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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企企业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之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目前我国对于国企改革的关注度越来越大。党组织如何参与到国有企业的治理中,为党组织参与提供一个什么样的保障机制,目前已经成为国企中党组织介入领导的重要研究问题。将国企分类改革提出作为契机,分类参与是党组织参与到国企治理的一个非常有效的途径。根据这个逻辑,党组织可以通过直接干预或者间接引导两种方式来参与到国企治理之中。为有效实现党组织参与的“收放自如”,避免陷入以党代企的误区。需要通过完善和整合相关立法来构建系统的国有企业法律制度体系,这样就可以让党组织参与变得有法可依。
关键词:党组织;国企治理;分类参与;分类改革
引言
党组织参与到国企治理说法在我国很早就有提到,习总书记曾经指出过国有企业必须要加强党的建设,这对于国有企业来说是一个非常独特的优势。国企分类改革的提出,使党组织参与国企治理有了一个可行的路径,通过分类参与,党组织可以通过直接干预以及间接引导两种方式参与到国企治理中。
1.党组织参与到国企治理的可行性分析
1.1党组织具备独特干扰优势
我国在很多会议上多次提到过“党的领导是国有企业所具有的独特优势”。这个优势主要来自共产党是我国执政党。坚持党领导国有企业,这样就可以为企业改革明确方向与改革方针,为企业提供坚强保障。这种优势对于其他性质企业而言并不具备,因此合理利用这种干扰优势,就能够使国企核心竞争力得到有效提升[1]。
1.2党组织对国企不同目标定位的考量
在国企改革发展过程中,“营利”和“公益”两个目标存在严重失衡情况。一方面,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国有企业市场化意识越来越强烈,在这个过程中,国企更加趋向于“经济人”,对于经济效益过分追求引起的重复建设以及短期投资行为越来越多,这样就会导致社会资源配置不合理。面对这个情况,党组织的参与能够有效缓解国企“营利”趋向性强的问题,首先党组织在统筹意识方面比较强,能够协调好国企“营利”与“公益”两个目标之间的关系;其次党组织最高标准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这个角度出发,党组织参与后会引导国有企业更加致力于提高社会效益,承担起起应尽的保障社会公共利益职能,从而使“营利”与“公益”两个目标协调发展[2]。
2.分类参与:党组织有效参与国企公司治理的路径
2.1国企分类改革背景下党组织参与国企公司治理的路径规划
我国国企改革实行以后,国企分类主要就是以资本结构进行分类,在这种分类下,缺乏不同类型国企在承载职能以及本质区别的思考,所以伴随国企发展就会体现出不适应性。所以,功能主义视角来进行国企类型的划分就显得越来越重要。对于一个国有企业来说,其经营发展不能将所有功能定位到营利性上,其还要肩负着提供公共服务以及产品、推进公共福祉的重要职责,这一点正是经济法研究不断强调关注研究国家投资经营法的重要原因。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面对当前我国“营利”与“公益”目标失衡的现状,党组织必须立足分类改革背景来通过分类参与方式参与到国企治理之中,让商业类国企党组织缺位问题得以解决,同时使公益类国企实现其应有职能。可是一定要合理控制不同类型国企的干预程度,面对商业类国企时干预一定要适度,体现出企业经营主体地位[3]。
2.2商业类国企治理中党组织的间接引导型参与
商业类国企在经营发展中主要把“营利”作为首要目标,但其也承担着一定“公益”职责。面对这类企业,加强党的建设是一种必然发展趋势,可是加强党的建设,绝不是党组织对于此类国企在经营自主权方面随意干涉,正确的做法是对国企治理间接引导,党组织对于此类国企可以自主决策的时候不能进行干预,具体而言就是要参与有度,只是在一些涉及到公共利益类问题的时候直接参与到决策之中。并且,为了避免党组织和其组织成员存在“越权”行为,所以需要制定相关法律来对此类行为加以限制,使其能够一直保持在法律框架内参与国企治理[4]。
2.3公益类国企治理中党组织的直接干预型参与
公益类国企在经营发展中主要把“公益”作为首要目标,在此类国企的经营发展过程中要始终保持把社会效益作为有效考虑要素,具有非常强烈的经营决策集权性特点。立足功能和目标定位不同,对于公益类国企的参与方式必然与商业类国企存在非常大差异性。对于公益类国企治理的参与通常情况下是直接通过直接干预方式。因此,对此类国企干预的时候一定要赋予党组织的干预权,能够直接作为此类国企的决策者来进行重大决策权的执行,使公益类国企能够始终保持以提供公共服务以及产品等公益目标为最重要发展理念。另外,虽然公益类国企主要目标不是利润最大化,但是也不能改变此类企业也是企业具备经营性特征的事实,所以营利性对于此类国企也是应有之义。党组织通过直接干预方式来参与到此类企业的治理之中,能够起到协调者的角色作用,有效处理“公益”目标与“营利”目标两者之间存在的冲突。当然在冲突发生的时候,公益类企业在处理的时候还是要偏向于“公益”目标的实现,以此来保证此类企业基本性质不动摇,对此可以建立相关法律制度来保障此类国企“公益”目标的有效落实[5]。
3.结语
伴随我国国企改革不断深入,还有国企分类改革的进一步推行,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够真正在国企治理中得以实现,党组织缺位问题才能够有效得以解决。针对公益类国企和营利类国企,党组织在参与方式上要有所不同,针对性质不同来决定干预程度,以此能够使“营利”和“公益”两个目标关系能够得到有效协调。
参考文献:
[1]章懂宇.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最优比例研究[D].南京大学,2018.
[2]袁金华.论国有企业并购的公司治理效应——基于国有企业改革的视角[J].经济法论坛,2017,19(02):29-40.
[3]谢丽媛.国企分类改革中政府与市场的边界[J].社会科学动态,2017(11):35-39.
[4]白金亚.国有企业分类监管体制改革研究——基于国企功能定位的法治思考[J].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15(06):23-31.
[5]刘大洪,许丹琳.党组织参与国企公司治理的路径与法律保障研究——以国企分类改革为视角[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23(05):31-38.
论文作者:董俊波,张佳颖,毛玲艳,高俊男
论文发表刊物:《河南电力》2018年1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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