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的自由发展”的意义_社会关系论文

论“人的自由发展”的意义_社会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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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的自由发展”既与“人的发展”相关,又与“人的自由”相联。活动是人存在和发展的方式,人的发展是在活动中并通过活动进行的;人的活动有自主与非自主两种状态,人的自由就是人的自主活动状态;人的自由发展只能存在于人的自主活动状态即人的自由之中,但人的自由并不等于人的自由发展。人的自由发展是人的个性自由的实现,主要是指人按照自己的内在本性的要求去支配自身的发展;但现实的人的自由发展又要受一系列客观条件的制约;因此,人的自由发展是一个充满矛盾的辩证发展过程。

关键词 人的发展;人的活动;人的自由;人的自由发展

“人的自由发展”简单地说就是“自由发展”。这个概念虽然在人们的言论中经常被使用,却很少有人对它进行科学的研究,以至如今我们在工具书里还难以找到它;而正确地认识和把握这个概念的涵义,对于人的发展和人的教育都有重要意义。本文试图以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自由发展理论为指导,对“人的自由发展”的涵义做一点初步的探讨。

一、人的发展与人的自由

从字面上看,“人的自由发展”既与“人的发展”相关,又与“人的自由”相联。我们的探讨就从“人的发展”和“人的自由”开始。

“人的发展”既指人类的种系发展,也指人类的个体发展,通常指个体发展,其基本含义是“随时间的推进在人身上发生的变化”[①]。但是,“人身上发生的变化”并不是“随时间的推进”而自然而然地发生的,也就是说,人的发展不是凭空进行的。那么,人的发展、变化究竟是怎样发生的呢?简要地说,活动是人存在和发展的方式,人是在活动中并通过活动来获得发展的[②]。

“生命在于运动”,已经成为众所周知的名言。不过,人们在引用这句名言时,常常是指体育运动或体力活动。但生命不只在于体育运动或体力活动,还要有脑力活动或智力活动。事实上,婴儿从一出生就开始不停地活动(且不说胎儿在母体中的活动),并且不断地扩大他们的活动范围。如果限制和束缚了他们的活动,他们就要哭喊、要挣扎。一旦把他们从束缚中解放出来,他们就会格外活跃,格外欢乐。这种为争取活动自由的挣扎和得到活动自由的欢乐,充分说明了他们对活动的需要和渴望,充分说明了一个根本道理:“人之初,性本动”。这种本性,贯穿人的整个一生,不过不同时期有不同的特点和表现罢了。婴儿在解开襁褓时手舞足蹈,小学生下课时欢叫着冲出教室,只不过是最明显的例证。这种不同时期的不同表现,正说明人从婴儿时期开始,对活动的要求就不断发展、不断扩大、不断提高。人正是在不断发展、不断扩大、不断提高的活动过程中发展自身的。

“人的自由”,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自由,因为自由只能是人的自由。人类发展的历史,说到底,就是人类争取自身解放的一部自由的发展史。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文化上的每一个进步,都是迈向自由的一步。”[③]正因为如此,自由问题从来就是人类思想的主题,但也是人类思想中最难归宗如一的难题。孟德斯鸠早就说过:“没有一个词比自由有更多的涵义,并在人们意识中留下更多不同的印象了。”[④]

如果说活动是人的存在和发展的方式,那么人的自由说到底就是人的活动的自由。离开人的活动讲自由,这种自由是虚幻的,没有实际意义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正是从人的实践活动出发去理解自由的。马克思认为:“劳动尺度本身在这里是由外面提供的,是由必须达到的目的和为达到这个目的而必然由劳动克服的那些障碍所提供的。但是克服这种障碍本身,就是自由的实现,而且进一步说,外在目的失掉了单纯外在必然性的外观,被看作个人自己自我提出的目的,因而被看作自我实现,主体的物化,也就是实在的自由,——而这种自由见之于活动恰恰就是劳动。”[⑤]

虽然人的自由是人的活动的自由,但人的自由并不等于人的活动。人有认识活动的自由、实践活动的自由,不等于说人的认识活动就是自由、人的实践活动就是自由,而是指人在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中获得自由、表现自由。就人的具体的认识和实践活动而言,有自由的,也有不自由的。例如,奴隶的劳动就是一种强制的、被迫的劳动,就是不自由的劳动。

那么,自由究竟是什么呢?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看法,自由就是人的活动的一种特定状态。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自由王国”的一系列论述从多方面阐述了这种状态。马克思说:“自由王国只是由必需和外在的目的规定要做的劳动终止的地方才开始”,在物质生产领域,“自由只能是:社会化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把它置于他们的共同控制之下,而不让它作为盲目的力量来统治自己;靠消耗最小的力量,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来进行这种物质变换。”[⑥]恩格斯认为,人类“从必然王国进入自由王国的飞跃”表现为:“人们周围的、至今统治着人们的生活条件,现在却受到人们的支配和控制,人们第一次成为自然界的自觉的真正的主人,因为他们已经成为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了。人们自己的社会行动的规律,这些直到现在都如同异己的、统治着人们的自然规律一样而与人们相对立的规律,那时就将被人们熟练地运用起来,因而将服从他们的统治。”[⑦]从这些论述来看,人的自由就是人活动的一种自主状态。

人的活动形式多种多样,但从性质上看,大体上可以区分为两种基本的状态。第一种状态,人有自己特定的意愿、目的、要求,等等,亦即有自己的意志并希望实现这种意志,于是便试图以此引导自己的活动,即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做;但是他所处的各种现实关系却作为一种外在的强制力量阻碍了他的意志的实现,使他的活动无法按照自己的意愿去进行。于是,他所能做的或者是被迫停止自己的活动,或者是被动地按照这些外部力量去要求自己,而违背自己的意志。这两种情况都属于被动地服从,是一种不能自主的状态。

与此不同的另一种状态则是,人在确定了自己的某种愿望、目的、要求等等,亦即形成了自己的意志之后,不仅能够以此引导自己的活动,而且能够保证自己的意志最终得到实现,在活动中如愿以偿。而他所处的各种现实关系,虽然从总体上说同样对他起着制约和限制的作用,但在他的活动的一定范围内,却不存在盲目的强制和被动的服从。也就是说,在一定的范围内,人的各种外在力量的强制让位于人的意志要求,从而使人的活动能够将自己的意志实现出来,或者说以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活动。这种活动状态,可以说是人的自主状态。

人的活动的这两种状态,都是相对于一定的范围和条件而言的。因而对它们的认识不能简单化和绝对化。但是,人的自主活动状态与非自主活动状态,确是人的活动的两种基本状态。而其中,在一定范围内不受外在力量的强制而按照自己的意志去活动的自主活动状态,便是我们所说的自由,与之相对应的非自主活动状态则是所谓的不自由。对人的自由的这种理解,与自由范畴的最基本、最普遍、最原始的内涵也是相一致的。

人的发展是在活动中并通过活动进行的。而人的活动又有两种不同的状态,这两种不同的活动状态对人的发展的影响和作用显然是不一样的。换句话说,人在不同的活动中所获得的发展方式、发展结果是不相同的。人的自由发展只能存在于人的自主活动状态即人的自由之中。当然,人的自由并不等于人的自由发展。

二、人的自由与人的自由发展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是现实的人,人处于现实世界的现实关系之中。因此,人的自由也要受人的现实关系的制约,并表现在人的现实关系之中。从总体上看,现实的人所处的现实关系主要包括人作为主体与外部世界的主体——客体关系,人作为主体与他人的主体——主体关系,以及人作为主体与自身存在和发展意义上的主体——自身关系。与之相对应,人的自由便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主体在认识外部世界的客观规律的基础上按照自己的意愿改造外部世界的主体自由;主体在区分自己与他人的利益和权利范围的条件下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自己的活动的社会自由;主体依据自己的内在本性的要求去支配自身的存在和发展的个性自由。这三个方面的自由实际上是从三个不同的视角对人的自由进行考察的结果,所以有的研究者把它们称之为“三维自由”[⑧]。

从人与外部世界的主体——客体关系看,所谓自由就是人们在作为客体的外部世界所固有的客观规律面前的自由,是人作为主体而具有的自觉能动性的发挥所实现的自由。在这种关系中,人的活动的自主状态或非自主状态主要表现为人是否能够认识外部世界的客观规律,并利用客观规律来改造外部世界,从而适应自己的需要,达到自己预期的目的。如果做到了这一点,那就意味着人即主体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摆脱外部力量的控制和束缚,并能按照自己的意志驾驭外部力量;对主体的活动而言,这是一种自主活动状态。相反,如果做不到或尚未做到这一点,那就意味着人不得不处于被动地服从外部力量统治的地位,而外部世界的客观规律在人面前也就表现为黑格尔所说的“盲目的必然性”;对主体的活动而言,这就是一种非自主活动状态。而主体——客体关系中的自由,就是主体从认识和改造外部世界中所获得的自主活动状态。恩格斯所说的“自由是在于根据对自然界的必然性的认识来支配我们自己和外部自然界”,以及毛泽东所说的“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和对客观世界的改造”,就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把主体——客体关系中的自由称为主体自由。

从人与他人的主体——主体关系来看,所谓自由便是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在内的社会关系中的自由,是人与人之间在社会地位和社会权利意义上的自由。这种自由当然也是一种自主活动状态,但这种自主活动状态与主体——客体关系中的主体对外部客体的认识和改造不同,它是来自人与人亦即主体与主体之间的社会利益的划分。人们按照自己在社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和权利,在一定的范围内,也就是在不妨碍他人的地位和权利的范围内,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和愿望去决定自己的行动,从而实现自己的利益。这就是主体与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意义上的自主活动状态。与这种自主活动状态相对应的非自主活动状态,主要表现为人所应享有的社会地位被否定,所应享有的社会权利被剥夺,从而不是按照自己的意志和愿望、而是按照别人的意志和愿望去行为,最终实现的不是自己的利益而是别人的利益。社会关系中所谓的自由与不自由,就是从上述特殊的自主活动状态和非自主活动状态的意义上说的。通常所谓“自由就是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活动的权力”,以及“自由就是从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得到许可的、按自己的意志活动的权利”等提法,正是对社会关系中的自主活动状态的不同描述。人在社会的主体——主体关系中所获得的自由,我们可以称为社会自由。

从人与自身存在和发展意义上的主体——自身关系来看,所谓自由就是人们按照主体本身所固有的内在本性的要怯去支配自身的存在和发展的自由,是主体自我实现的自由。这种自由与前两种自由不同,它既不是主体对外部世界的改造,也不是主体和其他主体之间的利益范围的区分,而是主体对自己所固有的内在本性的承认和认可,并且自觉地把这种本性的要求转化为自己的意志,进而在自身的存在和发展过程中将其实现出来。也就是说,主体自己本性的要求成为他的活动的目的,成为他在塑造自身存在、发展自身的需要和能力时的真正准则。在这里,自由也是一种自主活动状态,即人们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实现自己本性的要求,去生存、活动并发展自身,而不必由于外部力量的强制而被动地进入某种违背自己本性和意志的存在状态和发展模式。与此相对应的非自主活动状态,则表现为人的自身存在和发展作为一种异己的东西与人相对立,不受主体意志的支配,不以主体的本性要求为准则。这时,人只能放弃自己的意志,压抑自己的本性,被动地听任自身进入这样或那样的存在和发展状态;人的自身存在和发展实际上已经成为各种外部力量的体现。由于人的内在本性的要求在人的个体存在形式中体现为人的个性要求,所以主体在自身存在和发展意义上的自由,也就具体表现为个性自由。

上述人的主体自由、社会自由和个性自由是从三个不同的视角对人的自由进行考察的结果,它们一方面在人的自主活动的基础上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另一方面又各自都有自己的特殊规定性,从而具有自己的相对独立性。从这三方面自由的特殊规定性和相对独立性来看,人的个性自由的实现实际上就是人的自由发展。换句话说,人的自由发展主要存在于人的个性自由之中并通过个性自由表现出来。

三、人的自由发展的涵义

人的自由发展主要是指人按照自身所固有的内在本性的要求去支配自身的发展,而不是被动地从属于某种外在的强制,使自身的发展偏离和压抑自己的内在本性。由于人的现实的个体存在形式决定了人的内在本性要通过个性的形式具体地体现出来,所以人的自由发展便具体地表现为个性自由。

马克思有一个重要的论断:“一个种的全部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自觉的活动。”[⑨]这一论断常常被人们从人的自觉能动性的角度去加以理解,其实它的首要意义并不在此。马克思在这里把“自由”、“自觉”归结为人的“类特性”,主要是从人的内在本性的角度看问题的,因为在他看来,所谓“类特性”主要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人作为特殊的生命存在物,他的生命活动的性质、他的内在本性的基本要求就是“自由”。所以马克思把这种自由解释为“人的生命的自由表现”[⑩]。这种自由之所以不能简单地从通常所谓自觉能动性的角度去理解,因为它不是作为手段而存在,而是作为目的本身而存在。自觉能动性强调的是一种能力,它是人们获得主体自由亦即人与外部世界的关系中的自由所必需的手段。而在这里,自由作为人的“生命活动的性质”而存在,它是人的内在本性的体现。按照马克思的理解,人的生命活动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的区别,就在于人“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的意志和意识的对象”,而“仅仅由于这一点,他的活动才是自由的活动”(11)。这就是说,人能够通过自己的意识把自己的内在本性的需要反映出来,形成意志,并在自己的活动中将这一意志加以贯彻和实现,这个意义上的自由,正是人对自身发展的关系中的个性自由。

具体来讲,作为人的内在本性要求即“生命体现”的个性自由,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人自由地实现或满足自身各方面的需要。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人的需要是可以从各种不同的角度加以区分的,一般来说,包括各种物质生活需要(衣、食、住、行等方面)和精神生活需要(思想、文化、情感、认知、审美、自尊等方面),以及作为二者统一的综合需要(生存、享受、发展等方面)。而不论何种需要,马克思主义都强调从人的自然性和社会性的统一出发去把握,即不仅要看到需要的自然性,而且要看到需要的社会性。同时,人的需要是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不断产生又不断满足,从而不断变化的。因此,要实现人的自由发展,就必须了解人的需要的多层次、多方面的具体构成,并在社会实践中不断地加以满足。由于人的一般需要对人的个体形式而言总是表现为人的个体需要,这种个体需要便会由于个体本身的具体状况的差异而表现出多种不同的情况。所谓个性自由,就是要充分肯定个体需要的多样性,并在满足需要的过程中予以保证。

人的个性自由的另一个重要表现,便是人的各方面能力的自由拓展。人的能力包括认识能力和实践能力,涵盖社会的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等各个领域。人们从事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从事经济活动、政治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都是人的认识能力和实践能力的综合体现。人的能力也并不是从来如此和固定不变的,而是要经历一个从低到高、从小到大、从片面到全面的不断开拓和发展的过程。这种能力的不断开拓和发展,便构成人的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而人的自由发展,便相应地要求人的能力能够自由地得到拓展。正如人的需要具有个性多样化的情况一样,人们在自身能力的拓展方面也会由于个体状况的差异而表现出各种不同的要求和趋向。要实现人的个性自由,也必须充分考虑到这种个性特点,从而使其获得实现的可能。

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人的个性自由的实现,亦即人的自由发展问题,不应仅仅从人的良好愿望出发,而应从人的现实存在出发去研究和解决。个性自由固然是人的“自由的生命体现”,是人的内在本性的要求,但这种内在本性是在现实的人的现实存在和发展过程中生成和表现出来的,是要受一系列物质文化条件制约的。

所谓物质条件,主要是指物质生产的发展水平,以及其所能提供的物质资料的丰富状况。这方面条件对人的自由发展的制约主要表现在:第一,物质生产所提供的物质生活资料,是满足人的物质生活需要的直接手段。人们能在什么程度上自由满足自己的物质生活需要,在根本上取决于物质生产所提供的物质生活资料的丰富程度。同时,物质生产还为人的精神生活需要的满足提供间接的手段,因为生产精神生活资料的精神生产过程也必须有一定的物质资料作为依托。第二,物质生产的发展水平直接制约人们在这一领域中的能力的发展。物质生产水平本身是人的能力以往发展的结晶,但它一旦形成,就作为既定的条件制约着以后的人的能力的进一步发展。同时,物质生产的发展还是人们在其他领域中自由发展自己的能力的前提,如恩格斯所说,“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12)。

与物质条件相联系的文化条件,主要是指社会精神生产的发展水平,以及其所能提供的精神成果的状况。这方面条件对人的自由发展的制约则表现在:第一,精神生产所提供的精神生活资料的状况,规定着人们精神生活需要的满足状况。同时,精神生产还可以通过对物质生产的制约和影响,间接地制约人们的物质生活需要的满足状况。在这方面,科学技术成果对物质生产力发展的影响,无疑具有典型意义。第二,精神生产本身的发展水平,制约着人们在这一领域中的能力的自由拓展。同物质生产方面的情况一样,精神生产水平本身也是人的能力的以往发展的结晶,但它一旦形成,也同样作为既定条件制约以后的人的能力的进一步拓展。不仅是人在精神生产领域的能力要受精神生产水平的制约,人在物质生产领域的能力以及社会政治领域等其他各个领域中的能力,也要受到精神生产水平的制约。

人的自由发展,除了受到各方面物质文化条件的制约以外,还要受到以经济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关系体系的制约。因为人既然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存在,即“属于一定的社会形式的”(13),人的发展就只能在这种特定的“社会形式”亦即特定的社会关系体系中展开。而人们所处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状况不同,对于人的发展的制约和影响也就不同,为实现人的自由发展所提供的现实可能性最终也就不同。如果说人的自由发展需要各方面的物质文化条件,而这些物质文化条件最终是靠社会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的不断发展来创造和积累的,那么社会关系体系的状况就直接决定着这些物质文化条件的支配和享有,亦即人们怎样利用这些条件和他们怎样分享这些条件,来实现自身的发展。

人的自由发展主要是指人按照自身所固有的内在本性的要求去支配自身的发展,但现实的人的自由发展又不得不受一系列物质文化条件和社会关系体系的制约。如果说前者表现为人的自由发展的自主性的话,那么后者就表现为人的自由发展的客观制约性。人的自由发展的自主性与客观制约性既是一致的,又是不一致的;人的自由发展过程主要是一个充满矛盾的辩证发展过程,因而矛盾性或辩证性也是人的自由发展的一个重要特性。马克思关于人类解放的学说就充分体现了这种辩证性。

马克思指出:“任何一个存在物只有当它用自己的双脚站立的时候,才认为自己是独立的,而且只有当它依靠自己而存在的时候,它才是用自己的双脚站立的。靠别人恩典为生的人,把自己看成是一个从属的存在物。但是,如果我不仅靠别人维持我的生活,而且别人还创造了我的生活,别人还是我的生活的源泉,那么,我就完全靠别人的恩典为生;如果我的生活不是我自己的创造,那么,我的生活就必定在我之外有这样一个根源。所以,创造(即宗教中的上帝创造世界的“创造”——引者)是一个很难从人民意识中排除的观念。自然界和人通过自身的存在,对人民意识来说是不能理解的,因为这种存在是同实际生活的一切明摆着的事实相矛盾的。”(14)在马克思看来,人类能够为了自身的目的能动地改造对象世界,并在改造对象世界中能动地改造自身,因此,就其本性而言,人类能够在自然界中存在并自己创造自己、发展自己,证明自己是自己命运的主人,是一种靠自己的双脚站立和前进的独立存在物。不过,这要经过很长的历史过程才能实现。在以往的历史中,人类主要是通过异化的形式得到发展的,这种异化性质的发展不仅否定了人的自主自由,而且成了人民意识中的上帝创世观念的深刻根源。这个根源不消除,人就无法用自己的双脚真正站立起来,他就无法取得真正的独立自由,就永远会认为他不过是在他之外的另一个力量的创造物。因此,只有在人经历了异化之后也能通过人自己的实践来扬弃这种异化,才能实现人的真正解放。这就是人类自由发展的辩证法。

现代西方马克思主义的重要代表人物弗洛姆从个体发展的角度对人的自由发展的辩证性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充分的论述,对我们认识和把握人的自由发展的辩证性也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在弗洛姆看来,人的发展是一个日益“个体化”(individuation)的过程。人的个体化过程从个体生命意义上说,就是个人与母体自然联系的中断所形成的他的诞生和生长的生命历程。这一过程产生了双重的后果:一方面是人独立存在的确立和自我力量的增长;另一方面是人的孤独感的产生。弗洛姆写道:“一方面,儿童在身体、情感以及精神上日益强壮,在所有这些方面,强度和活力都增加了。同时,这些方面变得越来越协调,由个人的意志和理性指导的一种组织的结构发展起来了。假如我们把这种组织的协调的人格整体称为自我(self);那么,我们就能够说,日益发展的个体化过程的一方面就是自我力量(self-strength)的增长”。而“另一方面就是日益增加的孤独。原始关系提供了安全和与外界的基本的统一。儿童一从那个世界脱颖而出,他就领悟到自己是孤独的,自己是一个与所有他人相分离的个体。这一世界与人自己个体的存在比较起来,则是绝对强有力的,并且经常是带有威胁性和危险的,与这一世界相分离,就使人产生了一种无权力和忧虑的感觉。当一个人是这一世界的一个组成部分,还未认识到个人行为的可能性和责任时,他就不需要害怕这一世界;当一个人已经成为一个个体时,他就孑然一身,面对着一个危险和极强大的世界。”(15)这就是个体化所带来的人的存在的“两分性”:在他获得自由独立存在的同时,又不得不失去存在的依附,陷入存在的孤独。人的个体化所带来的人的存在的两分性,决定了或预示着人对自身之自由存在和发展的两种可能的态度或心理定向,即对自由的追求与对自由的恐惧或逃避。

根据以上分析,人的自由发展主要是指人按照自身所固有的内在本性的要求去支配自身的发展;但现实的人的自由发展又要受一系列物质文化条件和社会关系体系的制约;因此,人的自由发展是一个充满矛盾的辩证发展过程。历史上和现实中的不少关于人的发展理论(如机械决定论和绝对自由论),在对待人的自由发展问题上往往表现出这样或那样的偏差和失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全面地把握人的自由发展的涵义,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全面认识和把握人的自由发展的涵义的重要性。

本文为全国教育科学“九五”规划“青年专项”课题《教育与人的自由发展》的成果之一。

注释:

① 参见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比较教育研究室编译《简明国际教育百科全书·人的发展》,教育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2页。

② 详见拙作《试论活动的教育学意义》,载《华中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5年第4期。

③ ⑦ (1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54、441、574页。

④ [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53页。

⑤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112页。

⑥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926—927页。

⑧ 参见贾高建《三维自由论》,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4年版,第28—35页。

⑨ ⑩ (11) (1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96、254、96、129—130页。

(1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8页。

(15) [德]埃里希·弗罗姆著,陈学明译:《逃避自由》,工人出版社1987年版,第46—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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