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当前个人收入差距与对策的初步研究〔1〕,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对策论文,收入差距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个人收入水平普遍有了显著的提高。与此同时,我国的个人收入差距明显拉大,分配不公和部分社会成员贫富悬殊的问题较为突出。逐步理顺个人收入分配关系,使个人收入差距趋向合理,切实防止两极分化,是我们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必须完成的极其艰巨的历史任务。
一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主要由于传统分配体制和平均主义思想的束缚,从总体上看,我国是个人收入均等化程度很高的国家。有的学者指出,我国在改革前夕或改革之初,个人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2〕低于世界上大多数发展中国家。 城镇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在0.20以下,农村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在0.21—0.24之间。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些年来,我国个人收入差距总体上呈现持续显著扩大的态势。笔者先根据有关的统计和调查资料,从以下四个侧面对此作梗概的描述。
1.不同所有制经济单位职工工资差距明显扩大。1978年,国有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644元,城镇集体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506元,两者的比例为1.27∶1;1996年, 国有经济单位和集体经济单位职工的平均工资分别为6280元和4302元,两者的比例扩大到1.59∶1。1985 —1996年,国有经济单位和其他经济单位(不含城镇集体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比例,已由1∶1.18扩大到1∶1.32。
2.不同行业职工工资差距趋向扩大。我国工资最高的行业与工资最低的行业相比,职工平均工资的比例1978年为 2.17∶1,1985年为1.81∶1,1994年为2.38∶1,1996年为2.18∶1 。1996年,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职工的平均工资为8816元,金融保险业职工的平均工资为8406元,房地产业职工的平均工资为8337元,分列全国16个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第一、二、三位;而农、林、牧、渔业职工的平均工资则为4050元,排在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末位。
3.不同地区个人收入差距持续扩大。一是,各地区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差距明显扩大。1992年,排在首位的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476.7元,排在末位的内蒙古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则为1494.92元,两者的比例为2.33∶1;1996 年,排在首位的上海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178.48元, 排在末位的甘肃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则为3353.94元,两者的比例扩大到2.44∶1。二是,各地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差距明显扩大。1978年,排在首位的上海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290元,排在末位的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91.5元, 两者的比例为3.17∶1;而1996年, 排在首位的上海市和排在末位的甘肃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为4846.13元和1100.59元,两者的比例扩大到4.40∶1。三是,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显著拉大。1978年, 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为 316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33.6元,两者的比例为2.37∶1。199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16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2090元,两者的比例扩大为2.47∶1。
4.不同群体个人收入差距急剧扩大。从企业内部来看,大体有两种情况。其一,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中的雇主与雇工的收入差距相当悬殊。在有些私营企业中,雇工规模在10—30人的,雇主与雇工的收入差距约为15—40倍;雇工规模在31—50 人的, 雇主与雇工的收入差距约为40—70倍;雇工规模在51—100人的,雇主与雇工的收入差距约为65 —130倍。其二, 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经营者与职工在货币工资方面的差距一般并不算大。随着年薪制的推行,国有企业经营者与职工在货币工资方面的差距将明显扩大。从社会来看,畸高收入群体和贫困阶层的收入差距非常悬殊。目前,我国对畸高收入群体的人数和收入规模无法精确统计。根据有关人士的调查和估算,我国目前的百万富翁已经超过100万,千万富翁已有一定数量,亿万富翁亦不罕见。 畸高收入群体的人员主要是部分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三资企业中的中方高级管理人员,股票证券交易中的获高利者,部分企业的承包经营者、歌星、影星、名模,某些市场经纪人和紧缺专业人才,以及收入颇高、来路不正的所谓“红、黄、蓝、白、黑”的5 种人(“红”是指某些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的政府官员,“黄”是指经营色情行业的人,“蓝”是指搞海上走私的人,“白”是指贩卖毒品的人,“黑”主要是指组织生产假冒伪劣商品、坑害消费者的黑心人)。对畸高收入群体要具体分析,其致富途径有合法与违法之分,合理与不合理之别,不能笼统地一概否定。与畸高收入群体形成强烈反差的是我国城乡存在的贫困群体。1996年底,我国城镇贫困人口为1176万人(当年贫困线为1671元),农村贫困人口为5800万人(1995年贫困线为530元),两者之和为6976万人, 约占当年全国总人口的5.7%。
以上,笔者对我国当前个人收入差距的描述基本是采用了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然而,笔者认为,即使是权威机构——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有关数字,往往也带有较大程度的不真实性或局限性。毫无疑问,对个人收入的调查和统计牵动着被调查和统计对象的利益神经。一般说来,实际收入越高的人,其收入的透明度就越低。且不说我国掌握居民收入状况的重要方式——居民家庭收支调查所选用的样本太少(1996年调查选用的样本仅占全国总户数的万分之三点二五),尚不足以作为测量全国居民收入状况的基础依据;即使就居民家庭收支调查的样本而言,在城镇一般也只是涉及工薪阶层,对畸高收入群体则难以问津,更无法了解其真实情况。一个十分重要而又非常典型的例证是,国家有关部门权威人士披露的我国个人所得总额与《中国统计年鉴》公布的有关数字竟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付芝邨在《完善收入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一文(以下简称《付文》)中,在剖析我国国民收入分配过分向个人倾斜时指出, 1996年我国个人所得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70.3%。〔3〕根据《中国统计年鉴(1997)》公布的数字,1996年我国国民生产总值为 67560亿元。据此,按照《付文》披露的百分比来计算,1996年我国个人所得总额应为47494.68亿元。然而,同样根据《中国统计年鉴(1997)》公布的数字,1996 年,我国城镇人口为35950万人,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838.9元;农村人口为86439万人,人均纯收入为1926元; 两者相加,我国个人所得约为34043.996亿元。 把《付文》实际提供的数字和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作一比较,后者低于前者竟达13450.684 亿元。我们并不排除《付文》提供的数字有误(尽管类似《付文》的数字在我国重要报刊上经常可以看到),也不排除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国民生产总值掺有“水分”;但是,如果《付文》和国家统计局提供的这两个数字基本属实,那么,相当于1996年国民生产总值近1/5的1 万多亿元的个人所得的“黑洞”就从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调查和统计数字中消失了。笔者认为,倘要真实和深入地考察我国当前个人收入差距的状况,仅仅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有关数据是不够的,换言之,仅仅考察统计内收入是不准确的;必须进一步考察统计外收入,即考察统计外的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福利收入。
统计外的货币收入包括“白”、“灰”、“黑”色货币收入。在此,所谓“白色”货币收入,是指漏统计的居民合法的货币收入,主要包括未统计在内的居民的存款利息、债券利息和股息红利等。随着我国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居民的金融资产已达到相当的规模。1997年,我国仅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就高达46280亿元;而1995年, 我国仅居民的利息收入就高达约3000亿元。所谓“灰色”货币收入,主要是指职工在单位工资总额之外从单位获得的现金收入。这部分货币收入虽有合理与不合理之分,但却都是游离于社会监督之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估算,职工从单位获得的工资外收入相当于工资收入的比重,1978年为8%,1990年为35%,1994年为50%,部分单位达到1倍以上。所谓“黑色”货币收入,则是指某些人通过非法途径获得的货币收入。这方面的数字无法精确计算,是一个难解的“斯芬克司之谜”。然而,从我国近些年来经济犯罪案件的发展趋势(案件数量持续上升、犯罪金额越来越大、罪犯官职越来越高、作案手段越来越隐蔽)来看,人们不难估摸到这一巨大收入“黑洞”的存在。据国家有关部门估计,我国目前每年因走私贩私而损失的关税收入高达150亿美元, 因个人回扣造成的财政收入流失高达数百亿元。尽管这两个数字远非我国每年“黑色”货币收入的全部,但管中窥豹,可见一斑。
统计外的实物收入可分为显性实物收入和隐性实物收入。显性实物收入主要是指单位发给职工的实物及某些人参加各类会议或庆典活动所接受的礼品和纪念品等。隐性实物收入则既包括非必须的公款吃喝与公费旅游等,也包括索贿受贿中攫取的物品特别是贵重物品。无可否认,我国近年来显性实物收入有渐趋萎缩的趋势,而隐性实物收入则有持续膨胀的势头。我国目前每年因公款吃喝浪费的资金不低于1000亿元,而陈希同、褚时健等人受贿中收受的贵重物品则令人咋舌。“要办事,得送礼”,这对于许多单位和个人来说,似乎已成为一条“规矩”。
统计外的福利收入主要是指城镇职工在工资条之外从国家或单位获得的住房、养老保险、医疗、教育、交通、价格补贴等公共福利,通称“暗补”。有关调查表明,1995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获得“工资袋”以外的福利收入为3304元,相当于统计内的同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82.95元)的77%。其中,住房补贴为1960元,养老保险补贴为595元,医疗补贴为306元,分列统计外福利收入的前三位。应该指出, 就获得统计外的福利收入而言,城镇居民明显高于农村居民,国有经济单位的职工明显高于非国有经济单位的职工,国家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工又明显高于国有企业单位的职工,各单位的领导干部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则普遍明显高于一般职工(尤其是在住房和医疗等方面)。某些人通过多分多占、高价出租或廉价购买公有住房,额外占取了大量的福利收入。
综上所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个人收入差距已显著扩大。笔者认为,如果联系统计外收入来考察我国个人收入差距状况,则不难看出:(1)我国城乡之间、畸高收入群体与贫困群体之间、 国有经济单位与集体经济单位之间、金融保险房地产等行业与其他行业之间的个人收入差距,必然明显高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有关数字;(2 )国有经济单位与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之间、国家党政机关与其他行业之间的个人收入差距,则明显低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有关数字。至于我国当前个人收入的基尼系数,国内外的看法均不一致。国务院研究室有同志认为,我国城镇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为0.21(1995年),全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为0.39(1996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有同志认为,1995年我国城镇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为0.286,农村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为0.429,全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为0.445;中国人民大学有同志认为,1994 年我国城镇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为0.434 , 全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为0.445。世界银行发表的《1997年世界发展报告》则认为,1995年我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为0.415。笔者认为, 我国当前居民收入和农村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可能已经超过0.4, 城镇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可能已经接近0.4。必须指出, 我国是在长期实行具有浓厚的平均主义色彩的传统分配体制的基础上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广大居民对于收入不平等的承受能力远远低于长期处于激烈竞争状态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因此,笔者认为,相对于国际通行的衡量标准和我国绝大多数居民的承受能力而言,我国当前的个人收入差距明显偏大,已经是无可否认的事实。
二
我国当前个人收入差距明显偏大,其成因错综复杂。既有合理的因素,也有不合理甚至是违法的因素。
从合理的因素分析,主要有三条。
首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实行了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一方面,我国在农业集体经济中广泛实行了联产计酬的分配制度,在大部分国有企业初步实行了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职工个人收入与劳动贡献挂钩的分配制度,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也初步建立了符合机关和事业单位各自特点的工资制度与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从而打破了传统的平均主义的分配体制,较好地贯彻了按劳分配原则。另一方面,为了促进经济发展,优化资源配置,我国还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毫无疑问,我国不同企业、不同居民之间在拥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差别,这也是促使个人收入差距扩大的重要因素。〔4〕
其次,适者生存,优胜劣汰,乃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长线产品会滞销或压价出售,短线产品会走俏或高价出售,这无疑会拉大不同企业生产者之间的收入差距。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结构调整与企业改革力度的加大,部分行业不景气,部分企业破产倒闭,从而导致一部分职工收入下降甚至下岗失业,都是不容回避的客观现实。我国目前约有3500万股民,上市公司的市值已近2万亿元。 在股市交易中,有的人一夜成为百万富翁,有的人一夜变成穷光蛋,似乎也无可非议。
再次,东部沿海地区的区位优势和享受的某些优惠政策。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在生产力布局上片面强调备战和缩小地区差别,使东部沿海地区在经济发展中的区位优势没有充分地显露出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由东向西的梯度发展战略,投资的重点转向经济效益较高的东部沿海地区,同时在财政、税收、引进外资、外贸、金融等方面对东部沿海地区特别是对率先开放的经济特区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这种做法从总体上看是正确的,其积极作用也是主要的。当然,我们也并不否认在东部与中西部地区经济和收入差距显著扩大的情况下,应对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和东部沿海地区享受的某些优惠政策继续进行必要的调整。
从不合理及违法的因素分析,大体上也有三条。
其一,经济体制转轨中的缝隙、漏洞与摩擦。(1 )价格双轨制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负面影响。据有关专家估计,我国前些年由于实行价格双轨制形成的物资、资金和外汇的价差每年竟高达约4000亿元,这一巨额“租金”中的40%左右都落入了与权力有千丝万缕联系的各种“寻租者”手中。近年来,我国物资和外汇的价格已经基本上并轨,但土地、资金的价差依然较大,套取价差仍是某些人暴富的主要途径。(2 )税制不够健全与完善,税收征管不力。我国迄今尚未开征遗产税、财产税、赠与税等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税种,即使就开征的个人所得税而言,其征收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仅为0.35%(1997年),与世界上许多国家(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从1989年到1992年平均计算,美、英、法三国分别为7.55%、9.63%和5.23%,泰国和墨西哥分别为1.97%和2.11%)相差甚远。我国税务队伍素质不高,征管手段落后,这也是税源流失的重要原因。(3)某些改革和管理措施不配套, 导致个人收入差距不合理地扩大。在进行产权交易特别是与外商合资的过程中普遍低估公有资产(特别是国有资产),在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有些单位以极低的价格将公房出售给个人,在实行国有土地出租时有些地方的土地管理部门及个人层层截留和瓜分土地出租收益,都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并给某些人中饱私囊或变相侵吞国有资产提供了可乘之机。至于允许事业单位搞创收的政策,在有关管理措施不配套的情况下,也成为一把既有利于增加单位经费和职工收入、又为某些人发歪财大开方便之门的双刃剑。(4 )不少企业尚未建立和健全个人收入分配的自我约束机制,滥发奖金和实物。特别是某些国有经济单位私设的“小金库”,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国有资产流失的“漏斗”和滋生腐败分子的“温床”。
其二,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条件不平等。(1 )税负中的不公平因素。在经济体制转轨的较长时期中,国有企业的税负过重。据国家经贸委的统计,1980—1993年,国有企业平均税负为86%,大大高于国外企业30—40%的税负水平。与此同时,我国又对三资企业、乡镇企业和私人企业实行低税负的优惠政策。国有企业的历史包袱和各种负担本来就很沉重,在重税之下则更难以与非国有企业进行平等的竞争,从而必然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企业职工的收入水平。(2 )价格中的不合理因素。我国在较长时期中实行价格双轨制,加之许多商品的比价、差价不合理,使某些行业长期处于亏损或微利状态,而另外一些行业则一直保持着较高的盈利水平,在一段时期内甚至出现了“穷生产、富流通”的扭曲的收入分配格局。(3)垄断性经营因素。 某些行业(例如金融保险业,电力、煤气、供水等行业)凭借垄断经营的优势,职工收入明显偏高。在漏报严重的情况下,这些行业仍成为近年来我国统计内的16个行业中职工平均工资最高的行业,其不合理性洞若观火。此外,对某些公有生产要素(如国有土地、国有固定资产等)初始占有的不平等,也拉大了一些行业及企业之间个人收入的差距。
其三,权钱交易、侵吞公有财产、非法经营和偷漏骗税。权钱交易主要表现为索贿受贿、挪用公款和个人回扣,其触角已遍及我国社会生活的许多角落。特别是某些政府官员和掌管特殊权力的人,通过“炒批文”、“炒贷款”、“炒产权”、“炒房地产”等途径,在短期内就攫取了巨额财富。执法者贪赃枉法的案例屡见不鲜。原常州监狱监狱长黄世战在1991—1996年任职期间受贿41万余元,咸阳工商局尚美英竟以151封举报信向企业敲诈151万元,真是利令智昏,狗胆包天!如果说,典型的资本家尚且是“一本万利”的话,这些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商品化、资本化的不法之徒则是“无本万利”。贪污公款、私分公有财产等侵吞公有财产等违法行为在我国较为严重,新闻传媒经常披露的一些“金融蛀虫”和“穷庙富方丈”就是明证。“黄”、“蓝”、“白”、“黑”等非法经营活动屡禁不绝,在某些地方还较为猖獗。最近曝光的山西朔州假酒案已毒死27人,令人发指。偷、漏、骗税现象已相当普遍。据有关部门估计,我国每年约有一半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收不上来,90%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和80%以上的私营企业都有偷漏税行为。林楚鸿等3 名罪犯在1994年11月至1995年5月期间虚开增值税发票价款合计高达1.24 亿元,非法牟取暴利374.1万元,这一触目惊心的骗税大案发人深思。 应该指出,权钱交易、侵吞公有财产、非法经营、偷漏骗税等违法行为是导致我国近些年来某些人暴富的主要原因。
笔者认为,上述合理性因素促进了我国个人收入差距的合理性扩大,不合理和违法因素则导致了我国个人收入差距的不合理扩大。当前,我国广大群众意见较大的是由不合理因素导致的个人收入差距扩大,强烈不满的是部分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悬殊,深恶痛绝的是由违法因素滋生的暴富群体。
三
我国当前个人收入差距及成因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表明我国的个人收入分配关系尚未理顺。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要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整顿不合理收入,调节过高收入。这为我国理顺个人收入分配关系,消除分配不公,防止两极分化指明了方向。为此,笔者认为应主要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一)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健全、完善和强化个人收入分配机制。(1)国家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密切配合, 综合治理。国务院分配制度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应进一步发挥统筹与协调整个社会个人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职能,个人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总体设计方案应尽快出台,覆盖整个社会的居民收入分配计划也应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2)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 监督和营运体制。要通过建立规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和法人企业三个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实行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资产所有者职能的分离、国有资产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经营职能的分离、国家终极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以硬化国有资产产权约束,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在国有资产流动和重组过程中,要切实把好资产评估关、产权界定关、产权转让收入的收缴和使用关,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要积极稳妥地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严禁低价出售公房,避免国有资产的新一轮流失。(3)深化价格改革, 调顺少数由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完善生产要素价格形成机制。(4 )积极推进财税体制改革。要逐步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对某些带有垄断性质的行业(金融、保险、煤气、电力等行业)征收能剔除其行业级差收益的特别税费,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尽量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仍存在明显的缺陷。应对工薪所得和劳务所得实行相同或大体相同的税率,并适时对银行存款和金边债券开征利息税。为了调节过高收入,我国还应借鉴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成功做法,择机开征遗产税、赠与税和个人财产税。简言之,我国应逐步建立起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以利息税、股票交易所得税、遗产税、个人财产税、赠与税等税种为辅体的个人收入税收调节体系,对个人所得的存量、增量及其转让进行合理的调节,从而既促进经济发展,又维护社会公平。(5)继续推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分配制度改革。 要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逐步扭转国民收入分配过分向个人倾斜的局面。要在精简机构、压缩冗员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水平,并进一步合理拉开工资差距。要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国有企业要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现利税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双挂钩,亏损企业要实行工资总额与减亏指标挂钩;与此同时,要积极推行并不断完善企业经营者的年薪制。无论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还是国有企业,都要尽可能地把“暗补”纳入标准工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理预算外资金和“小金库”,加大对工资外收入的治理力度,逐步实现职工收入的货币化、工资化、规范化和透明化。(6)加快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要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 基本建立以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制度为主要内容,与我国现阶段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覆盖城镇所有就业人员,能够保障劳动者基本要求的社会保险体系。要在全国城市普遍建立贫困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积极推进再就业工程和送温暖工程。要加大“八七”扶贫攻坚力度,不断减少农村贫困人口。此外,国家要在预算支出和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等方面适当地向中西部地区倾斜,以利于缩小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和收入差距。
(二)加强党风廉政和法制建设,强化管理和监督,坚决取缔非法收入。首先,要加强党性党风党纪和政纪教育,增强领导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建立和完善各级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责任制。各级领导干部不仅要廉洁自律,而且要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并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其次,要健全法制,加强管理,严肃执法。要在健全和完善有关经济法规的基础上,加强党风廉政法规和制度的建设。要努力建设一支政治上靠得住、作风上过得硬、特别能战斗的高素质的执纪执法队伍。要以查办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经济犯罪案件为重点,毫不手软地狠狠打击腐败分子。党政机关要坚决执行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落实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要逐步实行个人纳税统一编号与个人支票制度,建立个人金融资产实名制和个人财产登记制度,改进税收征管手段,强化收入征管(特别是对畸高收入群体的收入征管)。要改革会计管理体制,对造假账、报假数、开假票据等违法违规的会计人员及其幕后操纵者依法惩处。要严禁非法经营和公款私存,严厉打击偷、漏、骗税行为。再次,要强化个人收入分配的监督和制约机制。要逐步建立国家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党的监督相结合、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机结合的个人收入分配的监督体系。对掌管人、财、物、项目审批、执照发放等职能部门以及易于滋生以权谋私、钱权交易的部位,要进行权力分解和岗位轮换。对国有企业、县(市)直属部门和事业单位,乡(镇)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则要实行离任审计制度。
(三)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断发展与壮大社会主义经济。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5〕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由于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和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个人收入差距在一定时期内明显扩大是不可避免的。由合理因素而导致的个人收入差距适当扩大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着积极的作用。然而,从经济角度分析,要避免整个社会出现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采用必要的宏观调控手段仅是一个重要方面,最根本的途径则是要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断发展与壮大社会主义经济。
注释:
〔1〕本文列举的有关数字,均引自《中国统计年鉴(1997 )》等国内公开出版的书籍和公开发行的报刊,因篇幅限制,恕不具体注明。
〔2〕基尼系数(Gini Coefficient )是社会成员的总体收入分配状况与绝对平均分配状况的相对差距。此系数介于0与1之间,数值越小,表明社会成员之间的相对收入差距越小,反之越大。国际上一般认为,系数在0.2以下为绝对平均,0.2—0.3之间为比较平均,0.3—0.4 之间为比较合理,0.4—0.5之间为差距较大,0.5以上为差距悬殊。
〔3〕《十五大报告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57页。
〔4 〕 以城市居民户均金融资产为例。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调查,1996年6月,城市居民户均金融资产按五等分组,最高20 %的户均金融资产为74359元,最低20%的户均金融资产为6192元, 前者是后者的12倍。
〔5〕《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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