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传佛教思想观念与传统傣族法律
何思妮
(云南民族大学,云南 昆明650500)
【摘要】 我国西南地区的傣族是一个有着传统佛教信仰的少数民族,南传佛教在傣族社会中的很多方面都有巨大的影响,傣族传统的封建法律也不例外。傣族的封建法律从南传佛教传入开始就包含了许多南传佛教的核心思想如因果业报之观念,南传佛教与法律的结合对于传统傣族社会的稳定有重要作用。南传佛教的伦理道德对于今天和谐社会的建设也具有一定的意义。
【关键词】 傣族;封建法律;南传佛教
傣族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民族,主要分布于我国的西双版纳和德宏等西南边境之地。自傣族地区的封建领主统治出现以来,与封建领主制度配套的法律制度也经历了长时间的发展。在公元10世纪左右,位于今天德宏地区的四个傣族部落联合组成了一个强大的联盟,被称为“憍赏弥国”,联盟中实力最为强大的麓川首领思可法经过军事扩张,统一了德宏地区,成为了德宏地区的最高领主——平缅宣慰使。在1180年左右,当时的车里地区也就是今天的西双版纳由一个部落的首领“叭真”统一全境,建立了著名的“景龙金殿国”,成为西双版纳的最高封建领主。两个地区的领主皆归顺了当时中央王朝的统治,这些地区的法律便由中央王朝和地方政权共同制定。在随后的14~15世纪,南传佛教开始大规模传入我国的傣族地区,1292年,兰那国茫莱王征服南奔,南传佛教传入兰那国,继而从清迈传入我国西双版纳地区。明、清两朝时期,我国傣族地区开始普遍信仰南传佛教,佛教渗透到傣族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如政治、文化、经济与法律中。佛教中的许多伦理如三印法、四圣谛、十二因缘等思想深深地控制着人们的思想观念,以至于傣族地区的人民几乎“村村有佛寺、人人信佛教”。在我国傣族地区普遍信仰佛教的这段时间,傣族的封建法律也渗透着佛教的一些观念,成为统治集团控制和压迫人民的重要手段。
一、南传佛教的主要思想观念
佛教作为一种广泛传播的世界性宗教,有着系统的宗教学说和思想观念。总结来说南传佛教的主体思想主要包括以下四点。
其次,对照语料选用的是北语语料。尽管统计分析结果显示文学类与非文学类语料之间在字频和词频方面的异与同,但是,若能选用同时代或不同时代典型作家的语料进行对比,则更能突显鲁迅小说遣词用字的特点。
(一)现世苦海思想
在四圣谛中首要的圣谛便是苦,佛教认为人生有八苦:即生苦、老苦、病苦、死苦、怨憎会苦、爱别离苦、求不得苦及五取蕴苦。人生最终的目的就是脱离苦海而达到涅槃。而这一切苦的来源是人的欲望,因此,人应该“以慈悲为怀,忍辱为行,对于声、色、货、利、五欲六尘应避而远之,绝不能像世人一样贪得无厌、唯多是求。”[1]对于佛教徒来说,现世的幸福并不是最重要的,在现世中修行后脱离苦海是他们一生的追求。
图1表示的是木聚糖酶与木糖之间的相关关系,从图1中可以看出,随着木聚糖酶添加量的增加,酶解液中木糖的含量先提高后下降,当木聚糖酶添加量为0.006 mg/g时,木糖含量最高,因此木聚糖酶的最适添加量确定为0.006 mg/g。
(二)轮回转世观念
根据2014年国际睡眠疾病分类,睡眠障碍实际上有90多种!更惊人的是,竟有高达30%的人存在不同程度的睡眠障碍,因此我们说,睡眠障碍和失眠不是等同的,失眠只是睡眠障碍的一种!
赕是一个源自古印度的佛教用语,进献、奉献的意思。“在西双版纳信仰佛教的傣族、布朗族等信徒们基于奉献、捐献的本意。要把自己手中辛辛苦苦的劳动果实和多年积累的财富奉献出去,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没有心地善良、慈悲为怀的信仰理念是做不到的。”[3]在广大的信仰南传佛教的地区,赕佛是一件非常光荣但耗费财力的事情,赕佛的人可以获得佛祖的保佑,为家人或自己积累功德,为来世早日进入极乐世界、成为有福气的人做准备。因此,即便赕佛耗费巨大且没有任何物质上的回报,傣族的普通信众依然耗费大量精力在一年中做大大小小的赕。赕佛的形式多种多样,家中发生的重大事情,如红白喜事、孩子出生等要进行赕佛活动,也可举行日常性的小赕,只将一些蜡条、食物等进献佛寺和尚即可。而赕佛所用的材料,大到巧夺天工的精美器物,小到一根蜡条、一卷经书,形式多种多样。直到今天,在节日里仍然存在络绎不绝的赕佛信徒维持着傣族佛寺的正常运转。
(三)赕佛救赎的思想
式中:SN为额定容量,kVA;Di为铁心内径,m;lt为铁心长度,m;nN为额定转速,r/min;C为利用系数,kVA·m3·r/min;K为常数,K=1.35×10-6;A为定子电负荷,A/cm;Bδ为气隙磁密,T。
(四)极乐世界的总目标
同世界上其它宗教相比,佛教虽然没有很高深的理念,但其对信徒还是许诺了一个遥远但可以被清晰表达的天堂——“勐历板”。要在未来进入这个地方,要遵循许多佛教的规定和教义。傣族家庭的男童须出家接受村寨佛寺的教育,在佛寺当中学习文化知识和佛教的基本知识,经过数年至数十年的佛教教育才能还俗。如傣族男性一生中没有接受佛寺教育,则会被认为是野人,不能参与到社会生活中,自己和家人在未来无法进入极乐世界。对于年迈的老人来说,则要通过做摆的形式让佛爷授予自己“帕嘎”的称号,达到此生的完美,从而有更大的机会进入“勐历板”。当然,这仅仅是傣族人一生之中进入极乐世界必须进行的最重要的仪式,在信徒的日常生活中,他们仍然需要遵守众多的规范才可以进入极乐世界,所以,傣族宗教仪式和宗教节日的数量都是其他宗教所不能比的。
傣族的封建法律是为了维护封建等级统治而设立的,因此,不论是管制世俗、成员的法律,还是维护宗教利益的法律,都体现着强烈的等级色彩。例如在封建社会的西双版纳,领主将景洪坝子的89 个村寨的居民划分为六个等级,分别是:孟,召片领的血亲,可以担任召片领身边重要的官员;翁,召片领的家臣;“鲁郎道叭”,翁的亲戚;傣勐,也就是很早以前在村寨居住的土著居民,可以拥有自己的土地;“滚领囡”,即在原来村寨因为种种原因失去份地后新迁入其他村寨的人,政治地位很低;“卡召”,召片领的奴隶。这六种等级的群体构成了封建时期西双版纳傣族的基本社会结构,这些等级之间基本上是不会产生流动的,孟的后人仍然享有孟的身份,卡召世世代代为召片领服务,阶层之间的固化也因此非常严重。在这样的社会结构下,法律的设立也不是针对所有人的,特权阶级适用的法律与下层人民有很大的不同之处。傣族封建时期的法规中有不准下告上的规定:学生告老师、徒弟告师傅、俗人告僧侣、随从告主子、儿女告父母、百姓告召勐,即便有理也不能让他们告赢[6]。佛教的僧侣虽然不在世俗等级的范畴之列,但其却享有与世俗统治阶层类似的法律特权。《孟连宣抚司法规》中的25 种难案裁决法,第一种就是不准抢占佛寺,在傣族的成文法中,盗窃佛寺财物、盗窃佛像金身财宝,皆属不能轻判的重罪,而偷佛主的钱,拆毁佛像佛塔的,则要判处极刑[7]。除对佛教场所和佛教器物的法律保护外,法律中更多地是对佛寺僧人和佛教信仰者的保护。在《西双版纳傣族的封建法规和礼仪规程》中就有关于证人条件的规定:在判决调戏妇女和强暴妇女的案件时,只有忠于佛祖、经常赕佛的人才有资格作证,在这类案件中八种可以作证的人中,三种都要满足这个条件[8]。在《西双版纳傣族的封建法规》一书中记载:倒叭、召勐路遇和尚、佛爷不主动让路者,罚赎罪的蜡条五千支,和尚不让路给佛爷,罚赎罪的蜡条八千支[9]。从这些法律条文可以明显地发现,虽然佛教在傣族地区并不似藏传佛教密宗那样高度的政教合一,佛教的僧人在傣族社会中也并不担任任何官职,但在法律保护佛教的背后,实际上是佛教和封建统治集团相互的利用和保护。统治者维护佛教的根本原因在于佛教对封建统治从神圣世界的认同。
如上所述,佛教对于今世并不关注,而是将所有的精力用于来世,因为尘世间的万物包括花、草、树、木、飞禽、走兽都是由转世而获得生命的,人死后自然也会转世为其他的生命。根据轮回转世的思想,佛教徒需要在此世积德行善,才能进入没有饥饿和灾难、无忧无虑的极乐世界,也就是“勐历板”;而那些为非作歹、作恶多端的人死后则会进入“莫阿乃”,在这里有一个盛满滚烫热水的大锅,来到这里的人被投入沸水当中净化灵魂,直到将罪恶洗净才能离开。傣族的佛教经书《里贺坦》对转世轮回的思想有着生动的表达:如果有一天停止呼吸到了阴间,看见一个人在山岗上向你招手你别去,否则你的灵魂会进入豹子、老虎的身体;如果碰见六个仙子你别去,他们会把你带进莫阿乃……如果碰见狮子就跟它去,你会变成佛[2]。
上述的佛教理念被封建统治阶级纳入其统治思想加以实施和运用,通过法律的实践维护着其统治的合法性。由于佛教思想在傣族的封建领主时代确实具有很大的先进性,而且佛教的传入本身也将许多天文历法、农业知识、语言文字以及医药典籍带入了傣族地区,因此傣族的封建统治者也很快接纳了佛教的思想,将佛教应用于自身的统治思想。从傣族的社会政治结构到文化培养,佛教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例如傣族的最高统治者召片领,就被人们推崇为“害罕浪发”(意为上天之子),人们都把他当成神来敬仰和遵从;召片领幼年时出家当和尚,受领教名“松领”(是小乘佛教中仅次于最高等级“阿戛牟尼”的僧侣),继位后尊称“松领帕兵召”(“帕兵召”指“当过和尚的人”),意为至尊佛主。凡召片领发布的命令、文告、委任状等法律文书,均用僧侣的尊号“松领帕兵召”相称,以示神圣和庄严[5]。傣族各级的封建统治者也均有佛教的僧阶和佛名,没有出家当过和尚的人是不能担任任何一级的统治者的职务。傣族人的教育也由佛教承担,各个村寨都有自己的佛寺,人们把家中7~9 岁的适龄男童送入佛寺接受佛寺教育,傣族的许多民族文化也通过这种方式代代传承,许多傣族的专业人才和知识分子都是佛寺教育所培育的。从这两个角度来说,傣族的法律自然也有很浓厚的佛教色彩。一方面,佛教的思想受到傣族统治者的维护和倡导,必须纳入法律条文的范畴才能更为有效地执行;另一方面,傣族法律也是佛教教育的产物,法律制定者在撰写法律条文时以佛教教义为纲,将佛教的伦理思想嵌入法律的内容当中。因此,傣族的封建法律特别是明清时期南传佛教在傣族地区得到普及后的法律条文,很多内容都渗透着佛教的思想。
二、南传佛教思想与傣族封建法律实践
(一)佛教思想与等级制度维护
以上佛教的四个基本理念有着很大的相似之处,无论是此生还是来生,亦或通过什么样的仪式和办法在来生获得幸福,都是建立在南传佛教生命循环的信念的基础之上的。傣族佛教信徒坚定地信赖,今世的幸福和不幸与前世的所作所为有关系,而来世同样与今世有着紧密的联系。这就是所谓的“缘起说”。所谓“缘起,就是指一切事物或一切现象的生起,都是由相待(相对)的互存关系和条件决定的;离开关系和条件,就不能生起任何事物和现象。因、缘一般地解释,就是关系和条件”[4]。可见南传佛教的思想中不仅包含着丰富的宗教理念,在宗教背后更体现着傣族人民的人生观念,利用缘起的思想去探索世间万物的产生的原因和相互之间的关系,人的生老病死、喜怒哀乐、贫穷富有自然也可以用佛教缘起之说进行解释。在这样的宗教观和人生观的影响下,因果业报之思想也渗透到人们日常生活的许多方面,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成为了全体傣族南传佛教信徒的共同信条。
(二)民事法律中佛教观念的表达
傣族社会中的封建法律条文数量众多,内容完善,尤其是西双版纳地区的法律体系更是有不少内容流传至今。西双版纳地区流传到今天的民事成文法律主要包括: 《民事纠纷调解法规》《地方习俗法规》 《西双版纳傣族封建法规》和《西双版纳傣族封建领主的法律》等。这些法律条文的内容大都受佛教观念的影响。家庭财产继承法律是民事法律中重要的一部分,规定了财产在代际之间的继承规则,其中有一份《孟连傣族的封建习惯法》中就规定:人们都要尊重父母,尊重老人的遗嘱,要尊重父母的人才能继承遗产,不尊重的人应该少给一点;哪个不尊重死者说的话,他就是不懂佛,懂佛理的人不会乱做,不懂佛的人就叫阿底贡马纳(有罪的人),死后要到麻那河[10]。这反映出傣族在财产继承上强烈的宗教观念,如果不遵循死者的意愿处理财产,就会得罪佛祖,并会在佛教所谓的来世遭到恶的报应。民事法律制度中的丧葬制度同样需遵循严格的过程。在佛教传入后,傣族的丧葬制度也加入了诸多佛教的观念,包括入殓、出殡、埋葬、拴线和赕佛超度等都有所体现,最典型的例子是夫妻之间的一方的丧葬则要有切断蜡条断绝夫妻关系这样的仪式,因为人在离开人世后,会在来世与其他人建立新的关系,因此这一仪式是必不可少的。
(三)审判制度中的神判和因果业报思想
《西双版纳傣族的封建法规和礼仪规程》是一部对诉讼态度、诉讼程序、审判过程、审判原则等内容又详细规定的成文律法,这部法律中所规定的审判制度体现着浓厚的神判色彩。例如其中规定,在进行审判的过程中,如果实物的证据不能判定哪一方有罪,那么就需要通过神判的方式来解决。具体的神判方式包括两种:一是捞开水和火中取物,二是点蜡烛和闷水。捞开水和火中取物是神判法较为常见的一种手段,封建法规规定:“念经、祭神、烧着火或煮着开水,把东西放在水或火里,要犯罪的人用手去取出,请神来审查,就可以鉴别出谁是好人,谁是坏人。”[11]“抢占他人财物或田、地、园界、勐界、村界,告到官府评理判决,谁告输,罚其‘编沙’(即召勐受封时缴纳的买官费);谁告赢,要经受点蜡烛闷水的考验。最后真正输的一方罚银九百九十罢。”[12]关于点蜡和闷水的具体做法是,前者的方式双方需要准备两根大小形状相同的蜡烛,在审判的人同时点燃,看哪根蜡烛燃烧的时间长,蜡烛先灭的人为输;后者则是当事人分别进入水中下潜,看谁在水下的时间最长,先出水者为输。这种判罚的方式虽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依据,但因为傣族人民都相信如果自己输了,那一定是自己以前真实犯下的罪过才导致这个结果,是自己错误的报应,或佛祖在冥冥之中操控着判决的最终结果。当然不仅是当事人,就算是村寨的其他居民也对判罚结果深信不疑,他们不会怀疑因果业报的思想,在判决中输掉的人一定是无理之人。因为神不会犯错。作证制度也包含着因果业报的思想,只有信佛而且经常赕佛的人才能当证人,不信佛或没有接受过佛教教育的人说的话不可信,如果证人说谎或作伪证也会遭到佛祖的惩罚。法律的制定者在编撰法律时甚至也相信自己因为编撰法律也会有好的福报。在《孟连傣族封建习惯法》的后记中有一段记载:我上供这本书,祝福你,希望我下一代做好人,懂文化,每一代都得见法召,不要让我有病痛让我生活得好一些,给我继续有佛给我代代都有儿女,个个都好,继续给我生在大坝子,生在富人多处……我们的下一代出生在一起,都懂得共同管国家的事情……让召火罕的火照亮我们,种田种地都得好收成,家畜兴旺,免除灾难[13]。
在以佛为尊的傣族传统封建社会中,南传佛教的核心思想贯穿着傣族法律的很多地方。很多法律都是告诫人们安分守己,死后成佛。一方面这种法律是作为一种道德上的约束有利于维持傣族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人们也相信自己这辈子遵纪守法,不做任何违背佛教和法律的事情,下辈子就一定可以成佛。在关于民事法律中的许多条例中,佛教思想更是作为其指导思想而存在,认为判罚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天意和佛意来决定的,好人终究有好报,恶人最终得恶果是亘古不变的真理,坏人最终会受到应有的惩罚,而好人则可以上天堂或成佛。在封建领主时代,这样有着宗教色彩的法律使人们更加顺服于召片领的统治和压迫,并认为这种压迫来自上辈子自身的过错,使得在今生只能奉行苦行主义而不敢反抗去违背天意。而对于统治者来说,借助佛教的力量普及宿命论,将自己的统治建立在前世的基础上,更加使统治集团可以为所欲为,统治者不会受到任何判罚或惩处,相反,他们本身就是一些佛教领袖或高僧阶的僧人,在律法当中他们代表着最高的准则,是佛祖旨意之代理人,对人民的欺压本身就是合法的。而且傣族的法律虽然成文,但其有着很大的形式主义,大多数法律条文都只保存在召片领的官邸之中,民间的法律判罚只是遵循着佛教的佛理,判罚结果如何与真正文字形式的法条无关,而是与佛教的轮回报应有关。
三、佛教传统思想对于当代社会建设的启示
南传佛教包含着许多傣族传统的优秀文化,许多佛教经典、傣族文字、音乐舞蹈、绘画雕刻以及伦理思想都在当今的傣族社会都具有很大的社会意义。虽然傣族的封建法律早已落后于社会的发展,但其中优秀的道德观念仍然可以为我们所借鉴。比如在生活中不可以说谎或做坏事,否则会遭到佛祖的惩罚;爱护村寨的公共物品,将村寨的事情作为自己家的事情;邻里之间团结互助、同心同德,将维护村寨成员间的关系作为做事的重要准则;热爱劳动,以勤劳为美,不喜欢劳动的懒汉得不到佛祖的保佑。在生态环境上要注重不过度开采、乱砍乱伐,保护村寨的竜林不受损害,对于佛教中重要的菩提树、贝叶树等要爱护有加,佛教中圣神的动物如大象、孔雀等要尊敬和保护。这些内容虽然在封建时期作为法律来施行,但在今天则更多地可以作为伦理道德来约束傣族人民的行为。近年来我国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在傣族传统的佛教思想和法律中就有所体现,因此,要在发掘傣族传统法律中优秀成分的基础上,将其利用于当代和谐社会的建设之中,让傣族封建法律中的优秀佛教思想在当今社会思想的百花园中绽放。
参考文献:
[1]刀正明.小乘佛教与傣族信仰[M].景洪:西双版纳州少数民族研究所,2001:589.
[2]刀承华,蔡荣男.傣族文化史[M].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2005:338-339.
[3]艾罕炳.西双版纳傣族赕文化[M].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2010:02.
[4]刘岩.南传佛教与傣族文化[M].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1993:118.
[5]李忠华.小乘佛教对西双版纳傣族封建法律制度的影响[J].云南社会科学,2003(03):67-70.
[6][7]方慧,田瑞华.略论元、明、清时期的傣族法律[J].云南社会科学,1998(06):84-90.
[8]云南省编辑委员会.傣族社会历史调查(西双版纳之三)[M].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1983:34.
[9][10]云南省编辑组.思茅玉溪红河傣族社会历史调查[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85:59.
[11]曹成章.西双版纳傣族封建社会的法制[J].思想战线,1981(02):31-36.
[12]李忠华.西双版纳傣族封建法律探析[J].云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04):22-24.
[13]吴云.元明清时期的傣族法律制度及其机制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271.
中图分类号: B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19)03-011-05
收稿日期: 2019-06-26
作者简介: 何思妮(1995~ ),女,傣族,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云南民族大学在读硕士,主要研究方向:宗教社会学。
2019年度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西双版纳傣族佛寺教育社会功能研究”,项目编号:2019Y0218。
(责任编辑:冬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