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别居制度的理性构架

完善别居制度的理性构架

姜春艳[1]2002年在《完善别居制度的理性构架》文中认为别居制度源于古罗马,中世纪欧洲的寺院法确立了别居制度在离婚制度中的地位,世界各国的立法者、法学家不断将其发展和完善。我国婚姻法顺应世界立法趋势,设立了事实别居,是我国离婚制度划时代的飞跃;但其尚未规定别居期间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且学者们对别居制度的法律特征及相关问题的研究尚处于空白。比较各国设立别居制度的模式及其在离婚制度中的法律地位、法律后果,取其精华,结合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实际情况,汲取国内的理论成果,架构中国特色的别居制度,完善我国即将颁布的民法典亲属编;解决因立法欠缺造成的操作难,充分发挥其调解离婚法律关系的辅助作用;依法惩处婚内强奸、夫妻遗弃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公正与效率”司法主题的实现。

胡爱慎[2]2012年在《别居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别居,是夫妻双方通过协商或者依据法院判决免除夫妻之间的同居义务但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制度。别居制度起源于中世纪基督教教会法,是禁止离婚主义的产物。随着时代的发展,别居早已褪去宗教色彩,被赋予了新功能。本文以现有的文献资料为基础,消化吸收资料中的相关知识,深入挖掘别居制度的深刻内涵,为能更好的借鉴其精华做充分准备;借助价值研究发现别居制度作为一项成熟的法律制度,有其适应现代社会的特殊价值,即自由价值;通过比较分析国外许多国家别居制度现行立法,认识到别居制度有其存在的深厚基础。建国以来,我国制定了两部婚姻法,但无论是1950年婚姻法还是1980年婚姻法均未对别居制度做出规定,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4项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作为认定感情破裂的标准之一,该规定只是对事实别居的一种认可,而非别居制度。但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别居现象众多,法律却没有相关规定,进而导致大量矛盾产生,人们的利益亦得不到应有保护,同时也造成司法适用上的混乱,损害了法律权威。因此,建立合理可行的别居制度对于完善我国婚姻立法和指导司法实践都有着积极的作用。本文分为导论、正文和结束语叁大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介绍别居制度的基本知识。本章主要是在厘清别居的概念、特征、价值、构成要件以及比较分析别居与离婚、分居、同居和遗弃之间关系的基础上对别居做出界定。别居是夫妻双方通过协商或者依据法院判决免除夫妻之间的同居义务但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制度。在明确界定别居的基础上,进而对别居的历史渊源及发展进行考察,力图发掘其立法原意并理顺其发展脉络。第二章介绍了其他国家和地区有关别居制度的规定并进行了比较评析。本章在考察两大法系及我国港澳台地区别居立法的基础上对现代别居制度的特点进行探讨,认为现代别居制度已完全摆脱中世纪教会法时期烙印,呈现出新特点,成为婚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叁章分析了我国设立别居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本章在考察我国婚姻立法以及现实国情后,认为我国有设立别居制度的需要,并且具备设立别居制度的条件。第四章论述了设立我国别居制度的构想。本章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及我国婚姻立法特点,并借鉴国外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相关立法,从别居制度的立法模式、理由、效力、期间及终止等若干方面提出具体立法建议,以期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别居法律制度。

王勤芳[3]2008年在《从离婚障碍机制谈我国婚姻法中应增设别居制度》文中指出婚姻自由原则是我国婚姻法所一贯坚持的基本原则,其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但近些年来,伴随着"闪婚"等一些社会现象的出现,我国的离婚率偏高,同时随着离婚率的提高,复婚率也在不断的提高,这一现象的出现说明我们有必要设置一些离婚障碍,以促使人们能更加理性的对待婚姻问题。别居法律制度是国外一些国家亲属法或家庭法中的重要内容。我国婚姻法中没有关于别居制度的具体规定,但国内许多地方已出现了相关的司法实践——"试验离婚"(冬眠离婚),我们有必要在婚姻法中增设别居制度,为这一司法实践提供法律支撑,以增加婚姻的稳定性。

李晋霄[4]2012年在《民国年间婚姻关系解除探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二十世纪二叁十年代,中国的政治相对比较稳定,资本主义经济有所发展,文化教育与法律等方面较之以前进步很大,婚姻关系解除的事件逐渐增多,并呈现出新的特点,衍生出新的问题。就夫妻间的离婚而言,妻子拥有与丈夫离婚的权利。离婚后妻子多数能够得到丈夫的赡养与赔偿,但依然没有与丈夫平分家产的权利,不过这丝毫不影响当时离婚率的持续增长。在离婚的过程中,虽然离婚自由的观念已经被人们所接受,但依然有一部分女性为了子女或者受传统思想的束缚,不选择离婚而选择与丈夫别居。而当时我国未实行别居制度,面对中国的实际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不得不支持别居制度。就妾与家长脱离关系而言,妾的法律地位有很大的提升。在赡养费、赔偿金等方面妾享有与妻子同样的权利,且妾比妻子更容易解除与家长之间的关系,这也是造成当时社会中妾的数量不减反增现象的一个重要因素。就男女双方解除婚约来看,男女双方虽然不能完全做到婚姻自主,但是解除婚约不再困难重重,至少法律完全支持男女双方解除自己不同意的婚约。总而言之,这个时期,婚姻自由的观念得到广泛传播,婚姻关系的解除比较容易。同时婚姻关系解除的司法实践对于简化结婚的礼俗,革除中国的童养媳陋俗、早婚与兼祧妻习俗起到一定的作用。事实上女性在婚姻关系解除的过程中确实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但是女性依然未拥有与男性平等的社会地位。

参考文献:

[1]. 完善别居制度的理性构架[D]. 姜春艳. 黑龙江大学. 2002

[2]. 别居法律制度研究[D]. 胡爱慎. 扬州大学. 2012

[3]. 从离婚障碍机制谈我国婚姻法中应增设别居制度[J]. 王勤芳. 政法论坛. 2008

[4]. 民国年间婚姻关系解除探究[D]. 李晋霄. 河北师范大学.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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