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文明与法律发展·
智慧治理时代的社会组织制度创新
马 长 山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1620)
摘 要: 智慧社会的发展带来了去中心化与再中心化、微粒化与再组织化、智慧化与高风险化,推动了从和谐秩序到共享秩序、从层级治理到场景治理、从国家构建到多元塑造的秩序转型。这就为社会组织制度创新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因此,就需要全面落实“打造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格局”战略,推进枢纽结构中的赋权平衡、双重空间中的制度探索、基层治理中的全面参与和社会抗争中的组织化表达,进而通过确立新型治理理念、增进治理赋权、塑造公民品格来促进社会组织制度创新,构建智慧时代的新型社会治理秩序。
关键词: 智慧社会;社会治理秩序;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格局;社会组织;制度创新
随着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为基础和牵引的各类新兴科技的加速融合与创新发展,逐步形成了虚实同构、智慧互动、数字生态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而全球第一版5G标准的发布与商用,更是一场从智能设备、无线技术、接入网、核心网到云端的跨行业革命。这样,“智慧社会将作为继农业社会、工业社会、信息社会之后的一种更高级的社会形态加速到来”[1]。这必然会给传统的社会治理方式、治理格局和治理秩序带来重大挑战,也深刻改变了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角色和功能。因此,积极回应这场巨大变革,大力推进社会组织制度创新,就成为塑造智慧社会治理秩序的迫切要求。
(4)锑难以借助真空蒸馏有效去除,需借助熔炼过程定向去除,降低浮选尾矿中的锑含量,这也有利于后续铅、铋合金的精炼回收。
一、智慧社会的治理挑战与秩序转型
即将到来的智慧社会,是以智能互联网为基础和标志的,它必然是一个信息流动、万物互联、分布共享、全景覆盖的智慧互动社会。它使得基于工商业生活方式和经验规则的传统秩序遭遇颠覆性挑战,社会治理秩序也在快速变革中发生转型。
滤波是将信号中特定波段频率滤出的操作,是抑制和防止干扰的一项重要措施。在计算机视觉中,常常利用滤波如高斯滤波来对图像进行处理,当然,为了提升运算速度,也会直接使用奇数阶的方阵以用于对图像进行卷积运算。具体的操作就是对于图像的每一个像素点,计算他的邻域像素和滤波器矩阵的对应元素的乘积,之后加起来即可,作为该像素点的值。通过这一操作,将灰度图像执行了平滑在操作,如图1所示。
其一,去中心化与再中心化。在智慧社会时代,数字经济成为主导形态。一方面,产品与服务、分销体系、定价方法以及广告与促销模式均从原本集群、聚合式的商业权力体系中剥离出来,放弃满足各类需求的经济结构,转而向小型、分化、具体及定制平台进行一对一式运营。原本稳定的经济结构也正在迅速碎片化。这意味着,集中化的时代已经过去,现在的世界充满了更多的商机,以及更加分散的事物。“碎片化还是一场运动,在这场运动中,我们的社会将变得更加平等,更加人性化,每个人都重新拥有了知情和参与的权利。无论从经济上还是从社会上来看,几乎所有的东西都被民主化,变得更好。”[2]然而,另一方面,平台企业日益成为智慧经济中最具活力的部分,各大跨国公司正在由产业链一体化向平台一体化演进。通过资源和信息的聚集,平台经济涉及的产业链也不断延伸,预计到2050年,全球将有超过90%的企业依赖各类平台生存[1]。它贯彻“赢者通吃”的网络空间法则,“为数不多但势力庞大的几家平台主宰了市场”,形成了“要么利用平台,要么就被平台消灭”的发展态势[3]11。这样,就形成了分散化与大平台、去中心化与再中心化的双向运动。这种双向运动必然造成微时代与大平台的极化结构,自由的、民主的分散消费者和商家在巨大的平台企业面前显得十分脆弱,进而给社会治理秩序带来重大的挑战。
其一,确立新型理念,促进良性互动。近代发展史贯穿一个基本的发展逻辑,那就是“国家对社会的必要,社会对国家的制约,以公共权力为根基的国家干预与以个人权利为根基的社会自治之间的张力,始终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建构中发挥着作用”[33]。因此,形成了“强国家—弱社会”“弱国家—强社会”“强国家—强社会”“弱国家—弱社会”等不同发展模式。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各种颠覆性挑战带来了应接不暇的问题和风险,因此,“强国家—强社会”模式和“共建共治共享”就成为智慧社会治理的发展主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也开始转变了国家构建主义的策略,大力发挥社会组织的民主参与和民间治理功能,使其与党和政府携手进行国家与民间的双向构建,从而打造智慧时代的“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这样,就需要政府部门转变思想观念,确立智慧时代的社会治理理念,强化社会组织制度的探索与创新。
当下的社会组织制度创新诉求,既是智慧社会治理发展趋向的时代反映,也是推进智慧社会治理的重要动力和支撑。因此,必须转变思想观念,立足新时代“打造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格局”战略,深化改革现有社会组织体制和制度,积极促进社会组织制度创新,从而为智慧社会治理秩序的建立奠定基础。
同时,在产业园建设期间,股东不时听到传闻,魏银仓领导下的经营班子在基地建设过程中有中饱私囊的情况,业内甚至有“银隆的钱最好挣”这样的流言传出。
二是权利保障理念。在智慧社会治理进程中,面对从和谐秩序到共享秩序、从层级治理到场景治理、从国家构建到多元塑造的时代转型,应该改变目前立法严重滞后于社会组织发展的现状,以权利保障为主旨来推进社会组织基本法的立法,完善“三大条例”的修改完善,(30) 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 使这些法律制度切实成为社会组织促进法、权利保障法,从而推动社会组织更好地在智慧社会治理中进行制度创新和发挥应有功能。
首先,从和谐秩序到共享秩序。改革开放四十年来,基于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主要矛盾,中国经历了从“先富论”到“三个代表”再到科学发展观的战略推进,努力使不同群体、不同阶层在有限的物质生产过程中能够多劳多得、包容共存,打造多元和谐的社会秩序。党的十九大则明确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已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而它又深嵌于信息革命和智能互联网加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去中心化与再中心化、微粒化与再组织化、智慧化与高风险化等问题与挑战,无疑会加剧“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复杂性。然而,当今社会贯彻的是扁平化、自由化、多元化的信息技术逻辑,呈现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智慧发展的共享经济趋势,因此,只能通过符合时代发展的方式来解决各种挑战,进而促进多元协作、场景互动和分布共享的秩序转型。这就需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公司企业、商业平台、社会组织、消费者群体等多方力量,协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尤其是社会组织,将在这场巨大解组的变革进程中发挥日益重要的规则制定、决策参与、权益保护、诉求表达和制约平衡作用,是“共建共治共享”治理的主力军。
其次,从层级治理到场景治理。现代性的规则秩序无疑是建立在工商业发展基础上的,它仅局限于物理空间的人\人、人\物关系,追求一种普遍性、一致性、抽象性的逻辑化生活方式;社会治理也必然遵循着这一逻辑,形成一种政府中心主义、区划主义的社会动员和层级治理。而随着智能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则出现了现实\虚拟的双重空间、线上\线下的扁平生活和智慧互动的场景交往。这样,人们往往更喜欢根据特定情形、地域和对象的数据分析和场景定制,如线上线下量身定制的医疗健康方案、个性化的精准服务、按照消费者需求定制的产品等等,就成为家常便饭。这种自动化、场景化的生活方式,既是去中心化与再中心化、微粒化与再组织化、智慧化与高风险化的动力,也是其结果,它会对以往层级化治理模式产生巨大的冲击。就是说,面对多元化、自由化、扁平化、破碎化的风险社会,政府的强制管控权力会逐渐走向弱化,它更多地是“凌驾在这些形形色色群体之上规制它们之间相互作用的制度性权力”[12]。于是,社会组织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就凸显出来,呈现出多元代表性和竞争性动员能力,但它们不再是以往上传下达的“桥梁纽带”角色,也不是政府的“雇员”,而更多地是良性互动、合作治理伙伴。这样,才能塑造一个“社会的凝聚力及其一整套共享的制度”[13]。它们会在线上线下互动、社会创新和治理参与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可见,从层级治理到场景治理,是智慧社会治理应对时代挑战、变革发展的必然趋势,它将赋予社会组织以更重要的角色和功能。
再次,从国家构建到多元塑造。在传统中国,国家高度控制了私人和社会生活的每一个方面,这种过度的国家构建主义造成了个体的原子化和社会的无组织性,“就使社会不具有表达自己利益诉求和参与公共事务决策的能力”[14]。改革开放后,“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开放进程和“深圳模式”使得国家构建主义策略发生转变。而在当今信息社会,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加速融合发展,形成了多元化、自由化、扁平化、破碎化的时代症候,去中心化与再中心化、微粒化与再组织化、智慧化与高风险化等各种挑战也随之而至。此时,已经不再具备政府集中管理的条件。一是双重空间、人机共处、数字生态的社会生产、生活方式,导致国家无暇、也无力监管庞大多变、技术性强、扁平流动的平台交易和网络交流,只能以负面清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来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多地动员多方社会力量来“共建共治共享”。(20) 如通过《网络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以及《刑法》第286条设定的“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等等,赋予网络平台、群组建立者(管理者)等主体以实名认证、信息审查、配合执法等管理权(监管义务),其中包括制定平台规则、处罚平台违规行为、解决平台纠纷等“准立法”“准执法”和“准司法”权。 二是在当今“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智能互联网时代,各种新业态、新模式往往是通过对旧秩序的“破窗”来实现变革创新的,如滴滴打车、短租平台、社会众筹、P2P模式等,都是以民间“创造性破坏”的方式引领新秩序,而政府则是随后跟进予以合法化和理性规制。三是各种新业态、新模式需要按照其技术要求和商业规律,设立众多精细化的智能互联网行业规则和经营细则,这些都是政府难以做到或者不便干预的商业自律领域。四是智慧化在带来进步和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挑战和风险,这些挑战和风险仅仅靠政府力量是难以奏效的,而必须动员多方社会力量来共同应对,才能取得预期效果。这样,国家构建主导的时代已经淡去,以“共建共治共享”为主导的多元塑造就成为未来的发展趋势。在这一进程中,面对智慧社会所遭遇的去中心化与再中心化、微粒化与再组织化、智慧化与高风险化等治理挑战,国家构建主义的秩序路径已经难以维继,而必须迈向多元塑造的秩序重建,其中包括网络平台、社会组织在内的社会主体就必然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发挥日益重要的秩序构建作用。
由上可见,智慧社会的治理挑战与秩序转型,将会把社会组织从传统的桥梁纽带和助手角色,转换为良性互动、合作治理的伙伴身份。十九大报告也明确指出,要“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因此,智慧社会治理秩序的构建,必然离不开社会组织的重要支撑作用,这既为社会组织的制度创新提供了根本动力,也为社会组织在智慧时代的振兴发展提供了良好机遇。
行业全要素生产率与两化融合呈现显著正相关关系,两化融合发展为行业技术进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假设检验结果表明,行业两化融合发展水平与其全要素生产率整体呈现出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分行业看,机械、纺织、轻工、交通设备、石化、电子信息和建材等7个重点行业的两化融合发展水平与其全要素生产率之间也同样呈现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如图7),说明我国两化融合的深入推进能够有效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发展重点的全面落实,为行业技术进步和创新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智慧治理中社会组织的制度创新诉求
面对智慧社会的治理挑战与秩序转型,社会组织若要在角色转换中承担起时代赋予的职责和使命,就需要全面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尤其是立足智慧社会治理的变革需要,进行实质性的制度探索与创新。
(一)枢纽结构中的赋权平衡
自十六届五中全会确立“四位一体”的建设和改革总体布局以来,(21) 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建设和改革的总体布局又从“四位一体”升级为“五位一体”,增加了生态文明建设。 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便被列入改革发展的重要议事日程上来。十九大报告再次明确指出,要“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基于这一战略对社会组织的功能需求,国家监管部门不断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在社会组织孵化器和“枢纽型”社会组织上进行制度探索和创新,并形成了政府主办——政府运营、民间主办——民间运营、政府主办——民间运营三种模式。其最初的目的在于,既可便于这些社会组织协助政府实施社会管理,也“能发挥枢纽作用,能得到多数社会组织和公众的认可”[15],并产生了一定的社会效果。然而,在根本上它仍是国家加强行政培育、强化管理、着意国家构建的重要努力,有的地方还提出以“党建”引导“社建”的创新管理模式,以期形成政府主导的“以民管民”“以社会管社会” 的管理机制,(22) 参见崔玉开:《“枢纽型”社会组织:背景、概念与意义》,《甘肃理论学刊》2010年第5期;卢建等:《北京市构建社会组织“枢纽型”工作体系的实践与策略》,《社团管理研究》2011年第9期。 仍属于以“社会的方式”进入社会的国家构建活动,也存在着被政府“收编”的依附化风险[16]。究其实质,乃是以往政府中心主义的延伸和层级化社会逻辑的展开,体现着国家建构主义色彩。
随着智慧社会治理时代的快速到来,已经打破了以往层级化的社会结构。这样,此类“枢纽型”社会组织无论是在地位上还是功能上,都既难以代表和整合去中心化和微粒化进程中的个人、商家和群体的利益,也不能对再中心化的平台主体产生监督制约作用,它与虚拟社区的再组织化趋势又不吻合,因此,就很难适应智慧时代的共建共享、场景治理和多元塑造的秩序转型,也限制了社会组织的自主性、代表性和治理能力的获得与提升。为此,国家出台了促进社会组织制度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正确处理政府、市场、社会三者关系,“改革制约社会组织发展的体制机制,激发社会组织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促进社会组织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和谐的重要力量。”(23) 新华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6-08/21/c_1119428034。 杭州市政府也明确提出了“培育社会复合主体,共建共享生活品质之城”的理念,它不同于传统的社会中心论,也不同于单纯的国家中心论,而是试图探索一条政府与社会相互增权的道路[17]。应当说,这无疑是对以往枢纽型社会组织制度模式的重大改进。然而,智慧社会治理的时代挑战与秩序转型,则要求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在枢纽结构中的共建共治共享功能,这就应按照智慧社会治理的客观需要,以相互赋权、多元塑造、平衡自治的原则,对枢纽型社会制度进行变革性再造。一是立足共建共享、场景治理和多元塑造的秩序转型,在同一领域培育多个枢纽型社会组织,既防止单一枢纽型社会组织的垄断和行政化,也增加其扎根社会、动员社会资源的能力以及在去中心化和微粒化社会中的服务水平,实现相互赋权和合作治理,它乃是“旨在消除权力与资源分配上不断产生的分割与不平等”的一个无休止的过程[18]248;二是政府采取中立立场,避免促使枢纽型社会组织行政化的策略,包括不给予其特殊政策、特殊地位或者委托赋权,在购买公共服务等问题上,也应该构建公开、公正的制度环境;三是塑造动态优化、竞争调整的制度机制,避免枢纽型社会组织的等级固化,而是根据社会治理的客观需要来自然生成、优胜选择,促进多元平衡治理。只有这样,才能使枢纽型社会组织成为多元共治格局中的中枢力量,并“勾连起不同的治理主体,促使多元主体之间的互动协作”[19],也才能保证枢纽型社会组织更好地适应智慧社会治理的时代要求,协调、平衡和化解去中心化与再中心化、微粒化与再组织化过程中的矛盾与问题,从而更好地促进共建共享、场景治理和多元塑造秩序,推动智慧时代的法治建设。
(二)双重空间中的制度探索
当今加速推进的信息革命,不仅使人类在既有物理空间中的活动能力和范围得到了空前提升与拓展,而且还创造出一个天然给定之外的无限延展、异常丰富、能量无际的虚拟电子空间。这就形成了物理\电子、虚实同构的双重空间,进而深刻地改变了人类社会千百年来的生产生活方式,也在去中心化与再中心化、微粒化与再组织化过程中深刻“改变了社会生活的空间和时间的知觉与组织”[20]14、146。于是,“现在从属于某个社群的概念更多地由个人行为、价值取向和兴趣决定,而不仅仅由地理位置(当地社区)、职业和家庭决定”[3]96。这样,就为社会组织提供了线上大规模孕育和超常规成长的条件和机遇,特别是线上的社会组织活动无需登记注册,打破了实名、时空、规模等诸多限制,从而使虚拟社区、虚拟社团的数量和规模都产生裂变式增长,仅微信群就约达125万个——单单这一个平台孕育出来的线上社会组织就相当于线下实际登记社会组织总量的2倍多。(24) 中国文明网:《“互联网+社会组织”激发社会管理活力》,http://www.wenming.cn/wmpl_pd/yczl/201505/t20150506_2599228.shtml?COLLCC=3697798397&。 这些虚拟社团赋有线上\线下、虚拟\现实的双重性,并呈现匿名自律、松散便捷、开放流动、自由交互、跨越时空等突出特性,不仅进行着即时广泛的在线社交和沟通分享,而且更多地创造出了一种双重空间、虚实同构的新型业务活动模式。如“免费午餐”、随手拍解救被拐儿童、地震救援等公益项目在线上线下的互动融合中迅速发展,甚至由社会力量来更彻底地践行知情权、治理权和监督权;凭借在线“众筹”来发起P2P扶贫、P2P慈善、P2P志愿服务;还有淘宝的“规则众议院”、大众“陪审团”等平台治理机制,等等。这表明,虚拟社团是当今智能互联网时代的必然产物,是人们在双重空间生活中,促进共享秩序、参与场景治理、强化多元塑造的重要力量,促进了线上线下互动、社会创新和治理参与。
不过,虚拟社团也是一把“双刃剑”, 它们数量大、流动性强、公信力不稳定,其积极的一面在于具有安全阀的功能、沟通和制约功能、组织社会、促进社会公益和丰富文化生活的作用;其消极的一面则在于,常常成为网络群体极化的策源地和发动场,甚至还可能会引发一些违法犯罪行为[21]。目前,我国并没有这方面的具体立法和政策规定,对于游走于双重空间的虚拟社团,也不可能按照以往的“分级登记、双重管理”的体制进行监管,亟须立足信息革命和智能互联网的时代发展,积极进行社会组织制度的探索与创新。一是改变目前政府监管部门沿用传统物理空间的惯性思维来对待双重空间秩序,采用直接给服务平台、发起人、群组管理者附加强制性责任的做法,(25) 如《网络安全法》《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按照双重空间的行为规律来制定虚拟社团的制度规范;二是面对虚拟社团的特殊性、复杂性,积极鼓励地方进行先行先试的多元化制度性探索和试验,形成经验后再升华为国家层面的制度设计;三是加强虚拟社团的行业自律规范建设,推进双重空间的自主自律秩序。日前,由10家全国性网络社会组织发起、300家单位会员参加的中国网络社会组织联合会已经正式成立,其主旨是当好网络社会组织正确政治方向的引导者、发挥职能作用的激励者、利益诉求的维护者、党建工作的推动者、规范运行的监督者,从而促进网络社会组织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有序发展。(26) 《中国网络社会组织联合会成立助力网信事业发展》,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2018-05/09/c_1122808534.htm。 这固然是一个重要的改革举措,但不宜嵌入太多的政治安定性要素,而应着重对社会组织赋权和保障,激发虚拟社团的活力和创新精神,从而在共享秩序、场景治理和多元塑造的秩序建构进程中发挥更积极、更充分的重要作用。
试验结果显示,小儿化食口服液在增加SBM频次、改善中医证候、缩短排便间隔时间、改善排便困难症状方面,均显示出相对于安慰剂的疗效优势。但在改善大便干结症状方面,该药未显示出疗效优势,其可能的原因主要有3个:(1)是病程的自然缓解,(2)是饮食结构的不同,(3)是研究者评价大便干结时按最严重的评分。试验中未发现不良事件。
(三)基层治理中的全面参与
在当今信息革命和智能互联网深入融合发展的背景下,去中心化与再中心化会导致两极化结构的加剧,微粒化与再组织化会导致利益群体的重新解组,而智慧化与高风险化会导致不确定性的增加。于是,一方面,“人类主体无可避免地去中心化、分裂、充满张力的”[20]14、146;另一方面,“一种形式的权力或许被摧毁了,但另一种正在取代它”[22]。这样,平等、自由、公正和民主原则都将遭遇重大挑战和贬损危险,“这场新型的‘解析——解体’将创造一个全新的世界”[4];而从和谐秩序到共享秩序、从层级治理到场景治理、从国家构建到多元塑造的秩序转型,也正是这一进程的具象呈现。它必然会对基层治理产生深刻的影响,传统那种单元的、纵向的、管制的治理策略已难以立足,“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路径就成为不二选择。其中,社会组织无疑是十分重要的参与力量。
然而,几乎所有的社会组织都因“桥梁纽带”这一传统定位,一方面因属于体制外的民间力量而不能被政府完全信任,另一方面又因服从体制指引而不能完全代表所属群体利益,这种尴尬的“双面”角色严重制约了它们功能的充分发挥,亟需根据智慧社会治理的时代需要来进行社会组织制度创新,推动社会组织的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各方面的全面参与。首先,推进线上线下的平衡参与。由于当前现实生活中的包括社会组织在内的民主参与存在诸多障碍,因此,在互联网上,人们最终发现了一个相对可以避免恐惧和限制的公共空间,情绪的亢奋和批评的激烈便犹如洪水出闸,网络活动也就较之于其他国家更具有政治意义。这样,“中国当下的公众参与存在一种网络依赖症,没有哪个西方国家的互联网承载了这么大的显示民意的功能。”[23]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7.72亿,普及率为55.8%。(27) 中国网信:《第4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http://www.cac.gov.cn/2018zt/cnnic41/index.htm。 从BBS、博客、各新闻网站和门户网站的相关频道,到个人维权网站乃至专门舆论监督网站,使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更为快速、廉价和高效;无时不在、普遍参与、不受控制的网民监督形成了一张巨大的“天网”。2009年10月28日,中纪委又统一开通了全国纪检监察举报网站,并推动人民网、新华网、新浪网、腾讯网等国内主要新闻和商业网站在首页开通“网络举报监督专区”。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收到信访举报1078万件次,其中检举控告666万件次。2013至2016各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接受信访举报的数量分别为195万、272万、281.3万和253.8万件次[24],其中网络举报已占举报总量的近一半,各种舆情案件、网络社会运动更是不时发生。然而,我们又必须看到,“网络民主更多的是绕过代议机构如人大、政协等,而直接卷入公共决策当中,这既有它的合理地位,又会引起许多新的问题。”[25]因此,最好的办法就是在现实生活中开放和拓展社会组织的民主参与空间,让它们真正能够代表所属群体的利益和权利,参与到公共政策和制度的议定进程中来,从而实现自身的诉求和主张,并达致多元利益的平衡协调与社会公正,以避免集中转移到线上形成超常的舆论压力、失衡的社会动员和社会风险。其次,构建多元的风险控制机制。智慧社会建设不仅会带来政府智能化管理的风险,也会因数据鸿沟、算法歧视和人文精神迷失导致严重的社会不公,包括“大数据杀熟”和算法错误风险。面对这种复杂的、随机的、巨大的社会问题与风险,单凭政府或者商家的力量都是难以应对的,而且它们也都有自身的价值偏好,因此,必须大力发挥各领域、各类别社会组织的深度参与、协商和监督,使它们成为智慧社会治理的合作者、场景治理的实验者、多元塑造的践行者,从而在“共建共治共享”中来共同应对和化解风险。最后,激活基层社区的协商自治。基于智慧社会的基层治理需要,民政部在2017年底发布了《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民发〔2017〕191号),明确指出要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积极作用,引导社区居民在参与社区社会组织活动过程中有序表达利益诉求,养成协商意识、掌握协商方法、提高协商能力,协商解决涉及城乡社区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关乎居民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和矛盾纠纷。这无疑是夯实基层治理的重要举措。需要增强基层社会组织的使命感,发挥其积极作用,不仅仅鼓励它们在帮扶济困、文化娱乐、养老互助等民生领域的日常生活活动中发挥作用,更要鼓励和支持它们主张权利和表达诉求,凭借智能互联网的平台化、网格化治理技术,拓展其参与范围、增强其参与强度、扩大其参与效果,从而把社会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基层,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社会抗争中的组织化表达
我国自古就缺乏良性互动的结社传统,改革开放后的社会组织监管体制也是放管结合,对社会组织参与公共事务的把关比较严。事实上,各级政府一直对社会抗争中的组织行为颇有戒心,似乎无组织的散兵游勇才更像一个偶发事件,处理起来更轻松,然而这其实是一个误区。一方面,国家对社会组织的限制塑造了以居住地为基础的动员模式[28],而且政府往往通过对公共事务的议程控制,限制决策制定参与者的范围,将其他行动者可能提出的替代性方案或议题排斥在议程之外,他们(包括其所属社会组织)根本无法使那些符合自身诉求的方案或议题被纳入决策议程, 最终就会走上抗争者的道路,就成为“被制造出来”的社会风险;另一方面,在严控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抗争的情况下,一些理性的社会抗争行动往往会通过QQ群、微信群等进行跨时空的线上动员,在短时间内迅速聚集匿名人群并形成强大舆论压力,有效分摊了线下的成本和风险。其针对资本力量的抗争组织性较高,但针对政府的抗争则采取“弱组织化”“去组织化”或者“草根动员”的方式,以免被官方以“非法组织”名义打压,有效减少阻力,保障自身安全[29]。这样,就形成了一种独特的无组织的组织化或者组织化的无组织抗争行为。诚如有学者指出的,“当前中国的一些‘群体性事件’的确具有显著的无组织化和情绪化特质;另一方面,无论是农民上访,还是市民‘散步’,中国的社会抗争又往往呈现出‘依法抗争’的理性化和组织化特征”[30]。
任何社会都会有抗争行为,在转型国家则更为明显。随着中国进入改革深水区和转型关键期,各种社会利益冲突和矛盾就会集中展现出来,特别是“互联网急剧地改变了集体行动的成本和能力”[26],抗争者更加容易发布信息和组织集体行动。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互联网从技术上突破了代议民主的限制性条件,它在趋向直接民主的同时,也为民粹主义兴起创造了便利,并通过互联网的“放大效应”使少数派貌似代表着普遍的“民意”,进而转化为“多数人的暴政”,扭曲民主的精神实质和现实途径[27],从而成为当今智慧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难题和风险要素。而严控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抗争,或者严厉打击社会抗争中的“非法组织”活动,表面上维护了社会稳定,实则堵塞了其组织化表达、理性沟通和多方协调的通道,反而加剧了民粹主义和暴戾行为的出现。
一是谦抑合作理念。即基于“强国家—强社会”模式和“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格局的客观需要,各级政府应恪守“负面清单”制度,秉持公权谦抑精神,从集中管理理念转化为多元合作理念。然而,目前监管部门只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等四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而对其他社会组织仍继续实行“双重管理体制”,注重强化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严格民政部门登记审查,强化社会组织发起人责任。这种区分与强化明显带有“安定性”“连带性”考量和“预防制”色彩,其管理重于服务,事先审查重于事中事后监管,不仅与当下社会组织的发展趋势不相适应,严重抑制了社会组织的独立性和地位,也使社会组织难以在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中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事实上,“历来社会组织都是把双刃剑,引导得好,是我们国家和谐、社会发展、文明进步的一种积极的力量;如果引导不当,就可能异化为一种异己的力量,成为社会和谐的一种障碍,甚至成为社会不安定的诱因。社会组织能否发挥正向作用关键是看党和政府能否进行正面引导。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完善任重而道远,这需要从上到下以及从下至上的同心努力。”[34]
其实,这种情况更加不确定、更不可控,因此更加危险。因为它缺少组织化的理性表达、沟通和协调,也缺少诸如一些民间环保组织那种“线上造势”“线下做事”,进而契合政策导向实施“闹大”、然后再“柔化”的行动策略[31],甚至可以说一盘散沙的乌合之众很难让抗争行为形成统一的、灵活的、可控的抗争策略。类似贵州“瓮安事件”、云南“孟连事件”和甘肃“陇南事件”那样的社会抗争一旦出现,就会造成更为严重的社会后果。因此,我们亟须摆脱社会组织就是“与政府作对”这一根深蒂固的偏见,关键在于如何发挥它们的积极作用、抑制其消极作用。“其实,社会组织可以帮助政府部门做很多工作,不能只看到一些主观上担心的东西,对这些积极作用却视而不见。”(28) 中新网:《民政部官员:“社会组织对抗政府”情况没有出现》,http://www.chinanews.com/gn/2012/05-21/3904118.shtml。 这就意味着,没有社会组织参与或者无组织的乌合之众式抗争,很容易走向暴戾化而颠覆政治合法性的基础;而恰是尊重社会抗争的组织化表达,社会抗争才有可能与国家性变迁之间实现良性互动[32]。如此,谋求预防和化解社会抗争事件的思路,就应该是通过社会组织制度的探索和创新,建立基于社会组织参与博弈的利益表达机制,建立、培育、完善和在法制化轨道上规范社会组织,构建一个平等的协商与对话平台,使社会公众的利益诉求或表达有一个规范化、法制化和高效率的参与渠道与组织载体,让社会个体能够充分、有效地表达自己的意愿。(29) 彭小兵等:《社会组织在预防和化解群体性社会事件中的作用研究》,http://www.chinanpo.gov.cn/700109/92641/newswjindex.html,2018年6月25日访问。 这样,智慧社会治理中去中心化与再中心化、微粒化与再组织化、智慧化与高风险化的很多问题就能得到有效化解,共享秩序、场景治理、多元塑造的智慧社会治理秩序才能建立起来。
三、塑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智慧治理秩序
其三,智慧化与高风险化。随着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的迭加融合发展,智能化的建模和算法逐渐成为决策客观性、效率性、可靠性的象征,于是,人类便进入了一切皆可计算、皆可预测的时代, 算法“定义和管控着整个经济运行过程,形成了当下的赛博新经济,并推动赛博新经济朝着赛博智能经济的方向发展”[5]。这样,数字智慧化、高效便捷化、个性场景化将逐渐成为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常态,从开车到股票交易、再到公司人员配置等一些列重大决策权,正在“从人手中转移到算法手中”[6]。然而,其负面问题是不可小觑的:一是数字鸿沟,会造成数字资源的不公平占有和深刻的阶层分化,“所有的数据都由我们自身产生,但所有权却并不归属于我们”[7];二是算法歧视、算法黑箱、算法错误等问题的存在,导致一些商业平台存在着较为普遍的“大数据杀熟”现象[8],甚至还会造成“蝴蝶效应”般的灾难[9];三是一旦这些自动化系统由简单的行政管理工具变成了主要的“决策者”,特别是“用算法来处理人类特有的一些活动,有可能使这些活动丧失最根本的人性”。那么,“如何在算法时代保持人性”[10]?这样,无疑就会制造出更多的社会风险,使得“外部风险所占主要地位转变成被制造出来的风险占主要地位”[11]50,并成为当今社会最根本的冲突之一,这无疑会给智慧社会的治理秩序带来很大的挑战。
其二,微粒化与再组织化。一方面,在智慧社会发展进程中,智能互联网不断重构着社会关系,扁平化、破碎化、自由化趋势日渐明显,数据和算法将主导经济社会秩序,进而导致了“微粒社会”。人们便开始从现代性的“理性人”转化成可计算的漫布社会的“微粒人”,在这个数字和程序算法的世界里发展出一种新的人性形态,“我们的身体、我们的社会关系、自然界,以及政治和经济——一切都将比以前更加精细、精确、透彻的方式被获取、分析和评价”[4]。这样,使得特定的人群不再一致,一致的人群不再特定。但另一方面,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的深度融合发展,人们又基于信息技术、依托虚拟空间,形成了大量的网络论坛、微博平台、QQ群、微信群、朋友圈等虚拟社区,它们虽然带有无中心、平面化、超时空、匿名化、强流动等特征,却形成了多元化的亚文化圈和分殊化的社会纽带,塑造了全新的公共空间、社会动员机制和舆情场域。这样,就在微粒化之后出现了再组织化,其实质是信息革命背景下社会组织的新样态,使得智慧社会的治理秩序面临着随机性的风险压力。
坚持治河为民 促进人水和谐 推动治黄事业全面协调发展…………………………………………………… 陈小江(24.68)
上述这些挑战和风险,深刻地改变了政府、企业、社会和个人之间的结构关系,必然推动传统社会的层级治理走向智慧社会的多中心治理,其中,必然要求更多的社会组织赋权和更有效地发挥其治理功能。
三是风险控制理念。在传统的集中管理时代,政府部门出于安全和稳定的风险考虑,对社会组织往往采取防范性的“预防制”监管模式。但当今社会的“危险更多地来自于我们自己而不是来源于外界”[11]55,因此,控制风险“并不是主张或鼓励在风险和人为的不确定时代里恢复控制逻辑”[35]。而随着智慧社会治理的纵深发展,人们发现社会组织并不会带安全风险,恰恰是能够化解风险的重要力量。就是说,当下最大的不安全乃是去中心化、扁平化、微粒化、可计算化等所带来太多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这些不确定和风险性绝不仅仅是政府所能管控的,而必须动员包括各类社会组织在内的多方力量来共同应对。因此,就需要政府部门从传统的安全理念转变为新时代的风险理念,推进社会组织制度的探索与创新,努力从国家规制转变为国家主导、多元规制,形成国家与社会双向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智慧社会治理格局。
其二,增进治理赋权,塑造自主秩序。凭借新技术的智慧治理发展进程,必然是一个不断将快速发展的进步红利即时转化为民众权利的进程。因此,从和谐秩序走向共享秩序、从层级治理走向场景治理、从国家构建走向多元塑造的进程中,社会组织也必然会置身于治理赋权的变革之中,通过社会组织制度创新,塑造智慧社会的共建共治共享治理秩序。
从十八大开始,中国就已经进入了改革深水区和“四个全面”的新时期。特别是逐步落实负面清单、权力清单和“法不禁止即自由”原则,深入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和治理法治化,其实质就是还权于社会、还权于民,赋予更多的社会自主和市场自由,推进基层民主自治以“切实防止出现人民形式上有权、实际上无权的现象”[36],进而从国家构建走向“共建共治共享”。然而,一个必须面对的问题是,当政府管理退出后,市场自由和社会自主秩序不能陷于混乱,而必须由新的组织力量来承接自律管理职责,填补这一秩序构建空间,以防止“一统即死、一放即乱”的怪圈重现,这个力量就是蓬勃兴起的社会组织。为此,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对“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十九大则更加明确地要求,“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这样,就需要国家通过立法和体制机制改革,逐步取消“双重管理体制”和区别对待的做法,探索一体直接登记和事中事后监管与服务体系,进而对社会组织进行增量化、制度性的治理赋权;社会组织自身也在行业自律秩序实践中进行必要的自我赋权,其“赋权实践必须与民众所生活的社会维度、政治维度以及个体维度相结合,以便让赋权实践与包容、参与以及社会正义相结合”[18]201。这样,各类社会组织在去中心化与再中心化、微粒化与再组织化、智慧化与高风险化的时代挑战面前,就能够代表不同群体的利益和诉求,与政府进行对话协商和互动合作,与其他利益群体进行利益协调和沟通平衡,对所属成员进行自我服务和自律规制,发挥着制约公权力、保障私权利、化解矛盾冲突的重要作用,并进行新时代的社会组织制度探索与创新,进而不断构建与国家规划秩序相对应、相契合的民间自主秩序,成为智慧社会中共建共治共享、场景治理、多元塑造秩序的支撑和推进力量[16]。
其三,塑造公民品格,强化创新能力。智慧社会治理时代,会充分释放个人的自由和权利追求,但社会共识和公共秩序的压力也随之而来。虽然社会组织会发挥重要的凝聚共识、社会团结和利益表达功能,但很多时候,“互联网上的各种动员,其基础来自这些不同的和碎片化的政治认同上”。而“在网上言辞激烈和煽风点火”——“政治边缘化群体的在线论坛最容易被这些非公民实践所影响”[37]。这表明,如果没有足够的公民精神和品格,社会成员就难以形成参与共建共治共享治理的实践能力和相应水平,社会组织制度创新和智慧社会治理秩序也会面临很多障碍、风险和挑战,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机制和格局自然就难以取得实效。
本文分别从不同角度对烘托手法在古诗词中的运用方法进行了分析。古诗词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一直以来以其清新高雅的格调、细腻柔美的韵律,在我国文学史上有着重要位置。尤其是作者独具匠心的写作方法,指引着后代诗词创作者。古诗词写作中,烘托手法是一种最具感染力的描写,在诗词中起到言有尽而意无穷的效果。
由于众多错综复杂的历史和现实原因,我国的德育和政育比较成熟,而公民教育则一直处于缺位状态,公民文化难以获得有效培育而逐渐在公共空间里形成,正是“由于公民缺乏在社会场所来学习民主经验,无法在现实生活中形成契约精神,妥协合作与宽容政治态度,学会对多元性的容忍,其对政府不满的反应态度,势必充满了民粹主义的情绪,社会上确实也出现了种种悲愤、激昂甚至暴戾之气”[38]。而这些以社会成员身份存在的公民,既是社会组织的基本成员,也是智慧社会治理普遍主体,这意味着,推进社会组织组织制度创新,塑造智慧社会的治理秩序,其中很重要的一环,就是公民性品格的塑造。为此,2016年6月28日教育部、司法部和全国普法办专门发布了《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以下简称《大纲》),并将其确定为“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工程”。而党的十九大报告又做出“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全新战略部署,因此,加强公民文化建设,就成为推动社会组织制度创新、促进共建共治共享治理秩序的重要环节。
可见,“‘法治国家’必须引导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努力工作和有所克制。为此,国家本身必须树立良好榜样,教育公民正确理解他们的义务和权利;使他们了解少数服从多数和思想自由并不等于无政府主义。”[39]因此,在智慧社会治理过程中塑造公民文化和公民性品格,培养公民的结社行为,塑造公民的权利意识和参与能力,养成公民的理性抗争意识和自主自律习惯,就成为社会组织制度创新和共建共治共享治理秩序的深层支撑。实践表明,“只有在具有自治公民身份的条件下,在开放、共享参与的、正规的政治渠道中,因特网才可以创新政治实践。”[40]基于此,智慧社会治理中的公民精神、公民素养和公民能力才能得到培养、训练和提升,从而更好地规约自我行为、凝聚价值共识和强化制度认同,推动共建共治共享治理秩序的真正形成。
当前,我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正处在历史发展的转型关键期,既需要加强规范、提高质量,又需要鼓励创新、促进改革。“四个回归”为高校加快改革步伐,办人民满意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提供了基本遵循,也为回答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这一根本问题提供了逻辑起点。遵循“四个回归”,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立德树人、育人为本,坚持规范办学、提高质量,切实遵循高等教育规律、成人教育规律和远程教育规律,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具体到高校办学实践工作,应努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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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D90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2-462X( 2019) 08-0084-11
基金项目: 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大精神国家社科基金专项课题“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法治化机制研究”(18VSJ033)
作者简介: 马长山,1964年生,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朱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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