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云生丧亲制度及其在执法中的应用_薛允升论文

薛云生丧亲制度及其在执法中的应用_薛允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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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允升字云阶,陕西长安人,清代著名法律家,陕派律学之鼻祖。他生于嘉庆25年,卒于光绪27年(即公元1820-1901年)。咸丰6年中进士,授刑部主事,累迁郎中。光绪6年,召以为刑部侍郎;19年、26年,两度授刑部尚书。在刑部工作,几达四十年。他精通律例,撰有《唐明律合编》和《读例存疑》等。对礼义、丧服,也研究有素。他认为,服制对于礼、法都很重要,也是法律的重要内容。为此,他就当时的现行律——《清律》所载各条服制,与《礼仪》、《孝经》、各朝礼书、《唐律》等经传、法律相互比较,并引述历代礼学家所说,然后加上了自己的意见与认识,写就了《服制备考》。在《服制备考》中,专门讲丧礼及服制;在《读例存疑》和《唐明律合编》中,也有不少探讨丧礼与服制的。因而,是清代研究丧服制度的专家。本文所述的,就是他关于服制方面的思想与认识。

一、服制的范围与对象

服制就是指丧服,是礼的极重要部分,是礼义、人伦的集中表现。薛允升非常重视服制。他说,服制有等级差别,不仅讲亲疏,也讲贵贱。而君父之服列为第一,即所谓“尊无二上也”他认为,这是由于人伦纲纪“具乎是”;尊卑贵贱亲疏内外之交“丽乎是”;分争辨讼之端“决乎是”。也就是说,如要维护纲常伦理,使尊卑贵贱亲疏上下内外有别,并处理好纠纷狱讼,安定社会秩序,是离不开服制的,故“其礼存”。

《服制备考》以五服为纲,详细叙述各服的对象与范围。五服的主要内容为斩衰三年;齐衰杖期、齐衰不杖期、齐衰五月、齐衰三月;大功九月、七月;小功五月;缌麻三月(注:五服因亲疏轻重不同,衣着也不同。斩衰是五服中最重的一种,穿用非常粗的生麻布制成的衣,不缝边,无修饰;齐衰仅次于斩衰,穿用粗麻布制成的衣,缝边,所以称齐衰;大功,穿用熟麻布做成的衣,麻布细于齐衰而粗于小功;小功,穿用细于大功的麻布制成的衣,服较轻;缌麻是五服中最轻的一种,穿用细麻布制成的衣。)

薛允升关于斩衰三年的范围与对象是:一、子(包括其妻,下同)为父母,女在室并已许嫁者及已嫁被出而返在室者为父母;二、子为继母、慈母、养母;三、庶子为所生母、嫡母;四、为人后者为所后父母(嗣父母);五、嫡孙为祖父母及曾高祖父母;六、妻为夫、妾为家长。

《服制备考》中关于斩衰三年的对象与范围,与西汉礼学家戴德的《丧服记》相比,范围是扩大了。已把《丧服记》中规定的齐衰三年,并入了斩衰三年。而与《仪礼·丧服》相比,子为继母、慈母、养母、嫡母等斩衰三年,不需要父死之后。同时,没有母为长子斩衰三年。而明确提出子为母斩衰三年。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妇女的地位,使父母在丧礼上趋于平等。

关于齐衰仗期(即持杖守丧一年)的范围与对象是:一、嫡子、众子(包括其妻)为庶母;二、子为嫁母;三、子为出母;四、夫为妻(父母在不杖)。其中妻为夫斩衰三年,而夫为妻齐衰杖期,是因为“妻也者,齐也,与夫齐也。夫尊而妻卑,天地之义也。以其齐也,故杖;以其卑也,故期”。(注:《服制备考·齐衰杖期·夫为妻》。)这里,既讲夫妻已趋平等之“齐”,又说夫尊妻卑,以突出夫妻之礼有别。

齐衰不杖期(不持杖而守丧一年)的范围与对象,是包括了从祖为嫡孙、父母为嫡长子、继母为长子众子、为人后者为其本生父母,到妾为家长之正妻、为同居继父而无大功以上亲者等26种亲属关系。在这里,范围与对象,大大超过戴德《丧服记》齐衰不杖期的规定。并且,继母为长子,显然不同于戴德的“继母为长子齐衰三年”,而是降了二级。这是薛允升在提高继母的地位,即继母不应该为长子服重丧。

又对为人后者(出继为人嗣子)为其本生父母仅服齐衰不杖期,认为最符合礼,也最精深。他说,为人后者,本生父母死亡,居官者并不解任守丧,业儒者依然应试赴考,此为何礼?自乾隆二年,经吏部议覆浙江按察使胡瀛条奏,“始定有本生父母之丧,令其回籍守制一年之例,可谓今胜于前矣”。(注:《服制备考·齐衰不杖期·为人后者为其本生父母》。)

齐衰五月的范围与对象是,曾孙与曾孙女为曾祖父母。齐衰三月的对象与范围是:一、元孙与元孙女为高祖父母;二、为同居继父而两有大功以上亲者;三、为继父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在这里,强调是否同居,也是赞同与贯彻《仪礼》重同居的规定,因为,继父“同居则服齐衰期,异居则服齐衰三月”。(注:《仪礼·丧服)》。)又说:“自来不曾同居者无服”。同居既是礼,又是法。礼重同居共财,故别居(别籍)异财,则列为“十恶”之“不孝”。这也是薛允升重礼的反映。

关于大功。《仪礼》规定,殇(未到成年而死者的丧服)当分长殇大功九月、中殇大功七月,这从汉、晋到元都加以沿用。明朝初年,《集礼》一书,亦承袭其制。后来,改制《孝慈录》,才尽去殇服不载。薛允升对此表示批评,认为《明律》、《清律》无殇服规定,不但服制不明,也影响到法律。

关于小功五月,有18条之多。其中象“为再从兄弟及再从姊妹在室者”服小功五月,薛允升认为,既合礼又符律。因为,《仪礼》也有为“从祖昆弟”。同时,与清朝礼部例不相违背,也符合《唐律》“为从祖兄弟姑姊妹”。这体现了服制与刑制必须相互三致,也是礼法结合的反映。

缌麻三月的对象与范围包括了从祖为众孙归、祖母为嫡孙众孙妇,到女出嫁为本宗之子女等,共有55种之多。可是,薛允升对《清律》缌麻三月服制30余条,感到烦琐。而且,多女子与妇女之服,认为不合《仪礼》有关规定。同时,对于为己三从兄弟姊妹缌麻三月,也认为不符合《唐律服图》有三从兄弟而无三从姊妹,而表示不满。但唐朝《开元礼》有为人后者为本生外祖父母缌麻三月,而今律无文,认为“似亦应列入”。这里虽有批评烦琐,但也反映了他重男轻女的思想。

二、服制重本宗与讲究嫡庶

薛允升称道服制讲究尊卑贵赋亲疏远近,特别是注意到轻异姓而重同姓。他认为,对于异姓,服制应轻、丧期应短。因此,引述了吴家宾《丧服会通》所说:古人无异姓之大功,为妇人大功者,惟姑姊妹女子子。所以舅姑(公婆)对于子妇(儿媳)也不该服大功之丧。因为《记》曰:妇女不饰,不敢见舅姑。这是由于“道在乎亲者,丧服示之以进;道在乎远者,丧服示之以退”。薛允升对这异姓妇人的丧服,因不亲、道远而大大轻于同姓,极为赞赏,所谓“此先王制服之义也,此论甚为精确。”(注:《服制备考·殇缌麻三月·父母为众子妇及己女出嫁者》。)

又丧服规定:翁(岳父)为婿仅缌麻三月。车垓认为,这是因为先王制礼,惟本宗为重,于异姓则轻。薛允升对车氏所说,也很赞同。他说:“车氏所谓重本宗,而轻异姓,议证甚为广大”。(注:《服制备考·缌麻三月·为婿》。)这也反映了薛允升重宗法,坚持本宗服重,外亲服轻。

对此,对外亲之服,只能是从服、名服、序齿而已。薛允升引证并同意清《钦定仪礼疏》所说:外亲之服,以从以名以报,惟服其切近相属者。除此之外,不可与其等同。故母族于外祖父母之昆弟及昆弟之子、女子子无服;妻族于妻父之昆弟无服。至于堂伯堂姨,虽在母为五族之亲,于己则已远。况其又疏者,更有何舅甥之称?所以,“异姓之亲,分无一律,有名有服者,如其名服,自有尊卑。此外递疏,直以齿序而已”。(注:《服制备考·小功五月·为母之兄弟姊妹》)

外亲之所以必须服轻,这体现了强本宗弱外戚的意思,也是先王制服的本意所在。他说,清凌曙《礼说》云,服制有五,由斩而至缌。外戚之服皆缌,舅与从母皆当服缌(即最轻的服缌麻三月)。从母因有母名,最多加到小功,即所谓“外戚不过缌,虽以母之父母之尊,从母之亲,加之不过小功而止,亦强于弱枝之意也。”(注:《服制备考·小功五月·为母之兄弟姊妹》)

外亲丧服轻是先圣先王所定,不可随便改变。所以,薛允升对唐朝任意增服,丧示批评。他说,唐人所议服制,似欲胜过圣人。叔嫂本来无服,而唐太宗令服小功。舅服本为缌麻三月,增为小功。并且,增舅母缌麻、堂姨舅袒免。这是“皆务饰其文,欲厚于圣王之制。而人心弥浇,风俗弥薄。不探其本,而妄为之增益,亦未见其名,有过于三王也”。(注:《服制备考·小功五月·为母之兄弟姊妹》)唐朝这种“不探其本”,而任意增服,实也是不知圣王制服的目的意图所导致。因为,“圣王之礼俱有精义,未可随便增减也”。

而对于同姓同宗之亲,不但服重,且有加服。不过同姓同宗,也有上杀(减削之意)、下杀、旁杀之分,即有亲疏远近之分。他根据清沈彤《仪礼小疏·论昆弟》说,亲亲重的曰父子、曰夫妻、曰昆弟。父子首足,夫妻版合,昆弟四肢。都是一样,而且是至亲。故其本服,都齐衰期。由父而上,祖大功九月,曾祖小功五月,高祖缌麻三月,叫做上杀。由子而下,孙大功,曾孙小功,玄孙缌麻,叫做下杀。由昆弟而外推,从父昆弟大功,从祖昆弟小功、族昆弟缌麻等,叫做旁杀。凡上杀、下杀、旁杀之服,有正有加。以上所服,都为正服。但圣人认为,以上所服,还不足以尽亲亲之道。所以,又于至亲中的尊者重者,再予加等,以推至亲之心,而加等于其上下旁之可加者。因此,于父则斩衰三年,于祖则齐衰期,于曾祖则齐衰三月,于嫡子则齐衰三年,于嫡孙则齐衰期,于世叔父则齐衰期,于昆弟之子则齐衰期,妻之于夫则斩衰三年,这是所谓加服。而所未加者,则称本服。如“昆弟虽至亲,而非至尊与至重,以期足矣。故服其本服而无所加。凡旁亲自世叔父、昆弟之子而外,皆无所加于本服,与昆弟同。”(注:《服制备考·齐衰不杖期·为己之亲兄弟及亲兄弟之子女在室者》。)

另外,服制在嫡庶方面,薛允升也很强调。首先,妾与妻不同。他根据东汉郑玄注《仪礼》“大功章”认为,妾为长子三年,为其己子期(一年),不同于妻。同时,也称道凌曙有关妾服制方面的议论。凌曙是这样说的,大夫之妾,为君(夫)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三人服。但妾不能服娘家亲属之丧,对于兄弟只能如邦人(即国人、一般凡人)。也就是说,只能为夫家服丧,不能为娘家服丧。所以,在服制方面,对妾是不平等的。但薛允升赞同凌曙以上议论,所谓“凌曙《礼说》持论精确”。

不仅妻妾不同,嫡子庶子也有天壤之别。他说,《仪礼》“长子章句”云长子嫡长子,共父亦嫡长子。五世四世,嫡嫡相承,其为长子三年。而庶子不得为父后,则无重可传,故《传》言庶子不为长子三年。所以,当《朱子语类》“或问”有“宗法”既废,庶子何必不为长子三年?”薛允升就指出,宗法虽遭破坏,大宗、小宗、宗人间关系虽逐渐衰废,但嫡子与庶子服制的不同是不可变的。也所谓“不知宗法虽废,服制自当从古。庶子之服,亦不可以例嫡子。共谬不足辩也”。(注:《服制备考·齐衰不杖期·父母为嫡长子及嫡长子之妻及女在室及子为人后者》。)可见,由于庶子不得为父后,“无重可传”,故服轻;而嫡子既为父嗣,又能继祖,故服重。这是重人伦、名分的表现。

三、服制的不变与可变

薛允升认为,丧服的大义有三:一是父、二是君,三是宗。这是周朝时所定,并且是全国实行的。但后来发生三次变化:第一次是汉文帝下诏令吏民短丧,即三年丧改为三十六日,“而服君之义微”;第二次是唐以后增加异姓之服,“而服宗之义微”;第三次是明朝的服制,增加了子为母、妇为舅姑皆斩衰,子为庶母期,父为长子期,众子为长子期,而“服父之义微”。在这里,从西汉到明代,丧服有所变化,君服、宗服、父服都有所衰落。但基本要求,还是遵循不变的,所谓“丧服先王之所尤尽心也,其书幸详,今枝条节目,犹相与奉之”。(注:《服制备考·序》。)

因此,丧服与礼一样,是不能根本改变的。薛允升说,《论语》曾讲到,古代有天下者,必使父子昆弟夫妇,生相养死相送,而天下太平无事。但欲民知父子之礼,必须自君上首先带头实行父子之礼;欲民知昆弟之礼,必须自君上首先带头实行昆弟之礼;欲民知夫妇之礼,必须自君上首先带头行实行夫妇之礼。这三方面的礼,都记载在丧服之中。所以,“丧服者,人道之权衡也,变丧服将何以为权衡乎?”(注:《服制备考·序》。)他认为,人道在尊亲而已,如以尊易亲,则废仁;如以亲易尊,则废义;如以不尊不亲者易其至尊至亲者,则尊卑亲疏没有区别而废礼。一当礼废必然刑烦,那末“民日不知共所不适矣”。到了变丧服的地步,必定是无礼、无仁、无义。没有仁、义、礼对人民的开导、教育、约束,那末,必然出现天下大乱。

他还说,古代的所谓臣人,叫做服从,就是服从礼。故改朝换代时,必须变服,但只有丧服不变,因为“丧服象其始也”。人开始时草衣卉服,必无所谓缉其齐的。齐不缉,则合者易以散,人与人亦这样,如无君父之道则散。所以,君父之服,尤其是父服是不敢议的,也是不可议的。至于母服、舅姑服,则有所不同。他说,子为母、妇为舅姑之服,凡数变,都是古轻而今重,后人对之每每有所议论。这不是不知亲其母、厚其母,或故意“薄其母”,而是礼有所不可。因为“礼贵得中,稍过乎分,必有戚然难安者”。

同时,在薛允升看来,服制不能烦琐。服制犹法律,太详则难行。并且指出,古人之服简而实服,今人之服多而实不服。“今日之服制犹法律也,事事求其详备,转多窒碍,难行之矣。日久遂成具文,此其类欤”。(注:《服制备考·缌麻三月·妇为夫再从兄弟之子女在室者·为再从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所以,对于烦琐的服制与烦琐的法律条例一样,可以大加删减。他曾认为:“崔东壁谓后增之服,俱可不必。鄙见以为后添之条例,亦可大加删改,同此意也。”(注:《服制备考·缌麻三月·妇为夫之小功服外姻亲属》。)

服制不仅不能太烦琐,而且在合情合理的情况下,还是可以改变调整的。如清朝刑部定有独子承祧两房之例,对于本生父母及兼祧之父母,当持何服?没有明文规定。但道光九年,礼部奏称,臣部则例载,独子承兼两房宗祧,均以大宗为重,为大宗父母服三年,为小宗父母服期年(一年);而族议认为,小宗子出继大宗,如已为大宗父母丁忧持服,后又兼祧两房者则为本生父母服期年;如虽出继尚未为大宗父母丁忧持服,后又兼两房者,应仍以所生(小宗)为重,为所生父母服三年,为大宗父母服期年。

在以上种议论中,薛允升对后者表示赞赏,所谓“事为古礼之所无,是以酌定此服,固强执古礼以相绳?”(注:《服制备考·齐衰不杖期·为人后者为其本生父母》。),薛允升显然是赞同根据实际情况定服制,反对强迫遵循古礼。

在这里,薛允升阐明了服制的重要,特别是父服尤为重要;而且论述了礼服制和法律三者是紧密相连而不可分的。并认为,服制有时也是可变可议的。清末国内外政治经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服制为了适应发展变化了的社会实际,也不能不变化。而薛允升关于服制的思想,正是从不变向可变发展变化的一种反映。

四、执法过程中服制的贯彻

薛允升认为,执法者判定罪名的轻重,当以服制亲疏为转移,所谓“服制有亲疏,罪名因之以分轻重,此礼与律相辅而行者也”。(注:《读例存疑·例言》。)有服亲属相犯,不外乎杀伤、相殴、相盗、相奸、婚姻之类。以杀伤来说,他对于清朝道光四年改定例:“妻子之殴伤生有子女之庶母者,照弟妹殴兄姊律杖九十徒二年半;妾之子殴伤庶母者加二等,如殴至死者俱拟斩监候;其故杀死,亦拟斩监候,于秋审时酌量情罪分别定拟”,极表不满。他认为,庶母既然是母当属尊长,妻之子、妾之子殴死庶母,应是卑幼殴死尊长,即使属于缌麻尊长(本是期亲尊长,比缌麻尊长为重),治罪也应加重。所以,应从原来的“斩候”改为“斩决”,以体现有服亲属干犯杀伤,以服制亲疏定罪名轻重。同时,他认为,卑幼杀尊长当加重,尊长杀卑幼当减轻,即所谓“卑幼不得杀尊长,犯则依殴故律科罪;尊长杀卑幼照服制轻重科罪,最为简当”。(注:《读例存疑卷32·刑律人命·杀死奸夫》。)。

关于强奸,本妇杀死强奸罪人,治罪从轻。但杀死的奸夫若是其翁与其夫的有服尊长,则必须治罪从重。至于亲属相奸,则较凡人为重,也应根据服制。如奸尊长重于奸卑幼,奸卑幼重于奸凡人。他极其赞赏《唐律》根据服制的尊卑亲疏作亲属相奸方面的处理:“《唐律》凡分三层,缌麻以上亲等项拟徒,从祖母姑等拟流,父祖妾等项拟绞,本极平允”。(注:《唐明律合编卷26·亲属相奸》。)而对《明律》一味加重,如改流罪为绞,改绞罪为斩,则认为“《明律》既不载明此项服制,则无服矣,而犹重其罪,亦嫌未协”。(注:《唐明律合编卷26·亲属相奸》。)

而亲属间的婚姻,薛允升对于《明律》“娶同居异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各以奸论。……若娶己之姑舅两姨姊妹者,杖八十,并离异”很有看法的,他认为姑舅两姨姊妹律内载明服属缌麻,服轻,婚姻当不禁或论罪从轻;而同母异父姊妹服小功,服重,婚姻当从严惩处。所谓’《示掌》同母异父姊妹,家礼本属小功,见“性理精义”。(注:《读例存疑卷11·户律婚姻·尊卑为婚》。)

薛允升又认为,出嫁出继服降一等,罪名也降一等之说,也为不妥。他说,出继为人后者,于本生孝服俱降一等,系专为持服而言,罪名并不减,科罪以殴期亲尊长论。因此,他极为赞赏《辑住》关于出嫁出继与本生亲属殴罪,皆从本服之议,他说:“按此议最为允当,不然服尽亲属尚未肯遽同凡人,而一经出继出嫁,即于凡人同论,亦属轻重不得其平”。(注:《读例存疑卷36·刑律斗殴下,殴大功以下尊长》。)因此,女子出嫁、男子过继于人,有犯奸行为,“仍以正服科罪,不在降服之列”。(注:《唐明律合偏卷26·亲属相奸》。)

薛允升指出,期亲尊长故意杀害卑幼、婆婆谋杀子媳等,不能以服制尊卑论罪。如《明律》的《刑律·殴期亲尊长》条例之一:“凡是与伯叔谋夺弟侄财产官职等项,故行杀害者,问罪。”《笺释》也认为:“非谓谋夺财产官职故行杀害者,亦以尊卑论也。此而可长,则贪暴无恩之徒,谁不杀其弟侄乎?此条似犹当酌处者也”。(注:摘自《唐明律合偏卷22·殴期亲尊长》。)薛允升认为“《笺释》所论甚允。”又《清律》关于此种犯罪行为,如弟侄在11岁以上,拟绞监候;如弟侄在10岁以下,悉依凡人谋故杀律拟斩监候。薛允升对于这种依“凡人”论和处以斩绞之刑,极表赞同,“窃谓争夺财产官职,谋杀弟侄,分别年岁间拟斩绞办理,尚无歧误。”(注:《读例存疑卷37·刑律斗殴下·殴期亲尊长》。)

而婆婆谋杀子媳,《清律》曾有“姑(婆婆)谋杀子媳情节凶残显著者,改发各省驻防给官兵为奴”的条例。此例为乾隆四十八年奉旨纂定;道光二年,刑部因尊卑名分关系,欲改为酌量监禁三年;但同治七年,刑部声明以为,此条系照例发往,并无不准发往之文,不能因尊卑名分而改变。薛允升也认为,“定例尊行已久,且屡经奏明,无可更改,似未便另生他议也”。(注:[薛允升《妇女实发律例汇说·为奴实发者廿二条》。)也就是说,对于婆婆谋杀子媳,应撇开尊卑名分,而依凡人论。在这里,服制已不是定罪的根据。

总之,薛允升为了维护封建的伦理道德和家族制度,主张根据服制来定罪罚的轻重,以确认尊长的名分与地位。但对于尊长恃名分地位而故意抢夺卑幼财产官职,甚至谋杀卑幼,则认为不应该根据服制断案,而应以凡人论罪,要以法律为根据,实行法律面前的平等。也就是说,完全根据服制定罪,有许多弊病,太悬殊太不平允,不能真正贯彻法律。从薛允升的法律思想看,他虽没有摆脱服制,但对服制已产生怀疑,甚至要加以突破。作为一个法律家,从相信礼法结合,逐渐到了怀疑、批评,甚而希望摆脱礼法结合,而实行法律面前平等。这是法律思想从旧向新逐渐过渡的一种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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