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利用和发展私人资本的历史经验--以生产力为标准对“私人转型”评价的探索_公私合营论文

论利用和发展私人资本的历史经验——关于以生产力标准评价“对私改造”的探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生产力论文,私人论文,资本论文,评价论文,经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坚持生产力标准问题的提出

中国走社会主义道路,这是历史的必然。但什么是社会主义呢?传统的理论认为是搞阶级斗争。邓小平在总结了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后深刻而精辟地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①]并进一步指出:“我们在总结这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中心任务是发展生产力,这才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②]这是邓小平经过毕生的奋斗和探索得出的结论。所以,他意味深长地说:“什么叫社会主义的问题,我们现在才解决。……我们要建设的是具有中国自己特色的社会主义”[③]。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需要大力发展生产力,就必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这就是说要在充分发挥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和作用的前提下,还必须调动包括私营经济在内多种经济发展生产力的积极作用。但若把阶段斗争作为社会主义的本质,不可避免地会导致“谁战胜谁”、“你死我活”的残酷斗争,最终实行改造和消灭私营经济的政策。50年代中期的“对私改造”就是这样做的。这种片面追求“一大二公”,消灭私营经济的极端措施产生的后遗症是十分严重的,不仅使中国的生产力发展长期处于僵化和停滞状态,而且还不同程度地影响到改革开放后私营经济的顺利发展。

80年代安徽出了个私人雇工经营“傻子瓜子”的年广久,私人资本积聚达数百万元。由于他在经营上的扩展和竞争,带动了整个瓜子市场的繁荣,甚至影响到中国四大米市之一的芜湖市也将改为瓜子城,其作用和影响之大,引起了许多人的惊慌。当时邓小平在谈到这些人的心态时说:“前些时候那个雇工问题,相当震动呀,大家担心得不得了。”接着他严厉地批评了那种“叶公好龙”式的人物,并说:“让‘傻子瓜子”经营一段,怕什么?伤害了社会主义吗?”[④]八年后,1992年邓小平视察南方时再次提到“傻子瓜子”时,更加坚定不移地说:“当时许多人不舒服,说他赚了一百万,主张动他。我说不能动,一动人们就会说政策变了,得不偿失。”[⑤]实际上,“傻子瓜子”的私人雇工经营早在1989年9月已被取缔了。邓小平所以坚决反对“动他”即取缔的做法,并不是因为年广久这个人,而是因为真正发现了私营经济对发展生产力的积极作用,这体现了他作为一个真正马克思主义者的敏锐洞察力。

然而,坚持生产力标准这一彻底的辨证唯物论思想,并非为人们所共识。1956年的“对私改造”,私营经济在中国大陆已基本消灭。在时隔不到30年,私营经济又生机勃勃地发展起来。对这一历史的反复,一些人不理解,往往以传统的思维来对待私营经济,不能以生产力标准来鉴别和衡量。有的认为“早知今日,何必当初”;有的认为“当初是必要的,而今是合理的”。私营投资者更是忧心忡忡、心有余悸,怕第二次改造的心理十分沉重。鉴于此,有必要用生产力标准对“对私改造”加以再认识、再评价。

二、历史的反复与否定之否定

新中国成立前后,在要不要利用私人资本主义来发展国民经济的问题上,党的战略思想是十分明确的。早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就提出:“在革命胜利以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还需要尽可能地利用城乡私人资本主义的积极性,以利于国民经济的向前发展。在这个时期内,一切不是于国民经济有害而是于国民经济有利的城乡资本主义成份,都应当容许其存在和发展。”[⑥]毛泽东在1950年4月明确提出:“对于民族资产阶级是有斗争的,但必须团结它,是采取既团结又斗争的政策,以达团结它共同发展国民经济之目的。”[⑦]同时还指出:国营经济“在目前阶段不可能无限制的发展,必须同时利用私人资本”[⑧]。

在当时的实际工作中,国家为帮助私营工商业克服生产经营上的困难,采取扶植政策,实行发放工商贷款,供给工业原材料,委托私营企业加工、收购私营工厂产品,委托私营商业代购、代销等措施,不仅帮助私营工商业解决了生产经营上的困难,而且使私营工商业迅速恢复发展。1949年全国私营工业企业达12万家,私营工业产值70亿元左右,占全部工业产值63%;1950年私营商业企业占全部商业企业98.4%,商品销售额占全部商品销售额76.1%,商品零售额占全部商品零售额85%。这说明,私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

为了争取我国财政经济状况根本好转,发挥私营工商业的积极作用,1950年6月开始对私营工商业实施调整政策。其基本内容是调整公私关系、劳资关系、产销关系。通过调整,达到了“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要求,使私营工商业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如上海的私营棉纱业,1950年11月比1月增长77%,面粉业增长7%,水泥增长20%。1950年12月,国务院颁布《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私营企业经营者可分到8%的股息。为进一步发挥私营企业的积极性,1952年在继续调整公私关系基础上,规定私营企业在正常合理经营的情况下,可按资本总额每年获得10~30%左右的利润;同时采取降低银行利率,扩大贷款等鼓励措施,使私营工商业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1952年与1949年比较,私营工业户数增加21.4%,职工人数增加25.5%;私营商业户数增加6.77%,从业人数增加2.24%,零售额增加18.6%。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工商业得到发展;不利于国计民生的行业受到削弱和淘汰。

与此同时,相当一部分私营工商业与国家合作或合营,转变为国家资本主义。社会主义经济有了较大的发展。如在1952年的工业总产值中,国营经济占41.5%,合作经济占3.3%。公私合营经济占4%,私营经济占30.6%,个体经济占20.6%。国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了主导地位。

在国家进入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前夕,对如何改造私营工商业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的问题,党和国家曾进行多种策划。1952年9月,毛泽东曾考虑在10年至15年基本上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刘少奇提出在10年以后,中国工业将有90%以上是国有的,私人经营工业不到10%。周恩来提出和平转变的方式,要经过一个相当长的时间而且要使转变转得自然,水到渠成。1953年6月,毛泽东正式提出了过渡时期总路线,确定在10年至15年或者更多的一些时间内,基本完成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1955年,在批判了农业合作化问题上“小脚女人”步子倾向后,加快了“对私改造”的进程。从原来单个企业公私合营发展为全行业公私合营,也就是所谓从“吃苹果”的方式转变为“吃葡萄”的方式。同年1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问题的决议(草案)》,于是全行业的公私合营加速进行。如上海市在当月就有8个行业完成公私合营。北京市从当年12月宣布全市25个工业行业的3990家工业企业和42个私营商业行业139973户座商完成了公私合营。与此同时,天津、武汉、广州、西安、沈阳等私营工商业集中的大城市和50多个中等城市相继完成了全市性的公私合营。同年3月,除台湾、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外,全国8.8万个私营工业企业和240多万户私营商业企业完成了公私合营。如私营工商业最集中的上海市,在全市商品零售额中,国营商业占29.1%,公私合营商业占69.1%,两项合计为98.2%,私营商业仅占1.8%,这标志着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已基本完成。从此,私营经济在中国大陆已基本绝迹。

可是,欢庆“对私改造”胜利尚未偃旗息鼓,毛泽东觉察到这样“一举消灭”私营经济的做法不尽符合中国实际,提出要保留一部分私营经济。1953年3月,毛泽东明确指出,我们民族好的东西,搞掉了的,一定都要来一个恢复,而且要搞得更好一些。象王麻子、张小泉等传统手工业一万年也不要搞掉。1956年底,毛泽东在同工商界人士谈话中指出:“上海的地下工厂,……因为社会有需要,就发展起来,要使它成为地上,合法化,可以雇工。现在做衣服要三个月,合作工厂做的衣服一长一短,扣子没有眼,质量差。最好开私营工厂……还可以开夫妻店,请工也可以。……还可以考虑,只要社会需要,地下工厂还可以增加。可以开私营大厂,订条约,十年、二十年不没收。华侨投资的二十年、一百年不要没收。可以开投资公司,还本付息。”[⑨]遗憾的是,这一重要的思想未能形成政策而得以实施。

相反,1957年后,脱离生产力状况,不断搞所有制的升级、过渡。1962年,重提阶级斗争、大批雇工剥削和新生资产阶级分子。1965年又提出“我国城市和农村都存在着严重的阶级斗争”。在“文化大革命”中,掀起了一场狠批资产阶级法权、斗私批修以及大割“资本主义尾巴”的运动。

然而,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改革开放总方针的指导下,清理了长期以来“左”的影响,在个体经济迅速发展基础上,以雇工经营为特征的私营经济在中国大地重新发展起来,在党的十三大“继续鼓励发展”的方针提出后,私营经济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到1987年,全国雇工8人以上的私营企业已达11.5万户,雇工人数184.7万人。另外,因受“对私改造”某些“左”的残余等影响,许多私营企业不敢亮牌,以“假集体”来冒名顶替。据当时调查,隐藏在合作经济组织中的私营企业约有6万户,挂集体企业牌子的私营企业约有5万户。总计全国约有22.5万户私营企业,雇工总数360万以上。尚有不少私营企业卧伏在个体工商户中。1988年4月,“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的条文载入宪法。同年6月,国务院颁布新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确立了私营企业的法律地位,明确肯定国家保护私营企业合法权利和利益。于是,私营企业在全国获得大发展。据有关部门调查推算,全国城乡实际有私营企业50多万户。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只有20%左右的私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1992年邓小平视察南方重要谈话的发表,突破了姓“社”姓“资”的框框,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私营经济在全国上下出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势头。到1995年底,全国私营企业已发展到65.5万户,从业人员956万人,注册资本总额2612亿元。无论在资本和总量规模上都大大超过了50年代私营经济的水平。与全国一样,上海的私营企业也呈现了异常迅速的发展。1988年全市正式注册登记的私营企业仅207户,1991年发展到2288户,到1996年8月猛增至49212户,是1991年的21.5倍。发展的基本情况见下表:

项目 1991年1996年8月 增长倍数

企业数(户)

228849212 20.5

雇工数(万人) 3.3142.76 11.9

投资者(人)

301597840 31.5

资本总额(亿元)

0.98289.4 295.3

户均资本(万元)

4.2858.8

12.7

上表可见,上海的私营企业不到五年增长了20倍,比北京、天津两城市之总和还多,总数居全国大中城市之首。

历史发展进程表明,建国初期,在利用私人资本方面是成功的。在进入大规模有计划经济建设时期后,对私营资本主义工商业由“利用”为主转向“限制、改造”的政策,最终加以“一举消灭”。这是历史的一个否定。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时期的到来,私营经济又重新生机勃勃地发展起来。经过短短十多年的发展,无论在发展速度上,还是在资本总体规模上都超过了50年代的私营工商业。这说明在利用私人资本方面达到了新的高度。这是历史的又一个否定。这一历史现象,引起了人们许多迷惑与思索。

三、更新观念——再认识和再评价

1956年初,为什么要匆匆忙忙地消灭私营经济呢?在当时出于这样的一些认识:

1.社会主义与私有制经济绝然对立。新中国的建立,标志着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结束,社会主义革命的开始,但到1953年还未完成这一转变。在实践上如苏联东欧各国又没有社会主义允许私营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先例;在理论上经典作家都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就意味着必须消灭资本主义私人所有制的原则。

2.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冲突。社会主义实行纯粹的公有制经济,要求把全社会的一切经济活动都纳入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轨道。私营经济渴望发展自由市场,这就必然会打乱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在我国进入大规模有计划经济建设后,这一冲突将更为尖锐。

3.在私营企业中,公私矛盾、劳资矛盾日益加剧。当时私营企业的外部环境,已是人民民主专政日益强大;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基础不断增强,在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地位业已确立;工人群众的社会地位已提高,社会监督机制逐步健全;总路线总任务大张旗鼓的宣传和深入人心。这一切反映到私营企业内部,给私营企业经营者带来很大压力。特别是自“三反”、“五反”运动后,资本家已实际上失去了对企业的控制权和指挥权,不少企业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这与国家和社会的需要很不一致;在企业内部,工人的福利和生机都受到严重威胁,矛盾日益加剧。

4.鉴于“三反”、“五反”运动所揭露的资本家不法行为的严重教训,如不对私营工商业进行全面改造,直至采取消灭的政策,大规模有计划经济建设就无法顺利进行。

由于这些认识上的偏差,促使改变初衷,由利用私人资本转变为消灭私人资本。通过单个企业公私合营转变为全行业公私合营,即由“吃苹果”的方式转变为“吃葡萄”的方式,加快了改造的速度。由原来规定10~15年或更长时间转变为在短短的几个月内匆忙地“一举消灭”了私营工商业。这为后来20余年的实践证明,给中国经济稳定协调发展带来了极为不利的深远影响。这不能不是在中国经济发展战略上,充分利用私人资本问题的一大失误。

首先,是指导思想上的失误。这主要是“左”倾思想的驱使。传统理论认为,社会主义是在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生产力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社会经济形态。但是迄今为止现实的社会主义,包括苏联东欧已解体的社会主义,都是在经济不发达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理想的社会主义和现实的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发展的不同阶段。特别是像我国的社会主义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经济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一种处在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然保留着许多非社会主义的经济因素,包括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私营经济。对于这一点在当时没有实事求事地科学地加以认识,而是力图以建立理想社会主义的要求,即建立纯而又纯的社会主义来替代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就必然会产生“左”倾盲动的错误。我国50年代私营工商业就是在这种“左”倾盲动错误的驱使下,通过社会主义改造被人为地消灭的。

其次,姓“社”姓“资”的错误导向。1953年公布的总路线强调指出:过渡时期就是要改变生产关系,就是为了解决所有制问题。当时认为在全国完成土改后,社会主义道路和资本主义道路的矛盾就集中表现在所有制问题上。为了过社会主义关,就一定要破资本主义所有制,使它变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破个体所有制,使它变为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这就是所有制的社会主义革命。在大张旗鼓的宣传教育下,人们头脑中就很自然地形成了公有制姓“社”,私有制姓“资”的观念。在这种观念导向下,就要实现对私有制的革命,使社会主义公有制成为我国社会的唯一经济基础。

其实,这种观念是不十分正确的。就以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来说,当时存在着以国营经济为主导,合作经济、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和个体经济五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结构。这种经济结构应当肯定姓“社”而不是姓“资”。在这个经济结构中,正是由于当时承认了私营经济的积极作用,国民经济不但没有如苏联那样由于采取没收一切私人资本而受到严重破坏,而且得到了迅速的恢复。仅仅用了三年的时间就医治了自1937年以后连年战争的创伤,工农业生产迅速恢复和超过了历史上最好的水平。同样,自改革开放以来,实行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其中包括鼓励私营经济的发展,这样做也从未怀疑过改变了姓“社”的方向。正是由于发挥了多种经济成分的积极作用,我国的经济摆脱了改革开放前30年不断“堵资本主义道路”,“割资本主义尾巴”,不稳定协调的发展路子,开始走上了国民经济比较稳定协调高速增长、具有中国特色的新路子。10年胜过30年。显然,用姓“社”姓“资”的导向来排除利用和发展私人资本的做法,不是一种好的选择。

再次,推行“谁战谁胜”的结果。当时认为,在过渡时期,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间的斗争是“谁战谁胜”的问题。在经济上不是社会主义战胜资本主义,便是资本主义战胜社会主义,并认为1950年的严重市场斗争和1952年的“三反”、“五反”运动是一场“此消彼长”、“你死我活”严酷斗争的证明。其实这种观点是不够全面的。我们知道,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有消极和积极的两重作用。如果对它的积极作用视而不见,而片面夸大它的消极面,并把它作为“一举消灭”的罪状,那是一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极大的主观偏激,是不符合历史实际的。在解放初,私营工商业作为五种经济成分之一。在国民经济恢复过程中起过很大作用。它拥有数十万户相当规模的工商企业,380万工人和店员。它不仅为社会提供了大量商品,促进了城乡物资交流,基本解决了人民生活的需要;而且在增加工人就业,为国家积累资金,训练企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干部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当然不可否认,私营工商业也有其盲目性、投机性和剥削他人劳动的消极作用。但应该看到在公有制不发达,经济十分落后的中国,私营经济的积极作用是主要的,消极因素是第二位的。

应当肯定,解放初的严重市场斗争和“三反”、“五反”运动所打击的对象是正确的。但必须注意的是,犯有严重不法行为的资本家只是极少数。据统计,1952年5月“五反”运动结束时,各地处理结果表明,私营工商业严重违法户只占总户数的5%。其中完全违法户只占1%;而95%属于守法户和基本守法户。可见,绝大多数私营工商户是拥护和愿意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如果用5%来否定95%,并以此作为制定“对私改造”消灭私人资本的政策依据,这显然是十分错误的。

私营经济是商品经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有制经济也是商品经济,二者有发展商品经济的共同天地,而不是不共戴天的仇敌。不仅如此,二者在各自的发展过程中,都能通过自我调节,自我改造,克服自身固有的弊端而不断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如早期的私人资本所有制是以所有权和经营权相结合为特点的。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金融市场的完善,股份制的成熟和法人企业的出现,资本呈现股份化而更为集中,其所有权又趋分散化和社会化,原先不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那些弊端逐步消失或弱化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初期形态也同样,如“集中过多”、“效率不高”、“大锅饭”等弊端是能够通过改革,即自我改造,以达到完善机制的目的。也就在这一点上,私营经济可以成为公有制的补充而存在。当然,加强必要的法治也是不可忽视的。实践证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私营经济;私有制和公有制在商品经济基础上完全可以结成扬长避短,互相依存,互促互补,共同发展的关系。那种把私有制视为社会主义的异己力量,通过“谁战谁胜”的方式加以消灭的政策,是违背经济发展规律的。

最后,归根结蒂,背离了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对私改造”所以是一大失误,从根本上说,同生产力发展要求是不相符合的。有一种看法,认为在社会主义改造后,一些公私合营企业的生产不是有很大提高吗?的确,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的1956年,一些公私合营企业的生产比1955年确是有所提高。但从以后一个长时期来看,这种提高是局部的、暂时现象。而形成这种生产提高不只是公私合营的一个原因,因为中国的民族资本本来就十分脆弱,经过自1937年以来12年的战争破坏,到解放前夕已是奄奄一息。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私营工商业虽获得一定的发展,但不过是在十分艰难环境中的一点喘息,远没有充分发挥其发展生产力的潜在功能,因而当时私营工商业的生产水平依然是十分低下的。“五反”后,私营工商业者已丧失了投资积极性,总路线的深入宣传,国家资本主义由低级形式到高级形式在企业内迅速扩展,一些企业生产经营极不正常。以这种情况为起点,经公私合营,特别在全行业进行了裁、并、改、合、调整改组,改善经营管理,在资金、原材料等方面国家给予全力支持,加上当时工人群众社会地位的提高,政治热情的高涨,生产就自然地上升了。然而这是低水平的,也是不足为奇的。如果把1956年一些公私合营企业生产有所增长原因仅仅归结为“对私改造”成就是不确切的,或者说至少不是唯一的原因。

就在1956年我国的经济增长昙花一现后,1957年我国的经济进入了长期不协调的畸形发展状态。50年代曾提出我国经济15年赶超英国,50年赶超美国的雄心壮志,也因经济结构的单一化,排斥市场机制和经济运行低效率等种种原因而未能如愿;相反在20余年中,由于多次的折腾,差距反而扩大了。如1981年我国和发达国家劳动生产率的比较见下表:

从上表社会劳动生产率的国际比较可见,我国和发达国家的差距是很大的。这就说明,在1956年后的20多年中,我国的生产力虽有较大发展,但就总体而言发展是不快的。当然原因是多方面的,然而其中没有实行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尤其是没有充分利用和发展私人资本,不能不是一个重要原因。鉴于这一历史经验,1978年后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体制,大大推动了整个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使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开始了新的腾飞。因此,完全可以这样说,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充分利用而排除私人资本的积极作用,是不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对私改造”正是在这一点上背离了生产力发展的要求。

四、简短的结论

私营经济有没有存在的合理性,并不取决于主观的夸张,而只能取决于生产力的标准。由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不发达,公有制需要私有制作有益的补充。这就为利用和发展私人资本提供了可能。但私营经济有其不可忽视的弊端,因此,“改造”是必要的。然而“改造”未必一定要消灭。“改造”只能是在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的前提下,通过私营经济内在机制的自我调节和外部法治的约束,根除其消极影响,最有效地发挥其积极作用。采取人为的“一举消灭”的做法是一大失误。公有制和私有制不是水火不容的绝然对立物。它们可以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共同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可以这样说:没有公有制为主体,不能体现社会主义方向,没有多种经济成分的共同发展,就谈不上中国特色经济发展的新路子。只有二者结合起来,才是发展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一个基本特征。

注释:

[①][②][③][④][⑤]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91、371、373、255、261页。

[⑥] 《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1432~1433页。

[⑦][⑧] 转引自《党的文献》1989年,第3期,第37~38页。

[⑨] 转引自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体的回顾》,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433~4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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