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化进程中的民族问题_民族问题论文

现代化进程中的民族问题_民族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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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冷战结束后,世界各地因为各种原因引发的民族冲突持续不断,民族问题重新开始成为学界关注的对象。与历史上传统的民族问题相比,现代化进程中的民族问题增加了一个十分重要的意识形态维度,即它与民族主义思潮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这就使原本一个区域内的民族问题具有了全球范围的影响,并直接和间接地影响着世界许多国家的现代化进程。针对这一现象,我国有关人士指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是多民族国家,解决民族问题也自然成为多民族国家普遍重视的国内事务。但是,古往今来解决民族问题的成功实践并不多见,民族问题至今仍是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之一。尤其是冷战结束以来,民族主义浪潮持续扩散、余波未消,以致当今世界诸多不安定的因素大多与民族或宗教问题有关。①显然,现代化进程中的民族问题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现实问题。在一般意义上,民族问题是指通过各种社会关系反映出的不同民族之间矛盾的关系问题。②这些矛盾在任何历史时期都存在。而在当今的形势下,所谓民族问题却具有一些全新的特质和内涵,如果不对这些新的特质进行仔细的分析,那么,我们对现代化进程中的民族问题就会失去方向和判断力,并丧失在这一极其重要领域的话语权。这种全新的特质是什么?按照笔者的体会,现代化进程中的民族问题,核心问题就是因民族矛盾而导致的主权国家分裂问题。尽管我们也在反对民族分裂主义,但在理论上却未能将其与现代化进程中的民族问题联系起来分析,这就使我们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常常陷于十分被动的局面。因此,我们必须从全球化的视野,从历史进程与理论分析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

       一、现代化催生民族国家

       民族分裂问题产生于现代民族国家构成的世界体系,没有这一体系,也就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民族分裂问题,因此,民族分裂问题与世界现代化进程和民族国家产生的历史有着密切的关联。要理解民族分裂问题,就必须理解这一段历史。从历史的角度看,世界现代化进程催生了民族国家。它从欧洲开始,通过传播等途径扩散到全世界。如果以1500年作为一个起点,那么这一进程在欧洲已经历了500年左右。③

       这一历史的过程证明,以工业化为基本特征的现代化不是某一国家或社会的专利,它能够在不同的国度和社会里进行;但它同样证明,在不同的国度里,工业化的速度是不一样的。一个社会的文化传统、价值规范、政治体制、社会的基本组织形式、工业化起步的时机、能够从国外所获得的技术和管理方面的经验以及其地理位置,乃至其自然资源等,都会或多或少地影响着一个国家的工业化进程,这就意味着发展既需要一个理想的外部环境,也需要一个稳定的内部平台。

       历史证明民族国家就是这样一个最重要的平台。这个平台的建立是一个拼搏的过程,历史不会将这样的平台“恩赐”给任何一个民族。在欧洲,现代民族国家是由王朝国家逐步转化而来的。④而这些王朝国家由于自身社会内部的变化、新兴商业利益的出现而相互争夺,为现代民族国家奠定了一个疆域、人口、政治乃至理念的基础。

       1500年左右,几乎与世界现代化进程同步,一种新型的占主导地位的单位在欧洲兴起,这是现代与古代、古典时代最根本的区别之一,⑤它就是现代主权国家。这样一种新型国家的起源、萌芽和构建过程,在英法两个国家表现得最为典型。在这两个国家,首先形成国家统一和近代中央集权政府起源的机构的,是新兴的君主政体。⑥从地理范围看,也可以说,现代国家基本上是一种欧洲现象。

       中世纪的欧洲是一个西方意义上的封建主义欧洲,复合重叠的权力机制是封建制度重要的特征。而新型国家的重要任务之一在于获得独立行事的主权。从马基雅维利开始,西方学者就不断从理论上寻求对这一问题的突破。让·博丹是历史上第一个对国家主权理论进行了系统详细论述的政治思想家,他在巨著《主权论六卷集》中创造性地提出了“主权”概念。他认为:“主权是一个国家所拥有的绝对和永恒的权力”⑦,永恒性和绝对性是主权的基本性质,此外它还具有不可分割性。博丹的主权理论是近代国家理论的开端,而以主权理论为核心的绝对主义思潮则奠定了近代国家观念的基础。

       主权的永恒性表现在它是一项客观的职位,不会成为任职者的私有财产。博丹写道:“一个人或某些人在某个特定的时期内拥有赋予他们的绝对权力,过了期限他们只不过是个体的臣属。”⑧“主权存在于人民之中,主权的行使是委托给执政官,人们可以将他称为最高的官长,但不是真正的主权者。”那么,在君主制度下,主权也不是君主的个人财产。“当一个国王故去,权利和权威立刻转移给继承谱系中的下一个人,这样可以将王位继承中的不确定性降到最低。”⑨显然,主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但主权毕竟只是一种观念,要使主权真正发挥作用,它必须寻找落实的“单位”。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标志着欧洲确立了“主权至上”与“天然疆界”两大现代国家原则,限定了民族国家疆域,使主权终于寻找到了其生存的实体。它也表明:“主权作为对某个领土上的至高无上的权力是一种政治事实,一方面标志着领地王侯对于皇帝和教皇的普遍权威的胜利,另一方面也标志着领地王侯对于封建贵族的政治独立向往的胜利。”⑩这意味着在一个君主国的范围内,君主们既在对外方面取得了自身的独立地位,又对内控制了分裂的势力。因此,主权国家的出现是欧洲基督教大家庭渴求一种新的利益分配模式的产物。欧洲依然是一个精神概念的共同体,但政治经济的结算单位却已经不同,在中世纪孕育出的独立君主国开始成为这种结算的基本单位。

       从这种角度看,中世纪晚期在英国和法国出现的尚未成型的近代国家首先是一个主权国家,它创造了其他任何单位都无法匹敌的综合优势,它不仅创造了更有效的经济环境,而且在对抗性的战争中表现出比农业帝国更强大的实力。(11)它的首要任务是确定明确固定的边疆,并且在边疆之内宣称其拥有绝对的主权。随之而来的,就是宣称拥有排他性权力的欧洲国家之间立即展开了激烈的争夺。

       在这样一股相互竞争的浪潮中,16世纪的欧洲产生出一批新型的国家。但严格地讲,这些国家除了荷兰以外都还不是“民族国家”,而是中央集权的王朝君主国家或绝对主义国家。不过,正如恩格斯所说:“在这种普遍的混乱状态中,王权是进步的因素……王权在混乱中代表着秩序,代表着正在形成的民族。”(12)不难看出,新型国家的本质就是主权国家。而国王和他的政权,往往就是这种新型国家的象征。实际上,在现代西方政治思潮中,国家这个理念经常与一个能管理和控制某个既定社会的、非人格的、具有特权或宪法秩序的观念相联系。而且这种观念直到16世纪晚期才成为欧洲人们关注的对象。只有在这样的条件下,个人或人民拥有其国家公民权的观念才能被确定。(13)

       “民族与民族主义”就是在这样的土壤中产生的,因为这些新型国家必须从历史和理念上寻求自身的合法性。宗教派别、血缘关系、独特的族群和文化的纽带都成为重要的依据,英国率先认为自己是上帝的第一个儿子,实际上宣告了一个新的民族的诞生。(14)法国的路易十四宣称自己是太阳王,而德意志人则开始强调“亚当是一个德意志人”(15)。其他欧洲人也纷纷寻找自己优越和独特的民族特性并创建自己的国家,于是,现代国家在经济发展活跃地区的外围出现。就财富而言,竞争中的权力集团——地主和商人在互动中彼此受益。这两大集团显示出了共同的愿望:为发展和战争提供资金以增强国家实力,从而在国家事务中拥有更多的发言权。(16)因此,这些新型国家的一大基本特征就是好战(warlike),战争对于它们来说“并非最优的政策选择,而是一种有机的需求……统治者拼装起来的全部国家机器很大程度上是战争的副产品”(17)。的确,在现代早期的欧洲,战争频发是一个无可争议的事实。按照安德森所引的数据,整个16世纪,欧洲只有25年没有发生过大规模军事行动;17世纪,只有7年没有发生国家间的大战。(18)英国在所有这些行动中都以不同的方式进行参与,事实证明,这样的竞争非常有助于英国民族意识的形成。(19)在欧洲大陆,统一王朝国家的中央集权化措施(如法国等)也在很大程度上逐渐促成了民族共同体的形成,并取得了某种领先的优势。而四分五裂的德意志则处于不利状态,为了统一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从17世纪以来,欧洲其他强国一直把地处欧洲中央的德意志作为实现各自野心、安全目标和权势投射(power-projections)的舞台。尽管黑格尔一再论证“作为国家民族,其实体性的合理性和直接的现实性就是精神,因而是世上的绝对权力。……是拥有主权和独立的实体”(20)。但周围的大国并不愿意给德意志提供这样一个实体。在克里米亚战争、意大利统一的法奥战争和“大众政治的兴起”损害了维也纳体系的原则——复辟、君主合法性和反革命之后,俾斯麦领导下的普鲁士终于抓住机会实现了自己的梦想。结束了五百多年封建割据造成的四分五裂局面,促进了德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到19世纪末,德国工业生产已超过英法等先进工业国家,跃居世界第二位。(21)而早已完成这一任务的英国,则成为第一个工业化强国。由此可见,创立一个统一的民族国家平台对发展所具有的极端重要性。这些民族国家的性质,按照斯大林的观点,都是资产阶级民族国家,因为这些所谓“现代民族”都是资产阶级民族,例如法兰西、英吉利、北美利坚以及其他类似的民族。(22)尽管如此,这些民族国家与此前过渡状态的王朝国家却有了巨大的差别——它们的属性发生了变化,人民的身份从“臣民”转化为了“公民”。其根本性的标志是,人民主权取代了王权,国家利益取代了王朝利益。(23)从世界历史发展的阶段看,这些首先登上民族国家榜首的都是“强势民族国家”(24)。它们是最先开始构建民族国家平台的一批国家,也是当今发达国家的主体。这些国家是其自身发展与国际争霸的态势交织在一起的产物,它们存在于由其他民族国家所组成的联合体(国际社会)之中。它们不仅需要解决内部的矛盾,也需要与地缘政治竞争对手或者国际压力做顽强和智慧的抗争。这一点在德意志统一过程中表现得特别明显,因此俾斯麦才会说:“实现了国家统一后,我的理想一向是不仅要取得欧洲弱小国家的信任,而且要取得大国的信任。”(25)一些德国研究者在不同场合也表达过相似的看法:所谓的“德国问题”从来就不是德国一国的问题,而是一个欧洲问题。(26)同样,其他欧洲民族国家的独立和构建,基本上也是在各种不同的国际态势下,通过自己奋力拼搏所取得的成果。

       霍布斯鲍姆对此进行了总结:“民族只是在其与某种形式的现代领土国家联系在一起时才成为了一个社会实体——民族国家,除非将两者联系起来考虑,谈论民族与国家是毫无意义的。”(27)

       现代民族国家建立过程中发展与争霸的历史,决定了一个民族寻求其国家独立和建构已经不是纯粹的“家事”,而是与他国的利益密切相关的事情。托克维尔正确地指出:各国的利益相互交织,它们的意见也彼此相同,所以一个国家一有风吹草动,其余所有国家也无法保持安宁。而现代国家之间的相似性,使得在冲突中能多派兵的国家必然胜利。因此,欧洲发生民主革命的后果之一,就是人们重视战场上的兵力优势,强迫所有小国合并于大国,或至少参加大国的势力范围。(28)

       在这样的态势下,一个在抗争旋涡中建立起来的民族国家,总是力图让其他未能独立的民族和国家保持原有的状态或加入自己的阵营,而将自己原有的对手分裂成为较小的国家以便减轻自身的压力。几乎从民族国家诞生之日起,民族分裂的端倪就开始显现。因为,“与潜在的敌人同样强大并没有真正的安全感;只有比敌人稍微强大一些才有安全”(29)。而削弱对手最有力的方式就是造成对方的分裂——民族问题往往是煽动这种分裂最适当的口实。因此,所有的民族国家都将自己疆域的完整和统一视作第一要务,而将其他的国家选项放在第二位来考虑。只有保证了自己的主权不受侵犯,疆域不致分裂,其他的现代化任务才有可能提上日程。

       要成功地完成历史赋予它的现代化任务,这样的主权国家就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内部的整合,创造出一个新形势下的“民族认同”,包括民族的观念,共同的象征,一系列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通过教育和广播传媒强化民族的形象,甚至包括确定共同的敌人,等等。(30)安东尼·史密斯指出,现代民族主义是现代化起步的意识形态,是催生现代国家的重要力量,没有民族主义,就没有现代国家。民族主义是构建现代国家的重要工具,因此,民族主义与现代国家是共生物。(31)换言之,现代化催生了民族国家,而民族国家反过来推动着自身的现代化进程。从历史的角度看,只有欧洲和北美的民族国家构建率先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成功,并基本按照这些强国的意志决定了其他国家的疆域,分享了全球化进程中份额最大的蛋糕。

       二、两种不同类型国家的民族问题

       民族国家是世界现代化进程的产物,然而,民族国家从其诞生之日起就隐含着与生俱来的内在矛盾。民族主义观念既是现代国家的催生婆,也是分裂现代国家最有力的武器,一个现实的问题是,民族聚居地域与现代主权国家的疆域并不完全重合,“天然疆界”只在极少数的情况下存在。现代主权国家建立在什么疆域之上,现代的民族国家按照什么原则来划分彼此的疆域,就一直是一个极为敏感的问题。时至今日,领土问题依旧是各国间最难解决的问题。安东尼·史密斯认为,民族主义在初始阶段有一种解放的力量,它破坏了各种各样的地方主义、习惯和部族的力量,帮助建立了一个强大的民族国家政权。(32)但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现代民族国家,尤其是多民族国家,同样也受到了这一原则的挑战,因为“民族主义主要是一种政治原则,它坚持政治与民族的单位必须一致”。一些学者甚至断言,没有现代的国家政权,就没有民族主义问题。(33)按照马克斯·韦伯的看法,民族国家是国家与民族的结合,它本身代表着政治的权利和文化的观念,两者的相互支撑构成了民族国家合法性的基础。(34)到法国大革命以后,这种思潮已经发展成为要求每个民族都建立本民族政权的政治原则。(35)它意味着,民族国家构成的理论要素同样成为现代主权国家分裂的基因。学术界常常认为民族主义是一柄双刃剑,就是指这种内在的矛盾。在理论上,可以假定存在一种单一民族的国家,一种毫无意义的共同血缘和部落起源的单一民族组成的现代国家,但在现代世界,这几乎是不可能的。在欧洲、美洲及亚洲,基本上没有什么民族纯粹的国家。(36)再加上全球化时代的移民浪潮,使得世界任何一个地区不同族群的混居已经成为一种常态,因此多民族国家是当今世界民族国家的一般状态。这就带来了一个民族自决的疆域问题。以及每一个民族都要建立一个国家的理论合理性问题和现实可能性问题。现代化进程中的民族问题也就由此产生。1945年联合国成立时,其成员国不过51个,而2011年已经有193个,(37)但一些如苏联和南斯拉夫这样的国家已经不复存在。换言之,民族国家数目的增加与原有民族国家的分裂是一对连体婴儿。正因为如此,在冷战结束后,民族主义已成为各国学者研究的“显学”,其宗旨主要是对现代化进程中的民族分裂问题进行学理和政治实践方面的探讨。

       学界一般认为,现代化意味着一个社会由于工业化带来全方位的变化,也意味着一个社会包括个体在各个方面应该得到充分发展的机遇。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现代化进程中的民族问题与一个现代国家中的所有民族是否能够获得公平的发展权利以及能否分享发展红利有关,其中,最根本的一点是各种政治经济利益的分配问题。一般而言,每一个多民族国家都有一个主体民族,政治权力一般由主体民族掌握,如果不能公平考虑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权益,那么,民族差异就会激化为民族问题和民族冲突,并很可能在内部和外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导致主权国家的分裂。

       从这个角度出发,世界上现有的主权国家可以简单地分为两类:已经完成现代化任务的国家和尚未完成现代化任务的国家,两者所面临的民族问题具有极大的差异。(38)也可以说,两种不同类型的国家所面临的民族问题其性质是不一样的。

       第一类是已经完成现代化任务的国家,也就是率先建立起现代民族国家的发达国家,它们基本上在制度层面构建了解决国内诸种问题的框架,其境内的各个民族大体能够在一个现代化的平台上实现自身的现代化目标(一般体现为:他们享有这些发达国家的公民资格,以及由此连带的各种社会福利和政治权利)。这些国家的民族问题尽管并未完全消失,但少数族群已不再感到有那种寻求基本生存和发展权利的紧迫性。西方学界常常宣称,他们的国家是自由民主社会,有责任保护那些劣势集团,保护他们的文化,反对多数集团或大众文化的侵略。承认和平等对待弱势集团需要公共体制去承认而不是忽视文化特殊性……自由民主社会不需要对别的文化构成威胁的优势文化的存在。(39)美国的肯定性政策,加拿大的“印第安人保护法”,以及其他发达国家的多元文化政策,就是这种自由的象征。尽管这样的描述对西方社会的现状有着某种程度的粉饰,但不可否认的是,民族问题在这些国家与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有着本质的差异。以2014年马上要举行独立公投的苏格兰为例,不仅苏格兰支持独立的人还不到一半,英国其他地区的民众对苏格兰独立竟然也大多持中立态度。如基斯·罗宾斯所言:“如果还没有从唐宁街,就是从球场的看台上,好像出现了一种呼吁,即如果苏格兰和威尔士希望以他们自己的方式发展,那么他们应该被鼓励这么做,英格兰人不会再被不列颠困扰。”(40)换言之,人们对在绝大多数其他国家十分敏感的民族分离问题上持十分宽容的态度。

       事实上,在已经完成现代化任务的国家和地区,人们更愿意联合成区域一体化的政治经济联盟体。民族国家的色彩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淡化。

       欧盟的发展代表着这种趋势。从二战后的欧共体一直到1992年签订《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在半个世纪中,欧盟已经从一个欧洲的区域合作组织逐渐成为一个原有的多个民族国家迈向一体化的典范。虽然欧盟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尤其是在《欧盟宪法条约》未能获得通过后,欧洲一体化的进程似乎前景暗淡,但其成员国在2007年签订的《里斯本条约》,使欧洲一体化的进程再次获得了实质性的进展。该条约首次赋予欧盟以独立法律人格,欧共体所有的权利将被欧盟取代而不复存在。各成员国将以欧盟为载体“用同一个声音说话”(41)。在欧洲一体化的进程中,尽管主权的让渡始终是一个敏感的议题,但不可否认的是,欧洲的一体化还是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在2010年欧盟通过的十年规划“欧洲2020战略”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将“竞争性单一市场作为关键性政策工具”,具体措施包括:以竞争政策消除国家贸易保护主义,保护单一市场开放性,实现企业机会平等,保护专利和产权制度等。(42)一些学者甚至乐观地认为,这种“无国家民族主义”(stateless nationalism)的发展趋势,在欧洲很可能从上到下彻底埋葬民族国家体系。(43)如果欧元区渡过了目前的危机,欧洲的单一市场最终形成,那么,欧洲的一体化就算没有完全销蚀欧洲各主权国家原有的根基,它也已经成为一个世界上十分特殊的“国家联合体”,或者可以说它是一个“准主权国家”。而这种联合起来发展的动力,来自这样的思考:“传统的欧洲民族国家……不再有资源扮演全球角色。他们团结起来组织欧盟的成败,将决定其未来是否有影响力。欧洲,倘若联合起来,将继续扮演大国的角色;若是分裂为许多民族国家,只会沦落为第二流的地位。”(44)换言之,已经完成现代化任务的国家之间正在谋求更大程度的整合,以期在“全球”范围内拥有更大的控制权和话语权。比较而言,民族问题在这些国家中已经退居“二线”,甚至在欧洲地区,一些要求分离的民族,却同时在申请加入欧盟或是继续保持欧盟成员的身份,这在一定程度上凸显了它不同于现代化进程中民族问题的性质。

       此外,主要由发达国家主导的各种各样的跨国组织正在摆脱主权国家的约束,逐步地渗透到全球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据此,一些西方学者断言,我们生活在一个工业变得不如信息重要的后工业时代,民族国家面临着日益严重的挑战。所以他们认为,随着全球化时代的来临,民族国家已经变得多余,民族国家已经成为历史的陈迹。日本著名思想家大前研一认为,将来将不会像今天这样拥有二百多个国家,而是会有成千上万个城市国家(45)(city-state)。欧洲的一体化,似乎也在一定程度上支持这种看法。于尔根·哈贝马斯就认为,民族国家的活动空间和世界范围内一体化的生产关系要求之间存在紧张关系。他说:“随着经济的跨国化,特别是金融市场以及工业生产的跨国化,民族国家的政府今天越来越发现,为了保持国际竞争力,自己不得不忍受诸如失业率持续上涨,少数群体不断被边缘化这样的后果。如果社会福利国家不想徒有虚名,社会下层要想免遭彻底隔离,就必须建立起跨国的行为主体。只有像欧共体这样的跨国整体,才能按照协调一致的世界内政模式来对全球系统施加影响。”(46)

       的确,按米切尔·凯廷等人的看法,全球化已经削弱了民族国家的主权体系,其理由在于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全球的经济一体化趋势使全球经济更加紧密地联系和流动,资本、货物、服务甚至一定程度上的劳动力流动,跨国的合作销蚀了政府对经济的控制力。第二,全球化也是一种文化现象,它使英语成为主导型国际语言,也出现了不同类型的全球化,当然,大多数是美国民族文化的产品。同时,不断增加的移民产生的多元文化也在内部和外部产生了对政府的挑战。第三,在全球的层面增加了对人权的新的理解,并由此颠覆了国家主权的原则。第四,新的超民族国家的机构开始出现,比如全球性的世贸组织,以及更加强有力的地区性组织,比如欧盟。这种区域性机构和全球性机构之间的联系并不总是清楚的,但十分明显的是,欧洲的一体化是通过各种制度的建设使市场力量不再过多地受到疆域的限制。(47)换言之,一体化趋势使得现存国家的民族分裂问题自然而然地被化解了。由于这种理论鼓吹的是个体与民族国家“切割”而直接拥抱各种国际组织,因而又被称之为“切割论”。

       从发达国家的角度对民族国家和民族问题进行的种种分析,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说服力。然而,处于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它们面临的民族问题则完全不同。由于现代化的任务尚未完成,这些国家在解决自身的民族问题时都面临着发展与变革、内部与外部的双重压力。从这些国家的国情看,它们仍然在为它们人民的最低限度的文明和食物、健康以及教育等基本需求的满足而进行着斗争,迫切需要解决的是发展问题。如果是多民族国家,那么,每一个民族是否在这些亟须解决的政治、经济乃至文化方面的利益上获得优先权,就成为国内政治的一个重要变数。如果未能在这些问题上得到公平的对待,民族问题就会变得敏感起来。因此,这些民族国家都亟须在较短的时间内解决许多亟待解决的发展问题,使国内的各个不同民族都能够公平地分享到现代化红利,而作为解决这些问题的工具——国家机器本身的优先性和重要性也由此体现出来。正如马来西亚的马哈蒂尔·穆罕默德所说:“当今有成就的国家,是那些在经济中有一个起中心作用的政府,并非完全自由主义的民主政体。”(48)沙尔玛认为,在大部分情况下,权威的集中化可以先行,但在某些情况下,则首先要有国家整合和国家建立(nation building)。国家是基本的政治单位,现代化包括“对于公共事务的公正性的感情,但首先是在政治领域中接受这样一种信仰,即民族国家是政治的首要单位”(49)。然而,对由谁来帮助民众接受这一信仰,如何构建一个有效率的民族国家,通过谁来完成这些任务等问题,却是一个尚未解决的难题。

       很多学者则认为,面对全球化浪潮的冲击,公民维护自己的权益需要更加强化和维系个体与民族国家的关系,拥有某国的公民身份甚至已经成为一种权利的象征。所谓人口流动的“偷渡”现象,主要是从发展中国家流向发达国家。换言之,发达国家的公民身份拥有比发展中国家更高的含金量。而这种含金量,在很大的程度上等同于发展水平。这再次证明,发展的水平与民族问题具有某种微妙的相关性。

       在全球化浪潮的冲击下,发展中国家要提高自己国民身份的含金量,要能够在面临现代化的诸种压力下迅速发展,尤其是在按照新的理念建设国民国家或是公民国家的过程中塑造新的国民概念,并在这一进程中明智地解决不同民族的发展问题,并不仅仅完全能够由自身来决定,它同时还需要一个有助于它解决这些问题的国际环境。换言之,它必须在内部和外部的双重压力下,在解决发展问题的同时解决民族问题。

       近年来,以“民族自决”为口号的新一轮民族主义浪潮和以“人权高于主权”为口号的“新干涉主义”,都对原有的国家主权概念提出了严峻挑战,并使发展中国家在解决自身民族问题时感受到了强大的外部压力。我国一些学者正确地认为:这种挑战的实质是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他们指出:“我们的立场是:维护国家主权,尊重合法、合理的民族自决权与人权,反对霸权主义。”(50)这样的基本立场无可非议,但其中还有一个需要厘清的问题,那就是,民族自决的原则不是一个非历史的原则,它是在特定条件下与特定的理想目标联系在一起的原则: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它契合了广大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的人民争取民族独立、摆脱西方殖民统治的愿望和要求,并最终以《联合国宪章》的方式让第三世界国家获得了群体性的独立。此后,大会通过了著名的《独立宣言》对《联合国宪章》中的自决权进行了解释,认为所有的人们都有自决权。但同时,大会也对自决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解释,排除了殖民地以外地区的各种自决要求。“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个国家的团结和破坏其领土完整的企图都是与联合国宪章的目的与原则相违背的。”民族自决权只属于被殖民或外国统治下的人民,并不适合生活在主权国家合法政府统治下的人民。因此,根据《联合国宪章》,自决是一种只能在某一特定领土(殖民地和附属国)中行使的一次性权利,其特征表现为摆脱帝国主义或外国统治而独立。现存国家中少数民族进行的分离运动并不在民族自决权的保护之下。(51)然而,在这些国家独立之后的半个多世纪,这样一个原则最初的宗旨已被淡忘,发达国家完全把握了“民族自决”的解释权,并反过来使这一原则具有让现有的民族国家、尤其是第三世界国家处于分裂和动荡的“法理”。按照数百名西方学者在20世纪80年代编撰的《社会科学百科全书》中的表达,民族主义被更有侧重地定义为,每个民族都有权利和义务将本民族组成一个国家的信念。(52)正是西方多年来对民族自决原则的滥用和鼓吹,导致了原有主权国家内无休止的民族冲突,并在实践上导致了一系列国家的解体,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为什么联合国成员国在六十多年的时间内成倍增加的原因。从历史的角度看,大国和强国始终握有对重大国际问题的解释权。谁握有对国际事务的主导权,谁就拥有对民族自决等问题的解释权。因此,霸权更替被认为是造成多民族帝国解体的原因之一。(53)而美国成为冷战后唯一超级大国在民族问题上产生的变数,是二战后从殖民者统治下获得独立的国家还能不能保证自己的领土不再被“独立”出去的问题。从伊拉克、利比亚到叙利亚乃至巴勒斯坦问题的硝烟中,我们不难发现,问题的症结究竟在哪里。最近法国出版的一本专著,就通过翔实的资料分析指出,美国就是“阿拉伯之春”的背后推手。(54)透过这样的分析,对美国所谓的“新干涉主义”也就不难理解了。

       应该说,按照以人民的意愿进行统治、民主政府的合法性来源于其居民同意这样一种理论观念,自决权当然是最基本的、最合乎逻辑的,它同样也是爱国主义情感的必然结果。然而,对于一个自由民主的政府而言,自决权却不是一个令人满意的答复。因为,作为实际政治原则的自决权不能不与基本的人权和政治权利相联系。多数民族必须保护所有的个人和民族。在世界绝大多数地区,作为一种孤立原则的自决权也是与逻辑的和现实的社会格格不入的。因为这些地区的疆域中混居着众多不同民族的人,因此,在理论上对一个民族是正确的东西,对另一个构成少数的民族可能就是错误的。所以,自决权对建立一个以民众意愿为基础的国家是必要的,但却不是一个充分的自足的原则。(55)而且,这种自决权一旦与民族主义联系在一起,其含义就开始发生了变化,它不可避免地成了一种政治运动,一般以统一国家或新建国家或最通常地以反对现存国家为目标。正如布鲁伊利所指出的,民族必须尽可能独立,通常这至少需要获得主权。(56)然而,这样的诉求必然要与已有的民族国家产生矛盾,因为它的目标的实现就意味着原有民族国家的解体。而一个主权国家的基本职能,就是要在对外和对内两个方面都需要高度的统一和组织成就。这种自决和自治显然是对国家的统一和组织成就的挑战,也往往使得原本和谐相处的民族之间的关系变得微妙起来。

       实际上,已经有学者正确地指出,所谓自治“也不是由每一个人自己管理自己,而是每一个人都由所有其余的人来管理。此外,人民的意志实际上是指人民中人数最多或最活跃的那一部分人的意志”(57)。这部分人的意志,也就是一个国家的主流意志。他们提出的种种政策,对维护一个多民族国家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然而,如何在保持各民族忠诚的前提下解决民族问题,始终是一个难题:推行民族同化会激起少数民族的反抗,而放权自治则是国家分裂的前奏。(58)

       不难看出,已经完成现代化任务的国家和没有完成现代化任务的国家,其面临的挑战和需要解决的民族问题有着本质的差别。

       如果一个国家具有强大的控制力,那么,它可以在自主的基础上决定自己是否与其他国家一起开始“一体化”进程;如果它无力控制自己的国内事务和相关的国际事务,那么,它就很可能面临碎片化的前景。或许,美国在这一点上的经验可以给我们提供更大的思考空间,因为,美国也是在发展的过程中逐步地解决自身的民族问题的。

       美国是一个移民国家,也是当今世界的超级强国,美国之所以如此强大,没有被国内的“民族问题”所困扰,就是在于它“经济实力的累积,能敏锐地迅速地找到国家的目标,以及构建了一个懂得慎重和耐心地实现其世界目标的实力超群的国家”(59),并通过南北战争以武力方式阻止了国家的分裂。此外,美国之所以强大,也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适时的外交政策,也就是寻求对自己有利的外部环境。当美国羽翼未丰之时,美国奉行华盛顿的孤立主义政策,以及反对欧洲列强干预美洲事务的“门罗主义”(60);而一旦实力增强,外交政策就随之发生变化。一战期间,美国就开始提出“民族自决”原则来干预欧洲事务,并始终能够有效地利用这一原则为自己的战略服务。随着美国在冷战后成为世界唯一超级大国,这种民族自决原则已经成为美国分解对手的理论武器。实际上,美国新保守主义所鼓吹的大战略,就是宣扬“主权有限”,推动“民主输出”,弱化和摆脱国际制度的约束,运用各种必要的手段确保美国的全球霸权地位,实现“美国治下的和平”。尽管这一目标由于美国的实力下降已经不可能实现,但美国并未放弃这一目标,只不过将“全球霸权”转变为“全球领导”而已。(61)即是说,已经完成现代化任务的强国,不仅可以从容不迫地处理好自身的民族问题,还可以主导他国“民族问题”的解决方式。

       总的来看,在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过程中,能否处理好自身的发展问题和民族问题,主要取决于各种力量博弈的结果。除了这些国家的内部因素外,外部因素也至关重要。其中,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强势民族国家对某一地区和国家事务的干预措施,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这一区域内民族国家的发展趋向。

       因此,如果发展中国家能够有足够的力量把握自己的命运,按照合理的方式解决自身的发展问题、贫富分化问题、语言文化政策问题、社会保障问题,以及各方面的制度建设问题,自己疆域内各民族的同步发展问题也就不难解决,所谓的民族问题也会随着这种发展的趋势而逐步淡化。但如果发展中国家根本无法控制自己的国内局势,民族矛盾逐步激化,最终导致冲突升级和国家分裂,也会使这些国家向碎片化方向发展。而他们的民族问题究竟如何解决,也就不仅取决于它们自身的意愿,还取决于世界大国在这一区域的利益考量和战略意图。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世界大国的角力决定着全球其他弱小民族国家发展的命运。

       三、“民族的国家”与民族问题

       在对两种不同类型的国家所面临的民族问题进行分析后,要在思想上和理论上应对现代化进程中民族分裂问题的挑战,我们还必须对一些相关问题有更深入的认识。

       首先,是有关民族国家的本质问题。自法国大革命以来,民族和国家常常是同义词并经常混用,并合成产生了“民族—国家”一词,在国际关系中表示一个主权的实体。(62)因此,“民族国家”本身是一个法律概念。(63)从民族国家出现以后的历史看,只有在极少的情况下,即某个国家的几乎全部人口都属于一个民族群体,并且这个群体的边界和它的国家边界是重合的情况下,才可以说存在着某个民族国家。但这种相互一致绝对稀少,实际上,我们见到的绝大多数是“民族的国家”(64),它是一个各民族共同构建的家园,是所有成员以公民身份为原则构建的新型的主权国家。于是,我们逐步地接近了问题的核心:民族国家本质上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现代主权国家,民族主义是其合法性原则,主权国家才是实体和本质。如果没有对词语进行认真的解读,我们很可能被两个并行混用的词语所误导而忽略本质的东西。按照法学界对主权国家实质性的解读,它包含五个特征:1.制度—法律秩序;2.唯一可以合法使用有组织暴力的组织;3.具有主权的组织;4.社会;5.领土。(65)无论何种关于民族的定义,都无法包含上述几项的主要内容,因此,在“民族国家”这一术语中,“国家”才是主语和最本质的东西。“民族国家”并不表示主权国家内的“民族”具有合法“分离”的理由,相反,它强调的是“民族”必须在“国家”的平台上加以整合,以强化这一新型主权国家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如果一个主权国家内的“民族”可以自由分裂、独立,不与你在一个共同体内部解决纷争,那么,所谓的“民族问题”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既然已经分家,它的问题与你有何相干?“民族问题”自然也就不复存在。所以,只有把防止民族分裂放在首位,只有保持国家的统一,解决民族问题才具有一个合理的平台。至于如何处理各民族之间的种种政治、经济矛盾,协调相互之间的利益,化解宗教、习俗与文化差异所引起的冲突,也只有以不搞分裂为底线才可能达成最基本的共识。也就是说,民族问题只有在一个统一的现代主权国家内才可能产生,也只有在主权国家不致分裂的前提下才有解决民族问题的可能性。在这个意义上,民族国家,尤其是多民族国家的实质,应该是民族构成的国家,也就是“民族的国家”,凸显的主权而非民族的属性是构成这种国家最鲜明的特点。这一点,对我们理解“民族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果我们在研究民族问题时,没有抓住主权国家这个纲,那么我们就不能处理好民族问题。只有主权国家的稳定和强大,才有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资格,才能避免国家的分裂,否则就只有请别人来替你“解决民族问题”了。

       其次,要认识到现代主权国家不是“天然”的,而是通过各种力量的较量逐步构建出来的,要把握构建现代国家的主动权,就必须对主权问题有清醒的认识。自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出现以来,主权就是一个真正的统一政治实体的固有特征,它是不能赐予或剥夺的。按照马志尼的著名学说,“没有国家,你们就既没有名称、象征、声音,也没有权利。……你们就会沦为人类私生子……因此,一个国家必须有一个单一的政府,那些自称为联邦主义者并想将意大利变成若干邦组成的兄弟联盟的政客是想要肢解这个国家,而根本不懂得统一的意义”(66)。

       在这里,马志尼触及了一个重要的问题:那就是,“民族国家”作为主权实体的基础就是自身的统一。而这种统一的范围,由于很多主权国家往往包含多个族群,甚至一些政治自治单位,它们在历史的进程中总会面临国家分裂的巨大挑战。美国的南北战争集中地反映了这一问题。南北战争之前,美国并不是一个现代意义上统一的主权国家,联邦在某种意义上只是各州之间的契约和自愿组合。但林肯在面临国家的分裂危机时,却坚决用战争的方式来维护联邦的统一,这种战争行为并没有坚实的宪法基础。因为,如果坐视一州脱离联邦,便无法阻止另一州采取同样的行动,最终北美大陆可能会出现一群相互嫉妒、自相残杀的小国,20世纪以后的世界强国——美国,也就不复存在了。所以,林肯用战争创造了一个新美国,并在战后通过宪法第14条修正案,终结了联邦二元主义。(67)与此同时,美国社会关于主权的学说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在此之前,联邦是各州的联合,归根结底各个州都拥有最高权力的全部属性的学说拥有广泛的市场(州既然可以投票决定建立联邦,当然也可以投票选择退出联邦)。但在南北战争之后,国家主义者已经通过各种方式消融了州主权的概念,主权被看作是“在单个国民以及由国民组成的所有团体之上原初性的、绝对的、无限制的全面权力”,可能设想还有其他权力、团体或组织能够对国家控制其国民的权力进行制约,因为能够行使此等权力的权力本身就是主权者。(68)从这个角度看,一个现代主权国家的产生是一个构建的问题,它能否按照自己的意志生存并维护自己的统一,既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它考验着这个国家主导政治力量和其代表人物的意志和决心,以及其综合能力最终能否战胜各种分裂的势力。换言之,一个完全意义上的主权国家,它既不可能容许国家内部的各种组织以种种名义分裂,更不容许各种势力以“民族”的旗号宣称“独立”。

       为此,我们必须正确解读民族国家的构建过程。历史已经证明,民族国家的创建并非是政治组织民族原则的胜利。相反,它的创建意味着理性的权威得以树立。它打破了传统社会关系的模式并以立法和制度建构取而代之,被个体化的公民直接进入了一个民族国家的权威之下来建立相互之间的关系。(69)就是从一种以血缘和地缘为主导的人际关系,转化为一种以公民身份认同的新型人际关系。对中国而言,这一点具有特殊的意义,因为中国传统观念中极度缺乏国家观念,而通常使用“天下”一词来替代,在与西方的民族国家相遇时缺乏国际对抗性。(70)这反过来也给中国提供了一个优势:那就是,可以以历史和文明为基础来构建现代主权国家。而中华文明的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不以民族与宗教划界来构筑社会的认同,这对于在新的主权国家范围内增强民族融合的趋势是极为有利的。正如鲍桑葵所说:“现代民族国家与其说是一个明确的观念,不如说是一部历史和一种信仰。”(71)能够在这样的历史和信仰的基础上构建一个新型的主权国家,既是一种幸运,也是一种挑战。由于中国体量的巨大,中国的民族问题也比其他主权国家更为复杂。历史上的民族融合是一个长期、缓慢、复杂的过程,但全球化与现代化使这一进程极大地被压缩了,因此,它对广大发展中国家构成了巨大的压力,即它们必须在短期内处理好民族问题并构建现代主权国家。很多发展中国家由于处理不好类似问题而导致国家分裂、社会动荡,乃至战乱不止、生灵涂炭。这对中国是一个极为重要的警示。因此,我们必须把握构建现代国家的主导权,在处理民族问题时尽量避免外部势力的干扰,使各族人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的平台上加速对自己身份的认同,从而保证自己国家的和谐与稳定。

       最后,对现有的各种民族理论要立足于中国自身的立场予以评述。西方现存的民族理论,对民族主义产生的历史渊源、民族血缘、文化传统、宗教派别、政治诉求,以及民族分裂问题产生的矛盾冲突等,都做出了十分精辟的分析。但有一个最根本的缺失是,它们都不愿直接回答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谁来解决民族问题?谁应该是解决这个民族问题的主体?然而,没有直接回答并不表明没有答案。实际上,很多西方的政治家和学者从其他方面已经提供了解决问题的思路。其中,弗兰西斯·福山的看法具有某种代表性。他认为,二战以来人们对经济全球化有一种错误认识,即认为削弱国家是一种大趋势,但贫弱国家的实际情况证明,只能通过现代的“国家构建”来谋求全球秩序的建立,才能遏制世界的各种乱象。贫弱国家的构建是否成功,以及其国家能力的强弱具有全球性的影响,由于威斯特伐利亚体系所确定的主权与民族国家原则已经遭到多方侵蚀,主权国家的统治者已经不能拿主权原则作为自己为所欲为的挡箭牌。因此,世界强国理应挺进这些国家,接管其治理工作。但谁是这个世界强国?俄罗斯和中国显然是被排除在外的,“美国只要求国际社会将这类军事行动的裁量权授予美国,而且只此一家,别无分号”(72)。不难看出,在西方学者的内心深处对这一问题是有答案的: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才是“解决”世界其他地区和国家的民族问题的主体,它们拥有解决世界民族问题的主导权,它们随时可以根据自己战略利益的调整而修改对某一地区和国家的民族问题的态度。只要合乎西方的战略利益,有民族问题可以说没有,或者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不合乎西方的战略利益,则没有民族问题也可以制造一个出来。在这一方面,全球其他国家,尤其是第三世界的“贫弱”国家显然处于绝对的劣势。

       由此也可以逐步地拨开很多国际问题的迷雾,那就是:为什么原苏联和南斯拉夫地区的国家和那些没有被西方完全控制的国家其民族问题在冷战结束后日趋激化,甚至原本没有民族问题的地区也出现了“民族问题”。因为隐藏在民族问题表象后面的,依然是以西方为代表的强势民族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图在控制世界,在分化和瓦解过去强大的对手。如果我们没有认识到这一点,那么我们就不可能制定出相应的对策。

       因此,现代化进程中的民族问题本质上是一个国家发展主导权的问题。哪些国家能够在激烈的民族竞争中脱颖而出,利用历史和现实的种种条件构建起强大的国家机器,有能力主导自己的发展,则能够有效地在现代化的国家平台上解决自身的民族问题,甚至利用其优势“制造”他国的民族问题。反之,不能主导自身发展命运的民族,则只能任由更为强大的国家任意分割自己的疆土,替自己“解决民族问题”,并安排自己在世界产业链条上的“打工”位置。在这一点上,历史并不会自动给我们提供一个“公平”的解决方案,对此,我们务必要有清醒的认识。

       注释:

       ①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铁木尔·达瓦买提:《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成功之路》,《人民日报》2001年6月29日。

       ②丁龙召:《对民族关系和民族问题定义的新思考》,《求是理论网》2012年6月18日。

       ③按乔治·拉瑞因的看法,工业化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700—1860为竞争性资本主义阶段,1860—1945为帝国主义阶段,1945—1980为晚期资本主义阶段。参见乔治·拉瑞因《发展理论》(Jorge Larrain,Theories of Development),伦敦政治出版社1998年版,第3—4页。但笔者认为,工业化是西方近代以来社会、政治和经济整体变化的产物,因此,从1500年作为考察的起点似乎更为合理。

       ④李宏图:《西欧近代民族主义思潮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249页。

       ⑤巴里·布赞著,刘德斌等译:《世界历史中的国际体系》,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217页。

       ⑥乔治·霍兰·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下册,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428页。

       ⑦博丹:《主权论六卷集》(Jean Bodin,On Sovereignty:Four Chapters from the Six Books of the Commonwealth),剑桥政治思想史原著系列(影印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页。

       ⑧博丹:《主权论六卷集》,第1页。

       ⑨博丹:《主权论六卷集》,第5页。

       ⑩汉斯·摩根索著,卢明华、时殷弘、林勇军译:《国际纵横策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95年版,第388页。

       (11)巴里·布赞著,刘德斌等译:《世界历史中的国际体系》,第220页。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453页。

       (13)戴维·赫尔德著,燕继荣等译:《民主的模式》,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95页。

       (14)“英吉利民族的诞生不仅仅是一个民族的诞生:而是一批民族的诞生,是民族主义的诞生。英国正是由此起源。”转引自利雅·格林菲尔德的《民族主义:通向现代的五种方式》(Liah Greenfield,Nationalism:Five Roads to Modernity),哈佛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3页。

       (15)卡斯帕·赫希:《理性主义的起源》(Caspar Hirschi,The Origins of Nationalism),剑桥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08页。

       (16)巴里·布赞著,刘德斌等译:《世界历史中的国际体系》,第223页。

       (17)基曼:《西欧的国家与民族》(V.G.Kiernan,“State.and Nation in Western Europe”),《过去与现在》(Past and Present)1965年第31期。

       (18)也有人认为,17世纪欧洲大陆上的和平年份为4年。参见杰弗里·帕克和莱斯利·斯密斯《17世纪的普遍危机》(Geoffrey Parker and Lesley M.Smith,The General Crisis of the Seventeenth Century),劳特里奇出版社1997年版,第15页。

       (19)吉多·阿巴斯蒂尼亚:《18世纪的英国与欧洲大陆》,转引自《英国研究》第2辑,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62页。

       (20)黑格尔著,范扬、张企泰译:《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346页。

       (21)除工业总产值之外,德国资本投资率的变化也令人瞩目——在1850年前后估计只有5%,在1850—1860年间则增长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9%,统一后的70年代则为12.5%。参见西德尼·波拉德《工业化的模式》(Sidney Pollard,Typology of Industrialization),哈伍德学术出版社1990年版,第44页。

       (22)《斯大林全集》第11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288页。

       (23)李宏图:《西欧近代民族主义思潮研究》,第256—257页。

       (24)这是本人在《全球化进程中的民族主义》(《世界历史》2001年第4期)一文中“强势民族主义”的定义在国家层面的延伸。总体而言,强势民族国家不仅能维护自身的主权不受侵害,还能通过多种方式干预他国的主权事务。弱势民族国家的基本目标是自保,在各种国际事务中一般处于被动挨打的位置,因此,弱势民族国家也可以称为仅拥有“部分主权”的国家,即其主权是不完整的,在很多涉及自身主权的问题上不能完全由自己做主。

       (25)奥托·冯·俾斯麦著,山西大学外语系译:《思考与回忆》,东方出版社1985年版,第205页。

       (26)约翰·布雷利:《19世纪的德国:政治、文化与社会,1780—1918》(John Breuilly,Nineteenth-Century Germany:Politics,Culture and Society,1780-1918),霍德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5页。

       (27)霍布斯鲍姆:《1780年以来的民族与民族主义》(E.Hobsbawm,Nations and Nationalism since 1780),剑桥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9—10页。

       (28)托克维尔著,董果良译:《论美国的民主》下卷,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831—832页。

       (29)斯皮克曼:《世界政治中的美国策略》,纽约哈考特公司1942年版,第18页。转引自爱·麦·佰恩斯《当代世界政治理论》,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480页。其他相关的类似政治学说,还可参阅哈·麦金德著,林尔蔚、陈江译《历史的地理枢纽》,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约翰·阿格纽、斯图尔特·科布里奇《掌握空间:霸权、领土和国际政治经济》(John Agnew and Stuart Corbridge,Mastering Space:Hegemony,Territory and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Economy),劳特里奇出版社1995年版。

       (30)孟萨拉特·吉尔伯:《民族的身份》(Montserrat Guibernau,The Identity of Nations),英国政治出版社2011年版,第25页。

       (31)安东尼·斯密斯:《民族主义与现代主义》(Anthony D.Smith,Nationalism and Modernism),劳特里奇出版社1998年版,第8页。

       (32)安东尼·斯密斯:《民族主义与现代主义》,第1页。

       (33)欧内斯特·盖尔纳:《民族与民族主义》(Ernest Gellner,Nations and Nationalism),康奈尔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1—5页。

       (34)汉斯-鲁道夫·威克编撰:《重新思考民族主义与种族》(Hans-Rudolf Wicker,ed.,Rethinking Nationalism and Ethnicity),牛津国际出版社1997年版,第61页。

       (35)凯多尔:《民族主义》(Elie Kedourie,Nationalism),布莱克威尔出版公司1961年版,第1、15—18页。

       (36)菲利克斯·格罗斯著,王建娥、魏强译:《公民与国家——民族、部族和族属身份》,新华出版社2003年版,前言第22页。

       (37)有关联合国会员数的演变趋势如下:1945年联合国成立时创始会员国有51个;20世纪60—70年代殖民地独立运动高潮时会员国数量激增,仅1960年就有17个新独立国家加入联合国,从而使会员数上升至99个;80年代末90年代初因东欧剧变和苏联解体导致会员国数量再次激增,尤其是1992年独联体国家加入联合国更使会员国数达179个;截至2011年时,联合国会员国总数已达193个。值得注意的是,除殖民地独立和苏东剧变等因素外,部分国家的地区分离主义也是联合国会员数增长的重要原因,始于1992年的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即“南联邦”)解体和2011年南苏丹通过公投从苏丹独立皆属第三类情况。资料来源:联合国官方网站中文版,http://www.un.org/zh/members/index.shtml。

       (38)一些学者认为,甚至直到今天,英法等国的民族主义与所谓的“迟发展者”(late developers)国家的民族主义,如德国和意大利,以及后来加入欧洲民族国家俱乐部的波兰、俄罗斯等,依然有着显著的区别,其根源在于这些国家面临的挑战各不相同。参见布莱恩·詹肯斯等编《当代欧洲的民族与认同》(Brian Jenkins and Spyros A.Sofos,eds.,Nation & Identity in Contemporary Europe),劳特里奇出版社1996年版,第285—286页。

       (39)查尔斯·泰勒:《多元文化政策与“政治承认”》(Charles Taylor,Multiculturalism and “The Politics of Recognition”),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页。

       (40)基思·罗宾斯:《大不列颠:不列颠的体系与观念》(Keith Robbins,Great Britain:Identified,Institutions and the Idea of Britishness),朗曼出版社1998年版,第341页。

       (41)周晓明:《欧盟国际人格的演进》,《国际政治研究》2012年第3期。

       (42)陆军:《欧洲202战略:解读与启示》,《欧洲研究》2011年第1期。

       (43)凯廷:《多元国家民主:后主权时代无国家的民族》(Michael Keating,Plurinational Democracy,Stateless Nations in a Post-sovereignty Era),牛津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44)亨利·基辛格著,顾淑馨等译:《大外交》,海南出版社2012年版,第826页。

       (45)安东尼·吉登斯著,郭忠华编:《全球化时代的民族国家》,江苏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1—12页。

       (46)赵晨:《中美欧全球治理观比较研究初探》,《国际政治研究》2012年第3期。

       (47)米切尔·凯廷等:《少数民族主义与变化中的国际秩序》(Michael keating and John McGrry,eds.,Minority Nationalism and the Changing International Order),牛津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4页。

       (48)谢立中、孙立平主编:《20世纪西方现代化理论文选》,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415页。

       (49)K.沙尔玛:《政治现代化与政治发展》,谢立中、孙立平主编:《20世纪西方现代化理论文选》,第457页。

       (50)张骥、武树霞:《民族自决权、新干涉主义和国家主权》,《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

       (51)任东来:《政治世界探微》,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73—274页。

       (52)亚当·库柏、杰西卡·库柏:《社会科学百科全书》,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年版,第509页。

       (53)田德文:《国家转型视角下的欧洲民族国家研究》,《欧洲研究》2012年第2期。

       (54)《美国是阿拉伯之春的背后推手》,《光明日报》2013年1月10日。

       (55)菲利克斯·格罗斯:《公民与国家——民族、部族和族属身份》,新华出版社2003年版,第114—115页。

       (56)安东尼·史密斯著,叶江译:《民族主义:理论、意识形态、历史》,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1年版,第80页。

       (57)鲍桑葵著,汪淑钧译:《关于国家的哲学理论》,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101页。

       (58)田德文:《国家转型视角下的欧洲民族国家研究》,《欧洲研究》2012年第2期。

       (59)赵明昊:《迈向战略克制?》,《国际政治研究》2012年第3期。

       (60)李庆余:《美国外交史》,山东画报出版社2008年版,第10—16页。

       (61)赵明昊:《迈向战略克制?》,《国际政治研究》2012年第3期。

       (62)凯廷:《多元国家民主:后主权时代无国家的民族》,第6—7页。

       (63)许章润主编:《民族主义与国家建构》,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7页。

       (64)安东尼·史密斯著,叶江译:《民族主义:理论、意识形态、历史》,第135页。

       (65)亚历山大·温特著,秦亚青译:《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年版,第201页。

       (66)马志尼:《论人的责任》,转引自克里斯·布朗、特里·南丁、尼古拉斯·里格编著,王文等译《政治思想中的国际关系学:从古希腊到一战的文本》,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340—341页。

       (67)陈伟:《引发美国内战的司法判决》,转引自任东来、陈伟、白雪峰著《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12—120页。

       (68)小查尔斯·爱德华·梅利亚姆著,毕洪海译:《卢梭以来的主权学说史》,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九章“主权和美国联邦”。

       (69)凯廷:《民族反对国家》(Michael Keating,Nations against the State),帕尔格雷佛出版社2001年版,第19页。

       (70)陈壁生:《民初的经学与建国》,《战略与管理》2012年第9—10期合刊。

       (71)鲍桑葵著,汪淑钧译:《关于国家的哲学理论》,第30页。

       (72)许章润主编:《民族主义与国家建构》,第294—2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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