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分析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分析

廖原[1]2016年在《股票发行注册制下的信息披露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是现阶段证券市场发展的主要任务之一。自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坚持市场化、法制化的改革思路,厘清和理顺新股发行过程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突出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促进市场相关主体归位尽责,优化市场化机制,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成为证券市场改革的精神主旨。2013年11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是逐步推进股票发行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的重要步骤。2015年12月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股票发行核准制度的有关规定,在决定之日起两年内对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实行注册制度,证监会对具体事项作出制度安排,是改革适应性阶段的重要尝试时期。在此过程中,对股票发行注册制下信息披露的法律适应性研究是本文的主要命题。进而通过研究,试图从信息披露的生产成本、监管机制以及法律责任三个方面来解释运用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决定机理与法律逻辑。通过比较研究中美证券信息披露监管机制来补充和完善我国本土化研究路径规划,在提出投资者信息阅读障碍、信息监管格局缺乏效率以及过渡时期配套机制尚未健全的适应性问题之后,通过引入成本效益分析理论、行为经济学理论、证券监管竞争规则以及社会网络分析理论来解释信息披露过渡时期面临问题的原因以及作出改良尝试。本文分为绪论与正文两大部分。绪论中,本文依次介绍了论文的研究背景,研究现状与理论热点分布,创新方法与理论预设的研究路径规划。正文部分共分为四章。第一章节对股票发行注册制下的信息披露机制进行理论阐释。首先通过对信息披露的法律本体释义和运用机制介绍,使信息披露应用于证券监管一线领域的原因得到合理解释,并且由于信息披露主义与社会主流价值观产生了共鸣,并有效促进交易,使其成为解决企业直接融资的制度契机。其次阐述了各国(地区)注册制对信息披露的制度要求,进而发现日本、台湾地区都不同程度地借鉴了美国双重注册制对信息披露的监管机制。同时,实施核准制的英国、香港以及实施混合模式的德国,也都及其注重信息披露内容、信息披露质量以及对信息审核流程的公正、公开。经过观察,各国各地区对信息披露监管模式的选择都是依靠本国(地区)市场化程度的发展来逐步实现的。在我国,各金融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监管标准始终是以“三公原则”为指导性原则,而注册制下又细化了标准,如要求披露内容的齐备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最后,以注册制改革中信息披露将面临的适应性问题为研究起点,建立在两个悖论与四个新理论的引入基础上,包括:信息不对称引发市场失灵的悖论、有效市场假说悖论与CBA成本效益分析理论、行为经济学分析理论、社会网络分析理论以及证券监管竞争规则理论,分别对应信息披露的生产、引导逻辑以及监管层面,力求借助科学的理论方式将信息披露的法律适应性问题一一导出。第二章节对现存信息披露机制展开了部分实证研究,是对我国股票发行制度中信息披露监管的综合观察,通过研析信息披露制度演进、法律监管框架和信息披露责任,来避免未来制度改革容易陷入的盲区。首先,论证了由于长期以来证券市场服务于企业融资的使命,形成了我国上市公司的特殊治理结构。借助社会网络分析理论,解释和预测信息披露监管模式的发展趋势。同时,在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时期,以还原美国联邦层面注册制的域外法制全貌为基础,理解信息披露的审核并非简单的实质审核与形式审核二元对立,可以更深刻地解析信息披露审核的功能机理。其次,是关于现阶段信息披露的分类、法律监管框架和信息监管执法绩效,从中可以看到我国信息披露现存症结以及执法监管的乏力,依赖脆弱的行政执法体系难以约束日益猖獗的证券欺诈行为。最后,通过比较研究中美两国在信息披露监管理念上的差异,总结出我国信息披露机制过渡时期安排需要避免的盲区,即将实质审核与形式审核对立、忽视法律移植的社会地缘文化差异以及信息披露违规成本过低,这一总结将为之后的信息披露本土化研究做好理论铺垫。第三章节提出了注册制下信息披露机制在过渡时期的适应性障碍,并从市场环境、监管格局、配套制度三个角度去分析信息披露制度在我国的法律适应性问题。首先,在市场机制下投资者导向逻辑在实践检验中的现实障碍难以避免,如中小投资者缺乏盖然性金融知识储备,行为经济学分析可知投资者在投资中产生的认识偏差与期望理论值过高的问题。通过例举不同的实验对象结果,可以发现投资者在信息处理方面能力堪忧。如何提高投资者信息决策能力是信息披露生产方面需要努力改良的方向。其次,在监管格局上,我国中央集权单一制的信息监管表现出诸多弊端,包括行政管制代理了部分法律机制的失灵,证券中介机构“保荐人”对信息披露的过会导向严重,证监会发审委对信息审核有流于形式之嫌,交易所地方证监局的功能限于安排上市与辅导。进而,引入证券监管竞争规则,意图在证券监管系统内部自上而下地建立起竞争差序格局,突出交易所功能并强化市场机制。最后,注册制下信息披露的配套机制尚未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并未形成良好的进退体系与责任追究机制。集中表现为:退市率极低,易造成注册制下A股扩容后的堰塞湖现象;后续信息披露违规与法律责任追究机制乏力,如行政责任下执行困难、民事责任中个人诉讼途径不畅以及刑事责任中处罚金额过低难以抑制欺诈。在此背景下,通过比较与借鉴美国双重注册制内容,来寻找适应性问题影响下形成的本土化研究进路。第四章节是对第三章节信息披露过渡适应性法律问题的回应,并试图根据研究进路的指引对注册制下信息披露机制进行理论预设。剥离出信息披露建设需要考虑的三重合理规划因素:(1)信息披露的生产:运用信息披露成本效益分析,在解析信息披露的生产成本构成后对强制信息披露部分进行整理来压缩合规成本,并通过研究投资者非理性行为来调整自愿信息披露部分的内容,进而增加股票收益率。最终通过发行人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来赢得在监管机构内部的行政声誉与证券市场环境下的信用声誉,实现成本效益理论下的融资目的;(2)信息披露的监管:证券竞争监管权力分配,在信息披露审核工作下放至交易所后,在交易所内部建立以满足不同企业融资规模与监管需求的多层次差序竞争监管体系,对于信息披露监管机制的强化与培养优质上市资源具有重要作用;(3)信息披露的责任:社会网络分析理论下根据本土化路径规划的设计,完善配套制并提高违法成本。主张一系列有益措施:明确企业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而退市的监管规制,并补充“专项退市披露制度”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信息披露违法专项执法行动。行政诉讼下赋予地方证监局以执法准司法权,民事诉讼保证司法人员对法律的严格执行以及刑事诉讼下适当提高违法罚金比例。通过这三个维度的重构来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兼顾注册制发行效率,并提高信息披露的违法成本抑制证券欺诈行为。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股票发行注册制,建立在市场化程度逐步发展的基础之上,过渡时期应注重信息披露机制由于适应性问题而引发的法律更新不障。只有不断地进行尝试与严格执行法律,才能使制度预设接近最真实的社会生活,使新制度与立法不限于“宣示作用”。

席龙胜[2]2013年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研究》文中指出21世纪以来,美国安然,世通、施乐、中航油新加坡分公司等一系列财务舞弊案件相继曝光,透过这些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公司内部控制的薄弱是公司舞弊得逞的重要影响因素。上述舞弊事件引发了资本市场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质疑,严重打击了资本市场上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信心,影响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鉴于此,2002年7月美国国会颁布《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简称萨班斯法案),加强了在内部控制及信息披露方面的监管,要求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报告,而且该报告还要经审计师的审计。此后,世界其他国家在修订和颁布的资本市场监管法规内都增加了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详细要求。2008年6月和2010年4月,我国财政部联合五部委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应披露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自我评价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的审计报告,自此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也从自愿性披露进入到强制性披露阶段。内部控制信息作为一种重要的非财务信息,直接影响到利益相关者的判断和决策。因此,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研究已成为当前政府监管部门、理论界和企业界的共同课题,对该课题进行研究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而且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本文在梳理国内外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相关研究文献的基础上,运用演绎、归纳、比较分析、引证等规范研究方法和数理统计分析等实证研究方法,主要对以下几方面内容开展研究。首先,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的供给需求进行了分析。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的需求分析中,主要分析了投资者、债权人、审计师、企业管理当局和政府等利益相关者的需求特征;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的供给分析中,发现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供给呈现政府主导的特征;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过程实质上是上市公司与政府之间的博弈过程,接着对上市公司与政府之间的博弈均衡进行了分析,认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详细程度与政府监管的力度密切相关;最后探讨了一个有效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的形成过程。其次,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的现状分析。一方面对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政策的发展历程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总结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的特征,发现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制度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对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实践中的困境进行了剖析,发现管制主体、管制内容等方面有待改进,这些为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框架体系构建提供了线索。再次,运用信息熵模型计算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指数对2007-2011年五年间境内外同时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发现,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一级指标特征中,可比性质量特征指数较低,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二级指标特征中,重要性质量特征指数和真实性质量特征指数均较低,这说明我国内部控制规范的遵循性程度较低,缺乏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同时说明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还不健全。该研究结论为本文设计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框架体系和优化管制制度提供了实证依据。第四,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政策进行了比较研究。尤其是对萨班斯法案颁布以后的变化进行探讨,并对其特点加以评析。通过对这些国家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制度的比较分析,得出对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的几点启示,这些将为构建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体系和优化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制度提供帮助。第五,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框架体系的构建及政策建议。在前面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进行理论分析和实践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外部环境,构建了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框架体系,接着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框架体系的构成要素进行了详细阐述,最后提出优化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制度的政策建议。本文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基础上,旨在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并力争有所创新。本研究的主要贡献在于:第一,提出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目标的层次观。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目标结构体系包括三个层次:终极目标、中间目标和具体目标。终极目标是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保障市场公平;中间目标是“避免市场失灵”和“避免政府失灵”;具体目标是保证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符合相应的标准。三个目标相互联系、互为补充、依次递进,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有机体系。第二,在管制主体设计方面,考虑到我国管制模式的实际,提出设立一个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管制委员会,负责协调督导现有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主体中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建立政府各监管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合作机制。第三,构建了基于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指标评价体系。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的目标就是消除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外部性,保护每个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满足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目标的高质量内部控制信息应当具有以下三个基本质量特征:充分披露、公允性和可比性。在此基础上,本文构建了包括3个一级指标和7个二级指标以及22个三级指标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指数评价体系。第四,构建了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框架体系。在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进行理论分析和实践分析的基础上,根据中国国情,借鉴国外尤其是美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的经验,提出了构建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框架体系的设想。这一框架体系包括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目标、管制主体、管制客体、管制内容和管制手段等基本要素。

张微微[3]2016年在《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效应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建立公平、公正、公开股票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途径,也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前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效应可以涉及资产定价、市场流动性、引导投资者决策、资源配置、产品竞争、上市公司价值、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等诸多方面。本文根据信息经济学有关信息传播的相关理论,从信息披露的主体、接收者及其最终影响的角度选取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股票价格效应、投资者投资行为效应及股票市场资源配置效应三方面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本文选取的股票价格效应、投资者投资行为效应及股票市场资源配置效应三方面效应,虽然选取的角度不同,但是它们之间并非完全孤立,而是有一个共同的内在联系,即都会对股票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产生影响。从信息披露的主体来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越高,股票价格就越能够体现出其真实价值及公司的特质信息,有助于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公司经营状况,便于投资者对股票进行选择,从而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从信息接收的主体来看,投资者通过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能够对其加深了解,能动态地对其内在价值进行评价,便于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并在形成市场均衡价格及其调整过程中得以反映,实现了资源的有效配置。从信息披露直接影响股票市场资源配置来看,通过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融资资本产出效率及宏观资源配置效率均得以随之提高,实现了促进股票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提高的效应。本文研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效应对于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发挥股票市场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股票市场通过筹资聚集社会资本,使得社会资本得到合理配置,优质企业和项目更易得到直接融资,从而促进社会整体产出水平和效率的提高,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根据信息经济学理论的观点,随着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信息不对称状态得以有效地降低,便于投资者区分优质及劣质资产,从而更加准确的预测股票的预期收益,提高股票市场的价格效率及资源配置效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产生的效应对于股票市场的有序建立,对于投资者权益的保护,特别是对于中国尚未成熟的股票市场都极为重要。但是从中国目前的具体情况来看,一方面,中国股票市场虽然经过了二十多年的发展,可以说已初具规模,但是由于发展历史较短,经验相对缺乏,相关管理制度的建立仍不完善。另一方面,上市公司作为股票市场的主力军,虽然已成为我国经济体系中最具发展前景的群体,以其为核心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也建立起来并逐步得到完善,但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质量参差不齐,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情况较为普遍,容易对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造成损害,股票市场的有效性由此降低,市场的应有功能也难以充分发挥,不利于股票市场的建设与健康发展。因此,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效应进行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本文研究的基本结构如下:第一章,绪论。介绍了选题背景、研究对象和研究意义,提出了研究思路、结构安排和研究方法,分析了相关理论基础和文献综述,最后是本文的创新点和不足;第二章,信息披露理论概述。主要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理论依据、信息披露传播过程模型、信息披露的决策选择及影响因素、信息披露的质量标准及衡量方法、信息披露的效应几方面进行了全面的描述;第三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股票价格效应分析。理论部分首先对信息模型进行了概述分析,并在O'Hara的理性预期模型基础上对信息不对称如何影响资产价格进行了理论模型分析。实证部分,首先对信息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定价效应进行了研究,将中国股票一级市场成立之初至今划分为六个阶段,选取IPO折价率为衡量资产定价效率的指标,实证分析了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与IPO折价率之间的关系;其次对股票二级市场中价格的波动效应进行了研究,将中国股票二级市场成立之初至今划分为四个阶段,选取股价波动同步性为衡量股价波动的指标,实证分析了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与股价波动同步性之间的关系;第四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投资者投资行为效应分析。从投资者角度研究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对投资者投资行为产生的效应,理论研究部分以行为金融学为研究视角,并分析了DHS模型、HS模型及博弈模型,对信息披露与投资者行为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系统的理论分析;实证研究部分通过选取了股票市场中较有代表性的交易指标来对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进行考察,实证分析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对投资者投资行为产生的效应;第五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股票市场资源配置效应分析。理论部分首先分析了股票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理论基础,并通过模型分别分析了信息披露产生逆向选择及道德风险情况下对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机制;实证分析部分,分别从微观及宏观两个层面,选取了较有代表性的公司指标及宏观经济指标来对资源配置效率进行考察,实证分析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对股票市场资源配置所产生的效应;第六章,剖析了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对于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状,主要分析了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体系、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及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产生的效应三方面;对于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主要分析了信息的虚假记载及盈余管理问题、信息的延迟披露及未完整披露问题、信息披露效应不高的问题三个方面;最后从内部治理因素、外部监管因素、中介机构因素及投资者因素四个方面分析了信息披露问题产生的原因;第七章,有针对性地提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对策。根据上一章总结的信息披露问题产生的原因,有针对性的从内部治理、外部监管、中介机构及投资者四个方面提出了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对策。本文的研究结论主要为以下五点:一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降低了IPO折价率。在股票发行市场上,随着信息披露制度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随之提高,股票的发行价格与其真实价值越来越接近,使得IPO折价率逐渐降低,定价效率得到了提高;二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降低了股价波动同步性。在股票交易市场上,随着信息披露制度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随之提高,因此股价波动更能够反映出上市公司特质信息,股票价格波动同步性程度降低,股票价格的信息含量得到了提高;三是上市公司通过信息的充分披露,使得投资者能够对其加深了解,能动态地对其内在价值进行评价,便于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并在形成市场均衡价格及其调整过程中得以反映。本文通过股票换手率及股票收益波动程度两个指标来考量投资者投资行为:一方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越高,投资者投资股票的意愿越强烈,股票的流动性越强,从而体现为换手率较高。另一方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越高,投资者能够获得的上市公司相关信息的数量及质量水平越高,因而收益率的波动程度就越低;四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有利于降低投资者的逆向选择及道德风险,微观层面上提高了上市公司的融资资本产出效率,宏观层面提高了以宏观经济指标衡量的资源配置效率,最终实现促进股票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提高的效应。但是无论是微观层面还是宏观层面,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均较低,导致了所在股票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也处于较低的状态;五是通过对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现状及问题进行研究,发现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整体不高,信息披露几个主要效应没有得到充分的实现。研究表明内部治理效率低下、外部监管不到位、中介结构不健全及投资者整体素质较低是导致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本文的创新点主要有体现在以下三点:第一,系统地梳理了国内外的研究文献,并综合运用理论分析、模型分析、博弈分析等方法对信息披露影响资产定价、股价波动、投资者行为及资源配置效率的内在机制展开了深入的理论探讨,为研究奠定了深厚的理论基础;第二,本文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与股票发行市场的定价效率、股票交易市场的股价同步波动性、投资者投资行为及股票市场资源配置效率进行了大量的实证研究。目前,国内还没有学者将它们放在一个框架内进行实证研究,本文弥补了这方面的缺憾,以期在本研究领域能够形成基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系统性实证结论;第三,本文的研究较为系统和全面。研究对象涵盖了信息传播过程的三个主要方面,即从信息披露的主体、接收者及其最终影响的角度选取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股票价格效应、投资者投资行为效应及股票市场资源配置效应三方面效应进行研究,试图研究并总结出信息披露过程三个主要阶段所产生效应的系统性结论。其中,由于股票价格在不同层级的股票市场中表现有所不同,因此本文不仅从股票一级市场研究了信息披露对股票发行定价产生的效应,还从股票二级市场研究了信息披露对股票价格波动同步性产生的效应,这样就得出了较全面的结论。并且,本文在研究股票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时,从微观和宏观层面分别进行了检验,为的就是能够全面反映信息披露对股票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产生的效应。论文的不足之处:本文致力于研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股票价格效应、投资者投资行为效应、股票市场资源配置效应三方面效应,由于选取了股票发行市场、股票交易市场、投资者投资行为及股票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四方面进行研究,数据量需求较大。但受制于数据的可得性及有限性,有些研究变量选择受到了限制,例如第四章研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对投资者投资行为的影响中,实证研究部分的控制变量只选取了公司规模、资产负债率及风险因子三个,虽然有力的推出了结论,但是如果能充实变量将会更有说服力。在以后的研究中会通过数据的不断搜集,希望能增加变量强化研究结果的说服力。

翟浩[4]2012年在《上市公司退市:理论分析和制度构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上市公司退市是指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各种原因在特定证券市场暂停或终止交易的法律行为。在我国,由于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不健全,上市公司只进不出的现象比较严重,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功能的有效发挥。本文在对国内外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完善建议。全文共分六个部分:第一章是全文的理论奠基,主要论述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对证券市场的价值和意义。本章首先分析了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含义及退市制度相关概念的含义,并将上市公司退市分为强制退市和自愿退市两种,其中自愿退市又分为撤回上市和私有化退市。之后,本章分别从契约理论、生命周期理论、证券市场风险等方面论述了建立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必要性,同时,还对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对证券市场的影响进行了分析,认为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有利于证券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提高证券市场效率,有利于减少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另外上市公司退市制度还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第二章对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制度进行了分析。本文对我国和国外成熟资本市场强制退市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对比分析后认为,国外强制退市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退市标准具体、明确、多元;(2)退市程序易于操作且公正;(3)证券交易所在退市过程中享有较大的权力,在退市标准和退市程序的执行上具有较大灵活性。而我国强制退市制度则存在以下缺陷:(1)退市标准不确定、不易操作、易于规避、缺乏反映市场动态的数量标准;(2)退市程序不确定,退市程序中行政色彩过浓,被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无法得到有效救济,这些原因导致我国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制度效率低下。本章还以会计规则为分析视角论述了三年连续亏损的退市标准的缺陷,认为该标准人为地拉长了上市公司的退市过程,影响了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执行效率。第三章对上市公司自愿退市制度进行分析。本文认为,上市公司自愿退市多数是基于成本和收益的考虑,当上市公司从证券市场退出可以获得较大收益时,就可能会选择撤回上市或通过私有化方式退出证券市场。本章对上市公司自愿退市的方式进行了分析,认为自愿退市中撤回上市方式比较简单,只要股东大会同意即可申请退市,但是私有化退市的方式却相对复杂,包括收购、合并、股票合并、资产出售等众多方式。另外本章还对美国自愿退市的法律进行了分析,认为在上市公司退出证券市场的过程中,中小股东的利益极易受到侵害,因此,美国证券市场自愿退市的立法主要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主。最后,本章对我国上市公司自愿退市进行了研究,认为我国虽然存在少数以私有化方式进行的自愿退市的案例,但是,在这些私有化退市案例中,市场行为特征并不明显,多数私有化退市行为是国有企业内部实施重组的重要手段,同时我国在私有化退市中还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中小股东在私有化退市中无决定权、目标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难以保证等问题。第四章对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外部环境进行了分析。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建立是一项系统性工程,要保持其高效运行必须要依赖一系列外部相关配套措施的及时跟进。本文认为,从外部环境看,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难以有效建立,主要有以下原因:(1)行政权力过度介入上市公司退市,退市规则在执行时受制于行政权力;(2)证券发行制度造成上市公司壳资源稀缺,上市公司退市成本太高;(3)缺乏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上市公司退市后股票无法流通;(4)缺乏成熟的兼并收购市场,绩效差的上市公司不想主动退市,同时也不容易被兼并收购,只能停留在市场中。第五章重点对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和自愿退市中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了研究。在强制退市中,本文认为应当明确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管理层、证券交易所在退市中的责任,为利益受损的中小股东提供一个有效的司法救济渠道,还应当完善强制退市中的信息披露机制,要求上市公司在强制退市过程中进行持续、充分的信息披露,这样才能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对中小股东的影响,确保其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对于自愿退市,本文以私有化退市为例进行分析,在对美国经验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在我国要从保证中小股东对自愿退市的批准权、建立控股股东诚信义务、强化信息披露机制、建立专门委员会、建立股价评估机制等方面对上市公司退市中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措施进行完善。第六章对构建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提出了完善建议。作者认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需要从三方面着手:完善上市公司强制退市法律制度;完善上市公司自愿退市法律制度;优化上市公司退市的外部制度环境。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制度的建议包括:协调证券监管部门与证券交易所在退市中的职权;进一步细化我国上市公司强制退市标准和退市程序,增强法律的确定性与操作性;建立科学的、多元的强制退市标准,防止上市公司规避退市。对于自愿退市,作者认为必须逐步改善我国现阶段上市公司自愿退市无法可依的局面,为上市公司自愿退市建立统一适用的规则,应当通过完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证券监管机构的部门规章、以及《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对上市公司自愿退市进行规范,各个法律相互配合,密切联系。优化上市公司退市外部制度环境的措施包括:(1)减少行政权力对上市公司退市的干预;(2)证券发行市场化,减少行政管制;(3)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建立有效的上市公司退市渠道;(4)建立有效的兼并收购市场,让更多劣质公司通过收购兼并方式退出证券市场。

谢清喜[5]2005年在《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研究》文中指出证券市场是一个信息流动的市场,及时、完整、真实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实现“公开、公平、公正”三公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提高证券市场有效性的根本保障。从各国证券市场发展历程和经验看,只有及时、完整、真实公开的信息披露才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因此,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既是一部规范信息披露的历史,又是一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历史。 一、本文重新探讨了证券市场的有效性理论,把证券市场的有效性区分为证券信息的有效性和证券市场资源配置的有效性,证券信息的有效性是证券市场资源配置有效性的前提。本文首次把证券信息的有效性区分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证券信息传导机制的有效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是本文研究的主题,它要求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过程中,不能违反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要做到及时、完整、真实,符合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证券信息传导机制的有效性就是上市公司披露的证券信息能否充分地在股票价格的波动中得到反映,一般包括证券信息传递、信息运用和信息反馈三个阶段。 目前,理论界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研究的文献很少,大部分学者集中于证券信息传导机制的有效性方面,即集中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后的信息传递、信息运用和信息反馈等阶段。通常的方法是,研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之后股票价格或股票成交量的波动特征,以此分析整个证券市场的有效性。这种以研究信息传导机制的有效性来代替分析整个证券市场的有效性的方法有失偏颇,它忽略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证券市场资源配置的有效性等方面。 因此,本文从研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角度出发,探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完善了证券市场有效性理论的具体内容。本文认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是信息传导机制有效性的前提和最基本的保障,更是实现证券市场资源配置有效性的基础,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整个证券市场的有效性,达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目的。 二、本文从两个方面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进行了研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状况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过程的有效性分析。 一方面,论文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分为两大部分,即证券发行市场中的上市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和证券交易市场中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建设。首先,完善地概括了我国已经建立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并对中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制度体系进行了比较分析,同时简要评述了近期颁布的几项重大信息披露制度。其次,通过分析证券发行市场和证券交易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历程、发展脉络和存在的问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构建的有效性进

董美琳[6]2014年在《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分析》文中研究指明资本市场是信息高速流动的市场,充分有效的信息披露可以有效保证资本市场的效率。信息披露制度是资本市场“三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具体体现。及时、准确、完整、真实、规范的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有助于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也能推动“新三板”市场有效运转。“新三板”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目前还处于不断完善中,在制度的建设中可以借鉴较为成熟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同时需要注意我国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无论从制度建设还是从具体的执行上来看,还存有些许不尽完善方面,披露的信息在充分性、准确性以及及时性方面仍有不足,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还不够,进而助长了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恶劣行为,阻碍了证券市场的成熟与发展。2013年1月16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在北京揭牌正式运营,标志我国“新三板”常规业务正式开始运作。同年2月2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基本明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自律监管,辅以中国证监会的统一监管。12月14日国务院公布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确定了我国“新三板”市场的定位和功能。“新三板”的门槛比较低,缺乏实质性的财务指标为标准,全国性的扩容更是严重考验市场监管的能力,“新三板”实行的是适度信息披露制度,自愿性地披露季度报告,不要求报纸的披露,高效利用网站披露的便捷性和低成本。目前我国大力发展场外市场,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服务于经济结构调整,三板肩负着前所未有的历史重任,也迎来了不可多得的发展机遇,但将三板建设成为成熟的场外交易市场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高质量的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有效运行的基石,“新三板”市场也不例外。为此,笔者首先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借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成功的经验,以我国“新三板”扩容为视角,研究美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场外交易市场及其信息披露制度的安排,重点剖析我国“新三板”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的现状、问题、措施等,以期在今后的市场实践中进一步得以完善。具体地,本文正文部分除导言外,共有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况梳理,发现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实践中存有的不足,包括信息披露的种类、法律体系、监管体系;第二部分,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目前潜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性的建议,主要有四项措施,丰富监管主体,强化独立董事、监事会和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性,鼓励中小投资者的侵权诉讼,加大处罚力度;第三部分,分析我国新三板市场及其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结合新的相关法律文件,梳理“新三板”扩容之后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变化,以及在实践中存有的问题。分析我国“新三板”市场的特殊性,进而论证完善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性;第四部分,完善“新三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具体建议。详细分析了现有制度的缺陷以及扩容引发的风险,对比研究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相关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提出具体的完善措施。

赵丹婷[7]2008年在《中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研究》文中认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世界各国对上市公司进行规范的最主要的制度之一。在法制健全的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是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市场监管者的重要交流渠道,投资者鉴别公司质量的唯一手段是阅读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以此可全面如实地了解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并作出正确选择。如果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全面或不真实,就可能对投资者形成欺诈或误导,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文章共分为四章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进行论述。第一章,首先分别阐述了信息披露制度的研究背景及意义、文献综述、论文的写作思路与方法及论文创新之处和主要研究内容。第二章,通过中外信息披露制度(主要是美、日两国)的研究,介绍了国外信息披露制度,对境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体系作以总结,起到洋为中用的借鉴。第三章,详述了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现状,深入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对其危害性做出分析,说明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的必要性。最后一章,提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几点建议,这是在前一章的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对于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必须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法律法规的完善,完善法律监管管理,完善违规法律责任制度体系;贯彻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的理念,不断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公平性,切实提高监管的质量和水平;借鉴外国先进经验,改进信息披露的方式,以自愿性信息披露作为强制性信息披露的补充和深化;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外部环境约束,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通过这些方法,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质量,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更好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胡敬盼[8]2014年在《制度学习视角下交叉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案例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的一体化,海外股权融资快速发展并引起全世界的强烈关注,由此国际理论界的研究焦点也逐渐转向了海内外交叉上市公司这类对象。面对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案件频频爆发,美国颁布SOX法案,进而增加了人们对内控信息披露的关注。由此关于上市公司的内控信息披露的研究开启了一个新的时期。在我国内控信息披露相关规则的陆续颁布的制度背景下,交叉上市公司成为了首批试点单位,在2011年1月1日起需要遵守类似美国SOX法案404条款相关的监管规定。基于该制度背景,本文寻找到了良好的研究契机。因此,本文将从制度学习的视角出发,结合案例深入研究我国交叉上市公司的内控信息披露。首先,在充分收集样本公司历年披露的年报以及相关文件基础上,梳理中国、香港、美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规范的发展历程,探寻内控信息披露制度规范发展之间国家层面制度学习效应的存在。然后从内控信息披露制度国家层面的学习效应深入探析银行业、保险行业的上市公司层面制度学习效应的存在。本文使用熵信息模型工具构建内部控制评价综合体系,计算招商银行和中国人寿及其对比样本的内控信息披露质量指数。最后采用双个案的案例研究方法,从三个层次探析比较交叉与非交叉上市公司的内控信息披露,剖析公司层面制度学习效应的作用机理。研究发现:交叉上市有促进完善信息披露的作用,制度学习效应使这种作用的影响力加大,所以交叉上市能够为我国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带来制度学习的效应。由此,本文以期从外力引入到自我演化,推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的本土化建设,发挥制度学习机制的后发优势,完善我国的内控信息披露体系,期望能够为我国内部控制的建设添砖加瓦。

孟阳光[9]2007年在《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深入,证券市场日臻规范,上市公司已经成为现代企业制度中的最重要的组织形式之一。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行为是企业会计人员收集、整理、加工会计数据并进行检验后,向利益相关者披露会汁信息的过程。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是会计信息系统最终产品的对外展示,也是一种制度现象,它与证券市场有效运行之间存在着密切关系:一方面,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是证券市场有效运行的基础;另一方面,证券市场的有效运行对信息披露从质、量及表现形式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会计信息作为会计系统的最终产品,影响着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债权人的信贷决策,政府对微观企业的监管决策、对企业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的评价、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绩效评价等。可见,会计信息披露不仅影响到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投资者、债权人等群体的经济利益,而且影响到整个国家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但是我国的会计信息披露无论从制度建设层面来看,还是从具体执行层面来看,均有不尽完善之处,反映在证券市场上,便是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会计信息相关性、可靠性不足,证券市场透明度不够。会计信息披露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会计学研究的重点。本文从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出发,分析信息披露的问题成因,结合我国实际,多管齐下,对如何完善我国会计信息披露进行了研究和探讨。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内涵和意义,主要介绍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内涵、历史演进、内容和性质,从理论和现实方面归纳了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意义。第二部分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主要从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及存在的问题、信息披露监管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分析了我国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第三部分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成因分析,主要从制度环境、法律、公司治理方面分析,并以博弈论分析会计信息存在问题的深层原因。第四部分解决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对策建议:宏观上完善会计信息披露,健全上市公司内部治理,改进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规范上市公司表外信息披露,增加披露的内容。

昝书林[10]2018年在《注册制改革下企业IPO信息披露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信息披露作为公司向市场公众传递信息的方式,就是需要将公司的财务数据和经营状况向社会公开披露,供投资者使用,所以信息披露的真实充分性对于公司、投资者以及市场的每一个利益相关者都是十分重要的。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虚假上市的行为越来越多,监管部门的监管效力和独立性也受到质疑,表明现行的核准制已经不再适用,推行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是市场发展的必经阶段。因此,本文通过以点带面的方法,选取虚假上市的A公司作为研究对象,从违规披露的表象出发,深入研究虚假披露的手段,进而反映出现行核准制下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适合注册制发展的相关建议,以期推进注册制的顺利实施。本文首先学习汲取了国内外学者在IPO信息披露方面的研究成果,根据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提出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性和研究的必要性。接着对IPO信息披露的相关概念理论进行界定,简述了股票发行的演变历程,以及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为后文研究提供理论依据。然后回顾了A公司虚假上市事件的全过程,并深入分析违规披露的具体手段,分别从企业自身、监管机构、制度本身和法律法规四个方面指出现行核准制下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继而,通过对美国和中国香港成功的注册制模式进行分析总结,提出了根据我国实际国情可以借鉴吸收的成功经验。最后分别提出了提高企业自身信息披露质量,保证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完善审核制度和加强法制建设四个方面的建议,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为注册制的改革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参考文献:

[1]. 股票发行注册制下的信息披露法律问题研究[D]. 廖原. 吉林大学. 2016

[2].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管制研究[D]. 席龙胜. 中国海洋大学. 2013

[3]. 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效应研究[D]. 张微微. 辽宁大学. 2016

[4]. 上市公司退市:理论分析和制度构建[D]. 翟浩. 华东政法大学. 2012

[5].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研究[D]. 谢清喜. 复旦大学. 2005

[6]. 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分析[D]. 董美琳. 华东政法大学. 2014

[7]. 中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研究[D]. 赵丹婷.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08

[8]. 制度学习视角下交叉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案例研究[D]. 胡敬盼. 南京理工大学. 2014

[9].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问题研究[D]. 孟阳光. 东北财经大学. 2007

[10]. 注册制改革下企业IPO信息披露研究[D]. 昝书林. 沈阳大学.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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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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