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吸毒驾驶行为的现行措施
吸毒驾驶的危害,主要体现在吸食合成毒品后驾驶机动车所带来的交通安全和公共安全问题。这与合成毒品的医理作用是息息相关的。所谓合成毒品,也就是我们原先所称的新型毒品,是指纯化学品合成的毒品,也就是相对于鸦片、海洛因、大麻等传统毒品而言的。在当前的中国刑法中,法条的罪名之中没有毒驾罪的规定,在我国法学界各位法学家们也有不同的观点。吸毒驾驶行为的含义是司机也就是驾驶车辆的驾驶人在服用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的各种毒品后或者精神上的药物后,在吸毒的一段时间以内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至今为止,在我们国家驾驶人吸毒驾驶的行为屡见不鲜,原因之一是在现在的网络社会中,人们的交易越来越频繁,可以利用多种渠道来进行交易,所以这为我们的打击行为也造成了一定的压力,使得吸毒行为越来越猖獗,因此吸毒驾驶行为的发生次数越来越多。
省公安厅出台了《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辆管理工作的通知》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治理:第一,严格吸毒人员机动车驾驶证管理措施,主要是针对有吸毒史人员,吸毒成瘾人员以及被责令社区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区分不同情形,分别采取申领从严把关、延期审验、不予申请和审验及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等措施。第二,强化吸毒机动车驾驶人动态管理力度。主要是公安交管部门加强道路交通管理日常工作力度、对路面执勤、查处酒驾,应及时移交禁毒部门或公安派出所依法处理。同时公安交管,禁毒部门要加强有吸毒史人员驾驶机动车辆的监管工作。对有吸毒史成瘾人员,原则上不宜从事驾驶车辆工作。第三,加强吸毒机动车驾驶人管理工作的宣传。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推动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毒驾治理工作。除此之外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0得驾驶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11号令)》第12条第2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二)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或瘾尚未戒除的。
2013年10月,张某在河北省廊坊市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双向车道上撞破中间的护栏,交警对其进行阻止,张某在驾驶行为发现有交通警察对他进行追查,为了躲避追查逃避责任,张某慌不择路与一辆行驶中的奥迪轿车相撞,并将一辆奥迪轿车撞的腾空飞起,导致两辆车均报废。张某的吸毒驾驶行为造成7名交警与乘客受伤,其中1人还重伤成植物人,并导致1人死亡。在经过检察院的申诉,法院根据事实证据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判处张某承担9年的刑事责任,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判处了财产罚。2012年5月16日,南京省发生了一起特大交通事故,齐某在南京到上海的高速公路上行驶货车突然冲进中间护栏,与对面两辆小型轿车相撞,导致两辆小轿车上5人丧失生命以及造成坐在驾驶位置旁边的副驾驶重伤的严重后果。经警方调查得知,该货车司机齐某在吸食冰毒后驾驶是事故的起因。2012年8月26日,王刚在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在长沙市芙蓉北路横冲直撞,将一名中学生撞到后驾驶行驶,中学生被托卷在道路上行驶了近一公里。此时王刚连续加速撞向了公交站台,直至肇事车辆爆胎王刚才被迫停止。这件事故导致中学生和公交站两人死亡,1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6万元。王刚在明知自己吸毒后,精神方面出现眩晕,控制力下降,仍继续驾驶机动车,其主观上明知故意,最终法院判处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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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驾驶人的主观恶性极其巨大,那么如何治理,据数据表明,从将醉酒驾驶行为列入危险驾驶罪后,因醉酒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数量锐减,那么是否可以将吸毒驾驶也列入在危险驾驶罪中,让执法者有法可依,让驾驶人敬畏法律的严厉呢?吸毒本身就是违反了我国现行的行政法规,买卖毒品也涉及了刑事犯罪,那么为什么比吸毒危害性更大的毒驾行为却没有列入我国现行刑法中来呢,笔者认为这是法律的滞后性所导致的。法律因为自身的特性,使得其与社会现象并不是同时出台的。我国经济越来越发展,人民交易的渠道也日新月异,买卖毒品和吸毒人员及行为的增多,使得我们在道路上吸毒驾驶的人也增多。吸毒会使得驾驶人丧失驾驶能力,不能正常行驶之外还对他人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威胁。吸毒驾驶没有被列入危险驾驶罪的原因值得探究。
笔者认为关于本案,法院虽然判处了刑罚但在罪名方面还有待研究。本案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明知自己吸毒,正如危险驾驶罪中,行为人明知自己醉酒仍开车一样,是可以用来类比,单单把这种危害行为判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不足以震慑犯罪嫌疑人的,并且也不能使得罪责刑相一致。那么如果我们将毒驾行为单独列入危险驾驶罪中使其与醉酒驾驶一样,那么更加的符合罪刑法定也顺应了我们现在社会中发生的种种吸毒驾驶行为的案件情况,这也使得各基层法院的法官在判决上更加一致。
(二)毒驾入刑的理由
从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以后,人们一直在探讨是否可以将吸毒驾驶也纳入危险驾驶罪中,因为在危险性方面,吸毒驾驶和酒驾,超速超载驾驶一样,对交通道路造成了极大的危险,所以毒驾入刑是有探讨性的。那么毒驾以什么方式入刑,是刑法修正案由或者是司法解释,是单独定为毒驾罪还是加入危险驾驶罪的条款,都是毒驾入刑要考虑的问题。
从犯罪主体方面考虑,我认为吸毒驾驶行为入刑以后,行为主体应该为刑法规定的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关于犯罪的主观方面,我认为是故意,至少是间接故意,行为人在明知自己吸毒的情况下仍旧危险驾驶,将汽车开到公共道路上,这是一种放任或故意的心态。而犯罪的客观方面则为刑法所规定的对法益的侵害性,行为人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驾驶的是机动车,既由动力装置牵引或驱动,在道路上行驶供乘坐或者拉送货物的;二是满足在公共道路上行驶。除此之外,我们可以看到毒驾行为是和醉酒驾驶行为甚至比醉酒驾驶行为危害性还要大的危害行为,在刑法的四要件体系下分析他,是完全可以将其列入刑法条文中的,这样可以使得各级法院都有明确的定罪量刑的标准。
在量刑方面,危险驾驶罪主刑只规定了拘役,这与危险驾驶行为所带来的危害是不相匹配的,而且也不灵活。我认为毒驾可以像交通肇事罪一样规定灵活的刑罚,比如规定为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处拘役并处罚金,这样也能起到法律对于犯罪行为人的警示作用,现在的人们钱包鼓了,我们的马路变宽了,人们的生活富裕了,而法律正是为我们的生活保驾护航。本文从危险驾驶罪中的醉驾,超速超载,追逐竞驶以及毒驾是否入刑的四点出发,浅谈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现状和它的未来发展。当然,法律的制定有其滞后性,但是,我们也可以看到危险驾驶罪也是立法者在根据我们现在人们的生产生活所制定的,是保护我们的道路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不被侵犯。我们在敬畏法律的同时,也应思考,如何才能减少这一起起触目惊心的交通事故的发生,人们要遵守我们的道路安全法规,听从交警的指挥。除此之外,我们也看到很多地区对于驾照的考核制度进行了改革,对上路司机的要求更高,这也能从源头上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而对于法律而言,我们也要与时俱进,正如前文讨论的毒驾是否入刑的问题,其根本也是为了保护我们的道路安全,现在毒驾有行政法规进行规范,是否写入刑法也是值得我们立法者和法学界学者继续探讨的。希望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们的交通会越来越有秩序,交通事故也会减少发生。
参考文献
[1]洁:《论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现状及其完善》,中南财经那个政法大学,2016;
[2]胡洪春:《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问题研究》,法学杂志,2013;
[3]朱兴:《我国刑法应增设危险驾驶罪》,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0.
作者简介:李贺(1995.11-),女,满族,辽宁省丹东市人,沈阳师范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生。
论文作者:李贺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12月6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3/4
标签:驾驶人论文; 危险论文; 机动车论文; 毒品论文; 刑法论文; 法律论文; 人员论文; 《知识-力量》2019年12月60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