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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同志在50年代就多次强调,“党要接受监督,党员要接受监督。”“从国家制度和党的制度上作出适当的规定,以便对于党的组织和党员实行严格的监督。”在改革开放以后,小平同志又多次教导全党,要加强党的纪律和监督,要聚精会神地抓党的建设。当前,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重温小平同志关于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论述,对构建一个经常、有效的党内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更有成效地开展反腐败斗争,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一)
监督问题是关系党的执政地位和生死存亡的大问题,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大国的执政党,必须搞好内部监督制约。这是因为:
其一,马克思主义监督学说认为,监督是国家和政党的一种职能,是维护一定社会政治和经济秩序的手段。对于社会主义来说,则是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标志。马克思恩格斯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指出,“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公社“应当以宣布它自己所有的代表和官吏无例外地可以随时撤换,来保证自己有可能防范他们”。列宁在十月革命胜利后不久,为了防止布尔什维克党及其成员出现官僚主义、滥用职权和腐化变质,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和威信,系统地提出了强化党内监察职能的理论,并亲手创立了一个独立的、有高度权威的党内监察机构。
其二,从政治学角度看,不受监督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有句名言:“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腐败产生于权力,对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是产生腐败的主要根源。
其三,从我们党的执政地位看,作为唯一的执政党,掌握着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等绝对权力,除了要接受人民群众和民主党派的监督外,更重要的是要搞好党内监督,实行有效的内部制约。小平同志在1957年4月的西安干部会上强调:“在中国来说,谁有资格犯大错误?就是中国共产党。犯了错误影响也最大。因此,我们党应该特别警惕。”1987年他再次强调:“我们要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当然也要有监督,有制约。”
其四,在当前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过渡时期,容易出现一些漏洞、紊乱和无序,特别是在当前商品经济日趋活跃而行政干预和管制又普遍存在的情况下,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最容易滋生蔓延。因此,我们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一方面要尽可能地降低或减少行政权力对市场经济活动的干预,废除那些不必要而又滋生腐败问题的管理制度;另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对执掌公共权力的党政干部的教育和监督,特别是强化执政党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
其五,我们党在改革开放中一直坚持整顿党风和反腐败,去年以来又开展了阶段性斗争,虽然不同程度地取得了一些阶段性成果,但是并没有有效地遏制住腐败问题的滋生蔓延,甚至有些纠正过的问题又卷土重来。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党内监督机制不健全,对权力运行缺乏经常有效的监督制约。
综上所述,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上看,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都是国家和政党必有的重要职能,加强党内监督则是执政党自身建设和巩固政权的核心问题。
(二)
为了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完善党内监督制约机制,必须坚持和把握好以下几个原则:
1、从严治党原则。监督是一种力量的制约,必须坚持依法监督,坚持监督的强制性,坚持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小平同志指出:“不许任何人干扰党纪的执行,不许任何违反党纪的人逍遥于纪律之外。只有坚决地做到这些,才能彻底解决搞特权和违法乱纪的问题。”
2、突出重点原则。党内监督的对象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但重点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小平同志多次强调,党的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做全党的表率。“如果我们高级干部首先把这方面存在的问题解决了,就能理直气壮地解决全国在其它方面存在的这类问题。”
3、党内公开原则。“无论是党内的监督和党外的监督,其关键都在于发展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必须扩大党内民主,增加党内政治生活的透明度,对党内的重大事项除涉及党和国家机密外,都应该在党内实行公开,使广大党员对党内重大问题有知情权、参与权和一定程度的决策权。对某些监督事项的内容、监督过程和处理结果也要进行公开,便于广大党员参与和履行监督义务。
4、预防为主原则。监督是手段,目的是防范和教育。要有成效地监督制约,必须把工作关口前移,把注意力更多地放在事前、事中的监督上,把问题解决在发现之初、成风之前,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5、相对独立原则。监督是一种外在力量的监察或督促,是某一相对客体对主体的制约活动。因此必须具有独立性,能自主地行使监督权,即对监督对象的不规范行为有最终的制约权、处置权。
6、分级负责原则。党内监督必须有责任要求,按分管范围和管理权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使监督工作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
(三)
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内监督,必须抓住对权力进行制约这个核心问题,抓住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这个重点,努力建立健全和改革党内监督制约机制。
1、切实加强党委班子自身监督。加强党内监督首先要搞好党委内部的监督,即党委成员之间的互相批评和监督。小平同志在1962年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曾经指出:“我觉得,对领导人最需要的监督是来自党委会本身”。“在党委会里面,应该有那么一段时间交交心,真正造成一个好的批评和自我批评的空气。同等水平、共同工作的同志在一起交心,这个监督作用可能更好一些。”当时毛泽东、刘少奇同志也插话,赞同定期召开党内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加强对党委班子的监督,还要发挥党代表大会、全委会的作用。除了定期召开全委会报告审议工作,还要逐步推行党代表常任制,通过定期召开代表会议来监督党委工作。
2、建立健全党内监督的若干制度。党依靠党章规范和制约全党的活动,党内监督必须建立在制度化、法制化基础上。小平同志指出:“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面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当前主要应围绕着对党员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建立完善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一是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扩大选拔任用干部的民主,加强对任用干部的监督。由于目前干部主要是上级委任制,一些干部只对上负责,不对群众负责:一些人跑官、要官、买官,得逞后又以权谋私、任用亲信,形成腐败的恶性循环。所以要从根本上防止权力腐败,必须在任用干部上扩大民主和加强监督。二是切实保障党员和人民群众对各级干部的批评权、弹劾权。如小平同志说的,“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三是着眼于防范干部滥用权力制定党内法规。如党员干部个人财产收入申报制度、个人生活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等。而且有些制度要尽快立法,以增强其强制力。四是完善和严密党内纪律处分规定。应规定给予严重警告的几年内不加薪、不提拔,撤职的几年内不许复职。
3、改革和完善党的纪检机关的领导体制。加强党的纪律和党内监督,“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为了恢复和重建被“文化大革命”破坏的党内监督体制,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党的十三大前,党内都设立了由几位党和国家领导人担任主要领导的具有很高权威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但是在党的十三大以后,中央纪委的规格和成员被降低和减少,虽然党章仍然规定纪委由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但纪检机关的权威性已有所降低,很难有效地进行执纪监督,遏制消极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近年来,党内外有许多同志和专家学者建议对纪检领导体制进行改革,变双重领导为垂直领导体制。在目前体制下也可以进行修正和完善:
(1)在坚持双重领导的前提下,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现行的双重领导体制,实质上是地方党委领导为主,党章规定的双重领导的意义和目的并未完全体现。建议在党内立法,由中纪委制定关于加强纪检机关系统领导的规定或条例,明确上级纪委在对下级纪委干部任免、报告工作、业务领导等方面的权力和有关工作程序,使纪委系统的领导具体化、制度化和更具有权威性。
(2)由上级纪委实行派驻制度。中纪委可以派出纪检组、巡视组或特派员、监察专员,监督地方党委、政府贯彻执行中央重大决议、决定情况和廉政勤政情况,指导和督促当地反腐败斗争和纪检监察工作。
(3)进一步明确纪委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规格、职级和权力。
(4)集中财力实行系统管理,保证办案经费,改进工作装备,有计划地解决纪检干部工作和生活困难。
4、建立完善党内监督规范和程序。尽快制订党内监督条例,明确党内监督的依据、对象、职责、权限、方法和程序,同时对纪检机关履行职责也要提出制约要求,使党内监督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