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普遍伦理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伦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经济、技术的全球化发展,以及环境问题、人口问题、核威胁问题等全球化问题的出现,不少组织和个人开始了寻求建立“普遍伦理”的种种努力。1993年8月28日~9月4日,来自世界各地的120多个宗教团体的代表在芝加哥召开的世界宗教议会上首次发表宣言《全球伦理》。1995年,在德国前总理勃兰特的领导下,“全球政治管理委员会”发表了《全球是邻居》的报告,倡议以“全球性的公民伦理”作为不同国家和文化之间合作解决所面临的全球性问题的基础。同年,由联合国前秘书长德奎利亚尔领导的“世界文化与发展委员会”呼吁建立一种由共同的伦理价值和原则所组成的“全球伦理”。1996年,由30个前任政府首脑组成的“主动委员会”(Interaction council )呼吁制定一套“全球伦理标准”,以应对在21世纪人类所面临的全球性问题。正是在这一背景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也启动了探究“全球伦理”的研究项目,于1997年建立了“世界伦理计划”,并于同年3月、12 月分别在法国巴黎和意大利的那波里召开国际会议,共同探讨建立全球性的“普遍伦理”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来自哲学、伦理学、人类学、政治学、社会学、生物学和法学等各界代表希望通过努力,提出一个明确表达能够使我们应对下一世纪的问题的普遍伦理价值和原则的草案,先在区域性范围内,经由各文化和宗教组织考察,然后将补充和修订过的草案提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最后上交联合国。由此可见,目前世界各地对全球性“普遍伦理”的关注日益加强,对建立“普遍伦理”的研究方兴未艾。
一
“普遍伦理”在国外有几种不同的表述方法,如有称之为 GlobalEthics(全球伦理)的,有称之为World Ethics(世界伦理)的,也有称之为Universal Ethics的。笔者认为,最后一种为最恰当。这是因为以下两种原因:
首先,这是由universal这个词的含义所决定的。universal的词根是universe,其基本的涵义是“宇宙”;其次生的涵义有“世界”、“万有”、“天地万物”等。 关于“世界”, 在英文中与之相应的词是world或globe。那么,在表示“世界”这一涵义上,universe、 world和globe三者之间是否存在区别呢?回答是肯定的。一般而言, 在表示“世界”时,三者之间是可以互换的,但是,这种互换性只是表示了三者之间在表达一种“大空间”概念上的联系性一面,而并不意味着三者在表示“大(空间)”概念上即在“大”的程度和范围上是相等的。譬如,globe之为“世界”,其空间局限于“地球”范围之内, 它是三个表示“大空间”概念中最小的一个“世界”概念;而world 之为“世界”, 是以“行星”(法文中表示“世界”的词planetaire 与“行星”planet同根)为其空间范围的。“行星”不只是“地球”(globe )一颗,所以,world在表示“世界”时,其空间范围要比globe广得多。至于universe一词,它表示“世界”时,其范围所指不只是太阳系之内的行星,而是银河系中的所有星辰皆在其“世界”范围之内,故其空间概念是三者中最大的,可以说universe之“世界”是一个无限的世界,“无限的世界”即“宇宙”也。而world和globe都是指一有限的世界,“有限的世界”是不能称为“宇宙”的。而“宇宙”在空间上的无限,则意味着它之为存在是有时间上的永恒性,因此,universe是一具有时间和空间双重维度的复合性范畴。也正是因为universe具有在空间上通于无限,在时间上指向永恒的性质,故universe的另一涵义即“普遍”便与world和globe所表示的“普遍”不同。world在表示“普遍”时, 由于其空间的有限性与具体可描述性,故它为“普遍”总是一种“一般”意义上的“普遍”。而“一般”通常说来是存在“例外”(exception)的,既有“例外”,则“普遍”便不是彻底的或者甚至可以说是不普遍的。而universe则不同,它之为“普遍”是没有“例外”的“普遍”,即非“一般”性的“普遍”,而是彻底的“绝对”“普遍”。因这种“普遍”是无法通过观察而进行描述的,所以,universe之“普遍”乃是一种逻辑的抽象规定的“普遍”。而world或globe的“普遍”涵义就不具备这种逻辑的意义。
其次,这是普遍伦理学建立的要求所在。目前国内伦理学界对“普遍伦理”、“世界伦理”及“全球伦理”总是不加区分地在互换或在同等意义上使用, 这在一般情况下并无不可之处。 然而, 我认为, 把Universal Ethics(普遍伦理)当作是“世界伦理”(World Ethics)或“全球伦理”(Global Ethics), 这一做法实际上暗含着对“普遍伦理”的一种性向转移,或者说它意味着一种伦理学研究倾向的单一化。 因为“世界伦理”( World Ethics )和 “全球伦理” (Global Ethics)中的“世界”与“全球”一词,它总是“我的”或“你的”心目中或经验中的“世界”与“全球”,而与之相关的伦理学总是意味着一种在人类生活的空间具有了“世界性”或“全球性”之后才有的伦理学,或换言之,在“独白时代”或前工业社会,这种伦理学是不可能存在的,尽管在这个时期人类曾有过关于普遍伦理的思想。所以,若从这个角度讲,Universal Ethics作为一种伦理学只是一种单纯的“应用伦理学”而已。但是,我们知道,Universal Ethics作为一种伦理学的旨趣并不只是为了给全世界提供一套统一的可操作的伦理规范,而且还欲为在不同文化传统之间达成某种伦理共识提供可能性论证,并通过这种论证来作为伦理多样性存在的基础。换言之,从“普遍主义”出发,普遍伦理应该包括两个层面的“普遍”,一是指为维护全人类共同利益所需要的共同或普遍的伦理规范,如生态伦理、核伦理、国际关系伦理等;另一是指各种不同伦理规范之间(既包括同一文化传统下的各种不同伦理规范之中的特殊的伦理体系,还包括传统伦理与现代伦理之间)的共性意义上的普遍价值。前者说明了建立一种适用于全人类新型人际关系(国际关系)的共同道德规范的必要性,后者则说明了共同道德规范之下不同的特殊伦理存在的可能性及其对前者的意义。前者之“普遍”是给“不同”之中注入“共同”,后者之“普遍”是从“共同”之中输出“不同”。简言之,从“普遍主义”出发的普遍伦理,是一种伦理的多样性与统一性相结合的伦理。
总之,基于上述理由,我以为,Universalism是“普遍主义”,而非“世界主义”,而“普遍伦理”是Universal Ethics, 而非 WorldEthics或Global Ethics。后者只是前者的应用或一部分, 而前者除包含后者以外,还必须为后者作哲学论证。
二
那么,建立“普遍伦理”(Universal Ethics)的可能性何在呢?
首先,“普遍伦理”的建立要具有现实的生活基础,特别是利益基础。
伦理的历史发展表明,一个集团、阶级、民族的“普遍伦理”或伦理共识的形成,来自于共同的生活实践。同样,全球性“普遍伦理”的建立或人类在伦理上共识的达成,在根本上也决定于人类的“共同生活实践”。只有“共同的生活”,才产生对“普遍伦理”的需求,也才使“普遍伦理”成为具体可行的“实践理性”。应当说,到目前为止,人类作为“世界公民”的共同生活领域还是很有限的。但也不容置疑的是,随着经济、技术乃至政治的全球化发展,以及人类生存困境问题的全球化蔓延,全人类的共同生活的领域也在延伸和扩大。诸多国际性或跨国性政治组织、经济组织和文化组织的建立及其日趋活跃的事实就是最有力的证明。正是由于人类“共同生活”领域的日益扩大,今天的人类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明确地意识到:他们实际上是彼此依赖的,相依为命,他们的这种相互依存感的提升,就会构成一种对整体生存的责任意识。
“共同的生活”和彼此依存的生活联系,不仅会产生出一种责任意识,而且也会产生某种利益的一致性或共同的利益要求。在今天的“国际社会生活”中,尽管起支配作用的仍然是民族的利益或主权国家的利益,但也不可否认的是:在对待和处理诸多全球问题上,人类确实存在着不少“共同利益”。这在环境和资源的问题上表现得最为明显和突出,也最为集中和重要。可以说,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就是人类的共同利益所在。进一步讲,所谓“全球问题”、“和平与发展”问题,都与人的共同利益有关,都是人类共同利益所系,解决“全球问题”,实现人类的持久和平和可持续发展,都是人类的共同利益的根本体现和根本要求所在。
当今人类要建立的“普遍伦理”,并不是什么无条件的“绝对命令”,而是建立在一定现实基础上的有限责任伦理。构成其现实基础的不是什么假空的上帝或抽象的人性,而是人类的“共同生活”形成的相互依存关系和“共同利益”。因而,如果我们承认或肯定当今人类实际上已经存在着一定的“共同的生活”和“共同利益”,并且确信这种共同的“生活”和“利益”的基础正在发展,那么,我们就应当承认今天提出建立解决人类共同问题的“普遍伦理”,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
其次,“普遍伦理”的建立,不仅依赖于相应的客观生活基础和利益基础,而且也依赖于一定的人性基础和文化基础。
构成“普遍伦理”的人性基础,不是什么人的趋乐避苦的自然本性,而是人类作为社会存在物的社会理性。或者说,就是人的理性。由于人类具有社会理性这一主体特质,使他们能够意识“共同生活”的需要和共同的利益,同时也使他们有可能进行思想的交流和对话,从而对“共同生活”的伦理基础形成一定的“共识”或达成一致意见。康德等理性主义伦理学家把伦理道德与人类理性联系在一起,可以说抓住了伦理道德的一大基本特质,伦理道德作为人类对自己的“立法”,离开人类理性的作用,简直是不可想象的。无论是“普遍伦理”的建构,还是普遍伦理的实践,都必须以人的社会理性为基础。尽管理性主义伦理学有诸多不足,并因此遭到种种批评和指责,但肯定人类具有理性和人类理性对于伦理道德的“基础作用”,都无疑是正确的。今天,处于不同国度和文化背景下的不少思想家之所以在对待和处理诸多全球问题时达成了不少伦理上的共识,从主体性层面上说,就是人类理性发挥建设性作用的结果。在这一意义上可以说,如果我们承认人类具有理性这一事实,那么我们就应当相信在“共同”生活和共同利益的表现基础上建立“普遍伦理”,具有主体性意义和现实的可能性。
由于人们的道德认识和道德接受活动,也即对“普遍伦理”的认识、认同和接受,总是要受制于一定民族的文化传统,因而在多元文化背景下,建立全球性“普遍伦理”还必须找到一定的文化基础。这一文化基础,具体说是不同民族文化的价值认同,它的实质是伦理的普遍与特殊的关系问题。这里必须明确的是,全球性“普遍伦理”决不是完全离开和排斥各个民族的特殊伦理的纯粹抽象的伦理,而是多样化民族伦理的“共同点”的提升和发展。它不仅存在于多样化的文化传统和特殊伦理系统之中,而且往往要通过多样化的文化传统和特殊的伦理形式发生作用。那么,不同的乃至是分裂着的民族文化,是否存在伦理上的“共同点”呢?不少比较伦理研究成果和大量事实都证明:许多看来有巨大差异的民族文化传统,在不少伦理问题上都有惊人的一致。世界宗教议会所发布的《全球伦理》宣言,其中对“全球伦理”也即“普遍伦理”内涵的概括(即两项基本要求和四条指令),尽管未必恰当和科学,但那么多宗教组织能在这些伦理项目上达成一致,本身就说明一定的“普遍伦理”能够获得不同民族文化的认同。到目前为止,国际社会形成许多的宣言、法规和协定(例如《人权宣言》),这些宣言、法规和协定所涉及的“价值基础”(如正义原则、人道原则)又为不同民族的文化所认同的事实也表明:多样的民族文化不但不排斥建立“普遍伦理”的现实可能性和可行性,而且它们的伦理精华和伦理一致性,还为建立“普遍伦理”提供了文化资源和历史性文化前提。在这一点上,那种把建立“普遍伦理”和确认多样伦理文化传统全然对立起来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
这里有必要指出的是,那种把宗教作为建立全球“普遍伦理”的唯一文化基础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世界上各民族的伦理文化传统固然都与宗教或准宗教有着紧密的关系,但不能说各民族的伦理文化传统都是纯宗教的伦理文化传统。宗教只是文化的一个系统或方面,建立现代全球性“普遍伦理”的文化基础,理当具有更广泛的内涵,其中特别应包括现代理性主义的伦理文化的基础。
三
探讨建立普遍伦理的可能性,不仅要看其是否具有一定的基础,而且还要看其是否具有建立和推行开来的现实机制,其中包括途径、手段和方法等。
根据交谈伦理学的原理,人类要在伦理上达成“共识”,必须要有处于不同民族文化背景下的人们的广泛交流和对话。这种交流和对话的发生和进行不仅产生于一定经济社会发展提出的进行交流的需要和人们对这种需要的自觉意识,而且依赖于进行交流的机会之渠道和工具的出现。显而易见,经济、技术的全球化发展,现代交流工具、传播工具的出现和传播技术的不断提高,其中特别是“信息高速公路”的建立,不仅为人类进行文化交流和对话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广泛机会,而且提供了诸多方面的渠道和工具。只要大家留心世界上发生的每一巨大事件,不同的人几乎可以在同一时间对其作出评议或评价,并形成不同观点的交流和对话。
依据对策论或博弈论的观点,人们在某一问题上的共识,其中包括伦理上的共识,必须经过多次乃至无数次博弈才能达成。而人们对同一问题进行博弈,不仅要有一定的机会和舞台,而且要具有一定的条件,其中包括共同的生活经验。如果说,今天一系列十分紧迫的全球问题的出现为人们探究解决这些全球问题的伦理基础提供了主题,人类经济的全球化发展和共同生活领域的扩大为人们就“普遍伦理”问题进行博弈提供了客观机遇和共同生活经验,那么各种国际性政治组织、经济组织和文化组织开辟的种种论坛,其中特别是国际性大众传播媒介提供的论坛,则为人们解决全球问题而进行伦理博弈提供了舞台和渠道。因此,可以相信,经过反复的博弈,人类完全有可能在许多伦理问题上达成共识或形成文化的认同。
根据接受伦理学的观点,任何一种可普遍化的伦理在大众意识层面上的确定,不可能完全依靠人们的自发或天然自觉,而必须依靠各种组织的力量的推动,借助各种手段。旨在解决全球问题的“普遍伦理”被大众接受和奉行,仅靠各个主权国家的政府组织推行显然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依靠具有国际权威的国际性组织、经济和文化等组织的推行。各种国际性组织在推行“普遍伦理”时,不仅要充分运用文化教育的手段,而且要借助一定的政治手段、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从当前情况看,各种国际性的政治组织、经济组织和文化组织显然还不很成熟的完善,其机制和功能还不健全,其国际权威性还很有限。它们可用于推行“普遍伦理”的手段也还很有限,但可以肯定的是,诸多用于解决各种国际问题的国际性组织已经大量涌现,其机制和功能在日益健全,其权威性在日益提高,其关注伦理问题的程度在日益提高,其推行伦理的作用正在发挥出来。这也使我们可以相信,全球“普遍伦理”可以在各种国际组织的积极推动下,在世界大众意识的层面上逐渐建立起来,从而形成人类对待和处理全球问题的道德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