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商会的治理结构与运作机制&以温州民间商会为例_温州论文

民间商会的治理结构与运作机制&以温州民间商会为例_温州论文

民间商会的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以温州民间商会自主治理为个案的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商会论文,民间论文,温州论文,个案论文,治理结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121.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426[2006]01—0153—05

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浙江温州经济社会领域中出现的一个引人注目的社会现象就是以服装商会为代表的一大批民间商会和行业协会大量涌现。截止2004年底,温州市本级已建立了各类民间商会和经济性行业协会109家,其中,以市经贸委为主管单位的有36家,由市工商联负责业务主管的有22家,其他政府部门主管的有50家。加上所属各县、市、区级的民间商会和行业协会,全市共有各类民间商会和行业协会341家,拥有会员企业48624家,其中的绝大多数都是具有一定规模和档次的民营企业,基本上覆盖了温州地区所有的工商行业。温州民间商会的大量涌现以及在社会经济领域作用的日益突显,大大增强了社会的自组织化程度,并且以其独特的组织优势公开地介入社会公共事物的治理之中了,成为不同于国家力量的一种自下而上的组织力量,对社会的运作甚至是政府的决策和目标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标志着工商领域内社会自主治理格局的形成。[1]

二、民间商会:自主治理的组织机制

商会和行业协会是一种比企业还要古老的经济制度,有着丰富的演变历史。行业组织自出现以来,就具有自治的特征。据历史学家研究,在中世纪的欧洲,行会的最初兴起“是因为少数人觉得:应该有一个正当的名义去应付嘈杂和不安全的社会环境,于是他们自发组织起来。”[2] 民间商会之所以是一种自主治理的组织机制是因为其产生是基于自身共同的利益诉求,其运作是基于自身的资源,其自主治理的绩效也主要为特定群体所分享。从理论上来分析,民间商会自主治理的结构要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自主治理的资格。彼此尊重对方权利。民间商会和行业协会是自愿参与的社团组织,企业根据自身的利益诉求选择加入或者不加入,彼此之间不存在强制或依附关系,完全是在充分权衡成本和收益基础上的理性选择,是一个网络式的互动结构。因此,其会员企业之间关系的本质是社区成员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合作伙伴关系的前提是各方彼此尊重对方的权利,并就共同面临的行业公共问题,自筹资金、组织集体行动以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

2、自主治理的动力:在平等参与中确认的共同利益。在整个行业中, 企业之间总会存在现实的和潜在的公共利益,但公共利益不会自然地成为行业内企业合作的纽带。公共利益是需要由企业来共同感知的,只有被全体会员企业集体认同的公共利益才会成为他们合作的利益纽带。企业对行业公共利益的确认表现为企业基于权利而关心公共利益,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的社会,企业的行业责任感是模糊的,他们会尽力逃避责任而不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平等参与、分工合作是企业认同行业公共利益的有效途径。参与的本质不是商会发展的手段而是商会成员自主选择权利、机会和能力的扩展。参与是会员企业自由结盟的过程,是多元化组织(包括各种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自我生成的过程,是现代公民社会培育的过程。

3、自主治理的基本途径:面对面协商机制。 解决会员企业之间的利益分歧和利益冲突可以采用两种方式:外部强制裁决和内部自我协调。值得注意的是,类似于司法裁决等行业外部强制裁决的治理途径,也需要从“外在强制”转化为“自主治理”,即双方自愿接受“强制结果”并履行契约。从成本与收益比较看,自主治理优越于外在强制,通常情况下会员企业也往往倾向于通过民间商会的调解和协商调解来解决分歧和冲突,只是在民间商会调解失败的情况下才被迫进入司法裁决程序。因此,面对面的协商机制是自主治理的基本途径。

4、自主治理的结构:以信任与合作为基础的多元网络。马克·葛兰诺维特的“社会嵌入”理论认为,任何社会都是由若干具体人际关系交往网络所构成的,这些网络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地位和权利平等的人所自愿组成的以信任与合作为基础的横向网络,二是地位和权利不平等的人被组织到以等级与依附为基础的纵向网络;前者容易产生合作秩序,后者容易产生投机心理和投机行为。作为“全能政府”和“单位制”失效的替代机制之一,民间商会将从国家政治生活和市场经济生活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自治领域。商会会员之间通过反复试错和行为修正,逐步建立起以行动者(会员企业)为连接点,以信任与合作为基础的多元的横向网络。在商会这个固定并重叠的活动范围内,参与者之间面对面的互动得以发生,人与人之间由不熟悉变为熟悉,由弱纽带的人际关系变为强纽带的人际关系,相互监督和自我约束也由弱变强,参与者不敢轻易采取不合作行为。

5、自主治理的绩效:以自治增进行业整体利益。 自主治理的出发点就是在不依赖于外部力量或尽可能少依赖外在力量的前提下,依靠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以规范市场秩序,实现行业的整体利益。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是理想的行业市场秩序,是会员企业之间反复出现并彼此可以明确预期的行为模式,甚至内化为一种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的秩序不会自然形成,而是会员通过反复博弈和反复试错而成。民间商会通过行业内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方式增强自身的合法性和公信力,通过民主协商来制订某种制度,并以此来修正自己行为的结果,进而引导会员企业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以实现行业的有效治理,增进行业的共同利益。

三、民间商会的角色设计:自主治理的功能特征

温州民间商会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种组织创新,短短十几年来从成立之初到发展壮大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商会从特定群体的利益出发正确地定位好了自身的角色。

1、组织性:倡导集体行动。尽管民间商会作为一种社会组织, 并不具有政治权威和强制力,但它在吸纳社会力量方面,却有着自己独到的优势。企业之所以会组织起来成立商会就是为了分享个体行动而无法实现的潜在净收益,个体企业在与政府以及外部环境的博弈中的无能为力,使得组织成为他们拓展市场空间和制度空间的有力依靠。而其他企业不断要求加入协会就是为了分享组织效应所实现的共同利益。因此,民间商会角色设计的合理性在于,一是浓缩了会员企业之间的个体权利差异,淡化单个企业之间的需求差别,以便将分散的企业力量整合起来,实现集体行动;二是帮助会员企业解决具体的实际问题,以行业的整体力量解决个体问题,从而赢得个体的尊重和认同,扩大其合法性基础。三是组织化的关系网络所建立的正式仲裁程序,还有助于解决合作收益在成员间分配时可能产生的纠纷。[3] 温州各民间商会(如五金商会、烟具协会等)针对行业秩序的混乱而制订的一系列行业维权公约,各调解委员会(如欧海区皮革商会),各质量检测站(如服装、眼镜、五金等商会),就是凭借组织的集体行动而实现了行业的健康与繁荣,而且商会公正的立场又保证了其裁决机制的有效性。

我们在调查发现,温州的一般企业,对民间商会和行业协会组织的办事公正性都有很高的评价。在回收的185份采访问卷中,有32家(占总数17.3%)的会员企业认为行业组织的办事完全公正;有144家(占总数77.84%)会员企业认为行业组织办事基本公正,仅有3家(占总数1.62%)的会员企业认为他所在的民间商会和行业协会办事不太公正。

2、代表性:行业利益的代言人。在一个多元的社会中, 任何第三部门都必须要尽可能明确它所代表的特定群体,以赢得对应群体的支持。无论是体制内生成的行业协会还是体制外生成的行业协会,都必须代表本行业企业的共同利益,如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等方面的调查、确认、诉讼及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等。从温州民间商会的成立背景、经费来源和领导构成等条件看,就不折不扣地表明了其代表性。温州的行业协会是民营企业自我组织意识增强、自身需要的产物。这种需要是内在的、本能的和自发的,其本质是需要形成一个“行业代言人”以真正代表自身利益,协调行业内外的各种经济社会关系。行业协会的资金大部分依靠会员企业的会费收入、理事、正副会长的捐助以及章程规定的经营性收入。因此,其经费来源于本行业,这就天然决定了协会必须为本行业利益服务。而且行业协会的领导机构成员除了秘书长等少数专职人员是社会招聘之外,其余全是本行业会员企业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他们既是本行业企业的负责人,又是行业协会的领导者,这种双重角色的统一,有利于协会真正代表行业利益,防止多重代理所可能造成的委托—代理危机。因此,行业协会是行业利益的代言人,其代表行业组织集体行动维护行业利益是其产生和运作的根本要求。近年来,温州各行业协会所开展的一系列工作则很好地实践着“行业利益代言人”的这一角色,除了备受人们关注的温州烟具工业协会游说欧盟CR法规事件、温州眼镜商会应诉土耳其监管等案例外,许多民间商会在谋求行业整体利益,扮演“行业利益代言人”的角色方面都有突出表现。

3、服务性:民间商会的立会之本。服务性是温州民间商会最基本的工作方式,也是其赢得合法性的基础。作为自发组建的行业利益代言人——行业协会,其根本宗旨必须立足于“服务”。在温州这样一个务实氛围特别浓厚的社会中,民间商会的凝聚力、号召力强不强,并不在于它的权力有多大,管了多少行内事,而在于为会员办了多少实事,在行业中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像服装商会、烟具协会、眼镜商会等,其组织凝聚力之所以这么强、社会合法性之所以这么高,根本原因就在于很好地贯彻了其服务职能,使会员企业深切地感受到了协会的价值所在。许多民间商会和行业协会鲜明地亮出了“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的口号。它们以会员的需求为商会工作的着力点,积极帮助会员企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本行业的质量认证、检验检测和技术培训,开展新产品的维权,牵头组织行业技术职称评定等等。我们对64家商会和行业协会的调查也表明,多数行业组织都能积极开展面向会员的服务,如图一。

服务 产权 产品 公益 企业 发展 技术 咨询 会员 品牌 产品

保护 质监 支持 协调 研究 培训 服务 维权 推广 推广

数量 20203246374550562941

比率 31.3% 31.3 5071.9 57.8 70.3 78.1 87.5 45.3 64.1

图一

4、自治性:自身利益的最好裁决者。组织自决、行动自主是行业协会等第三部门的重要特征。“这些组织之所以被统称为第三部门就是因为人们相信它们不受政府支配,能够独立地筹措自己的资金,独立地确定自己的方向,独立地实施自己的计划,独立完成自己的使命。‘非政府组织’这个叫法也是为了强调这些组织不是政府的附庸和尾巴。”[4] 温州民间商会绝大多数是自发成立的,作为行业内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的直接产物,行业协会的普遍设立这个事实本身就已宣告了“组织自治”的社会合法性。即使少数几家由行业总公司转化而来的协会,如温州化学工业协会等,也从未放弃对组织自决权的追求,也在逐步地趋向民间性、自治性。因此,民间商会要想很好地履行其“行业代言人”角色,就必须与政府保持适度的距离。其要真正实现自治性,除了领导人民主选举、经费自给和组织制度健全之外,最重要的是,作为一个自治性的组织,商会还必须具有规范行业秩序、化解纠纷的功能。可以这么说,如果民间商会没有具有规范行业秩序、自我化解相关纠纷的功能,完全依赖外部力量来维持秩序,那么,这恐怕就表明了商会不享有真正意义的自治权。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温州各民间商会和行业协会在规范行业秩序,解决企业纠纷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使得行业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我们的问卷调查明显地证明了这一点,当问及“当你的企业遇到困难时,你会求助于谁?”48.6%的会员企业会去找商会,43.2%会去找政府,8.2%未作回答,而有68.3%的会员企业在加入协会组织后主动找过商会或行业协会以解决问题。可见,温州民间商会已经成为了解决企业困难的一个重要机制。

5、非营利性:恪守行业利益代言人的角色。非营利性意味着行业协会不应从事商业性经营,不应考虑社团的利润问题,这是非营利组织区别于微观经济组织的典型特征之一。行业协会之所以应该是非营利的,因为它受制于这样一种逻辑判断:非营利组织要受不得分配赢利的约束。既然营利不是它们的目的,它们借助组织优势为少数大企业谋私利的可能性就要小得多,从而使行业协会站在整个行业的立场上,而不是为少数企业所控制。倘若行业协会利用自身的资源去营利,它也不可避免地变成利益最大化的经营者而非“行业利益的代言人”。如此一来,行业协会自然不自觉地削弱了其组织提供非营利性服务的功能。其结果,将使人难以判断社团组织的代表性之所在,从而使协会的合法性丧失殆尽。当然,强调行业协会的非营利性,只是声明协会不以营利为目的,从而防止它在追求利润过程中弱化了其服务功能。但这并非意味着行业协会不能从事一切营利活动,民政部负责人在解释民间社团非营利性问题时强调:“非营利性不等于不营利,非营利性组织和营利性组织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是否营利,而在于获得的收益如何处理。”[5]。由于温州民间商会没有政府的财政拨款,会费收入和各种赞助都无法满足商会正常活动所需要的经费,因此,通过为会员企业提供各种服务而获得利润成为行业协会经费的重要来源。例如,温州五金商会通过维权每年可获得几十万元的收入;服装商会在2001年组织第三届温交会实现赢余108万,全部充入商会的公益资金,用作商会的活动开支,为更好地服务会员企业提供了充足的资金保障。因此,行业协会其非营利性就体现在它筹集到的经费和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协会的合法业务活动,在协会被解散和清算之前,协会所剩余的资金不能在其成员间进行分配。此外,由于民间商会作为非营利性组织不能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因此,政府给予民间商会等非营利组织以免税优待。

四、民间商会治理的资源依赖:自主治理的运作逻辑

作为一种组织形式,民间商会的自主治理必须依靠一定的资源。我们在对温州民间商会的生发机制、运作状况进行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得出民间商会的形成和运作离不开以下几种资源:

1、精英式的人力资源。像其他非营利机构一样,温州的民间商会是在不十分有利的制度背景和外部环境中生成、发展的。在这样的环境中,要组建一个民间组织,所要克服的制度和意识形态障碍是难以想象的,普通人既没有能力也没有动力去提供组织成立所需要的资源。这时,精英人物的奉献精神和创新精神在成立“体制外”的行业协会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Anton Steen曾经说过,“在一个制度缺乏或制度化程度低的社会里,精英之间所形成的非正式的权力网络对于民主化来说就特别重要”。[6] 在我们调研中得知,几乎所有的民间商会都是由该行业中骨干企业的老总们发起成立的,这些行业内的精英分子对本行业发展的现状与趋势的深刻把握和社会责任感在协会的筹建过程中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他们雄厚的资金力量、较高的的社会地位、与政府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关系以及企业家式的创新精神克服了中小企业的无能为力和普遍存在的“搭便车”行为,以精英人物的奉献精神的方式解决了集体行动的困境。一般来说,精英人物对商会的有效运作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精英人物的积极赞助为商会工作的开展提供了资金上的有力支持。商会资金来源除了有限的会费之外,主要就依靠协会的正副会长、理事的自愿捐助。温州的绝大多数民间商会目前都已形成了这么一条不成文的规矩:在任的协会正副会长、理事每年都得捐助一定数额的资金。许多制度较为健全的协会,如,服装商会、眼镜商会、合成革商会、纺织品商会、烟具行业协会等,甚至都明文规定了正副会长、理事每年的捐款数目。行业内精英人物的大量资金投入为商会活动的开展提供了资金上的保障。第二,精英人物的有效活动,赢得了商会的社会合法性。由于商会在成立之初,会员覆盖面较为狭窄,大多数企业都处于观望态度。而商会的领导人在规范行业秩序、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为会员排忧解难、解决实际困难以及提升企业形象等方面所进行的卓有成效的努力,提高了行业协会的社会知名度。有些行业协会以其出色的表现赢得了政府的信任,获得了某些行业管理的职能,组织的凝聚力不断增强,会员企业不断增多。因此,商会的领导人以其富有成效的努力,为商会赢得了社会合法性。第三,精英人物的个人能量是协会拓展制度空间的关键。商会的精英人物不但有雄厚的经济实力,而且许多领导人还拥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政治资源。精英人物利用其所拥有的个人资本,一方面,不断沟通与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关系,获得有利于商会发展的“体制内”资源,为商会工作的开展创造了有利的环境。另一方面,能够以“行政力量”对抗行政力量对会员企业合法权益的侵害,以其在体制内外的巨大影响力为民间商会各项活动的开展扫清制度障碍。

2、行政资源。作为体制外生成的民间商会,是真正独立于政府、 企业的市场中介组织。但我国制度传统和现行的社团管理体制决定了,民间组织的发展离不开政府部门的作为或不作为。正如高丙中先生从我国社会团体近20年来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所观察到的,中国的社团组织除了从社会和法律获得合法性外,还必须同时取得归口行政单位的认可和被证明“政治上正确”,方可获得合法的身份。而且政府还通过制定法律法规等形式规定了社会团体的具体行为规范和活动程序,约束着社会团体的行为方式。[7] 温州民间商会的大量涌现和蓬勃发展,正如著名的发展经济学家阿瑟.刘易斯所言,“不仅是个人活动的结果,而且也是政府行动的结果”。温州各级政府对待民间新兴力量的开明态度和积极的政策引导,使温州的民间行业协会获得了其他地方难以企及的行政资源和制度环境。例如,1999年4月, 温州市政府出台了全国第一个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赋予了行业协会16项职能。这个法规的制定,正式确立了民间行业协会的社会团体法人地位,而且对协会的办会宗旨、原则和方针,设立条件和程序,组织机构和职能,会员权利和义务,以及监管体制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使行业协会走上了“有法可依”的发展道路。2001年4月, 温州市政府责成经贸委等部门,决定从行业协会中重点培育30家,将更大的权力交给他们,将政府职能委托或赋予其运作。此外,温州市政府还在财力上对运作较好的行业协会给予支持,以便使行业协会更好地行使行业管理的职能。2002年,市经贸委在全市范围内评选里25家市级示范单位,并且下拨了100万资金予以奖励, 对全市行业协会的规范运作起到了很好的激励和引导作用。在具体的运作过程中,许多行业协会还获得了一定的对本行业企业进行管理的职能。如温州服装商会、五金商会各自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合作成立了本行业的质量技术检测机构,拥有对全行业企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的权力。温州饮料商会也在2002年6 月获得了工商局消费委员会授予的消费者对饮料质量投诉的处理权,获准设立饮料质量投诉站等等。这些行政职能的获得对于行业协会提高其权威性,实现“自我组织、自我协调、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加强行业自律、行业协调,防止无序竞争产生了积极的意义。而且,有些行业协会为了便于与政府沟通,提高协会的社会地位和声望,还邀请政府官员或社会名流担任名誉领导职位,以增加协会的行政合法性。[8]

3、经济资源。资金是民间商会和行业协会最基本的资源之一, 行业协会的资金问题也是组织面临的一个核心问题。协会必须拥有一定的资金,才能购买相应的设备、租用办公和活动场所、支付工作人员的工资以及开展各项活动。充足的资金来源是协会开展正常活动的物质保障。由于温州的民间商会和行业协会作为自发性的民间组织,其无法得到政府的财政支持,作为非营利机构,协会也不能从事营利性活动。而且随着政府机构改革力度的加大,政府将部分行业管理的职能向行业协会转移,又进一步加大了协会的工作和经费压力。根据我们调查所知,温州市民间商会和行业协会在经济来源上几乎完全依靠体制外的资源,真正做到了“没花国家一分钱”,其收入来源主要分为以下几种:(1)会费。 温州市物价局明文规定会费的收取每年不得超过800元。这种受限制的而且明显偏低会费标准,虽然可以减轻会员的负担和降低入会门槛,但肯定会不利于社团组织有效开展工作和为会员提供优质而丰富的服务。(2)会员企业的自愿捐助。 温州的绝大多数行业协会目前都已形成了这么一条不成文的规矩:在任的协会正副会长、理事每年都得捐助一定数额的资金。许多制度较为健全的协会,如,服装商会、眼镜商会、合成革商会、纺织品商会、烟具行业协会等,甚至都明文规定了正副会长、理事每年的捐款数目。(3)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应该说,获取这部分收入的能力是一个民间商会或行业协会运作好坏的重要标志之一。这样活动的开展得好既满足了会员企业的利益需要,也增加了协会的收入,为更好的服务会员奠定了经济基础。如温州市五金商会针对锁具行业相互仿冒现象严重,成立了锁具维权委员会,对要求维权的创新产品收取每年5000元的维权费。商会至今已受理150多种产品申请维权,既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了企业技术创新积极性,同时也增加了商会的收入来源。有许多会通过宣传会员企业获得一定的广告收入。如温州服装商会有公开向社会发行的会刊:《温州服装》,在刊物上登广告的企业要向商会交纳一定的广告费,每年盈利额在70万左右。还有更多的协会通过组织会员企业参展、业务知识培训等项目,获取一定的报酬。

4、社会资源。 温州民间商会的产生和发展所需的社会资源主要是指协会存在的社会合法性和动员利用新闻舆论的能力。社会合法性是指行业内企业对协会的支持、拥护和认可程度,其主要表现在会员企业的数量和代表性上。社会合法性的产生的基础可以是传统、可以是共同的利益、也可以是共同的价值观。[9] 温州民间商会的产生,就是企业出于对共同利益的追求而出现的一种制度安排。尽管,像我国这样一个有着悠久集权传统的国家,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深度控制,使得社会只具有相对的自治性,而民间社团的社会合法性也降低为有限的合法性,但只要某一行业或职业的从业者在竞争中存在着共同利益,对调整其自身行为的规则能够达成共识,并且相信合作行动能够带来自身的发展和经济效益,那么由他们自愿建立的协会组织就具备了最基本的合法性,这个组织也就具备了最本质的生命力和最强烈的发展动力。[10] 正是这种经济合理性的存在,使相关的利益个体形成了共识并得到了广泛的承认,从而使一个具有潜在经济合理性的协会组织借助成员们的自愿投入的资源和共同协商达成的活动规则,逐步发展成为特定集团利益的代言人。同时,社会合法性这种资源的存在也是获取其他各种资源的保障,如资金来源、行政资源等。温州一些社会合法性较强的行业协会,同时也是资金较为充足、行政资源较为丰富的协会(获得了相关部门的职能转移),如服装商会、眼镜商会、烟具协会、鞋革工业协会等。因此,社会合法性是民间行业协会存在的最根本的资源依赖,民间社团的产生、发展过程就是一个不断挖掘、发展和巩固社会合法性的过程。此外,新闻舆论的力量也是民间商会在自主治理实践中所不可或缺的社会资源。在信息社会里,新闻媒体的确堪称“第四种权力”,民众对于社会现实的评价,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媒体来提供信息源。诚如有的学者所言,“电视等各种传媒的高度发达,其对社会和国家的影响力、支配力之大,有时甚至超过国家权力”。[11] 在协会治理实践中,没有哪一个协会会小视媒体的威力,它们总是试图将媒体的力量用到极致,以实现其目的。由于民间商会并不是一个权力机构,没有强制力量进行管理的权力,因此,利用媒体的影响力是其有效治理的理性选择。许多民间商会之所以能够有力地打击假冒伪劣、侵权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正是合理地利用了媒体的力量使不法分子无处藏身。更为普遍的是,许多民间商会借助媒体的力量广泛宣传本行业,提升了行业形象和社会知名度。

五、总结和探讨:民间商会自主治理的基本条件

通过对温州民间商会这一具有良好治理绩效的组织机制的结构和运行机制的分析,我们认为,在中国,民间商会等行业组织要实现自主治理必须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一是要有较强的自组织资源汲取能力。作为一种组织形式,民间商会的形成和运作必须依靠一定的资源,能否获得充实的自组织资源是商会实现自主治理的前提条件。而在一个制度不完善的社会中,行业精英的有效动员与聚合和资金的充分供给是民间商会实现自主治理的最重要的两大资源依赖。温州民间商会之所以能够实现良好的自主治理其关键在于行业内的大企业基本上参与到了商会的治理实践之中,而伴随着行业精英的大量聚集,商会的资金状况明显改善,为商会的自主治理奠定了坚实人力和资金保障。

二是要有较高的组织化程度。民间商会的组织化程度主要体现组织结构、治理机制和自治规则方面。健全的组织结构保证了商会决策的规范化和理性化;民主的治理机制有利于动员行业内的企业共同参与商会治理,提升民间商会的公信力;而完善的自治规则能够为合作行为(遵守规则)提供足够的激励,同时对违反“游戏规则”者与采取机会主义者予以充分的惩罚以使违规者望而生畏,从而增进行业的整体利益。

三是要有较高的社会合法性。社会合法性是指行业内企业对协会的支持、拥护和认可程度。任何一个民间社团的建立,首先都必须具备社会合法性,它是社团运作和发展的最根本的资源依赖。而商会的会员企业数量以及在整个行业中所占的比例则是衡量一个商会社会合法性高低的最重要指标。温州服装商会的成长过程,就是一个行业代表性不断提高、社会合法性日益增强的过程。我们从商会成立到现在的会员企业数量的跨越式增长就可以明显地看出这一点。民间商会的产生和良好运作首先就是要拥有一定的潜在社会合法性,企业的社会信任与社会选择力量为其构筑了深厚的民意基础。

四是商会与政府关系的理性化。温州民间商会的兴起以及自主治理的实现不但有赖于自身自组织力量的增强,还离不开政府的作用,政府有效的制度供给和政府与商会关系的理性化是自主治理不可或缺的制度资源。[12] 在我国这样一个政府主导的社会中,民间商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认可,现阶段由于民间商会、行业协会的职能不清、地位不明,又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政府部门与商会之间的制度界限较为模糊,因此,民间商会在发展的过程中如何正确地处理好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实现某种程度的制度化合作是民间商会自主治理的重要保障。

注释:

①(12) 陈剩勇、马斌.温州民间商会:自主治理的制度分析—温州服装商会典型研究[J].管理世界.2004(12)

② 朱莉·费希尔.NGO与第三世界的政治发展[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183

③⑤⑩ 余晖.寻找自我:自治性行业协会的生发机制[EB/OL].www.unirule.org.cn

④ 王绍光.多元与统一第三部门国际比较研究[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53

⑥ Anton Steen.1997.Between Past and Future:Elites,Democracy and the State in Post-Communist……A Comparisons of Estonia.Lativia and Lithuania.Ashgate Publishing Ltd.16

⑦⑧ 陈剩勇、汪锦军、马斌.组织化、自主治理与民主—浙江温州民间商会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74~75

⑨ 高丙中.社会团体的合法性问题[J].中国社会科学.2000(2)

(11) 郭道晖.权力的多元化和社会化[M].法学研究.2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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