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行为的典型案例介绍
2015年11月21日两辆小车在广州机场高速相互追逐竞驶发生碰撞,造成一名驾驶员受伤两辆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据悉,当日下午1点8分左右,两辆蓝色小车从大广高速东湖收费站进入往南行驶,这两辆轿车除了行驶外,还不断做出各种危险驾驶行为,“夹缝”中超车、实线变道、横跨多条机动车道的大幅度变道,在车辆较多的情况下,加速穿插行驶。13时25分左右,两车在机场高速南行路段发生碰撞,其中一辆小车的驾驶员被困在车内,导致该路段交通出现缓慢.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可以看出是立法者在对社会上出现的追逐竞驶现象下决心予以整治。然而,简单的法律条文也使得我们在认定追逐竞驶危险驾驶行为时出现了问题和困境。何为“追逐竞驶”又从哪方面鉴定“情节恶劣”呢,这需要司法解释的进一步完善和。追逐竞驶与酒驾不同,酒驾有其明确的测量血液中酒精含量的具体方法以及标准,然而如何判定情节恶劣的法律后果,成为了追逐竞驶危险驾驶行为定罪量刑的关键。在刑法的四要件体系下,追逐竞驶的行为在主观方面上是故意这毋庸置疑,因为行为人在道路上互相追逐是故意明切有预谋的,那么在从故意说的角度上,追逐竞驶行为是应该得到法律的严肃制裁的。
(二)追逐竞驶的司法认定
追逐竞驶的“情节”正如前文所述,是需要综合多方面多角度去考量的,比如道路情况,驾驶时间,地点,参与的人数,是否有事情的约定等等。关于“恶劣”是比较正常驾驶行为而言的,驾驶行为在通常情况下符合道路安全交通法规是一种合法行为,当超出了合法限度,则其变成了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行为。这就出现了一般交通违法和危险驾驶罪,利用行政处罚比如:扣分,吊销或暂扣驾驶证以及罚款等形式和刑法共同来约束司机的驾驶行为。所以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基本判断标准应为道路上车辆与行人的多少,是否在闹市区,驾驶行为发生的时间和路段,以及当时的路况,驾驶的时速和产于危险驾驶的人数等等多方面。
若将追逐竞驶的危险行为量化,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超速型驾驶行为。追逐竞驶与超速行驶离不开,不过超速行驶不能等同于追逐竞驶行为,在具体执法中,超速行为往往通过行政手段进行处罚。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不过追逐竞驶离不开超速驾驶行为:十次事故九次快就是最最真实的写照。情节的恶劣与否可以通过快慢的时速衡量,这样就将抽象“恶劣”量化,可以根据具体数据进行衡量,这就控制了在追逐竞驶行为的具体定罪量刑时司法者自由裁量权过大的情况和各地对相似甚至相同的追逐竞驶情况裁判不同的现象的发生。公安部2015年下发《严重超员、严重超速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试行)》:严重超速是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且行驶时速达到90公里以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且行驶时速达到60公里以上的;以及在设定道路通行条件、恶劣天气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且行驶时速达到30公里以上的。”第二,司机的飙车行为。飙车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是毋庸置疑的,通过近些年来的司法实例上可以看出。飙车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这里除了考虑速度还要考虑车辆的数量,行驶的时间,司机的具体动机以及当时的路况等。在外在表现上,通常为反复并线、频繁地穿梭在行驶的车辆中间,司机故意的炫耀车技等,无论是为了追求精神刺激还是物质利益的追求,都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也是情节恶劣的表现之一。第三,路怒车。在网络上热议的“兰博基尼与宝马同归于尽”的事件使得路怒车引起了大众的关注。路怒车通常是司机失去了理性,单纯的和另一司机进行斗气,两车进行互相的超赶,强行的反复并线等,这不仅危害司机本人的生命安全,还给道路上的其他车辆造成了危险,此种情况也应构成“情节恶劣”。这是具有实质的违法性并且主观上是故意的,无论是何种原因,都不应在马路上开路怒车,这是极其不负责任的表现,并且是可以避免的。现在交通道路拥挤,人们生活压力大,心态浮躁等成了路怒车的原因,然而这也是可以排解的,政府方面除了行政处罚,刑法处罚等还应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电台也可以在高峰期向广大司机朋友实时播报路况,让司机绕开拥挤路段。同时,我国的驾驶证考核方面也应出台相关规定,将司机的心理素质考核也纳入到驾驶证明考核中来,这样可以从源头去梳理我们司机朋友的心理素质,预防路怒车的出现。当然,危险驾驶罪作为抽象危险犯,有人认为这扩大了刑法的处罚范围,但是追逐竞驶的驾驶 人在主观上明明可以控制这种危险行为的发生,但是仍然放任,所以对其进行严重的处罚是对公共安全出现危害的提前预防。
关于本案,笔者认为,这两辆车的车主在道路上公然的互相竞车,作出一系列的危险行为,不仅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还对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主观上不仅是放任,还有故意的成分。而在客观行为方面,两者作出的一些列超车,并车等行为是符合危险驾驶罪中追逐竞驶的规范的,因此应对其以危险驾驶罪来判处。
参考文献
[1]黄保长:《危险驾驶罪若干问题研究》,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2.
作者简介:李贺(1995.11-),女,满族,辽宁省丹东市人,沈阳师范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生。
论文作者:李贺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12月6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3/4
标签:危险论文; 恶劣论文; 时速论文; 司机论文; 刑法论文; 情节论文; 路段论文; 《知识-力量》2019年12月60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