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连锁商业市场结构探讨_规模经济论文

我国连锁商业市场结构探讨_规模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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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连锁商业市场结构存在的问题

九十年代以来,连锁商业在我国的大中城市和沿海发达地区悄然兴起,并得以迅速发展。据统计,到1997年底,全国已有连锁企业1000多家,各种形式的直营店和加盟店总数约1.5万个, 大中城市连锁经营的销售额已占全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的5%以上, 而且销售增长幅度明显超过了传统的零售商店。连锁经营的区域范围已从沿海发展到内地,从大城市扩展到中等城市;从业态看,已遍及超级市场、便利店、仓储商店、百货店、专业店以及大众快餐等多种业态。目前,连锁经营这种新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已成为我国流通产业新的经济增长点。但是,在我国连锁商业的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规模经济效益差、分散化经营、市场集中度低和无序竞争加剧等诸多问题,使得连锁企业的竞争行为不规范,从而扰乱了连锁商业的正常竞争秩序。具体来说,我国连锁商业市场结构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规模经济不理想。连锁商业是一种规模经济较为明显的商业组织形式,要求连锁经营企业的规模不能低于最小经济规模水平,否则,连锁经营的收益就会小于成本,连锁商业的规模经济潜力也难以充分发挥。为此,美、日等国家均对连锁企业的最低开店规模提出了明确的数量审批规定,以保证连锁商业达到一定的规模经济水平。而目前我国连锁企业的规模普遍偏小,组织化程度低,无法获取规模经济收益。有资料表明,全国现有的连锁企业平均每家拥有的店铺数仅15个,不少连锁企业仅有3—4家。即使是规模最大的上海华联超市公司和上海联华超市商业公司,1997年也仅有248家和230家分店。而美国的“沃尔玛”连锁集团现拥有2600多家分店,法国的“家乐福”拥有2000多家大型超市,日本伊藤洋华堂“7—11”的方便店总数达6000多家。在香港, 每家连锁企业拥有的店铺数也在200家以上,其规模经济水平相当可观。 此外,要实现连锁经营的规模效应,不但总店下的分店数要达到一定的规模,而且各个分店本身的规模(如营业面积、经营品种及配套齐全程度等)也必须具有相应的水平。而我国绝大多数的连锁店铺的单体规模十分有限,造成投入要素的浪费和规模不经济。

(二)市场集中度低。一个合理的市场结构应该是一个既有适度竞争、又有适度垄断的有效竞争市场格局,以兼得竞争活力与规模经济之利。为了实现我国连锁商业的“有效竞争”状态,必须使之具有较高的市场集中度,而目前我国连锁商业的市场格局却呈现出鲜明的两极特征:一极是中小连锁企业的发展过快,数量众多。据统计,1997年零售业中年销售额超过5000万的连锁企业97家, 饮食服务业中年销售额超过2000万的连锁企业有29家,仅占连锁企业总数的12.6%, 形成各个连锁企业分散经营,各自为战,致使低水平的竞争加剧,扰乱了连锁商业正常的竞争秩序。另一极是主导型大型连锁企业发展过慢,数量不足。据统计,全国1000多家连锁企业中,1997年销售额亿元以上的只有57家,尚不足连锁企业总数的6%。其中规模最大、运作较为规范、 规模经济较为显著的只有上海华联超市公司和上海联华超市商业公司两家,(1997年实现的销售额分别为20亿元和19 亿元)。 而美国的沃尔玛连锁集团1996年实现销售额1062亿美元。日本伊藤洋华堂“7—11 ”方便店1996年的销售总额达2714亿美元,法国“家乐福”的销售额达302亿美元。 相比之下,我国连锁商业的市场集中度明显偏低,市场占有率不高,规模经济效益差,难以形成支配市场的势力。因此,必须改造现有的连锁商业组织,并按照市场竞争的规律进行集中和重组,以形成规模经济与竞争活力之间的衔接与平衡,造就一个既有适度竞争、又有适度垄断的有效竞争市场结构。

(三)偏低的经济性进入壁垒与过高的行政性进入壁垒并存。连锁商业是低门槛行业,对人力、财力、物力及技术性的要求较低,资本流入的经济屏障较小。随着近年来国家对连锁商业发展的政策优惠和积极鼓励,使中小型连锁企业的数目大大增加。加之我国连锁企业的市场定位趋同,所经营的产品具有较大的均质性,没有形成特有的目标市场和经营风格,难以对新进入者构成产品差异壁垒和相对费用壁垒,造成大量中小企业在短期内的“过度进入”。为了争夺有限的市场份额,从而恶化了竞争环境,导致规模经济效益的丧失和竞争秩序的紊乱。与此相反,我国连锁商业的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发展则受到来自各级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重重限制,制约了以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大型连锁企业为依托的“有效竞争”市场结构的形成。

二、我国连锁商业市场结构目标模式选择与构建

根据市场结构理论,要确定一个行业的市场结构目标模式需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规模经济,二是竞争活力。单纯强调规模经济往往会导致垄断,垄断则会使企业缺乏竞争活力,使市场机制不能充分发挥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而片面追求竞争活力则难以形成必要的市场集中,牺牲规模经济。只有通过规模经济与竞争活力相兼容的市场结构才能较快的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从连锁商业的情况看,一方面,连锁商业直接与商品生产相联结,因此,不同生产部门的市场结构直接影响与之相关联的连锁商业的市场结构。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日益提高,生产企业的规模将向大型化、集团化、国际化发展的趋势,这就必然促使连锁商业也向这个方面发展;另一方面,连锁商业又直接与商品消费相联结,消费结构也会对连锁商业的市场结构产生很大的影响。由于消费者分散,消费需求多样化,要求连锁商业向小型化、分散化方向发展。由此可见,我国连锁商业市场结构合理化的目标取向应该是兼得竞争活力和规范经济之利的市场模式。

市场按其结构可分为自由竞争型、完全垄断型和垄断竞争型三种模式。自由竞争市场是一种不受任何干扰和阻碍的市场结构,它虽然可以实现充分竞争,但由于完全由“看不见的手”指挥,难免造成资源浪费和规模不经济。完全垄断市场,由于只有一个卖主,完全排斥竞争,价格机制失效,所以必然缺乏活力和竞争欲望。因此,这两种市场结构都不是我们所需要选择的目标模式。

垄断竞争市场,也叫不完全竞争市场,是一种既有垄断,也有竞争的市场结构。在侧重于垄断这极,一般表现为寡头垄断市场,它适合于规模经济显著的产业,如重化工业、耐用消费品工业等;在侧重于竞争这极,表现为有效竞争市场,它适合于规模经济较为明显的竞争性行业,如轻工业、零售业等。鉴于我国连锁商业的行业特征,我们认为,“有效竞争”市场是比较理想的连锁商业市场结构目标模式。这是因为:

(一)从市场结构看,是由少数集中程度高、市场份额大、工商关系协调的大型的连锁股份公司或企业集团,以及进行充分竞争的大量的中小型连锁企业共同组合而成,形成以大型连锁企业为主导、中型连锁企业为主体、小型连锁企业为基础的金字塔式的市场格局。

(二)从市场行为来看,市场竞争的手段和行为方式主要是非价格的,即在产品质量、批量、花色品种、包装装潢、商标、广告和服务等方面凭借实力和效率进行技术竞争。价格竞争依然存在,但已降至次要地位,从而避免了过度的竞争行为。

(三)从市场绩效来看,首先,国家可通过这一市场实现连锁商业的宏观调控。政府能利用主导型小型连锁企业集团这一中观层次,通过股份参与(持股或控股)和金融渗透进行流通产业的管理和导向,调整连锁商业结构与布局,保证连锁商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其次,可以实现分层次竞争。主导型小型连锁企业围绕市场进行高层次、大市场竞争,中小型连锁企业围绕大型连锁企业进行低层次、小市场竞争,有利于实现规模经济与竞争活力的协调,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再次,可以有效地配置流通资源。由于连锁组织之间依然存在着竞争,因此市场能够充分发挥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避免了流通资源的巨大浪费。而在连锁组织内部,由于管理协调代替了价格机制,因此交易费用省、经营成本低、经济效益好。

可见,有效竞争是一种竞争与垄断相结合、以竞争为主导的市场模式,它既鼓励有序竞争,又利用规模经济;既防止过度集中形成寡头垄断,又获取市场竞争活力,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连锁商业较为理想的市场结构模式选择。为此,我们必须改造现有不合理的市场结构,重新构造一个既有适度竞争、又有适度垄断的有效竞争市场格局。而要建立这种有效竞争市场,必须根据我国连锁商业组织不同的规模发展水平,分层次构造。

三、我国连锁商业市场结构合理化的政策措施

为了促进我国连锁商业市场结构合理化,实现有效竞争的目标模式,必须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积极推进和引导市场结构的调整过程。具体措施主要包括:

(一)培育大型连锁企业集团,提高连锁商业的规模经济水平和市场集中度。政府应采取财政、金融等支持手段,大力推进企业的兼并和联合,逐步引导和培育一批资本雄厚、经营规模庞大、市场拓展能力强的大型连锁企业集团或股份公司,使之成为连锁商业组织的“生力军”,甚至成为对外进行跨国经营的“先遣部队”。具体地说,一是鼓励具有一定实力的连锁企业之间以股份制的形式联合,组建一批实力更强、规模更大的连锁企业集团。二是以资产纽带,打破地区、部门、所有制界限,通过兼并、合并、收购等外部交易方式,组建一批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大型连锁企业集团。三是以商权(如著名商标、商号、商品等)为纽带,通过采取特许、自由连锁等灵活形式,突破企业扩大规模的体制障碍和资金障碍,组建一批全国性的松散的连锁企业集团。只有这样,才能实现连锁企业的规模化经营,阻止过度的分散性竞争,提高市场集中度,形成稳定市场竞争秩序的核心力量。

(二)促进中小型连锁企业协调发展,保持市场竞争活力。由于连锁商业是规模经济较为明显的竞争性产业,需要有较高的竞争活力来维系产业的成长。中小型连锁企业的大量存在有利于保持较低的市场集中度,使市场竞争充满活力。因此,多数经济发达国家都把运用中小连锁企业政策作为抑制连锁商业垄断,保持竞争活力的基本手段。尽管在连锁商业中培育一批大型连锁企业和企业集团,是促进连锁商业市场结构合理化、实现有效竞争的关键性措施,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中小型连锁企业在连锁商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和积极作用。由于中小型连锁企业规模小,在大型连锁企业竞争的夹缝中生存,在竞争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需要政府采取适当的扶持政策加以保护。如建立中小型连锁企业管理机构,制定相关的保护政策和法规;在金融、税收等方面对中小型连锁企业实行优惠政策,积极帮助中小型连销企业筹措资金;向中小型连锁企业提供业态选择和跨地区的资产转移等方面的指导等,以保证不断有新的中小型连锁企业加入竞争行列,促使连锁商业市场结构的合理化和有效竞争目标模式的实现。

(三)加强宏观管理,适当提高连锁商业的进入壁垒。为了克服中小型连锁企业的盲目发展和重复建设,抑制“过度进入”行为,提高规模经济效益,有必要适当增加连锁商业的进入壁垒。从目前的情况看,控制我国连锁商业进入壁垒的重点是强化作为非经济性壁垒的行政法律壁垒。具体地说,一是各地区对新进入的连锁企业进行较为严格的资格审查,规定达不到最小经济规模要求的连锁企业不予审批,以保证连锁商业规模经济效益的实现。二是各地区要对连锁企业的设置进行适当的管理和引导。根据本地区商品流通产业的发展重点和政策要求,按照数量、布局、结构适度和合理的原则,作出相应的规模和安排,努力实现连锁企业空间结构的合理化。三是应将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尽快出台商业网点法,使连锁网点的建设和管理更加规范、有序。

运用政策手段形成连锁商业适度的进入壁垒,必须掌握壁垒的高低程度,如果障碍过高、过严,变成我国连锁商业发展的阻力,就与我们的初衷相违背。一般在经济规模确定后,可按下列方法估计保持一定的经济规模所必需的壁垒高度。公式为:d=MES/QM。其中d 为规模市场比重,即经济规模MES占市场总规模的比例;QM 为市场总规模或总容量,d近似可作为进入壁垒高度。总之, 我们强调的是要合理地设置适当的连锁商业进入壁垒,以引导连锁商业竞争的高效、有序,从而保证我国连锁商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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