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金融组织制度创新路径探讨_金融论文

我国农业金融组织制度创新路径探讨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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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近年来我国农业金融组织体系的发展势头变得愈来愈强劲,覆盖的范围也在持续拓展,正在逐步成为发展我国现代农业、加快农民增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自从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建设融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与社会化为一体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以来,加强农业金融组织体系创新具有了越来越重要的实际意义。

      一、我国农业金融组织体系发展现状

      (一)通过政策引导促进农业金融组织体系服务创新

      为了实现广覆盖和多元化的农村农业金融组织体系服务创新,人民银行应当将支持农业金融组织体系发展作为金融服务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突破口之一,从而积极指引我国金融机构实施服务农业组织体系的创新策略。要依据农业金融组织体系发展的各个不同阶段,积极打造金融组织机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及农户间彼此结合的贷款创新体系。要积极引导各大金融机构创新针对农业组织的信贷产品,强化农业金融组织体系的服务功能。

      (二)实施金融产品创新以满足农业金融组织体系的信贷需求

      农业金融机构均结合自身实际,依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状况,把保险企业、担保企业等加入到农业金融组织体系信贷链条之中,构建出各种形式的贷款创新产品,进而极大地提升了农业组织体系在金融需求上的满足率。当前,以“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户”为主体的各类贷款创新模式已经成熟。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施信贷服务的方向已经从试点之初以满足农民群众种养殖业的资金需求为主体往致力于打造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多元化的信贷产品加以延伸,通过“公司+种养殖大户+保险企业”等贷款融资形式,能够很好地解决小农户和大市场之间的对接问题。

      (三)强化服务以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的便捷化程度

      当前,我国的各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及地方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均已投入到农业组织体系的金融支持之中,并且实施了多项优惠政策。主要应当采用优先发放专门信贷资金、提升信用贷款额、执行差别化利率、合理降低农业组织机构成员和家庭的授信条件、全面拓宽贷款期限以及扩大农业贷款抵押与质押品的范围等,积极支持农业组织机构的发展。

      二、我国农业金融组织体系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一)农业金融组织体系自身条件有限影响到信贷资金的投入

      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尽管已经依法在工商部门进行注册,法律已经承认其承贷地位,但是因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并不需要进行验资,导致注册资金真实性受到了怀疑,金融机构往往对这类组织机构的性质心有疑虑。与此同时,大量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组织结构体系、管理能力以及内部运行等方面和目前规定存在着比较大的差距,而内部管理机制又不够健全,财务管理的透明度相当低、随意性比较大,无法准确实施财务分析评价信贷上的风险,这样一来,金融机构自然会对把资金贷给农业组织体系持有慎重的态度。

      (二)有效抵押担保物匮乏造成农村金融机构贷款操作难度大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农业金融组织体系尚处在起步阶段,规模比较小,固定资产也相当少,缺少可以实行抵押的资产。二是因为受到了政策风险因素之影响,我国农村的土地、房产以及农机具等很难进行抵质押。这是因为由国家扶持资金产生的资产,其产权是国有的,而合作社只是拥有使用权,却没有相应的处置权,但是可以作为贷款的抵押物。由合作社的成员出资而形成的资产合作社拥有占有、使用与处置之权利,并用这些财产对债务承担起相应的责任。然而,农机具的实际权属常常难以区别出何为国有、何为自有,抵押物的权属并不够清晰。虽然属于国有的农机具一样可成为抵押物,但是却没有相应的处置权。在贷款抵押操作过程中,金融机构具有相当大的疑虑。三是政府部门的支持力度相当有限,对于家庭农场和农业生产大户等农业组织体系发展相配套的资金有限,而且地区之间也不够平衡。

      (三)与农业金融创新相匹配的金融服务体系发展程度较低

      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是担保体系的发展较为滞后。这不仅是因为担保企业对于农业组织体系的贷款担保意愿不够强烈,而且大多也不符合担保企业的担保条件,以至于往往求保无门。其次是农业保险滞后。当前我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只涉及种养殖业,而对农机技术服务业和别的农业具体业务中的的介入还处于空白状态。同时,商业保险因其收费较高,故难以在农村地区加以推广。最后是各项配套服务措施不够到位。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以及农机具等抵押登记、确权、交易流转等配套服务体系不够健全,由此而造成了金融产品创新很难加以运作。

      三、我国农业金融组织体系的创新路径分析

      (一)运用政策扶持健全各项优惠政策

      要全力发挥财政资金对于信贷资金流向所具有的杠杆作用与引导作用。为此,要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对于新型农业金融组织体系实施税收方面的减免,并实施财政奖补等各项扶持政策,从而激发出金融支持的有效性。对于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财政部门出资建立起各类专项扶持资金,并且积极吸纳社会上各方面的资金,用于新型农业金融组织体系的贷款担保,从而加强还贷的周转。与此同时,应当积极建议各级地方政府部门依据中央关于农业补贴往种养殖大户进行倾斜之要求,把家庭农场、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农业龙头企业进行有效对接,并且制定出合理的财政支持、税收支持以及用地支持等配套扶持政策,充分协调社会各方发挥出政策扶持所具有的合力,从而为农业金融组织体系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对涉农金融产品与服务实施创新

      一是要加大对牵涉到农业用地抵押、林权以及经营权质押等多种金融产品的设计,开展金融产品风险评估,并对信贷流程加以研究,从而尽可能地形成授信从以往的单笔向批量化进行转化。二是要依据农业产业链的特点来设计相应的信贷产品,从而积极打造农业龙头企业、农村大型超市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主体,进而形成互保与互助体系,从而切实提升参与主体所具有的受信资质。

      (三)建设农业金融组织体系融资担保平台

      要在严格控制资质的前提下,以县(市)区域当中开展相同业务的农业合作社为其参与的主体,建立起投融资平台企业。政府要建立起专项风险与担保基金,从而引导担保企业切实加大对于合作社进行服务的力度。与此同时,应当切实对小额贷款企业经营区域实施限制。依据目前的政策规定,小额贷款企业在省一级的行政区之中不可实施跨区域经营,要许可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体的农村小额贷款企业跨区域经营。要积极鼓励农业金融组织体系深入探索拓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相应贷款实施担保的财产范围,从而积极创新各种符合我国农村实际的农副业产品订单、保单以及仓单等权利,并将范围拓展至农用生产设备和机械等财产抵押贷款产品,积极鼓励发展自助型可循环流动贷款产品,从而真正做到一次性申请、统一授信、全面周转使用。

      (四)完善农业金融组织生产经营风险补偿体系

      一方面是要健全完善我国农业金融组织体系的风险金机制。我国农业金融组织体系在实现利润之后,应当依据一定的比例提取相应的风险金,国家与地方还应当在税收的政策上进行一定幅度的优惠与鼓励,从而提升农业生产经营风险抵御能力。另一方面是要健全完善农业保险体系,积极鼓励我国农业金融组织体系参与到农业保险之中,从而发挥出金融机构和保险所具有的支农效能,切实防范与化解农业金融组织体系的信贷资金风险。

      (五)健全农业金融组织体系支农服务机制

      首先是要建立起多层次农村农业金融组织体系担保机制。笔者觉得,应当以市和县地方财政支付为主体,而以省级财政制服为辅助,并且积极而广泛地吸纳各类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其中,健全完善农业信用担保企业。形成以财政支付资金、商业运作资金、组织资金等为其主体的支农基金运作机制。其次是要大力推广农业保险等业务。笔者觉得,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运用税收减免和财政贴补等举措,积极鼓励商业保险企业提升对农业金融组织体系的保险覆盖面,积极创新我国农业保险的险种,增加农业保险理赔的力度。在商业保险机构并不愿意介入其中的领域,应当积极引导那些政策性农业保险企业创新工作机制,为农业金融组织体系提供合适的政策性保险服务。最后是要积极鼓励我国民间资本注入农村金融市场之中,从而构建起更具竞争实力、更为贴近我国农村实际需求的农村金融体支农服务机制。

      (六)继续推进农业金融组织创新工作

      首先是要深入探究农业金融组织体系的生产经营方式以及资产特征,要结合我国目前已经出台的各类经济方面的政策,加大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改革力度,紧紧抓住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之契机,切实拓展担保物的范围,并且依法开展权属较为清晰,而风险又可控制的大型农用生产设备的使用权等方面的抵押贷款,切实解决农业金融组织体系的信贷担保困难。其次是要积极探究农业金融组织体系应收账款和生产订单等进行抵押担保的信贷方式,从而持续拓展农业金融组织体系的融资途径,并且往信贷、保险、融资以及理财服务等各项金融服务加以发展。最后是要依据农业金融组织体系的特征以及内部管理需求、经营对象、经营者和参与者等特点,并且创新授信机制与评信机制。

      联系电话:010-57604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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