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矛盾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方法论基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方法论论文,构建和谐社会论文,矛盾论文,基础论文,邓小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A8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999(2006)03-0056-04
邓小平是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设计师,同时也是运用唯物辩证法的大师。他的从对立中把握统一、从矛盾的普遍性中把握矛盾的特殊性、以有序的矛盾解决方式取代无序的矛盾解决方式、从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来把握社会发展动力问题的矛盾观,不仅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理论宝库,而且也为今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方法论基础。
一、从对立中把握统一:处理和谐社会利益博弈问题的大智慧
矛盾分析法是辩证法的基本方法。辩证法大师黑格尔指出:“思辨的东西,在于这里所了解的辩证的东西,因而在于从对立面的统一中把握对立面,或者说,在否定的东西中把握肯定的东西。”[1]这表明,从对立中把握统一,异中求同,是矛盾分析法的主要内容之一。
邓小平在处理复杂矛盾问题的过程中,善于从对立中把握统一,异中求同。20世纪60年代,人们在探索中国农业生产发展的具体方法和途径上出现了十分尖锐的分歧。针对这一重大现实难题,主持中央一线工作的邓小平提出了“黄猫、黑猫,只要捉住老鼠就是好猫”的解决思路。从矛盾观的角度来看,“猫论”所强调的是:不管是什么样的猫,只要具有“捉住老鼠”的本领,它就是一只有用的猫。因此,“猫论”就是对异中求同的矛盾分析方法的具体运用。
在处理重大现实矛盾关系时,邓小平坚持把握异中之同,努力寻找处于相互对立与冲突的矛盾各方的共同点。比如,在对待资本主义的问题上,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曾经长期坚守斯大林提出的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是两个平行市场的理论,不仅在社会主义国家内部拒绝接受任何具有资本主义因素的东西,而且在国际关系上也排除了与资本主义国家建立开放的市场关系的可能性。结果使苏联东欧各国错过了利用资本主义世界高速发展的成功经验来壮大自身的机会,并且最终也由于经济的严重衰退而走向失败。与此相反,邓小平从寻找矛盾双方贯通性的立场出发,充分强调两种制度的共同点。他指出:“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2]因此,改革开放以来,在处理与资本主义的关系问题上,中国共产党人不是仅仅把精力放在如何去对付资本主义的挑衅上面,不是仅仅以“你死我活”的“零和博弈”方式来解决彼此的冲突。相反,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在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开放中获得了许多有益的经验,并且成为同时期全世界经济发展速度最快的国家。
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社会主义改造运动的完成和农村人民公社的普遍建立,公有制一度几乎成为我国社会唯一的所有制形式。于是,形成了全体社会成员在整体利益关系上的高度一致性。因此,即使是出现了“文化大革命”那样的内乱,大多数社会成员之间在利益关系上并不存在根本性的冲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结构共同发展局面的形成,劳资双方的利益冲突现象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已司空见惯;随着政企分离后企业主体地位的确立,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出现了激烈的围绕经济利益的竞争;由于社会流动的加速,社会分层的多元化发展导致利益关系的复杂化。对于长期以来已经习惯于面对宏观利益关系高度一致化的广大社会成员来说,要在利益分化时代里以一个较短的时间具备足够的应付微观利益博弈的智慧,显然是不易做到的。于是,引发社会不和谐后果的隐患悄然增加。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社会成员能否以科学的方法解决好利益博弈中的冲突、协作与承诺,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从哲学的层面来看,在处于对立状态的不同利益集团之间,异中求同的思维方式,就是要求他们不仅要看到双方显而易见的利益冲突,看到在利益上“零和”的一面,更为重要的是,他们应该看到双方之间所存在的共同利益。建立在共同利益之上的利益均衡状态,是双方利益博弈能够继续下去的基础。在这个基础上双方的良性互动,可以导致“双赢”的结局。否则,双方就无法再合作下去,造成双方两败俱伤的消极后果。参与利益博弈的各方如果能够做到以异中求同的思维方式来处理利益关系,必然以“求同存异”的态度理性地解决矛盾问题,这样一来,不同利益集团就有了彼此信任、协作的心理基础,社会和谐就有了可靠的主观条件。
二、一般与个别的辩证循环:消解和谐社会复杂矛盾的思维方法
唯物辩证法特别强调正确认识和处理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关系。在唯物辩证法看来,要善于从矛盾的普遍性中把握特殊性,从矛盾的特殊性中把握普遍性。从共性到个性、从个性到共性,这是一个辩证的循环过程。
在处理社会矛盾的问题上,毛泽东特别强调把握矛盾的特殊性,提出了严格区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的观点。他明确指出:“敌我之间和人民内部这两类矛盾的性质不同,解决的方法也不同。简单地说起来,前者是分清敌我的问题,后者是分清是非的问题。”[3]
与毛泽东一样,在处理重大社会矛盾时,邓小平也十分注重针对矛盾的特殊性区别对待不同的情况。“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在揭批“四人帮”、清理干部队伍的过程中,他要求有关部门“对人的处理,要取慎重态度,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要扩大教育面,缩小打击面”[4]。后来,他又多次重申:“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打击一切敌对力量和犯罪活动,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5],“我们坚持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这是不会改变的”[6]。邓小平不仅强调人民内部矛盾与敌我矛盾之间的特殊性,而且还要求人们重视人民内部矛盾内部的各种特殊情况。1978年针对当时我国教育工作的混乱状况,他提出要根据不同教育对象的特殊情况采取相应的对策。他说:“我们在鼓励帮助每个人勤奋努力的同时,仍然不能不承认各个人在成长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才能和品德的差异,并且按照这种差异给以区别对待,尽可能使每个人按不同的条件向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总目标前进。同时,对于严重破坏革命秩序和革命纪律又屡教不改的人,也要采取严格措施加以认真的教养改造,不能让这极少数人为害学校和社会。”[7]
和谐社会中的社会矛盾呈现出复杂多样的特点。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事件的矛盾,在起因、过程及性质等方面各具有其特殊性。特别是许多突发性群体事件,往往具有偶然性与个案特点,不可一概而论。但是,在具体实践中,不少领导同志却又习惯于用当年对待敌我矛盾的办法做简单化的处理,不愿去了解个别矛盾关系中的具体情况,采取具有个性化特点的对策。更为严重的是,由于有关部门处置失当,常常导致矛盾的激化,妨碍了问题的顺利解决。从矛盾的普遍性中把握矛盾的特殊性,有助于针对不同的社会矛盾的具体情况采取有效的对策,提高执政能力。因此,善于把握矛盾的特殊性,应是执政党与政府实现消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目标的一项必备的重要素质。同时,在注意矛盾的特殊性的同时,也不能局限于就事论事,还应把握同类矛盾的共性。这样才能显著提高解决矛盾问题的有效性。因此,善于从矛盾的特殊性中把握普遍性,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以有序取代无序:达成和谐社会良性运行的制度保证
在社会领域里,矛盾解决手段的选择与人们价值目标的设定密切相关。如果人们认为打破现成的矛盾统一体对他们有利,他们就会选择一种无序化的矛盾解决手段,以促成矛盾统一体的迅速解体;如果人们认为维护现成矛盾统一体对他们更为有利,他们则会选择一种有序化的矛盾解决手段,以维护矛盾统一体的继续存在与发展。
在选择矛盾斗争手段的问题上,中国共产党人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新中国建立以前,在国共两党的矛盾斗争中,代表地主阶级、官僚资产阶级的国民党政权所要维护的政治现实早已失去合法性。因此,中国共产党人以促使矛盾统一体的迅速瓦解为目标,选择了在现行秩序的框架以外解决矛盾的策略,以人民革命的形式达成了无序化的结果。最终推翻了旧政权,建立了新中国。1957年以后,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在解决中国的社会矛盾时,毛泽东选择了不受法律程序与规则束缚的“大民主”方式,以趋于无序状态的群众运动取代了有组织的行动,最终导致了全国长达十年的内乱局面,给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极大的损失。实践证明,在一个正常发展的社会里,不受法律限制的无序化的矛盾解决方式只能得到事与愿违的结果。
“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邓小平首先深刻总结了过去由于存在解决矛盾问题的制度缺陷而留下的惨痛教训。他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致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8]在吸取改革开放以前离开正常程序解决社会矛盾而导致社会动乱的教训的基础上,邓小平强调要采用制度化、法制化等理性的、程序化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他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国家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企业和个人等等之间的关系,也要用法律的形式来确定;它们之间的矛盾,也有不少要通过法律来解决。”[9]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大大减少了因矛盾解决方式的失当而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
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社会矛盾在社会发展中始终是难以避免的现象。但是,一个矛盾丛生、发展起伏不定的社会,也不能说是一个和谐社会。从制度层面来看,和谐社会是一个良性运行的社会。在良性运行的社会里,社会矛盾的激烈程度以及造成的社会震荡度将会降低。并且,社会矛盾一旦发生,将会得到及时、妥善的解决,从而使社会始终处于有序化程度较高的状态之中。社会良性运行的实现,是建立在稳定有效的解决矛盾手段基础之上的。邓小平反复强调的有序化的法律的手段,就是解决和谐社会矛盾问题的有力武器。
法律固然是能够导致矛盾转化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有序化的矛盾解决方式,但是,要从根本上完善构建和谐社会所需要的解决社会矛盾的方式,不是靠简单地增加几部法律法规就能够实现的。关键在于,应该形成一个信奉法律至上观念的法制社会。在法制社会里,法律必须体现而不是违背社会公正,不是代表特定部门的特殊利益的“恶法”,而是能够体现最广大的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与共同意志的“良法”。当这种法律成为社会成员的共同信仰时,人们就会自觉地遵守它。人们将法律作为普遍认同的行为准则,就形成了社会成员之间理性互动的基础。在法治社会中,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将受到及时的处罚。因此,恶意的冲突型互动将会大大减少,社会的和谐状况将得到明显改善。
四、内因与外因的统筹:维持和谐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动力之源
在社会发展的动力问题上,由于某些主客观原因的限制,毛泽东晚年偏离了他曾经坚持过的把社会基本矛盾作为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的正确观点,错误地把阶级斗争作为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因此,他反复强调“阶级斗争,一抓就灵”,“斗则进,不斗则退,不斗则修,不斗则垮”。改革开放以前的20年中,我国盛行的阶级斗争扩大化错误,与此有着直接的关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从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基本矛盾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的观点出发,指出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仍然是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恢复了马克思主义的正确观点。
唯物辩证法认为,作为事物发展的动力,矛盾又有内部矛盾与外部矛盾之分,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据,外因是事物发展的条件。内因与外因都是事物发展不可缺少的动力。从辩证法的基本立场出发,邓小平坚持从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来把握社会发展的动力问题。
一方面,他强调了社会基本矛盾作为内因对我国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作用,指出:“我们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很低,远远不能满足人民和国家的需要,这就是我们目前时期的主要矛盾,解决这个主要矛盾就是我们的中心任务。”[10]因此,他始终把发展生产力、加快经济发展速度作为解决我国社会矛盾的基础性工作。他说:“看起来我们的发展,总是要在某一个阶段,抓住时机,加速搞几年,发现问题及时加以治理,尔后继续前进。从根本上说,手头东西多了,我们在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时就立于主动地位。对于我们这样发展中的大国来说,经济要发展得快一点,不可能总是那么平平静静、稳稳当当。要注意经济稳定、协调地发展,但稳定和协调也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发展才是硬道理。”[11]另一方面,邓小平也十分重视外因在我国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他说: “中国要实现自己的发展目标,必不可少的条件是安定的国内环境与和平的国际环境。我们不在乎别人说我们什么,真正在乎的是有一个好的环境来发展自己。”[12]在著名的南方谈话中,他又分析了当时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有利外因,指出:“现在,我们国内条件具备,国际环境有利,再加上发挥社会主义制度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在今后的现代化建设长过程中,出现若干个发展速度比较快、效益比较好的阶段,是必要的,也是能够办到的。”[13]
邓小平关于社会发展动力的观点,对于和谐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谐社会所有矛盾的解决,固然离不开人们的理性互动、法律规范、诚信礼义等主观因素的作用,但是,从20世纪90年代发生的苏东事变来看,一个长期处于停滞状态的社会,必然产生各种复杂的社会矛盾,因而是不可能始终保持和谐状态的。和谐是建立在发展的基础之上的。而和谐社会发展的内因仍然是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因此,只有大力提高生产力水平、充分改善经济条件,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引发社会矛盾的隐患。同时,有利的外因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和谐社会的存在与发展,不仅需要协调国内与国际之间的关系,还需要协调人与自然之间、区域之间、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和谐社会永续发展的动力,来自于内因与外因的综合作用。因此,统筹内部矛盾与外部矛盾,是维持和谐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动力之源。
〔收稿日期〕2003-01-20
标签:社会矛盾论文; 邓小平南方谈话论文; 邓小平理论论文; 矛盾特殊性论文; 政治论文; 社会问题论文; 矛盾处理论文; 法律论文; 时政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