 的市场自发力量,而是来自于政府的行政力量。我国采取了先构建证券市场,让企业上市, 然后再完善证券监管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发展模式,这种发展模式直接导致我国证券市场 监管滞后于证券市场的发展步伐,并带有浓重的计划体制色彩。中国证券监管虽已经形成集 中 统一监管的雏形,但对证券市场各方面监管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对比国外成熟证券市场监 管 理论体系和监管制度建设,便得出了中国证券市场监管实证考察的结论:中国证券市场监管 存在着不规范问题,不规范问题体现于监管理论和实践两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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